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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十七章 涉港、澳、臺及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點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適用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信守有關國際條約原則司法豁免原則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和意義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及其特別規定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概念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特點保全財產的監督和費用承擔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不當的賠償涉外

2、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解除涉外送達、期間和司法協助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涉外民事訴訟期間的特別規定司法協助涉外仲裁涉外仲裁的概念和特點涉外仲裁程序涉港、澳、臺及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案例導入】應用案例分析基礎我國某機械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我國某省舉辦的機械產品展銷會上,與德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2臺參展的瓶蓋封口機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以300萬元的價格向乙方購買展銷的2臺瓶蓋封口機,由乙方在展銷會結束后將這2臺封口機運至甲方,貨物送到并經檢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貨款。展銷會結束后,乙方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2臺瓶蓋封口機運送到甲方處,甲方經檢驗后同意接收,但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

3、款義務。乙方為此多次與甲方交涉,甲方均以該瓶蓋封口機所產的產品不符合要求為由,拒不履行付款義務。乙方遂立即向因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并打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乙方在我國沒有法定住所且對我國法律不熟悉,所以其委托我國某律師事務所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代其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甲方支付全部貨款。請問:乙方委托王律師為其代理訴訟,需要辦理哪些手續?若人民法院準予訴前財產保全,則乙方應在多長時間內提起訴訟?若甲乙雙方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則雙方各自應在多長時間內提起上訴?案例導入第一節 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第三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第四節 涉外民事訴訟

4、的管轄第五節 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第六節 涉外送達、期間和司法協助第七節 涉外仲裁第一節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一、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點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民事訴訟程序。在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依法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但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與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有著本質區別,其區別在于:港、澳、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港、澳、臺同胞是中國公民,所以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在性質上是屬于國內民事訴訟程序,而不屬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二、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適用在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中適用法律時,

5、應堅持遵守“一國兩制”的原則,在不違背我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港、澳、臺地區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應遵循以下規則:第一,在程序方面,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二,在實體方面,原則上適用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則可適用國際慣例。第三,依法適用港、澳、臺地區或外國法律的,不得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我國港、澳地區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同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但我國申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三、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一)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管轄和受理第一,案情簡單的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復雜

6、、影響范圍較大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第一審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章第2節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辦理。第三,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因經濟合同糾紛、物權糾紛和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的住所不在內地,則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在內地,或者雙方爭議的財產在內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在內地,或者被告在內定有營業所或設有常駐代表機構,或者在內地有非爭議財產,則可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營業所或常駐代表機構住所地、或供扣押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四,涉港、澳、臺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經濟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7、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內地興辦合資經營企業或者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當事人不得用協議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轄。(二)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和訴訟代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訴訟當事人資格應按如下規定來確定:在港、澳、臺地區成立的個人企業、合伙組織應以其業主、合伙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在港、澳、臺地區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參加訴訟,應以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授予全權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作為訴訟一方當事人的港、澳、臺企業或其他組織宣告破產的,可由其破產清算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港、澳、臺地區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設立的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

8、能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其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根據司法解釋和不同法律區域之間相互達成的有關協議,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時,對訴訟代理人有特殊規定: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若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內地的律師。這是因為,港、澳、臺地區的律師雖不是外國律師,但其目前尚不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若需要委托港、澳、臺地區的律師或普通公民以非律師身份代理訴訟,則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書,并明確代理權限。未履行公證、認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不允許受托人出庭代理訴訟。(三)涉港、澳、臺民事司法文書的送達1送達的對象在涉港、澳民

9、事案件中,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區的受送達人送達的對象是司法文書2送達的方式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的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直接向受送達人本人送達。第二,向有權限的訴訟代理人送達。第三,向代表機構送達。第四,按照特殊規定送達。第五,郵寄送達。第七,公告送達。第六,其他適當方式送達。(四)訴訟文書和其他訴訟材料真實性的確認根據證據規定第11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五)財產保全和其他強制措施的適用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10、(六)案件的審理與執行在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港、澳、臺地區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人民法院應予缺席判決,而不能因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訴訟或者動員原告撤訴。第二節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一、涉外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一)涉外民事訴訟的概念涉外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二)涉外民事訴訟的特點第一,涉及國家主權。第二,法律適用情況復雜。第三,訴訟期間較長。第四,有時需要外國法院的司法協助。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一國法院受理

11、、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特別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仲裁和司法協助等方面。這些特別規定與我國參加或締結的某些國際條約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對一般訴訟程序的規定共同構成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第三節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是指凡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涉外民事訴訟,都應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這是該原則的法律依據。該原則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的首要原則。二、

12、信守有關國際條約原則信守有關國際條約原則,是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應遵守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這是該原則的法律依據。三、司法豁免原則司法豁免原則,是指根據我國法律或參加、締結的國際條約,對外國或國際組織派駐在我國的外交代表免予司法管轄或者司法審判。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四、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13、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以及當事人參加涉外民事訴訟時,應當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和文字。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五、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是指外國當事人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國的律師。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蘇姍是某國駐我國大使館的某外交代表的配偶。2008年,蘇姍為

14、其在北京留學的女兒購買一套商品房,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交納了定金3萬元。然而,該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屋竣工后,以房屋單價已上漲為由,拒絕為蘇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因此多次協商未果。2008年11月,蘇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房地產開發商按合同約定價款交付房屋。請問:本案中,蘇姍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權?蘇姍能否委托其本國律師以律師身份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若蘇珊表示不通中國語言文字,要求法院為其提供翻譯,則法院應如何處理?第四節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和意義(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權限范圍和人民法院內部受理第

15、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意義涉外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因此在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時,既要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又要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的完整和統一。正確地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對于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公民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二、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一)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是指只要涉外民事案件與我國人民法院所在地存在實際聯系,我國人民法院便對該案享有管轄權。(二)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是指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協商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三)

16、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原則,是指在法律在確立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時,應以維護國家主權為前提,正確地確定我國民事司法管轄,以便更好地維護我國國家、集體和公民的權益。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及其特別規定(一)一般地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僅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進行了規定,并沒有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進行明確規定。(二)特殊地域管轄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也稱牽連管轄,是指根據涉外民事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存在的牽連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三)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某個國家的某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1明示協議管轄明示協議管轄,是指涉外合

17、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訴前用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2默示協議管轄默示協議管轄,也稱應訴管轄或推定管轄,是指涉外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訴前沒有用書面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根據被告的應訴行為可推定受訴法院對該案的享有管轄權。(四)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依法專屬于我國法院管轄。中日合資的甲公司與設在日本的乙公司(其在中國沒有法定住所)在我A市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5臺電子設備,由乙公司負責將該電子設備運送到甲公司所在地B市。同時還約定,若發生爭議,無論向哪國法院起訴,均適用日本法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公司發現乙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瑕疵

18、,經交涉未果。甲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問:甲公司可以向我國哪些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應適用哪國法律?甲公司和乙公司能否協議選擇C市法院管轄本案?第五節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一、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概念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因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二、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特點(一)啟動財產保全的主體只能是申請人(二)訴前財產保全的起訴期限較長(三)決定保全的財產存在監督規定三、保全財產的監督和費用負擔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采取的

19、保全措施主要是扣押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為了避免有關財產經扣押后被被申請人或其他人轉移、侵占或者毀損,法律規定對保全的財產需要進行監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采取保全措施時通知有關單位對保全的財產進行監督。監督保全財產所需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四、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不當的賠償“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五、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解除涉外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在采取財產保全后出現法定原因時,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第六節涉外送達、期間和司法協助一、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是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照法

20、定程序,將訴訟文書遞交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法定方式。(一)依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依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是指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的雙邊條約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也沒有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外交機關的協助將訴訟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三)委托使、領館送達委托使領館送達,是指對擁有我國國籍但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我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四)向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向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送

21、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給當事人委托的有權代理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專門代其接受訴訟文書的代收人(五)向受送達人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這種送達方式是指對于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但在我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的外國企業或組織,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代表機構、分支結構、業務代辦人送達訴訟文書。(六)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七)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以上送達方式均無法完成送達時,將送達文書的內容在向國外

22、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適當場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二、涉外民事訴訟期間的特別規定涉外民事訴訟期間,是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時限。(一)提出答辯狀期間的規定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30日內提出答辯狀。(二)上訴期間及答辯期間的規定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三)審結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23、135條、第159條規定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35條是對第一審民事案件審結期限的規定,期限為6個月;第159條是對第二審民事案件審結期限的規定,其中,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的期限分別為3個月和30日。三、司法協助(一)司法協助的概念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據本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本著互惠的原則,相互協助對方行使一定訴訟行為的制度。(二)司法協助的種類1一般司法協助一般司法協助,是指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根據對方的請求,相互代為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以及其他訴訟行為。2特殊司法協助(1)特殊司法協助的概念和條件特殊司法協助,是指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相互承認并執行對方國家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機構裁決。(2)我國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生效仲裁裁決,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則需要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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