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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國際經濟貿易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國際經濟貿易中的風險來自多方面:一、合同簽訂方面的風險二、付款方式方面的風險三、進口國海關政策問題四、合同履行中的風險五、爭議解決方式風險六、仲裁條款常見問題一、合同簽訂方面的風險1、沒有書面合同;出口訂單不代表合同。2、合同主體 (中間商;代理商;外國公司中國代表處) 案例:青島華碩食品公司VS韓國XX公司案 3、合同語言 案例:海爾物流公司VS銳得物流公司仲裁案4、合同原件;格式合同;傳真簽約的風險性。 案例:山東晨曦集團VS香港S&J公司仲裁案二、付款方式方面的風險1、承兌交單;付款贖單;信用證;T/T。2、信用證項軟條款問題(如:客檢證書)。三、進口國海關

2、政策問題土耳其、印度海關的一些特殊規定案例:萊蕪一成食品公司VS土耳其XX公司案例:臨沂富沃德進出口公司VS阿聯酋XX公司四、合同履行中的風險合同履行中的主體變更問題案例:臨沂富沃德進出口公司VS印度XX公司五、爭議解決方式風險1、爭議解決方式未做約定 風險所在:無所適從2、約定在外國法院訴訟 風險所在:中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3、約定在中國法院訴訟 風險所在: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4、訴訟和仲裁多重約定 案例:廈門櫻織服裝公司VS日本喜佳思案 “如有紛爭,當事人愿意在日本法院或者廈門國際商事仲裁機關審理”。 風險所在:約定無效5、約定外國仲裁機構仲裁案例:山東山水集團VS西班牙XX公司仲裁案 “本

3、合同的有關爭議,雙方同意提交倫敦國際仲裁院,依據英國法律在倫敦進行仲裁,仲裁的官方語言為英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風險所在:A、仲裁成本,高額案例:浙江海運集團輪船購買仲裁案B、仲裁語言,不熟練C、仲裁程序,不熟悉D、適用法律,未知因素多案例:銀聯公司VS日照裕和公司木薯干案E、仲裁結果,不確定因素大案例:浙江海運集團輪船購買仲裁案 結論:在涉外經濟貿易領域里,爭議解決方式未做約定、約定中國法院/外國法院訴訟、約定外國仲裁,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風險和弊病。 建議: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為中國仲裁機構仲裁為最佳選擇。六、仲裁條款常見問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示范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

4、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案例1:中國包裝設計公司VS荷蘭SCA公司案 “有關本合同的爭議,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FITIC)仲裁”。評析:仲裁機構新舊名稱的變化。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2:“有關本合同的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評析: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可以確定 仲裁機構。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3:北京四建VS河北安昌木制品公司案 “雙方協商不成時,到有管轄權的機構仲裁

5、”。 評析:約定不明確,仲裁條款無效。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4:上海巖崎照明器材公司VS威信公司案 “有關本合同的爭議,提交青島市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 評析:仲裁機構名稱模糊,仲裁機構不存在。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5:“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山東分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評析:仲裁委員會山東分會尚未成立,不能 當然推定CIETAC享有管轄權。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6:“有關本合同的糾紛,應提交濰坊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評析:濰坊貿促會內部沒有對外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不能推

6、定CIETAC享有管轄權。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7:青島賢達印刷公司VS青島登凱公司案 “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爭議,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其青島分會尋求仲裁。仲裁地點為青島市”。 評析:仲裁委員會青島分會不存在,可以由 CIETAC管轄。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8:香港捷成洋行VS中化天津公司仲裁案 “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按照北京仲裁法院的國際仲裁章程進行仲裁”。評析:當事人約定了實際不存在的仲裁機構。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9:山東XX公司VS香港XX公司鐵礦砂買賣案 “有關本合同的爭議,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開庭地點在珀斯,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7、評析:開庭地點約定不明確。 法國珀斯;澳大利亞珀斯;印度珀斯。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0:韓國新潮商社VS四川歐亞經貿公司案 “因雙方而引起的所有爭議,應由第三國商業仲裁委員會依據商業仲裁條款而最終裁決”。 評析:約定的外國仲裁機構未具體指明。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1:“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由賣方選擇倫敦糖業協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評析:當事人單方享有選擇仲裁機構的權利, 構成顯失公平,仲裁條款無效。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2:北京甲公司VS北京乙公司仲裁案 “本合同的糾紛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仲裁解決。甲方選擇青島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仲裁”。評析:單方選擇仲裁機構的意思表

8、示,不構成 當事人的合意選擇。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3:液化空氣青島公司VS臨沂隆興公司案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不能通過雙方協商解決的爭議,將由位于北京或上海(選離甲方工廠遠的一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裁決”。評析:確定距離(北京520公里,上海500公里)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4:齊魯制藥廠VS美國安泰國際貿易公司案 “有關本合同的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案例15:美國百事可樂公司VS四川百事可樂公司案 “有關本合同的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評析:

9、選擇了兩個仲裁機構,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6:“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由雙方共同選定的一名仲裁員(第三國國籍)獨任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評析:獨任仲裁員人選難以達成。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7:“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由雙方共同選定的一名仲裁員(第三國國籍)獨任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評析:獨任仲裁員人選難以達成。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8:“有關本合同的爭議,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此次仲裁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委任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委任的仲裁員選定”。評析:第三名仲裁員人選難以達成。 常見瑕疵仲裁條款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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