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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濟法習題集1.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 6 個月未開業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否應當解散?【解答】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 )投資人決定解散;2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 36 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 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 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之一,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 個月未開業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這句話
2、是對的。請總結合伙企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事項。【解答】( 1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 )其他事項合伙人以勞務出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
3、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伙繼承權的繼承人, 取得合伙人資格。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于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可以享有哪些權利?【解答】 ( 1 )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享有對事務執行人的監督權。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 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這一規定有利于維護全體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同時也可以促進合伙事務執行人更加認真謹慎地處理合伙企業事務。( 2 )另外各合伙人均有權隨時了解有關合伙事務和合伙財產的一切情況,包括有權查閱合伙企業賬簿和其他有關文件。( 3 )合伙人也有提
4、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 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如何理解“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解答】對于合伙企業的債務來講,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那么不足的部分
5、,合伙人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假設甲、 乙、 丙三人投資設立A 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現有資產為 10 萬元,合伙企業欠丁債權人16萬元,那么 10 萬元的資產償還債務后,還有6 萬元沒有償還,在這種情況下,合伙人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人丁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擔清償責任, 丁可以直接要求甲合伙人清償全部的 6 萬元, 甲不能拒絕, 甲承擔了清償責任后,可以要求乙、丙承擔相應的部分。丁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個合伙人要求清償,如丁可以分別要求甲、乙、丙各自償還2 萬元,甲、乙、丙均不能拒絕。如何理解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 不得對抗不知情
6、的善意第三人”?【解答】理解這句話需要把握以下要點:1 )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業對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務執行權和對外代表權權利能力的一種界定;2 )對抗是指合伙企業不承認第三人的某些權利和利益,拒絕承擔某些責任;3 )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與合伙企業有經濟聯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業所作的內部限制,并且是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系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者自然人。如果第三人與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那么就不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例 1 】某合伙企業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
7、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0 萬元的合同, 必須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某日, 乙未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與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 15 萬元的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首先應認定合同有效,這保護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時乙對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合伙企業對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職權的內部限制,(對外)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但在合伙企業內部, 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題目改為“某合伙企業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0 萬元的合同,必須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一致
8、同意。某日,乙未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與他的一個朋友丙串通,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 15 萬元的買賣合同,這個合同致使合伙企業損失10 萬元。”那么這個就不屬于同善意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情形,該合同是無效的,對于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乙要承擔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外籍人士嗎?【解答】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不能是外籍人士。 根據法律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可以是外商獨資企業,但不能是個人獨資企業。如何理解“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解答】 個人獨資企業
9、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是指個人獨資企業, 不能像法人企業那樣僅以企業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對外償還債務時, 其投資者要以出資以外的其他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而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 依法申請破產,不會影響到股東的個人財產。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經營活動, 如對外簽訂合同、 履行合同、買賣貨物、提供服務等。【例 1 】投資人 A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甲,甲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在對外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時,應當以甲企業的名義訂立合同。 但是
10、甲企業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甲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例 2 】投資人甲于2005 年 1 月 1 日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A , 2005 年 4 月 1 日 A 企業與 B 銀行簽訂 10 萬元的借款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 A 企業的名義,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 A 企業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投資人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伙
11、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意思是否是一樣的?如果不一樣,有什么區別?【解答】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即債務人必須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也就是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 投資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 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即不管債務人之間內部如何約定,但是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 也就是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合伙人應以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清償債務, 每一個合伙人對企業債務都有清償的義務, 債權人可以就
12、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 向任何一個合伙人要求全部償還。 由于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 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對外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債務人內部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因此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 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 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 2 萬元的合同,必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 2.5 萬元的買賣合同,并且該合同會損害到投資人甲的利益,那么這個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如
13、何保護投資人的利益?【解答】首先應認定合同有效。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 對第三人并無約束力,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這樣做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 該合同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 乙對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時維護了投資人的利益。“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和“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
14、構,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是否矛盾?如果不矛盾,應該怎樣理解?【解答】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這二者并不矛盾。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分支機構不需要承擔。 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該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最終還是由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承擔。因此,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時候,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此要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異同點【解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是兩種相類似的主體,它們有以下共同點:第一、兩者的投資主體基本相同。兩
15、者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對投入的資產都實行申報制, 不需要經過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由于兩者都承擔無限責任,因此也不強調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的實際繳付。第三、兩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須以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如果以出資方式分, 個體工商戶可分為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兩種形式; 而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分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和以家庭財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 在責任承擔上, 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都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以家庭財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都以家庭財
16、產承擔無限責任。第四、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均須有必要的資金、場所、從業人員及生產經營條件。這也是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必要條件。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是: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
17、, 說明了個人獨資企業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 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 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 而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的總體規模一般大于個體工商戶。第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 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 而個體工商戶一般只能以公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解答】 個人獨資企業、 一人有限公司是個人投資可供選擇的不同法律形式, 以下從幾個方面對這法律形式進行比較。首先,法律地位不同。根據我
18、國法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雖然可以起字號, 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企業名稱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次,出資人不同。個
19、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第三,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一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一個突出表現。第四,適用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則依據公司法設立,并受其調整。第五,稅收管理不同。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稅
20、收管理相對寬松,對建賬要求較低,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額或定率征收; 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要求則嚴格得多, 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賬征收。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稅不同。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這個角度講,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有利。允許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21、的事項【解答】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都可以做出約定。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包括:1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4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
22、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5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6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7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8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9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 有限合
23、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但是, 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2)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應當 1. 公司法中,約定大于法定的內容。【解答】以下內容,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排除法律規定的適用:1 )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2)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3)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章程4)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 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4、 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另有規定的除外。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體股東可以另有約定。5)分紅和增資時認購增資的比例,全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三會的表決方式【解答】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決方式1 )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上市公司在 1 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的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
25、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2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3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如何理解“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解答】這段話應該這樣理解:根據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公司登記的事項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現股東轉讓出資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股東名冊記載與公司登記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 對此, 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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