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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wd. .wd. .wd.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1048-2007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標準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 言為標準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與管理,充分發揮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視管理總局提出。本標準由全

2、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常州自動化研究所,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標準起草人:孫繼平、彭霞、衛修君、于勵民、田子健。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安裝、使用、維護與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井工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2 標準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2887 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標準AQ 6201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 6210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MT 209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

3、術要求MT/T 1004 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MT/T 1005 礦用分站MT/T 1007 礦用信息傳輸接口MT/T 1008 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軟件通用技術要求3 術語和定義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監測井下人員位置,具有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重點區域出/入時刻、限制區域出/入時刻、工作時間、井下和重點區域人員數量、井下人員活動路線等監測、顯示、打印、儲存、查詢、報警、管理等功能。3.2識別卡 identification

4、 card 由下井人員攜帶、保存有約定格式的電子數據,當進入位置監測分站的識別范圍時,將用于人員識別的數據發送給分站。3.3位置監測分站 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通過無線方式讀取識別卡內用于人員識別的信息,并發送至地面傳輸接口。3.4傳輸接口 transmission interface接收分站發送的信號,并送主機處理;接收主機信號、并送相應分站;控制分站的發送與接收,多路復用信號的調制與解調,并具有系統自檢等功能。3.5主機 host主要用來接收監測信號、報警判別、數據統計及處理、磁盤存儲、顯示、聲光報警、人機對話、控制打印輸出、與管理網絡聯接等。3.6并

5、發識別數量 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攜卡人員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時通過識別區時,系統能正確識別的最大數量。3.7漏讀率 misreading rate攜卡人員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發數量通過識別區時,系統漏讀和誤讀的最大數量與通過識別區的識別卡總數的比值。3.8工作異常人員 the absentees未在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的人員。3.9識別區域 identifiable area系統能正確識別識別卡的無線覆蓋區域。3.10重點區域 key area采區、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等重要區域。3.11限制區域 forbidden area盲巷、采空區等不允許人員

6、進入的區域。3.12最大位移速度 maximum velocity識別卡能被系統正確識別所允許的最大移動速度。4 技術要求4.1 系統組成4.1.1系統一般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識別卡、電源箱、電纜、接線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設備組成。4.1.2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傳輸接口、主機、打印機、UPS電源、投影儀或電視墻、網絡交換機、服務器、防火墻和配套設備等。中心站均應采用當時主流技術的通用產品,并滿足可靠性、開放性和可維護性等要求。4.1.3 軟件操作系統、數據庫、編程語言等應為可靠性高、開放性好、易操作、易維護、安全、成熟的主流產品。軟件應有詳細的漢字說明和漢字操作指南。4.2 一般要求4.2.

7、1系統及其軟件、識別卡、分站、傳輸接口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符合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系統中的其他設備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文件制造和成套。4.2.2系統應工作穩定、性能可靠,嚴禁由于設備在設計、制造中的隱患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為確保產品質量,系統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取得“MA安全標志。4.2.3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應為本質安全信號。4.2.4系統產品生產單位應負責產

8、品的終身維修、備件供應、軟件升級和技術支持。4.3 功能要求4.3.1系統應具有位置監測功能:a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出/入限制區域時刻等監測功能;b系統應具有識別攜卡人員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統應能對乘坐電機車等各種運輸工具的攜卡人員進展準確識別;d系統應能識別多個同時進入識別區域的識別卡。4.3.2系統應具有管理功能:a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入井總數及人員、出/入井時刻、下井工作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并具有超時人員總數及人員、超員人員總數及人員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b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入重點區域總數及人員、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工作時間等

9、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并具有超時人員總數及人員、超員人員總數及人員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c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入限制區域總數及人員、出/入限制區域時刻、滯留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d系統應具有特種作業人員等下井、進入重點區域總數及人員、出/入時刻、工作時間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具有工作異常人員總數及人員、出/入時刻及工作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e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下井活動路線顯示、打印、查詢、異常報警等功能;f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卡號、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區隊班組、主要工作地點、每月下井次數、下井時間、每天下井情況等顯示、打印、查詢等功

10、能;g系統應具有按部門、地域、時間、分站、人員等分類查詢、顯示、打印等功能。4.3.3系統應具有存儲、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4.4 主要技術指標4.4.1 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4.4.2 并發識別數量并發識別數量不得小于80。4.4.3 漏讀率漏讀率不得大于10-4。4.4.4 識別卡電池壽命不可更換電池的識別卡的電池壽命應不小于2年??筛鼡Q電池的識別卡的電池壽命應不小于6個月。4.4.5 識別卡電池工作時間采用可充電電池的識別卡,每次充電應能保證識別卡連續工作時間不小于7d。4.4.6 最大傳輸距離最大傳輸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a識別卡與分站之間的無線傳輸距離不小

11、于10m;b分站至傳輸接口之間最大傳輸距離應不小于10km;分站至傳輸接口之間可串入可靠的中繼器或類似產品,但所串的中繼器或類似產品最多不超過2臺。4.4.7 最大監控容量最大監控容量應滿足以下要求:a系統允許接入的分站數量宜在8、16、32、64、128中選??;被中繼器等設備分隔成多段的系統,每段允許接入的分站數量宜在8、16、32、64、128中選??;b識別卡數量應不小于8000個。4.4.8 最大巡檢周期系統最大巡檢周期應不大于30s。4.4.9 存儲時間存儲時間應滿足以下要求:a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出/入限制區域時刻、進入分站識別區域時刻、出/入巷道分支時刻及方向

12、、超員、超時、工作異常、卡號、姓名、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區隊班組、主要工作地點等記錄應保存3個月以上。當主機發生故障時,喪失上述信息的時間長度應不大于5min;b分站存儲數據時間應不小于2h。4.4.10 雙機切換時間從工作主機故障到備用主機投入正常工作時間應不大于5min。4.5 環境條件4.5.1系統中用于機房、調度室的設備,應能在以下條件下正常工作:a環境溫度:15 30;b相對濕度:40% 70%;c溫度變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結露;d大氣壓力:80 kPa 106 kPa;eGB/T 2887 規定的塵埃、照明、噪聲、電磁場干擾和接地條件。4.5.2除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外,系

13、統中用于煤礦井下的設備應在以下條件下正常工作:a環境溫度:0 40;b平均相對濕度:不大于95%+25;c大氣壓力:80 kPa 106 kPa;d有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但無顯著振動和沖擊、無破壞絕緣的腐蝕性氣體。4.6 供電電源4.6.1地面設備交流電源:a額定電壓:380V/220V,允許偏差-10% +10%;b諧波:不大于5%;c頻率:50Hz,允許偏差 5%。4.6.2井下設備交流電源:a額定電壓:127V/380V/660V/1140V,允許偏差: 專用于井底車場、主運輸巷:-20% +10%; 其他井下產品:-25% +10%;b諧波:不大于10%;c頻率:50Hz,允許偏差 5%

14、。5 安裝、使用與維護5.1 安裝與維護5.1.1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5.1.2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5.1.3下井人員應攜帶識別卡。5.1.4識別卡嚴禁擅自拆開。5.1.5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經常下井人員的總數多10%。不固定專人使用的識別卡,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數多10%。5.1.6礦調度室應設置顯示設備,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5.1.7各個人員出入井口應設置檢測識別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檢

15、測的裝置,并提示攜卡人員本人及相關人員。5.1.8分站應設置在便于讀卡、觀察、調試、檢驗、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位置。5.1.9設備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并在地面通電運行24h,合格前方可使用。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并貼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5.1.10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應采用人工監測,并填寫故障登記表。5.1.11安全監測工應24 h值班,應每天檢查設備及電纜、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中心站。5.1.12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5.1.13入井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措施。5.2 中心站5

16、.2.1系統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應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連續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5.2.2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的在線式不連續電源。5.2.3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5.2.4中心站應配置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5.2.5中心站應使用錄音 。5.2.6中心站應24h有人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局部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志,打印監測日班報表,報礦長和有關負責人審閱。接到報警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應立即采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5.3 技術資料5.3.1應建設以下帳卡及報表:a設備、儀表臺賬;b設備故障登記表;c檢修記錄;d巡檢記錄;e中心站運行日志;f監測日班報表;g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5.3.2煤礦應繪制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并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5.3.3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展備份,備份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5.3.4圖紙、技術資料應保存1年以上。5.4 管理機構5.4.1煤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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