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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墓管理規章制度篇一:墓園管理規定墓園管理規定為了保證客戶平安順利地辦理親人骨灰落葬、祭拜事宜和提高服務 質量,特制定本規定,請廣大客戶支持、配合共同遵守。第一條:按實填寫登記表。按所購墓穴價格交費或交定金(三十天 內須交清全款,逾期不交,所訂墓位不予保存)。落葬前須交齊所有 費用,墓園發給安葬證書。假設中途退墓(指未落葬的墓),墓主應付 墓價5%手續費;造成其他損失的(如碑已刻好),還須付材料及勞務 等費用。第二條:墓園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認購者只有使用權而無權轉讓 (或轉賣)。使用年限以國家規定經營性公墓年限為準。第三條:墓園從落葬次年起收取護墓費,墓主憑安葬證書交納。逾 期不交者,該墓不

2、予護理,五年不交者作無主墓處理。第四條:購墓者所支付的護墓費本園負責墓穴的清掃及綠化管理。 如在墓穴私自安裝附件設施及其他珍貴物品、易碎物品,遺失和損壞 本園概不負責。第五條:骨灰盒應標準規范,其尺寸不得大于所購墓穴墓箱的尺寸, 特殊情況應提前與墓園商定。落葬前須提前三天通知墓園,否那么造成 的后果墓園不予負責。細那么。第二十四條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內務部、民政部過去有關 公墓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方法有抵觸的,均按本方法執行。第六條:在使用期間,如出現墓穴滲水骨灰盒腐爛等情況,均屬“入 土為安,回歸自然”的正常現象,墓園不負賠償責任。第七條:落葬、祭拜時需共同維護墓園的秩序和平安,帶好小孩

3、、 照顧好老人,嚴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保持墓園的肅穆,共同愛 護墓園公共設施、綠化、環境衛生。第八條:由于墓園管理不當(非墓主原因)影響落葬(如位置、碑 文等出現過失)墓園負責更換,并酌情給予一次性賠償(金額最高不 超過所購墓價的5%)。第九條:墓園負責墓穴材料三年內無償保修(非墓主原因損壞)。 因戰爭、地震、自然風化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損壞、變色等情況本墓 園均不承當任何責任。因管護原因造成墓碑毀損,由墓園負責更換修 復。請留下一顆愛心,寄托一份思情。為使墓園保持優美、清靜的環境, 讓逝者安息,請自覺遵守本管理規定。謝謝合作!篇二: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方法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方法第一條

4、為規范我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節約土地資源, 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省、市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 墓管理暫行方法、*省公墓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省民政廳關于規范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方法。第二條農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劃定為火化區的村 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區提供遺體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建立農村 公益公墓必須本著節約土地、維護生態環境、園林化、公益性的原那么, 堅持科學規劃、依法建設、因地制宜、規范管理。除城鎮低保對象死 亡后可就近葬入戶口所在地鄉鎮境內的公益性公墓外,農村公益性公 墓不得對村民以外的

5、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第三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全縣 殯葬設施總體規劃。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要與治理亂埋亂葬,舊墳搬 遷結合起來。第四條農村公益性公墓選址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當地的 生態環境,要盡可能地選擇荒山荒坡建設。禁止在以下區域建農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較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封山育林區和居民區;(三)縣城面山和鄉鎮集鎮面山;(四)距水庫、河流、堤壩10()()米以內和已探清的礦產資源區、 已確定為開發區的地區及公路主干線兩測500米以內;(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城區及村鎮規劃區范圍內。第五條農村公益性公

6、墓是面向農村、服務于農民的社會公益性設 施,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和管理。在火化區建 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區建立遺體公益性公墓。對人口較為集中、 土地少的地區可由鄉鎮和假設干相鄰的村委會共同聯建一個公墓,非火 化區的公益性公墓原那么上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設置。多個村委會聯建 的公墓占地規模不得少于200畝。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設置的公益性 公墓占地規模不得少于20畝。第六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資金,由縣、鄉(鎮)、村三級共同承 擔。對涵蓋火化區多個村委會轄區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個縣財政 補助建設資金*萬元。以村委會為單位建設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 個縣財政補助建設資金*萬元。缺

7、乏局部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 委員會負責籌資解決。第七條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收費 活動,其收費工程及價格由縣價格主管部門綜合市場建材、人工、綠 化、管護等因素合理地確定,所有收取的費用應設立銀行專戶,全部 用于公墓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嚴禁挪作他用。資金的使用由鄉鎮人 民政府負責監管,縣民政、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禁止巧立名 目亂計價、亂收費,禁止炒買炒賣墓穴格位。禁止個人承包經營公益性公墓。第八條申報農村公益性公墓價格,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向物價主管部 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價格及相關收費標準的申請;(二)建設費用及來源情況表;(三)日常管理本錢費用預算及其他資

8、料;(四)公墓建設驗收合格相關資料。第九條農村低保戶安葬,可酌情減免墓穴費。第十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 得超過1平方米;非火化區遺體入土安葬的墳墓占地面積,單人墓不 得超過6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過 80公分、寬不得超過60公分,遺體安葬墳高不得超過80公分,不 準建圍欄;墓穴周邊必須進行植樹綠化,公墓綠化面積不得低于總面 積的40%。要在()視野范圍內形成綠色屏障,到達見樹不見墓的要求。在火化區禁止 骨灰裝棺下葬。提倡和鼓勵花葬、樹葬、草坪葬等綠色生態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 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第十一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

9、委員會統一建設。 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 報縣民政局,再由縣民政局商縣城建、規劃、環保、林業、國土資源、 民族等部門同意后予以批準。申請建設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應向縣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報報告;(二)建設、規劃、國土、林業、環保等部門的審查意見;(三)建設公墓的可行性報告;(四)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二條縣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 否批準的決定淇他相關部門在接到征求意見書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 回復,對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工程用地、規劃選址等,各相關部門要 簡化審批手續、減免相關費用,為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提供必要條件。第十三條

10、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完成后,由縣民政部門會同發改、建 設、環保、土地、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對己建好的農村公益性公墓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縣民政部門發 給合格證,取得合格證后方能使用。第十四條農村公益性公墓應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工程及價 格向劃定范圍以內的人員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設立價格公示 牌,公開收費工程及價格。第十五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并按照有關 規定建立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規范管理,要根據墓區的建設規模、范圍、 大小設置管理機構,聘用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管理和維護,切 實做好墓區的日常管理和綠化美化工作。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機構要建立嚴格的墓穴出售檔案登記

11、管理制 度,墳墓要進行編號、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和建立財務賬冊,加強 財務管理與監督。第十六條禁止在公墓內搞封建迷信活動,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 宗族墓和骨灰裝棺土葬。第十七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由縣民政部門組織實 施。年檢合格的核發年檢合格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 處理。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公益性公墓的,由縣民政部門會同公 安、城建、國土、林業部門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取締, 責令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罰款。篇三:公墓管理暫行方法公墓管理暫行方法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

12、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 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條在火葬區,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處理,也可經批 準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 或骨灰公墓。第三條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 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 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 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于第三產業。第四條建立公墓應中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 名勝區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第五條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建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

13、建立。第六條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 規和總體規劃,進行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 內的公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 內的公墓建設和開展進行具體指導。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條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八條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四)其他有關材料。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 批準。第十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 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

14、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第十一條與外國、港澳臺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 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 報民政部批準。第十二條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準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一業。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條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 行轉讓或買賣。第十四條公墓單位應視墓區范圍的大小設置公墓管理機構或聘用 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墓地應當保持整潔、肅穆。第十五條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樣,墓區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綠 化美化,逐步實行園林化。第十六條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 墓的墓穴用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第十七條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 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第十八條嚴禁在公 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第十九條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第二十條本方法實施后,凡違反本方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 區別情況,予以處分,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分辦 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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