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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侵權責任形態的種類及其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信息來源:第五屆安徽律師論壇文集發布時間:20102010 年 1111 月 1111 日點擊次數:341341作者:周平單位:安徽深藍律師事務【內容摘要】 侵權責任形態包括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 按份責任、 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侵權責任形態是侵權責任法的重要內容,但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專章規定侵權責任形態,主要通過一些具體侵權行為的規定予以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區分不同種類的侵權責任形態,才能科學適用侵權責任法。【關鍵詞】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形態種類體現被稱為“權利的救濟法,利益的保護法”的侵權責任法從 2002200

2、2 年進入立法程序,歷時 7 7 年之久終于于 20092009 年 1212 月 2626 日經 H H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將于 20102010 年 7 7 月 1 1 日起開始實施。 侵權責任法的通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必將在社會生活中發揮重大的作用。它標志著中國民法典主體部分已經完成,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進一步調動人民群眾維權的自覺性和規范化,更好地規范民事審判活動,實現法律適用的統一化。侵權責任形態是侵權責任法的重要內容,但侵權責任法并沒有集中規定侵權責任形態,主要通過一些具體侵權行為的規定予以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區分不同種類的侵權責任形態,才

3、能科學適用侵權責任法。一、侵權責任形態的概念和種類侵權責任形態的概念最早是由我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同志提出,是指在侵權法律關系中,根據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的要求,侵權責任在不同的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表現形式。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觀點,最主要的侵權責任形態為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一)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的最一般表現形式。自己責任又稱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自己責任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替代責任又稱間接責任,是指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為人的行為以外的自己管領下

4、的物件所致損害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形態。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是對造成損害的行為人的行為負責的人或者物件的管領人,包括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或占有人,替代責任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二)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統稱為共同責任,是在行為人是多數人的情況下才發生的責任形態,是相對于單獨責任來說的。按份責任是指數個加害人按照其行為的原因力和過錯比例,按份承擔侵權責任,按份責任人可以拒絕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賠償請求。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請求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合計不得超過損害賠償責任

5、的總額,已經承擔了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基于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請求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選擇了一個請求權行使之后,其他請求權消滅。如果受害人請求承擔責任的行為人不是最終責任承擔者的,其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后,有權向最終責任承擔者追償。補充責任是指基于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但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有特別規定的,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請求賠償,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賠償或者賠償

6、不足時,受害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后,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就其過錯行為產生的直接損害部分不享有追償權。承擔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三)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分擔責任是指依據公平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損害程度等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分擔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情況緊急暫時無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為支付賠償金的民事法律責任,墊付責任人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后,有權向行為人追

7、償,墊付責任人的追償權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承擔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二、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在侵權法的侵權責任形態體系中, 自己責任是常態, 替代責任是非常態。侵權責任法關于自己責任的規定為第 6 6 條,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自己責任在歸責原則方面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 在規定侵權責任時沒有特別規定其他侵權責任形態的, 都為自己責任。替代責任在歸責原則方面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所以承擔替代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必須有特別規定,主要表現在:侵權責任法第 3232 條

8、 1 1 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章關于“產品責任”的規定、第七章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第九章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定、第十章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規定、第十一章關于“物件損害責任”等規定均屬于替代責任的規定。 根據 侵權責任法 第六章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替代責任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常態,而自己責任則是非常態。三、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一)侵權責任法關于按份責任的規定按份責任適用于多人分別侵權的情形,在侵權

9、責任法中首先是第 1 12 2條總的規定,即“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 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第 9 9 條第 2 2 款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時,如果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與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按份責任。第

10、 4949 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對于不足部分,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按份責任。第 6767 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也就是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各污染者承擔按份責任。另外第 35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

11、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接受勞務一方和提供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對提供勞務一方受到的損害承擔按份責任。(二)侵權責任法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連帶責任的條款特別多。首先,侵權責任法第 1313 條規定了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的主張形式,即:“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其次,侵權責任法從宏觀上規定了幾種適用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為第 8 8 條關于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 9 9

12、條第 1 1 款關于教唆、 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規定: 教唆、 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 1010 條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 1111 條關于多人分別侵權的連帶責任的規定: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條與上述第 1212 條關于多人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的規定不同。最后,侵權責任法從微觀上多處規定了適用承擔連帶責任的

13、情形。主要為第 3636 條第 2 2、3 3 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 5151 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 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 7474 條規定: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14、,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 7474 條規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 8686 條第 1 1 款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三)侵權責任法關于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定不真正連帶責任,源于德國法,由連帶責任發展、衍變而來,如上所述,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基于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

15、濟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請求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選擇了一個請求權行使之后,其他請求權消滅。 如果受害人請求承擔責任的行為人不是最終責任承擔者的,其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后,有權向最終責任承擔者追償。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況主要表現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這種情況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 1111 條第 1 1 款對這種情況作了規定, 即: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

16、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也就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如果是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雇主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概念,根據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涵義以下條款可以理解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一是侵權責任法第 43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二是第 59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

17、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三是第 6868 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四是第 8383 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四)侵權責任法關于補充責任的規定補充責任理論,在侵權責任法中,占有重要

18、地位,司法實踐中應正確把握和適用,如上所述,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不同,補充責任人是第二責任人,在第一責任人未承擔責任前,補充責任人享有抗辯權。侵權責任法中,關于補充責任的條款,主要有三條:第 3434 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3737 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

19、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 4 40 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四、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一)侵權責任法關于分擔責任的規定如上所述,分擔責任是指依據公平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損害程度等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關于分擔責任的規定首先表現為第 2424 條總的規定, 即:“受害人和行為人對

20、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這一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第 132132 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關于分擔責任的具體規定主要為第 3333 條第 1 1 款:“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沒有過錯的,依據公平原則,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另外,第 2323 條筆者認為也是關于分擔責任的具體規定,即:“

2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二)侵權責任法關于墊付責任的規定墊付責任作為一種立法設計選擇,是一種補充性的選擇,適用于有明確的責任人但無法實際承擔責任,而由受害人承擔損害顯失公平的情況;實際上是一種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利益衡量的結果。侵權責任法關于墊付責任的規定的內容很少,主要表現在第六章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中,即第 5252 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

22、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 5353 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除這兩條之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 4848 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575 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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