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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材料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第三條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中央高

2、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第四條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第五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第三章名額分配與

3、預算下達第六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第七條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第四章評審第八條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第九條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

4、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第十條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后,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并公告。第五章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第十二條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

5、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第十三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六章附則第十五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材料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

7、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

8、以適當傾斜。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六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

9、秀;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

10、校。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第十條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第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第十二條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

11、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于11月15日前批復。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第十五條  高校于每年11月30

12、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第十六條地方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第十七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六章 附 則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

13、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14、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材料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第三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

15、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

16、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第二章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第五條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六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

17、達第七條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第八條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第九條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第四章申請與評審第十條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十一條國家助

18、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第十二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第十三條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第十四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

19、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第五章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第十五條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第十六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第十七條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

20、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二十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

21、,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材料四: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管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

22、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第五條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

23、開展。第六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第二章組織機構第七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第八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學校的職責第九條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鼓勵校內有

24、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第十條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訂并不斷完善本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并制訂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第四章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的職責第十三

25、條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第十四條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第十五條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第十六條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條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

26、難的學生。第十九條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第五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第二十條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一)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二)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第二十一條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

27、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四)學校后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第二十二條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統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第二十三條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推薦適合用人單位

28、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第七章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第二十四條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第二十五條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8元人民幣。第二十六條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第二十七條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

29、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第二十九條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

30、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九章附則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材料五: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屬各高等學校:為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現就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1

31、本意見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收的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2本意見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1)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2)院

32、(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系)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3)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5合理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財政部門參照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各地(市、

33、州)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認定標準可設置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等2-3檔。6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應制訂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1)學校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個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1);在每學年結束之前,應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

34、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所在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2)每學年開學時,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3)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確定的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

35、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4)院(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5)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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