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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1、 危機前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一)危機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概況美國金融業長期以來實行“雙層多頭”金融監管體制。所謂的“雙層”指的是在聯邦和州兩個層級都有金融監管部門,“多頭”是設立了多家監管機構,分別行使不同的監管職責。具體來說,在金融危機以前,美國聯邦一級的金融監管機構有: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ederal Reserve System,簡稱美聯儲或FED)、貨幣監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簡稱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簡稱F

2、DIC)、全國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簡稱NCUA)、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簡稱CFTC)。州一級的監管機構包括各州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和保險業監管機構。此外,美國還有跨部門的監管機制,主要是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簡稱FFIEC)和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

3、(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簡稱PWG)。(二)銀行業監管機構的基本情況1、聯邦儲備系統(FED)1913年12月23日,美國威爾遜總統簽署了聯邦儲備法,由此創立了承擔中央銀行職能的聯邦儲備系統。聯邦儲備系統的組成包括:聯邦儲備委員會(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聯邦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數千家會員銀行。其中,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主要職

4、責包括:制定貨幣政策,運用法定存款準備金和再貼現率兩大工具,影響市場資金成本與價格,促進經濟、就業和物價等經濟指標的穩定;實施金融監管,控制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美國支付清算體系。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經濟形勢,決定聯邦基金利率水平,運用公開市場操作這一貨幣政策工具,通過買賣美國國債和政府機構債券,將聯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標水平,從而影響長短期利率、匯率走勢,繼而引導商品生產與價格、就業狀況等經濟指標,以此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此外, 它還負責決定貨幣總量的增長范圍(即新投入市場的貨幣數量),并對聯邦儲備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的活動進行指導。 聯邦儲備銀行的主要職能包括:一是貨幣發行職能。

5、各聯儲區行負責向所在區域銀行系統發放和回收現金。二是貨幣政策職能。聯儲銀行參與政策制定,進行宏觀經濟調研并提出貼現率調整建議。三是銀行監管職能。聯儲區行主要負責對在各州注冊的商業銀行、銀行控股公司以及外國商業銀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政府服務職能。財政部在聯儲區行開設政府資金專戶,各類政府部門的日常收支都通過該賬戶進行操作,為稅收繳納、各類國債和聯邦機構債券資金的清算提供服務。五是存款機構服務職能。為各存款機構提供支票清算、轉賬支付、電子匯款等資金清算服務。2、貨幣監理署(OCC)美國貨幣監理署成立于1863年,隸屬于財政部,總部位于華盛頓。貨幣監理署對在聯邦注冊的銀行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

6、確保美國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健康和競爭能力。貨幣監理署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銀行監管職責。貨幣監理署對申請在聯邦注冊的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進行審批,對其機構增設撤并和資本金調整等事項進行審批,并主要對聯邦注冊的全國性銀行的境內外的各項經營活動開展監督管理。二是金融穩定職責。貨幣監理署通過監管服務,促進整個銀行業的安全、高效和健康運行。儲蓄機構監管署(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簡稱OTS)主要負責儲蓄協會及其控股公司的監管。但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儲蓄機構監管署于2012年7月21日并入貨幣監理署。貨幣監理署因此新增了監管在聯邦注冊的儲蓄銀行和儲蓄貸款協會的職能。

7、3、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美國政府針對20世紀20年代到30年代初大量銀行倒閉導致的金融危機,根據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于1933年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總部位于華盛頓。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宗旨是通過提供存款保險,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監督銀行安全運營,確保存款安全,維護存款人利益。該公司向參與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的收取保險費,組成保險基金,在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時,動用保險基金對儲戶補償。4、全國信用社管理局(NCUA)全國信用社管理局負責監管所有持有聯邦牌照的信用社,以及選擇參加其存款保險計劃的州牌照信用社。全國信用社管理局作為“最終貸款人”為信用社提供流動性支持,同時管理運作“全國信用社

8、保險基金”,為信用社提供存款保險。 5、各州銀行管理機構 各州政府均下設專門的銀行管理局(廳),實施對州注冊銀行的金融監管。主要職責是準入審批并發放州注冊銀行執照、機構撤并;頒布并實施本州銀行的監管政策和規章制度;對州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經營不善銀行吊銷執照并勒令停業整頓。(三)證券、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基本情況1、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于1934年成立的美國聯邦政府專門委員會,旨在監督證券法規的實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理條例旨在加強信息的充分披露,保護市場上公眾投資利益不被玩忽職守和虛假信息所損害。美國所有的證券發行無論采

9、取何種形式都必須向委員會登記注冊,發行人必須要按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商、共同基金、投資顧問及其他所有在證券領域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個人都必須接受委員會監督管理。2、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是美國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成立于1974年,最初任務是監管美國的商品期貨和期權市場,之后職責范圍逐漸更新和擴展,現負責監管商品期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市場。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任務是保護商品和金融期權期貨市場的參與者免受欺詐、操縱等不當行為的侵害,培育開放、競爭和健康的期貨和期權市場。通過有效的監管,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能夠使得期貨市場發揮價格發現和風

10、險轉移的功能。3、 各州保險監管局 美國的保險監管職責主要由各州的保險監管局承擔,包括市場準入以及監測檢查等日常監管。此外,各州保險監管局于1987年共同設立了全美保險監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簡稱NAIC),作為州保險監管局的輔助監管機構。(四)跨部門監管機構的基本情況1、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是成立于1979年的一個跨部門機構,作為銀行業監管機構的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協調統一各個負責監管銀行機構的聯邦監管部門的監管檢查原則、標準和報告格式。2、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PWG)總統

11、金融市場工作組最初是里根總統于1988年創設的,工作組成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其職能是進行跨部門的協調,共享信息,以及研究涉及跨部門監管的事宜。2、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一)多德-弗蘭克法案主要內容2007年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政府針對監管體制中的漏洞積極推行金融體制改革,對金融監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圖堵塞監管漏洞。2009年6月,奧巴馬政府頒布了被外界稱為金融體制改革方案的白皮書,旨在增強美國資本市場的競爭力,保護美國的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市場穩定。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經過一年多修正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

12、改革和消費者金融保護法案(多德-弗蘭克法案),力求從強化宏觀審慎監管、提高監管標準、建立自救處置機制、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改革證券市場、加強消費者保護等方面改革金融監管。該法案圍繞監管系統性風險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兩大核心,著重推進了七個方面的改革措施。1、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新法案在美聯儲體系下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簡稱CFPB),對向消費者提供信用卡、按揭貸款等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擁有檢查所有抵押貸款相關業務并對其實施監管的權力,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及資產規

13、模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或者信貸機構均將在其管轄范圍之內。法案賦予其的職責有:第一,該局可以通過數據分析和研究,以對相關金融市場進行監管,并對這些產品和服務的適當性進行評估。第二,該局有權根據現行消費者金融法來設立規則,并采取適當的強制執行來處理違規事件。第三,負責實施金融教育。第四,負責接收、處理和解答消費者的投訴。第五,該局有責任保護弱勢消費者,包括年長者、服役人員及其親屬。此外,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下設金融知識辦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Literacy)加強對公眾的金融知識教育,并設立社區熱線,處理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投訴。2、 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應對系統性風

14、險 新法案建立由9家金融監管機構首腦組成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簡稱FSOC),美國財長同時擔任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主席,成員還包括美聯儲主席、貨幣監理署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席、美國證監會主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主席等。設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主要有三重目的:一是識別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二是強化市場紀律,消除股東、債權人、交易對手方關于政府將保護其免受損失的預期;三是應對威脅金融體系穩定的新的風險因素。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主要職責有:一是認定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金融機構。被認定為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接受美聯儲監管。二是

15、促進成員機構、其他聯邦或州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協調政策制定、檢查、報告和處罰等事項。三是跟蹤國內外金融監管和金融發展動態,并向國會提出建議,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和競爭力,促進金融穩定。四是為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風險集中度等方面制定和實施更嚴厲的監管標準,并針對金融機構的某些業務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或可能引發金融體系連鎖反應的,向功能監管機構提出提高監管標準的建議。五是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支付結算系統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六是探尋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監管真空。此外,該委員會擁有“先發制人”的監管授權,即為防范可能的系統性風險,在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后,可批準美聯儲對大型金融機構強制分拆重組或資

16、產剝離。美國財政部建立的金融研究所,配備經濟學家、會計師、律師、前任監管人員等專家,也將協助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進行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將相關結果定期上報國會并公開披露。3、完善機制,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首先,法案致力于健全預防機制,降低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情況出現的可能性。主要措施是建立新的系統風險監管框架,將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美聯儲的監管之下,并引入“沃爾克規則(Volcker rule)”,限制銀行和控股公司從事自營性交易,禁止銀行做空或做多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其次,為了保護納稅人利益,法案還進一步完善了處置機制。一是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有序清算機制

17、,對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進行清盤,股東及無擔保債權人將承擔相應損失。二是對金融危機期間美聯儲實施的所有應急借款計劃進行一次性審計,并限制美聯儲的應急借款權。三是通過向大型金融機構征費建立“清算基金”,用于對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算。4、監督高管薪酬,抑制風險過度行為法案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為股東提供了更多的話語權,包括使用代理人參與董事選舉、擁有不具約束力的投票權,即對管理層薪酬有建議權,但不構成強制約束等;要求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人士組成;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對上市公司基于錯誤財務信息發放的高管薪酬,美國證

18、監會擁有追索權。5、強化證券業監管,保護投資者利益法案要求制訂新的嚴格規定,以保證投資顧問、金融經紀人和評級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強調華爾街經紀人的受托職責,即客戶利益高于經紀人的自身利益;加強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增加其監管經費。針對信用評級機構,新法案規定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中成立專門的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對評級機構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其內部運作、評級方法、歷史表現、報酬來源等等;降低評級公司與被評級機構和承銷商間的利益關聯度,在評級公司人員跳槽至客戶方時實施離職審查;允許投資者對惡意和輕率的評級行為提起訴訟;鼓勵投資者建立內部信用評級標準,降低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對評級公司的

19、依賴;對長期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擁有摘牌的權利。6、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該法案特別加強了對場外交易(OTC)衍生產品和資產支持證券等的監管,重要內容包括:將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銀行將信用違約掉期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剝離到特定的子公司(銀行可保留常規的利率、外匯、大宗商品等衍生產品);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行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7、加強對對沖基金等機構的監管要求大型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在美國證監會登記,披

20、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檢查。如果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蛱貏e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針對此前保險業沒有聯邦監管機構的制度空白,財政部下設新的監管辦公室,與各州監管部門聯合監管保險公司。(二)近期多德-弗蘭克法案框架下各項金融監管改革措施推進情況1、沃爾克規則2011年10月11日,美國貨幣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美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禁止與限制自營交易以及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Prohibitions and Restrictions on Proprietary Trading and Have Certain Interests in, or Relationsh

21、ips with, 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 Funds)(征求意見稿)。該草案對多德-弗蘭克法案中“沃爾克規則”的相關原則提出了具體實施措施,對合法的做市行為和禁止的自營交易提出了區分方法,并確定了諸多豁免條款。例如由美國政府、政府支持企業、地方政府發起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不受“沃爾克規則”的限制,流動性、資產負債管理方面的自營交易也屬于豁免之列。草案還要求銀行建立內部合規程序并向監管機構報告相關數據,確保其相關交易業務合規。該草案于2012年1月13日結束意見征詢。2013年12月沃爾克規則通過最終版,并已于2015年7月21日起執行。2、強化外資銀行集團審

22、慎標準規則2014年3月,美聯儲通過了強化外資銀行集團審慎標準規則,此規則也屬于多德-弗蘭克法案中一部分,將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執行。此規則主要通過加強外資銀行對在美設立的附屬公司、分支機構等管理模式、風險控制、壓力測試、債務與流動性限額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以達到防范金融危機發生,降低美國金融體系風險,保持美國金融體系穩定等目的。3、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2011年10月11日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發布監管特定非銀行金融機構(Authority to Requir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Certain Nonbank Financial Companies)(第二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初步識別標準。2012年4月11日,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批準通過了監管特定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終規則和解釋性指導,并于2012年5月2日生效。最終規則和解釋性指導闡述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將如何依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實施法定標準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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