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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80

Z05

團體標準

T/CAEPI39-2021

石油化工企業場地地下水污染防治

技術指南

Technicalguideforpreventionandcontrolofgroundwater

pollutionatpetrochemicalenterprisesites

(發布稿)

2021-11-05發布2021-12-01實施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發布

T/CAEPI39-2021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和

指導石油化工企業場地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化工企業場地地下水污染防治總體要求、污染調查與風險評估、污染預防、修復

與風險管控、封場與長期監測。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清華大學、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北京建工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科學

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吉林大學、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廣賀、趙倩、張芳、王文峰、趙勇勝、陳堅、朱崗輝、曹紅英、文一、侯德

義、李淼、張旭、劉偉江、李書鵬、廖曉勇、楊杰、劉波、陳梅。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2021年11月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管理,由起草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應用過程中如

有需要修改與補充的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送至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標準管理部門(北京市西城區扣

鐘北里甲4樓,郵編100037)。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II

T/CAEPI39-2021

石油化工企業場地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南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化工企業場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污染調查與風險評估、污

染預防、修復與風險管控、封場和長期監測等。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在產和關閉搬遷場地的地下水污染防治。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標準。

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T50934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

HJ25.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25.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25.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25.4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25.5—2018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HJ25.6—2019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HJ164—2020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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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610—2016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HJ68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

HJ819—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2050—2015環境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指南

SH3012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布置設計規范

DB11/T1278污染場地揮發性有機物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T/CAEPI14污染地塊勘探技術指南

T/CAEPI16企業設備、建(構)筑物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指南

《廢棄井封井回填技術指南(試行)》(環辦〔2020〕72號)

《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環辦〔2020〕72號)

《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環辦標征函〔2018〕50號)

《在產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試行)》(環辦〔2017〕67號)

3?術語和定義

HJ68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石油化工企業petrochemicalenterprise

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產品的企業。

3.2?

場地污染調查siteinvestigation

采用系統調查方法,確定土壤及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3.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

基于場地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分析污染風險的暴露途徑,評估環境污染風險或危害水平。

3.4?

地下水污染預防groundwaterpollutionprevention

采用防滲處理、維護、檢測等措施,阻斷潛在污染源的暴露途徑,降低污染風險,防止地下水污染

2

T/CAEPI39-2021

的過程。

3.5

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groundwaterriskcontrol

采取修復技術、工程控制和制度控制措施等,阻斷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徑,阻止地下水污染擴散,

防止對周邊人體健康和生態受體產生影響的過程。

3.6?

地下水污染修復groundwater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或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

平,滿足相應地下水環境功能或使用功能的過程。

3.7?

封場siteclosure

場地修復完成后開展的場地地面環境恢復、設備拆除等工作。

4?總體要求

4.1?技術要求

4.1.1?應針對在產/關閉搬遷場地類型,結合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與污染排放特征,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

與風險評估、預防監測、修復與風險管控、封場、長期監測等工作。

4.1.2?對于低風險在產企業場地,宜以預防、監測為主;對于中、高風險在產企業場地,應進行污染

風險管控,必要時應開展治理修復。

4.1.3?在產企業場地存在潛在地下水污染風險時,應根據風險等級確定防控技術要求,選擇污染防控

工程措施,并對其運行過程定期監測,評估污染防控效果。

4.1.4?對于關閉搬遷企業場地,判定無污染風險時,應進行定期監測;判定存在污染風險時,應采取

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治理措施。

4.1.5?地下水修復與風險管控技術的選擇應綜合在產/關閉搬遷企業場地類型、水文地質條件、場地環

境和污染特性等因素篩選后確定。

4.1.6?污染場地修復結束后,應明確場地封場條件與措施,并提出長期監測要求。

4.2?工作程序

石油化工企業污染場地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程序如圖1所示。

3

T/CAEPI39-2021

圖1?場地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程序

5?地下水污染調查與風險評估

5.1?調查范圍和基本要求

調查范圍包括場地地面環境和地下環境,調查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a)探明調查區地面與地下設施類型、結構與空間分布情況、完好狀態;

b)確定地下水污染源類型、空間分布與負荷,明確場地水文地質條件;

c)確定調查場地污染物組成、賦存形態、含量水平與空間分布,界定地下水污染范圍。

5.2?地面環境調查內容

地面環境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生產工藝、車間布局、構筑物類型與結構、生產歷史;

b)原輔材料及其儲存場所和防護措施;

c)生產產品種類及中間產物;

d)產生的廢物及其處理處置方式;

e)曾發生的跑冒滴漏、污染泄漏事故及處置方式;

f)生產過程的環境管理情況;

g)周邊敏感受體分布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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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EPI39-2021

5.3?地下環境調查內容

地下環境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地下儲存罐、管網和檢查井結構、布局與防滲措施;

b)各種液體輸送管道及雨、污水排放系統分布與運行狀態,管網腐蝕泄漏狀況;

c)地基、地下水井、滲坑、滲井、廢液池等地下構筑物的結構、分布與狀態。

5.4?水文地質條件調查方法和內容

5.4.1地面環境調查可選擇模擬方法、抽水試驗、滲水試驗、水文地質試驗或在鉆孔內設置原位測試

儀器、探頭等方法。

5.4.2水文地質條件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包氣帶及含水層的地層類型、滲透性、結構、巖性、厚度、空隙類型與分布、水力性質及其參

數,地層的地球化學特征指標等地層特性;

b)地下水位及其埋深,地下水流向、流速,地下水位時空變化等地下水流場特征;

c)地下水補給源類型與補給方式、地下水流通道、徑流方式與流速,地下水排泄方式;

d)包氣帶入滲系數、含水層滲透系數、給水度或彈性釋水系數、持水度、彌散度等地下水動力學

參數。

5.5?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調查方法和內容

5.5.1?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確定可疑污染物和污染源、潛在受體等的位置。場地勘探調查點應

布設在疑似污染泄漏源或風險源處。如果場地設施影響取樣點的布設,土壤取樣點可在疑似污染源的四

周近距離布設,地下水取樣點宜近距離布設在疑似污染源的下游。勘探技術的選擇參照T/CAEPI14執

行,調查布點原則和地下水污染調查方法參照HJ25.1執行。

5.5.2?調查過程中應確定特征污染物吸附系數、阻滯因子、降解速率、擴散系數、彌散度等參數;可

利用實驗室模擬方法確定污染物吸附、阻滯、降解等參數,綜合判斷污染源的類型、空間位置與范圍。

5.5.3?應按照豐水、枯水期分別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判斷地下水污染的季節性影響和動態變化;應

基于污染源特征及污染物輸出通量,評估污染源負荷。

5.5.4?繪制地下水特征污染物的剖面、平面、三維空間及濃度等值線圖,并繪制包氣帶土壤污染物構

成與濃度平面、剖面等值線圖,確定地下水污染羽范圍、污染物濃度空間分布,判定污染源與地下水的

關系。

5.5.5?采用土壤氣監測井成井技術,建立土壤氣監測井群,定期采集土壤氣樣品;通過分析測試,確

定氣態污染物(VOCs)組分構成、濃度水平,作為非水相液體(NAPLs)分布情況的分析依據,確定

地下介質中NAPLs類型與分布范圍。土壤氣監測井成井技術參照DB11/T1278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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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在產企業場地調查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應根據在產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功能區劃、地面和地下構筑物分布情況,結合廢物處置、泄漏

事故發生等情況,初步確定采樣布點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

b)存在地下構筑物的重點區域調查,應根據地面環境、地下管網、儲罐等初步踏勘情況,結合地

球物理勘探技術,初步確定地下儲罐、管道、廢物處置場分布,是否存在泄漏,初步判別地層和地下水

污染的可能性;宜利用鉆探等技術,對疑似泄漏位置進行采樣調查,驗證地面踏勘和地球物理探測技術

的調查結果;通過資料收集、地面環境調查、地球物理探測和鉆探等調查分析技術,確定重點區域地層

介質類型、結構與巖性特征,劃定地下水重點污染區段、范圍和程度;

c)一般區域調查主要針對泄漏風險區域,通過資料收集、地面環境調查,采用隨機布點方式布設

采樣點,利用鉆探方式,調查一般泄漏風險區地層介質性質、地下水污染狀況。

5.6?地下水污染風險評估

5.6.1?地下水污染風險評估步驟包括:

a)根據初步調查資料,分析泄漏風險源;

b)初步篩查和確定污染場地地下水的污染風險及其風險級別;

c)判定為低風險等級的在產企業場地地下水,應實施預防和監測;判定為中、高風險等級的在產

企業場地地下水,應參照HJ25.1開展詳細場地調查,并參照HJ25.3進行污染風險評估;

d)已完成關閉搬遷的企業場地,均應參照HJ25.3開展污染風險評估。

5.6.2?在產企業場地風險分級方法和步驟包括:

a)采用基于“源-途徑-受體”風險三要素構建的風險分級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法,評估在產企業場地

的相對風險水平,確定在產企業場地的風險等級;

b)利用風險分級方法,計算各場地的污染風險分值,初步劃分場地風險等級,對風險分級結果存

疑的場地進行復核,最終確定場地風險等級;

c)在產企業場地地下水風險分級包含三個級別指標,其中,一級指標包括土壤和地下水2項;

二級指標包括企業環境風險管理水平、場地污染現狀、污染物遷移途徑和污染受體4項;三級指標包括

泄漏物環境風險、廢水環境風險、固體廢物環境風險、地下水可能受污染程度、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危

害效應等17項,指標賦值及計算方法具體參見《在產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試行)》;

d)按式(1)計算場地風險篩查的總分,將場地風險分級的總分與表1中場地風險分級標準進行

比較,確定在產企業場地的風險等級。

S2+S2

Ssgw……………………(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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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S——場地風險分級總分;

Ss——場地土壤得分;

Sgw——場地地下水得分。

表1在產企業場地風險分級標準

風險分級總分場地風險分級

污染物超標*高風險

S≥70高風險

40≤S<70中風險

S<40低風險

*污染物超過目標值即判定該場地風險為高風險。

6?在產企業場地地下水污染預防

6.1?地下水污染預防措施

6.1.1?應對各工藝單元的管道、設備、設施定期維護與檢測,防止含污染物的物料泄漏;發現跑、冒、

滴、漏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封堵與處置措施。

6.1.2?塔區、泵區、換熱器區、化工原料罐區及外浮頂油罐頂、原油及化工原料裝卸臺等易受污染的

區域,應設置圍堰或其他能夠有效防止散流的措施,圍堰高度不應低于150?mm,圍堰區若為裸露土壤,

應鋪裝防滲設施,并設置污染雨水池。

6.1.3?應采用密封或封閉式操作,定期對儲槽管線進行維護與檢測,制定突發事件監控措施和應急預

案,具體操作參照GB50160執行。

6.1.4?輸送含極度危害性介質的管道應采用雙閥控制,并設置密閉回收系統;其他有毒介質的排放,

可采用單閥加法蘭蓋。排放高壓流體的管道應采用雙閥或單閥加法蘭蓋,其他流體管道排放應采用單閥

加法蘭蓋,具體參照SH3012執行。

6.1.5?企業應開展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應根據廠區及周邊地下水流場特征布設場地監測井,在廠區

上游和兩側各設置不少于1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在廠區下游設置不少于2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實時

監控地下水環境質量和特征污染物分布。

6.1.6?應在廠區內規模大、地層污染防護性能差的污染源附近布置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以淺層地下水

監測為主,如淺層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應在廠內增加1個主開采層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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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點。

6.2?地下水污染防滲技術要求

6.2.1?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周邊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防滲工程所在裝置區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影響

程度,分析不同防滲技術的適用性與經濟性,確定適宜的防滲技術,按照GB/T50934、GB18597、GB

18598、GB18599規定要求開展裝置區防滲工程設計。

6.2.2?應結合場地調查結果,對在產企業場地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提出不同功能區的具體防滲技術要求。

6.2.3?地下水污染防滲分區等級劃分及相應的防滲技術要求基于污染控制難易程度、天然包氣帶防污

性能及污染物類型確定,見表2。具體防滲工程設計要求參見《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

表2地下水污染防滲分區參照表

防滲分區天然包氣帶防污性能污染控制難易程度污染物類型防滲技術要求

弱難

等效黏土防滲層Mb≥6.0m,K

重金屬、持久性有

重點防滲區中—強難≤1×10-7cm/s;或參照GB18598

機物污染物

執行

弱易

弱易—難

其他類型

中—強難等效黏土防滲層Mb≥1.5m,K

一般防滲區≤1×10-7cm/s;或參照GB16889

中易

重金屬、持久性有執行

強易機物污染物

簡單防滲區中—強易其他類型一般地面硬化

6.2.4?防滲材料及施工工藝應符合健康、安全、環保的要求。其中污染防治區內的裝置區宜采用剛性

防滲結構或復合防滲結構,抗滲混凝土表層的抗滲涂層宜采用無機防滲涂層材料。針對剛性防滲層接縫

處等污染物易泄漏的薄弱環節,應采取有效防滲處理。

6.2.5?防滲工程結束后,應檢測防滲效果。可參照表3選擇適合的滲漏檢測方法對裝置區開展滲漏量

檢測,若滲漏量檢測結果滿足要求,則認為防滲工程滿足要求。

表3裝置區滲漏點檢測技術匯總表

序號裝置名稱裝置及監測部位檢漏技術

機器人檢測、X6電法檢測、密封裝置檢測、

1埋地管道污水、污油、溶劑等埋地管道

地下水監測法

2污水預處理設施污水預處理池的底板及壁板地下水監測法

3儲焦池儲焦池的底板及壁板密封裝置檢測、地下水監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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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裝置名稱裝置及監測部位檢漏技術

原料油、輕質油

4品、液體化工品環墻式和護坡式罐的基礎密封裝置檢測

等儲罐區

5地下存儲設施罐底部地下水監測法

酸堿中和池及排

6酸堿中和池及排水溝的底板及壁板地下水監測法

水溝

7排污水池排污水池的底板及壁板玻璃儀器檢測、密封裝置檢測

調節池、均質池、隔油池、氣浮池、生化

污水、污油、污池、污油池、油泥池、浮渣池和污泥池的玻璃儀器檢測、自動連接裝置檢測、密封裝

8

泥池,檢查井底板及壁板;檢查井、水封井和滲漏井底置檢測

板及壁板

6.3?場地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

6.3.1?監測井布設原則包括:

a)可根據重點區域內部重點設施的分布情況進行布設;

b)應布設在重點設施周邊并盡量接近重點設施,盡量接近重點區域內污染隱患較大的重點設施;

具體參照《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要求執行;

c)對防滲工程的效果進行監測,監測井的布設參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的要

求執行;

d)應遵循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原則;

e)企業周邊地下水的監測點位布設,參照HJ819—2017的要求進行;

f)監測井的數量應能總體反映監測區域內的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

6.3.2?監測指標包括:

a)應根據企業各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涉及的關注污染物,確定對應的分析測試項目,各行業常見

的污染物類型及對應的分析測試項目具體參照《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附錄B;

b)無行業特征因子參考時,以GB/T14848中要求控制的監測項目為主,應滿足地下水質量要求;

c)其他監測指標,如地下水水位、水質、地下水化學類型等內容,參照HJ610—2016的要求執

行。

6.3.3?監測頻次為:

a)在產企業的自行監測原則上不低于1次/年;

b)防滲工程施工完畢后1個水文年內,應每月監測1次;判定防滲工程達到防滲效果后2個水文

年內,宜每年監測3次,即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各一次;后續按HJ164—2020要求開展常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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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場地地下水污染修復與風險管控

7.1?工作程序

污染場地地下水修復與風險管控工作程序如圖2所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結合水文地質條件、污染特征、修復和風險管控目標等條件,確定修復和管控目標;

b)通過優化污染場地概念模型,進一步確認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要求,更新地塊概念模型;

c)工作程序包括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篩選、技術方案制定、設計施工、運行監測、效果評

估五個環節;

d)利用實驗室小試、現場中試和模擬分析等方法,篩選和確定適宜的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評估

比選,確定最優技術方案,開展修復和風險管控工程設計、施工、運行監測及長期監測;

e)開展地下水修復、風險管控工程效果評估,確認是否達到修復、風險管控目標;

f)制度控制包括限制地塊使用方式、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通知和公告地塊潛在風險、制定限制

進入或使用條例等措施,多種制度控制措施可同時使用。

圖2?污染修復與風險管控工作程序

7.2?地下水污染修復與風險管控目標確定

7.2.1?目標污染物、目標值和范圍確定

按照HJ25.6—2019中“5.3提出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目標”確定地下水修復與風險管控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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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目標值和范圍。

7.2.2?污染含水層體積估算

7.2.2.1污染含水層面積估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a)污染含水層面積可采用水平投影面積確定;

b)對于單一污染物,以濃度的空間分布為基礎,以修復與風險管控目標值為基準,并適當外擴作

為估算污染范圍;

c)對于復合型污染,應將每種目標污染物范圍進行疊加,以估算污染范圍;

d)可采用專業軟件估算總污染含水層面積。

7.2.2.2污染含水層體積估算應考慮以下情況:

單層含水層及單一污染單元的場地,可按式(2)進行估算;多層含水層或多個污染單元的場地,

可按式(3)進行估算。

V=S?H……………………(2)

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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