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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風險辨識、控制措施作業許可證(票)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重作業抽堵盲板作業設備檢修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臨時用電作業交叉作業二一二年九月專心-專注-專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等級( ) 編號: 第 聯 申請動火時間申請人施工作業單位動火裝置、設施部位作業內容動火人特種作業類別證件號動火人特種作業類別證件號動火人特種作業類別證件號動火監護人工種相關單位動火監護人工種動火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動火分析結果采樣檢測時間采樣點可燃氣體含量有毒氣體含量分析工簽名%序號動火主要安全措施選項確認人1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

2、水洗合格,達到動火條件。2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 )塊。3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砂、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4罐區內動火點同一圍堰內和防火間距以內的油罐不得進行脫水作業。5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可燃物(應注意清理距用火點30米內的可燃粉塵、硫磺粉、鋁粉、鎂粉、鋅粉等能導致粉塵爆炸的粉塵,防止粉塵飛揚和聚集)。6距動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動火點下部區域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7高處作業應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8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接件上

3、,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設備搭接。9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點、明火或其他熱源間距不應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10現場配備蒸汽帶( )根,滅火器( )個,鐵鍬( )把,石棉布( )塊。11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得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12危害識別及其他補充措施:動火車間意見:簽名:相關單位意見:簽名:生產部門意見:簽名:設備部門意見:簽名:安全管理部門意見:簽名:廠領導審批意見:簽名:完工驗收驗收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作業單位簽名:動火單位簽名:動火作業風險分析序號風險

4、分析安全措施確認人1易燃易爆有害物質將動火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儲罐動火,清除易燃物,罐內盛滿清水或惰性氣體保護。設備內通(氮氣、水蒸氣)保護。塔內動火,將石棉布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2火星竄入其它設備或易燃物侵入動火設備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道并加盲板塊隔斷,掛牌,并辦理抽堵盲板作業證。3動火點周圍有易燃物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動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閉。電纜溝動火,清除溝內易燃氣體、液體,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4泄漏電流(感應電)危害電焊回路線應搭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它設備搭接,禁止穿越

5、下水道(井)。5火星飛濺 高處動火辦理高處作業證,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注意火星飛濺方向,用水沖淋火星落點。6氣瓶間距不足或放置不當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地點之間均不小于10m。氣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溶解乙炔氣瓶禁止臥放。7電、氣焊工具有缺陷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8作業過程中,易燃物外泄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9通風不良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應遮蓋,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劑等易燃物質的清洗作業。采用局部強制通風;10未定時監測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

6、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采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至動火結束。動火過程中,中斷動火時,現場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動火前應認真檢查現場條件是否有變化,如有變化,不得動火。11監護不當監火人應熟悉現場環境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和應急技能,與崗位保持聯系,隨時掌握工況變化,并堅守現場。監火人隨時撲滅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12應急設施不足或措施不當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滅火器、砂子、鐵銑等)。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進行預啟動狀態。13涉及危險作業組合,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若涉及下釜、高處、抽堵盲

7、板、管道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14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 級動火作業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設備和場所等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2術語和定義2.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經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的“固定動火區”以外區域)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非常規作業。2.2易燃易

8、爆場所:指生產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如液氨、硫酸罐區。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三級:特殊動火作業、一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3.1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易燃管道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3.3 二級動火作業:3.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3.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

9、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分管經理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3.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4.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和高處作業票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4.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

10、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2規定執行。4.1.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4.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4.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15%。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1.8 凡在有可燃物

11、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4.1.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4.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4.1.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4.1.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4.1.13在易

12、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4.1.14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戴專用勞保護品,在本單位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煤氣、蒸汽、水、壓縮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處,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4.1.16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工作。如無能力排除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4.1.17各使用液化氣和氧氣的單位要定期安排本單位的

13、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單位和本單位使用的液化氣、氧氣管道、容器,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4.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4.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4.2.2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保衛部兼職消防隊員到現場監護。4.2.3 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技術部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4.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4.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5

14、.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5.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5.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5.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5.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15、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6 職責要求6.1動火作業負責人6.1.1負責到安環部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6.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6.1.3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6.2動火人6.2.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6.2.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6.2.3應隨身攜帶動火證。6.3監護人6.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6.3.2

16、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6.3.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6.3.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6.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6.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6.4.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6.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6.5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違反有關規定,由安環部按考核細則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

17、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門處理。6.5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6.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6.6.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6.6.2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動火證的管理7.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7.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

18、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7.3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7.4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環部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查,動火作業完成后5日(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24小時)內上交安環部,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動火證對動火作業單位罰款50元;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7.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環部負責。8考核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9禁火區分類特殊禁火區:1、煤氣車

19、間、煤氣站內所有設備及距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2、加油站內及距站5米內的場所。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4、紙庫、紙箱倉庫、塑料編織袋庫、勞保庫、乙炔氣庫、硝酸鈉庫、成品庫、氧氣庫、液化氣庫及距庫5米內的場所,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電容器室、控制室、電纜溝。5、在煤氣管道上部需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左右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一級禁火區:1、距各煤氣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2、距加油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3、距紙庫、紙箱倉庫、勞保庫、硝酸鈉庫、氧氣庫、成品庫、塑料編織袋庫、液化氣庫、乙炔氣庫5米以外、10米之內

20、的場所。4、配料車間料倉,廠區電纜橋架。二級禁火區:特殊禁火區、一級禁火區以外的區域。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編號: 裝置/單元名稱設備名稱原有介質主要危險因素作業單位監護人作業內容作業人員作業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采樣分析數據采樣時間氧含量可燃氣體含量有毒氣體含量分析工簽名%序號主要安全措施選項確認人1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拆裝盲板責任人。2設備經過置換、吹掃、蒸煮。3設備打開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溫度適宜人員作業;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或佩戴空氣呼吸器,但設備內缺氧時,嚴禁用通氧氣的方法補氧。4相關設備進行處理,帶攪拌機的設

21、備應切斷電源,掛“禁止合閘”標志牌,設專人監護。5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應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6檢查受限空間內部,具備作業條件,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設備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在同一受限空間內不應進行交叉作業,如必要時,必須采取避免相互影響、傷害安全措施。7作業人員清楚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8檢查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9使用的所有電氣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10金屬容器和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受限空間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嚴禁將接線箱(板)

22、帶入容器內使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11原盛裝過可燃液體、氣體等介質,有揮發可能性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自備直流電源的安全行燈;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12作業監護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繩( )、氣防設備( )、安全三角架( )。13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行設備搶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聯絡、監護工作。危害識別及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施工作業單位意見:簽名:車間(工段)意見:簽名:安全管理部門意見:簽名:公司領導審批意見:簽名:完工

23、驗收驗收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作業單位簽名:生產單位簽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風險分析序號風險分析安全措施確認人1隔絕不可靠與該設備連接的物料、蒸汽、氮氣管線使用盲板隔斷,并辦理抽堵盲板作業證。拆除相關管線2機械傷害辦理設備停電手續,切斷設備動力電源,掛“禁止合閘”警示牌,專人監護。3置換不合格置換完畢后,取樣分析至合格。4氧氣不足設備內氧含量達1822。5通風不良打開設備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采用強制通風。佩戴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采用管道空氣送風,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嚴禁通入氧氣補氧。設備內溫度需適宜人員作業。6未定時監測作業前30min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合格后

24、方可進入設備。采樣點應有代表性。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7觸電危害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風作業應小于等于12V。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8防護措施不當在有缺氧、有毒環境中,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穿戴好防腐蝕護具:扒渣服、耐酸靴、耐酸手套、護目鏡等。9通道不暢設備進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10監護不當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監護人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不得脫離崗位;監護人

25、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作業。11應急設施不足或措施不當設備外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12涉及危險作業組合,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若涉及動火、高處、抽堵盲板等危險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13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14設備內遺留異物設備內作業結束后,認真檢查設備內外,不得遺留工具及其它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公司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

26、和人員。2職責2.1安環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作業過程負責。3定義3.1受限空間:公司內各類塔、槽、罐、爐膛、鍋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4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票管理,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4.2安全隔絕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27、,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4.3清洗或置換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4.3.1氧含量一般為18%22%,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

28、2% 。4.4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4.5監測4.5.1作業前30分鐘內,作業單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4.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

29、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4.6 個體防護措施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30、。4.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4.6.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4.7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4.7.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4.8監護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

31、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4.9其它安全要求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4.9.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4.

32、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4.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4.9.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5職責要求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5.1.3在

33、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5.2監護人員的職責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5.3作業人員的職責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

34、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5.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6作業票的管理6.1作業票由作業單位負責到安環部辦理。6.2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票,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

35、理作業票。6.3作業結束后,要立即將作業票交回安環部,每丟失一份罰款作業單位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7考核7.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7.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高 處 作 業 票編號: 工程名稱填寫人施工單位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類別作業高度施工單位監護人現場人員姓名施工區域監護人派工單位監護人作業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相關作業票編號序號主要安全措施選項確認人1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2作業人員著裝符合要求。3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4作業人員攜帶工具袋,所有工具系有安全繩。5作業人員佩

36、戴過濾式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6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7垂直分層作業時中間有隔離措施。8梯子和繩梯符合安全規程。9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時應搭設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10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安裝臨時燈或防爆燈。1130米以上進行高處作業應配備有通訊聯絡工具。12其他補充安全措施:危害識別施工單位意見:簽名:車間(工段)意見:簽名:安全管理部門意見:簽名:廠領導審批意見:簽名:完工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驗收人簽名:驗收人簽名:高處作業風險分析序號風險分析安全措施確認人1作業人員不熟悉作業環境或不具備相關安全技能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按高處作業證內

37、容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作業。2作業人員未佩戴防墜落防滑用品或使用方法不當或用品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拴安全帶,穿防滑鞋。作業前要檢查其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作業中應正確使用。3未派監護人或未能履行監護職責作業監護人應熟悉現場環境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和應急技能,與崗位保持聯系,隨時掌握工況變化,并堅守現場。4跳板不固定,腳手架、防護圍欄不符合相關安全要求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應符合相關安全規程。5登石棉瓦、瓦檁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在石棉瓦、瓦檁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搭設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作業。6登高過程中人員墜落或工具、材料、零件高處墜落傷人高處作業

38、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空中拋接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7高處作業下方站位不當或未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處作業正下方嚴禁站人,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8與電氣設備(線路)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未采取有效的絕緣措施在電氣設備(線路)旁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距離要求。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9作業現場照度不良。高處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10無通訊、聯絡工具或聯絡不暢30米以上

39、高處作業應配備通訊、聯絡工具,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并將聯絡相關事宜填入高處作業證安全防范措施補充欄內。11作業人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職業禁忌癥或健康狀況不良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酒后人員及其他健康狀況不良者,不準高處作業。12大風大雨等惡劣氣象條件下從事高處作業如遇暴雨、大霧、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氣象條件應停止高處作業。13涉及動火、抽堵盲板等危險作業,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若涉及動火、抽堵盲板等危險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14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

40、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高處作業。2職責2.1安環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3定義3.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3.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3.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3.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

41、的氣溫低于5。3.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4 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4.1.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4.1.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4.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1.4 作業高度在h3

42、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5.1.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5.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5.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5.1.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5.

43、1.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5.1.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5.1.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5.1.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5.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

44、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5.1.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5.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5.1.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5.1.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5.1.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

45、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5.1.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5.1.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5.

46、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5.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5.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5.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

47、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5.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5.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

48、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5.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5.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5.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

49、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5.2.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5.2.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2.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5.2.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

50、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5.2.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5.2.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5.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5.3.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5.3.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5.3.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6 高處作業票的管理6.1一級高處作業,由

51、安環部負責審批。6.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生產副總審批。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6.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6.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環部,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6.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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