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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第一條為加強對下屬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界定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總經理班子成員、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核實其任期財務狀況,促進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公司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1)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對其任職期間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1 直接違反國財經法規的行為;2 授

2、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財經法規的行為3 失職、瀆職行為;4 其他違反國財經紀律的行為。(2)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在其任職期間對所在公司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第三條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分為屆中審計、屆滿審計和離任審計。屆中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任期中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屆滿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后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本工作崗位所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應遵循:先審計后離任原則(但因解聘、降級、撤職等非正常原因離任的,

3、可先離任后審計,但并不因此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和管理責任);以經濟責任、效益和制度或決議執行為核心原則;分清任期責任與前任責任、直接決策責任與間接管理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原則。第四條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公司審計機構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第五條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包括:(一)任期內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二)資產負債率的增減情況;(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四)財務收支的合法、合規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真實性,納稅等與經濟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五)重大投資(含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對外投資等)的情況及效果;(六)內控制度的健全及有效執行情況,公

4、司基本制度、財務制度及資產管理的執行情況;(七)有無重大經濟損失及浪費題;(八)有無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題;(九)對外擔保情況、經濟糾紛(訴訟)情況、正在執行或未執行的重大經濟合同情況;(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審計人員根據屆中、屆滿、離任審計的不同情況確定重點審計內容。屆中審計側重于審查、評價企業現有狀況、財務收支的重大變化、盈虧的真實性及增減原因、企業經濟增長方式、增長速度及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提出建議;屆滿和離任審計側重于界定評價,核實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真實、完整,任期內經營目標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盈虧的真實及業績評價等。第六條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或各子公司董事會、監事

5、會委托離任審計項目。第七條在接受審計項目后,審計機構應及時確定審計人員,做好實施審計前的資料及信息等方面的收集準備工作,編制好審計工作方案,并于實施審計前三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第八條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準備好以下資料:(一)組織財產清查盤點、落實物資盈虧情況;(二)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情況報告;(三)領導人員任期內企業財務會計資料、統計資料;(四)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經營計劃,重要的合同、協議、領導人員辦公會議紀要及年度工作總結;(五)領導人員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述職報告,主要內容與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示內容一致;(六)經濟監督部門、公司管理本部、中介機構對企業

6、檢查后的報告、處理意見及糾正情況資料;(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對提供虛假材料的有關責任人,可以提請相關權力機構對其做出必要的懲罰。第九條審計機構在實施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有權依昭八、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對非法干預、阻擾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必要時,審計機構可以建議總經理辦公會或被審計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有關人員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保證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第十條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有權申

7、請有關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在接受審計任務時認為本人與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第十一條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應聽取總經理辦公會或被審單位董事會、監事會對該公司及其領導人員的意見。第十二條審計工作組按照規定的審計程序實施就地審計,聽取領導人員的述職報告,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統計資料,抽查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件資料,召開座談會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形成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三條審計機構在實施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遇有涉及職權圍以外的題,應當依照管轄職能和法定程序移交

8、給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實施,審計機構予以配合。第十四條審計實施結束,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析評價,寫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審計依據、審計時間、審計圍和審計方式;(二)企業的基本情況;(三)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示內容;(四)對審計查出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五)審計組認為必要披露的其他內容;(六)綜合評價。第十五條審計報告應附審計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表,重大投資項目情況表,主要財務狀況分析表及審計工作組認為必要的其他附表。第十六條審計部實施審計后,將初步審計報告向被審者本人和所在單位征求意見,并取得書面回函。屆中、屆滿審計報告應征

9、求領導人員和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并由領導人員簽字、單位蓋章;離任審計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分別由離任、接任領導人員在審計報告上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審計機構根據反饋意見審定審計報告。第十七條審計機構對審計報告審定后,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做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一并報總經理辦公會、被審單位董事會及監事會并送交被審計單位執行。第十八條審計法律責任分別按以下原則處理:(一)被審計單位違反國財經法規的,審計機構按國有關財經法規的處罰規定,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處理決定;(二)對于違反財經法規的責任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移交所在公司董事會或總部人力資源部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對領導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提出審計意見,由所在公司董事會或總部人力資源部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必須認真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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