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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樣式三電子版 , 土地 使用權轉讓合同樣式三下載 - 合同范本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樣式三轉讓人: (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 (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本合同甲方為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之合法擁有者 并同意轉讓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 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所 指地塊土地使用權。現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所指地 塊土地使用權事宜 , 經友好協商 , 特訂立本合同。1. 總那么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 轉讓管理規定 、及其它有關規定 , 參照國內和市各開發區的通行慣例 , 由甲方向乙方轉

2、讓 號地塊內的局部土地使用權 , 用于乙方興辦 。1.2 甲乙雙方必須恪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 及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及 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以下簡稱“出讓 合同 ) 。2. 雙方法律地位及有關文件2.1 甲方系經國家批準成立 , 負責 土地開發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 , 具有中國法人資格。2.2 乙方系經 國政府批準成立 , 從事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 , 具有 國法人資格。2.3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面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 ( 出示原件或提供復 印件 )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面文件:(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的工程批準證

3、書 ( 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乙方營業執照 ( 出示原件或提供 復印件 ) 。3. 甲方確實認與保證3.1 甲方確認并保證 , 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 , 并具 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3.2 甲方確認并保證 , 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 地使用權之前未設置任何抵押、 債權或債務 , 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 任何權益。4. 場地位置和面積 甲方向乙方轉讓 號地塊內的局部土地使用權 , 作為乙方的工業建立用地。 該場地面積共計約 平方米 ( 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為準 ), 其地理 位置詳見場地位置示意圖 。5. 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5.1 本合同第 4.1

4、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自 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 年月日止。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 , 前款所述場地的 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 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5.2 在轉讓期限內 ,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 , 甲方不得收回土 地使用權。6. 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和付款形式6.1 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 美元, 平方米合計為 美元 (usd)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最終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 界的面積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單價的乘積為準, 并實行多退少補。6.2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 , 乙方須按下述時間要求付清前條規 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本合同雙方簽

5、字日后 天內 ,即年月日前支付 %,計 美元 (usd);本合同簽字日后 日內 , 即年月日前付清余額 %,計美元 (usd) 。乙方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7. 場地交接7.1 甲方應于乙方按本合同第 6.2 條規定付清全部土地使 用權轉讓金后 日內, 將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交付乙方使用。場地交接時 , 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在 場地交接單上簽字 , 以示場地交接完畢。7.2 甲方應于場地交付日期前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進展場地交接。假設乙方不按甲方書面通知所載日期進展場 地交接 ,逾期超過 天的, 視作乙方認可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已交接。

6、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 甲方交付用地 , 乙 方具備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的全部條件后 , 由乙方向有關土地主管 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證 , 甲方將積極協助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證 并向 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8. 場地根底設施、條件8.1 除另有說明外 , 本合同所稱根底設施包括以下局部:(1) 供電、供水、電訊、煤氣設施管道 ;(2) 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 路線。本合同所稱根底設施管線的接口的含義如下:(1) 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點(2) 經專業管線單位確認的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埸地周邊的 其他根底設施管線的接入點。8.2 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為將按該地

7、塊的平均自然標 高經過平整、拆掉地面建筑物和 / 或構筑物、無地下公用設施的 用地。8.3 乙方工程建成投產時 ,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 道的接口、以及其他根底設施管線和路線。乙方在受讓地塊內建立施工時 , 場地應具備供水、 供電、 進出 路線及場地平整之條件 , 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好有關臨時用 電、用水、電話接入使用的申請和批準手續 , 從接口引進紅線內的 工程費用和容量費用由乙方承當。根底設施管線接口以上 ( 包括接口 ) 的公用設施局部由甲方建 造, 并承當全部費用 ; 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各類手續的 ,由甲方負 責。8.4 根底設施管線接口以下 ( 包括與接口的銜接局部 )

8、的乙 方自用設施局部由乙方建造 , 并承當全部費用。乙方使用供電、供水、電訊、煤氣、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設施 , 應向有關公用事業單位申請辦理 ,甲方應提供必要協助 ,貼費 (增 容費、初裝費 ) 、接裝費及所需器材和費用均由乙方負責。8.5 乙方在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內進展建立時 , 不得損 壞該場地周邊路線及其地上、地下各類公用根底設施。乙方建立 形成該類設施損壞的 , 應負責恢復原樣 , 并承當全部費用及賠償由 此而形成的損失。8.6 未經權利人許可 ,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挖、占用 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以外的任何土地 , 如需臨時占用本合同 第 4.1 條所定場地以外的

9、土地和路線 , 須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或有 關土地使用者的同意。8.7 在轉讓期限內 , 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埸 地內的邊緣地帶敷設熱網管線 , 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 , 但具體實 施方案甲方應與乙方協商。9. 其它權利和義務9.1 乙方必須在 年月日前 ,完成不少于總建安工程量的 %,并須在 年月日前竣工。9.2 在轉讓期限內 , 乙方對依據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 有權連同建筑物依法自行處置 , 包括轉讓、 出租和抵押。 上述現實 的發生 , 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 理, 并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抵觸。上述現實發生時 , 乙方須

10、將有關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備案。 因上述現實 的發生而產生的土地使用權后繼者、 受讓者 , 都是本合同所規定的 乙方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9.3 乙方在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內興修的一切建筑和 設施, 包括改建、擴建等涉及交通、通訊、消防、環保、環衛、綠 化等方面的 , 由乙方報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乙方的上述活動應符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 區的有關規劃、建立單位規劃、建筑管理公約及各類管理要求。9.4 乙方依據本合同 9.1 條所定內容轉讓、出租本合同第4.1 條所定場地時 , 再受讓人投資興辦的工程須符合 區產業導向和整體規劃等要求。9.5 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邊界以外的

11、公共衛生、 綠化養 護、市政養護等事項由園區管理機構承當 , 乙方應按 區市政市容管理機構公布的有關規定向甲方交納管理費。該管理費 應為合理之費用。9.6 凡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 再轉讓、 承繼、 出租和抵押及 有關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變更等的所有經濟合同、契約、憑證 等必須進展登記的文件 , 均應按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9.7 轉讓期限內 , 乙方應按規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 地使用金。10. 續期與合同終止10.1 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 , 乙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的, 乙方可以申請續期。乙方申請續期的 , 應符合下面各

12、項條件:(1) 續期的書面申請至遲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 年送達甲方 ;(2) 投資審批部門同意乙方延長經營期限的批準文件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 個月送達甲方。10.2 乙方提出續期申請后 , 甲方在轉讓期限屆滿前不得就 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的租用或使用權轉讓事宜對任何第三方 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10.3 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不續期的 , 乙方應將本合同第4.1 條所定場地完整地交還給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 配該場地的 , 乙方應按當時的價格繼續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用。10.4 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 , 乙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屆時不擁

13、有該場地的土地使 用權的 , 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 轉讓期滿后 乙方不續期的 , 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11. 違約責任11.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 , 甲乙雙方有下面情況之一的 , 構 成違約:(1) 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后 , 甲方未按本合同 第 7.1 條規定的時間提供場地的 ;(2) 乙方對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的使用和處置與 “出讓合 同、 區建立單位規劃、 建筑管理公約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 ;(3)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10.3 條規定將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 地交還甲方的 ;(4) 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 (逾

14、期付款不適用本條款 , 按照 11.4 、 11.5 條處理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上述違約事項的 , 違約方應向另一方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日計算 , 方法如下:(1) 日違約金為 美元 ;(2)違約天數 =自違約現實發生之日起至糾正之日止日歷天數(3) 違約金金額=日違約金x違約天數。11.2 違約形成的另一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 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局部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 程度據實計算 ,共同核定 , 也可以由雙方共同委托具有專業權威的 第三方核定。11.3 違約金、賠償金至遲應于明確違約責任之日起 天內償付 ;違約現實于償付當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續的 , 違約方應

15、繼續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直至違約行為終止。11.4 符合下面情況之一的 , 應視為逾期付款 , 每逾期一日按 未付金額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滯納金。(1) 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 ;(2) 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11.5 乙方逾期付款 , 除依本合同第 11.4 條規定每逾期一日 按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外 , 假設出現下述情況 同時應以下面形式承當責任:(1) 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過 天的 , 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 并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 扣除形式詳見本條第 (3) 款); 但本款前述情況發生時 , 經乙方書 面要求 , 甲方書面同意可給

16、予乙方寬限期 , 寬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 第一日起計 個月 , 寬限期內 , 乙方仍應根據本合同第11.4 條之規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產生的滯納金。(2) 寬限期內 , 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 , 自逾期之日起 , 甲方 就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 并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予以扣除 ( 扣除形式詳見本條第 (3) 款)。(3) 本條第 (1) 、(2) 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具 體方法為:甲方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扣除合同總額 的 30%及本合同規定的滯納金、違約金后余額退還; 同時 , 甲方有權向乙方追查違約賠償。11.6 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 9.1 條

17、之規定的期限完成建 立工程量的 , 乙方可至遲在建立期限屆滿之日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延建書面申請 , 且延期不得超過 年。除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遲建外 ( 不可抗力 的解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法律為準 ), 自 9.1 條規定的建立 期限屆滿之日起 , 超出個月以內的 ,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 %,超出 個月不到 年的, 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 %,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 , 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 %,超出 年未完成的 , 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 物。11.7違約現實發生后 , 守約方有權選擇終止或繼續履行本 合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

18、的 , 無論違約方能否已實際支付 了違約金或 / 和賠償金 , 違約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合同。12. 不可抗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 , 由于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 , 致使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合同時 ,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 應立 即通知另一方 ,并應在 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 ,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 ,此項證明文 件應由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出具。雙方可按不可抗力 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 , 協商決定能否解除合同 ,或者局部免除履 行合同的責任 ,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前款所稱自然災害僅指嚴重水災、火災、臺風以及地震等自 然現象引起的災害。13. 適用法

19、律及爭議的處理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處理均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13.2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處理 ; 協商不能處理的 , 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將 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并按其仲裁規那么仲裁 ( 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14. 保密 事先未經本合同對方的書面同意 , 本合同任何一 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局部條款, 一經查實 ,披露方應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15. 以往協議 本合同的效力超過甲乙雙方以往就本合同第 4.1 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或與其相關的事宜所達 成的協議 , 上述協議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16. 其它16.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 , 經雙方協商一致 , 可另行達成書 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局部 ,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經雙方協 商一致 , 可對本合同進展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 , 雙方仍應按本 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并辦理公證手續后生效。16.2 本合同 ( 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補充協議 ) 經雙方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辦理公證手續后生效 , 公證費用由雙 方各自承當。16.3 本合同生效后 , 國家或 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規對本合同有追溯力的, 雙方應及時修訂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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