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規范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DL 558 94The code of investigation for theelectric power production accidents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1994-12-22 批準1995-04-01 實施1 總則1.1 電力工業的安全生產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系極大,也是電力企業提高經濟 效益的基礎。 全體電業職工必須貫徹 “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的方針, 堅持保人身、 保電網、保設備的原則,切實保證電力安全生產,更好地為用戶服務。根據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和電力部門的有關規程、規范,結合電力工業生產的內在規律,制訂
2、本規程。1.2 制訂本規程的目的是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歸納總結經驗教訓,研究 事故規律, 開展反事故斗爭, 促進電力生產全過程安全經管, 并通過反饋事故信息, 為提高規劃、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運行和檢修水平以及設備制造質量的可靠性 提供依據。1.3 發生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事故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 認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 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以下簡稱“三不放過” )。1.4 各級領導應負責貫徹執行本規程,并積極支持安全監察(以下簡稱“安監” )機構和安監人員監督本規程的實施, 不得擅自修改和違反。 有關部
3、門應按本規程的規定, 各自做好相應的工作。安監人員應認真做好生產全過程的安全監督和監察,并有權利、有責任直接向上 級安監部門反映本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問題。1.5 發供電生產中發生的事故,凡涉及電力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和 集中檢修等有關企業和個人,均應通過事故調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責任。1.6 本規程適用于全國電力行業。2 事故2.1 電力生產事故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生產事故。2.1.1 電力生產人身傷亡 按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勞動部現行的有關規定 在電力生產中構成的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2.1.1.1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
4、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含生產性急性中毒 造成的傷亡,下同 )。2.1.1.2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經管不 善發生的傷亡。2.1.1.3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 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 傷亡。2.1.1.4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導致突發性事件,如設備 爆炸、火災、生產建 (構) 筑物倒塌等造成的傷亡。2.1.1.5 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業聘用人員、 本企業雇用或借用外企業職 工、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企業的車間、班組及 作業現場,從事有關的電力生產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2
5、.1.1.6 政府機關、勞動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 產區域內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上述人員傷亡。2.1.1.7 本企業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 亡。2.1.1.8 兩個及以上企業在同一生產區域、同一作業場所進行電力生產交叉作業時, 發生由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企業”和“非本企業”人員的傷亡。2.1.1.9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 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 事故而造成的傷亡。2.1.1.10 凡非本企業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不論其經濟形式如何 )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本單位負有一定責任的人身傷
6、亡。2.1.2 設備非計劃停運,降低出力和少送電(熱 )2.1.2.1 電力系統、發電廠和 3kV 及以上供電設備的異常運行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 (熱)。2.1.2.2 大機組在電業經管局、省 ( 自治區、直轄市 )電力工業局和電力工業部歸口管 理的公司 (以下簡稱電管局、省電力局 )批準期限內因其計算機控制保護裝置或單項 重要熱工保護裝置動作跳閘,引起發電機組停運,超過下列規定時間:600MW 及以上機組 6h300600MW以下機組3h100300MW以下機組2h2.1.2.3 鍋爐、汽(水、燃氣)輪機、發電機、調相機 (含靜止補償器 )、主變壓器、 500kV高壓電抗器、輸電線路、3kV及
7、以上的配電線路(含電纜)的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1)沒有預先在6h以前向調度申請,并得到正式批準。2)沒有按調度規定的起止時間停止和恢復送電(熱)或備用。3)設備停用時間超過了下列規定:a. 容量600MW及以上機組的鍋爐、汽輪發電機組192h;b. 容量300600MW以下機組的鍋爐、汽輪發電機組、500kV直流換流變壓器168h;c. 容量100300MW以下機組的鍋爐(包括各種壓力的液態排渣爐)、汽輪發電機組、轉輪直徑大于5m的低水頭軸流水輪機;330kV及以上交直流輸變電設備、線路 和直流換流站主設備及主要控制保護裝置、110kV及以上充油電力電纜120h ;d.
8、高壓、次高壓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組、其他水輪發電機組,500kV直流輸電的其他設備, 220kV 及以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其他電力電纜72h;e. 中低壓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組,燃氣輪機、調相機,f. 20110kV以下發供電電氣設備 36h;g. 由于輔助設備或公用系統的原因引起機組停用, 2.1.2.4 發電廠的異常運行引起了全廠有功出力降低, 荷曲線值低 10%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 1h。110kV及以上輸電線路 48h;20kV以下高壓配電設備24h。比電力系統調度規定的有功負2.1.2.5 發電廠和裝有調相設備的變電所異常運行,引起了無功出力降低,比電力系 統調度規定的無功負荷曲線值低 1
9、0%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 1h。2.1.2.6 鍋爐、汽 ( 水、燃氣 )輪機、發電機、主變壓器、線路被迫停止運行,屬于下 列情況之一者:1)被迫停止運行系由于人員誤操作( 還包括人員誤動、誤碰 ) 引起;2)停用時間超過 2.1.2.3條之 3)的規定;3)停運當時雖沒有引起對用戶少送電(熱 )或造成電網限電,但在高峰負荷時,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 (熱 )或造成電網限電。2.1.2.7 主要發供電設備的計劃檢修超過了批準的期限。2.1.2.8 備用的主要發供電設備,不能按調度規定的時間投入運行。2.1.2.9 電力系統發生穩定破壞或瓦解。2.1.3 電能質量降低2.1.3.1 電力系統頻率偏
10、差超出以下數值: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力系統,頻率偏差超出50± 0.2Hz,延續時間1h以上; 或頻率偏差超出50 ± 1Hz,延續時間15min以上;裝機容量在3000MW以下電力系統,頻率偏差超出50± 0.5Hz,延續時間1h以上; 或頻率偏差超出50 ± 1Hz,延續時間15min以上。2.1.3.2 電力系統監視控制點電壓超過了電力系統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數值的±5%,且延續時間超過2h;或超過規定數值的土 10%,且延續時間超過1h。2.1.4 經濟損失2.1.4.1 因故障造成發供電設備、公用系統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
11、濟損失達到 5萬元。2.1.4.2 由于生產用油、酸、堿、樹脂等泄漏,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等造成直接 經濟損失達到 2萬元。2.1.4.3 生產區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 1萬元。2.1.5 其他2.1.5.1 主要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2.1.5.2 電站鍋爐或專用壓力容器爆炸。2.1.5.3 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 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 定轉速的 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2.1.5.4 發生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 (接地刀閘 )合斷路器 (隔離
12、開關 )。2.1.5.5 鍋爐發生大批爐管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 )管子達該部件管子總重量的 5%以上。2.1.5.6 100MW 及以上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2.1.5.7 100MW 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2.1.5.8 100MW 及以上發電機絕緣損壞,需要更換損壞的線棒或鐵芯。2.1.5.9 120MVA及以上主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2.1.5.10 220kV及以上線路倒桿塔。2.1.5.11 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 或其他損失。2.1.5.12 對其他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異常情況,本單位
13、或上級主管部門可認定為 事故。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幾個單位時事故的統計2.2.1 發電廠由于燃煤 (油)質量、煤濕等原因,在一個運行班的值班時間內,發生多 次滅火停爐、降低出力構成事故者,可統計 1 次事故。2.2.2 一條線路由于同一原因在 4h內發生多次跳閘事故時,可定為1次事故。2.2.3 同一個供電局的幾條線路或幾個變電所, 由于自然災害, 如覆冰、暴風、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原因,發生多條線路、多個變電所跳閘停電時,可統計1次事故,但須得到主管單位的認可。2.2.4 一個單位發生了事故,擴大成系統事故時該單位應定為 1次事故,管轄該系統 的調度部門統
14、計 1 次系統事故。2.2.5 一個單位發生事故時, 系統內另一個單位或幾個單位由于本單位的過失又造成 異常運行并構成事故者,后一個或幾個單位要各統計 1次事故。2.2.6 輸電線路發生瞬時故障, 由于繼電保護或斷路器失靈, 在斷路器跳閘后拒絕重 合,定為管轄該繼電保護或斷路器單位的電氣 (變電 )事故;如果輸電線路發生永久 性故障, 雖然繼電保護或斷路器失靈, 未能重合, 應定為管轄線路單位的輸電事故。2.2.7 配電線路發生故障, 擴大到發電廠或變電所的母線停電或主變壓器停電時,供電局應定為 1 次變電事故,發電廠則定為 1 次電氣事故。2.2.8 一條線路由兩個及以上供電局負責維修, 該
15、線路故障跳閘構成事故時, 如果各局經過檢查均未發現故障點,應各統計1次事故。2.2.9 由于電網調度機構過失, 如下達調度命令錯誤、 保護定值錯誤、 誤動、誤碰等, 造成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并構成事故時,調度應定為 1次事故。如果發供電單位也 有過失,亦應統計 1次事故。2.2.10 由于用戶設備故障,引起發供電單位線路跳閘構成事故時,如有用電監察的 責任時,供電局應定為 1次事故。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線(或用戶專用線),線路發生故障構成事故時,可定為配 電事故。2.2.12 由于通信失靈造成延誤送電或擴大事故者,除事故單位定為事故以外,有責 任的有關通信單位亦應統計 1次事故。2
16、.2.13 網、省局直屬的實行獨立核算的集中檢修單位,承包電力生產檢修工作中,發生了設備事故,雙方都有責任,則不分主、次,雙方各統計1 次事故;如果責任分不清,同樣各統計 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責任,另一方無責任,則有責任一方定 為1次事故。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時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應分別各定為1次事故。2.3 事故性質的確定 事故根據其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2.3.1 特別重大事故 (以下簡稱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 50人及以上者。2.3.1.2 電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0萬元及以上者。2.3.1
17、.3 大面積停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電力系統減供負荷超過下列數值: 全網負荷 減供負荷 10000MW 及以上30%5000 10000MW 以下40%或 3000MW10005000MW 以下50%或 2000MW2)中央直轄市全市減供負荷 50%及以上;省會城市全市停電。2.3.1.4 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事故,經電力工業部認定為特大事故者。2.3.2 重大事故2.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 3人及以上,或人身傷亡事故一次死亡與重傷達10人及以上者。2.3.2.2 大面積停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電力系統減供負荷超過下列數值:全網負荷 減供負荷10000MW 及以上10%5000 1
18、0000MW 以下15% 或 1000MW1000 5000MW 以下20% 或 750MW1000MW 以下40%或 200MW2)中央直轄市全市減供負荷 30%及以上;省會或重要城市 (名單由電管局、省電力 局確定 ),全市減供負荷 50%及以上。2.323裝機容量達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 或電網容量在3000MW以下,裝機容量 達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包括電管局、省電力局自行指定的電廠)一次事故使兩臺 及以上機組停止運行,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2.3.2.4 下列變電所之一發生全所停電:1 )電壓等級為 330kV 及以上的變電所;2)樞紐變電所 (名單由電管局、省電力局確定);3
19、)一次事故中有3個220kV變電所全所停電。2.3.2.5 發供電設備、施工機械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50萬元。2.326 25MW及以上機組的鍋爐、汽(水、燃氣)輪機、發電機、調相機、水工設備 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變壓器,220kV及以上輸電線路和斷路器、主要施工機 械嚴重損壞, 3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設備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和安全水平。2.3.2.7 其他性質嚴重事故,經電管局、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認定為重大事故 者。2.3.3 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為一般事故。3 障礙3.1 一類障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一類障礙。3.1.1 設備非計劃停運
20、或降低出力未構成事故者3.1.1.1 主要發供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3.1.1.2 發電廠的大機組因計算機控制保護裝置或單項重要熱工保護裝置動作跳閘, 引起發電機組停運,在電管局或省電力局批準期內,停運未超過2.1.2.2條規定的時間。3.1.1.3 發電廠的異常運行,引起全廠有功出力降低,比調度規定的有功負荷曲線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 1h;或一臺主機組實際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15min ;或一臺機組出力下降到零。3.1.1.4 發電廠和裝有調相機的變電所的異常運行, 引起無功出力比電力系統調度規 定的無功負荷曲線值低 10%以上, 并且延續時間
21、超過 30min ;或一臺調相機機組 (包 括調相運行的發電機組 )的無功出力下降到零。3.1.1.5 按電力系統調度調峰要求,鍋爐帶最低負荷運行時發生滅火停爐,但非人員過失造成,而且未引起設備損壞或對用戶少送電(熱 )。3.1.1.6 燃煤、燃油鍋爐確因來煤、來油質量差造成的滅火停爐,但未引起設備損壞 或對用戶少送電 (熱 )。3.1.1.7 抽水蓄能機組不能按調度規定正常抽水。3.1.2 電能質量降低3.1.2.1 電力系統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力系統,頻率偏差超出50 ± 0.2Hz,延續時間30min 以上;或頻率偏差超出 50 ± 1
22、Hz,延續時間10min以上。裝機容量3000MW以下電力系統,頻率偏差超出50± 0.5Hz,延續時間30min以上; 或頻率偏差超出50 ± 1Hz,延續時間10min以上。3.1.2.2 電力系統監視控制點電壓超過電力系統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數值的±5%,并且延續時間超過1h,或超過規定數值的土 10%,并且延續時間超過 30min。3.1.3 其他3.1.3.1 事先經過電管局、 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 在實行中由于非本單位人員過失所造成的設備異常運行,且未造成嚴重后果者。3.1.3.2 老舊小發電機組和起次要作用的輸變電
23、設備, 發生非本單位人員過失造成的 異常運行,且未造成嚴重后果者。3.1.3.3 用戶過失引起的線路跳閘事故,發供電單位沒有事故責任者。3.1.3.4 線路故障,斷路器跳閘后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斷路器遮斷容量 不足,經發電廠、供電局總工程師批準,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停用自動重合閘的斷 路器跳閘后3min內強送良好者。3.1.3.5 為了搶救人的生命和搶險救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3.1.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障礙,或一次障礙涉及幾個單位時,參照2.2條規定執行。3.2 二類障礙二類障礙的規范,由各電管局、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單位 )自行制訂。4 事故調查4.1 各類事故 (一類障礙 )
24、的調查4.1.1 特大事故的調查特大事故按照國務院 1989年第 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或者電力工業部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調查組中應包 括有關電管局、 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的領導及其安監部門、 生技(基建 )部門和 實驗研究機構的人員。根據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中還應包括公安部門、監 察部門、計劃綜合部門、勞動部門等單位人員,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 員參加。特大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他部門或單位的人員參加,也 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25、和財產損失評估。4.1.2 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務院1991年第 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進行。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發生后, 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電管局、 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 單位 )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調查組中應包括安監部門、生技 (基建 )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并由電管局、省電力 局局長 (或分管生產或基建的副局長 )擔任組長。該調查組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 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4.1.3 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重大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單位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調查組成員中應
26、包括安監部 門、生技 (基建)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并有有關車間 (工區、 工地)的負責人和有關 專業人員參加,由事故單位領導擔任組長。必要時,上級主管單位應指派安監人員 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調查,也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特別 嚴重的事故或涉及兩個及以上發供電單位、 施工單位的重大設備事故, 主管電管局、 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的領導人應親自或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4.1.4 死亡事故、重傷事故的調查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按照國務院 1991年第 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規定進行。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 )勞動部
27、門、 公安部門、 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 進行調查。 調查組中應包括安監部門、 生技 (基建)部門及有關專業部門。該調查組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派員參加,還 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由企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任組長。重傷事故由企業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生技(基建 )、勞資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4.1.5 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般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單位的領導組織調查。安監、生技(基建 )部門等有關專業人員和有關車間 (工區、工地 )領導以及專業人員參加。對只涉及一個車間(工區、工地 )且情節比較簡單的一般設備事故,也可以指定發生事故的車間(工區、工地 )領導組織
28、調查。 性質嚴重和涉及兩個及以上的發供電單位、 施工單位的一般設備事故, 上級主管單位應派人參加調查或組織調查。一般電力系統事故根據事故涉及的范圍,分別由主管該電力系統的電管局、省電 力局或供電局的領導組織調查,安監部門、調度部門、生技( 基建 )部門和有關的發供電單位的領導和專業人員參加。對特大和重大的電力系統事故,應按4.1.1、4.1.3條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配電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的領導負責調查,必要時,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 加。對性質嚴重的配電事故,供電局領導應親自參加調查。4.1.6 輕傷事故的調查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性質嚴重時,安監、生
29、 技(基建 )、勞資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應參加。4.1.7 一類障礙的調查一類障礙由車間 (工區、工地 )的領導組織調查,必要時,上級安監人員和有關專 業人員參加。性質嚴重者,發供電單位、施工單位的領導應親自參加調查。4.1.8 事故調查組成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4.2 事故現場的保護4.2.1 事故發生后, 事故單位必須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搶救傷員。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4.2.2 特大事故發生后, 事故單位應立即通知當地公安部門, 并要求派人負責現場的 保護和收集證據工作,同時報
30、主管部門。4.2.3 事故發生后,企業安監人員 (發生重大傷亡或死亡事故時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并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 備進行照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嚴重 事故還應立即組織錄像。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修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 現場者,必須經安監部門和企業有關領導同意。4.2.4 因搶救傷員, 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 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者, 應當做出 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必要的痕跡、物證。4.2.5 各單位安監部門都應配備事故調查所需照像、 攝像、 錄音器材以
31、及交通工具等 裝備。4.2.6 特大和重大火災事故現場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門規定進行,事故單位的保衛和安監部門應配合。4.3 事故原始資料的收集4.3.1 事故發生后, 當值值班人員或現場作業人員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 事故現場前,必須盡快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證其真 實性。4.3.2 事故發生后,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 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 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組成之前,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4.3.3 事故調查人員應查閱有關運行、 檢修、 實驗、 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 錄音、故障錄
32、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必要時尚應查閱設計、制造、施工安裝、 調試的資料。 事故調查人員還應檢查有關規程和上級指示的執行情況以及作必要的 模擬實驗和計算等。4.3.4 事故調查人員在調查以后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 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4.3.5 事故現場所有搜集到的物件 (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 )應保持原樣,不準 沖洗擦拭,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經管者。4.4 事故調查組及其成員的職責4.4.1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經濟損失情況。4.4.2 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4.4.3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4.4 按時寫出事故調
33、查報告書 。4.5 事故調查內容4.5.1 設備事故發生前, 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 人身事故發生前, 受害人和肇事者 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 ),有關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等。4.5.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事故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人身事故尚應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 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并應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水平、接受安全教育 情況。4.5.3 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 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上報時只需書面說明動作正確與
34、否,但原 始記錄需要妥善保存歸檔備查。4.5.4 設備資料 (包括訂貨合同等 )、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4.5.5 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4.5.6 企業經管、安全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4.5.7 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4.5.8 人身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 (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 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 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安全防護設施和個 人防護用品的情況 (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4.6 原因和責任分析4.6.1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事
35、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4.6.2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 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 確定事故中 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 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并確定各級領導對事故 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要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4.6.3 發供電設備投產后發生的事故,如與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 等單位有關時,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分析。由上述單位造成的責任事故, 都應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追查事故責任。被追查單位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后如對事故原因、責任分析的認定有異議時,應于15
36、天內向事故批復單位提出申訴,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電力工業部裁決。4.7 領導責任凡因下列情況造成事故者,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1) 違反安全職責,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2) 對貫徹上級和本單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3) 對頻發的重復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4) 對職工安全培訓不力、考核不嚴,造成職工不能安全操作者。5) 現場規程制度不健全。6)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不全或不合格。7) 重大設備缺陷未及時組織排除。8)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違章作業。4.8 防止對策4.8.1 防止同類事故今后再發生的對策, 必須落實負責執行的單位、 人員和完成時間。4.8.2
37、 計劃、生技 (基建 )、財務部門必須優先保證執行防止事故對策所需的技術和安 全措施費用。4.9 處理原則4.9.1 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按照人事經管權限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4.9.2 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1)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 況而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 在調查中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或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者。3) 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 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4.9.3 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救護、 安置
38、傷亡人員, 并主動反映事故真相, 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4.10 其他4.10.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報送組織調查的 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4.10.2 事故單位收到重大人身傷亡和重大設備事故、死亡和重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寫 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報上級主管單位。由電管局、 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 或勞動部門作出批復,并將批復文件送各參加調查的部 門。4.10.3 事故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1)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2)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復文件
39、;3)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4) 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5) 物證、人證材料;6)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7)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12)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5 統計報告5.1 統計填報單位和審批匯總單位5.1.1 發電廠、供電局、火電及送變電施工單位、水電施工工程單位、電力系統的網 調、省調調度機構和集中檢修單位為統計及填報事故的基層單位。5.1.2 省
40、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電管局為各類報告、報表的審批匯總單位。5.2 統計報表種類5.2.1 事故報告 :分為人身傷亡事故報告 、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格式見附錄B表B1B3)。5.2.2 事故調查報告書 :分為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和設備事故調查報 告書 (格式見附錄 B)。5.2.3事故綜合月(年)報表:分為人身傷亡事故綜合月(年)報表I、川,發電設備事故(一類障礙)綜合月(年)報表I、n和供電設備事故(一類障礙)綜 合月(年)報表I、n (格式分別見附錄B表B4B10)。5.2.4年度安全考核工程報表:分為年度發電安全考核工程報表I、n和年度供電安全考核工程報表I、n(格
41、式分別見附錄B表B11B14)。5.3 事故報告5.3.1 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填報范圍:所有人身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張填報,同一次事故的事故編號應相同)。5.3.2 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填報范圍:所有設備事故(不含配電事故 )和一類障礙。5.3.3 發生5.3.1條和5.3.2條填報范圍內的事故 (一類障礙 )后,事故單位應于次月10日前將事故報告 ,一式兩份上報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省電力局 (或企業 主管單位 )審閱提出意見后, 10天內將其中一份批復給事故單位,并匯總下屬單位全部事故報告后于該月 20日前報電管局,同時抄報電力工業部。電管局和部直屬 省電力局
42、(或企業主管單位 )匯總后于 25日前報電力工業部 (包括計算機軟盤,下同 )。一般系統事故的事故報告由管轄該系統的調度機構填報。 所有人身輕傷的事故報告只上報至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單位 )。5.3.4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和系統事故因情況比較復雜, 調查分析和處理的時間較長,事故單位應先將簡要情況填報事故報告,按規定日期報出,待事故分析清楚,做出結論后,再對原事故報告作修正,但重新填寫的事故 報告必須在調查處理結束后的第 5天內報出。5.4 事故調查報告書5.4.1 事故調查報告書填報范圍:1)人身重傷、死亡事故。2)特大事故、重大事故。3)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5.4.
43、2 發生特大事故后應在 60天內、發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 重傷事故后應在 45 天 內報送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遇特殊情況, 向電力工業部或電管局、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單位 )申述理由并經同意后, 可分別延長至 90天和 60天;特大事故結案時間 最遲不得超過 150天。5.4.3 發生 5.4.1條規定范圍內的事故后, 事故單位應按 5.4.2條規定的報出時間, 填報 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 ,一式四份上報省電力局 (或 企業主管單位 );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審閱提出意見后, 20天內批回一份,并 報電管局。 電管局和部直屬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匯總審
44、閱后于 5天內轉報電力 工業部。5.5 月(年)度統計報表5.5.1 事故綜合月 (年)報表:基層統計填報單位應按月分別填報人身傷亡事故 綜合月報表 、發電設備事故 ( 一類障礙 )綜合月報表 、供電設備事故 (一類障礙 ) 綜合月報表 ,并于次月 10日前送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省電力局匯總后于 20 日前報電管局,同時抄報電力工業部。電管局和部直屬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單位 )匯總后于 25日前報送電力工業部。補報的事故,可在下月同時報出。 統計填報單位應在上報年末月度統計報表的同時,將年度統計報表送出。5.5.2 年度安全考核工程報表 :基層統計填報單位每年應分別填報年度發電安
45、全考核工程報表和年度供電安全考核工程報表 ,于次年 2月底前報送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省電力局匯總后于次年 3月 20日前報送電管局, 同時抄報電力工 業部。電管局和部直屬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匯總后于 3月 25日前報送電力工業 部。5.6 統計報告的其他規定5.6.1 對事故的統計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并與設備可靠性經管相結合,全面 評價安全水平。5.6.2 發生特大、 重大、 人身死亡、 兩人及以上的人身重傷和性質嚴重的設備損壞事 故,事故單位必須在 24h 內用電話或傳真、 電報快速向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 和 地方有關部門報告,省電力局應立即向電管局和電
46、力工業部轉報。直屬省電力局和 水、火電施工企業應立即向電力工業部轉報。發生人身特大、重大和死亡事故后,事故單位應在向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單位 )報告的同時,直接向電管局和電力工業部報告。5.6.3 設備事故報告或設備一類障礙報告應由事故發生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填寫,經事故單位的領導和安監工程師審核后上報。如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的車間、工區,則各有關車間、工區的專職技術人員應先 分別寫出事故原始報告,由發生事故單位的安監人員綜合后寫出設備事故報告 或設備一類障礙報告 ,經領導審核后上報。5.6.4 如一個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的事故統計單位, 則各單位領導應指派專人先分別 寫出事故原始報告,由主管單位
47、裁定其中一個單位綜合后寫出設備事故報告或 設備一類障礙報告 。5.6.5 事故調查報告書 應由事故調查組寫出, 經事故單位的領導和安監工程師審 核后上報。 特大和重大事故的 事故調查報告書 應經上級有關部門的審核后上報。5.6.6 電力生產中如發生涉及到制造、設計、施工安裝、調試、修造、集中檢修等單 位責任的設備事故, 由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填報單位會同上述有關責任單位共同進行 事故調查,并填報設備事故報告或設備一類障礙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書 。 事故調查報告書如由事故統計單位單方面提出時,應附有論證充分的分析和結 論,還應多填寫若干份,由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發送上述有關責任單位。如 對
48、方在 15天內不答復,則視為這些單位同意事故分析意見;如對方提出不同意見, 經省電力局 (或企業主管單位 )研究,若有必要則應重新組織調查分析, 重新填寫 設 備事故報告或設備一類障礙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書 。集中檢修單位負責填報本單位的人身事故調查報告書 。5.6.7 配電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由電管局、省電力局自行規定。5.6.8 下列事故,事故單位應上報錄像帶: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2) 人身死亡事故;3)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和其他性質嚴重的設備事故。6 安全考核6.1 安全考核工程6.1.1 發電廠、 供電局、 火電及送變電施工單位、 水電施工工程單位、 電力系統網調、 省調和集中
49、檢修單位,省 (自治區、直轄市 ) 電力公司 (含部歸口經管的電力生產性質 公司, 以下簡稱省電力公司 )、電力集團公司、 水電施工企業均應由其上級主管單位 分別就以下工程進行安全考核。6.1.1.1 發電廠:安全記錄,發電事故率,全廠非計劃停運次數,全廠發電機組等效 可用系數,人身重傷率,死亡人數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數。6.1.1.2 供電局:安全記錄,輸電事故率,變電事故率,10kV 供電可靠率,人身重傷率,死亡人數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數。6.1.1.3 電力系統網調、省調:安全記錄,系統事故次數,系統頻率合格率,電力系 統中樞點電壓合格率,人身重傷率,死亡人數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數。6.1.1
50、.4 集中檢修單位:安全記錄,人身重傷率,死亡人數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數。6.1.1.5 火電及送變電施工單位、 水電施工工程單位: 人身重傷率, 死亡人數和重大、 特大事故次數。6.1.1.6 電力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火電施工企業:死亡人數,重大、特大事故 次數。6.1.1.7 發電廠、供電局、火電及送變電施工單位、水電施工工程單位、電力系統網 調、省調和集中檢修單位等對內部車間(縣供電局、工區、工地、隊、所 )進行安全考核的工程由各單位自行確定。6.1.1.8 各生產單位的人身負傷嚴重度只作統計,暫不考核。6.1.2 電力行業的設計、施工安裝、調試、修造單位和多種經營企業,均應由上級主
51、管部門進行安全考核。6.2 有關安全考核工程的計算統計辦法6.2.1 安全記錄 安全記錄為連續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凡發生事故,除下列情況外,均應中斷事故 單位的安全記錄。621.1人身輕傷。621.2配電事故。621.3新發供電設備投產后,發生主要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 修等單位責任造成的一般事故。6.2.1.4確因來煤質量差(無本單位自行采購不當因素),又無混煤條件,經改造難以取得成效而發生的鍋爐運行中滅火停爐、降低出力事故。6.2.1.5發供電設備因覆冰、暴風、洪水、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 規范承受能力而發生的事故。6.2.1.6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
52、事故。6.2.1.7無法采取預防措施的戶外小動物事故。6.2.1.8完全由網調、省調或集中檢修單位的責任引起的發供電設備事故,僅中斷網 調、省調或集中檢修單位的安全記錄。6.2.1.9 621.46.2.1.8條所列事故為重大或特大事故,則不論原因與責任所屬,均 應中斷本單位的安全記錄。6.2.2有關人身安全考核工程的計算辦法 列入統計的重傷人數人身重傷率(0 )=X 1000%0年平均職工人數列入統計的輕傷者人身負傷嚴重度(損失工日/人)=折算損失工日+Y列入統計的重傷者 折算損失工日人身負刀(失 人)列入統計的輕傷人數+列入統計的重傷人數6.2.3有關發電設備安全考核工程的計算辦法 發電事
53、故率(次/臺年)=列入統計的發電設備事故次數(次)事 ()= 發電機(調相機)臺數(臺年)nGiAi 1nGii 1其中全廠發電機組加權平均可用小時全廠發電機組加權平均降低岀力等效停運小時nGEii 1nGii 1式中Ai第i臺發電機組統計期間可用小時,h;Ei第i臺發電機組統計期間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Gi第i臺發電機組毛最大容量,6.2.4有關供電設備安全考核工程的計算辦法列入統計的輸電線路事故次數 次MW。h;輸電事故率次百公里年輸電線路總長度百公里年變電事故率次臺年列入統計的變電事故次數 次主變壓器調相機總臺數臺年10kV供電可靠率用戶平均停電時間0/統計期間時間100 06.2.5電
54、力系統頻率合格率按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的規定統計計算。6.2.6電力系統中樞點電壓合格率按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的規定統計計算。附錄 A主輔設備分類說明(補充件 )A1 主要發供電設備系指下列設備:a. 火力發電廠的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b. 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抽水蓄能水泵輪機、主要水工設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壩、閘門、壓力水管、隧道、調壓井、蓄水池、水渠等)。c. 發電廠和供電局的電氣設備:發電機 (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靜止補償器卜變 頻機、3kV及以上的主變壓器、電抗器、高壓母線和配電變壓器、 斷路器、線路(電 力電纜)等(但不包括3kV及以上的廠(所)用其他電氣設備)。d. 換流站主設
55、備:換流閥、換流變壓器、交流濾波器、直流濾波器、平波電抗器、 斷路器、接地極。A2 主要輔助設備:系指那些發生了故障就能直接影響發供電主要設備安全運行的 輔助設備,如:磨煤機、排粉機、一次風機、送吸風機、電(汽)動給水泵、爐水強制循環泵、回轉式空氣預熱器、鍋爐除塵器、循環水泵、凝結水泵、除氧器、高壓 加熱器、單元機組的旁路系統,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電動機、消弧線圈、廠(所)用變壓器、廠(所)用母線、3kV及以上隔離開關、互感器、避雷器、蓄電池、運煤 機車、輪船、翻車機、堆取料機、抓煤機、閘門啟閉機等;換流站中500kV直流穿墻套管、冷卻水泵以及火電廠的機爐電自動控制用的計算機等等。A3 主要施工機械:起吊設備、運輸設備、挖掘設備、鉆探設備、張力設備等。A4 主要保護:系指電氣設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