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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相關法律問題一、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征合伙企業有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三種組織形式,合伙 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其組織形式,因為合伙企業以其不同的組織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責任承 擔方式。(1)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 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

2、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 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 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 伙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伙企業債務, 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伙企業為被告, 而不能違 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為盡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伙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 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

3、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后才由合伙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以上論述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伙企業法對合伙 企業合伙人何時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如何界定“不能清償”沒有具體的規定。 如果以 清算為標準來界定“不能清償”,則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 行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業不主動償還債務為“不能清償”,則又不符合補 充無限連責任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從有利于解決糾 紛

4、,有利于平衡合伙企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合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來處理不能清償的問題。即對合伙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 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為“不能清償”。(2)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 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 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

5、 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 合伙企業望而卻步。(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應當承擔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 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 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狈赏瑫r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

6、伙企業 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 即要求合 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二、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的相互關系李某、張某、汪某各投資100萬元成立一煤礦合伙企業,因李某與張某的銷售網絡廣, 生意非常興隆。企業成立不到半年就盈利 80萬元。后三人發生糾紛,債權人許某訴來法 院要求合伙企業償還貨款,債權人黃某訴來法院,要求李某償還個人借款10萬元。在處理本案時有不同處理意見。第一是許某能否直接起訴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第二是黃某能否要求李某首先用其

7、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償還債務。本案中許某不能直接起訴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 而應以合伙企業為被告或把合伙企業 與合伙人作為共同被告,只有在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 才要求合伙人承擔補充 無限連帶責任,這種情況筆者已經予以論述。對于黃某能否要求李某首先用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償還債務,直接申請法院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筆者認為不能,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 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 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 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 償”。由此,合伙人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人用合伙

8、財產承擔責任。(1) 雙重優先原則的適用筆者從上述案例中引申出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個人債務的問題,以下對這兩種債務的清償作進一步分析。由于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存在,在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中,若同時存在對合伙企業和 合伙人的兩個債權,或者說,同時存在合伙企業債務和合伙人個人債務,當合伙企業資不 抵債而合伙人也不能完全清償個人債務時,如何確定清償這兩種債務的先后順序是立法和 司法實踐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對此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合伙企業債權優先受償原 則;二是雙重優先原則。前者是指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就合伙財產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與合 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共同受償。 后者是指合伙財產優先用于

9、清償合伙債 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即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從 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清償,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 中得到清償。這種原則公平合理地維護了合伙企業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雙方的利 益,使二者都有均等的機會從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中得到清償。我國合伙企業法和民法通則對此問題均未規定,但實踐中應當依照雙重優先原則處理相關的糾紛。這種情形 在處理合伙企業糾紛中也是常見的, 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結合具體情況適當運用法官自 由裁量權加以公平公正的處理。(2) 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規則以上筆者已論述了合伙人的債權人不能首先要求執行合

10、伙企業債務,在實踐中如何操 作,其債權人如何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以下分別闡述第一、債權人抵銷權的禁止。當某一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而該合伙人 的債權人同時又負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時, 該債權人只能請求合伙人履行債務, 而不得以 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主張相互抵銷,即不得以其對某一合伙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 債務。第二、代位權的禁止。當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的債權人不 得以其債權人的身份而主張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第三、合伙份額的強制執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即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

11、人在合伙企業 中的財產份額以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通??梢圆捎脜f議轉讓 或拍賣、變賣的方法;若采用拍賣或變賣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參加競買。但 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將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第三人,則第三人不能受讓該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不購買該強制執行的財產份額,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的,則按退伙處理,合伙企業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該合伙人退出 合伙。如果強制執行的只是該合伙人的部分財產份額而非全部財產份額,則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的結

12、算,即該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部分財產份額由受 讓人持有,該合伙人持有份額的比例相應減少。三、幾種特殊情況下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法律適用問題及相關對策1、新入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問題(1) 新入伙人“對外”依法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其他合伙人故意隱瞞合伙企業債 務的情況下,新合伙人“對內”則不應承擔責任。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钡谒氖龡l“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 務狀況?!庇纱丝梢钥闯?,新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如果原合伙 人故意隱瞞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引誘新合伙人入伙。則原合伙人

13、顯然違反了 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新合伙人承擔其未知的義務后應獲得 相應的補償。這在合伙企業法中沒有相應規定。筆者認為,新合伙人對外承擔補充無 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其已承擔的(在入伙時未知的)合伙企業債務。合伙 企業法應增加這方面的規定,以免原合伙人惡意引誘第三人入伙。(2) 新入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入伙無效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外”應承擔補 充無限連帶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新入伙的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符合合伙協議的條件才能入伙,如果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符合相關入伙規定而導致入伙無效,“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外仍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14、這是合伙企業“人合”性的性質決定的, 因為第三人是在相 信普通合伙信用的基礎上才與合伙企業交易, 合伙企業的內部約定和內部形式不能對抗第 三人。但入伙無效會導致“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企業的權利,也不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業的原合伙人 追償其已承擔的合伙企業債務。筆者認為,這也是新合伙企業法應完善的地方。2、合伙人退伙應承擔的責任(1)合伙人退伙時對未到期的合伙企業債務,應扣出相應份額,“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對內”不應承擔責任。合伙人在退伙結算時,對已確定金額但還未到期的債務該如何承擔, 法律沒有具體的 規定。筆者認為,對這種合伙債

15、務,在結算時應扣出相應份額,即扣出退伙人所應承擔的 份額,待債務到期后由合伙企業償還或者協議約定償還方式。在未約定的情況下,退伙人 已被扣出相應的還款份額,其還款責任已盡。但如果因為合伙企業后來經營不善,導致合 伙企業資不低債,該債務應如何承擔?雖然退伙人“對內”已盡還款義務,但“對外”仍 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在償還合伙企業債務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其償還 的所有金額而非其承擔份額之外的金額,因為合伙人在退伙時對其應承擔的金額已經扣 出。(2) 退伙人在退伙時因退伙前的相關業務產生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 擔無限連

16、帶責任?!痹谶@種情況下,退伙人無疑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同時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收益也應享有權利,但難點在于如何界定何為“退伙前的原因”。筆者認為,應以第三人是否知道退伙人已經退伙和退伙人的退伙是否 符合相關法律要件相結合來判斷。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且退伙不符合相關法律要 件,則應視為“退伙前的原因”;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但退伙人的退伙符合相關 法律要件(如已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則不能視為“退伙前的原因”。(3) 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承擔賠償 責任。合伙人被除名或擅自退伙時,可以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17、,對合伙企 業債務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同時由于合伙人未履行合伙義務或故意損害合伙企業的 利益才導致被除名或擅自退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五章的規定,退伙人除承擔補充連 帶無限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債務。(4) 合伙人退伙無效或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對外承擔連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卻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等原因導致退伙無效,與合伙人入伙無效的道理一樣, 退伙人“對外”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對內不承擔責 任。3、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應承擔其知道的變更之前所有合伙企業債務及之后的 所有合伙企業債務,普通合伙人轉為有限合伙人應承擔其變更之前的所有合伙企

18、業債務。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 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兩條規定有不完善之處。如果按照上述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新合伙人在入伙時可作為有限合伙人 入伙,然后再轉為普通合伙人。則新合伙人只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 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時,按照上述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為普通合 伙人,然后轉為有限合伙人,則新合伙人只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以上兩種情況下,新合伙人

19、顯然逃避了其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 為避免法律規定的不足,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判實踐中,按照合伙企業“人合”性的特點,還應適用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新合伙人對入伙前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在審判實踐中,對于以上兩種情況,應區 分不同的階段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 對于新合伙人入伙前的債務,如果合伙人入伙后又轉 變其合伙性質的,適用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新合伙人應承擔其入伙前合伙 企業債務的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對于其入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則適用合伙企業法第 八十三條、條八十四條的規定??傊氯牖锏挠邢藓匣锶宿D為普通合伙人,應承擔其知 道的變更之前所有

20、合伙企業債務及之后的所有合伙企業債務;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轉為有 限合伙人,應承擔其變更之前的所有合伙企業債務。4、合伙企業對合伙人的債務與第三人的債務如何承擔。在實踐中,合伙企業可能與合伙人進行交易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交易不能直接視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投資,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屬投資還是交易關系。如果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之間因交易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合伙企業又與第三人有債權債務關 系。合伙企業如何處理合伙人及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在審判實 踐中也操作不一。特別是在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權能否作為破產債權 更是說法不一。筆者認為,債的關系具有平等性,只要一

21、方沒有擔保或其他特殊約定,債 權人都應得到平等受償,而不能因為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而剝奪其平等受償權。因此不能將合伙人的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與合伙人受償權混為一談。筆者認為,首先應保護合伙人的平等受償權,如果合伙企業資不抵債,該合伙人再依法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5、隱名合伙人的債務承擔形式。王某、李某、謝某共同投資成立一化工合伙企業,趙某與王某、李某、謝某簽定協議 后投資100萬元參加合伙,但未進行登記,也未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后企業因經營 不善而資不抵債。合伙企業債權人胡某以合伙企業為被告提起訴訟,同時要求王某、李某、謝某、趙某承擔連帶責任。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對趙某承擔何種責任產生一定分歧。一 種觀點認為要承擔有限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沒有規定隱名合伙的相關法律問題,但隱名合伙關系及其責任承擔形 式在實踐中是非常普遍的,也是經常困擾審判實踐的問題。按照相關法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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