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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侵權責任法 醫療損害責任,這是一個危機四伏、充滿損害和沖突的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領(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概述,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它與物權法一樣同等重要。 是對侵權責任的集中規定,也是從法律層面對民法通則的細化。 共列舉了11種侵權行為類型和準侵權行為類型,涉及產品缺陷、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絡侵權、動物致人損害等。 填補了一些“權利空白”,與當前其他法律

2、法規規范沖突時,可按法律淵源及法律適用原則優先適用,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責任構成:四要件 適用范圍:一般侵權行為 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 共同過錯,數加害人負連帶責任 受害人混合過錯,減輕加害人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 免除原告對被告過錯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 適用:以法律特別規定為限 醫療事故 建筑物等設施、擱置物、懸掛物致害 危險(無過錯)責任原則 公平(衡平)責任原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包括,違法行為:作為和不作為 損害事實:客觀真實性、確定性、可補救性、損害損失? 因果關系:直接和間接 主觀過錯:故意、過失,侵權責任法

3、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元化的問題 醫療事故的概念: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過錯歸則原則。 醫療事故vs醫療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侵權責任法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銜接 鑒定問題,賠償問題,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條例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主要差別,大致相同的賠償項

4、目,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醫療損害責任條款解讀,發展歷史,1987年6月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4月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辦法 2010年7月1日全國人大發布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概況,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醫療損害責任位于第7章,共11條,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錄,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

5、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本章內容,歸責原則 患者知情同意權 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 醫療機構過錯的推定 醫療產品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免責事由 病歷資料的查閱復制 患者隱私保護 制止過度檢查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條款解讀-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于:執業醫師在注冊的執業地點所進行的診療行為。否則屬于非法行醫。例如:電話、私自外出、非注冊地點出診,條款解讀-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

6、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損害主要是針對第二條規定的18項民事權益:9項人身權,9項財產權。 主要相關項: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所有權、財產權,條款解讀-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適用于機構、人員合法注冊。未注冊、跨科目、跨專業職業不是本條規定的, 其判定責任時不能依據 本法律。多數情況下會 以非法執業認定,如此 就涉及刑法,就不僅僅 是賠償可以解決的責任了,條款解讀-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

7、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過錯歸則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包括過失和故意。 無過錯責任:只考慮損害結果,不考慮對錯,條款解讀-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的主體是醫療機構,不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雇

8、員。 醫療機構的責任是過錯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因果關系仍然是必備的條件,并非只要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條款解讀-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的自愿原則可以作為公民知情同意權的基本法律依據之一。 1994年頒

9、布實施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分別以國務院令、衛生部令的形式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做了原則約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釋,1998年頒布實施的執業醫師法和2002年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醫方的告知義務,同時也在法律上賦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權,并且規定更為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 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

10、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知情同意(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

11、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知情同意(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二十三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經治醫師和術者簽名等,案例:04年6月患者就診,診斷為“左眼復發性結膜囊腫(術后復發)”,行左眼脂肪瘤切除術。7月出院,感覺到左眼上瞼下垂,不能睜眼。 左上瞼下垂系左上瞼提肌損傷所致。 鑒定:診斷和治療原則無不當,左眼上瞼下垂屬術后并發癥。 經查:術前未明確將術后

12、可能產生上瞼提肌斷裂的并發癥告知患者 未明示術后風險,致使患者喪失選擇手術與否的機會,并造成嚴重后果,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醫療關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醫療活動所含風險的權利和獲得恰當、合理治療的權利(合理與否應以現有醫學水平及相關法律、法規、診療常規為標準)。應詳盡告知風險并征得同意,進行恰當、合理治療。 患者對手術的同意及對手術后果的接受應當建立在對手術風險充分認識的基礎上,否則不能視為真正意義上的同意,告知形式,高度注意義務,告知簽字順位,近親屬:祖父母孫,即直系三代 遵循:由內向外,與授權不沖突。 簽字順位:患者本人近親屬(法定代理人)關系人,條款解讀-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

13、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本條明示醫院的緊急救治義務:即患者的緊急救治權力。非緊急情況,醫院不能擅自決定救治病人。另外需注意定語部分。 對負責人與授權的負責人的理解 醫院授權決策制度的建立 本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達意志,也無近親屬陪伴,又聯系不到近親屬的情況,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拒絕采取醫療措施的情況,患方拒絕合理醫療行為的應對措施,進行二次告知,重新征求意見并記錄 如果是患者本人做出明顯不合理選擇 原則上只能尊重患者的意見,但應詳細記錄 如果是

14、患者的監護人做出的不合理選擇 鑒于其違法在先,可以不聽其意見 一般情況尋求司法介入,緊急情況決斷處置 醫院一切處置須以不與患方發生暴力沖突為前提,條款解讀-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明示了處理流程。 緊急性加上知情權補足性,使醫院行為具有免責行為。 病危通知書-醫務科(總值班)-主管院長(帶班領導)-院長(否則需要授權,孕婦李麗云案例,孕婦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進醫院。她的呼吸、心臟處于衰竭狀態,胎心正常。(16:00) 孕婦心衰加劇,需要手術。院方立即準備好手術

15、室,并叫來了麻醉師。 孕婦清醒狀態下對剖腹產手術搖頭,手指肖志軍,示意聽從肖志軍意見。 家屬拒絕,并在病歷上簽字“拒絕剖腹產手術生孩子,后果自負”。( 16:30) 撥打110,警察到現場證實關系,并急請神經科醫生確認肖志軍精神狀態 醫院啟動高危孕產婦綠色通道,讓患者免費入院,血氧驟降為52%。實施氣管插管輔助呼吸,再與家屬交代病情,家屬拒簽。 醫院緊急上報北京市衛生系統各級領導 患者煩躁,意識不清,瞳孔對光反應遲鈍。醫生立即聯系手術室,準備就地剖宮,家屬拒絕并阻檔。 彩超顯示胎死宮內。 (18:24) 孕婦最終呼吸、循環衰竭,心跳停止( 19:25,李麗云事件的反思,診斷、治療方案盡到合理診

16、療義務 患者本人知情同意盡告知義務 患者授權委托被授權人肖志軍 被授權人進行書面意思表達(明確表達) 以上完成了最基本的 診療義務(但還不夠!) 是否有資格代表患者行使權力? 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醫院盡到緊急救助義務 對癥治療、合理治療,貫穿整個診療過程 上報:分散風險,條款解讀-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比較難確定的事項,是一個動態比較的東西,可操作性太大了,對醫院十分的不利。 一種理解是:用同層次的醫療機構水平橫向比較(專科?特色?區域發展?)。 判斷當時的醫療水平,必要時可以適當考

17、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條款解讀-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條款解讀-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院中:診斷有懷疑,醫院有進一檢查的設備未查;應該手術,且以前做過,這次沒有做;非本科病,未請其他專科會診;應建立的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出現真空或缺失; 院后:出院醫囑交代簡單,一種藥吃到底;注意事項不清(外固定等);預見性不足,轉院無陪同 操作:各司其職,謹守職責,充分交代,做好記錄,本條

18、是關于如何界定醫務人員過錯的規定。 醫務人員的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故意容易理解。如何界定過失是本條的主要著眼點,“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體現了侵權法的重要概念,即注意義務。 這是界定過失的基準。 如果一個人能夠合理的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對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那么,一般情況下他應對可能受到其損害的人負有注意義務,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就是應當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盡到診療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診療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的有關要求。然而,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并非與合法合規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可從完全不同的兩個極端考慮、分析。 關鍵是看是不是

19、其他的醫務人員一般都不會犯這種錯誤。 因此,本條的診療義務可以理解為一般情況下醫務人員可以盡到的,通過謹慎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避免患者受到損害的義務。(作為醫師對于患者的癥狀應予以注意,并在依當時的醫學知識考慮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確定治療方法及程度,在萬全的注意之下實施治療:最善注意義務,此外,醫療糾紛解決的時間可能較長,判斷是否盡到了診療義務,應當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診療水平為參照。 是否考慮地區、資質等因素差異,應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規定了具體要求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一般都應當遵守,不應當因地區、資質的不同而有差異,特別是基本性操作。當然對于有些

20、診療行為,如地區性特殊疾病可考慮因素差異。 這要求醫務人員認真對待患者的利益,改變慣性思維,重新審視已有慣例的合理性,條款解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條款解讀-第五十八條,依據本法第54條,醫療損害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只有在本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患方在訴訟中,能證明醫方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醫方不能證明損害

21、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醫方在致患方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過錯推定即舉證責任倒置”。推定直接認定,對可以直接推定的事件進行了規定。 不用做醫療鑒定的,法庭直接就可判定! 例:非執業人員;跨科診療;推諉病人;查房不及時;傳染病人未隔離造成同室病人損害;不能提供病歷(失竊、找不到了);患者出院后修改病歷(改醫囑);病歷資料缺失,本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問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定義務 與條例第二條的銜接 對本條的理解適用將成為醫患雙方處理醫療糾紛的新焦點 立法者認為,醫務人員有過錯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診療規范畢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搶救危

22、機患者等特殊情形,醫務人員可能采取不太合規范的行為,但如果證明案子當時情況下,該行為是合理的,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后兩項規定的情形,一方面反映了醫療機構的惡意,一方面使患者難于取得相關證據資料,這是再讓患者舉證已不合理。故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條款解讀-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將患者的權益歸為消費權益。 將醫療機構當作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條款解讀-第五十九條,

23、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是醫療機構和供應商的連帶責任,但不是連帶責任,只是給患者方便的請求權,充分保護患者的權益。 在日后的訴訟上多會只告醫院,條款解讀-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

24、液提供機構追償。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醫院可以免責事由。 醫療機構的追償增加了運營成本,應提前預防。 鋼板事件的反思:如果追償敗訴呢?是否同時成為被告,條款解讀-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的比較,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

25、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條文解讀,此條是關于醫療機構免責情形的規定。 侵權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免責情形和減責情形的內容,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侵權法雖然沒有規定醫療意外是免責事由,但是,既然構成醫療意外,就說明醫療機構沒有過失,既然沒有過失,醫療機構當然就不承擔責任。因此,即使沒有明文規定醫療意外為免責事由,但由于醫療損害責任以過錯責任

26、為原則,醫療意外沒有過失,應該也就沒有責任,醫療意外與并發癥,醫療意外是指因醫務人員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無法避免的醫療損害后果。通常是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引起的。 醫療意外的特征: 1、醫務人員對損害后果不存在過失 2、損害后果難以防范,并發癥的特征:可以預料得到。 能想到的,也想到了; 采取相應的措施去避免; 不可避免的發生; 防止進一步擴大的措施,骨科血栓形成,立法者解釋:(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正確理解本項規定,需同第二款的規定相結合。立法過程中有意見認為若無第二款的規定,會使第一項的規定太過絕對。因為現實情況中

27、,不配合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僅僅是患者一方的過錯,如在醫務人員盡到合理的說明告知義務和診療義務的前提下,患方仍不配合治療的情況;也可能是混合過錯,如既有患方的不配合,也有醫務人員未盡合理的告知義務與相應的診療義務的情形。因此不能籠統的一概而論。 判斷患方是否存在過錯的前提與關鍵,是醫務人員是否向患方履行了合理的告知義務。關于說明告知義務,本法第55條已經做了規定。只有在醫務人員已經合理盡到說明告知義務,且采取的診療措施并無不當,醫療機構才可完全免責,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本項規定了兩個要件 兩個要件均符合的情況下,對于患者的損害,醫療機構免責。 要件

28、一: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緊急性可以概括為兩類:一類是時間上的緊急性,他是指醫師的診療時間非常短暫,在技術上不可能做出十分全面的考慮及安排;二是事項上的緊急性,是指采取何種治療措施關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醫師做出緊急性的決斷。判斷是否構成緊急情況,除了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外,還要考慮一下兩個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傷病急劇惡化的威脅,這種威脅應當限定為對患者生命的威脅,而不能是對患者一般身體健康狀況的威脅;二是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脅是正在發生的和實際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要件二:僅僅是搶救受到生命威脅的患者的緊急情況,醫療機構是否能夠完全免除責任,還不能一概而論。在緊急情況下

29、,由于時間和治療措施的緊迫性,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同意往往不現實,如患者重度昏迷而其近親屬又不在現場,但救治急危患者又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職責之一,無正當理由拖延救治時間導致不良后果的,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此,本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但是56條只是回答了緊急情況下難以取得患方意見時,醫療機構是否可以治的問題。如果治的過程中產生損害,如心肺復蘇時致肋骨骨折并小量血氣胸,再如患者窒息時因來不及采用無菌條件下的氣管切開術,因情況緊急,醫務人員在醫院大廳實施氣管切開術后

30、導致感染。對于上述患者的損害,醫療機構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涉及第二個要件“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在理解本條第二項的內容時,需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相區別,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立法中認為這樣的規定太過絕對。此種情況下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責任,還要看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 如何判斷合理的診療義務。緊急情況下法律對醫生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相對低于一般醫療時的情形。具體而言包括四方面: 1.對患者傷病的準確判斷。這是正確實施治療措施的前提。如情況緊急,應當在采取控制患者傷病惡化的緊急措施后

31、,再做進一步的診斷治療,2.治療措施合理適當,包括治療措施與用藥。 3.謹慎履行說明告知義務。如果事前告知不可行,那么采取緊急措施后仍應告知。 4.將緊急治療措施對患者造成的損害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這一免責事由的規定是出于鼓勵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的需要。醫學科學的發展必須以醫務人員的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為前提,同時,由于醫療行業的高技性、高風險性和高未知性的特點,醫務人員的診療上的探索與創新可能會成功,但也可能失敗反而給患者身體帶來新的損害。對此,不能以是否治愈來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具有過錯,條款解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32、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按照規定填寫”一般指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要求填寫。 病歷所有權屬于醫院,是為了醫學發展的需要,醫院有保管義務,患者有查閱復制權。 以前是相關的規定、辦法,現在有了法定條文,條款解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明示了必須提供給患方的病歷

33、資料。均為客觀病歷范疇。 新增醫療費用項。日后需要將醫療費用明細存檔了。 規定了醫療費用屬于病歷資料。 醫囑、費用明細、病案首頁應該是統一的,不得隨意修改(目前存在認識、硬件、技術等問題)。 “等”:?還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病歷資料,提高醫院人員對待病歷的法律意識,病歷單純為醫院醫教研服務的時代已經結束,而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的原始證據作用及在醫保醫療付費時的憑據作用日顯突出。因此對病歷書寫質量的要求不再只是醫院加強醫療質量進行內部監督管理的需要,更關鍵的是病歷質量將面對的是來自廣大患者及社會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約束。 因此,醫務人員必須要重新

34、審視病歷的功能、作用和社會價值,樹立法律觀念,從法律的高度來看待,將其作為證據來對待,病歷復印,患者本人: 持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 復印內容、簽字 授權人: 1、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患者委托書; 3、患者與代理人關系的法定證明。 依職權身份: 1、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 2、單位函調證明,條款解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條款解讀-第六十二條,隱私泄露是管理不善; 環節與接口管理:病區內(醫辦室內未鎖門)、出院病歷回送(不及時、住院處內結賬滯留)、病歷歸

35、檔(只結賬不送病歷、技術缺陷)、病歷借閱(學生) 窗口行為:各種報告單放在窗口、婦產科檢查不關門窗、各種隱私部位的觀摩等。 門診診室內,條文解讀,關于隱私的保護,是民法上每個自然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具有普遍性,并非只存在與醫患關系之間,但是基于醫患關系的特殊性以及當前醫患糾紛中的現實矛盾,本法對這類特殊的隱私權保護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侵害的表現形式,一、泄露患者隱私 既包括將在診療活動中掌握的患者個人隱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為,也包括未經患者同意而將患者的身體暴露給與診療活動無關的人員的行為。 關于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和醫療機構教學需要的沖突,美國

36、于1974年制定了專門的隱私法,對患者隱私的保護是直接而強有力的,同時,美國的教學醫院管理制度也非常的規范,其通行做法是當患者入院時向其告知本院為教學醫院,以及見習教學對患者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則不得進行或者建議其轉院。患者及家屬的同意也并不是概括性的,不同的階段都要分別征求意見,二、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 涉及患者病史、病情、私人信息的醫學文書及資料一旦被披露,不但引起患者內心的精神痛苦,還往往會導致對患者社會評價的降低。實踐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情況也分為兩種: 一是出于醫學會診、教學或者傳染病防治的需要。 二是醫院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權的人公開

37、。 第一種情況下,不僅要考慮患者隱私權,也要兼顧醫學本身的特點以及醫療行業公益性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判斷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關鍵,就是看是否造成患者的損害,一般來說,如果注意隱去患者相關個人信息等,就不至于對患者造成損害,也就不導致侵權責任的產生。 對于第二種情況,則應加強醫療機構病案方面的管理,條款解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過度檢查,一般是指由醫療機構提供超出患者個體和社會保健實踐需求的醫療檢查服務。 特征: 為診療疾病所采取的檢查手段超出疾病診療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規律與特點。 采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 費用超出正常所需,條款解

38、讀-第六十三條,在法律上規定:醫院有不得實施過度檢查的義務。 這是個比較難于界定和管理的問題。 過度醫療問題,沒有對藥物進行規定。 病程記錄中如何“規避”。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導致患者喪失最佳治療時機或最佳治療方案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條款解讀-第六十三條,關鍵點:在于是否制定規范、遵循什么樣的規范、理由是否充足。 操作點:申請單、報告單、病程記錄 外傷糾紛事件的合理檢查和合理用藥問題。 違反診療規定是認定不必要檢查的依據。 要通過鑒定得出違反診療規范的結論,條款解讀-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

39、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宣示性條款。在這里醫療機構是受害人,未規定受侵害的賠償條款。 好在此次從法律層面進行了規定。以前相關的是個治安管理條例。 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學習侵權責任法 自己體會,1、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是“坎”,按照原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爭議案件須經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才賠償。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新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只要醫院和患者存在診療關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并且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40、。新法使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成為醫療訴訟的要件,2、“舉證責任倒置”變“誰主張誰舉證,2001年12月21日出臺并沿用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對由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只有證明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行為與對患者的傷害沒有因果關系才能免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3、醫療告知不詳醫院承擔責任,目前臨床上要求醫生只需要告知有醫療風險,要求不嚴;現在增加了內容,醫生還必須告知醫療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屬不同意剖宮產,并寫明“責任自負”,但醫生還要說明“不剖的風險、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時告知多個替代方案及其風險,并取得患方簽字,這實行起來有很大的難度。還有待相關法律、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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