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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010年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用于規定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適用于集團公司、分(子)公司及有管理關系的生產(基建)、經營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非電產業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和其他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 工會應依法組織員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和勞動防護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堅持預防與應急并舉,控制、減少和消除事故危害。第九條 集團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照本規定和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追究責任,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目 標第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總體目標:(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發生全廠停電或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電網瓦解、大面積停電事故。(三)不發生較大及以上設備損壞事故。(四)不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發生發電廠垮壩事故。(六)不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七)不發生較大及以上的施工機械事故。(八)不發生大面積供熱中斷事故。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控制:(一)企業(廠)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較大設備損壞和重大火災事故。(二)車間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第十二條 發電廠每年應實現3個百日無事故記錄。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要求。第三章 安全責任制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四)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并組織落實。定期主持安全生產分析會議,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十五條 各級分管副職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與技術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職責,各負其責,并實行下級對上級、下級單位對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第十七條 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對所轄法人單位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子公司應建立符合母公司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接受其監督、檢查和考核。第十八條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并依照規定履行職責。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照協議履行職責。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管理區域內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統一協調管理責任。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督機構一般由單位行政正職主管。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本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的領導。第二十一條 電力、化工、礦山、冶煉等生產性單位應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生產性車間應設專職安全員;其它車間和班組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建立由本單位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的三級安全網。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機構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和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熟悉生產過程、掌握一定安全生產技術、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的人員擔任。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督機構職責:(一)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等貫徹執行;組織或配合安全生產工作規程考試和安全網活動。(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三)監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整改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匯報。(四)會同工會、勞動人事部門組織編制本單位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五)參加和協助本單位或上級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監督事故“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罰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情況;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六)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貢獻者和事故有關責任人,提出獎勵和處罰意見。(七)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督人員職權:(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有權責令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有權做出停止工作或撤離工作人員的決定或建議。(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本單位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四)對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第五章 規程制度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措施等。在貫徹執行中可結合實際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各項規程制度:(一)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說明書,編制各類設備系統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或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執行。(二)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技術監督規程、制度,制定本單位的各工種檢修管理、技術監督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說明書,編制主、輔設備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或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執行。(三)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對本單位化學危險品登記建檔,建立健全運輸、使(領)用、保管等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或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四)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修訂、復查各項規程制度:(一)當上級規程制度,設備系統、反事故技術措施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各項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二)每年應對現行規程制度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局部修訂內容應書面印發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暫不需修訂的,應發布經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三)規程制度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書面公布。規程制度補充或修訂后,重新履行審批程序。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年公布現行有效規程制度清單,并按崗位配齊有關規程制度。第二十九條 發電廠等生產單位應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設備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運行崗位交接班制度中必須明確現場交接班的方式和內容,原則上運行人員應提前30分鐘進入現場檢查熟悉設備狀況。 第六章 安全生產計劃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安全性評價、技術監督、設備可靠性分析、運行分析、設備狀況分析等結論,每年組織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包括生產檢修計劃、技改計劃、生產培訓計劃、規程制度修訂計劃等。反事故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應作為安全生產計劃的重點內容,應明確費用投入的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等。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計劃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應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以安全監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制定。基建工程項目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計劃。第三十二條 反事故技術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及本單位事故防范對策應納入生產檢修計劃。第三十三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及本單位實際情況,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第三十四條 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防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涉及項目,應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的依據。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優先保證安全生產計劃所需資金的投入,并對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三十六條 生產部門應對照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制定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實施計劃,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并保證計劃的落實。第三十七條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存在的問題。第七章 教育培訓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員工安全培訓檔案。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程制度考試情況應及時錄入檔案。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新入廠員工實行廠、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第四十條 新上崗(包括轉崗)員工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一)運行人員(含調度、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生產規程制度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二)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學習和跟班實習。(三)直接從事生產作業和操作人員,必須經監護作業、操作,通過綜合測評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認定的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四十一條 在崗員工培訓:(一)定期對在崗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培訓活動。(二)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值班人員,應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安全工作規程、運行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三)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應對其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四)3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班人員,應經過仿真系統培訓。(五)所有員工應每年進行一次觸電現場急救培訓,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員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所有員工應掌握應急救護、逃生方式和應急裝備的使用方法。(六)從事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管理、使用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掌握危險化學物品性質、有關技術要求、安全使用方法及事故應急處理。(七)設備更新、改造等過程中,應對有關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設備安全技術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應急處理。(八)遵守國家有關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安排從事安全管理崗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參加繼續教育。第四十二條 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制度及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組織對其考試。考試不及格者,重新補考。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生產培訓中,應包含安全方面內容。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一)集團公司對分(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生產安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考試。(二)分(子)公司對所轄單位正副職負責人、正副總工程師及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二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考試。(三)生產經營單位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四)生產經營單位對從事運行、檢修、試驗的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年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文件公布有資格人員名單。年度內人員有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相關部門。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剖析本單位及外部典型事故案例,舉一反三,落實防范措施。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運用多媒體、廣播、企業網站、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常識和安全技術,開展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第八章 例行工作第四十七條班前會和班后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分析危險因素,布置相應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并做好記錄。班后會:總結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并做好記錄。第四十八條 安全日活動。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車間負責人應定期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第四十九條 安全分析會。集團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生產經營單位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存在薄弱環節,吸取事故教訓,研究、落實反事故措施。會議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第五十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生產經營單位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第五十一條 安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經常性進行安全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春季、迎峰度夏、秋季和防寒防凍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進行。檢查前應編制安全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本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安全檢查應結合安全性評價內容進行。第五十二條 安全簡報。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下發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第五十三條 集團公司每3-5年組織專家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一次安全性評價。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年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第九章 建設項目與施工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實行以建設單位為核心,施工單位為主體,相關方共同管理現場安全的工作機制,統一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安全工作。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安全負有全面管理責任。第五十五條 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成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第五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由建設單位負責召集成立。主任由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建設單位分管負責人、監理公司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建設單位各部門負責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負責人擔任。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在7天內做出相應調整。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一)貫徹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審批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重大措施。(二)批準并發布現場各承包方必須遵守的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實施細則。(三)審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解決議案。(四)協調承包方之間涉及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不替代承包方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每兩個月或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安監部門為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和安全管理歸口部門。其主要職責:(一)負責監督檢查各承包方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決議情況。 (二)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執行。(三)負責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四)建立現場安監部門之間信息網絡聯系制度,組織安全網活動。(五)提出對承包方安全考核與獎懲意見提交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批準執行。(六)完成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授權或交辦工作。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應實時掌握工程建設的安全情況,在管理區域內發生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無論其管理關系如何,必須立即向集團公司報告。第十章 發包工程和特殊用工第六十一條 涉及發包工程、臨時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發包工程和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明確管理要求,規范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內容、審批程序等。第六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在合同或安全管理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責任人;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及安全獎懲(包括安全保證金的扣罰及返還)等條款。合同或安全管理協議需經本單位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二)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及持證上崗情況。(四)承包方是否有相應工程項目的賠償能力。第六十五條 發包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任:(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二)對承包方全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組織對承包方員工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學習和考試。(三)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保存完整交底資料和簽字記錄。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灼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危險性場所作業,發包方應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審批程序的專項安全措施。(四)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事項。(五)發包工程中有多個承包方,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訂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包方負責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六)組織承包方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第六十六條 承包涉及電力生產檢修等工作的,承包方、發包方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工作票制度及有關要求。長期承包運行、維護和檢修工作的,發包方應對承包方技術負責人培訓考試,定期公布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第六十七條 工程開工前,承包方應向發包方交納工程總價一定比例安全保證金。在發生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合同條款中規定扣罰安全保證金。第六十八條 承包方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以制止、處罰,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六十九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發包方設備事故的,責任歸屬為發包方,并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第七十條 承包方在發包方管理區域內發生人身事故,發包方必須立即向集團公司報告。責任歸屬依據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結論確定。第七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對外發包工程項目。第七十二條 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臨時工分派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應由所在車間、班組負責管理,并承擔相應安全責任。第七十三條 臨時工從事危險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員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進入危險場所作業,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危險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復述,復述正確后方可開工。禁止臨時工在無監護下單獨從事危險工作。第七十四條 臨時工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企業員工同等對待。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企業員工相同。第七十五條 選擇勞務派遣用工模式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具有一定事故傷害賠償能力。第七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第七十七條 被派遣勞動者上崗時必須進行崗前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定期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禁止被派遣勞務者擔任本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第十一章 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預防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提供合格的勞動衛生保護用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健康及相關權益。第七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承擔責任。本規定所稱職業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員工在生產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努力使其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設置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分開原則。(四)保證具有職業危害車間、班組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等衛生設施。(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禁止使用被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品、材料,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督促、教育、指導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更換,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職業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防止發生職業病。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規定對接觸塵、毒員工(包括塵肺、鉛中毒、噪聲及其他職業病)進行職業病體檢。第十二章 重大危險源管理第八十八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第八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并制定實施方案。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要求,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報集團公司、分(子)公司。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定期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應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報告核銷。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現場檢測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記錄。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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