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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2011年7月1日通過)回顧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號決議設立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目的是為各國人民的利益,尤其是為發(fā)展中國家人民的利益,推進國際貿易法的逐漸協(xié)調和統(tǒng)一,注意到采購為大多數(shù)國家公共支出的一個重要部分,回顧其1994年12月9日第49/54號決議建議使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注意到1994年示范法已成為采購法改革方面的重要國際基準,其中載有著眼于采購過程實現(xiàn)競爭、透明度、公平、節(jié)省和效率的程序,又注意到盡管1994年示范法的價值已得到廣泛承認,但自示范法通過以來已出現(xiàn)新問
2、題和新做法,因而有理由對其案文加以修訂,認識到委員會2004年第三十七屆會議曾商定,增訂1994年示范法將有好處,以反映新做法,特別是公共采購領域使用電子通信產生的新做法,并借鑒在使用1994年示范法作為法律改革基礎方面取得的經驗,但注意不要偏離示范法所依據(jù)的基本原則,也不要修改已被證明有用的規(guī)定,注意到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已對1994年示范法修訂意見進行了應有的審議和廣泛協(xié)商,因此,擬稱作“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的示范法修訂本可望為法律、社會和經濟制度不同的各國所接受,又注意到示范法修訂本可望大大有助于建立協(xié)調統(tǒng)一的現(xiàn)代公共采購法律框架,促進在采購中節(jié)省費用,提高效率,增加
3、競爭,同時增進采購過程的廉正、公信度、公平和透明度,深信示范法修訂本將大大有助于所有國家,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加強其現(xiàn)有采購法律并制訂尚不具備的采購法,促進發(fā)展和睦的國際經濟關系,增進經濟發(fā)展,1.贊賞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擬訂并通過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草案;2.請秘書長向各國政府和其他有關機構轉遞示范法案文;3.建議所有國家使用示范法評估本國的公共采購法律制度,并在頒布或修訂其法律時考慮采納示范法的內容;4.要求委員會與活躍于采購法改革領域的包括區(qū)域組織在內的其他國際機構和組織進行更密切的合作和協(xié)調,以避免在公共采購法更新和協(xié)調統(tǒng)一過程中出現(xiàn)不可取的工作重復以及不
4、一致、不連貫或相互矛盾的結果;5.認可委員會秘書處增進公共采購改革相關法律活動的協(xié)調與合作的努力和舉措。序言鑒于政府議會認為宜對采購加以規(guī)范,以促進下列目標:(a)采購盡量節(jié)省費用,提高效率;(b)不論國籍促進和鼓勵供應商和承包商參加采購程序,從而促進國際貿易;(c)促進供應商和承包商為供應采購標的進行競爭;(d)規(guī)定對所有供應商和承包商給予公平、平等和公正待遇;(e)促進采購程序的廉正、公平和公信度;(f)采購相關程序具有透明度。茲頒布如下規(guī)定:第一章總則第1條適用范圍本法適用于一切公共采購。第2條定義為本法之目的:(a)“貨幣”包括貨幣記賬單位;(b)“直接招標”系指直接向一個供應商或承包
5、商或者向數(shù)目受限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招標。在資格預審程序或預選程序后向數(shù)目受限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招標不在此列;(c)“國內采購”系指根據(jù)本法第8條限于國內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的采購;(d)“電子逆向拍賣”系指供應商或承包商在規(guī)定期限內相繼提交更低出價,出價自動評審,采購實體選出中選提交書所使用的在線實時采購工具;(e)“框架協(xié)議程序”系指分兩階段進行的程序:第一階段甄選將加入與采購實體的框架協(xié)議的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或承包商,第二階段將框架協(xié)議下的采購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協(xié)議的一個供應商或承包商:(i)“框架協(xié)議”系指框架協(xié)議程序第一階段完成時,采購實體與一個或多個中選供應商或承包商訂立的協(xié)議;(i
6、i)“封閉式框架協(xié)議”系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協(xié)議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不可隨后加入的框架協(xié)議;(iii)“開放式框架協(xié)議”系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協(xié)議的當事人之外其他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或承包商可隨后加入的框架協(xié)議;(iv)有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xié)議程序”系指有不止一個供應商或承包商的開放式框架協(xié)議或封閉式框架協(xié)議下的程序,在訂立框架協(xié)議時無法充分準確確定的某些采購條款和條件將通過第二階段競爭加以確定或細化;(v)“無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xié)議程序”系指訂立框架協(xié)議時已確定所有采購條款和條件的封閉式框架協(xié)議下的程序;(f)“資格預審”系指本法第18條所規(guī)定的在招標之前確定合格供應商或供應商的程序;(g)“資格預審文件”
7、系指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法第18條印發(fā)的載明資格預審程序條款和條件的文件;(h)“預選”系指本法第49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在招標之前確定最符合相關采購的資格標準的有限數(shù)目供應商或承包商的程序;(i)“預選文件”系指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法第49條第3款印發(fā)的載明預選程序條款和條件的文件;(j)“采購”或“公共采購”系指采購實體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k)“采購合同”系指采購程序結束時采購實體與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或承包商之間訂立的合同;(l)“涉及機密信息的采購”系指本國采購條例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允許采購實體為保護機密信息采取措施并規(guī)定要求的采購;(m)“采購條例”系指根據(jù)本法第4條頒布的條例;(n)“采購實體”系指:
8、任擇案文一(i)從事采購的任何政府部門、機構、機關或其他單位,或其任何下屬機構或聯(lián)合體,但除外;和任擇案文二(i)政府用以指稱頒布國國家政府的其他詞語中從事采購的任何部門、機構、機關或其他單位,或其任何下屬機構或聯(lián)合體,但除外;和(ii) 頒布國可在本項中,必要時也可在其后各項中,填寫擬包括在“采購實體”定義內的其他實體或企業(yè)或其類別;(o)“社會經濟政策”系指本國采購條例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允許或要求采購實體在采購程序中考慮到的本國在環(huán)境、社會、經濟和其他方面的政策。頒布國可擴充本項,列入此種政策的示例清單。;(p)“招標”系指邀請投標、邀請遞交提交書,或者邀請參加征求建議書程序或電子逆向拍賣程序
9、;(q)“招標文件”系指采購實體印發(fā)的,載明特定采購的條款和條件的文件,包括此種文件的任何修正;(r)“停頓期”系指自發(fā)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要求的通知之時起算的期間,在此期間,采購實體不得接受中選提交書,供應商或承包商可以根據(jù)本法第八章對已經作此通知的決定提出質疑;(s)“提交書”系投標書、建議書、報盤、報價和出價的總稱或通稱,視語境需要,包括初步提交書或臨時提交書;(t)“供應商或承包商”依語境系指參加采購實體的采購程序的任何潛在當事人或任何實際當事人;(u)“投標擔保”系指采購實體要求供應商或承包商向采購實體提供的,用以保證履行本法第17條第1款(f)項所述任何義務的一項擔保,包括諸如銀
10、行保函、第三方擔保書、備用信用證、由銀行負主債務人責任的支票、現(xiàn)金押金、本票和匯票等安排。為避免疑義,本術語不包括任何履約擔保。第3條本國所承擔的與采購有關的國際義務和本國之內的政府間協(xié)定本法與本國根據(jù)或由于下列任何條約或協(xié)定而承擔的義務發(fā)生沖突的,應當以該條約或協(xié)定的規(guī)定為準:本條款括號內的案文與聯(lián)邦制國家有關,意在供這些國家考慮。(a)本國與一國或多國訂立的條約或其他形式的協(xié)定;或者(b)本國與一政府間國際金融機構訂立的協(xié)定,;或者(c) 聯(lián)邦制國家名稱聯(lián)邦政府與聯(lián)邦制國家名稱任何一個或多個地方政府之間訂立的協(xié)定,或者任何兩個或多個此種地方政府之間訂立的協(xié)定,但在其他所有方面,采購事宜仍應
11、由本法管轄。第4條采購條例受權頒布采購條例的機關或權力機構的名稱受權為實現(xiàn)本法目標和執(zhí)行本法規(guī)定而頒布采購條例。第5條法律文本的公布1.本法、采購條例和與本法所涉采購相關的一般適用的其他法律文本及其一切修正案文,應可迅速供公眾查取并加以系統(tǒng)保持。2.與本法所涉采購相關的具有先例價值的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應當公諸于眾。第6條未來可能采購活動的信息1.采購實體可以發(fā)布未來數(shù)月或數(shù)年計劃采購活動的信息。2.采購實體也可以預先發(fā)布未來可能采購活動的公告。3.根據(jù)本條發(fā)布的信息或公告不構成招標,不使采購實體承擔招標義務,也不賦予供應商或承包商任何權利。第7條采購過程中的通信1.按照本法要求傳遞采購過程中產
12、生的任何文件、通知、決定或其他任何信息,包括與第八章規(guī)定的質疑程序有關、在會議期間傳遞、或構成本法第25條規(guī)定的采購程序記錄一部分的任何文件、通知、決定或其他任何信息,所采用的形式應當能夠提供信息內容的記錄,并且能夠調取供日后查用。2.直接招標以及本法第16條、第17條第1款(d)項、第18條第6款和第9款、第41條第2款(a)項和第50條第2款至第4款述及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與采購實體之間的通信,可以使用不提供信息內容記錄的手段,條件是,隨即以能夠提供信息內容記錄且能夠調取供日后查用的形式,向通信的接收人發(fā)出通信確認函。3.采購實體應當在邀請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采購程序之初規(guī)定:(a)任何形式要求
13、;(b)采購涉及機密信息的,如果采購實體認為必要,確保在必要級別為機密信息提供保護所需要的措施和要求;(c)采購實體或其代表向供應商或承包商或者向任何人傳遞信息,或者供應商或承包商向采購實體或代表采購實體行事的其他實體傳遞信息的,通信所應采用的手段;(d)為滿足本法對書面信息或簽字的所有要求而應采用的手段;和(e)舉行任何供應商或承包商會議所應采用的手段。4.采購實體可以只采用供應商或承包商在特定采購情況下通常使用的通信手段。采購實體與供應商或承包商舉行任何會議,只應采用還能確保供應商或承包商在同一時段充分參與會議的手段。5.采購實體應當制定適當措施,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第8
14、條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參與1.供應商或承包商不論國籍均應當被允許參加采購程序,但采購實體基于本國采購條例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列明的理由決定根據(jù)國籍限制對采購程序的參加的除外。2.除本國采購條例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允許或要求外,采購實體不得為限制承包商或供應商參加采購程序而設定可能造成歧視或者區(qū)別對待供應商或承包商或者歧視其中某些種類的其他要求。3.在邀請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采購程序之初,采購實體應當聲明是否根據(jù)本條并且以何理由對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采購程序進行限制。任何此種聲明不得事后更改。4.采購實體決定根據(jù)本條限制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采購程序的,應當在采購程序記錄中載明采購實體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5.采購實體應
15、當根據(jù)請求向任何人提供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條限制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采購程序的理由。第9條供應商和承包商的資格1.本條適用于采購實體在采購程序任何階段確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2.供應商或承包商應當達到采購實體認為與特定采購情形相適合和相關的下列標準:(a)供應商或承包商擁有履行采購合同所必需的專業(yè)資格、技術資格和環(huán)境方面的資格、專業(yè)和技術能力、財政資源、設備和其他有形設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經驗和人員;(b)供應商或承包商符合本國所適用的道德標準和其他標準;(c)供應商或承包商具有訂立采購合同的法律能力;(d)供應商或承包商不是處于無清償能力、財產被接管、破產或結業(yè)狀況,其事務目前不是由法院或司法人
16、員管理,其業(yè)務活動未被中止,并且供應商或承包商未因上述任何狀況而成為法律訴訟主體;(e)供應商或承包商履行了繳納本國稅款和社會保障款的義務;(f)在采購程序開始前年期間頒布國列明該期間內,供應商或承包商及其董事或高管人員未曾被判犯有涉及職業(yè)操守或涉及假報虛報資格訂立采購合同的任何刑事罪,也未曾因中止或暫停資格的行政程序而被取消其他資格。3.在不損害供應商或承包商保護其知識產權或商業(yè)秘密的權利的前提下,采購實體可以要求參加采購程序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適當書面證據(jù)或其他資料,使采購實體得以認定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符合本條第2款述及的資格標準。4.有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的,應當在此種文件以及招標文件中
17、列出根據(jù)本條確定的任何要求,并應當將其同等適用于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除本法規(guī)定的標準、要求或程序外,采購實體不得對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規(guī)定其他標準、要求或程序。5.有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的,采購實體應當根據(jù)此種文件以及招標文件所列資格標準和程序對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進行評審。6.采購實體不得在其可根據(jù)本法第8條規(guī)定的任何標準、要求或程序之外,就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設定任何造成歧視或區(qū)別對待供應商或承包商或者歧視其中某些類別的標準、要求或程序,或者客觀上不合理的標準、要求或程序。7.雖有本條第6款的規(guī)定,采購實體仍可要求對遞交中選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為證明其有資格參加特定采購而提供的書面證據(jù)
18、進行公證。采購實體為此而規(guī)定的書面證據(jù)公證要求,不得超出本國法律對此類文書公證所規(guī)定的要求。8.(a)采購實體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所提交的關于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資格的資料有假或構成虛報,應當取消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b)采購實體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所提交的關于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資格的資料在實質性方面失實或在實質性方面不完整,可以取消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c)除本款(a)項所適用的情形外,采購實體不得以所提交的關于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資格的資料在非實質性方面失實或不完整為由取消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但是,供應商或承包商未能在采購實體提出要求后迅速補正此種缺陷的,可以取消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d)
19、供應商或承包商已根據(jù)本法第18條通過資格預審的,采購實體可以要求其按照原來對其進行資格預審時使用的同樣標準再次證明資格。供應商或承包商凡未能按要求再次證明資格的,采購實體應當取消其資格。采購實體應當迅速通知每一被要求再次證明資格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是否認可其所進行的再次證明。第10條關于采購標的說明以及采購合同或框架協(xié)議條款和條件的規(guī)則1.(a)有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的,此種文件應當載列采購標的說明;(b)采購實體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其將用以評審提交書的采購標的詳細說明,其中包括提交書被認為具響應性而必須達到的最低限要求,以及擬適用這些最低限要求的方式。2.有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的,除采購實
20、體根據(jù)本法第8條可以規(guī)定的任何標準、要求或程序之外,此種文件以及招標文件不得列入或使用可能限制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或進入采購程序的采購標的說明,包括基于國籍的任何限制。3.采購標的說明可以列入規(guī)格、平面圖、圖樣、設計、要求、試驗和試驗方法、包裝、標志標簽或合格證、符號和術語。4.可行情況下,采購標的說明應當客觀、實用、通用。采購標的說明應當規(guī)定該標的的有關技術特點、質量特點或性能特點。不得有任何對某一商標、商標名、專利、設計或型號、具體來源或廠商的要求或提及,除非沒有充分確切或易懂的方式可說明采購標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應寫上“或與其相當”之類的詞語。5.(a)有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的,在制訂擬
21、列入此種文件以及招標文件的采購標的說明時,應當采用與采購標的技術特點、質量特點和性能特點有關的現(xiàn)有標準化特征、要求、符號和術語;(b)在制訂采購條款和條件以及采購程序中將訂立的采購合同或框架協(xié)議的條款和條件時,以及有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的,在編制此種文件以及招標文件的其他有關內容時,應當適當考慮采用現(xiàn)有標準化貿易條款和標準化條件。第11條關于評審標準和程序的規(guī)則1.除本條第3款規(guī)定的標準外,評審標準應當與采購標的相關。2.與采購標的相關的評審標準可以包括:(a)價格;(b)貨物操作、保養(yǎng)和維修費用或工程費用;交付貨物、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務的時間;采購標的特點,如貨物或工程的功能特點和標的的環(huán)境
22、特點;以及采購標的的付款條件和保證條件;(c)涉及根據(jù)本法第47條、第49條和第50條進行采購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以及參與提供采購標的人員的經驗、可靠性、專業(yè)能力和管理能力。3.除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標準外,評審標準還可以包括:(a)本國采購條例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允許或者要求考慮到的任何標準;(b)本國采購條例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允許或要求給予國內供應商或承包商或者給予國產貨物的優(yōu)惠幅度或其他任何優(yōu)惠。優(yōu)惠幅度應當根據(jù)采購條例計算。4.所有非價格評審標準均應在可行范圍內力求客觀、量化并以金額表示。5.采購實體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具體說明:(a)中選提交書將根據(jù)價格確定,還是價格結合其他標準作為依據(jù)加以確定;(b)
23、根據(jù)本條確定的所有評審標準,包括根據(jù)任何優(yōu)惠作出修改的價格;(c)所有評審標準的相對權重,但根據(jù)本法第49條進行的采購除外,在此種采購中,采購實體可以按重要性遞減順序列出所有評審標準;(d)評審程序適用這些標準的方式。6.在評審提交書和確定中選提交書時,采購實體只應采用招標文件中列明的標準和程序,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公布的方式適用這些標準和程序。凡不是根據(jù)本規(guī)定列明的標準或程序,一律不得采用。第12條關于采購估值的規(guī)則1.采購實體不得為限制供應商或承包商之間的競爭或者為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本法對其規(guī)定的義務而將采購業(yè)務分割,或者采用特定估值方法對采購進行估值。2.采購實體進行采購估值,應當包括采購合
24、同的最大估計總價值,或框架協(xié)議下所設想的整個期間所有采購合同的最大估計總價值,同時考慮到所有付酬形式。第13條關于文件語文的規(guī)則1.有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的,此種文件以及招標文件應當以頒布國列明其官方語文編制,除非采購實體在本法第33條第4款述及的情況下另有決定,并以國際貿易慣常使用的一種語文編制。2.有資格預審申請或預選申請的,申請書以及提交書可以分別以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以及招標文件的語文編寫和遞交,或者以此等文件所允許的其他任何語文編寫和遞交。第14條關于資格預審申請書、預選申請書或提交書的遞交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的規(guī)則1.資格預審申請書或預選申請書的遞交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應當在
25、資格預審邀請書或預選邀請書中列明,適用的,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中列明。提交書的遞交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2.資格預審申請書、預選申請書或提交書的遞交截止時間,應當以具體日期和時間表示,并應當給供應商或承包商編寫和遞交申請書或提交書留出足夠時間,同時考慮到采購實體的合理需要。3.如果采購實體印發(fā)對資格預審文件、預選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采購實體應當在必要時或者按照本法第15條第3款的要求,在資格預審申請書、預選申請書或提交書所適用的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展延該截止時間,以便給予供應商或承包商足夠時間在申請書或提交書中考慮到該澄清或修改。4.如果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或承
26、包商因超出其控制范圍的任何情形而無法在最初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之前遞交申請書或提交書,采購實體可以依其完全自由裁量權,在資格預審申請書、預選申請書或提交書的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展延所適用的截止時間。5.采購實體應當向每一個由采購實體提供了資格預審文件、預選文件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迅速發(fā)出任何展延截止時間的通知。第15條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供應商或承包商可以請求采購實體澄清招標文件。對于供應商或承包商提出的澄清招標文件的請求,只要是在提交書遞交截止時間之前的合理時間內為采購實體收到的,采購實體均應作出答復。采購實體應當在能夠使該供應商或承包商及時遞交提交書的時限內作出答復,并應當將澄清事項告知由
27、采購實體提供了招標文件的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但不得標明請求的提出者。2.在提交書遞交截止時間之前的任何時候,采購實體可以出于任何理由,主動或根據(jù)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澄清請求,以印發(fā)補充文件的方式修改招標文件。補充文件應當迅速分發(fā)給由采購實體提供了招標文件的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并應當對這些供應商或承包商具有約束力。3.如果根據(jù)本條印發(fā)一項澄清或修改,導致在邀請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采購程序之初發(fā)布的信息變成實質上不準確的信息,采購實體應當以發(fā)布原信息的同樣方式,在同一登載處發(fā)布經修改的信息,并應當按照本法第14條第3款的規(guī)定展延提交書的遞交截止時間。4.采購實體召開供應商或承包商會議,應當編制會議議事錄
28、,載列會上提出的澄清招標文件的請求以及采購實體對這些請求作出的答復,但不得標明請求的提出者。采購實體應當迅速將議事錄提供給由采購實體提供了招標文件的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以便使這些供應商或承包商能夠在編寫提交書時考慮到議事錄的內容。第16條資質信息和提交書的澄清1.在采購程序的任何階段,采購實體可以要求供應商或承包商為協(xié)助確定資格或進行提交書審查和評審而對資質信息或提交書作出澄清。2.采購實體應當糾正在提交書審查期間發(fā)現(xiàn)的純粹計算錯誤。采購實體應當迅速將任何此種糾正通知發(fā)給遞交了有關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3.不得謀求、提議或允許對資質信息或者對提交書作出實質性改變,其中包括為了使不合格的供應商
29、或承包商合格或者使不具響應性的提交書具響應性而作出的改變。4.不得在采購實體和供應商或承包商之間就資質信息或提交書進行任何談判,也不得在依本條要求澄清之后根據(jù)所作澄清對價格作出任何改變。5.本條第4款不適用于根據(jù)本法第49條、第50條、第51條和第52條遞交的建議書。6.根據(jù)本條產生的通信一律載入采購程序記錄。第17條投標擔保1.采購實體要求遞交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投標擔保的:(a)此種要求應當適用于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b)招標文件可以規(guī)定,投標擔保出具人和(可能提出的)投標擔保保兌人,以及投標擔保的形式和條件,必須是采購實體所能接受的。在國內采購情況下,招標文件還可以規(guī)定應由本國出具
30、人出具投標擔保;(c)雖有本款(b)項規(guī)定,只要投標擔保和出具人在其他方面符合招標文件中列明的要求,采購實體不得以投標擔保不是本國出具人出具為由拒絕該投標擔保,除非采購實體接受此種投標擔保將違反本國法律;(d)在遞交提交書之前,供應商或承包商可以請求采購實體確認所提出的投標擔保出具人可否被接受,采購實體要求提出保兌人的,可以請求采購實體確認所提出的保兌人可否被接受;采購實體應當對此種請求迅速作出答復;(e)確認所提出的出具人或可能提出的保兌人可被接受,并不排除采購實體以出具人或保兌人(兩者視情況適用)已無清償能力或者已在其他方面失去信譽為由,拒絕該投標擔保;(f)采購實體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具體說
31、明對出具人以及對所要求的投標擔保的性質、形式、數(shù)額和其他主要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要求。凡是與遞交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行為直接或間接有關的要求,只可涉及以下方面:(i)在提交書遞交截止時間之后撤回或修改提交書,或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在該截止時間之前撤回或修改提交書;(ii)招標文件要求簽署采購合同而未能簽署采購合同;并且(iii)未能在中選提交書被接受后提供所要求的履約擔保,或者未能遵守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簽署采購合同的其他任何先決條件。2.下列情形中有一種情形先發(fā)生,采購實體即不得對投標擔保金額提出主張,并應當迅速退還或者促成退還擔保文書:(a)投標擔保期滿;(b)采購合同生效,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履
32、約擔保的,還提供了履約擔保;(c)采購被取消;(d)在提交書的遞交截止時間之前撤回提交書,除非招標文件規(guī)定不得撤回。第18條資格預審程序1.采購實體可以進行資格預審程序,以期在招標之前確定合格的供應商和承包商。資格預審程序應當適用本法第9條的規(guī)定。2.采購實體進行資格預審程序,應當在采購條例所確定的出版物上登載資格預審邀請書。除非采購實體在本法第33條第4款述及的情況下另有決定,否則還應當在國際上登載資格預審邀請書,以便使國際供應商或承包商能夠廣泛查取。3.資格預審邀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采購實體的名稱和地址;(b)采購程序中擬訂立采購合同或框架協(xié)議的主要必要條款和條件的概要,包括所需供
33、應貨物的性質、數(shù)量和交貨地,擬實施工程的性質和地點,或者服務性質和服務提供地,以及希望或要求的供貨時間、竣工時間或提供服務時間;(c)符合本法第9條規(guī)定的用以確定供應商或承包商資格的標準和程序;(d)本法第8條要求作出的聲明;(e)資格預審文件的索取方式和索取地點;(f)采購實體對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任何費用,以及資格預審之后對招標文件收取的任何費用;(g)收取費用的,資格預審文件以及資格預審之后的招標文件的付費方式和付費幣種;(h)資格預審文件以及資格預審之后的招標文件所使用的一種或幾種語文;(i)資格預審申請書的遞交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以及提交書的遞交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以已經知道為前提
34、),兩者均須符合本法第14條的規(guī)定。4.供應商或承包商凡是根據(jù)資格預審邀請書請求提供資格預審文件并支付了可能對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的,采購實體均應向其提供一套資格預審文件。采購實體對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價格,只能是向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資格預審文件的工本費。5.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關于編寫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說明;(b)關于供應商或承包商證明其資質必須提交的任何書面證據(jù)或其他資料的要求;(c)在沒有中間人介入的情況下,采購實體負責就資格預審程序與供應商或承包商直接通信并直接接收供應商或承包商來信的一名或多名官員或雇員的姓名、職稱和地址;(d)對本法、采購條例和與資格預審程序直接
35、相關的其他法律條例的提及以及這些法律條例的出處;(e)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法和采購條例可能就資格預審申請書的編寫和遞交以及就資格預審程序規(guī)定的其他任何要求。6.對于供應商或承包商提出的澄清資格預審文件的請求,只要是在資格預審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之前的合理時間內為采購實體收到的,采購實體均應作出答復。采購實體應當在能夠使該供應商或承包商及時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時限內作出答復。對于任何請求作出的答復,凡有理由認為可能與其他供應商或承包商有關的,應當一并發(fā)給由采購實體提供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但不得標明請求的提出者。7.采購實體應當就每一個遞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作出決定。采
36、購實體作出此種決定,只應適用資格預審邀請書和資格預審文件中列明的標準和程序。8.只有通過了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才有資格繼續(xù)參加采購程序。9.采購實體應當迅速通知每一個遞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是否通過了資格預審。采購實體還應當根據(jù)請求向任何人提供所有通過了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10.采購實體應當迅速向每一個未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告知未獲通過的原因。第19條取消采購1.采購實體可以在接受中選提交書之前的任何時候取消采購,在本法第22條第8款述及的情況下,還可以在中選提交書已獲接受之后取消采購。采購實體不得在決定取消采購之后開啟任何投標書或建議書。2.采購實體取消采
37、購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載入采購程序記錄并迅速告知遞交了提交書的任何供應商或承包商。采購實體還應當以發(fā)布采購程序原信息的同樣方式,在同一登載處迅速發(fā)布取消采購的公告,并應當將作出該決定時仍未開啟的任何投標書或建議書退還給遞交了這些投標書或建議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3.除非取消采購是采購實體不負責任或拖延行為造成的,否則采購實體不應僅因其援用本條第1款而對遞交了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負賠償責任。第20條否決異常低價提交書1.如果采購實體確定,價格結合提交書的其他構成要素相對于采購標的異常偏低,由此引起采購實體對遞交了該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履行采購合同能力的關切,采購實體可以否決該提交書,條件是采購
38、實體采取了下列行動:(a)采購實體已經以書面形式請求該供應商或承包商就引起采購實體對其履行采購合同能力關切的提交書提供細節(jié);并且(b)采購實體已考慮到該供應商或承包商在這一請求之后提供的任何信息以及提交書中列入的信息,但在所有這些信息的基礎上繼續(xù)持有關切。2.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條作出的否決提交書的決定及其理由,以及根據(jù)本條與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所有通信,均應載入采購程序記錄。采購實體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迅速告知有關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第21條以供應商或承包商利誘、不公平競爭優(yōu)勢或利益沖突為由將其排除在采購程序之外1.供應商或承包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購實體應當將其排除在采購程序之外:(a)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直接
39、或間接提議給予、實際給予或同意給予采購實體或其他政府當局的任何現(xiàn)任或前任官員或雇員任何形式的酬禮,或提議給予任職機會或其他任何服務或價值物,以影響采購實體在采購程序方面的行動或決定或實施的程序;或者(b)該供應商或承包商違反本國法律規(guī)定,有不公平競爭優(yōu)勢或利益沖突。2.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將供應商或承包商排除在采購程序之外的任何決定及其理由,應當載入采購程序記錄并迅速告知有關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第22條接受中選提交書和采購合同生效1.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則采購實體應當接受中選提交書:(a)根據(jù)本法第9條取消了遞交中選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b)根據(jù)本法第19條第1款條取消了采購;(c)根據(jù)
40、本法第20條以價格異常偏低為由否決了評審結束時確定的中選提交書;或者(d)根據(jù)本法第21條列明的理由將遞交中選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排除在采購程序之外。2.采購實體應當將其擬在停頓期結束時接受中選提交書的決定迅速通知每一個遞交了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通知書應當至少包含下列內容:(a)遞交中選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和地址;(b)合同價格,或者,價格結合其他標準作為依據(jù)確定中選提交書的,合同價格以及中選提交書的其他特點和相對優(yōu)勢概要;并且(c)根據(jù)采購條例的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列明的停頓期期限。停頓期應當自本款規(guī)定的通知書向遞交了提交書的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發(fā)出之日起算。3.采購合同有下列情形
41、的,不應當對授予采購合同適用本條第2款:(a)采購合同是無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xié)議程序下的采購合同;(b)合同價格低于采購條例中列明的閥值;或者(c)采購實體判定出于公共利益緊迫考慮必須在沒有停頓期的情況下進行采購。采購實體關于存在此種緊迫考慮的決定以及作出該決定的理由,應當載入采購程序記錄。4.停頓期期滿后,或者,無停頓期的,在確定中選提交書之后,采購實體應當迅速向遞交了該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發(fā)出接受中選提交書的通知書,除非法院名稱或者頒布國指定的有關機關的名稱另有裁定。5.除非要求有書面采購合同和(或)報請另一機關批準,否則,在向有關供應商或承包商發(fā)出接受通知書時,符合中選提交書條款和條件
42、的采購合同即告生效,條件是通知書發(fā)出時提交書仍然有效。6.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書已獲接受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簽署一項符合被接受的提交書的條款和條件的書面采購合同的:(a)采購實體和有關供應商或承包商應當在向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發(fā)出接受通知書后的合理時間內簽署此項采購合同;(b)除非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購合同必須報請另一機關批準,否則采購合同一經有關供應商或承包商和采購實體簽署即告生效。從向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發(fā)出接受通知書至采購合同生效,這段時間內采購實體和該供應商或承包商均不得采取任何行動阻撓采購合同的生效或履行。7.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購合同必須報請另一機關批準的,在獲得批準之前,采購合同不得生效。招標文件應當具體指
43、明在接受通知書發(fā)出后獲得批準估計需要的時間期限。未能在招標文件具體指明的時間內獲得批準的,不應展延招標文件中列明的提交書有效期或本法第17條所要求的投標擔保的有效期,除非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展延該有效期。8.提交書已獲接受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未能按要求簽署書面采購合同,或者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任何履約擔保的,采購實體可以取消采購,也可以決定根據(jù)本法和招標文件中列明的標準和程序,從其余仍然有效的提交書中選出下一份中選提交書。在后一種情況下,本條的規(guī)定應當經變通后適用于該提交書。9.本條規(guī)定的通知書以本法第7條規(guī)定的任何可靠手段迅速、正確地發(fā)給或以其他方式交給或轉給供應商或承包商時,或者交給有關機關轉交供應商或承
44、包商時,即為已經發(fā)出。10.在采購合同生效并且供應商或承包商按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時,即應迅速向其他供應商或承包商發(fā)出采購合同通知,列明已訂立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和地址及合同價格。第23條采購合同和框架協(xié)議的授標公告1.采購合同生效時或者訂立框架協(xié)議時,采購實體應當迅速發(fā)布采購合同或框架協(xié)議的授標公告,列明被授予采購合同或框架協(xié)議的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以及采購合同的合同價格。2.本條第1款不適用于合同價格低于采購條例中列明的閥值的授標。采購實體應當定期、累積發(fā)布此種授標的公告,每年至少一次。3.采購條例應當就本條所要求的公告發(fā)布方式作出規(guī)定。第24條保密1.在采購實體與供應商
45、或承包商的通信或者與任何人的通信中,如果不披露信息是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或者披露信息將違反法律、將妨礙執(zhí)法、將損害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正當商業(yè)權益,或者將妨礙公平競爭,則采購實體不得披露任何此種信息,除非法院名稱或頒布國指定的有關機關的名稱下令披露該信息,在此種情況下,該信息的披露須符合此種命令規(guī)定的條件。2. 內容披露給其他競標供應商或承包商,或未被允許接觸此類信息的其他任何人。3.采購實體與供應商或承包商之間根據(jù)本法第48條第3款和第49條至第52條進行的任何討論、通信、談判和對話均應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或者法院名稱或頒布國指定的有關機關的名稱下令,否則任何參與此種討論、通信、談判或對
46、話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與這些討論、通信、談判或對話有關的任何技術信息、價格信息或其他信息。4.在不違反本條第1款的要求的情況下,采購涉及機密信息的,采購實體可以:(a)對供應商或承包商規(guī)定旨在保護機密信息的要求;并且(b)要求供應商或承包商確保其分包商遵守旨在保護機密信息的要求。第25條采購程序的書面記錄1.采購實體應當保持采購程序記錄,其中應包括下列內容:(a)采購標的簡要說明;(b)遞交了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和地址,以及訂立了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和地址及合同價格(使用框架協(xié)議程序的,還有訂立框架協(xié)議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和地址);(c)關于采購實體就通
47、信手段和任何形式要求作出的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d)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法第8條限制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采購程序的,關于采購實體規(guī)定此種限制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e)采購實體使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法的,關于采購實體使用此種其他方法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f)采購使用電子逆向拍賣方式的,或者采購涉及作為授予采購合同之前的一個階段的電子逆向拍賣的,關于采購實體使用此種拍賣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以及關于拍賣啟迄日期和時間的信息;(g)使用框架協(xié)議程序的,關于采購實體使用框架協(xié)議程序和所選擇的框架協(xié)議類型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h)根據(jù)本法第19條第1款取消采購的,關于這方面和
48、采購實體作出取消采購的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i)采購程序中考慮任何社會經濟政策的,關于這些政策及其適用方式的詳細說明;(j)未適用停頓期的,關于采購實體決定不適用停頓期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k)根據(jù)本法第八章提出質疑或上訴的,重新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議申請書副本以及上訴書副本(酌情適用),以及在相關質疑程序或上訴程序中或者在這兩種程序中作出的所有決定的副本及其理由;(l)有資格預審文件或預選文件的,關于澄清資格預審文件、預選文件或招標文件的任何請求及相應答復的概要,以及這些文件所作任何修改的概要;(m)有資格預審申請或預選申請的,關于遞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書、預選申請書或提交書的供應
49、商或承包商具備資格或缺乏資格的資料;(n)根據(jù)本法第20條否決提交書的,關于這方面和采購實體作出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o)根據(jù)本法第21條將供應商或承包商排除在采購程序之外的,關于這方面和采購實體作出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p)根據(jù)本法第22條第2款發(fā)出的停頓期通知書的副本;(q)根據(jù)本法第22條第8款,采購程序導致授予采購合同的,關于這方面及其理由的說明;(r)合同價格以及采購合同其他主要條款和條件;已訂立書面采購合同的,合同書副本。(使用框架協(xié)議程序的,還有框架協(xié)議主要條款和條件概要,或者所訂立的任何書面框架協(xié)議副本);(s)每項提交書的價格,以及其他主要條款和條件概要;
50、(t)提交書評審概要,包括根據(jù)本法第11條第3款(b)項給予的任何優(yōu)惠,以及采購實體否決拍賣期間提出的任何出價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u)根據(jù)本法第24條第1款或者根據(jù)第69條援用信息披露條款除外情形的,援用除外情形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v)采購涉及機密信息的,根據(jù)本法第24條第4款對承包商或供應商規(guī)定的任何保護機密信息的要求;和(w)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或采購條例應載入記錄的其他內容。2.本條第1款(a)項至(k)項述及的記錄部分,應當在中選提交書被接受后,或者在采購被取消后,提供給請求得到此種記錄的任何人。3.在不違反本條第4款的情況下,或者除本法第42條第3款規(guī)定的披露外,本條第1款(p)項至(t
51、)項述及的記錄部分,應當在關于中選提交書被接受的決定已為遞交了提交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知悉后,根據(jù)請求提供給這些供應商或承包商。4.除法院名稱或頒布國指定的有關機關的名稱下令并按此種命令規(guī)定的條件予以披露外,采購實體不得披露:(a)采購程序記錄內的信息,不披露此種信息是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或者披露此種信息將違反法律、將妨礙執(zhí)法、將損害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正當商業(yè)權益,或者將妨礙公平競爭;(b)與提交書審查和評審有關的資料,但本條第1款(t)項述及的概要除外。5.采購實體應當根據(jù)本國采購條例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記錄、歸檔并保存與采購程序有關的一切文件。第26條行為守則應當頒布采購實體官員或雇員行為
52、守則。行為守則除其他事項外,應當涉及防止采購中的利益沖突,并酌情涉及規(guī)范采購負責人員相關事項的措施,例如,特定采購中的利益關系申明、篩選程序和培訓要求。所頒布的此種行為守則應可迅速供公眾查取并加以系統(tǒng)保持。第二章采購方法及其使用條件;招標辦法以及采購通知第一節(jié)采購方法及其使用條件第27條采購方法1.采購實體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采購:各國可以選擇不將本條列出的所有采購方法納入本國立法,但無論如何都要規(guī)定適當?shù)倪x擇范圍,其中應包括公開招標。關于這個問題,參見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頒布指南。各國可以考慮是否對某些采購方法提出須報請指定機關批準這一要求。關于這個問題,參見頒布指南。(a)公開招標;
53、(b)限制性招標;(c)詢價;(d)不通過談判征求建議書;(e)兩階段招標;(f)通過對話征求建議書;(g)通過順序談判征求建議書;(h)競爭性談判;(i)電子逆向拍賣;和(j)單一來源采購。2.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七章的規(guī)定進行框架協(xié)議程序。第28條適用于選擇采購方法的一般規(guī)則1.除本法第29條至第31條另有規(guī)定外,采購實體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2.采購實體可以使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法,但只能是本法第29條至第31條規(guī)定的采購方法,對此種其他采購方法的選擇應當顧及有關采購的情形,并應當在實際可行的限度內求得最大程度的競爭。3.采購實體使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法,應當在本法
54、第25條要求的記錄中載列關于采購實體使用此種方法所依據(jù)的理由和情形的說明。第29條本法第四章采購方法(限制性招標、詢價、不通過談判征求建議書)的使用條件1.符合下列條件的,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45條使用限制性招標方式進行采購:(a)采購標的因其高度復雜性或專門性只能從數(shù)目有限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處獲得;或者(b)審查和評審大量投標書所需要的時間和費用與采購標的價值不成比例。2.所采購的現(xiàn)成貨物或服務并非按采購實體特定說明專門生產或提供,并且已有固定市場的,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46條使用詢價方式進行采購,但采購合同的估計價值必須低于采購條例列明的閥值。3.采購實體需要在建議書的技術、質量和功效特
55、性審查和評審完成之后才對建議書的財務方面單獨進行審議的,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47條使用不通過談判征求建議書的方式進行采購。第30條本法第五章采購方法(兩階段招標、通過對話征求建議書、通過順序談判征求建議書、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的使用條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48條使用兩階段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a)采購實體經評價認定,為了使采購實體的采購需要達致最滿意的解決,需要與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討論,細化采購標的說明的各個方面,并按照本法第10條要求的詳細程度擬訂采購標的說明;或者(b)進行了公開招標而無人投標,或者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法第19條第1款取消了采購,并且根據(jù)采購實體的
56、判斷,進行新的公開招標程序或者使用本法第四章采購方法將不可能產生采購合同。2.經頒布國指定的審批機關的名稱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49條使用通過對話征求建議書的方式進行采購:頒布國希望以預期控制措施限制此種采購方法的使用的,似可考慮頒布括號內的條文。(a)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法第10條擬訂采購標的詳細說明不可行,而且采購實體經評價認定需要與供應商或承包商對話才能使其采購需要達致最滿意的解決;(b)采購實體尋求為科研、實驗、研究或開發(fā)目的訂立一項合同,但合同所涉貨品產量足以確立該貨品的商業(yè)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發(fā)費用的除外;(c)采購實體認定,所選擇的方法是最適合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
57、的采購方法;或者(d)進行了公開招標而無人投標,或者采購實體根據(jù)本法第19條第1款取消了采購,并且根據(jù)采購實體的判斷,進行新的公開招標程序或者使用本法第四章采購方法將不可能產生采購合同。3.采購實體需要在建議書的技術、質量和功效特性審查和評審完成之后才對建議書的財務方面單獨進行審查,而且采購實體經評價認定需要與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順序談判才能確保采購合同的財務條款和條件為采購實體接受的,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50條使用通過順序談判征求建議書的方式進行采購。4.在下列情況下,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51條的規(guī)定進行競爭性談判:(a)對采購標的存在緊迫需要,使用公開招標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競爭性采購方法都
58、將因使用這些方法所涉及的時間而不可行,條件是,造成此種緊迫性的情形既非采購實體所能預見,也非采購實體辦事拖延所致;(b)由于災難性事件而對采購標的存在緊迫需要,使用公開招標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競爭性采購方法都將因使用這些方法所涉及的時間而不可行;或者(c)采購實體認定,使用其他任何競爭性采購方法均不適合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5.在下列特殊情況下,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52條的規(guī)定進行單一來源采購:(a)采購標的只能從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獲得,或者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擁有與采購標的相關的專屬權,所以不存在其他合理選擇或替代物,并且因此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購方法;(b)由于災難性事件而對采購標的存在極端緊
59、迫需要,使用其他任何采購方法都將因使用這些方法所涉及的時間而不可行;(c)采購實體原先向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采購貨物、設備、技術或服務的,現(xiàn)因為標準化或者由于需要與現(xiàn)有貨物、設備、技術或服務配套,在考慮到原先采購能有效滿足采購實體需要、擬議采購與原先采購相比規(guī)模有限、價格合理且另選其他貨物或服務代替不合適的情況下,采購實體認定必須從原供應商或承包商添購供應品;(d)采購實體認定,使用其他任何采購方法均不適合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或者(e)向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采購系實施本國社會經濟政策所必需,條件是向其他任何供應商或承包商采購不能促進該政策,但須經頒布國指定的審批機關的名稱批準,并且事先發(fā)布公告并
60、有充分機會進行評議。第31條電子逆向拍賣的使用條件1.符合下列條件的,采購實體可以根據(jù)本法第六章的規(guī)定使用電子逆向拍賣方式進行采購:(a)采購實體擬訂采購標的詳細說明是可行的;(b)存在著供應商或承包商的競爭市場,預期有資格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將參加電子逆向拍賣,從而可確保有效競爭;并且(c)采購實體確定中選提交書所使用的標準可以量化,且可用金額表示。2.采購實體可以在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酌情使用的采購方法中,使用作為授予采購合同前的一個階段的電子逆向拍賣。采購實體還可以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在有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xié)議程序中為授予采購合同而使用電子逆向拍賣。只有滿足本條第1款(c)項規(guī)定的條件,才可使用本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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