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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2 -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 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圖紙范圍內土建(包括重型鋼結構工程)、裝飾裝修、機電安裝(包括給排水工程、動力工程、采暖工程、空調工程、強電工程、消防電及弱電工程預留預埋)工程的施工總承包。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300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投標文件中承諾的質量目標) 五、合同價款 金額: ¥: 元(人民幣) (大寫)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解釋順序為: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5投標書及其附件 6. 本合同通用條款 - 3 -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賬 號: 賬 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 4 -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 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 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 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 5 - 1.1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 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 24 小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 及 規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 6 - 3.3 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 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 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 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 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 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 7 - 6、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 的 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 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 48 小時 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 7 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 后 48 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 24 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 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 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 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 發包人同意。后 - 8 - 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 (1) 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 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 發包人應做的 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可以將 8.1 款 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 承包 人 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 度統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 - 9 - 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 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 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 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 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 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 48 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 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 處理 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 處 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 48 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處 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 48 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 人 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 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 - 10 - 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 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 工期延誤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 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 14 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 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 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 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 - 11 - 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 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 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 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 24 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 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 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 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 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 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 12 - (2)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 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 24 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 時 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 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 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 14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 , 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 事故 處 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 合同價款及調整 - 13 -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 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 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 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 (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的停工累計超過 8 小時; (4) 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應當在 23.3 款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 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 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 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 7 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 知 后 7 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 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 7 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 以 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 24 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 人應 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 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 7 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 8 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 14 - 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 14 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 23 條確定 調整 的合同價款,第 31 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 )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 15 天起 計算 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 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 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 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 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 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 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 15 -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 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 24 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 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 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 14 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 更 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 部門 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 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 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 - 16 - 分享。 30、 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 確定變 更 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 14 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 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 14 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 14 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 14 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 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 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 28 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 14 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 意見。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 28 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 14 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 28 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 29 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 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 32.1款至 32.4 款辦理。 - 17 -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 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 28 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 收 到竣工結算價款后 14 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 告及結算資料后 56 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 28 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 質量保 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 質量保修期; (3) 質量保修責任; (4) 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 18 - 35、 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 24 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 (2) 本通用條款第 26.4 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 本通用條款第 33.3 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 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 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條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 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 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 索賠事件發生后 28 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 28 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關資料后,于 28 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工程師在收 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 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 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 3)、( 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 36.2 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 19 - 37、 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 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 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48 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 和 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 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 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 14 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下列方法分別承擔: - 20 -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 停工 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 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 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 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 擔保 41.1 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 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 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21 - 43、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 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 4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 24 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 保護 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 的 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 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 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 處置 方案,工程師收到 處置 方案后 24 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 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 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 26.4 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 56 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 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 44.2、 44.3、 44.4 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 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條款第 34 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 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 22 - 46、 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 23 -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按照協議書相應條款 。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_/_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 3.3 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 見招標文件第二卷 。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 _按照項目需要 _。 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 _按需要另議 。 _ 4、 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_開工前七日內提供 8 套圖紙 , (含竣工圖 5 套) 。 _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執行 通用條款 第 4.2 條。 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工程師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_ 職務: _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 _在本合同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發包人的合理要求,對本工程的質量、進度、 安全 等方面監理以及各方面關系的協調。 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_/ _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 名: _ 職務: _ 職權: _合同或監理授權委托書以外的職權 _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_/_ - 24 -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7.2 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必須與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否則視為違約。項目經理資質為一級,任項目經理五年以上,技術負責人專業必須為土建專業,施工經驗五年以上;項目經理為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為高級職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類似工程業績。 7.3 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必須以全部時間指導施工文件的編制和組織工程的實施,如果項目經理在施工期間,要暫時離開現場 1 天以上,須征得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并任命合適 的項目經理代表,書面通知總監理工程師;若暫時離開 3 天以上,須征得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意,并任命合適的項目經理代表,書面通知總監理工程師。 7.4 承包人派駐本工程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文件提供的不一致時,發包人處罰承包人合同價款的 2%違約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非發包人提議,承包人擅自更換本工程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 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 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更換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 若承包方拒不履行,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 8、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 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開工前施工現場具備開工條件。 (2) 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開工前七日內 將水源、電源 及通訊線路 提供至現場紅線內 。 _ (3) 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_開工前七日內開通。 _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_開工 前 七日內,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供,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承包人在施工中做好保護工作。 _ (5) 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開 工前辦理完成施工許可證及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證件、批件,并交承包人一份。由承包人辦理的證件、批件,承包人必須及時辦理。 _ (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開工前七日內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供并現場交驗,辦理簽證 _ (7)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發包人提供圖紙七日內會審圖紙,并對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_ - 25 -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執行通用條款。 _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根據需要 另議 。 8.2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 辦理的工作: 根據需要 另議 。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約定 的 時間和要求完成 以下 工作: (1) 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_ 根據工程實際,需要時雙方協商 。 _ (2)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_開工前提供本工程總進度計劃;開工后每周 一 提供上周完成工作量及下周進度計劃,每月 25 日前提供當月完成工作量及下月施工進度計劃和資金需求計劃,所 有報表一式五份,除書面形式上報外,還應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供相應電子文檔。 (3)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_自費提供和維護所有燈光、護板、柵欄、警告信號和警衛,并對工程進行保護,且為公眾提供安全和方便。 (4) 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監理、跟蹤審計分別提供施工場地辦公的房屋及設施,且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含水電費)。 (5)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聲管理等手續: _承包人必須遵守所在地的法規,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的管 理。 _ (6)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_ 承包人負責承包范圍內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費用承包人承擔 。 (7) 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_由承包人提出具體保護措施和價格,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 _ (8) 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 _承包人負責施工場地清潔衛生工作,并達到文明工地的要求,并承擔該費用。 (9) _承包人必須與設備安裝及其他施工分包單位相互配合,并根據需要在施工時負責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圖紙預留和預埋的工作 。 ( 10)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做好發包人指定專業分包隊伍的協調、管理工作; ( 11)施工場地內所需的水、電、通訊等管網、線路,承包人自行解決,達到施工要求的標準,滿足施工的需要。 ( 12) 承包人在隱蔽管線前,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準確的管線圖,且隱蔽后在敷設管線位置處劃 - 26 - 線示意,并對準確性負責。 ( 13)承包人配備專職工程資料管理人員,確保工程資料的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確保工程資料符合合同條件 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并及時轉交給發包人。 ( 14)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承包人在收到全部施工圖 紙、技術資料和發包人代表組織的設計交底后 15 天內提供。 如果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經批復的施工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后 7 天內確認 _。 _ 10.2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_ _/_ 13、 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_承包人應合理安排人員保證節假日、農忙季節正常施工,嚴格按照發包人工期進度計劃要求,否則因工期延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條款約定或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情況,其他任何情況,工期不得延誤。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誤期時間從規定竣工日期到承包人的全部工程實際竣工日期之間的天數(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實際竣工日期以參建各方通過驗收,以驗收證書時間為準。誤期賠償費率根據招標文件。 四、質量與驗收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等級:合格。工程質量的評定以國家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為依據 ,該規定不全的 ,可執行有關國家、省、行業標準。因承包人達不到質量標準 ,除了要承擔修理、返工或改建等違約責任外,發包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賠償損失。 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質量問題或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整改,直至合格,并可視情況給予該分部分項工程款的 2%進行罰款。 - 27 - 15.2 雙方對質量有爭議,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 37 條處理。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5.3 承包人對合同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技術措施; (2)提供和組織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使其符合標準與規范、設計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并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參加竣工驗收,組織分包人參加工程驗收; (5)承擔質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6)承擔的其他工程質量責任。 15.4 承包人應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本合同簽訂后 14 日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 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程序和貫徹質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7、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按照國家有關標準以及監理工程師依據本項目的情況發出中間驗收指令 。 19、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的承擔: _工程本體內的試車費 由承包人承擔 _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3 承包人應保持 現場安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山東省、濟南市及發包人有關的安全文明生產規定,文明施工達到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達到濟南市“紅牌”工地標準 。 20.4 承包人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施工現場內人員的安全,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責任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5 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實施中保護現場附近的環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他因素對公眾或公眾財產等造成傷害或妨礙。 20.6 承包人要服從建設單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政府及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進點前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協議 。 21、安全防護 - 28 - 21.3 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條件,嚴格按照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的規定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自覺接受和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在合同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保持現場道路暢通、排水及排水設施暢通,實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 處理和設置必要的綠化帶; (3)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應分類存放; (4)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設施,保證現場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5)現場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施工垃圾必須采用相應的容器或管道運輸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 (6)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規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對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并應及時、如實報 告生產安全事故。承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1.4 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達到環境衛生部門的管理要求,為現場所有人員提供并維護有效的和清潔的生活設施,并在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的 14 天內,清理現場,運走全部施工機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場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潔整齊。否則,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處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額在扣除因而發生的各種支出之后,余額退還給承包人。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 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 本合同 價款采用 _第( 2) 種 方式確定。 (1) 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 不采用 。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不采用。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不采用 。 (2) 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a 承包人報價中的綜合單價報價,包括為完成工程量清單項目每計 量單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 ,為一次性固定綜合單價,遇有政策性調整文件,不再執行。采保費已經包含到綜合單價中,結算時不再另行計取 。 - 29 - b 措施項目費為根據招標圖紙及市場因素綜 合考慮措施項目費,措施項目報價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項目報價,包括為完成本工程項目施工必須采取的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投標人的措施項目費用為投范圍內工程措施項目費的一次性包死費用,不論任何因素均不再調整。 c 投標人報價時對列入“材料暫定價格明細表”的材料按暫定價格計入綜合單價,該價格并不作為結算價格,僅作為本次投標報價標準價,中標人必須在工程結算時按實際采購價格 (發包人認可的 )進行差價調整。 d 未列入暫定價的其他設備、材料由投標單位根據市場情況、風險因素及項目設計、質量要求競報。結算時不予調整。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應采 取招標方式,采購前應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必須參加承包人的招標活動。發包人有權供應“材料暫定價格明細表”以外的材料。發包人有權對材料的供應方式進行調整。 e 發包人對暫定價材料、設備部分保留自行采購權利,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結算時按暫定價從結算價款中全額扣除。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_ 不采用。 _ 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設計變更增加新的分部分 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工程數量可由承包人按本辦法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辦法計算,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設計變更減少了原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經承、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結算調整的依據。 設計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的變化,可由承包人按實際進行調整,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若無設計變更,核對后的工程量清單為結算清單,結算時不再調整。 由于設計變更,需調整綜合單價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按下列辦法執行: 1)工程結算時 ,當出現本次招標投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以外的項目時 ,綜合單價用以 下辦法進行結算 : 對于出現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其新生成的綜合單價按以下辦法進行確定: 如果投標書中有施工做法相類似的綜合單價時,用施工做法相同或相類似的綜合單價,如含材料因素的變動,在單價分析中置換主材材料價格,其他子項不動,作為此項目的綜合單價(新主材價格用當年發包人認可的市場價置換)。 若無施工做法相類似的綜合單價時采用如下方法確定: - 30 - a)執行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 2003 版及現行計算規則、山東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2004 版、山東省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2004 版以下簡 稱計價辦法。其中人工、設備材料單價、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套用投標人投標書中的人工、設備、材料(含規格型號、質量等級)、機械臺班單價取定表中的單價。投標人投標書中未有的設備、材料(含規格型號、質量等級)、機械臺班單價執行山東省建筑 /裝飾 /安裝工程價目表 (2006 年 )中相應單價。 b)管理費、利潤的取定執行本次招標投標人所報的管理費率和利潤率,并按計價辦法規定的辦法生成新的綜合單價。 c)新生成的綜合單價和計算程序報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2)設計變更減少了原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無論工程 量減少多少),綜合單價不變,其原有價款,結算時應給予扣除。 3)由于設計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的增加(無論工程量增加多少),綜合單價不變,其增加部分按中標的綜合單價。 結算時本工程措施費用包干使用,結算時不再調整。 其他項目清單中“招標人部分”的金額、“投標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項目費,應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工程預付款。簽訂合同后七日內預付合同總價的 20%。 扣回工程預付款的時間、比例: 從工程開始 后的第一個月開始,分五個月平均扣除,扣完為止。 _ 預付款支付時間 預付 款支付 時間應不遲于 合同簽訂后 7 天。 25、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向造價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 25 號,承包人將已完成工程量報告提交造價工程師,核定單一式 5 份,發包人、造價工程師、承包人各執一份,造價工程師應于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后 7 日內進行審核。發包人收到后 7 日內給予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并返回承包人一份。 承包人應 對發包人、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的審核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無正當理由 - 31 - 不參加審核,發包人可自行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有效,并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5.2 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方不予計量。 25.3 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 7 天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意見,并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過程等資料。造價工程師收到書面意見后,應立即會同承包人對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前確定計量結果,同時通知承包人、抄報發包人。承 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或發包人對計量結果有異議的,可提請政府造價管理部門 調解 。 25.4 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準。 25.5 工程量調整原則 25.5.1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有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工程量可由承包人按山東省建筑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2004 年)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辦法計算,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25.5.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有多余項目或設計變更減少了原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結算予以調整。 25.5.3 因設計變更引起分部 分項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的變化,可由承包人按實際進行調整,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25.6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 7 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或工程師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每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工程進度款,支付至發包人確認的上月已完施工產值的 80%,應付承包人上月進度價款 發包人確認的上月已完施工產值 80%-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款 _。工程竣工驗收后 20 日內支付至合同價款的 90%,應付承包人上月進度價款合同價款 90%-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款。工程結算審計結束后 30 日內支付至結算價的 95%,應付承包人價款審定施工產值 9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款。 5%保修金按質量保修書中第五條約定支付。 其他執行通用條款。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 32 - (1) 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_執行通用條款 。 _ (2)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_執行通用條款 。 _ (3) 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_執行通用條款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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