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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協議協議使用說明一、本協議為新設有限責任公司時,兩個以上投資人共同投資時使用。二、新公司成立后,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章程,但關于新公司的事務,須在新公司成立前約定,本協議即事前約定的最佳方式。三、新公司相關重要問題,諸如投資額,股權比例、治理結構、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利潤分配、合并分立解散、關聯關系等,都應以公司章程約定為準,而公司章程須以本協議為準。四、新公司成立后,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章程,但實務中,各地工商部門為其工作方便、快捷,多要求按其標準章程文本填寫備案,使各投資方自由約定的內容無法寫入公司章程中。作為變通方式,公司章程用工商部門標準文本,但最后寫明“本章程未規定的內容,依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協議履行,本章程與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協議約定不符之處,以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協議為準”,則本協議可成為實質上的公司章程。五、若采用前述方式使本協議成為實質意義上的章程,須注意本協議形式上的完備,以及與章程對應條款的連接。第一章公司基本情況第一條總則(一)為維護投資人(公司成立后即為股東)以及計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各投資人以及公司的實際情況,訂立本協議。(二)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投資人、投資人與投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是對公司、股東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三)公司成立后擬定的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注冊備案的法律文件,對本協議未約定的內容,對公司、股東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約束力;章程約定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章程未約定而本協議約定的內容,以本協議為準。【律師提示】1、前言部分可簡潔明了,也可根據各方實際情況寫明合作投資原因;2、與章程的效力部分,注意在擬定公司章程時相對應。第二條公司名稱、住所(一)投資各方合資設立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律師提示】1、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2、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3、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以預先核準的名稱為準。(二)公司經營場所在。【律師提示】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2、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3、公司登記機構須以住所為準。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經營期限(一)公司經營范圍為(如若與營業執照不符,以營業執照為準)。【律師提示】1、公司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為準;2、超出范圍經營有一定風險。(二)公司經營期限為年。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算,經營期滿前六個月視情況辦理繼續經營或解散手續。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為。【律師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有最低要求;2、注冊資本可分期繳付,但須注意首期比例與分期期限,最好明確約定;3、第三人代墊資金須了解相關風險。第二章投資者(股東)第五條投資者(股東)信息序號投資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注冊地址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注冊號1、2、3、4、5、【律師提示】1、注意股東法定人數限制;2、股東基本信息須清楚、準確、完整;3、有名義股東的情況下可考慮實際投資人列名與不列名的各種方式。第六條投資者(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一)出資方式與出資額、占注冊資本比例以貨幣元出資,占注冊資本;公司以設備出資,折價元,占注冊資本;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經評估作價元,占注冊資本;以知識產權出資,折價元,占注冊資本。【律師提示】1、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都可作為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2、非貨幣財產出資時是否需要評估應綜合考慮其費用與風險,包括市場行情變化帶來的價值變化風險;3、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法律規定標準;4、作為出資的財產產權不清晰會存在法律風險;5、出資比例應盡量避免各占50或各股東相加形成兩方各50的現象,以防公司股權僵局。(二)出資時間【律師提示】1、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2、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3、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4、注意比例規定與期限規定。(三)不能如期繳納出資的違約責任【律師提示】1、明確約定比無約定更好操作;2、可以約定各種不同的方式。第七條出資證明(一)公司成立后,在投資人履行規定的出資義務并取得相關驗資證明之日起向投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財產總額;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者工商注冊號、出資方式、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二)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者工商注冊號及住所;2、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比例;3、出資證明書編號。(三)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四)公司成立后股東名冊或/和出資證明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為準。【律師提示】1、公司成立后可以出具出資證明,出資證明須與注冊登記的一致,存在與實質出資不一致的風險;2、隱名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可能存在風險。第八條投資者(股東)的權利義務(一)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二)投資者(股東)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三)投資者(股東)按出資比例享受利益分配。(四)不參與管理的投資者(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律師提示】1、表決權與分紅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各投資者可協商確定;2、出資比例可分為約定與實繳,建議約定實繳與認繳不一致的變通方式;3、不參與管理的投資者應考慮知情權與監督權的實現方式。第九條公司設立事務承辦人的職責(一)全體投資者(股東)指定為公司設立事務承辦人,承辦人可親自也可委托他人辦理公司設立事務。【律師提示】1、指定一或兩人可提高效率;2、辦理公司名稱核準、驗資、登記等手續。(二)公司不能成立時,投資人資本的撤回【律師提示】1、公司存在不能成立的情況;2、但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有些資本已經到位或正在到位,約定如何撤回方便操作。(三)公司不能成立時,承辦人承擔的責任【律師提示】1、本協議投資者都為發起人,無此約定時,大家一起承擔,有約定即按約定,不同的角色須有自己的考慮;2、公司成立后,承辦人是否應得到額外的回報須同時考慮。第三章公司股權變動第十條股權轉讓(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律師提示】1、以上條款為法定內容,本協議可作不同約定;2、有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關系的可考慮在此作限制約定。第十一條股權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是否繼承股東資格,須股東會討論,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方可繼承股東資格。【律師提示】本條非必備條款;各投資者應充分考慮公司的人和性,確定應否有此約定,以及表決權比例。第十二條公司收購股權滿足法定的條件,股東提出請求,公司須收購該股東的股權。收購價格按條件計算。【律師提示】1、收購是法定的,條件不能自由約定;2、收購價格可事先約定或經評估。第十三條公司增資的優先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律師提示】增資認繳比例可事先約定。第十四條公司對外投資(一)公司對外投資單項達元以上,須決議通過;(二)公司對外投資最高不能超過元或公司注冊;【律師提示】1、對外投資額可自行約定;2、定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須看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權限結構;3、本條也可考慮寫入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中。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一)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須決議表決權通過。(二)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最高不能超過元。【律師提示】1、對外擔保額可自行約定;2、定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及通過的比例須看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權限結構;3、涉及到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有法律強制規定;4、本條也可考慮寫入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中。第四章公司機構第十六條股東會的組成及職權(一)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二)股東會的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律師提示】1、上述職權是參照法定內容,職權內容與范圍可由本協議或以后的章程約定;2、股東會職權須與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職權綜合考慮。(三)股東會的召開程序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舉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4、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5、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6、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7、對本條第(二)項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8、股東會股東的表決權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過半數通過有效;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律師提示】1、若公司較大,可另定股東會議事規則;2、會議通知時間可自行約定;3、表決權比例應與本合同第八條相對應;4、程序一經約定,須遵守,否則有致使決議無效的風險。第十七條董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一)董事會組成1、董事會成員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2、董事由辦法產生,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辦法產生;【律師提示】1、成員最好為單數,以防公司董事會僵局;公司較小,可只定執行董事;2、董事、董事長產生辦法可自行約定,比如指定,任期在三年內;3、若有國有投資主體須注意職工董事人數。(二)董事會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律師提示】1、上述職權是參照法定內容,職權內容與范圍可由本協議或以后的章程約定;2、董事會職權須與股東會職權綜合考慮。(三)董事會召開程序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董事;3、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4、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律師提示】1、若公司較大,可另定董事會議事規則;2、會議通知時間可自行約定;3、議事方法與表決程序可自行約定;4、程序一經約定,須遵守,否則有致使決議無效的風險。第十八條(總)經理及其職權(一)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二)經理的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律師提示】1、經理可由股東或董事擔任,也可外聘;2、經理職權應與董事會職權綜合考慮;3、財務負責人與總經理同為考慮重點;4、職權設置上須防范治理僵局。第十九條監事會及其職權(一)監事會組成1、監事會由人組成。2、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3、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律師提示】1、人員不得少于三人,不設監事會的除外;2、監事會應有職工代表;3、可自行約定主席產生辦法。(二)監事會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法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律師提示】1、監事會多由小股東組成,其職權大多不受重視;2、小股東若想實行真正的監督,須考慮職權的可行性;3、同時應避免職權過大影響公司運行。第二十條會計制度(一)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每年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二)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股東會。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財務情況說明表及會計報表附注;5、利潤分配表。(三)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四)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當是會計法中認可的會計人員,財務負責人負責保管企業的財務章、帳薄和原始憑證。第二十一條對大股東的特別約定【律師提示】1、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如有擔心,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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