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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業統計報表制度
(2017年統計年報和2018年定期統計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制定
珠海市統計局修訂
2017年12月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
《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統字(2017)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1月24日國家統計局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
過?,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統計局
2017年6月26日
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
文件的要求,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企業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
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
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統計信用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企業統計
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認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動。
企業統計信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統計調查、業務管理和執法檢查
等履職過程中獲取或制作的企業信息,具體是指:
(-)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負責人;
(二)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
(三)提供統計工作的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情況;
(四)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五)依法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六)統計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與統計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承擔法定的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四條企業統計信用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統計局負責全國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統計信用
信息管理系統,指導、監督全國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工作。
省級統計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組織、規范和監
督本行政區域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省級統計機構的部署,負責采集并及時更新
由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的企業統計信用信息,認定企業統計信用狀況,依法依規
公示企業統計失信情況。
國家統計局派出調查機構負責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所涉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工
作,及時將負責采集、認定的企業統計信用狀況與所在地有關部門共享。
第六條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分為統計守信企業、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一般失信企
業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第七條企業統計信用狀況的認定實行誰認定、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
國家統計局、省級統計機構可以根據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等方式獲取的企業
統計信用信息,直接認定企業的統計信用狀況。
第八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守信企業:
(一)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
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四)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數據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
調查制度的行為。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
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遲報統計資料;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低,違法數額較??;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后,一年內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違法數額較大;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
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五)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認定機構將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統計一般失信、統計嚴重失信的,
應當作出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認定日期、認定事由、
作出認定決定機構。
第十三條認定機構應當自作出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被認定為統計
信用異常、統計一般失信、統計嚴重失信的企業告知所被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
有陳述、申辯的權力。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企業,可以通過郵寄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
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
所無法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四條認定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一般失信和統計嚴重失信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
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公示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五條國家統計局在其網站建立統計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并與“信用中國”
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聯通,向社會公示統計一般失信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
,國、O
省級統計機構在其網站建立統計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職責范圍內統計一般失
信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并鏈接到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
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在本級或者上級統計機構網站向社會公
示統計一般失信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同時加載到省級統計機構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
欄。
第十六條統計一般失信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間,企業
認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請,經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核實后,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
企業信息,但公示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公示期間,企業整改不到位被查實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
并查實的,自查實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
對統計守信企業予以激勵;對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一般失信企業加強監督檢查;將統
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并按照《關于加快推進
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及《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
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實施聯合懲戒。
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一)對失信企業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
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二)依法依規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
(四)將失信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有關信息作為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審核的參考,從嚴
審核企業債券發行。
(五)暫停審批科技項目。
(六)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七)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八)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九)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十)依法限制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者限制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十一)對其進出口貨物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十二)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
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十三)將失信企業有關信息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據《出入境
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十四)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相關認證證書。
(十五)在審批保險公司設立時,將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失信狀況
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十六)在核準與管理相關外匯額度時作審慎性參考。
(十七)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十八)對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時,應當參考其統計信用狀況,
對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不予頒發政府榮譽;及時撤銷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獲得的榮譽稱
號。
(十九)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二十一)將失信人員有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在一定
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會計、統計等有關的工作,不能取得會計、統計等有關專業職稱。
(二十二)依法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董事、
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時,將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失信狀況作為重
要參考依據。
(二十三)將統計上嚴重失信行為作為投資等優惠性政策認定,金融機構評級授信、
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審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相關責任人考核、干部選任等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向采集、認定本單位統計信用的政府統計機構提出書面查詢申請,
查詢本單位的統計信用信息和統計信用狀況。政府統計機構應于15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采集、認定和公示的企業統計信用信息不
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采集、認定和公示的企業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應
當要求下級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統計機構采集和公示的企業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
的,有權要求統計機構予以更正。經核查確有錯誤的,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
予以更正或刪除。
第二十條企業對統計機構在公示企業統計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作出的
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與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推進信
用信息互認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政府統計
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依規予
以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的各級統計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局和國家調查隊。
第二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承擔法定的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其他單位,其統計信用管理參照本
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民間統計調查單位統計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
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從業人員
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統字12017〕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1月24日國家統計局第3次常
務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統計局
2017年6月30日
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
(試行)(摘錄)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
文件的要求,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統計從業人員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
數據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
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統計從業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
統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對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動。
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獲取或制
作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記錄,包括統計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統計信用行為信息。
(一)統計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職務、學歷或職稱、身份證號碼、
單位名稱、通信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二)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為信息包括:
L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
2.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3.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4.執行國家統計政令情況;
5.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處理情況;
6.其他與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四條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全國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全國統
一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系統,指導、監督各級統計機構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
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省級統計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制度,組織、
規范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省級統計機構的部署,負責采集和及時更新
由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記錄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信
用行為信息,依法依規公示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國家統計局派出調查機構負責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所涉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
信用檔案管理工作,及時將負責采集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為信息與所在地有關部門
共享。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保障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的安
全,不得將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信用檔案信息用于統計信用管理以外的目的。
第七條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為信息分為統計守信行為信息、統計警示行為信息
和統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八條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為信息管理實行誰采集、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
國家統計局、省級統計機構可以根據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等方式獲取的統計
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直接進行公示。
第九條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守信行為:
(一)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地提供統計資料;
(二)遵守統計資料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主動配合統計機構依法開展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四)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人員名單,也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
和統計調查制度行為。
第十一條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警示行為:
(一)提供統計資料不及時、不完整;
(二)未遵守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較輕;
(五)其他未遵守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一)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違法數額較大;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
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警示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七)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獲取統計從業人員警示行為、嚴重失信
行為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警示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獲取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之
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統計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單位名稱、
職務、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等。
第十七條國家統計局在其網站建立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示專欄,并鏈
接到“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
省級統計機構在其網站建立公示專欄,公示職責范圍內統計從業人員的嚴重失信行為
信息,并鏈接到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示專欄。
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的職責分工,在本級或者上級統計機構網站向社會
公示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同時加載到省級統計機構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
為信息公示專欄。
第十八條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間,統計從業人
員認真整改并提出申請,經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核實后,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
但公示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公示期間,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并查實的,
自查實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
對守信行為予以激勵,對出現警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統計從業人員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
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統計從業人員應當按照《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
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及《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
戒的合作備忘錄》實施聯合懲戒。
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一)對統計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的,按照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二)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三)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四)在審批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時,將統計領域失信狀況
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五)將統計上嚴重失信行為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基金、
期貨公司相關責任人考核、干部選任等的重要參考;
(六)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七)依法限制成為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
(八)將失信人員有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在一定期限
內不得從事與會計、統計有關的工作,不能取得會計、統計有關專業職稱;
(九)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時,應當參考其統計信用狀況,對失信人
員,不予頒發政府榮譽;及時撤銷失信人員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統計從業人員可以向采集、公示本人統計信用信息的政府統計機構提出書
面查詢申請,查詢本人的統計信用信息。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采集和公示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信
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采集和公示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的,
應當要求下級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統計機構采集和公示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信
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統計機構予以更正。經核查確有錯誤的,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
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刪除。
第二十二條統計從業人員認為統計機構在公示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信息工作
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與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推進統
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信息互認互用、協同共享。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的政府統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
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中的各級統計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局和國家調查隊。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
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
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
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廣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目錄
一、總說明.................................................................................2
二、報表目錄...............................................................................3
三、調查表式
(一)基層年報表式
1.調查單位基本情況(101-1表).....................................................5
2.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102-1表)...................................................8
3.財務狀況(C103表)..............................................................9
4.勞務分包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C104-3表)....................................10
5.主要業務活動收入(108表)......................................................11
6.信息化和電子商務應用情況(109表)..............................................12
(二)基層定報表式
1.調查單位基本情況(201-1表)....................................................13
2.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202-1表)..................................................15
3.財務狀況(C203表)..............................................................16
4.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C204T表)............................................17
5.房屋竣工面積及價值(C204-2表)................................................18
6..生產經營景氣狀況(C210表)......................................................19
(一)企業登記注冊類型.................................................................24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編碼...........................................................25
(三)建筑業行業分類及注釋(GB/T4754-2011)..........................................26
(四)廣東省各地級市、全國各省標準代碼................................................43
(五)房屋建筑分類目錄.................................................................44
(六)指標解釋及填寫說明
1.建筑業調查單位基本情況..........................................................45
2.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54
3.財務狀況........................................................................58
4.生產活動情況....................................................................63
5.信息化及電子商務情況............................................................71
一、總說明
(一)為了解全省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劃、進行經濟管理與
調控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的一部分,各地區和各部門應按照全國統一的統計范圍、計算方
法、統計口徑和填報目錄,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填報。本制度的調查內容包括各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
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門特殊需要的統計資料應通過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搜集,并避免
與國家統計調查相重復。
(三)統計范圍、內容和原則
1.統計范圍:2017年年報和2018年定期報表的統計范圍為各地市具有建筑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
建筑業企業(包括沒有工作量的建筑業企業)及所屬產業活動單位;省各有關部門(或企業)直屬的具
有建筑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建筑業企業資質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的資質管理辦法。
2.統計內容:建筑業企業基本情況,建筑業企業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
情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其報送單位為具有建筑資質等級的建
筑業企業,各地市統計局以及省各有關部門。
3.統計原則:轄區內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按照法人單位注冊地原則進行統計。
(四)本制度的表式按報告期別分為年報和定期報表。
(五)資料來源: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財務狀況表、房屋竣工面積及價值表及勞務分包建
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的統計資料取自具有建筑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的基層表和各地
市統計局及省各有關部門上報的綜合表資料。
(六)本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必須認真貫
徹執行。
(七)具有建筑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直接從網上報送;各地市統計局,省各有關部門
分別以電子郵件形式報送年報基層表數據和定報綜合表數據。
(八)本制度基層表和綜合表以“千元”為計量單位的指標,均不保留小數。
二、報表目錄
地市級統計機構
報告報送日期頁
表號表名統計范圍報送單位數據審核驗收、
期別及方式碼
上報截止時間
(一)基層年報表式
轄區內有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次年3月10日24次年4月5日24
法人單位
位時前網上填報時前
調查單位
101-1表年報5
基本情況
部門直屬的有總承包和專業承省有關部門或次年4月5日24
—
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企業時前電子郵件
轄區內有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次年3月10日24次年3月20日24
法人單位
從業人員位時前網上填報時前
102-1表及工資總年報8
部門直屬的有總承包和專業承省有關部門或次年3月20日24
額一
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企業時前電子郵件
轄區內有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次年3月10日24次年4月5日24
法人單位
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時前網上填報時前
C103表財務狀況年報9
部門直屬的有總承包和專業承省有關部門或次年4月5日24
—
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企業時前電子郵件
勞務分包
建筑業企轄區內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建筑次年3月10日24次年4月5日24
C104-3表年報法人單位10
業生產經業法人單位時前網上填報時前
營情況
主要業務轄區內有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次年3月10日24次年4月5日24
108表年報法人單位11
活動收入位時前網上填報時前
信息化和
轄區內有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次年3月10日24次年4月5日24
109表電子商務年報法人單位12
位時前網上填報時前
應用情況
(二)基層定報表式
調查單位轄區內有資質的建筑業法
201-1表季報法人單位免報一13
基本情況人單位
一季度季后9日,二一季度季后10
季度季后6日,三季日,二季度季后9
轄區內有資質的建筑業法
法人單位度季后10日12時前日,三季度季后
人單位
網上填報(四季度免12日12時前(四
報)季度免報)
從業人員
202-1表及工資總季報15
額一季度季后10日、二
部門直屬的有總承包和專季度季后9日、三季
省有關部門
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度季后12日12時前—■
或企業
單位電子郵件或傳真(四
季度免報)
地市級統計機構
報告報送日期頁
表號表名統計范圍報送單位數據審核驗收、上
期別及方式碼
報截止時間
轄區內有總承包和專業承季后18日18時前網季后20日18時前
法人單位
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上填報(四季度免報)(四季度免報)
C203表財務狀況季報部門直屬的有總承包和專季后20日18時前電16
省有關部門
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子郵件或傳真(四季—
或企業
單位度免報)
一季度季后9日,二一季度季后9日、
季度季后6日、二季二季度季后8日、
轄區內有總承包和專業承
法人單位度季后10日、四季度三季度季后11日、
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
季后7日12時前網上四季度季后8日
建筑業企業
填報18時前
C204-1表生產經營情季報17
一季度季后9日、二
況
部門直屬的有總承包和專季度季后8日、三季
省有關部門
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度季后11日、四季度一
或企業
單位季后8日12時前電子
郵件或傳真
一季度季后9日,二一季度季后9日、
季度季后6日、三季二季度季后8日、
轄區內有總承包和專業承
法人單位度季后10日、四季度三季度季后H日、
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
季后7日12時前網上四季度季后8日
房屋竣工面填報18時前
C204-2表季報18
積及價值一季度季后9日、二
部門直屬的有總承包和專季度季后8日、三季
省有關部門
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度季后11日、四季度一
或企業
單位季后8日12時前電子
郵件或傳真
一季度季后9日,一季度季后9日,
二季度季后6日,二季度季后8日,
生產經營景轄區內抽中的有資質的建
C210表季報法人單位三季度季后10日,四三季度季后11日,19
氣情況筑業法人企業(單位)
季度季后7日12時前四季度季后8日
網上填報18時前
三'調查表式
(一)基層年報表式
調查單位基本情況
表號:101—1表
制定機關:國家統計局
文號:國統字(2017)157號
2017年有效期至:2018年6月
101組織機構代碼□□□□□□□□一口
102單位詳細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口□□□□□□□□□□□□□□□口
行業類別
主要業務活動(或主要產品)
103123
行業代碼(GB/T4754-2011)□□□□行業代碼(GB/T4754-2017)□□□□
報表類別口
104A農業B規模以上工業B1規模以下工業C建筑業E批發和零售業
S住宿和餐飲業X房地產開發經營業F規模以上服務業H投資U其他
單位所在地及區劃
_______________?。ㄗ灾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_地(區、市、州、盟)______________縣(區、市、旗)
105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門牌號
單位位于: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
區劃代碼□□□□□□□□□□□□城鄉代碼□□□
單位注冊地及區劃
_______________?。ㄗ灾螀^、直轄市)______________地(區、市、州、盟)_________________縣(區、市、旗)
106_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門牌號
注冊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區(居委會)
區劃代碼□□□□□□□□□□□□城鄉代碼□□□
191單位規???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192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期末人數______________人其中:女性______________人
企業主要經濟指標
193營業收入_______________千元其中:主營業務收入___________千元資產總計____________千元
稅金及附加__________千元其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_____千元
201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___________2_0_2___開業(成立)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長途區號口□□口□
固定電話
203
移動電話□□□□□□□□□□□
傳真號碼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登記注冊類型□□□
內資港澳臺商投資外商投資
110國有159其他有限責任公司210與港澳臺商合資經營310中外合資經營
120集體160股份有限公司220與港澳臺商合作經營320中外合作經營
130股份合作171私營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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