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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律師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西方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舊中國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節新中國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第一節西方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一、西方國家律師制度的萌芽據史料記載,早在公元前5世紀至公元前4世紀,古希臘雅典已出現“雄辯家”的活動。由于他們的活動并沒有形成一種職業,訴訟代理人也沒有形成一個階層,因此,只應看做是律師制度的萌芽。二、西方國家律師制度的雛形(一)律師制度的雛形最早出現在羅馬奴隸制時期羅馬律師制度被認為是世界各國律師制度的初級形式。羅馬古代并沒有律師和律師制度,但其所謂“保護人”制度,與后世的訴訟代理相近,后來發展為律師制度。1.古羅馬的“保護人”制度。2.古羅馬的辯護士。3.羅馬律師制度的產生。(二)羅馬律師制度的特點1.實行“二元制”的律師制度2.取得律師資格的條件相當嚴格。3.律師業務范圍較為廣泛。4.律師的社會地位較高。羅馬律師一般都具有淵博的知識和雄辯的口才,備受社會的尊重和推崇。政界的權威人士多出自律師。(三)律師制度產生的條件任何社會現象的產生都有著深刻的階級根源和經濟根源。作為一種法律現象的律師制度的產生也不例外。律師制度起源于羅馬奴隸制國家也正是由于當時的羅馬存在一系列使律師制度產生的政治、經濟及法律條件。1.律師的活動有利于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2.律師的活動迎合了奴隸主階級參與市場貿易的需要。3.辯論式的訴訟結構使職業律師的出現有了可能。由于一系列因素和條件的存在,加之羅馬法學家有擔任法律顧問指導辦案的傳統,所以羅馬律師制度的產生是一種歷史的必然。三、西歐封建制時期的律師制度

(一)西歐封建制時期律師制度的衰落

(二)西歐封建制律師制度的復興

(三)資本主義律師制度的產生返回第二節舊中國律師制度的

產生和發展

一、中國古代律師現象探源(一)中國古代代理訴訟現象中國古代的訴訟代理現象,就代理目的及代理人的身份而言與現代的訴訟代理都大相徑庭。前者主要是為維護貴族特權而設立,后者的訴訟代理并不具有普遍意義。(二)古代訟師的代書活動中國古代有關訴訟的法律制度較為完備。直至清朝滅亡,千百年來,訟師始終沒有合法地位。二、清末從西方引進律師制度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仿效西方的律師制度,規定了律師資格、申請手續、照章宣誓、原被告律師的職責、對律師的懲罰、關于外國律師出庭辦案等內容,但這一法律草案未來得及批準頒行,清政府即被推翻。三、舊中國律師制度的發展(一)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律師制度(二)北洋軍閥政府時期的律師制度(三)國民黨政府的律師制度返回第三節新中國律師制度的

產生和發展新中國的律師制度是在砸碎舊的律師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頒布的一些條例,確立的辯護原則以及蘇聯社會主義國家的律師制度,都為新中國律師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新中國建立以后,我國徹底廢除了舊的司法制度,同時通過頒布法律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1957年下半年,《律師暫行條例(草案)》也被打入冷宮,新中國的律師制度被扼殺在搖籃里。“文化大革命”結束后,黨中央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大任務。1979年黨中央決定恢復和健全律師制度,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律師暫行條例》使我國律師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及律師參加訴訟活動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證。1992年2月,司法部發出《關于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建立業務協作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就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建立業務協作關系的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同年8月,司法部還發出了《關于我國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辦事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國內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到外國設立辦事機構1992年10月,司法部發布了《律師懲戒規則》。1993年12月,司法部發布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1994年7月,司法部發布了《律師事務所審批登記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管理辦法》,1995年2月,司法部發布了《關于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

規定》和《律師事務所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5年2月,司法部發布了《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法》頒布以后,為了保障《律師法》的順利實施,司法部頒布了一系列規章,包括《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管理辦法》、《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合

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1997年3月,國家計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司法部發布《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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