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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餐飲服務攤販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餐飲服務攤販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餐飲服務攤販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攤販。(三)基本原則1.合法合規原則:餐飲服務攤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相關管理規定,依法經營。2.食品安全第一原則:始終將食品安全放在首位,確保所提供的餐飲服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3.規范有序原則:通過明確經營規范和管理要求,引導餐飲服務攤販規范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4.便民利民原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充分考慮餐飲服務攤販經營的便利性,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滿足群眾生活需求。二、經營資質管理(一)登記備案1.餐飲服務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登記備案,提交以下材料:申請書,載明經營者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等信息;經營者身份證明復印件;食品經營相關設備、工具清單;主要食品及食品原料來源說明;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如租賃合同、場地證明等)。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備案,并發放登記備案憑證。登記備案憑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有效期等內容。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登記備案機關申請延續。(二)健康證明1.餐飲服務攤販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2.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治愈前,應當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三)食品經營許可1.餐飲服務攤販經營的食品屬于實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3.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三、經營場所與設施設備管理(一)經營場所要求1.餐飲服務攤販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點,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2.經營場所應當保持清潔衛生,地面平整、無積水,墻壁、天花板等應當采用無毒、無味、易清洗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潔和消毒。3.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處理區,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食品處理區應當分為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各區域之間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二)設施設備要求1.應當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設備,如冷藏、冷凍設備、貨架、貨柜、餐具消毒設備、食品加工工具、容器等。設備應當定期維護、清洗、消毒,確保正常運行和衛生狀況良好。2.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3.應當設置專門的洗手設施,配備足夠的洗手用品,如肥皂、洗手液等。洗手設施應當方便使用,且位置合理,與食品處理區相鄰。四、食品采購與貯存管理(一)食品采購要求1.應當從具有合法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并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進貨憑證應當包括供貨者的許可證編號、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的簽章等內容。2.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食品的感官性狀、標簽標識、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不得采購和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以及超過保質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3.禁止采購、加工和銷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二)食品貯存要求1.應當按照食品貯存條件的要求,分類分區存放食品。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2.貯存食品的場所應當保持通風良好,溫度、濕度適宜,防止食品發霉、變質、腐敗。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3.食品添加劑應當專人專柜(位)保管,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并做好記錄。五、食品加工制作管理(一)加工制作要求1.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食品加工制作,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加工制作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食品加工制作場所清潔衛生,加工制作過程中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加工制作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操作前應當洗凈雙手;加工制作食品時,應當燒熟煮透,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70℃以上;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制作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等需要低溫或者常溫貯存的特殊食品時,應當嚴格遵守相應的食品安全操作規范。2.餐飲服務攤販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類食品(不含醉蝦、醉蟹、醉蚶、醉螺、熗蝦等)。(二)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1.如需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的規定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2.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使用日期、使用范圍、使用量等內容,并留存相關憑證。六、環境衛生管理(一)日常清潔1.餐飲服務攤販應當保持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整潔,每天營業前后應當對經營場所進行清掃、清洗,清除垃圾、雜物和污漬。2.食品處理區內的設備、工具、容器等應當及時清洗、消毒,擺放整齊,保持清潔衛生。(二)垃圾處理1.應當配備專門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存放,并及時清理。垃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2.禁止隨意丟棄垃圾,不得將垃圾倒入下水道、河道等公共場所。(三)蟲害防治1.應當采取有效的蟲害防治措施,防止鼠、蠅、蟑螂等有害生物孳生??梢栽O置防鼠、防蠅、防蟑螂設施,如擋鼠板、滅蠅燈、粘鼠板、蟑螂藥等。2.定期檢查蟲害防治設施的有效性,及時清理蟲害尸體,避免污染食品。七、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一)人員培訓1.餐飲服務攤販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操作規范等知識。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餐飲服務攤販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加工制作、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等方面的知識。3.鼓勵餐飲服務攤販經營者自行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二)健康管理1.餐飲服務攤販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2.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治愈前,應當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3.餐飲服務攤販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記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培訓情況、體檢情況等信息。健康檔案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八、食品安全自查與風險防控(一)食品安全自查1.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經營活動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2.食品安全自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食品經營資質、經營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銷售等環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操作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環境衛生狀況是否良好;人員健康管理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等。3.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如實記錄食品安全自查情況,自查記錄應當包括自查時間、自查人員、自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內容,并留存相關記錄。自查記錄應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二)風險防控1.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對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防控。2.對于高風險食品,如易腐食品、生食類食品等,應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如縮短食品加工制作時間、控制食品貯存溫度、加強食品檢驗檢測等,確保食品安全。3.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九、監督管理(一)監管部門職責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餐飲服務攤販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服務攤販的登記備案、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違法行為查處工作。3.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服務攤販管理的相關工作。(二)日常巡查1.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餐飲服務攤販進行日常巡查,巡查內容包括經營資質、經營場所、食品采購、加工制作、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等方面的情況。2.日常巡查應當做好記錄,巡查記錄應當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對象、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等內容,并由巡查人員和被巡查對象簽字確認。3.對于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餐飲服務攤販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三)監督抽檢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餐飲服務攤販經營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檢,抽檢項目包括食品的感官性狀、營養成分、微生物指標、重金屬指標、食品添加劑指標等。2.監督抽檢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抽檢不合格的食品,應當依法查處,并督促餐飲服務攤販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四)投訴舉報處理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服務攤販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2.對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十、法律責任(一)違法經營的處罰餐飲服務攤販違反本管理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1.未取得登記備案憑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2.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實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食品經營活動的;3.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4.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5.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食品加工制作的;6.未履行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等義務的;7.經營場所環境衛生不符合要求的;8.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9.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二)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餐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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