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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與查找方法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5月16日第一次提出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并劃定了范圍。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秶鴦赵宏P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46號二00五年九月三日《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情況前后共進行了三次修訂:第一次,2005年9月26日印發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第二次,2015年12月3日,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法制化;第三次,2020年11月20日,應急管理部再次對煤礦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了修訂,頒布《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本次修訂后,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共計15條80項具體違法違規行為。3第一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6項)(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解讀:1.本條中“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礦(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產量,超出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幅度到達10%及以上的;“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是指煤礦單月的原煤產量占到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及以上的。2.本條中“原煤產量”,是指從煤礦中開采運輸出井(坑)的煤炭產品的總重量。查找方法:1.查閱資料:調度臺賬、生產調度例會紀要、會議記錄,以及調度、技術部門的相關資料,初步掌握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個數、工作面推進度和煤炭產量等信息。2.核實數據:首先核實回采工作面個數。通過查看采掘工程平面圖、采掘接續圖、隱患排查臺賬、調度記錄臺賬,以及生產區隊(采煤隊)的班前會臺賬(或生產記錄)等資料,核實回采工作面個數。其次核實回采工作面規格尺寸及推進度。根據采掘工程平面圖、地質說明書、采掘作業規程等資料,核實工作面推進度、傾向走向長度和煤層厚度等參數。3.驗證判斷:運用核實后的相關數據計算原煤產量,并與產量報表、銷售報表、財務報表等資料驗證,準確掌握礦井月度和年度產量。最后,通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判斷是否存在超能力生產。
(二)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解讀:本條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對本礦下達的生產計劃,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2.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對本礦下達的年度生產經營指標,經過成本核算,需要煤礦生產的原煤產量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才能完成的。7
解讀:本條中“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是指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23號)規定的最短時間。對盡管采取了限產措施,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仍不符合規定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根據《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第三條,礦“三量”最小可采期應符合以下規定:(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8《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23號):第三條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礦井不得少于3年。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礦井不得少于14個月;(二)其它礦井不得少于12個月。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得少于5個月;(二)其它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礦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計算方法見附錄。
2.“三量”的定義:
(1)開拓煤量是在礦井可采儲量范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主井、副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采(盤)區大巷、回風石門、回風大巷、主要硐室和煤倉等開拓掘進工程后,形成礦井通風、排水等系統所圈定的煤炭儲量,減去開拓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回采的臨時煤柱及其他開采量。
(2)準備煤量是在開拓煤量范圍內已經完成了設計規定的采(盤)區主要巷道掘進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盤)區通風、排水、運輸、供電、通訊等生產系統后,且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或消除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各區段(或傾斜條帶)可采儲量與回采煤量之和。
(3)回采煤量是準備煤量范圍內,已按設計完成工作面進風巷、回風巷等回采巷道及開切眼掘進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達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儲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裝設備后,便可進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圖查找方法:
煤礦采掘接續緊張的檢查方法:按照《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進行。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檢查方法:1.查閱礦井采掘工程平面圖,看是否存在下山采區。2.核實礦井通風系統圖和排水系統圖,看下山采區是否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3.驗證井下的下山采區是否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就掘進回采巷道或進行回采作業。
12解讀:1.本條中“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超過1個或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超過2個的。(2)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超過2個或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超過4個的。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2016)》第10條有關規定,備用采煤工作面不計為正常作業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與生產采煤工作面同時采煤(包括同一日內的錯時生產);采煤工作面的安裝或回撤不屬于正常采煤作業。交替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不計為備用工作面。交替作業的雙巷掘進工作面計為1個掘進工作面。
3.本條中“作業”,是指采掘作業,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災害治理工程。(四)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13(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面,評價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滿足表1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工作面日產量/t可解吸瓦斯量Wj/(m3·t-1)≤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142.對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計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滿足表2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3.采掘工作面在滿足風速不超過4m/s的條件下,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仍然組織生產的。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1)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15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1)礦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表3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4.礦井瓦斯抽采率不能滿足表3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5.對突出煤層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煤層殘余瓦斯壓力P≥0.74MPa或殘余瓦斯含量W≥8m3/t(構造帶W≥6m3/t)時,仍然組織生產的。查找方法:1.現場查驗:(1)查驗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礦井抽采方案設計、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設計、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2)查驗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竣工驗收資料是否真實或者符合要求;(3)查驗是否建立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自評價體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2.現場查看:(1)查礦井瓦斯抽采系統,看是否正常、連續運行;(2)查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泵能力、抽采管網能力是否符合要求;(3)查瓦斯抽采系統的抽采計量測點、計量器具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其中突出礦井是否分單元安裝抽采自動計量裝置;(4)查采掘工作面是否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5)查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現象。
17(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解讀:1.本條中“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是指煤礦未按照本礦制定的勞動定員制度實施入井人員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業地點人數超過本礦制定的勞動定員規定20%以上的。2.本條中“采掘作業地點”,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進、回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3.本條中“單班作業人數”,是指單個班次的作業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領導、職能部門巡檢人員及巡回瓦斯檢查員(當班專職瓦斯檢查員除外)等。4.人員進入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時必須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制度”,包含進入有關區域的全部人員。5.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煤安監行管﹝2018﹞38號)規定的限員人數20%以上時,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18注:表中“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或極復雜礦井,以及沖擊地壓礦井?!睹旱V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煤安監行管﹝2018﹞38號)第五條采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礦井類型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檢修班生產班災害嚴重礦井≤40≤25≤25其他礦井≤30≤20≤2519注:表中“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或極復雜礦井,以及沖擊地壓礦井?!睹旱V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煤安監行管﹝2018﹞38號)第六條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礦井類型綜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災害嚴重礦井≤18≤15其他礦井≤16≤12查找方法:1.查制度:查是否按規定制定井下作業限員制度,并在采掘作業地點懸掛限員牌板。2.查人數:查人員定位系統、入井考核系統,看礦井、采煤和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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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瓦斯超限作業
(3項)(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解讀:1.本條中“漏檢”,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有關規定,應檢查而未檢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低瓦斯礦井,瓦斯檢查工檢查采掘工作面內及回風巷甲烷濃度每班次數少于2次。(2)高瓦斯礦井,瓦斯檢查工檢查采掘工作面內及回風巷甲烷濃度每班次數少于3次。(3)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對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每班專人檢查少于3次。(4)井下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及其開關附近20m范圍內未每班檢查甲烷濃度。(5)可能涌出或者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風)地點恢復施工、鉆孔施工、巷道貫通、爆破作業、井下電氣焊割等作業未按規定檢查甲烷、二氧化碳濃度。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2.本條中“假檢”,是指未實地檢查瓦斯就填寫記錄、匯報情況的,或者填報、記錄的數據與實際檢測數據不符的。注意,以下兩種情形在實際工作中也屬于假檢:(1)瓦斯檢查員未按操作規程作業,造成瓦斯檢查數據嚴重失真的。(2)井下爆破作業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或者“一炮三檢”瓦斯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查找方法:1.現場查驗:(1)查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看瓦斯檢查點設置是否齊全、有無漏點;(2)查瓦斯檢查制度,看瓦斯檢查內容是否齊全,是否有漏項、漏檢;(3)查人員定位系統,看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路線,是否覆蓋瓦斯檢查地點;(4)查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班報、日報,比對瓦斯監測監控日報表,看是否有漏檢、假檢、偽造數據,是否做到“三對口”。2.現場查看:(1)下井到現場檢查瓦斯牌板,看是否有漏檢,并記錄檢查內容,上井后與瓦斯檢查臺賬對照,看是否有弄虛作假;(2)現場詢問瓦斯檢查員,是否會操作光學瓦斯檢定器并令其現場檢測;(3)現場查驗可能涌出或者積聚甲烷(如高冒區)、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以及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密閉外等地點的瓦斯牌板,是否按規定的次數檢查甲烷濃度。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時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使用電鉆打眼的;或者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實施爆破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及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的。(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的。(5)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的。(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解讀:本條是指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六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對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的停風區恢復通風時,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的。(2)對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未超過3.0%,但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的停風區恢復通風時,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的。(3)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的,或者混合風流經過的巷道內未停電撤人的。查找方法:1.現場查驗:(1)查瓦斯檢查手冊、日報,看是否有瓦斯超限;(2)查安全監控系統歷史曲線,看是否有瓦斯超限;(3)查瓦斯超限處置情況,看瓦斯超限后,是否按規定的措施進行處理;(4)查生產日報表,看瓦斯超限后是否繼續作業。2.現場查看:(1)到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檢查,查瓦斯牌板,實地測量瓦斯是否超限;(2)到調度室查人員定位系統,看瓦斯超限后,是否存在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行為軌跡。
第三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7項)(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解讀:該情形指防突機構和相應專業人員兩個方面。
突出礦井應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四條規定設置防突機構。應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要求配備專業人員,防突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防突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解讀: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是指系統故障不能運轉未及時修復;二是指應采用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而未使用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解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五條有關規定,預測選用的基礎資料、方法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的;或者預測過程中數據不真實、存在錯誤,導致預測結果發生較大偏差的;或者未對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預測的。(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解讀:1.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是指應當采取區域防突措施,而采掘作業前未采取開采保護層或者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一是指未按規定開采保護層,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而未開采的;二是指未按規定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或者預抽煤層瓦斯區段鉆孔、回采區域鉆孔、煤巷條帶鉆孔不能有效控制整個區段、整個回采區域、整個煤巷條帶及其巷道兩側的,存在瓦斯治理盲區、空白區,直接影響區域措施效果的。2.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是指經工作面預測有突出危險的,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或者揭煤作業程序和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采掘作業進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以內的。(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解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實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層內或者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5m的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未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或者工作面進行區域(局部)效果檢驗的,或者效果檢驗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要求,直接影響檢驗結果的。2.在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取區域措施后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前,未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進行區域驗證的(直接采用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除外),或者驗證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要求,直接影響驗證結果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條有關規定,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未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的。(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解讀:突出礦井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不得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查找方法:1.現場查驗:(1)是否設置防突機構,是否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2)現場檢查地面瓦斯抽采泵站以及抽采系統圖、抽采監測記錄等,看系統的建立情況,以及系統有無時而出現故障、中斷抽采的情況;(3)查區域或者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報告等資料,看是否按規定進行預測;查采掘作業規程,看突出危險性預測結果是否用于指導采掘生產作業;(4)煤礦根據生產和地質條件選取的防突措施計劃及其實施記錄。(5)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結果或報告,看檢驗結果是否達標;(6)電機車臺賬。
查找方法:2.現場查看:(1)防突機構是否配備不少于2名專業技術人員,且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2)是否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全;否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全。(3)看是否有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鉆孔,且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看是否未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或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4)查看是否按規定設置采區避難硐室,以及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是否按規定設置反向風門、是否按規定設置壓風自救裝置等;(5)突出礦井井下是否使用架線式電機車;36
第四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2項)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解讀:本條中“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的: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本條中“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是指系統故障不能運行未及時修復;二是指應當采用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而未使用的。38查找方法:1.現場查驗:高瓦斯礦井涌出量測定報告,看是否應當建立瓦斯抽采系統。2.現場查看:是否建立瓦斯抽采系統:(1)查瓦斯抽采設計;(2)查地面及井下建立的瓦斯抽采系統。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根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第六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此類情況,也屬于重大事故隱患)解讀:1.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五百條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未在規定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未按照國家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是指甲烷傳感器未調?;蛘呶窗匆幎ㄖ芷谡{校的。3.“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是指采取堵塞、包裹或風吹甲烷傳感器進氣口,或者故意不按規定位置懸掛甲烷傳感器等方式,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4.“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報警功能、甲烷電閉鎖功能失效,造成甲烷超限后不能報警、不能切斷控制范圍內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的;甲烷超限的報警、斷電范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八條有關規定的。
40查找方法:1.現場查驗:(1)查安全監控系統圖,看甲烷傳感器設置是否齊全;(2)查甲烷傳感器標校記錄,看是否按規定周期每15天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標校;(3)查安全監控斷電控制圖,看斷電范圍是否符合要求;(4)查安全歷史曲線,看甲烷傳感器標校時是否斷電;(5)查甲烷超限報警、斷電記錄。2.現場查看:(1)礦井是否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且設置的地點是否符合、數量是否足夠、位置是否規范;(2)現場人工檢測甲烷濃度并與傳感器對比,判定是否有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情況;(3)現場使用氣樣測試瓦斯超限是否報警、斷電;(4)現場進行測試,看斷電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條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10項)(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解讀:本條中“風量不足”是指礦井總風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實際風量小于設計需風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毒氣體中毒威脅的。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1)查礦井年度的通風能力核定報告,看是否存在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2)查月度供風計劃,看風量是否滿足需求;(3)查通風報表、測風原始記錄,看風量是否滿足需求。2.現場查看:(1)查主要通風機參數,看是否能滿足礦井風量需要;(2)查主要通風機在線監測系統工況參數,看礦井總風量是否滿足需求。(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解讀:本條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沒有配置備用主要通風機,只有一臺主要通風機運行;二是主備通風機能力不相等。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是否有備用主要通風機。2.現場查驗主要通風機能力是否滿足礦井通風要求。3.現場查驗主要通風機性能檢測報告和風機參數,看兩臺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是否匹配。(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解讀:本條是指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的。2.開采有瓦斯噴出、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掘進工作面與其他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的。3.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串入采煤工作面,除此之外將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串聯通風的。4.串聯通風次數超過1次的。檢查方法:1.查礦井通風系統圖和分層通風系統圖、網絡圖、立體示意圖,看是否存在串聯通風。2.查串聯通風技術措施,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3.查井下現場,看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現象。(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解讀:1.本條中“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是指礦井或采區設計的通風系統還未形成,就違規進行巷道掘進或者采煤等采掘作業的,或者未經批準對設計作出重大變更的。2.“未實現分區通風”是是指生產水平或者采(盤)區未實現并聯通風,一個采(盤)區的回風串到另一個生產或準備采(盤)區的情形。3.因采(盤)區劃分問題導致未實現分區通風的,當重新確定采(盤)區名稱后,可確認為分區通風的,不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如,雙翼開采采區,當上下分為兩個采區時,一采區和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但當兩個采區合成一個采區時(采掘工作面個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則不再有未實現分區通風的問題。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1)查礦井通風系統圖和分層通風系統圖、網絡圖、立體示意圖,看是否形成通風系統;(2)查礦井設計,看是否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生產水平是否實現分區通風;查采區設計,看采區是否實現分區通風。2.現場查看
查看礦井是否按設計形成礦井、采區通風系統,或者形成系統且水平或采區是否有獨立的進、回風系統。常見的未實現采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一常見的未實現采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二(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解讀:1.本條中“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是指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設置專門用于回風的巷道的,或者在專用回風巷內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的,或者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的專用回風巷內行人的(在突出危險區停止爆破、采掘作業、施工順層預抽鉆孔的情況下,短期內進入專用回風巷檢查、維修或實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除外)。2.本條中“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是指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⑴準備采區時,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經過有人作業的其他采區回風巷的。⑵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⑶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其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的。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1)查礦井瓦斯等級和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2)查礦井通風系統圖、網絡圖、立體示意圖,看是否布置專用回風巷;(3)查采區設計,看是否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4)查采煤作業規程,看突出煤層工作面是否有獨立的通風系統。2.現場查看
(1)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是否按照“至少1條”的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2)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是否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3)突出煤層工作面是否有獨立的回風系統;(4)專用回風巷內是否有機電設備。(六)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墻、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解讀:本條中“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聯絡巷的,未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含具有同等作用的風門)的,或者聯鎖失效、風門不能自動關閉的。檢查方法:1.查看風墻、風門是否符合規程要求;(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解讀:1.本條中“采區進、回風巷貫穿整個采區”,是指采區進、回風上(下)山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并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區進風上山布置到與采區最上一個區段工作面的進風巷道和采區回風上山連接,可以不到采區上部邊界)。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2.本條中“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是指同一條采區上(下)山或傾斜長壁式開采的同一條盤區大巷,用風門或者擋風墻隔成兩段,一段為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另一段為采掘工作面的回風的情形。
3.本條中“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有關規定,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即采煤工作面沿大巷條帶式布置,順槽為傾斜巷道)時,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大巷已掘至盤區邊界,不具備超前2個區段條件的除外),并構成通風系統,開掘其他巷道的情形。55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礦井通風系統圖、網絡圖、采掘工程平面圖及采區設計,看采區通風系統是否形成、是否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2.現場查看(1)查生產水平和采(盤)區,看是否實行分區通風;(2)查準備采區,看是否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開掘其他巷道;(3)查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礦井,看大巷是否至少超前2個區段,并構成通風系統后開掘其他巷道;(4)查采煤工作面,看是否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回采;(5)查采區進、回風巷,看是否貫穿整個采區,看是否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解讀:1.本條中“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⑴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有關規定,局部通風機未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停風后不能切斷電源的,或者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未設置故障閉鎖功能,導致不能實現風電閉鎖功能。⑵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九條有關規定,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于1000m時巷道中部未安裝甲烷傳感器或者未實現甲烷電閉鎖功能的。2.本條中“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是指傳感器或者閉鎖裝置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不起作用,如甲烷濃度達到斷電值,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停風后,不能立即自動切斷電源并閉鎖的,或者在切斷電源期間,斷電范圍內電氣設備仍能人工送上電的。57
檢查方法:1.查安全監控系統圖及安全監控系統,并下井到現場,看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是否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2.查兩閉鎖測試記錄和現場實測,當甲烷濃度達到斷電值、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停風后,看是否能夠自動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3.查現場裝備的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是否存在被人為甩掉不用的現象。(九)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風時,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解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有關規定,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檢查方法:1.查風機:符合要求的掘進工作面,除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外,是否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2.查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是否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是否向超過4個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是否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3.查功能:在現場進行自動切換試驗。(十)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解讀:本條中“二、三期工程”的界定,執行《煤礦建設安全規范》有關規定:1.一期工程:從井筒(平硐)開始到井底車場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2.二期工程: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采(盤)區車場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車場、石門、主要運輸大巷、回風大巷、中央變電所、水泵房、水倉、井底煤倉、炸藥庫等。3.三期工程:從施工采(盤)區車場開始到整個采(盤)區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盤)區車場、采區上下山(盤區大巷)、采(盤)區變電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順槽、開切眼、運煤通道等。檢查方法1.查施工進展:通過礦井工程施工組織計劃或年度工程施工計劃、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圖、月度工程驗收單,看工程施工進展情況。2.查通風系統:通過通風系統圖和風井口主要通風機安裝、運行情況,看是否按規定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井工煤礦建設各工期示意圖
第六條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9項)(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解讀:1.本條中“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是指未查明井田主要含水層富水性,地下水補、徑、排等水文地質條件的;或者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突水水源、突水量與勘探報告差別較大,或出現新的含(導)水構造,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一步復雜化,原有勘探成果資料難以滿足生產建設需要,未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或者未按《煤礦防治水細則》要求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故意降低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級別的。2.本條中“未查明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未查明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的積水位置、范圍、水壓、積水量,或者未在礦井充水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明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的;或者采空區、廢棄老窯范圍不清、積水情況不明的區域,未進行綜合探查,或者未編制礦井老空水害評價報告,或者未對受采空區積水影響的煤層編制分區管理設計并劃分可采區、緩采區和禁采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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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法:1.查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報告、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及井下實際采掘情況,并對照礦井充水性圖,看影響煤層開采的主要含水層富水性、導(含)水構造等情況是否已查明。2.查《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水文圖紙及臺賬,看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及周邊礦井采空積水等情況是否查明并在圖中標注。3.查礦井編制的分區管理設計,看可采區、緩采區、禁采區是否按規定劃分到位。4.查井下現場,看是否在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下組織生產建設。(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解讀:1.本條中“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是指配備了專職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的防治水工作機構,該機構可為獨立機構,也可與礦屬地測部門合署辦公。2.本條中“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是指該隊伍中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探放水特種作業人員。探放水工作僅允許該隊伍施工,在非探放水期間允許該隊伍承擔其他施工作業。3.本條中“專用探放水設備”,是指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探放水工作僅允許使用專用探放水設備,在非探放水期間允許專用探放水設備用于其他工程。檢查方法:1.查設立的礦井防治水機構、人員任命、職責分工文件,看是否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是否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2.查設立探放水隊伍文件及鉆探特殊工種證件,看是否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3.查鉆探設備臺賬、鉆探設備及完好狀態,看是否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七條有關規定,在地面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鉆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檢查方法:1.查物探成果的富水異常情況,對照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充水性圖,看是否在突水威脅區進行采掘作業。2.查現場探放水施工情況,看在采掘作業時是否按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探放水。(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巖)柱的;解讀:1.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是指未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規定,在相鄰礦井的分界處、煤層露頭風化帶、有大量積水的老空和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縫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等留設防隔水煤(巖)柱。2.本條中“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巖)柱”,是指違反《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九十四條有關規定,隨意變動或者在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的,或者以“探巷”等名義進入或在采掘活動中損壞防隔水煤(巖)柱的。檢查方法:1.查井田范圍內的防隔水煤(巖)柱,看是否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要求留設。2.查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礦井充水性圖,并下井到現場,看是否在各類防隔水煤柱內進行采掘作業。(五)有突(透、潰)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解讀:本條是指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八條及《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有突(透、潰)水征兆時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情況:⑴當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滲水、鉆孔噴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時;⑵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突水征兆時,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69
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調度日志和調度電話錄音,看是否發現過透水征兆,若有看是否及時撤出井下作業人員。2.現場查看采掘作業地點是否有透水征兆,并現場詢問工人透水征兆及規定的措施。(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解讀:1.本條中“受地表水倒灌”,是指礦井井口或者其他導水通道(如與井下連通的地裂縫、廢棄井筒等)標高低于歷年最高洪水位,可能導致降水灌入井下的。
2.本條中“強降雨”,一般是指暴雨及以上等級的降雨。其標準也可由各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確定。檢查方法:1.查井口標高與最高洪水位標高,看礦井是否受地表水倒灌威脅。2.查氣象資料,看是否有強降雨天氣,以及來水上游是否發生洪水。3.查強降雨期間相關記錄,看是否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實施停產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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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或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而違規開拓掘進的;
解讀:本條中“違規”,是指違反《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有關規定,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在未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統即可開拓掘進。檢查方法:1.查礦井工程施工組織計劃或年度工程施工計劃、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圖、月度工程驗收單,看工程施工進展情況。2.查礦井初步設計及永久排水系統建立及驗收情況,看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
72(八)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解讀:本條是指煤礦排水系統水泵、排水管路和水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形:1.礦井應配備有工作水泵、備用水泵和檢修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2.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3.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73(九)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按照國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
解讀: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有關規定,未采用地表水體遷移(或改道)、疏干老空水、注漿改造(或截流)等措施改變其水文地質性質、消除水患威脅的。第七條超層越界開采(3項)(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采的;
解讀:本條是指開采采礦許可證未載明的煤層、開采采礦許可證載明標高之外的煤層的。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采礦許可證的正本和副本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規定允許開采煤層的層位和標高,并對比采掘工程平面圖、等高線圖、煤層柱狀圖,看是否存在超層開采。2.現場查看煤礦是否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標高而進行開采:(1)根據采礦許可證規定允許開采煤層的層位和標高,看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的等高線標高是否與采掘(剝)作業現場實際相符;(2)根據礦井生產能力要素檔案,看礦井的現采煤層編號、開采水平個數、采區個數、采煤工作面個數,是否與現場相符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進行開采的;
解讀:本條是指開采采礦許可證載明礦區范圍拐點坐標之外的煤層的。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采礦許可證的正本和副本是否合法有效,并比對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看是否存在越界開采。2.現場查看煤礦是否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而開采。(1)根據采礦許可證規定允許開采煤層的拐點坐標,看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的井田邊界坐標是否與采掘(剝)作業現場實際相符(坐標系必須一致,否則提供換算表);(2)到井下現場,看是否存在假密閉(密閉門、牌板式密閉墻、密閉墻內埋設有管線或軌道);(3)查煤流系統,看是否有異常分支。
(三)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的。
解讀:本條中“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是指未經正規設計、安全論證和審批,探巷及采掘工程直接進入安全煤柱,或以其他形式對安全煤柱造成損壞的。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保安煤柱留設設計說明書及留設圖,看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2.現場查看煤礦是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對照采掘工程平面圖保護煤柱線和采煤工作面位置,與現場進行核實。
第八條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5項)79(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或者開采有沖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或者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進行采區、采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的;解讀: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是指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而未按照《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第十條有關規定未進行煤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的:1.礦井發生過沖擊地壓的。2.埋深超過400m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范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m、單軸抗壓強度大于60MPa的堅硬巖層。3.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過沖擊地壓或經鑒定為沖擊地壓煤層的。4.沖擊地壓礦井開采新水平、新煤層。(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沖機構、未配備專業人員或者未編制專門設計的;解讀:1.本條中“專門的防沖機構”,是指設置的機構配有專職負責沖擊地壓的專業人員,該機構可為獨立機構,也可同礦屬其他機構、部門合署辦公。2.本條中“未編制專門設計”,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九條有關規定,新建礦井和沖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沖擊地壓危險,未編制防沖設計的。檢查方法1.查礦井防沖機構人員配備文件,看是否按規定配備防沖工作專業技術人員。2.查新建礦井和沖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沖擊地壓危險的,是否編制防沖設計。(三)未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或者未進行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解讀:1.本條中“未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沖擊地壓礦井未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和局部危險性預測,劃分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和確定危險等級的。2.本條中“未進行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一條、《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沖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后,未對解危效果進行檢驗,或者檢驗結果大于臨界值,仍進行采掘作業的。
檢查方法:1.查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評價資料、監測系統,以及現場監測工作開展,看沖擊地壓礦井是否采用綜合指數法或有效的方法,對礦井、煤層、采(盤)區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劃分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和確定危險等級,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是否對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劃分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和確定危險等級,進行局部危險性預測。2.查采取區域和局部防沖措施后的鉆屑法、應力監測法或微震監測法等防沖效果檢驗分析資料,看檢驗結果是否小于臨界值。3.查人員定位系統及生產日報,看生產建設區域是否已消除沖擊地壓危險。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采孤島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開采順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設煤(巖)柱造成應力集中的;解讀:1.本條中“違規開采孤島煤柱”,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沖擊地壓煤層開采孤島煤柱前,未組織專家進行防沖安全開采論證進行采掘作業的。2.本條中“采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違反《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的。
孤島工作面(煤柱)示意圖(五)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制度的。解讀:本條中“未嚴格執行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制度的”,是指未嚴格執行沖擊危險區限員管理制度,沖擊地壓煤層的掘進工作面200m范圍內進入人員超過9人的(掘進巷道不足200m時,自巷道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以里超過9人的);回采工作面及兩巷超前支護范圍內進入人員生產班超過16人、檢修班超過40人的。
第九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4項)(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解讀:本條中“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未按照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要求,落實綜合防滅火措施的。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礦井防滅火設計,看設計內容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AQ-1055)的要求,以及防滅火設計的實施記錄。2.現場查看防滅火設計的實施情況,看是否按防滅火設計組織生產建設:(1)到采煤工作面檢查,看是否按設計落實防滅火措施;(2)看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設計構筑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3)查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且使用時是否落實安全監測制度和防范措施。(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解讀:本條中“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五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高瓦斯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采取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后,本煤層瓦斯含量大于6m3/t,或者不能有效防范煤層自然發火的。2.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檢查方法1.查高瓦斯礦井是否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制定防瓦斯、防火等安全技術措施。2.查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高瓦斯礦井,是否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3.查安全監控系統中的一氧化碳曲線,看一氧化碳是否出現超限。4.查采掘工作面,看防滅火措施是否落實,是否有瓦斯積聚、一氧化碳超限、高溫火點等情況。
(三)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續生產建設的;
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1)查束管監測記錄、報表,看一氧化碳是否超限;(2)查安全監控系統中的一氧化碳曲線,看一氧化碳是否超限;(3)查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看是否采取并落實到位。2.現場查看采掘工作面,看措施是否落實,一氧化碳是否超限,是否有高溫火點,是否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組織生產建設。91(四)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火區的。
解讀:本條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七十九條有關規定,未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確認火已熄滅前啟封或注銷封閉火區的:⑴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諝鉁囟认嗤?;⑵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⑶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⑷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⑸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1個月以上。2.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條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⑴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的;⑵啟封火區時,未做到逐段恢復通風,未同時測定回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的,或者發現復燃征兆時,未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的;⑶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時,未全部撤出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的。
第十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6項)93(一)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情形。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先后制定了6批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涉及煤礦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有使用該6批設備及工藝目錄產品或者工藝的,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具體情況為:94
1.《關于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6〕146號);2.《關于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08〕49號);3.《關于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7號);4.《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5〕75號);5.《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號);6.《關于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8〕39號)(使用排氣標準在國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機的,暫不作為重大事故隱患)。檢查方法:1.查設備管理臺賬,看是否有淘汰設備在煤礦井下使用。2.查井下現場,看是否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
(二)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解讀:1.煤礦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2本條中“電纜”是指動力電纜。檢查方法1.查設備管理臺賬和證標管理檔案,看是否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2.查井下現場,看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電氣設備,是否存在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設備。(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解讀:本條中“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一條有關規定的情形:《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低瓦斯礦井部分電氣設備可選用礦用一般型,高瓦斯礦井須選用礦用防爆型。本條中“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是指使用中的隔爆型電氣設備失去耐爆性能或不傳爆性能,或者電纜接線存在“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皮露芯線等情形的。注:1.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控制的儀表、儀器);2.突出礦井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以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3.突出礦井應當采用本安型礦燈;4.遠距離傳輸的監測監控、通信信號應當采用本安型,動力載波信號除外;5.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應當采用EPLMa保護級別。非煤礦專用的便攜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甲烷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甲烷濃度。檢查方法:1.查設備管理臺賬和證標管理檔案,看是否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2.查井下現場,看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電氣設備,是否存在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設備。
開蓋帶電檢修是失爆(四)未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五十條有關規定的情形,《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五十條規定: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睹旱V安全規程》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裸露爆破是指在被爆破煤(巖)體表面直接貼敷炸藥或再蓋上泥土進行爆破的方法。檢查方法:現場查驗采掘作業規程和炸藥、雷管、發爆器的煤安標志、產品說明書,看是否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爆破方式。(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七條有關規定,采煤工作面只布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或者雖有2個安全出口,但行人無法通過的;或者雖有2個安全出口,但未做到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的。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采煤工作面是否有2個安全出口,且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2.現場核實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符合人行道高度1.8m以上(綜采)或1.6m以上(普采)標準,且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經過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解讀:上述各類礦井開采時,使用前進式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從采(盤)區上(下)山(盤區大巷)位置開始向采(盤)區邊界方向開采的方法。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采區設計和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圖。2.現場查看采煤工作面,看采煤方法是否為前進式。
第十一條
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3項)(一)單回路供電的;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的;或者礦井雖然實現了雙回路供電,當其中一回路因檢修或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電時,仍然組織生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1)查供電系統圖、供電設計,看是否為單回路;(2)查月份的電量、電費,看是否為單回路;(3)查煤礦的供電合同或協議,看是否為單回路供電。2.現場查看(1)查電源進線和變電所供電電源線路,看煤礦供電線路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即為單回路;(2)如果只有一回路供電,另一回路線路為冷備用(屬于重大事故隱患)。(二)有兩回路電源線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解讀:《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兩回路電源線路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檢查方法1.現場查驗礦井供電系統圖和前級變電所供電系統圖,看礦井兩個回路是否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2.現場查看電源進線和變電所供電電源線路,看礦井供電線路雙回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的同一母線端。若煤礦變電所或供電系統圖不能清楚地反映實際現狀,再查前級變電所供電輸出。(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為復雜和極復雜的建設礦井,以及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未形成兩回路供電的。解讀:1.《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一條規定,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回路供電。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能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形成兩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當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
2.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兩回路供電。109檢查方法1.查礦井工程施工組織計劃或年度工程施工計劃、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圖、月度工程驗收單,看工程施工進展情況。2.看圖紙資料。通過礦井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紙上繪制的礦井供電系統,看是否為雙回路、是否來自兩個不同的變電站或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3.核實對照礦井雙回路所帶負荷分配比例,抽查一個時間段內雙回路供電線路上發生的電量統計,看是否差距過大,并通過地方電力調度查詢判斷礦井雙回路供電系統是否均為供電專線。第十二條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4項)(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批準后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解讀:本條中“審查批準后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準”,是指煤礦建設項目違反《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安監總煤監〔2012〕153號)第一條第(六)款的有關規定,在施工過程中瓦斯、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水文地質類型等條件發生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采工藝,提升、運輸、通風等主要生產系統以及首采區、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變更,或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未做到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報原批準部門審批的。檢查方法1.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及批文,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經審查批準。2.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施工情況,看是否有重大變更但未經再次審批。112(二)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采煤的,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解讀:新建煤礦不具備聯合試運轉條件組織生產,或者超過聯合試運轉期限的,仍以聯合試運轉名義組織生產,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解讀:
本條是指礦井改擴項目未履行完成竣工驗收程序前,在改擴建區域組織生產的。檢查方法1.查礦井改擴建初步設計及采掘工程平面圖。2.查礦井產量,看是否有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情況。(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解讀:本條是指礦井改擴項目在改擴建期間,礦井非改擴建區域生產范圍或生產規模超出改擴建前礦井合法范圍和規模的。檢查方法1.查礦井生產能力要素檔案、改擴建前初步設計,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圖。2.查礦井非改擴建區域,看是否存在超出改擴建前初步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
第十三條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5項)(一)煤礦未采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或者將煤礦整體發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解讀:本條中“未采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是指違反《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第三條有關規定,煤礦托管未采取整體托管方式的。整體托管應涵蓋所有井下生產系統和地面調度室、安全監控室、提升機房、變電所、通風機房、壓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等為煤炭生產直接服務的地面生產系統,以及所有生產活動。整體承包生產經營的,承托方應具備法人資格,并且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檢查方法1.查承包(承托)單位,看是否為證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資格的大型國有煤炭企業或具有煤礦生產專業化運營管理經驗的單位。2.查是否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給個人。(二)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解讀:1.托管方和承托方必須依據《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組織生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必須按照《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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