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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講勞務派遣所謂勞務派遣,指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一個特殊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過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不過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所謂勞務派遣協議,指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協議。為了規(guī)范勞務派遣行為,《勞動協議法》第五章“尤其要求”中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專門對此作出了尤其要求。一、《勞動協議法》對勞務派遣專門作出尤其要求背景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在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yè)和城鎮(zhèn)下崗失業(yè)人員需要就業(yè)再就業(yè)背景下,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在中國產生并得到發(fā)展。農村勞動力自發(fā)外出就業(yè)時,往往因為信息不靈通而找不到用人單位,其職業(yè)技能、法律素質、城市生活知識等方面也難以滿足轉移就業(yè)需要。經過勞務派遣方法,建立勞務派遣企業(yè),如建筑勞務企業(yè),將當地農村勞動力組織起來,由勞務派遣企業(yè)為其尋求用工單位,對其進行職業(yè)技能等方面培訓,保障其正當權益,有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yè)及維護其正當權益。在城鎮(zhèn),經過勞務派遣方法,建立勞務派遣企業(yè),將城鎮(zhèn)下崗失業(yè)人員組織起來,從事部分臨時、靈活就業(yè),也符合城鎮(zhèn)下崗失業(yè)人員尤其是其中“4050”二十一世紀早期,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在中國發(fā)展速度顯著加緊。下六個月,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勞動法》執(zhí)法檢驗,各地勞動保障部門也根據要求開展了落實實施《勞動法》情況檢驗。從執(zhí)法檢驗中了解情況看,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已經成為一個比較普遍用工形式。不管是沿海經濟發(fā)達地域,還是中部地域和西部地域;不管是國有企業(yè),還是外商投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不管是特大型企業(yè)集團,還是中小型企業(yè);不管是建筑、石油、化工等傳統產業(yè),還是電信、銀行、信息技術等新興行業(yè),都存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范圍不停擴大:多種勞務派遣單位也紛紛成立,甚至部分政府部門也成立勞務派遣單位,部分大型用工單位自設勞務派遣單位向本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也從農村轉移勞動力中就業(yè)能力較弱人員、城鎮(zhèn)下崗失業(yè)人員,擴大到其她城鎮(zhèn)勞動者,甚至包含大學畢業(yè)生。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快速發(fā)展,有多方面原因。關鍵包含:(1)在一些領域,經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會化分工提升勞動生產率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不僅有利于降低用工單位人工成本,提升其競爭力,而且有利于降低社會總成本,促進經濟發(fā)展。比如,經過勞務派遣單位跨區(qū)域成規(guī)模地招聘、培訓保潔工,并將這些勞動者派遣到不一樣用工單位,不僅能夠降低各用工單位自行跨區(qū)域招聘、培訓保潔工招聘成本、培訓成本、管理成本,而且從社會角度考察,也能夠降低社會總體招聘成本、培訓成本、管理成本。因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不僅符適用工單位利益,而且符合社會利益,所以含有發(fā)展空間。(2)部分用工單位出于解聘便利意圖而經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在用人單位以建立勞動關系形式用工情況下,依據《勞動法》要求,只有符正當定情形,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而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用工單位期望更換被派遣勞動者,能夠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招回該被派遣勞動者而重新派遣其她勞動者;用工單位期望降低用工數量,能夠經過變更與勞務派遣單位簽署勞務派遣協議,而降低被派遣勞動者數量。所以,用工單位出于解聘便利而愿意經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3)部分用工單位出于降低職員工資意圖而經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在部分用工單位,尤其是國有單位,職員工資保持在較高水平,而單位期望降低人工成本,所以經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因為被派遣勞動者法定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依據《勞動法》要求,這些勞動者工資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所以,被派遣勞動者工資與用工單位招用勞動者工資實施是不一樣工資制度及工資標準,為用工單位降低實際使用勞動者工資提供了條件。(4)部分用工單位出于規(guī)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意圖而經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首先,《勞動法》對勞動者各方面權利作出了比較全方面要求,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招用勞動者參與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應該提供法定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應該依法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在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時應該依法與工會組織及勞動者本人協商并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不過因為《勞動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沒有作出要求,用人單位這些法定義務并不能直接由用工單位負擔。其次,部分勞務派遣單位規(guī)模很小,管理不規(guī)范,不遵守《勞動法》相關要求,加上勞動保障監(jiān)察力量不足以查處全部違法行為,使得這些勞務派遣單位往往不為勞動者參與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推行其她法定義務。這些勞務派遣單位從而能夠以較低人工成本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法定義務也不能間接地轉移給用工單位。這種情況為用工單位規(guī)避《勞動法》要求義務提供了可能。所以,部分用工單位為了規(guī)避《勞動法》要求義務,大量經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快速無序地發(fā)展情況下,以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顯著地不適應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需要。因為,在經典勞動關系中,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兩方主體,雙方分別享受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而且依據法律要求和雙方約定,對對方負擔義務。不過,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三方主體,以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針對用人單位要求義務,無法適適用于用工單位。盡管國家針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也作出了部分要求,不過缺乏專門系統要求,而且這些要求法律效力低。因為立法缺位,很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得不到保障。關鍵表現在部分勞務派遣單位資本金小,基礎沒有固定資產,管理不規(guī)范,且往往沒有參與社會保險,使得勞動者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障;部分勞動者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后,用工單位安排超時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不按勞務協議提供勞動條件等,使被派遣勞動者權利受到侵害,而且勞動者時常得不到權利救助。在以上情況下,假如不立刻立法規(guī)范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將可能深入泛濫,造成勞動關系“空殼化”,即大量有勞動關系單位不用工,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系,勞動者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為此,《勞動協議法》用專門一節(jié)內容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及勞務派遣進行了規(guī)范,目是規(guī)范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使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勞務派遣能夠得到健康發(fā)展,同時預防用工單位規(guī)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愈加好地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規(guī)范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及勞務派遣思緒是:第一,規(guī)范勞務派遣單位設置,使得只有依法設置能夠獨立負擔民事法律責任、且含有一定負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有實力法人企業(yè)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第二,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作出尤其要求,預防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聯合起來隨意解除勞動協議,侵害被派遣勞動者就業(yè)穩(wěn)定權益。第三,針對存在勞動關系三方主體特殊情形,分別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尤其是用工單位法定義務。勞動關系就是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包含法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勞動關系主體協商約定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通常勞動關系中,只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個勞動關系主體,從法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來說,法律要求勞動者義務,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推行;法律要求用人單位義務,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推行。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因為存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主體,所以,法定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也肯定對應地需要適應這一新改變,重新設定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以及用工單位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包含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第四,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關系,尤其是雙方單位共同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正當權益責任。第五,為了維護被跨區(qū)域派遣勞動者正當權益,明確被跨區(qū)域派遣勞動者適用勞動標準。第六,限定勞務派遣崗位范圍。第七,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發(fā)展中,用工單位處于主導地位,是最大推進力量。為了使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勞務派遣能夠得到健康發(fā)展,同時預防用工單位規(guī)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使被派遣勞動者正當權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明確在被派遣勞動者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勞務派遣單位設置所謂勞務派遣單位,指是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范勞務派遣單位設置,使得只有依法設置能夠獨立負擔民事法律責任、且含有一定負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有實力法人企業(yè)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勞動協議法》第五十七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該依據企業(yè)法相關要求設置,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第六十七條要求:“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一)勞務派遣單位性質及設置條件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五十七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是依據企業(yè)法相關要求設置企業(yè),包含有限責任企業(yè)和股份有限企業(yè),其屬于企業(yè)法人,有獨立法人財產,享受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yè)債務負擔責任。設置勞務派遣單位一應該依法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設置登記。符合企業(yè)法要求設置條件,由企業(yè)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企業(yè)或者股份有限企業(yè);不符合企業(yè)法要求設置條件,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企業(yè)或者股份有限企業(yè)。企業(yè)經營范圍由企業(yè)章程要求,并依法登記。企業(yè)能夠修改企業(yè)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不過應該辦理變更登記。《企業(yè)法》第六條要求,“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設置企業(yè)必需報經同意,應該在企業(yè)登記前依法辦理同意手續(xù)。”第十二條要求,“企業(yè)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須經同意項目,應該依法經過同意。”《勞動協議法》沒有要求設置勞務派遣單位必需報經同意,也沒有要求企業(yè)經營勞務派遣須經同意。在《勞動協議法》施行之前,也沒有其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設置勞務派遣單位必需報經同意或者企業(yè)經營勞務派遣須經同意。所以,在《勞動協議法》施行后,設置勞務派遣單位無須經過同意即無須經過行政許可。不過,假如在《勞動協議法》施行后,其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設置勞務派遣單位必需報經同意或者企業(yè)經營勞務派遣須經同意,那么設置勞務派遣單位應該依據《勞動協議法》以及企業(yè)法要求,在進行企業(yè)登記前依法辦理同意手續(xù)。依據《企業(yè)法》相關要求,設置勞務派遣單位依其企業(yè)性質不一樣而應該含有不一樣條件。具體要求是:1.設置有限責任企業(yè)性質勞務派遣單位(1)股東符正當定人數。指是有限責任企業(yè)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置。(2)股東出資達成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為在企業(yè)登記機關登記全體股東認繳出資額。企業(yè)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它部分由股東自企業(yè)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企業(yè)能夠在5年內繳足。《企業(yè)法》第二十六條要求,“有限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要求,從其要求。”《勞動協議法》第五十七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意味著設置有限責任企業(yè)性質勞務派遣單位時,企業(yè)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50萬元。股東能夠用貨幣出資,也能夠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能夠依法轉讓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不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不得作為出資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非貨幣財產應該評定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定作價有要求,從其要求。有限責任企業(yè)成立后,發(fā)覺作為設置企業(yè)出資非貨幣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于企業(yè)章程所定價額,應該由交付該出資股東補足其差額;企業(yè)設置時其她股東負擔連帶責任。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30%。股東應該按期足額繳納企業(yè)章程中要求各自所認繳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應該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有限責任企業(yè)在銀行開設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應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根據以上要求繳納出資,除應該向企業(yè)足額繳納外,還應該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負擔違約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需經依法設置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實。股東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置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企業(yè)登記機關報送企業(yè)登記申請書、企業(yè)章程、驗資證實等文件,申請設置登記。企業(yè)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3)股東共同制訂企業(yè)章程。有限責任企業(yè)章程應該載明下列事項:1)企業(yè)名稱和住所;2)企業(yè)經營范圍;3)企業(yè)注冊資本;4)股東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出資方法、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企業(yè)機構及其產生措施、職權、議事規(guī)則;7)企業(yè)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要求其她事項。股東應該在企業(yè)章程上署名、蓋章。(4)有企業(yè)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企業(yè)要求組織機構。依據企業(yè)法設置有限責任企業(yè),必需在企業(yè)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企業(yè)或者有限企業(yè)字樣。其組織機構應該包含:1)股東會。有限責任企業(yè)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企業(yè)權力機構,依據企業(yè)法行使職權。2)董事會或者實施董事。有限責任企業(yè)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其組員為3—13人。兩個以上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其她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置有限責任企業(yè),其董事會組員中應該有企業(yè)職員代表;其她有限責任企業(yè)董事會組員中能夠有企業(yè)職員代表。董事會中職員代表由企業(yè)職員經過職員代表大會、職員大會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能夠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產生措施由企業(yè)章程要求。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有限責任企業(yè),能夠設1名實施董事,不設董事會。實施董事能夠兼任企業(yè)經理。實施董事職權由企業(yè)章程要求。3)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有限責任企業(yè)設監(jiān)事會,其組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有限責任企業(yè),能夠設I-2名監(jiān)事,不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應該包含股東代表和合適百分比企業(yè)職員代表,其中職員代表百分比不得低于1/3,具體百分比由企業(yè)章程要求。監(jiān)事會中職員代表由企業(yè)職員經過職員代表大會、職員大會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選舉產生。4)經理。有限責任企業(yè)能夠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用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5)有企業(yè)住所。企業(yè)以其關鍵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2.設置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性質勞務派遣單位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有限責任企業(yè)。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設置和組織機構,除企業(yè)法有尤其要求外,適用有限責任企業(yè)相關要求。企業(yè)法對設置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尤其要求關鍵包含:(1)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而通常有限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不過,因為《勞動協議法》第五十七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萬元,所以,在設置勞務派遣單位時,不管是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還是通常有限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都是50萬元。另外,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股東應該一次足額繳納企業(yè)章程要求出資額。(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置一個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該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不能投資設置新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3)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應該在企業(yè)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4)一人有限責任企業(yè)股東不能證實企業(yè)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應該對企業(yè)債務負擔連帶責任。3.設置國有獨資企業(yè)性質勞務派遣單位國有獨資企業(yè),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推行出資人職責有限責任企業(yè)。國有獨資企業(yè)設置和組織機構,除企業(yè)法有尤其要求外,適用有限責任企業(yè)相關要求。企業(yè)法對設置國有獨資企業(yè)尤其要求關鍵包含:(1)國有獨資企業(yè)章程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制訂,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同意。(2)國有獨資企業(yè)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能夠授權企業(yè)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決定企業(yè)重大事項,但企業(yè)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降低注冊資本和發(fā)行企業(yè)債券,必需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關鍵國有獨資企業(yè)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該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以上所稱關鍵國有獨資企業(yè),根據國務院要求確定。4.設置股份有限企業(yè)性質勞務派遣單位(1)提議人符正當定人數。設置股份有限企業(yè),應該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提議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提議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提議人認購和募集股本達成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企業(yè)采取提議設置方法設置,注冊資本為在企業(yè)登記機關登記全體提議人認購股本總額。企業(yè)全體提議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20%,其它部分由提議人自企業(yè)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企業(yè)能夠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她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企業(yè)采取募集方法設置,注冊資本為在企業(yè)登記機關登記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企業(y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股份有限企業(y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要求,從其要求。依據以上要求,以及《勞動協議法》第五十七條要求,設置股份有限企業(yè)性質勞務派遣單位時,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是50萬元,而是500萬元。股東能夠用貨幣出資,也能夠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能夠依法轉讓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不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不得作為出資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非貨幣財產應該評定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定作價有要求,從其要求。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30%。(3)股份發(fā)行、籌備事項符正當律要求。股份有限企業(yè)設置,能夠采取提議設置或者募集設置方法。提議設置,是指由提議人認購企業(yè)應發(fā)行全部股份而設置企業(yè)。募集設置,是指由提議人認購企業(yè)應發(fā)行股份一部分,其它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置企業(yè)。股份有限企業(yè)提議人負擔企業(yè)籌備事務。提議人應該簽署提議人協議,明確各自在企業(yè)設置過程中權利和義務。(4)提議人制訂企業(yè)章程,采取募集方法設置經創(chuàng)建大會經過。股份有限企業(yè)章程應該載明下列事項:1)企業(yè)名稱和住所;2)企業(yè)經營范圍;3)企業(yè)設置方法;4)企業(yè)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提議人姓名或者名稱、認購股份數、出資方法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組成、職權和議事規(guī)則;7)企業(yè)法定代表人;8)監(jiān)事會組成、職權和議事規(guī)則;9)企業(yè)利潤分配措施;10)企業(yè)解散事由與清算措施;11)企業(yè)通知和公告措施;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要求其她事項。(5)有企業(yè)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企業(yè)要求組織機構。依據企業(yè)法設置股份有限企業(yè),必需在企業(yè)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企業(yè)或者股份企業(yè)字樣。股份有限企業(yè)組織機構包含:1)股東大會。股份有限企業(yè)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企業(yè)權力機構,依據企業(yè)法行使職權。2)董事會。股份有限企業(yè)設董事會,其組員為5—19人。董事會組員中能夠有企業(yè)職員代表。董事會中職員代表由企業(yè)職員經過職員代表大會、職員大會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能夠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3)監(jiān)事會。股份有限企業(yè)設監(jiān)事會,其組員不得少于3人。監(jiān)事會應該包含股東代表和合適百分比企業(yè)職員代表,其中職員代表百分比不得低于1/3,具體百分比由企業(yè)章程要求。監(jiān)事會中職員代表由企業(yè)職員經過職員代表大會、職員大會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設主席1人,能夠設副主席。4)經理。股份有限企業(yè)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用或者解聘。企業(yè)董事會能夠決定由董事會組員兼任經理。(6)有企業(yè)住所。企業(yè)以其關鍵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二)設置勞務派遣單位嚴禁性規(guī)范《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七條要求:“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從文義看,本條限制是勞務派遣單位設置,不過從本質上看,本條限制不是勞務派遣單位設置,而是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行為。其嚴禁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行為包含:一是勞務派遣單位向設置本勞務派遣單位單位(以下稱勞務派遣單位單位股東)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單位股東,又包含獨資設置、控股設置或者參股設置本勞務派遣單位單位(股東)。勞務派遣單位向獨資設置、控股設置或者參股設置本勞務派遣單位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單位(股東)派遣勞動者,均屬于本條嚴禁行為。二是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勞務派遣單位單位股東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單位股東所屬單位,這里指是與勞務派遣單位單位股東有股份關聯關系上級、平級、下級單位,包含該股東獨資設置或者控股、參股單位,以及獨資設置或者控股、參股該股東單位。三、勞務派遣協議與通常勞動協議區(qū)分勞務派遣協議,在這里指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因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盡管簽訂勞動協議、建立勞動關系,不過實際上不用工,所以,從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角度考慮,依據客觀情況需要,《勞動協議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對勞務派遣協議作出了與通常勞動協議不一樣要求。(一)勞動協議必備條款方面區(qū)分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其必備條款除《勞動協議法》第十七條要求通常勞動協議必備條款以外,還包含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必備條款包含:(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關鍵責任人;(2)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她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協議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酬勞;(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guī)要求應該納入勞動協議其她事項;(10)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11)被派遣勞動者派遣期限;(12)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崗位。從以上必備條款能夠看出,勞務派遣單位不僅要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本單位能夠自主推行事項,包含勞動協議期限、勞動酬勞、社會保險,而且還必需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本身難以自主推行而需要用工單位推行事項,包含被派遣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派遣期限、工作崗位。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要與用工單位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并就用工單位推行這些事項情況對勞動者負責,而不是僅僅為勞動者找一個用工單位并派遣出去就完成了全部義務。(二)勞動協議期限方面區(qū)分通常勞動協議期限包含固定時限勞動協議、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依據實際情況,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標準下,約定具體勞動協議期限。而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五十八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該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固定時限勞動協議。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簽訂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協議,而且約定固定時限勞動協議期限必需在2年以上。這一要求目是為了愈加好地保護被派遣勞動者,尤其是勞務派遣期限較短(少于2年)被派遣勞動者就業(yè)穩(wěn)定權。因為,假如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簽訂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協議,或者對固定時限勞動協議期限不作限定,那么,勞動者就業(yè)穩(wěn)定權可能從兩個方面受到侵害。首先,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期限較短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期限期滿時,能夠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四十條要求,以勞動協議簽訂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協議無法推行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協議。其次,用工單位能夠依據勞務派遣協議隨時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而勞務派遣單位也能夠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四十條要求,以勞動協議簽訂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協議無法推行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協議。這么,客觀上就造成了勞動協議能夠隨意解除情況,規(guī)避了《勞動協議法》相關解除勞動協議應該符正當定情形要求。為了處理以上問題,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就業(yè)穩(wěn)定權,《勞動協議法》第五十八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該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固定時限勞動協議,同時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協議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派遣崗位時,也必需向勞動者按月支付酬勞,其標準為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最低工資標準。從而延長了勞務派遣期限較短勞動者勞動協議期,預防了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合作規(guī)避相關解除勞動協議應該符正當定情形要求行為。(三)解除勞動協議方面區(qū)分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五條要求,勞務派遣協議解除與通常勞動協議解除一樣,也包含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協議、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協議、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協議。不過,勞動者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協議情形、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協議情形,與通常勞動協議解除有所不一樣。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協議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三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協議。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五條要求,被派遣勞動者與其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也能夠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協議。2.被派遣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協議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五條要求,被派遣勞動者能夠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協議。這包含兩類:(1)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派遣勞動者能夠隨時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協議:1)勞務派遣單位未根據勞動協議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因為《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二條要求,用工單位有義務實施國家勞動標準,提供對應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而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是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分擔,所以,用工單位沒有實施國家勞動標準,提供對應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被派遣勞動者也應該能夠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協議。2)勞務派遣單位未立刻足額支付勞動酬勞。因為《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二條要求,用工單位有義務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而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是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完整法定義務分擔,所以,用工單位沒有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被派遣勞動者也應該能夠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協議。3)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為《勞動協議法》沒有要求用工單位分擔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所以,只有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才能夠解除勞動協議;用工單位拖欠勞務派遣單位社會保險費用,屬于兩個單位之間民事糾紛,被派遣勞動者不能據此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協議。4)勞務派遣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要求,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假如用工單位規(guī)章制度也適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則用工單位一樣應該遵守勞動法給予用人單位在規(guī)章制度方面義務,用工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要求,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被派遣勞動者也應該能夠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協議。5)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協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情形致使勞動協議無效。即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反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協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協議中免去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要求等情形,致使勞動協議無效。因為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協議只包含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所以,這種情形不包含用工單位行為。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其她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派遣勞動者能夠立刻解除勞動協議,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1)勞務派遣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被派遣勞動者勞動。被派遣勞動者實際上是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并接收用工單位管理和指揮。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被派遣勞動者勞動,也應視為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沒有推行法定義務,被派遣勞動者也應該能夠立刻解除勞動協議。2)勞務派遣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被派遣勞動者人身安全。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被派遣勞動者人身安全,也應視為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沒有推行法定義務,被派遣勞動者也應該能夠立刻解除勞動協議。3.勞務派遣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協議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五條要求,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情形之一,勞務派遣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協議。這包含兩類:(1)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務派遣單位能夠隨時解除勞動協議:1)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從《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五條相關“用工單位能夠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要求能夠看出,此處用人單位既包含勞務派遣單位,也包含用工單位。3)嚴重瀆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此處用人單位既包含勞務派遣單位,也包含用工單位。4)勞動者同時與其她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更正。此處用人單位既包含勞務派遣單位,也包含用工單位。5)勞動者因《勞動協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情形致使勞動協議無效。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協議。此處用人單位指勞務派遣單位。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以上情形中,假如被派遣勞動者行為損害是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能夠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能夠據此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協議。(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務派遣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能夠解除勞動協議:1)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要求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工作;2)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在通常勞動協議解除中,用人單位能夠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要求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單方解除勞動協議,也能夠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四十一條要求在淘汰人員時單方解除勞動協議。而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協議。四、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法定義務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五十八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也就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另一方主體。所以,除《勞動協議法》第五章第二節(jié)有尤其要求以外,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像通常勞動關系中其她用人單位一樣,推行本法以及其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義務。這是確定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法定義務通常標準。不過,因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畢竟與通常見工形式存在區(qū)分,所以,《勞動協議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在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法定義務方面作出了部分尤其要求。(一)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將勞務派遣協議內容通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包含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酬勞和社會保險費數額與支付方法、違反協議責任、用工單位應該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費用數額及支付方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這些內容與被派遣勞動者權益息息相關,為了確保被派遣勞動者知情權,《勞動協議法》第六十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將這些內容通知被派遣勞動者。(二)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酬勞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協議時應該約定該勞動者勞動酬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也應該約定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酬勞數額及支付方法。這么就產生了怎樣處理勞動協議中約定勞動酬勞與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勞動酬勞關系問題。因為勞動協議期限與勞務派遣期限并不一定相同,所以,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協議時約定該勞動者勞動酬勞,可能不是一個確定數額。比如,雙方約定在勞務派遣期間,該勞動者勞動酬勞為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協議支付勞動酬勞;而在勞務派遣期限短于勞動協議期限而造成勞動者無工作期間,該勞動者勞動酬勞為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域最低工資標準。不過,盡管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協議時能夠協商約定該勞動者勞動酬勞,而且可能不是一個確定數額,不過,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六十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自愿約定為借口,而在勞動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被派遣期間勞動酬勞低于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勞動酬勞。勞務派遣單位也不得以其她方法克扣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酬勞。(三)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是以派遣勞動者作為經營范圍企業(yè),其肯定需要有收人起源。不過,這種收入起源只能是依據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向用工單位收取一定服務費用,而不能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因為,勞務派遣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用人單位,而不是為該勞動者介紹工作職業(yè)中介機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嚴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勞務派遣單位當然也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所以,《勞動協議法》第六十條要求,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四)在跨標準《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一條作出了以上要求。其中,勞動酬勞支付是勞務派遣單位直接義務,在勞動者被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向其支付勞動酬勞,應該符適用工單位所在地要求標準。勞動條件提供是勞務派遣單位間接義務,即勞動條件由用工單位直接提供,而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經過勞務派遣協議督促用工單位按用工單位所在地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五)勞務派遣單位應該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招用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三條要求:“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參考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勞動酬勞確定。”從文義上看,本條直接要求是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不過,因為勞動酬勞支付是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直接義務,所以,本條要求也間接地要求了勞務派遣單位應該確保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招用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勞務派遣單位應該經過與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招用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以及如實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支付勞動酬勞等方法,推行以上義務。(六)勞務派遣單位應該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工會權利依據《工會法》要求,在中國境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關鍵生活起源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與和組織工會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工會各級組織根據民主集中制標準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匯報工作,接收其監(jiān)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免職其所選舉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有會員25人以上,應該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能夠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能夠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能夠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員人數較多,能夠建立工會女職員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員人數較少,能夠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員委員。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六十四條要求,被派遣勞動者既能夠在用工單位參與或者組織工會,也能夠在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參與或者組織工會。勞務派遣單位應該確保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工會權利。(七)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九十二條要求,在被派遣勞動者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五、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法定義務所謂用工單位,指是在勞務派遣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不過卻管理、指揮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來勞動者從事勞動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賴以生存前提條件是用工單位有勞務派遣需求;而用工單位用工需求,既能夠經過勞務派遣方法滿足,也能夠經過直接招用勞動者來滿足。所以,在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關系中,用工單位處于主導地位。從勞務派遣實踐來看,正是由用工單位主導而引發(fā)勞務派遣用工規(guī)模不停擴大。為了使真正既符適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利益,又符合被派遣勞動者利益和社會利益勞務派遣依法得到發(fā)展,同時又預防用工單位規(guī)避勞動法律要求義務,《勞動協議法》要求了用工單位應該負擔勞動法律方面義務。(一)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動協議法》第六十條要求,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二)實施國家勞動標準,提供對應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也就是應該根據國家要求,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勞動標準要求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被派遣勞動者名義上是勞務派遣單位職員,不過實際上在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所以,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需要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實際上必需由用工單位提供。為了使用工單位能夠切實根據國家勞動標準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協議法》首先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該與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協議中約定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以促進勞務派遣單位經過勞務派遣協議約束用工單位;其次,《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二條直接要求用工單位含有這方面義務,從而愈加好地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三)在勞動者被跨地域派遣時,用工單位應該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受勞動酬勞和勞動條件,符適用工單位所在地域要求標準《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一條對此作出了要求。其中,勞動酬勞支付是用工單位間接義務,即勞動酬勞由勞務派遣單位直接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不過用工單位應該經過勞務派遣協議等方法,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在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酬勞時,應該根據用工單位所在地域要求標準實施。勞動條件提供是用工單位直接義務,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應該根據其所在地要求標準實施,而不能根據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要求標準實施。(四)用工單位應該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招用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六十三條要求,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招用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對于什么是同工同酬,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不一樣見解,勞動立法中也沒有要求明確定定標準。從本條立法本意看,這里同工同酬強調是對于被派遣勞動者不得歧視,即對于在與用工單位招用勞動者相同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勞動結果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應該經過勞務派遣單位向該被派遣勞動者支付與本用工單位招用勞動者相同勞動酬勞。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參考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勞動酬勞確定。(五)連續(xù)用工,實施正常工資調整機制也就是對于非短期用工被派遣勞動者,其在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期間,假如符適用工單位勞動者工資調整條件,用工單位應該對其實施與本單位勞動者一樣工資調整機制。不過,這種調整機制能夠表現為用工單位提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酬勞并經過勞務派遣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六)通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酬勞也就是應該通知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對其有何要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該勞動者勞動酬勞數額及支付方法。要求用工單位通知被派遣勞動者其勞動酬勞,同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協議中約定勞動酬勞,而且應該將勞務派遣協議內容通知被派遣勞動者相結合,能夠相互印證,使被派遣勞動者能夠確切地了解自己應該取得勞動酬勞,預防勞務派遣單位克扣勞動酬勞。在勞動酬勞方面,用工單位應該推行義務是通知,而不是支付。所以,在勞務派遣單位違法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酬勞時,即使用工單位在依法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情況下先行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了勞動酬勞,也能夠隨即經過民事路徑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償還支付勞動酬勞費用。(七)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福利待遇也就是應該在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加班加點時,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在被派遣勞動者依據用工單位工資制度有權取得績效獎金時,根據本單位工資制度向其支付績效獎金;在依據集體協議約定或者本單位決定向本單位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福利待遇時,也應該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福利待遇。這項義務特征是:第一,用工單位應該推行是直接支付或者提供義務,而不是通知義務。這一點與通常勞動酬勞上義務不一樣。第二,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支付或者提供是有條件義務,即只有在相關條件成就時才需要推行這些義務。因為,依據相關要求,加班費是在勞動者加班加點時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福利待遇不是勞動者法定權益,而是經過集體協議約定或者由單位決定、規(guī)章制度要求權益,用工單位是否需要推行支付績效獎金和提供福利待遇義務,應該視集體協議約定或者單位決定、規(guī)章制度要求而定。所以,本條要求并不是要求任何用工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需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福利待遇,而是強調用工單位應該在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方面,將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者相同對待。(八)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培訓也就是為在本單位上崗.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其工作崗位所必需職業(yè)技能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是提升勞動者素質、單位生產力和效益以及國家競爭力關鍵原因。依據相關職業(yè)技能培訓要求,用人單位應該對本單位勞動者進行職業(yè)技能培訓。因為被派遣勞動者工作崗位實際上是在用工單位,而非勞務派遣單位,所以,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職業(yè)技能培訓義務應該由用工單位推行。(九)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她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是一個非經典用工形式,是對通常見工形式突破。為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勞動協議法》設計了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以及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假如許可用工單位再次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其她用人單位勞動,那么,將產生第四個勞動關系主體,她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將難以確定。這不利于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所以,《勞動協議法》嚴禁用工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以勞務派遣方法再安排到其她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十)用工單位應該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工會權利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六十四條要求,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工會,維護本身正當權益。所以,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均應該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工會權利。(十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九十二條要求,在被派遣勞動者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關系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關系比較復雜。首先,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并從用工單位取得服務收入,二者之間關鍵是民商事法律關系;其次,因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該依法推行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所以,對于二者之間簽訂民商事性質協議,《勞動協議法》第五十九條也作出了約束性要求。(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該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依據《勞動協議法》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權利和義務,既經過法律直接要求確定,也經過雙方簽訂勞動協議給予確定;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權利和義務,經過法律直接要求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權利和義務,則經過雙方依法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給予確定。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主體一方是勞務派遣單位,另一方是用工單位。(二)勞務派遣協議必備條款1.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指是被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后將要工作崗位,以及同一個崗位需要派遣勞動者人數。從勞務派遣實際情況看,常常是同一個崗位需要派遣多名勞動者。2.派遣期限指是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將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限。用工單位應該依據工作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簽訂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3.勞動酬勞數額與支付方法指是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酬勞數額以及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酬勞方法。依據《勞動協議法》第五十八條要求,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酬勞是勞務派遣單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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