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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習律師管理辦法匯編?一、總則(一)目的為了規范實習律師的管理,保障實習律師的合法權益,提高實習律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的管理。(三)基本原則1.嚴格管理原則: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確保實習質量。2.注重培養原則:通過實習活動,培養實習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執業素養。3.規范有序原則:明確實習人員的權利義務、實習要求和程序,保證實習活動規范有序進行。二、實習人員的條件與申請(一)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品行良好;4.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5.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記錄;6.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7.符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申請材料1.實習申請表;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3.身份證復印件;4.學歷證書復印件;5.人事檔案存放證明;6.申請實習人員與接收實習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7.申請實習人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8.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9.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記錄的證明材料;10.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本所及指導律師符合實習管理規定條件的說明。(三)申請程序1.申請實習人員應當向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2.律師事務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對申請實習人員提交材料的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如下材料:本所出具的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申請書;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表;本所與申請實習人員簽訂的《實習協議》;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本所出具的關于本所及指導律師符合實習管理規定條件的說明;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申請實習人員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記錄的證明材料。3.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實習的決定。對準予實習的,向申請實習人員發放《實習證》;對不準予實習的,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并說明理由。三、實習協議(一)協議內容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實習人員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2.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3.實習期限;4.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5.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工作內容和要求;6.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考核方式及標準;7.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8.實習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條件;9.違約責任;10.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二)協議簽訂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應當自實習申請獲得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協議一式三份,一份由實習人員留存,一份由律師事務所留存,一份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三)協議變更與解除1.實習協議履行期間,實習人員或者律師事務所變更協議內容的,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變更后的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2.實習人員或者律師事務所一方提出解除實習協議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實習協議解除后,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實習人員的實習證交回發證機關。四、實習人員的管理(一)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職責1.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實習協議約定,為實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實習條件和指導,幫助實習人員了解律師業務,掌握律師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規范;2.確定一名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實習人員的指導律師,指導律師應當具備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3.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實習人員的實習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4.按照規定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出具實習鑒定意見;5.為實習人員辦理實習期間的相關手續,包括實習證的申請、注冊、注銷等;6.對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理。(二)指導律師職責1.指導實習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幫助實習人員掌握辦理各類案件的技能和方法;2.指導實習人員參與案件辦理,對實習人員的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檢查實習人員的工作質量,解答實習人員在實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3.指導實習人員學習律師職業道德規范,培養實習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操守;4.定期向律師事務所報告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提出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意見;5.對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并向律師事務所報告。(三)實習人員職責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遵守律師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律師事務所的管理;3.按照實習協議約定和指導律師的安排,認真完成實習工作任務,包括參與案件辦理、撰寫法律文書、整理卷宗等;4.認真學習律師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5.定期向指導律師匯報實習工作情況,接受指導律師的檢查和指導;6.參加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培訓等活動。(四)實習期限與考核1.實習人員的實習期限為一年。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專職從事實習工作,不得兼職。2.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實習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能力、遵守實習紀律等方面。3.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由指導律師負責,年度考核由律師事務所組織實施。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的三十日內,將實習人員的實習鑒定意見和考核結果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4.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完成規定的實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實習鑒定意見,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頒發實習合格證書。實習人員實習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書面告知實習人員,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五)實習人員的權利與義務1.權利在實習期間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按照實習協議約定,接受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的指導和培訓;對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的管理和指導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2.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按照實習協議約定和指導律師的安排,認真完成實習工作任務;保守在實習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不得從事律師執業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五、實習人員的培訓與教育(一)培訓內容1.思想政治教育:包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2.職業道德教育:包括律師職業道德規范、執業紀律等;3.業務知識培訓:包括法律法規、律師業務操作技能、案例分析等。(二)培訓方式1.集中培訓:由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習人員進行集中授課和學習;2.律所內部培訓:律師事務所自行組織實習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學習;3.導師帶教:指導律師對實習人員進行一對一的指導和培訓。(三)教育管理1.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習人員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培訓計劃和大綱,確保培訓質量。2.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培訓制度,定期組織實習人員參加培訓和學習,為實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學習資料和條件。3.實習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培訓和學習活動,認真完成培訓任務,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六、實習證的管理(一)申請與頒發實習人員經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準予實習的,由司法行政機關頒發實習證。實習證由司法部統一印制,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發放。(二)注冊與注銷1.實習證實行年度注冊制度。實習人員應當在每年的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律師事務所提交實習證年度注冊申請,由律師事務所審核后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冊手續。2.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實習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注銷其實習證:實習期滿未通過考核的;因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協議的;因其他原因終止實習的。(三)使用與保管1.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實習證,不得轉借、出租、抵押、偽造或者涂改實習證。2.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佩戴實習證,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七、監督與處罰(一)監督檢查1.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習人員實習活動的監督檢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2.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實習人員實習活動的行業自律管理,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二)違規處理1.實習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實習協議約定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扣減實習期間勞動報酬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實習、取消實習資格等處罰。2.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對實習人員的管理職責或者提供虛假實習材料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的處罰。3.指導律師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對實習人員的指導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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