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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1、了解轄區內婦女健康狀況,掌握孕產婦死亡情況,分析死亡原因,制訂有效的干預措施。2、監測對象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死亡的孕產婦。孕產婦死亡是指從妊娠期開始至產后42天內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與妊娠有關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療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來鎮江就醫而死于鎮江者。3、發生孕產婦死亡的醫院負責填寫《鎮江市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并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轄市(區)婦幼保健所接到《鎮江市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后,匯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保人員進行入戶調查、到醫院核實,將資料匯總后報市婦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產婦,由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負責填報《鎮江市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4、凡發生孕產婦死亡的單位,應在24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材料形式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在一周內將《鎮江市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上報轄市(區)婦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當年9月30日為一個統計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補漏的上年死亡數放到下一年度統計。5、通過查戶籍檔案、生命統計、疾控中心死亡報告單等方式,核對15-49歲育齡婦女死亡名單,填報育齡婦女死亡調查表,并報轄市(區)婦幼保健所;從育齡婦女死亡名單中篩查孕產婦死亡名單,與上報的孕產婦死亡報告卡核對,避免漏報。6、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負責對基層婦保醫生進行孕產婦死亡監測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7、加強孕產婦死亡補漏、質控工作的管理,孕婦產婦死亡病例要經過醫院、轄市(區)級圍產保健協作組、市級圍產保健協作組三級評審,質控和死亡評審做到有記錄可查。孕產期保健工作制度1、孕產期保健工作必須由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并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婦幼衛生人員負責。2、本地戶口的孕產婦和寄居本地的流動人口孕產婦均應建立《江蘇省孕產婦保健手冊》。3、掌握轄區內孕產婦保健情況,提供孕產婦系統管理服務,婦女妊娠12周內建立《江蘇省孕產婦保健手冊》,產前檢查次數≥8次,進行高危妊娠篩查、管理,實行住院分娩,產后訪視≥3次(剖宮產術后不少于2次訪視),產后42天健康檢查(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由一、二級醫院轉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方可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做好孕婦在妊娠20-24周轉往接產醫院就診的工作。4、通過每次產前檢查篩查高危因素,對高危孕產婦進行專冊登記,并在《江蘇省孕產婦保健手冊》上詳細記錄高危妊娠的發生、轉歸、結局等情況;根據職責分工,對高危孕產婦及時給予治療或者轉往上級醫院就診。5、開展形式多樣的健康宣教工作,門診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處方,普及孕產期保健、優生優育等婦幼衛生科普知識。6、開展孕產婦死亡、出生缺陷監測工作,認真及時填寫各種臺賬、報表,做好統計、分析總結和上報工作。高危妊娠管理規范一、高危妊娠的定義及范圍凡婦女妊娠時具有各種并發癥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婦、胎兒與新生兒健康,或導致難產者稱高危妊娠。二、高危孕產婦的管理程序發現孕婦,建立孕產婦系統保健卡篩查——發現高危孕婦,做出高危標志高危門診填寫高危預約卡,預約下次復診時間重度高危填寫高危妊娠聯系(轉診)卡,轉診定期查看預約卡,失約者追訪追蹤隨訪失訪者填寫高危妊娠聯系(轉診)卡,通知相關人員追訪確定住院時間,動員住院分娩住院——適時收住院,入院時,高危因素綜合評分轉歸——分娩后,及時將孕產婦保健卡轉至基層進行產后訪視產后42天檢查,了解母嬰健康狀況總結、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況三、定期分析、總結高危妊娠資料高危孕產婦轉診指征(一)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轉往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診治。1、嚴重的妊娠合并癥或者并發癥;2、嚴重的精神性疾病;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它疾病。(二)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時將其轉往產前診斷定點醫院進行產前診斷和治療。1、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2、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3、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4、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5、孕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6、有習慣性流產、死胎或死產史者。(三)要及時將具備以下指征之一的高危孕產婦轉診到上級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1、一級醫療機構轉診指征:(1)年齡<18歲或≥35歲(2)身高<1.45米(3)異常孕產史如產后出血、難產史、胎死宮內,流產≥2次,畸胎史,早產史、新生兒死亡史等(4)骨盆狹窄(5)骨盆畸形(6)胎兒生長發育異常(過大或過小,胎兒過大,估計≥4000克;胎兒過小,估計≤2500克)(7)多胎妊娠(8)胎位不正(9)羊水異常(羊水過多或過少,胎盤污染)(10)有異常分娩史(11)貧血,血色素≤90g/L,或有出血傾向者(12)產前出血(13)有心臟、肝臟、腎臟疾病和慢性高血壓等內外科合并癥(14)妊高癥(15)妊娠≤35周先兆早產(16)妊娠大于42周不臨產者(17)胎死宮內、胎兒窘迫(18)胎膜早破不臨產者(19)孕產婦出現較嚴重異常情況,如劇烈腹痛、高燒、嚴重嘔吐等(20)產程大于8小時,宮口不開全或胎頭下降停滯(21)產后2小時內陰道出血達到200毫升,不能止血或休克指數(脈率/收縮壓)0.5-1繼續出血者(22)嚴重的軟產道損傷(23)早產兒(孕周<35周,或體重≤2500克)(24)窒息復蘇后發生并發癥(25)新生兒疾病(26)產褥感染(27)晚期產后出血2、二級醫療保健機構根據對危重病的處理能力及條件決定轉診指征和時機。一、二級醫療保健機構在出現危重急癥無法轉診的情況時,應及時請上級機構給予支持。3、安全轉診的原則要求:(1)正確選擇轉診指征和時機。(2)轉診途中給予生命支持,包括生命體征監測、生命支持。(3)轉診過程中,根據病情由具備搶救能力的醫務人員陪送。(4)有詳細的轉診記錄和交班記錄。(5)攜帶必要的藥品和搶救器械。高危孕產婦急救管理制度1、孕婦早孕建卡時,應對孕婦進行高危評分及初篩2、高危孕產婦要專冊登記,并在孕產婦健康手冊上作好記錄,高蓋高危標志,實行專案管理3、未按約來診者應采取各種方式進行追蹤隨訪。4、發現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況欄中依次填寫高危因素及發現孕周。5、對篩出的高危產婦按其嚴重程度轉到相應上級醫療機構進一步診治。6、高危孕產婦需轉診,轉院者應填寫轉診單。7、應設有搶救室、手術室、產房、備有實用搶救設備及藥品重危患者搶救制度一、重危患者的搶救工作,一般由職稱最高的醫師主持搶救工作,但必須及時通知本科聽班人員。特殊病人協同搶救的病人應及時報院長,以便組織有關人員共同進行搶救工作。二、對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搶救,必須全力以赴,分秒必爭,并做到嚴肅、認真、細致、準確,各種記錄及時全面。涉及到法律糾紛的,要報告有關部門。三、參加危重病人搶救的醫護人員必須明確分工,緊密合作,各司其職,要無條件服從主持搶救工作者的醫囑,但對搶救病人有益的建議,可提請主持搶救人員認定后用于搶救病人,不得以口頭醫囑形式直接執行。四、參加搶救工作的護理人員應在護士長領導下,執行主持搶救工作者的醫囑,并嚴密觀察病情變化,隨時將醫囑執行情況和病情變化報告主持搶救者。執行口頭醫囑時應復誦一遍,并與醫師核對藥品后執行,防止發生差錯事故。五、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對制度,日夜應有專人負責,對病情搶救經過及各種用藥要詳細交待,所用藥品的空安瓿經二人核對方可棄去。各種搶救物品、器械用后應及時清理、消毒、補充、物歸原處,以備再用。房間進行終末消毒。六、安排有權威的專門人員及時向病員家屬或單位講明病情及預后,以期取得家屬或單位的配合。七、各醫師應運用本特長致力于病人的搶救工作。八、不參加搶救工作的醫護人員不得進人搶救現場,但須做好搶救的后勤工作。九、搶救工作期間,藥房、檢驗、放射或其他特檢科室,應滿足臨床搶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或推遲,應保證水、電、氣等供應。十、須留有1張床位,以備急、重癥病人入院治療、搶救時使用。新生兒窒息復蘇護理

胎兒娩出時以及出生后數分鐘內,無呼吸或呼吸抑制者稱新生兒窒息。它是新生兒圍產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發生窒息后,因缺氧可對小兒神經系統及各器官造成不利影響,嚴重窒息可導致不可逆的缺血、缺氧性腦病,以致造成小兒智力低下,腦癱、癲癇等后遺癥。做好新生兒窒息復蘇護理,是減少窒息兒并發癥,降低圍產兒死亡率和傷殘率的關鍵之一。

1復蘇原則:迅速而有效地實施A、B、C、D、E方案,要堅決摒棄舊法復蘇中不良做法,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達到A(暢通呼吸道),應用正確方法建立B(有效呼吸)和C(正常循環),D藥物治療,E(評價、監護)必不可少。

2復蘇護理:估計胎兒娩出后可能發生新生兒窒息者,分娩前應做好復蘇準備。

2.1保暖:斷臍后將新生兒側臥于輻射臺上,溫度調至28—30℃,并立即擦干體表羊水,減少體表散熱。

2.2清理呼吸道:胎頭娩出仰伸時,右手仍要保護會陰,不急于娩肩,用左手自鼻向下頦將羊水、黏液擠出。胎兒娩出后,保暖的同時,立即用吸痰管,輕輕插入新生兒咽部、鼻腔,吸出口腔、咽部、鼻腔的黏液和羊水,若重度窒息,立即協助醫師,在喉鏡下進行氣管插管,吸凈羊水及黏液。

2.3氧氣吸入和人工呼吸:在呼吸道通暢的基礎上,給氧氣吸入及進行人工呼吸,輕度窒息可直接氧氣導管給氧或面罩給氧;重度者,應立即在喉鏡直視下進行氣管插管,吸凈黏液后,復蘇囊加壓供氧,30次/分,氧氣壓力不宜過大,自主呼吸建立后,即可撥出氣管導管,改一般給氧,緊急情況下可采用口對口人工呼吸,30次/分,直至呼吸恢復。

2.4糾正酸中毒:重度窒息兒多有酸中毒,可用5%碳酸氫鈉3—5ml/Kg,加10%葡萄糖10ml,臍靜脈緩慢注入。

2.5分娩前4小時,孕婦用麻醉劑,胎兒出生后呼吸抑制者用納洛酮0.1mg/Kg,IV、或ET、或IM,一次給藥。

2.6體外心臟按摩:出生時即無心跳或在處理中心跳變慢,不規則或暫停,可在加壓給氧同時做體外心臟按摩,體外按壓30秒無好轉,則給予1:1000腎上腺素0.1—0.2mg/Kg,臍靜脈給入。中山市高危妊娠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母嬰保健法》,做好高危妊娠管理,使具有不同危險因素的孕婦能按其危險程度,得到不同的醫療保健服務,以改善妊娠結局,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的發病率、死亡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義及范圍

(一)高危妊娠的定義:

在妊娠期有某種并發癥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婦、胎兒及新生兒或導致難產者,稱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圍和分類(詳見人民衛生出版社《婦產科學》第四版)。

二、篩查與評定

1、初篩:孕婦初診時,由接診單位建立圍產期手冊,通過詳細詢問病史、體格檢查、糖尿病篩查、常規化驗等進行高危妊娠評定,及早發現高危孕婦。

2、復評:對首次來自各級產科醫院等單位產前檢查的孕婦應進行評定,以后在每次產前檢查時發現新的高危因素及時評定,一般在孕28周與37周時常規各復評一次。

(二)登記管理

1、標記

初篩時,將評定結果寫在圍產期手冊封面的左上角,如妊娠合并高血壓。

復評時,將每次評定結果寫在圍產期手冊“特殊處理”的第一欄,以后評定如有改變再填寫,無變化則不填寫。

2、登記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無論在初篩或復評中,對新發現的每例高危妊娠應進行登記,并進行專案管理(包括記錄初篩高危孕婦的發生、轉診情況、預約復查時間、治療、追蹤轉歸及妊娠結局)。高危孕產婦系統管理卡交孕婦隨診,分娩后由接生單位連同圍產期手冊返回產婦居住地醫療單位進行歸檔。

(三)監護、處理及職責范圍

1、監護與處理的范圍

(1)一級醫療單位(含未定級醫院)

負責對一般高危妊娠的產檢、監護處理和接產(無產科醫療任務的單位不承擔高危妊娠的監護、處理和接產),其職責是:

①負責收集轄區內已婚需生育婦女名單,了解孕前高危妊娠情況,在孕12周內確定胎齡,可繼續妊娠者建立圍產期手冊及產前檢查。

②通過詳細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常規化驗進行高危妊娠初篩。

③篩出的高危孕婦給予手冊登記,視高危情況轉上級醫療保健機構專案管理。

④負責收集監護與處理范圍所規定的高危妊娠,負責產后訪視,了解并記錄初篩高危孕婦的轉歸及妊娠結局,并按規定對轄區內所有高危妊娠定期進行統計上報。

(2)二級醫療單位

負責高危妊娠的產檢、監護、處理和接產。其職責是:

①負責對高危妊娠的篩查,對每次產前檢查中所發現的高危妊娠因素隨時評定。

②負責對高危妊娠進行診斷、處理及難產會診、轉診、搶救工作,接受一級醫療單位轉送的高危孕婦。

③開設高危妊娠專科門診及高危妊娠病房,由主治或主任(副主任)醫師專人負責,實行專案管理,并定期進行討論分析。

④負責轄區內產后訪視和產后42天檢查,了解并記錄高危妊娠情況及轉歸,指導一級醫療單位的孕產婦系統管理與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按規定進行統計上報。

⑤成立危重孕產婦搶救小組,在接到一級醫療單位危重孕產婦急救任務時立即趕赴現場處理,視高危情況確定就地搶救或轉達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一步處理。

(3)三級醫療保健機構(含市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三級醫療保健機構)。

負責對高危妊娠的產檢、監護、處理及接產。其職責是:

①負責對高危妊娠的篩查。對每次產前檢查中所發現的高危妊娠因素隨時評定。

②承擔高危妊娠的會診、搶救、治療工作,接收一、二級醫療單位上送的高危孕產婦。

③開設高危妊娠專科門診及高危妊娠病房,由高級職稱醫師專人負責,實行專案管理,要求做到門診、病房一貫制,進行高危孕婦的登記、隨訪和妊娠結案工作,并定期進行討論分析。

④開展高危妊娠的特殊檢查和處理,根據多種監護結果,對高危孕婦予以相應的處理或終止妊娠、適時計劃分娩。

3、監護與處理的內容

注意孕婦與胎兒二個方面的監護與處理。

(1)高危孕婦的監護包括:各種高危妊娠因素對孕婦及胎兒健康狀況的影響以及高危妊娠因素的動態變化。

(2)胎兒的監護包括:對胎兒生長發育的監測,先無異常的篩查、胎兒胎盤功能的監測,胎兒宮內情況及成熟度的監護。

通過監護與采取相應干預措施,促進高危妊娠因素的轉化,必要時可選擇在母我最有利的時機進行適時計劃分娩。

(四)轉診與隨訪

1、轉診范圍:

(1)一級醫療單位:在負責的高危妊娠監護與護理范圍內,凡經積極治療觀察兩周效果不顯著者,必須及時上轉。

(2)二級醫療單們位

①首次產檢發現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嚴重內科疾病等),而本人要求繼續妊娠者,應視具體情況確定能否繼續妊娠。

②凡經積極治療后癥狀未見緩解或病情嚴重者,應盡快請三級醫療保健機構會診或轉診。

2、轉診要求

轉出醫院應認真寫好轉診記錄表(見附件一),交給病者自行帶到醫院就診。病情危重者應由醫務人員護送,同時將病情扼要電告接診醫院,以便接診醫院做好接診準備;送達時當面向接診醫生說明主要病情和轉送途中病情。

3、隨訪要求

(1)按要求進行登記,納入專案管理,定時在專科門診追蹤與隨訪,或轉入二、三級醫療保健機構高危妊娠病房進行嚴密監護和處理。

(2)產后定時專科門診或上門訪視,追蹤母嬰轉歸情況,進行高危妊娠結案。

(3)對未按約定時間來診者,應進行電話、信訪或上門等各種方式的追蹤隨訪,確保高危妊娠管理得到落實,保障母嬰安全。

(4)產后訪視:產后3、7、14、28天各訪視1次,以便繼續管理治療,追蹤母嬰轉歸。

(五)總結評估

1、中山市婦幼保健院是我市高危妊娠的業務管理機構,負責全市高危妊娠的日常管理和總結評估工作。

2、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將月收治分娩的高危妊娠的發生數、轉診數及轉歸情況統計,上報給市婦幼保健院婦幼科,并對本院嚴重高危妊娠病例進行討論分析。

3、市婦幼保健院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分析有關數據,掌握全市高危妊娠管理情況,定期檢查各醫療單位對本辦法的執法情況,并報告市衛生局防保科。同時根據全市高危孕產婦及圍產兒死亡評審,提出降低發病率和死亡率的干預對策,在市衛生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

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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