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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60.20

CCSP41

31

上海市地方標準

DB31/T1432—2023

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理處置技術規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ludgetreatmentanddisposalofurban

waterworks

2023-09-22發布2024-01-01實施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31/T1432—2023

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理處置技術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理處置的基本要求、泥渣檢測、泥渣處理、泥渣堆放與運輸、泥渣

利用與處置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廠的泥渣處理處置。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3838—202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239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塊

GB/T14204水質烷基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CJJ194城市道路路基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CJ/T221—2005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

CJ/T340綠化種植土壤

HJ784—2016土壤和沉積物多環芳烴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DB31/19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城鎮供水廠排泥水wasteresidualsfromurbanwaterworks

城鎮供水廠沉淀池(澄清池)的沉泥排放水、濾池(砂濾池、炭濾池等)反沖洗排水和膜過濾清洗

水的總稱。

城鎮供水廠泥渣sludgefromurbanwaterworks

城鎮供水廠排泥水(3.1)處理過程中形成的不同含水率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

城鎮供水廠泥渣泥質qualityofsludgefromurbanwaterworks

經過穩定化、減量化等處理后的城鎮供水廠泥渣(3.2)達到的質量標準。

泥渣處理sludgetreatment

1

DB31/T1432—2023

城鎮供水廠內通過物理化學方法將排泥水濃縮和泥渣穩定、調理、脫水及干化,降低泥渣含水率、

減小泥渣體積的過程。

泥渣常規脫水sludgeconventionaldewatering

采用離心機、板框壓濾機或者疊螺機等機械方法將城鎮供水廠排泥水(3.1)濃縮和調理后進一步

去除水分,將含水率降低到70%以下的過程。

泥渣深度脫水sludgeadvanceddewatering

在泥渣常規脫水的基礎上,添加調理劑或通過機械等作用將城鎮供水廠泥渣(3.2)含水率進一步

降低的過程。

泥渣干化sludgedrying

在泥渣常規脫水或深度脫水的基礎上,通過滲濾和蒸發等工藝將城鎮供水廠泥渣(3.2)含水率進

一步降低的過程。

泥渣處置sludgedisposal

按照相關標準將城鎮供水廠泥渣(3.2)消納的過程。

注:泥渣處置主要包括衛生填埋、市政和水利工程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利用、還林利用、污水廠聯合處理等,

兼具一定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方式。

4基本要求

城鎮供水廠應建立城鎮供水廠排泥水處理、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操作規程,統一納

入生產管理環節,并定期開展評估與更新。

城鎮供水廠應建立城鎮供水廠排泥水處理和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理處置指標檢測體系。

城鎮供水廠應建立并完善城鎮供水廠泥渣分類處理處置管理體系,泥渣分類處理處置的技術路線

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城鎮供水廠排泥水處理、泥渣處理處置過程中添加的藥劑應滿足涉水衛生要求。

供水行業應逐步建立城鎮供水廠泥渣全鏈條處理處置的數據信息管控平臺。

5泥渣檢測

泥渣取樣

5.1.1城鎮供水廠應建立城鎮供水廠排泥水和泥渣處理日常運行管理制度,應對以下數據每日進行記

錄:

a)(預)濃縮池的進水量和上清液濁度;

b)排放口的懸浮固體濃度(SS);

c)排泥水(預)濃縮池的加藥量;

d)脫水設施的進泥濃度;

e)脫水設施運行時間、進泥量和加藥量;

f)泥渣的含水率。

5.1.2城鎮供水廠泥渣取樣應在泥渣處理設施穩定運行2h后進行,取樣點位于泥渣脫水或干化后傳

輸至臨時儲存點之間的位置,樣品量應滿足檢測分析和留樣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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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取樣工器具、樣品存儲器皿等不應污染樣品。

泥渣檢測

5.2.1城鎮供水廠應逐步建立泥渣基本控制指標檢測能力,并結合生產工藝開展基本檢測指標分析,

將各類檢測報告存檔。

5.2.2城鎮供水廠泥渣檢測指標應包括基本控制指標、限制性控制指標和選擇性控制指標,基本控制

指標和限制性控制指標應分別符合附錄B中表B.1和表B.2的規定,選擇性控制指標宜符合附錄C中

表C.1的規定。

5.2.3城鎮供水廠泥渣檢測指標的檢測周期可按照城鎮供水廠的進廠原水水質、水處理工藝各單元運

行參數綜合確定,基本控制指標宜每日檢測,限制性控制指標宜每半年檢測,選擇性控制指標宜每月檢

測。

5.2.4城鎮供水廠應建立排放口流量、懸浮固體(SS)、氨氮、化學需氧量(CODCr)等指標的在線監

測裝置,并按照每兩周的周期對相關裝置進行養護。

5.2.5對環境有風險隱患的重金屬指標應加強檢測頻率并動態調整。

6泥渣處理

排泥水濃縮處理

6.1.1沉淀池(澄清池)的排泥水和濾池(砂濾池和炭濾池等)反沖洗水、膜過濾清洗水等宜分別收

集和濃縮處理。

6.1.2濾池(砂濾池和炭濾池等)反沖洗水經過預濃縮處理后的上清液應定期檢測水質指標,達到GB

3838—2022中Ⅲ類水標準或優于進廠原水的可回用。

6.1.3濃縮池上清液宜收集處理后根據水質情況選擇回用或排放,回用時水質指標應達到GB3838—

2022中Ⅲ類水標準,排放時水質指標應達到DB31/199的水質標準。

6.1.4膜過濾設施的物理反沖洗水可直接進入濾池反沖洗廢水儲存池或單獨收集后回用。膜過濾的化

學反沖洗水應單獨儲存處理,排放時水質指標應達到DB31/199的水質標準。

6.1.5濃縮池應根據進水的水質情況、濃縮池的設計參數、上清液的水質要求等綜合確定運行條件和

參數,宜連續穩定運行。

穩定化處理

6.2.1城鎮供水廠宜根據泥渣選擇性控制指標的檢測分析結果進行分類處理。

6.2.2城鎮供水廠泥渣的重金屬指標對環境產生風險隱患時應進行穩定化處理。

6.2.3高有機質泥渣宜結合城鎮供水廠的處理工藝和處置要求進行穩定化處理。

調理與改性

6.3.1城鎮供水廠泥渣脫水調理的化學品類別和投加量應結合泥渣性質和處置方式綜合確定。

6.3.2當原水藻類增殖影響泥渣脫水性能,泥渣脫水前改性與調理的藥劑配方和投加量應相應調整。

脫水與干化

6.4.1泥渣常規脫水后的含水率應不高于70%,常規脫水后的泥渣含水率難以滿足處置要求時,應進

行深度脫水或干化。

6.4.2泥渣深度脫水或干化設施宜根據城鎮供水廠場地條件,在廠內建設或在廠外集中建設。泥渣深

3

DB31/T1432—2023

度脫水后含水率應不高于60%,泥渣干化后的含水率應不高于40%。

6.4.3泥渣深度脫水所需設施和調理藥劑種類、投加量等宜根據泥渣的性質和處置要求確定。

6.4.4泥渣干化應根據處置要求、泥質特征等選擇干化設施與運行參數。

6.4.5泥渣深度脫水或干化車間應配置通風系統和臭氣檢測設備。

6.4.6泥渣常規脫水、深度脫水的脫水液或干化的冷凝水不應直接回用;泥渣干化的冷凝水可與泥渣

的脫水液合并處理排放,排放指標限值應符合DB31/199。

7泥渣堆放與運輸

堆放

7.1.1城鎮供水廠應定期將泥渣外運,外運前宜設置料倉貯存;使用堆場貯存的,應符合大氣、土壤

和地下水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7.1.2城鎮供水廠泥渣臨時堆場應具有通風防雨條件并標識明顯,正常工況下堆放時長不宜超過7天。

7.1.3城鎮供水廠泥渣堆場宜采取除臭措施,并配置臭氣監測裝置。

運輸

7.2.1城鎮供水廠泥渣進入收運系統前應進行稱量,外運泥渣應滿足運輸車輛和處置單位要求。

7.2.2城鎮供水廠應與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建立轉運聯單制度。

7.2.3城鎮供水廠泥渣收運應采用直接運輸模式,并將泥渣運至指定位置,不應隨意傾倒、丟棄和偷

排等。

7.2.4應采用密閉輸送方式運輸泥渣,在運輸過程不應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7.2.5城鎮供水廠泥渣運輸車輛應標志齊全,易于清潔,裝車駛離前、運送卸車后應及時清潔車輛。

7.2.6城鎮供水廠泥渣運輸應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運輸車輛應配備定位裝置。

7.2.7城鎮供水廠泥渣運輸路線宜避免選擇車流集中道路和人流密集的居民住宅區,運輸時間應避開

交通高峰。

8泥渣利用與處置

泥質分析

8.1.1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置前應根據定期檢測結果進行泥質分析,確定處置方向,結合環境影響評價

進行分類處理與處置。

8.1.2城鎮供水廠泥渣泥質應滿足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符合標準的泥渣經破碎造粒、干燥和篩分等處

理后可作為再生材料使用。

資源化利用

8.2.1城鎮供水廠泥渣資源化利用主要途徑包括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利用、

還林利用、污水廠協同處理等,資源化利用前應結合泥渣的限制性和選擇性控制性指標開展環境影響評

價。

8.2.2城鎮供水廠泥渣資源化利用不宜使用或者少使用添加劑;使用添加劑不應對環境產生污染并符

合分類處置要求。

8.2.3城鎮供水廠泥渣取代砂或摻混用于市政道路的路基施工輔助材料,相關指標應符合CJJ194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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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城鎮供水廠泥渣用于協同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制備免燒磚,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產品磚應符合

GB/T8239的規定,強度宜達到GB/T8239—2014中6.5條規定的MU10及以上。

8.2.5城鎮供水廠泥渣用于還林利用,其相關指標應符合CJ/T340的規定。

8.2.6城鎮供水廠泥渣用于污水廠的輔助除磷或與污水廠污泥聯合處理處置,輸送方式、投加位置和

投加方式等應通過試驗確定。

焚燒及填埋

8.3.1城鎮供水廠泥渣不具備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優先采用協同焚燒方式處理,突發狀況下難以協同

焚燒可應急填埋。

8.3.2城鎮供水廠泥渣應急填埋可采用混合填埋或單獨分區填埋于應急庫區,泥渣應急填埋泥質標準

應滿足GB16889—2008第6章的要求。

8.3.3城鎮供水廠泥渣焚燒處置宜采用與生活垃圾、電力等行業的爐窯協同焚燒。協同焚燒應充分考

慮泥質對焚燒爐的影響,摻量經綜合評估并通過試驗確定。泥渣焚燒處置,泥質浸出液最高允許濃度指

標應符合附錄B中表B.3的規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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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錄A

(規范性)

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理處置與資源化利用技術路線圖

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理處置與資源化利用技術應符合圖A.1的規定。

圖A.1城鎮供水廠泥渣處理處置與資源化利用技術路線圖

B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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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

附錄B

(規范性)

城鎮供水廠泥渣檢測指標

B.1基本控制指標

城鎮供水廠泥渣檢測指標的基本控制指標應符合附錄B.1的規定。

表B.1基本控制指標

序號檢測項目單位限值檢測方法

泥渣常規脫水≤70%;

CJ/T221—2005第2

1含水率%泥渣深度脫水≤60%;

泥渣干化≤40%

5-10CJ/T221—2005第4

2pH值無量綱

B.2限制性控制指標

城鎮供水廠泥渣檢測指標的限制性控制指標應符合附錄B.2的規定。

表B.2限制性控制指標

序號檢測項目單位限值檢測方法

1總氰化物mg/kg<1CJ/T221—2005第10章

2揮發酚ug/kg<10HJ784—2016

3礦物油mg/kg<1000CJ/T221—2005第12章

4放射性核素(IRa、Ir)無量綱<1GB6566—2010

B.3焚燒指標

城鎮供水廠泥渣焚燒指標技術要求應符合附錄B.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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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1432—2023

表B.3焚燒泥渣泥質浸出液最高允許濃度指標技術要求

序號控制指標檢測項目單位限值檢測方法

1pH無量綱5~10CJ/T221

理化指標

2含水率%≤80CJ/T221

3烷基汞mg/L不得檢出aGB/T14204

4汞(以總汞計)mg/L≤0.1GB5085.3

5鉛(以總鉛計)mg/L≤5GB5085.3

6鎘(以總鎘計)mg/L≤1GB5085.3

污染物指標

7總鉻mg/L≤15GB5085.3

8六價鉻mg/L≤5GB5085.3

9銅(以總銅計)mg/L≤100GB5085.3

10鋅(以總鋅計)mg/L≤100GB5085.3

11鈹(以總鈹計)mg/L≤0.02GB5085.3

12鋇(以總鋇計)mg/L≤100GB5085.3

13鎳(以總鎳計)mg/L≤5GB5085.3

14污染物指標砷(以總砷計)mg/L≤5GB5085.3

無機氯化物(不包括mg/LGB5085.3

15≤100

氟化鈣)

16氰化物(以CN-計)mg/L≤5GB5085.3

注:a“不得檢出”指甲基汞<10ng/L,乙基汞<20n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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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1432—2023

附錄C

(資料性)

城鎮供水廠泥渣選擇性控制指標

城鎮供水廠泥渣檢測指標的選擇性控制指標可參考附錄C.1的規定。

表C.1選擇性控制指標

序號檢測項目單位檢測方法備注

還林利用、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

1總鎘(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GB/T17141—1997

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

還林利用、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

2總汞(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CJ/T221—2005第43章

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

還林利用、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

3總鉛(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GB/T17141—1997

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

鉻(六價)(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還林利用、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

4mgHJ491—2019

量計)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

還林利用、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

5總砷(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CJ/T221—2005第45章

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

還林利用、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

6總銅(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HJ491—2019

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

還林利用、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

7總鋅(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HJ491—2019

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

還林利用、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

8總鎳(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HJ491—2019

輔助材料利用、建筑材料

9總鈹(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GB5085.3焚燒

10總鋇(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GB5085.3焚燒

11硼(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GB18918還林利用

12鋁(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HJ781—2016污水廠協同處理

13鐵(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HJ781—2016污水廠協同處理

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輔助材料利

14有機物含量%CJ/T221—2005第1章

用、污水廠協同處理

有機質(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

15gCJ/T340—2016還林利用

計)

16蠕蟲卵死亡率%GB7959—2012附錄E還林利用、建筑材料

9

DB31/T1432—2023

表C.1選擇性控制指標(續)

序號檢測項目單位檢測方法備注

糞大腸菌群值(以每克干泥中的含

17MPNGB7959—2012附錄D還林利用、建筑材料

量計)

18種子發芽指數%CJ/T340—2016還林利用

19細菌總數(以每克干泥中的含量計)個CJ/T221—2005第13章還林利用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

20mgHJ1214還林利用

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

21EC值(可溶性鹽濃度)mS/cmLY/T2445—2015還林利用

22總氮(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gCJ/T221—2005第49章還林利用

23總磷(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CJ/T221—2005第50章還林利用

24總鉀(以每千克干泥中的含量計)mgCJ/T221—2005第52章還林利用

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輔助材料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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