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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火災報警控制器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的分類、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

驗、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控制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

能的控制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

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56—1993標準電壓

GB12978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16838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16806消防聯動控制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GB4706.1——1998家用和類似用途用電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IEC

60335-1:1991)

GB/T17626.2—199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idtIEC

61000-4-2:1995)

GB/T17626.3—199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idt

IEC61000-4-3:1995)

GB/T17626.4—199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idtIEC61000-4-4:1995)

GB/T17626.5—199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idt

IEC61000-4-5:1995)

GB/T17626.6—199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idtIEC61000-4-6:1996)

3分類

控制器按應用方式分為:

a)獨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傳遞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區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傳遞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c)集中型;

d)集中區域兼容型。

4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4.1

屏蔽狀態disabledcondition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啟動后處的狀態。

4.2

監管信號supervisorysignal

控制器監視的除火災報警、故障信號之外的其他輸入信號。

4.3

監管報警狀態supervisorysignalcondition

控制器發出監管報警信號時所處的狀態。

4.4

自檢狀態testcondition

控制器進行自檢功能時所處的狀態。

4.5

正常監視狀態quiescent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電源后,無火災報警、故障報警、屏蔽、監管報警、自檢等發生時所處的狀

態。

5一般要求

5.1總則

控制器應滿足本標準5.2整機性能、5.3軟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試驗、標

志、使用說明書中的各項要求,否則不能聲稱其符合本標準。

5.2整機性能

5.2.1一般要求

5.2.1.1控制器主電源應采用220V、50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5.2.1.2控制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5.2.1.3控制器能為其連接的部件供電,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國家標準GB156規定,可優

先采用直流24V。

5.2.1.4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和信息顯示。

5.2.2火災報警功能

5.2.2.1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

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

直至手動復位。

5.2.2.2當有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生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對來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可設置報警延時,其最大延時不應超過1min,延時期間

應有延時光指示,延時設置信息應能通過本機操作查詢。

5.2.2.3當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

號,并明確指示該報警是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

5.2.2.4控制器應有專用火警總指示燈(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火警總指示燈

(器)應點亮。

5.2.2.5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5.2.2.6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6.1應能顯示當前火災報警部位的總數。

5.2.2.6.2應采用下述方法之一顯示最先火災報警部位:

a)用專用顯示器持續顯示;

b)如未設專用顯示器,應在共用顯示器的頂部持續顯示。

5.2.2.6.3后續火災報警部位應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當顯示區域不足以顯示全部火災

報警部位時,應按順序循環顯示;同時應設手動查詢按鈕(鍵),每手動查詢一次,只能查

詢一個火災報警部位及相關信息。

5.2.2.7控制器需要接收來自同一探測器(區)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

火災報警信號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7.1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

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7.2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60s內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

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7.3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30min內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

警信號時,應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5.2.2.8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兩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

警信號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8.1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

障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8.2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信號后,在規定的時間間隔(不小于5

min)內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可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5.2.2.9控制器應設手動復位按鈕(鍵),復位后,仍然存在的狀態及相關信息均應保持或

在20s內重新建立。

5.2.2.10控制器火災報警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

時間時,應打印出月、日、時、分等信息,但不能僅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

5.2.2.11具有火災報警歷史事件記錄功能的控制器應能至少記錄999條相關信息,且在控

制器斷電后能保持信息14d。

5.2.2.12通過控制器可改變與其連接的火災探測器響應閥值時,對探測器設定的響應閥值

應能手動可查。

5.2.2.13除復位操作外,對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應影響控制器接收和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2.3火災報警控制功能

5.2.3.1控制器在火災報警狀態下應有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輸出。

5.2.3.2控制器可設置其他控制輸出(應少于6點),用于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

備等設備的控制,每一控制器輸出應有對應的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

5.2.3.3控制器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3s內應啟動相關的控制輸出(有延時要求時除外)。

5.2.3.4控制器應能手動消除和啟動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聲警報信號,消聲后,有新的火

災報警信號時,聲警報信號應能重新啟動。

5.2.3.5具有傳輸火災報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災報警信號傳輸期間應有光指標、并保

持至復位,如有反饋信號輸入,應有接收顯示。對于采用獨立指示燈(器)作為傳輸火災報

警信息顯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饋信號輸入,可用該指示燈(器)轉為接收顯示,并保持至復

位。

5.2.3.6控制器發出消防聯動設備控制信號時,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指示,該光信號指示

不能被覆蓋且應保持至手動恢復;在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反饋信號10s內應發出相應

的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消防聯動設備恢復。

5.2.3.7如需要設置控制輸出延時,延時應按下述方式設置:

a)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及對消防聯動設備控制輸出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

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實現;

b)控制火災報警信息傳輸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實現;

c)延時應不超過10min,延時時間變化步長不應超過1min;

d)在延時期間,應能手動插入或通過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而直接啟動輸出功能;

e)任一輸出延時均不應影響其他輸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

5.2.3.8當控制器要求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1個以上火災報警信

號才能發出控制輸出時,當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前,

控制器應進入火災報警狀態;但可設有分別或全部禁止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

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輸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對某一設備輸出操作不應影響對其他設備的

輸出操作。

5.2.3.9控制器在機箱內設有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時,即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還應滿

足GB16806相關要求,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故障應不影響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功能。

5.2.4故障報警功能

5.2.4.1控制器應設專用故障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故障信號

存在,該故障總指示燒(器)應點亮。

5.2.4.2當控制器內部、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

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

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5.2.4.3控制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a)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及完成傳輸火災報警信號功能部件間連

接線的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和影響火災報警功能的接地,

探頭與底座間連接斷路;

b)控制器與火災顯示盤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c)控制器與其控制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間連

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其中a)、b)兩項故障在有火災報警信號進可以不顯示,c)項故障顯示不能受火災報警

信號影響。

5.2.4.4控制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類型:

a)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b)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c)主電源欠壓。

5.2.4.5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故障信息時,未顯示的故障信

息應手動可查。

5.2.4.6當主電源斷電,備用電源不能保證控制器正常工作時,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

保持1h以上。

5.2.4.7對于軟件控制實現各項功能的控制器,當程序不能正常運行或存儲器內容出錯時,

控制器應有單獨的故障指示燈顯示系統故障。

5.2.4.8控制器的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動或手動復位,復位后,控制器應在100s

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

5.2.4.9任一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2.4.10當控制器采用總線工作方式時,應設有總線短路隔離器。短路隔離器動作時,控

制器應能指示出被隔離部件的部位號。當某一總線發生一處短路故障導致短路隔離器動作

時,受短路隔離器影響的部件數量不應超過32個。

5.2.5屏蔽功能(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

5.2.5.1控制器應有專用屏蔽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屏蔽存在,

該屏蔽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5.2控制器應具有對下述設備進行單獨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應手動進行):

a)每個部位或探測區、回路;

b)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c)故障警告設備;

d)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

e)火災報警傳輸設備。

5.2.5.3控制器應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內啟動屏蔽指示。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時,5.2.5.2中

a)、b)、c)三項的屏蔽信息可以不顯示,d)、e)二項屏蔽信息顯示不能受火災報警信號影

響。

5.2.5.4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屏蔽信息時,則應顯示最新屏

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應手動可查。

5.2.5.5控制器僅在同個探測區內所有部位均被屏蔽情況下,才能顯示該探測區被屏蔽,否

則只能顯示被屏蔽部位。

5.2.5.6控制器在同一個回路內所有部位和探測區均被屏蔽情況下,才能顯示該回路被屏

蔽。

5.2.5.7屏蔽狀態應不受控制器復位等操作的影響。

5.2.6監管功能(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

5.2.6.1控制器應設專用監管報警狀態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

監管信號輸入,該監管報警狀態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6.2當有監管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監管

報警聲、光信號;聲信號僅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監管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光信號應保

持至手動復位。如監管信號仍存在,復位后監管報警狀態應保持或在20s內重新建立。

5.2.6.3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監管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監管信息時,未顯示的監管信

息應手動可查。

5.2.7自檢功能

5.2.7.1控制器應能檢查本機的火災報警功能(以下稱自檢),控制器在執行自檢功能期間,

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和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控制器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

自檢功能時,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應不影響非自檢部位、探測區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災報警功能。

5.2.7.2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的功能。

5.2.7.3具有能手動檢查各部位或探測區火災報警信號處理和顯示功能的控制器,應設專用

自檢總指示燈(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測區處于檢查狀態,該自檢總指示燈(器)均應點亮,

并滿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應顯示(或手動可查)所有處于自檢狀態中的部位或探測區。

b)每個部位或探測區均應能單獨手動啟動和解除自檢狀態。

c)處于自檢狀態的部位或探測區不應影響其他部位或探測區的顯示和輸出,控制器的

所有對外控制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檢查聲和/或光警報器警報功能時除外)。

5.2.8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

控制器信息顯示按火災報警、監管報警及其他狀態順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顯示等級,高

等級的狀態信息應優先顯示,低等級狀態信息顯示不應影響高等級狀態信息顯示、顯示的信

息應與對應的狀態一致且易于辨識。當控制器處于某一高等級狀態顯示時,應能通過手動操

作查詢其他低等級狀態信息,各狀態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5.2.9系統兼容功能(僅適用于集中、區域和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

5.2.9.1區域控制器應能向集中控制器發送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警、自檢以及

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屏蔽、延時等各種完整信息,并應能接收、處理集中控制器的相關指

令。

5.2.9.2集中控制器應能接收和顯示來自各區域控制器的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

警、自檢以及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屏蔽、延時等各種完整信息,進入相應狀態,并應能向

區域控制器發出控制指令。

5.2.9.3集中控制器在與其連接的區域控制器間連接線發生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時

應能進入故障狀態并顯示區域控制器的部位。

5.2.9.4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應滿足5.2.9.1~5.2.9.3要求。

5.2.10電源功能

5.2.10.1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

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主

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控制器產生誤動作。

5.2.10.2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主電源

容量應能保證控制器在下述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百分之二十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

位,但不超過32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5.2.10.3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備用電

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h,其容量應可提供控制器在監視狀態下工作8h后,

在下述條件下工作30min;

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十五分之一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

且不超過32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5.2.10.4當交流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220V)的110%和85%范圍內,頻率為50

Hz±1Hz時,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在5.2.10.2條件下,其輸出直流電壓穩定度和負載穩

定度應不大于5%。

5.2.10.5采用總線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該回路用于

連接真實負載的導線為長度1000m,截面積1.0mm2的銅質絞線,或生產企業聲明的連接

條件),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同時報警部位的數量應不少于10個。

5.2.11軟件控制功能(僅適用于軟件實現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5.2.11.1控制器應有程序運行監視功能,當其不能運行主要功能程序時,控制器應在100s

內發出系統故障信號。

5.2.11.2在程序執行出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進入安全狀態。

5.2.11.3控制器應設有對其存儲器內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區域的數據)以不大于1h的時間

間隔進行監視的功能,當存儲器內容出錯時,應在100s內發出系統故障信號。

5.2.11.4手動或程序輸入數據時,不論原狀態如何,都不應引起程序的意外執行。

5.2.11.5控制器采用程序啟動火災探測器的確認燈時,應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同時,啟

動相應探測器的確認燈,確認燈可為常亮或閃亮,且應與正常監視狀態下確認燈的狀態有明

顯區別。

5.2.12操作級別

控制器的操作級別應符合表1要求。

表1控制器操作級別劃分類

序號操作項目ⅠⅡⅢⅣ

1查詢信息OMM

2消除控制器的聲信號OMM

3消除和手動啟動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聲信號PMM

4復位PMM

5進入自檢狀態PMM

6調整計時裝置PMM

7屏蔽和解除屏蔽POM

8輸入或更改數據PPM

9分區編程PPM

10延時功能設置PPM

11接通、斷開或調整控制器主、備電源PPMM

12修改或改變軟、硬件PPPM

注1:P—禁止本級操作;O—可選擇是否由本級操作;M—可進行本級及本級以下操作。

注2:進入Ⅱ、Ⅲ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的

鑰匙或操作號碼可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

號碼不能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

注3:Ⅳ級操作功能不能僅通過控制器本身進行。

5.3軟件文件(僅適于軟件實現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5.3.1制造端應提交軟件設計資料,資料應有充分的內容證明軟件設計符合標準要求并應至

少包括以下內容:

a)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圖或結構圖),包括:

1)各模塊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各模塊相互作用的方式;

3)程序的全部層次;

4)軟件與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塊調用的方式,包括中斷過程。

b)存儲器地址分配情況(如程序、特定數據和運行數據)。

c)軟件及其版本唯一識別標識。

5.3.2若檢驗需要,制造商應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內容的詳細設計文件:

a)系統總體配置概況,包括所有軟件和硬件部分。

b)程序中每個模塊的描述,包括:

1)模塊名稱;

2)執行任務的描述;

3)接口的描述,包括數據傳輸方式、有效數據的范圍和驗證。

c)全部源代碼清單,包括全局變量和局部變量、常量和注釋、充分的程序流程

d)設計和執行過程中使用的應用軟件。

5.3.3軟件設計

為確保控制器的可靠性,軟件設計應滿足下述要求:

a)軟件應為模塊化結構;

b)手動和自動產生數據接口的設計應禁止無效數據導致程序運行錯誤;

c)軟件設計應避免產生程序鎖死。

5.3.4程序和數據的存貯

5.3.4.1滿足本標準要求的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應存貯在不易丟失信息的存儲器中。

改變上述存儲器內容應通過特殊工具或密碼實現,并且不允許在控制器正常運行時進行。

5.3.4.2現場設置的數據應被存貯在控制器無外部供電情況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

儲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電源恢復后1h內對該數據進行恢復。

5.4主要部(器)件性能

5.4.1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應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定型產品。

5.4.2指示燈(器)

5.4.2.1應以紅色指示火災報警狀態、監管狀態、向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傳輸信號和向消防聯

動設備輸出控制信號;黃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檢狀態;綠色表示電源工作狀態。

5.4.2.2指示燈(器)功能應有標注。

5.4.2.3在不大于500lx環境光條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視角范圍內,狀態指示燈(器)和

電源指示燈(器)應在3m處清晰可見;其他指示燈(器)應在0.8m處清晰可見。

5.4.2.4采用閃亮方式的指示燈(器)每次點亮時間應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燈(器)

閃動頻率應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燈(器)閃動頻率應不小于0.2Hz。

5.4.2.5用一個指示燈(器)顯示具體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檢狀態時,應能明確分辨。

5.4.3在100lx~500lx環境光線條件下,字母(符)-數字顯示器,顯示字符應在正前方

22.5度視角內,0.8m處可讀。

5.4.4音響器件

5.4.4.1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音響器件在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65dB,

小于115dB。

5.4.4.2在控制器額定工作電壓85%條件下音響器件應能正常工作。

5.4.5熔斷器

用于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電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值一般應為大于控制器最大

工作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大于6A時,熔斷器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斷器

或其他過電流保護器件處應清楚地標注其參數值。

5.4.6接線端子

每一接線端子上都應清晰、牢固地標注其編號或符號,相應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

5.4.7充電器及備用電源

5.4.7.1電源正極連接導線為紅色,負極為黑色或藍色。

5.4.7.2充電電流應不大于電池生產廠規定的額定值。

5.4.8開關和按鍵

開關和按鍵應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標注出其功能。

6要求與試驗方法

6.1總則

6.1.1試驗程序見表2。

6.1.2試樣為控制器2臺(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器為4臺),試樣應在試驗前予以編號。

6.1.3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濕度:25%RH~75%RH;

大氣壓力:86kPa~106kPa。

6.1.4如有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

6.1.5試樣有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及主要部(器)件檢查,對于軟件實現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還應進行軟件文件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是方可進行試驗。

a)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齊全、使用說明書滿足相關要求;

b)試樣表面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c)緊固部位無松動;

d)提交的軟件文件應滿足5.3的規定;

e)主要部(器)件性能應滿足5.4的要求。

表2

控制器編號

序號章條試驗項目

12

16.1.5外觀檢查√√

26.1.5主要部(器)件檢查√√

36.2火災報警功能試驗√√

46.3火災報警控制功能試驗√√

56.4故障報警功能試驗√√

66.5屏蔽功能試驗(選擇性)√√

76.6監管功能試驗(選擇性)√√

86.7自檢功能試驗√√

96.8電源功能試驗√√

106.9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試驗√√

116.10系統兼容功能試驗(選擇性)√√

126.11軟件控制功能試驗(選擇性)√√

136.12絕緣電阻試驗√

146.13泄漏電流試驗√

156.14電氣強度試驗√

166.15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176.16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186.17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196.18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206.19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216.20電源瞬變試驗√

226.21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236.22低溫(運行)試驗√

246.23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256.24恒定濕熱(耐久)試驗√

266.25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276.26振動(正弦)(耐久)試驗√

286.27碰撞試驗√

6.2火災報警功能試驗

6.2.1目的

檢驗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功能。

6.2.2要求

試樣的火災報警功能應滿足5.2.2的要求。

6.2.3方法

6.2.3.1將試樣同一報警回路中至少兩個部位或探測區接上火災探測器、兩個部位或探測區

接上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多回路的試樣還應至少在另一個回路上按上述要求接上火災探測器

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他回路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6.2.3.2使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測量從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至試樣

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時間間隔,觀察并記錄試樣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包括火警總指示、

部位或探測區指示等)情況及計時、打印情況。

6.2.3.3手動消除火災報警聲信號,并使另一火災部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試樣消音功

能、火災報警聲信號再啟動功能和火災報警信息顯示功能。

6.2.3.4使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從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

警信號至試樣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時間間隔,檢查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的指示情況。

6.2.3.5觀察并記錄首火警顯示情況。

6.2.3.6觀察并記錄后續報警部位或探測區顯示情況。對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的試樣,

如后續報警部位都能在顯示區域內顯示,應增加報警部位數,直至所有的后續報警部位不能

同時在顯示區域內顯示;操作手動查詢按鈕,觀察并記錄每個火災報警信號的顯示情況和火

警總數顯示情況及火災報警事件記錄情況。

6.2.3.7手動復位試樣,20s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

6.2.3.8撤除所有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信號,手動復位試樣,20s后

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

6.2.3.9對可設置火災探測器延時功能的試樣,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設置火災探測器

延時功能后,修改延時時間,使該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其火災報警延時時間

和修改時可改變的時間步長。

6.2.3.10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通過相應操作,檢查試樣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

號是否有報警延時功能。

6.2.3.11對具有可改變與其連接探測器響應閥值功能的試樣,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設定與其相連接的可改變響應閥值(響應時間)并退出設置功能,再手動查詢響應閥值(響

應時間)的設定值。

6.2.3.12對接收同一只火災探測器或探測區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

火災報警信號的試樣,連接需配接的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情況:

a)使火災探測器發出第一次火災報警信號,至少保持10s,60s內再使火災探測器發

出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情況;

b)復位試樣后,再使火災探測器發出第一次火災報警信號,至少保持30min,觀察并

記錄試樣火災報警情況。

6.2.3.13對具有接收不同部位的兩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

警信號功能的試樣,進行下述試驗:

a)使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再按制造商規定的后續報警時間要求,使另

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報警信號。

b)復位后,使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至少保持規定的時間間隔(不少于

5min),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情況。

6.3火災報警控制功能試驗

6.3.1目的

檢驗控制器火災報警控制功能。

6.3.2要求

試樣的火災報警控制功能應滿足5.2.3的要求。

6.3.3方法

6.3.3.1檢查并記錄試樣控制輸出點數及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的設置情況。手動啟動相

應設備,觀察并記錄試樣的狀態。

6.3.3.2將試樣接上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和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如具備),可用模擬裝置,

在任一報警回路接入兩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他回路可分別接上等效負

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并確認控制邏輯。

6.3.3.3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輸出啟動時間,

對連接火災報警傳輸設備的試樣,觀察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傳輸的指示情況,對

于采用獨立指示燈(器)顯示傳輸火災報警反饋信息的試樣,觀察有反饋時指示燈(器)的

變化情況。

6.3.3.4手動消除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聲警報信號,再手動啟動聲警報信號,消音后,再使

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聲警報信號的情況。

6.3.3.5對具有聯動控制編程功能的試樣,將其任一組控制消防聯動設備的輸出端接入消防

聯動設備(或模擬負載),分別完成下列控制操作:

a)對相應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編程,使試樣啟動該消防聯動設備,并手

動恢復,檢查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指示和消防聯動執行情況;

b)使消防聯動設備動作并產生反饋,觀察并記錄試樣反饋聲光信號的指示及聲光指示

發出的時間;將消防聯動設備的反饋撤銷,觀察并記錄試樣反饋聲光信號指示。

6.3.3.6對具有輸出延時和/或火災報警信號傳輸控制延時的試樣,通過對火災探測器和/或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編程設置火災聲、光報警器及消防聯動設備輸出的

延時;通過對火災探測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的編程,設置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的輸出控制

延時并按下述進行試驗:

a)分別使用相應的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啟動,記

錄試樣發火災報警信號到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消防聯動設備和火災報警信號傳

輸的輸出控制啟動的時間間隔及延時指示情況;

b)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控制輸出最大延時及延時設置步長情況;

c)處于延時階段時,通過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啟動輸出控制,觀察并記錄輸出控制的

指示情況;

d)檢查其他未設置延時功能的輸出,觀察并記錄相應的輸出情況。

6.3.3.7如試樣要求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1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

才能控制輸出時,連接要求的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并邏輯編程,進行下述

操作:

a)使任一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動作,發出第一個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

試樣狀態及控制輸出的禁止情況;

b)啟動其他未禁止的控制輸出,觀察并記錄試樣控制輸出情況;

c)按要求啟動相應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要求的確認信號,觀察

并記錄試樣狀態及控制輸出的禁止情況。

6.4故障報警功能試驗

6.4.1目的

檢驗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功能。

6.4.2要求

試樣的故障報警功能應滿足5.2.4的要求。

6.4.3方法

6.4.3.1將試樣同一報警回路中至少兩個部位或探測區接上火災探測器、兩個部位或探測區

接上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多回路的試樣還應至少在另一個回路按上述要求接上火災探測器和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他回路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6.4.3.2分別按5.2.4.3中a)~c)和5.2.4.4中a)~c)的要求,對試樣各項故障功能進行

測試,觀察并記錄試樣故障聲、光信號、故障總指示燈(器)、故障時間及部位和類型區分

情況。

6.4.3.3手動消除故障聲信號,并使另一部位發出故障信號,檢查試樣消音功能、故障聲信

號再啟動功能和故障信號顯示功能。

6.4.3.4手動復位試樣,記錄試樣發出尚未排除故障信號的時間;排除所有輸入的故障信號,

手動復位試樣后(故障自動恢復時不復位),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

6.4.3.5當5.2.4.3中c)故障發生時,使另一非故障部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

故障顯示情況。

6.4.3.6當備用電源單獨工作至不足以保證試樣正常工作時,觀察并記錄試樣故障聲信號及

其保持時間。

6.4.3.7對由程序實現各項功能的試樣,使程序不能正常運行或存儲器內容出錯,檢查試樣

故障指示情況。

6.4.3.8使任一部件或部位處于故障狀態,檢查并記錄試樣非故障部分工作狀態。

6.4.3.9對采用總線工作方式的試樣,使總線某點處于短路故障狀態,觀察并記錄隔離器動

作及隔離部件的指示情況。

6.5屏蔽功能試驗(選擇性試驗)

6.5.1目的

檢驗控制器的屏蔽功能。

6.5.2要求

試樣的屏蔽功能應滿足5.2.5的要求。

6.5.3方法

6.5.3.1將試樣的任一組控制輸出接上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另一組控制輸出(如具備)接

上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可用模擬裝置),任一報警回路接入兩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個手動火災

報警按鈕,其他回路(或報警部位)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

狀態。

6.5.3.2手動操作試樣的屏蔽功能,分別對5.2.5.2中a)~c)的要求的部位進行屏蔽,觀

察并記錄試樣屏蔽指示燈(器)啟動情況、屏蔽完成并啟動屏蔽指示的時間及屏蔽信息顯示

和手動查詢情況。

6.5.3.3操作處于屏蔽狀態試樣的手動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顯示情況。

6.5.3.4手動操作試樣屏蔽解除功能,分別解除所有屏蔽操作,觀察并記錄試樣顯示情況。

6.5.3.5對5.2.5.2中d)、e)中規定的設備設置屏蔽,再使另一非屏蔽部位發出火災報警信

號,觀察并記錄試樣屏蔽顯示情況。

6.6監管功能試驗(選擇性試驗)

6.6.1目的

檢驗控制器的監管功能。

6.6.2要求

試樣的監管功能應滿足5.2.6的要求。

6.6.3方法

6.6.3.1將試樣接入制造商聲明具有此項功能的設備,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6.6.3.2使任一設備發出監管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監管報警聲、光信號、監管總指示燈(器)

及監管信號發出時間。

6.6.3.3手動消除監管報警聲信號,再使另一設備發出監管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監管報警

聲、光信號情況及信息顯示和手動查詢功能情況。

6.6.3.4對處于監管狀態的試樣,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監管報警聲、光信號

等情況。

6.6.3.5排除所有設備的監管信號,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顯示情況。

6.7自檢功能試驗

6.7.1目的

檢查控制器的自檢功能。

6.7.2要求

試樣的自檢功能應滿足5.2.7的要求。

6.7.3方法

6.7.3.1將試樣的任一組控制輸出接上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另一組控制輸出(如具備)接

上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可用模擬裝置),任一回路接入兩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

按鈕,其他回路(或部位)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6.7.3.2手動操作試樣自檢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及輸出接點動作情況;

對于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的試樣,在自檢期間,使任一非自檢回

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顯示情況。

6.7.3.3手動操作試樣指示燈、顯示器自檢功能,觀察并記錄所有指示燈(器)和顯示器的

指示情況。

6.7.3.4對于具有能檢查各部位或探測區火災報警信號處理和顯示功能的試樣,使任一部位

或探測區處于自檢狀態,檢查并記錄試樣自檢總指示燈(器)的設置、點亮情況及處于自檢

狀態部位或探測區顯示或手動查詢情況。

6.7.3.5手動操作解除正在進行的任一部位或探測區的自檢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

6.7.3.6使任一部位或探測區處于自檢狀態,檢查并記錄試樣其他非自檢部位或探測區顯

示、輸出及外控接點動作情況。

6.8信息顯示及查詢功能試驗

6.8.1目的

檢驗控制器信息顯示及查詢功能。

6.8.2要求

試樣的信息顯示及查詢功能應滿足5.2.8的要求。

6.8.3方法

使試樣分別在火災報警狀態、故障狀態、自檢狀態及試樣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狀態、屏

蔽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信息的顯示及查詢情況。

6.9系統兼容功能試驗(選擇性試驗)

6.9.1目的

檢驗控制器兼容功能。

6.9.2要求

試樣的兼容功能應滿足5.2.9的要求。

6.9.3方法

6.9.3.1將區域試樣及其負載與集中試樣相連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集中區域兼容型試樣將

其中一臺設為區域,另一臺設為集中)。使區域試樣發出火災報警、故障報警信號以及試樣

可能具有的火災報警控制、監管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區域試樣和集中試樣的狀態。

6.9.3.2使區域試樣處于自檢狀態以及試樣可能具有的屏蔽、延時狀態,觀察并記錄區域試

樣和集中試樣的狀態。

6.9.3.3復位試樣,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分別使集中試樣與區域試樣間的連接線發生斷

路、短路、接地,檢驗并記錄集中試樣的顯示情況。

6.10電源功能試驗

6.10.1目的

檢驗控制器對交流電網供電電壓波動和負載變化的適應能力以及電源的容量。

6.10.2要求

試樣的電源功能應滿足5.2.10的要求。

6.10.3方法

6.10.3.1在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下,切斷試樣的主電源,使試樣由備用電源供電,再恢

復主電源,檢查并記錄試樣主、備電源的轉換、狀態的指示情況及其主電源過流保護情況。

6.10.3.2主電源試驗

6.10.3.2.1將試樣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

6.10.3.2.2按5.2.10.2中a)、b)的要求,使試樣處于火災報警狀態4h,觀察并記錄試樣工

作情況,然后使試樣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按6.2~6.9進行功能試驗。

6.10.3.2.3對于輸出電壓為直流電壓的試樣,將試樣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

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

a)按5.2.10.2中a)、b)的要求,使試樣處于報警狀態。使試樣的輸入電壓為220V

(50Hz)。測量并記錄試樣輸出直流電壓值U0。

b)使試樣的輸入電壓為187V(50Hz),在試樣輸出直流電壓達到穩定后,測量并記

錄該電壓值U01。使試樣的輸入電壓為242V(50Hz)。測量并記錄試樣輸出直流電壓值U01。

c)將試樣復位,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重復6.10.3.2.3b)試驗。

按正式計算出試樣輸出直流電壓的相對變化量,取其最大值。

S0=|ΔU0/U0|

式中:ΔU0=U0-U01

d)按5.2.10.2中a)、b)的要求,使試樣處于報警狀態。使試樣的輸入電壓為242V(50

Hz),在試樣輸出直流電壓達到穩定后,測量并記錄試樣輸出直流電壓值U0。然后使試樣的

等效負載階躍變化到監視狀態下的數值,在試樣輸出直流電壓達到穩定后,測量并記錄該電

壓值U01。

e)使試樣的輸入電壓為187V(50Hz),重復6.10.3.2.3d)試驗。

按正式計算出電壓的相對變化量,取其最大值。

S0=|ΔU0/U0|

式中:ΔU0=U0-U01

6.10.3.2.4對于采用總線控制方式的試樣進行下述試驗:

a)將試樣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該回路連接線長度為1000m,截面積

為1.0mm2的銅質絞線,或生產企業聲明的條件),回路末端連接10只火災探測器(容量少

于10只按實際數量),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b)使試樣的輸入電壓分別為220V(50Hz)、187V(50Hz)、242V(50Hz),使末

端的10只火災探測器(容量少于10只按實際數量)處于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火災探測器

確認燈的狀態及試樣接收和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情況。

6.10.3.3備用電源試驗

a)將試樣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將試樣的備用

電源放電至終止電壓,再對其進行24h充電。

b)關閉試樣主電源,8h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的狀態。

c)按5.2.10.3中a)、b)的要求,使試樣處于火災報警狀態30min,觀察并記錄試樣工

作情況,然后使試樣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按6.2~6.9進行功能試驗。

6.11軟件功能試驗

6.11.1目的

檢驗控制器的軟件功能。

6.11.2要求

試樣的軟件控制功能應滿足5.2.11的要求。

6.11.3方法

6.11.3.1將試樣主要功能程序置于不能工作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的狀態及發出故障的時

間。

6.11.3.2對試樣進行手動和程序輸入數據,觀察并記錄試樣的狀態。

6.11.3.3對采用程序啟動火災探測器確認燈的試樣,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確認燈的點亮情況。

6.11.3.4檢查并記錄程序存儲器種類、標識情況及其軟件防護措施。

6.11.3.5使試樣的存儲器(包括程序和指定區域的數據)的內容出錯,觀察并記錄試樣的

狀態及發出故障的時間。

6.12絕緣電阻試驗

6.12.1目的

檢驗控制器的絕緣性能。

6.12.2要求

試樣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20MΩ;試樣的電源輸

入端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50MΩ。

6.12.3方法

通過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分施加500V±50V直流電壓,持續60s

±5s后,測量其絕緣電阻值。

a)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

接入電網)。試驗時,應保證接觸電有可靠的接觸,引線間的絕緣電阻應足夠大,以保證讀

數準確。

6.12.4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也可用兆歐表或搖表測試):

試驗電壓:500V±50V;

測量范圍:0MΩ~500MΩ;

最小分度:0.1MΩ;

記時:60s±5s。

6.13泄漏電流試驗

6.13.1目的

檢驗控制器抗泄漏電流的能力。

6.13.2要求

試樣在1.06倍額定電壓工作時,泄漏電流應不超過0.5mA。

6.13.3方法

將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調節主電供電電壓為試樣額定電壓的1.06倍,測量并記錄其

總泄漏電流值。

6.13.4試驗設備

符合GB4706.1—1998附錄G中規定的測量泄漏電流的電路。

6.14電氣強度試驗

6.14.1目的

檢驗控制器的電氣強度。

6.14.2要求

試樣的電源插頭與機殼間應能耐受頻率為50Hz,有效值電壓為1250V的交流電壓歷時

1min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期間試樣不應發生擊穿現象,試驗后其性能應滿足5.2.2~5.2.9

的要求。

6.14.3方法

試驗前,將試樣的接地保護元件拆除。通過試驗裝置,以100V/s~500V/s的升壓速率,

對試樣的電源線與機殼間施加50Hz,1250V的試驗電壓。持續60s±5s,觀察并記錄試驗

中所發生的現象。試驗后,以100V/s~500V/s的降壓速率使電壓降至低于額定電壓值后,

方可斷電。接通試樣電源,按6.2~6.9進行功能試驗。

6.14.4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條件的試驗裝置:

a)試驗電壓:電壓0~1250V(有效值)連續可調,頻率50Hz,短路電流10A(有

效值);

b)升、降壓速率:100V/s~500V/s;

c)計時:60s±5s。

6.15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6.15.1目的

檢驗控制器在射頻電磁場輻射環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6.15.2要求

試驗期間,試樣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2.2~5.2.9的要求。

6.15.3方法

6.15.3.1將試樣按GB/T17626.3中第7章規定進行試驗布置,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

監視狀態20min。

6.15.3.2按GB/T17626.3中第8章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表3所示條件的電磁干擾試

驗。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試驗后,按6.2~6.9進行功能試驗。

表3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條件

場強/(V/m)10

頻率范圍/MHz1~1000

掃頻速率/十倍頻程每秒1.5×10-3

調制幅度80%(1kHz,正弦)

6.15.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3的相關規定。

6.16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6.16.1目的

檢驗控制器對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的適應性。

6.16.2要求

試驗期間,試樣應保證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2.2~5.2.9的要求。

6.16.3方法

6.16.3.1將試樣按GB/T17626.6中第7章規定進行試驗配置,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

監視狀態20min。

6.16.3.2按GB/T17626.5中第8章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表4所示條件的電磁干擾試

驗。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試驗后,按6.2~6.9進行功能試驗。

表4射頻場感應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條件

頻率范圍/MHz0.15~100

電壓/dBμV1401

調制幅度80%(1kHz,正弦)

6.16.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6—1998的相關規定。

6.17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6.17.1目的

檢驗控制器對帶靜電人員、物體接觸造成的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6.17.2要求

試驗期間,試樣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2.2~5.2.9的要求。

6.17.3方法

6.17.3.1將試樣按GB/T17626.2中第7章規定進行試驗布置,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

監視狀態20min。

6.17.3.2按GB/T17626.2中第8章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及耦合板施加表5所示條件的電

磁干擾試驗。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試驗后,按6.2~6.9進行功能試驗。

表5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條件

空氣放電(外殼為絕緣體試樣)8

放電電壓/kV

接觸放電(外殼為導體試樣和耦合板)6

放電極性正、負

放電間隔/s≥1

每點放電次數10

6.17.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2—1998的相關規定。

6.18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6.18.1目的

檢驗控制抗電快速瞬變脈沖群干擾的能力。

6.18.2要求

試驗期間,試樣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2.2~5.2.9的要求。

6.18.3方法

6.18.3.1將試樣按GB/T17626.4中第7章規定進行試驗配置,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

視狀態20min。

6.18.3.2按GB/T17626.4中第8章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表6所示條件的電磁干擾試

驗。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試驗后,按6.2~6.9進行功能試驗。

表6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條件

AC電源線2×(1±0.1)

瞬變脈沖電壓/kV

其他連接線1×(1±0.1)

AC電源線2.5×(1±0.2)

重復頻率/kHz

其他連接線5×(1±0.2)

挺性正、負

時間每次1min

6.18.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4的相關規定。

6.19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5.19.1目的

檢驗控制器對附近閃電或供電系統的電源切換及低電壓網絡、包括大容性負載切換等產

生的電壓瞬變(電浪涌)干擾的適應性。

6.19.2要求

試驗期間,試樣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2.2~5.2.9的要求。

6.19.3方法

6.19.3.1將試樣按GB/T17626.5中第7章規定進行試驗配置,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

視狀態20min。

6.19.3.2按GB/T17626.5中第8章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表7所示條件的電磁干擾試

驗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試驗后,按6.2~6.9進行功能試驗。

6.19.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5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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