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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一篇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一篇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具體到本案,第一,從地點上看,寇某所就餐的食堂,位于建筑公司項目工地內,屬于一個較為封閉的范圍。第二,從時間上看,寇某的務工、就餐、休息等行為時間上存在混同和接續情況。第三,從形式上看,事故發生時寇某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務關系,寇某下班后去食堂就餐的行為與履行勞務活動存在內在聯系。第四,寇某就餐排隊時不慎摔倒受傷,作為建筑公司對其食堂活動范圍內,亦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寇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慎摔倒受傷,自身應當承擔一定過錯。

法院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和導致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對于寇某在本案中的人身損害,依法酌定由建筑公司承擔50%的責任,寇某自行承擔50%的責任。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二篇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甲旅行社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了旅游行程安排的問題。甲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無權代替旅游者進行權益判斷,其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屬于超越權限自作主張的行為。第二,甲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為是否嚴重損害了旅游者權益的問題。首先,作為旅游產品的核心內容,如果未經旅游者同意而進行變更則嚴重損害了旅游者權益。其次,涉案旅游活動中旅游行程是否變更了核心內容具有專業性及復雜性,對此,法院應尊重旅游主管部門在專業領域的首次行政判斷權。市文旅局作為旅游主管部門,結合案情,認定甲旅行社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旅游者權益,并無不妥。故依照《_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駁回甲旅行社的訴訟請求。甲旅行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三篇第一學期的學生期末監測已經落下帷幕,我校比較圓滿地完成了此次任務。區教研室對三年級語文、數學學科進行了調考,相對以往各自為陣的學校自主考試,這種形式能站在一個宏觀的角度對全區的教育質量作更全面的監測,提高了考試的信度和效度。這種“紙筆測試”能更好的發揮“指揮棒”的作用,使之真正體現新課程理念,與課程改革相適應,達到以測導教、以測促教的功能。測試后的質量分析如同一面明鏡,不僅顯示了測試中學生知識掌握應用的情況,還反射出教師在教學中的得與失,更讓我們更為清醒地認識到——一份耕耘,換來一份欣喜的收獲;一份付出,換來一份真誠的回報。

現對我校的各科成績做如下分析匯報:

一、試卷來源及試卷評價:

本次考試的試卷由區教研室統一命題,經教導處征求意見,至此時沒有學科教師反映對試卷的意見。縱觀整個試卷,本期末測查試卷是一份精心設計有價值的試卷,內容覆蓋面廣,重點突出,有一定的代表性,試卷題量適中,難易適度,有一定的層次性,分值分配合理,既注重對基礎知識的考察,又注重對學生能力的培養、歸納,能較全面的檢查學生對本學期所學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

以語文、數學兩個學科為例:

【語文】:

較好體現了《新課程標準》的新理念和目標體系。具有以下特點:

1、內容豐富,結構寬闊。

試卷是以《標準》所規定的教學內容為依據,注意題型的多樣性,能夠對學生的素質進行全面評價。同時根據整套語文教材的知識、能力和情感發展總體結構進行設計的,比較全面地考查了學生的學習情況,在注重考查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基本能力的同時,適當考查了教學過程,能較好地反映出學生的實際知識的掌握情況。

2、重視積累,提高素質

語文知識講究的是積累,從試卷的編制上看,細節多,基礎知識面廣,試題所包含的知識點比較全面,題中涵蓋了拼音、漢字、詞語、句子、段落、篇章等多方面的考察。并且題目多樣,評分項目詳細、合理。

【數學】:

1、突出基礎性與全面性

試卷能對1——6年級上學期所學知識的主要內容進行較為系統、全面的考核,數與代數、空間與圖形、統計與概率、實踐與綜合應用等方面的考查知識均能有機地涵蓋在其中,突出了基礎性與全面性。

2、突出生活性與教育性

數學來源于生活,并運用于生活。試題突出數學知識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把知識的考查溶入富有生活味與教育性的題材中,讓學生在解決問題的同時,也教育了他們要注意勤于思考和與人交流的重要性,教育學生提高成績注意學習方式的必要性。

二、考試質量情況:

數學:

英語:

科學:

三、取得明顯成效之處及經驗:

1、立足基礎,恰當評價學生對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況。

語文學科大部分學生對生字、詞等基礎知識掌握較好,任課老師都相當重視基礎知識的教學,加強訓練、反復鞏固,常抓不懈,一一過關,使學生牢固掌握。本次考試中學生基礎知識的得分率相當高,如書寫、看拼音寫詞語,形近字組詞,常用標點符號運用,古詩名言的積累;查字典,修改錯別字學生都掌握得比較熟練、牢固。

2、關注差異,不追求學生發展的整齊劃一而追求個體發展的最大化。

將開放題引入教育評價,試題反映的不僅僅是“會”與“不會”,“對”與“錯”,也反映對問題理解的深度與廣度,為學生提供自己進行思考并用他們自己的數學觀點表達的機會;要求學生建構他們的反應而不是選擇一個簡單的答案;允許學生表達他們對問題的深刻理解。本次期末檢測的試卷在這一方面做出了大膽而有益的嘗試:

如四年級試卷第六大題統計的第3小題:從統計圖上可以看出,人均壽命在逐年(),這說明()學生的答案形式多樣、不拘一格。由此看出,孩子的創造思維能力是不可估量的,我們應該多給他們提供這樣的機會,激發孩子的創造潛能。

從各年級的成績統計可以看出,填空題和計算題的得分率較高,可以看出學生的計算能力、記憶、理解能力較強。由此可見,學生對記憶、理解、計算等方面的基礎知識掌握得還是比較扎實的。在各年級的試題中解決實際問題的題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如四年級試題第五大題“動手畫一畫”,學生雖然作圖不十分規范,但學生能靈活運用不同的方法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是值得肯定的。

3、題型靈活多變,體現課改理念。

試題注重學生動手、動腦能力的培養,如動手畫一畫、解決問題等,學生的綜合能力得到了鍛煉。

這次試題即便是基礎知識也比較靈活,難度較高,部分學生對于開放性習題的解答較以前有較大進步,學生的語文綜合實踐能力得到逐步提高,有不少學生能結合自己的生活經驗和平時所學,正確解答。在語文的閱讀理解、寫作等方面都有明顯的體現,由此可見,在平時教學中教師們對基礎知識教得扎扎實實,訓練反反復復,能注重教學的生活化,注重知識的內化和遷移,努力做到舉一反觸類旁通,立足課堂,延伸課外,因而多數學生學得比較主動、靈活,學習能力有了明顯的提高。

4、補差幫困,因材施教頗有成效

全體教師本著面向全體學生,為每一位學生負責,讓每一位學生進步的態度。加強補差的力度,強調補差幫困的實效性,激發學習興趣,利用一些課余時間及時做好補缺、補差工作,力爭做到日日清。對學困生采取優先措施,如優先提問,優先輔導,優先面批作業等等,全面提高合格率。正是因為各班有提高合格率的具體措施和行為落實,我們的合格率在逐漸提高。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語文學科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追趕進度,忽視基本功訓練。

對于易混淆的字,各年級仍有少部分同學沒有完全掌握,導致失分。其實,學生的基礎知識的掌握到技能的形成,中間還需一個實踐操作、反復訓練的過程。

2、急功近利,輕視以一貫之的習慣培養。

如一年級的學生靈活運用能力較差,不能照樣子完成類似的題目,看圖寫話時部分學生表達能力也較差,寫話的格式弄不清;五年級語文教師對一些很重要基本功訓練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缺少長期的、反復的、堅持不懈的訓練,使學生基本功較差。試卷中無論是作文還是閱讀理解回答問題,都出現較多錯別字。其實,語文的能力無外乎聽、說、讀、寫,本著這一點,只要老師們持之以恒的堅持多讀、多寫、多聽、多練,多記、多問,養成良好的語文學習習慣,提高語文的成績,提高語文素養必將指日可待。

數學學科中的主要問題是:

1、計算不細心,沒有驗算的習慣。

2、學生審題不嚴謹。部分學生缺乏認真仔細的審題習慣,拿到題目后往往想當然,憑主觀意愿來解題。以二年級為例,基礎題的第2小題從長到短的順序把序號填在括號里,學生沒用序號排列,失分較多,應該不是知識層面的問題;又如第5小題的斷尺最長可以量米,學生沒仔細觀察,分析題目要求,錯誤較多。這種情況反應出學生思維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度。

3、教師本身教學要求不嚴格。具體表現有:作圖方面,學生畫圖不用鉛筆,畫完后不標相關數據;卷面方面,做錯了用涂改液,改正紙甚至隨意涂抹,答題方面,內容顛三倒四,雜亂無序,不寫單位名稱,不寫答語等,這些細節還需要老師們在日常教學中嚴格要求,逐步規范。

五、今后的措施做法:

這些問題的存在學校要高度重視,認真總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針對以上存在的狀況,我想我們在新的學期里要做好一下工作:

1、抓嚴抓實各項常規工作。

(1)嚴抓各科教學計劃的落實。學期開學后,我們要嚴抓各類計劃的制訂,要求各學科教師在一周內制訂好本學期的各項工作計劃,要保證教學工作具有科學性、計劃性、可行性,做到每項工作開展時有目標、有方案、有規劃、有管理。同時制定各類教學計劃時,要注意和加強可操作性,保證目標明確,計劃合理,管理到位。

(2)進一步完善了教學常規檢查制度。在新的學期,要以“講實用、講效益”為原則,要求教師做到備課要“深”,上課要“實”,作業要“精”,教學要“活”,負擔要“輕”,質量要“高”,并將從課前準備、課堂教學、作業與輔導、教學評價等方面對教師的常規教學進行指導性管理。在期中,我們還準備組織開展教學質量調研抽測活動,組織全體教師監考并進行質量分析,幫助教師尋找問題的根源,明確下一步努力方向,促使各學科教師進一步把握好教材,向課堂40分鐘要質量,提高單位時間效益。

(3)抓實各個環節,保證教學質量逐步提高。

一抓備課。如何提高備課質量是教師上好每一堂課的關鍵。要求做到:環節齊全、目標明確、重點突出、難點突破、設計合理、板書規范、習題適當、反思跟上。每一堂課,都力求做到“掌握課標,吃透教材,挖掘到位,知識準確。”

二抓課堂。如何上好一堂課,教導處繼續組織全員聽課活動,讓大家聽,大家評,“說長道短”,“評頭論足”,幫助尋找不足,幫助改進,促使每一位教師的課堂教學質量意識不斷提高。

三抓反饋。主要抓作業和單元檢測,新的學期我們將進行作業批改的檢查,要求:語文每課有作業,數學每天有作業,英語每周要有兩次作業,作業布置要做到內容精、形式活、質量高,提倡分層布置,所布置的作業要以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各方面的能力為基點,作業批改做到及時,認真,學生數少的班級要做到面批,錯的要當場指導學生改正,當場復批,努力做到每一個學生都能過基礎關。

2、加強學習,引領成長

⑴業務學習做到有計劃、有目標、有安排、有考勤、有記載。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四篇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投資公司安裝的油煙設備所產生的震動、噪聲和油煙對楊某柳構成侵權。根據(原)《_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投資公司未能就整改后是否達標進行舉證,視為舉證不能。投資公司的整改行為有改善效果,據此可以證明通過整改的方式可以降低環境污染,故無須拆除已安裝的油煙設備。油煙設備產生的震動、噪聲和油煙,致使楊某柳無法入睡,侵害其人身權益,造成相應精神損害,故支持楊某柳的賠償精神損失費訴求。

投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五篇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是一種創造性勞動,應當認定為作品。丙、乙兩公司以合作方式轉播的行為,侵犯了甲公司對涉案賽事畫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判決乙公司停止播放某超聯賽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的比賽,為甲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兩場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連續畫面既不符合電影類作品的固定要件,亦未達到電影類作品的獨創性高度,故涉案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未構成電影類作品。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

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電影類作品與錄像制品的劃分標準應為獨創性的有無,非獨創性程度的高低。電影類作品定義中“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理解,應結合《_著作權法》第三條、《_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從整體、體系上予以解釋。二審法院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解釋過度限縮了該類作品的內涵和外延。某超聯賽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的制作存在較大的創作空間,并不屬于因缺乏個性化選擇空間進而導致表達有限的情形。涉案賽事節目構成《_著作權法》保護的電影類作品,而不屬于錄像制品,被訴直播行為侵犯了甲公司對涉案賽事節目享有的“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六篇——自我分析,完善自我

引言:人的一生中有著酸甜苦辣,有著喜怒哀樂,如今我已23歲了,從一個幼稚不懂事的小孩,已成長為有著夢想、有著職責的成年人了。本文章就我個人成長經歷為分析材料,對自我成長的經歷進行詳細解析,重點分析大學中所遇到的問題,透過這些分析,能夠更加的認識自我,給自我的人生定位,完整自我的人格,以便將來能更好更快的適應社會,并期望透過自我的努力為社會貢獻力量。關鍵字:自我分析,成長,變化,態度,思考

一.我的成長經歷

1。小學

2。初中

3。高中

4。大學

二、我周圍的人

1。親人

2。朋友

3。同學

三、我眼中的自我

2。我對自我的看法

3。優勢和不足

4、自我奮斗目標

四、我眼中的世界

1。我的人生觀

五我的成熟標準

六、評價

七、結束語

一,自我成長分析我于1991年2月出生在吉林省松原市的一個美麗的村子里,父母親都是樸實的農村人。由于父母親的文化水平都不高,所以從小他們對我的學習輔導都很少。我還有兩個姐姐,父母為了供我們上學省吃儉用,舍不得花一分錢。因為姐姐比我高兩級,我上一年的時候他們的上三年級了,媽媽總是督促他倆看著我學習,有不會的就叫我問他們。所以我在學習上也盡心盡力,努力學習,學習成績一向在班里算中上等。記得上小學那是我是個很老實的孩子,從來沒和同學打過架,老師留的作業也能及時保量的交上。父親也舍得為我花錢,不時的給我買數學作業本以加強數學練習。等我到三四年級的時候,正是花錢多的時候,為了我們上學,父親去加工廠干活,去工地干活,父親的辛苦我們都看在眼里,也許成績是那時的回報,我們的成績都在班里前幾名。

我小時候就體弱多病,哪次感冒都跑不了我,每次感冒都發高燒,就是吃藥也好不了,每次都得去診所打針。記得有一次發燒得厲害,還是在晚上,爸爸背上了我就去了診所,當我躺在床上的時候看到爸爸在身旁,我情不自禁的流出了眼淚。那時就想等我長大了必須要讓父母過上好日子,不再讓他們受苦受累了。

記憶最深的一次是我在小學四年級過六一的時候,我十分榮幸的參加了校音樂隊里,經過好幾周的練習最后要到六一了,老師在前一天說,你們都得穿統一的服裝,還得買雙白鞋,回家和媽媽說我要買衣服,但是媽媽說家里沒有錢了,就別買了,我當時哭了,不明白該怎樣辦,想了想為什么會這樣,就是因為家里條件不好。結果到六一的那天我沒有上場,自我在班里靜靜的看著、想著,我在想必須要好好學習,必須要掙好多好多的錢。

之后我順其自然的進入鄉村中學,一如既往的刻苦學習。但是隨著物理、化學科目的增添,激烈的學習氣氛,我感覺力不從心,致使我中考失利才考了490分,因此沒有進入縣重點高中。當時我有了一種想法,就是想輟學,不想再念了。但是父母望子成龍的期盼讓我改變了這種想法。這樣我的命運就此發生了改變。高中的生活開始了。我進入了縣二中,普通的高中,但是新的環境影響了我,第一次在八個人的寢室住,一向靦腆的我透過和他們交往,一齊吃飯,一齊買衣服,晚上聊天,使本來內向的我開始變得開朗外向了。在高中里讓我懂得了許多,如何和同學處好關系。記得有一次寢室的同學聚會,那是我第一次和同學出去吃飯,經驗也不足,感覺個性好奇。在飯桌上大家喝了酒,還說了很多話。但是最尷尬的事卻發生在我的身上,等買單的時候室友們都紛紛的掏出來錢,說是aa制,但是我沒有帶錢,以前也沒有帶錢的習慣,也不懂的什么是aa制,那次我卻吃了一次霸王餐。之后我才明白,他們自從那次聚餐后很少和我說話,原先是因為我吃飯沒有花錢,他們覺得我很不講究。之后的日子里我的快兜里總是揣著錢。高中讓我懂得了許多,也改變了很多,交了我的朋友,從一個幼稚的孩子變得更成熟了。

高中我的學習成績不是很好,即使每一天學到十一二點但是成績還是上不來。高考又一次改變了我的命運,356的成績讓我進入了如今的大學里。雖然學校很小,不像想象的那樣,但是這天回憶起來,我沒有一點后悔和抱怨。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七篇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_、顛覆人民民主專_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_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八篇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判后,公訴機關以陳某行為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放火罪,原判定罪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為由提出抗訴。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根據案發現場的客觀環境,即電動車的燃燒已引燃旁邊的木板及下水管,而點火時間又發生在火災不易被發現的凌晨,如果不及時撲救,存在火勢進一步擴大而危及周邊眾多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陳某熟悉案發現場及附近情況,其在點燃電動車手套后即離開,對其點火行為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周邊居民人身、財產損失的后果持放任態度,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原判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定罪錯誤,致量刑畸輕,依法應予糾正。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二審改判陳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九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工作需要,對2008年2月4日制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發布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三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保險法、專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侵權責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學習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規范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于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有利于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于確定各民事審判業務庭的管轄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而更好地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服務。

二、關于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的幾個問題

1、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鑒于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多個,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即對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但是,考慮到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具有復雜性,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和便于司法統計,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系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對少部分案由也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

對包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在內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2、關于案由的體系編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的基礎上,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24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3、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編排。此次修改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其項下增補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首先,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了該法規定的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次,協調好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之間的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分別包含在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民商事權益之中,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責任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盡可能避免重復交叉,此次修改將這些民事權益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仍舊保留在各第一級案由之中,只是將侵權責任法新規定的有關案由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項下,并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并從“兜底”考慮,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后,作為第九部分。

4、關于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編排與適用的問題。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體系。具體適用時,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于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系,以正確確定案由。

5、關于第二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物權保護糾紛”案由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的協調問題。“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物權確認糾紛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侵害物權糾紛案由。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即“物權保護糾紛”,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權糾紛案由確定時,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一種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六種第四級案由;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應按照所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各種物權類型糾紛)。

6、關于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與“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系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_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3、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4、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6、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件案由。

7、對于案由名稱中出現頓號(即“、”)的部分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適用過程中有何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十篇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市九龍坡區草街鎮麻柳村7組136號。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xx市南岸區草街鎮古圣村4組82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屬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親屬。

9月5日8時,賀某駕駛被告xx長途xx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渝C19240號大型普通客車運載乘客至xx區渝運集團xx總站,該車乘客薛某某下車后從車輛行李箱取出行李時,

被甘某某駕駛的被告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渝B71325力帆客車碾壓,薛某某當場死亡。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xx區支隊公交第0028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渝B71325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渝運集團xx總站”,

其駕駛員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渝C19240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合川分公司”,其駕駛員賀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9月5_亡時已滿67周歲,戶籍所在地xx合川市草街鎮麻柳村7組136號,自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區碚峽路……號,并在xx主城集貿市場務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死者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死亡賠償金,根據死者自20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務工的事實,死者應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死亡賠償金:150410元。

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570元×[20-];

喪葬費:元。

計算方法: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11025元。

計算方法: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205×5。

死者的丈夫_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居住生活在農村。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

只因目前中國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原告等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元。

此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請合議庭酌定。

以上各項合計元。

扣除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已支付的費用18000元,尚應支付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xx長途xx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是被告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規定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根據相關規定,分公司和其公司均為應作為被告。

《民法通則》規定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06條規定: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者,應承擔民事責任。

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各被告應根據法律規定和責任認定,承擔其過錯民事責任。

特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訴訟,盼依法判決滿足訴訟請求。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X年10月26日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十一篇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被告抗辯理由是否成立,要注重從證據證明力、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等方面進行全面考量,并作出正確認定。

2016年7月29日,陳煥堂因經營資金周轉需要向高志輝借款100萬元。同日,陳煥堂出具借條一張給高志輝收執。借條中約定:借款人應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即于每月29日前支付3萬元,如逾期應多支付每月2%的違約金,以款項到達雙方約定賬戶為準。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條中蓋章擔保。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保證責任方式。陳煥堂出具借條后,高志輝于2016年9月8日通過陳慧通的中國銀行漳州古雷支行賬戶,向陳煥堂的中國建設銀行福建省漳浦縣支行營業部賬戶轉入50萬元;同年9月12日,高志輝再次通過陳慧通的上述銀行賬戶向陳煥堂的上述銀行賬戶轉入50萬元。借款后,陳煥堂于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高志輝支付了六個月的利息款合計18萬元,余款經高志輝多次催討未能歸還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陳煥堂償還高志輝借款本金100萬元,并從2017年3月13日起至實際還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2.判令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煥堂辯稱,涉案借款100萬元已經歸還,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本案借條項下的借款本息陳煥堂已經償還,其也已履行了保證義務,請求判決駁回高志輝對其的訴訟請求。

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認為,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在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情況下,對本案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借款時,借貸雙方對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作為出借人的高志輝可隨時向借款人陳煥堂催討,經高志輝催討后陳煥堂仍未能歸還借款本息,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證擔保義務,均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高志輝據此起訴請求判令陳煥堂償還借款本息及判令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本案雙方利率約定偏高,應予以調整為按月利率2%計付借款利息。高志輝該超過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予以駁回。陳煥堂、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辯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辯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法判決:一、陳煥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高志輝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按月利率2%計付從2017年3月13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二、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陳煥堂追償;三、駁回高志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漳州中院審理中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雙方于2017年9月22日達成調解協議,漳州中院制作(2017)閩06民終2078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現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兩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從證據證明力考量,被告抗辯理由明顯證據不足。原告高志輝圍繞訴訟請求,...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十二篇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某將兒子委托給姜某某照管的行為構成委托監護關系,因姜某某未正確履行監護義務致使曹某某兒子意外溺水身亡,曹某某有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姜某某收取了曹某某方支付的兩個月托管費,但其照管行為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仍屬于鄰居間互幫互助的范疇,據此酌情確定減輕姜某某20%的賠償責任。何某平并未參與接受照管曹某某兒子溝通商議過程,亦未收取曹某某方支付的照管費用,對曹某某兒子本次溺水身亡事故沒有過錯,法院駁回曹某某要求何某平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曹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因曹某某未按時交納上訴費,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十三篇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第一,某集團南寧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能否對外擔保。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_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本案中,某集團南寧分公司未經某集團的書面授權而出具《擔保承諾書》為莫某的案涉債務提供擔保,上述《擔保承諾書》應為無效。

第二,某集團南寧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違規對外擔保是否需承擔責任,需承擔何種責任。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某集團南寧分公司明知自己無權進行擔保卻為莫某向周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周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應盡的審慎和注意義務。故某集團南寧分公司對莫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民事清償責任。

某集團、某集團南寧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事案件案情回顧范文第十四篇答辯人:被X、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被答辯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答辯人因原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8月20日06時,原X駕駛“綠化”牌電動車由南陵縣籍山鎮經一路未靠

路口中興點的右側左轉彎時,與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皖G/X號“黑豹”牌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造成原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交通事故時間:208月20日6時55分

交通事故地點:南陵縣籍山鎮籍山路與經一路交叉口處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2、被X、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事發地段為東西走向,籍山路面。事發時系晴天,視線良好。

責任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X駕駛車輛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X因為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1、答辯人在事發時為正常行駛,并未違反交通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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