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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景的分析題庫(含分析)
1.我公司與國外一家大公司簽訂一筆進口精密機床合同,該公司在歐盟區內共有3家工
廠生產這種機床。臨近裝運日期時,對方一工廠忽然發生火災,機床被燒毀,該公司以不可抗
力為由規定撤銷合同。問:可否撤銷?闡明理由。
原則上不能撤銷合同。此案波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
一種是撤銷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狀況下解除合同,什么狀況下履行合同要看所發
生事故的因素、性質、規模以及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限度。
本案中,火災雖然是當事人無法預料的,應當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但由于對方尚有兩家
工廠可以生產合同項下歐I產品,因此,我方規定對方延期履行合同。
2.國內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國內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
險。貨品發出后,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后發現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
(由于買方沒有指明),買方規定國內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問:我方應否辦理?
買方規定不合理。此案波及到CIF合同的性質。
①根據《通則》,CIF屬于象征性交貨術語,即賣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I對日勺
完整日勺單據,就算完畢了交貨義務,而不必保證到貨,因此不是到岸價。
②CIF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商定,如果沒有商定,只能按照
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貨價X(1+10%)投保平安險。
③在CIF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性質,應由買方解決索賠事宜。如果買方規定賣
方替代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當。
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規定。
3.某年11月,國內某外貿公司與一外商簽訂了出口5000公噸鋼材的合同,價格條款為
CIF溫哥華。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我方按合同規定辦理了租船定艙和保險并支付
了有關費用,獲得了全套合格單據并到議付行付貨款,不料貨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嘯,所有滅
失。外商以貨品滅失為由回絕付款贖單,問我方如何解決?
這是一起并不復雜案例。在CIF術語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地點是裝運港船舷,越過船舷
后的I風險由買方承當,賣方辦理保險僅僅是代理性質,出險后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此外CIF
屬于象征性交貨,即憑全套合格單據,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尚有,信用證業務屬于銀行信用,
應由議付銀行承當第一付款責任。
解決措施:我方一方面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全套單
據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另一方面我方應向買方講明道理,提出嚴重交涉,只要對方不無理
取鬧,就會按照國際慣例迅速支付貨款。最后,我方可以協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
但責任壞人費用要由買方承當。
4.歐洲某公司向國內某公司購買商品3000公噸,合同規定分三批裝運。我方對最后裝運
的1000公噸,未能在合同期限內裝運,而是在期限過后3天才發傳真告知買方并規定延長信用
證有效期限,以便繼續交貨。由于國際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買方不批準延期并向中國對外經
濟貿易委員會申請仲裁,問:應如何判決?(分析理由)
此案波及到分批裝運和信用證業務問題。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I規定,在國際貿
易中,如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則賣方應嚴格履行商定歐I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
批沒有準時按量裝運,就可以作為違背合同論處,本批和后來各批均告失敗。
本案例中,由于違背最后一批貨品沒有準時裝運,已經構成違約,并且違約后沒有及時告
知對方,因此根據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的規定,本批已失敗,應判對方勝訴。
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貨品,A商準時開來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該證
由設在國內境內的外資B銀行告知并加具保兌。我公司在貨品裝運后,將全套合格單據交B銀
行議付,收妥貨款。但B銀行向開證行索償時,得知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宣布破產。于是,B
銀行規定我公司將議付款退還,并建議我方直接向買方索款。問:我方如何解決?為什么?
分析:我方不能退還已經議付的貨款。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當第一付款人
責任。如果信用證中加列了保兌銀行,保兌行與開證行對信用證承當同等付款責任。只要出口
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單據,保兌行必須議付貨款,然后保兌行再向開證行議付。由于保兌行對開
證行的I資質和信用審核疏忽,導致開證行難以向保兌行議付貨款,這與出口商無任何關系。
6.國內某外貿公司與外商簽訂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裝條款規定,以新麻袋包裝。之后,
買方所在地銀行開來了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我方業務員審證時發現,信用證的包裝條款規定:
以麻袋包裝。經綜合考慮后,我方決定以信用證規定為準準備貨品,在包裝中使用了新、舊不
同時麻袋,貨品裝船后,我外貿公司以全套合格單據向銀行議付了貨款。買方收到貨品后,以
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為由向我方提出索賠。問:我方應否補償?闡明理由。
分析:我方不能補償。
本題是一種較簡樸的案例,波及到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以及信用證性質。
(1)從信用證與合同日勺關系看,信用證雖然是以合同為根據開立的I,但信用證一經開出,
就成為獨立自主文獻不受買賣合同的I約束。
(2)從信用證性質看,一方面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當第一付款人責任。另一方
面,信用證是一種獨立自主文獻,雖然信用證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
束,開證行和參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最后,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
賣,開證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實行所謂“嚴格符合原則”,不僅做到“單、
證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一致,還要做到“單、單一致”,
即受益人提交的多種單據之間表面上一致。
(3)從上述兩點可以看出,我方要想從開證行(付款行)收到貨款,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
的規定備貨和制單。從原則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對時。
(4)我方在解決上也有不當之處,就是在發現信用證與合同不符時,應當合理應付,應當
與買方合同內容再進行核對,或者規定對方改證,以避免后來浮現爭議。
7.國內BC公司向美國JR公司出口一批熱水器,交易磋商過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電:“可供海爾牌熱水器30000件,FOB大連每件35美元,5月裝運,
即期信用證付款,3日內復到有效。”
3月10日JR公司來電:“接受你8日來電,CFR紐約每件37美元。”
3月12日BC公司去電:“我方只接受CIF紐約每件45美元,請確認。”
3月14日JR公司來電:“你12日來電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請速復。”
3月16日JR公司又來電:“經說服批發商批準CIF紐約每件45美元。”
3月18日BC公司去電:“貨已售出。有貨再與你聯系。”
3月28日BC公司去電:“目前可供海爾熱水器30000件,CIF紐約每件50美元,6月裝運,
即期信用證付款,5日復到有效
3月30日JR公司來電:“接受你28日電,仲裁地點新加坡。”
4月1日BC公司去電:“抱歉,難以接受仲裁地點新加坡,仲裁地點在中國。”
4月3日JR公司來電:“接受在中國仲裁。”
4月5日BC公司去電:“限即期信用證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JR公司來電:“你5日電信用證將由花旗銀行駐北京辦事處開立。”
通過幾種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請判斷:
(1).3月10日JR公司來電合同與否生效?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來電合同與否成立?為什么?
(3).3月18日BC公司去電與否為違約?為什么?
(4).4月3日JR公司來電合同與否成立?為什么?
(5).上述往來交易磋商過程中哪些是發盤?哪些是接受?
分析如下:
(1)3月10日JR公司來電不能生效,由于來電的“接受”已經對實盤內容進行了修改,
其實是一項新日勺發盤。
(2)3月16日JR公司來電也不能成立,由于JR公司3月14日來電已經表達回絕,此來
電只能覺得是一項新的I發盤。
(3)3月18日BC公司去電不能構成違約,由于-JR公司3月14日已經回絕BC公司3
月12日去電的實盤內容,而JR公司3月16日來電只能是一項新的發盤而已。
(4)4月3日JRJR公司來電合同可以成立,由于它對BC公司4月1日去電的內容形成
了有效接受。
(5)形成發盤的有:3月8日去電,3月10日來電,3月12日去電,3月14日來電,3
月16日來電,3月28日去電,3月30日來電,4月1日去電,4月5日去電。
形成有效接受的有:4月3日來電,4月7日來電。
8.某年六月,甲國某公司準備向國際招標機構投標,由于缺少貨源,向我某外貿公司發
來求購意向,我公司遂于6月25日向其發實盤并規定有效期至同年7月20日。對方為爭獲得
標,6月30日向我公司發來傳真,規定降價20%,我公司于7月2日回電回絕。對方7月12
日給我公司來電,批準接受我方6月25日發盤。此時我公司已將該批貨品以高價轉賣她國,無
法向對方供貨,對方遂派專人前來交涉,規定我方供貨。問:我方應否向對方供貨?
分析:這是一起合同與否成立的I問題,分析的I核心在于兩個問題,一是發盤何時失效;二
是還盤的法律后果。《公約》明確規定,受盤人做出還盤或對發盤重要條款提出修改,原發盤失
效。還盤有兩個法律后果,一是還盤是對發盤時回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失去效力,發盤
人不再受其約束;二是還盤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還盤做出雙方角色互換,
這時還盤人即成為發盤人。新受盤人有權對還盤內容進行考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對方覺得其7月12日的接受是在規定的)7月20日的有效期內做出的,故7月12日接受是
合同成立的標志。然而,對方6月30日傳真規定我方降價20%,是對我方發盤內容實質性修
改,是還盤,導致了我方原發盤內容失效。其6月30日還盤成為新的發盤,被我方回絕。因此,
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對方7月12日的來電仍然是發盤,我方也沒有接受且將貨品售出,沒有
簽訂合批準思。因此,對方規定是無理的I,我方有權不向對方供貨。
9.某年10月,我公司與日本商人簽訂引進二手設備合同。合同規定,出口商設備在拆卸
之前均在正常運轉,符合正常生產規定。同步規定,如果有卸件損壞,貨到我方工廠后14天內
出具檢查證明,辦理更換或退貨。設備運抵后,因我方工廠的土建工程尚未竣工,三個月后才
將設備運進廠房打開檢查,成果發現幾乎全是報廢設備,只是對方刷了油漆,表面難以辨認。
問:我方與否可以退貨或索賠?
分析:從案情上看,糾紛和損失是由我方索賠條款簽訂不當引起的。我方僅僅把引進設備
看作是簽約、交貨、收貨幾種簡樸環節,完全忽視了檢查和索賠條款的重要性,特別是忽視了
索賠時效問題,因此喪失了索賠和退貨時機,導致了重大損失。
在國際貿易中,成套設備的檢查程序是比較復雜的,何況是品質本來就存在缺陷需要運轉
一段時間才干發現,因此,在合同中應盡量延長索賠有效期以避免或減少損失,一般應規定為
一年或二年左右。
10.國內某外貿公司與國外客戶簽訂一出口合同,價格條款為CIF倫敦,每公斤30歐元,
合同同步規定,我方應租船訂艙、辦理保險并保證符合合同規定的貨品于11月5日前運抵目日勺
地,成果貨品在海運途中遭受自然災害,運抵倫敦時損失了近三分之一,對方以我方未完全履
行合同為由向我方索賠,問我方應如何解決?
分析:本案例核心問題在于明確使用CIF術語的性質,CIF術語是象征性交貨術語,只要
賣方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品交給船運公司,獲得已裝船清潔提單,貨品越過船舷后一
切風險就轉移給買方,賣方無需保證何時到貨。但是合同中卻做出了與CIF術語性質相反的規
定,即承當了不該承當的何時到貨的責任,實質上將CIF變成了DES。因此本案例是由于我方
業務人員所簽合同有誤導致歐I,應當按所簽合同辦理,合情合理向對方理賠。
11.某年6月,南京某進出口公司按CIF術語與以色列外商簽訂一出口電纜合同(注:合
同由進口方制作),總金額為27.3萬美元,其中90%貨款采用即期信用證支付,10%貨款待貨
到目日勺地收貨人倉庫后,經買方查驗后再用匯付方式支付。(合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期限為貨
到收貨人倉庫90天為止)。南京公司于9月5日收到進口方開來即期信用證24.6萬美元,在交
貨后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10月底南京公司將所有貨品在上海港裝船運
往目的港,并獲得船公司簽發的清潔已裝船提單。貨品達到目的港卸下海輪,貨品數量與提單
相符,然后用汽車運到收貨人倉庫,倉庫出具了清潔倉庫收據。
次年1月收貨人發現貨品在倉庫內有部分丟失,損失價值18.3萬美元,于是買方持保險單
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索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覺得,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一切險和戰
爭險,其責任起訖為“倉到倉”和“水面責任”,此案保險標的物已經安全如數運到收貨人倉庫,
保險責任已經終結,因此拒賠。
2月底,以色列進口方來電告知南京公司:在合同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期限不能少于貨品
達到買方倉庫后90天,而貴公司只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貨品達到我方倉庫后22天發生部分
丟失,屬于你方漏保而導致18.3萬元損失。目前告知你方,損失金額從尚未匯付的27.3萬美元
貨款中扣除,其他9萬美元目前匯付你公司。
你覺得南京公司應否補償?為什么?南京公司應當在個案中吸取什么教訓?
分析:此案中,由于是買方制作歐I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保險期限不能少于貨品達到買方
倉庫后90天。此條款沒有引起南京公司注重,南京公司只是按一般做法投保了“一切險”和“戰
爭險”,屬于違約。因此,導致損失應當由南京公司承當。
如果南京公司回簽此合同步能仔細審查并發現此條款,完全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不批準,
規定買方刪除此條款;二是批準此條款,但在履約時,要依約投保,即可避免上述損失。此外,
南京公司默然接受扣款的方式彌補其損失,很簡樸結案也不當,由于買方只憑簡樸現場勘察記
錄、現場照片和其她單據來作為扣款憑證,案情與否真實?證據與否確鑿?南京公司應當祈求
我駐外機構配合調查和實地勘察或請有資質日勺檢查機構、公證機構、法律機構調查并出具合法
證明,來擬定案件真偽,絕不能簡樸從事。由于本案中不能排除買方故意制造假案以欺騙我方
日勺狀況。
12.我外貿公司向美國達力公司出口冷凍牛肉60公噸,每公噸CIF價3000美元。合同規定
數量可以增減10%。達力公司準時開來信用證,信用證規定:數量60約公噸,總金額180000
美元。我公司發貨時,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實際裝運62公噸,繕制貨品發票表白:數量62
公噸,總金額186000美元。當我外貿公司持單到銀行辦理議付時,卻遭到了銀行拒付。試問與
否有權拒付?闡明理由。
分析:銀行有權利拒付。此案例波及信用證與合同關系問題和數量條款以及審證責任問題。
從信用證特點上看,信用證雖然是根據貨品買賣合同而開立的,但信用證一旦開出,它就成
為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再受合同約束。信用證所波及的銀行審核的是信用證而不
是合同。只要賣方所交單證符合信用證規定,議付行就不得拒付貨款。并且數量條款屬于合同
和信用證上日勺重要條款,賣方所交貨品數量必須符合信用證規定。因此銀行回絕付款是應當的。
賣方在審核買方開來信用證時,發現信用證上的數量條款與合同不符時應當規定對方改證,
何況買方開來的I信用證上只是使用一種''約"字,總金額明確為180000美元,其實就是規定為
60公噸。因此,由于賣方審證疏忽或不嚴,責任應當由自己承當。
13.我某公司向國外A商出口貨品一批,A商準時開來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該證由
設在國內境內的外資B銀行告知并加保兌。我公司在貨品裝運后,將全套合格單據送交B銀
行議付,收妥貸款。但B銀行向開證行所償時,得到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宣布破產。于是,B
銀行規定我公司將貸款退還,并建議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貸款,對此你覺得我公司應
如何解決,為什么?
分析:我方不能退還已經議付的貨款。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當第一付款人
責任。如果信用證中加列了保兌銀行,保兌行與開證行對信用證承當同等付款責任。只要出口
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單據,保兌行必須議付貨款,然后保兌行再向開證行議付。由于保兌行對開
證行的資質和信用審核疏忽,導致開證行難以向保兌行議付貨款,這與出口商無任何關系。
本案例中,在國內境內的外資B銀行既是告知行又是保兌行,告知行由于對開證行資質和
信用審核不嚴,開證行因經營不善破產其責任由告知行承當;B銀行又擔當保兌行,開證行不
能履行付款責任,應當由保兌行承當付款責任.因此國內某公司既不能退回已經議付的貨款,
也不應當直接向A商索取貨款.
14.中國某公司在國外承包一工程,由于業主修改設計導致部分工程量增長,部分工程
量減少的事實。為此,該公司決定向業主索賠,在索賠內容上浮現兩種意見,第一種覺得增長
工程量部分應索賠,而減少工程量部分不應索賠,索賠費用僅低于直接費用部分,第二種覺得,
增長和減少工程量都應索賠,索賠費用即應涉及直接資,也應涉及間接費用,你覺得哪種意見
對的,為什么?
分析:這是單方面修改合同問題.有關〈國際法〉規定: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只要合
同成立條件符合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面修改和變更合同內容.顯然業
主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是違法日勺.至于如何索賠,原則上只要對方修改合同內容部分并且導致
我方經濟損失日勺部分都應當提出索賠,索賠金額由直接經濟損失及利息、支付費用和預期利潤
四個部分構成。
本案例:業主增長工程量和減少工程量都屬于違約行為,并且導致了我方直接經濟損失和
間接損失,因此第二種意見對時。
15、我某公司按每公噸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進口200公噸鋼材,我方如期開出
4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美商來電規定增長信用證金額至50000美元,否則,有關出口捐稅及
簽證費用應由我另行電匯,試分析美方此舉與否合理?
回答:美方的)規定不合理。信用證款項的支付要按照合同執行,賣方可以規定修改合同中
日勺有關價格條款,然后再修改信用證款項。如果達不成修改合同中價格條款歐I合同,也只能按
照合同去執行。
16、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
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箱裝運。我方10月16日收到買方時裝運告知。為及時裝
船,公司業務員于10月17日將貨品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品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所有
滅失,以致貨品損失由我方承當。問:該筆業務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當之處?
回答:不當之處在于貿易術語選擇不當,其實FOB術語采用的是“船到倉”保險的起訖期
限,貨品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由賣方承當,而出口貨品國內段的風險沒有得到貫徹,除非賣方
單獨對國內段的運送投保。此外也可選用FCA或CPT、CIP貿易術語,這樣以來風險可以提前
轉移給買方。
17、我向國外出口純毛紡織品數批,買方收貨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數月后買方寄來服裝
一批,聲稱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裝有嚴重的色差,難以銷售,規定補償。問:我方應如何解
決?
回答:按合同中的I檢查條款有關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措施以及索賠時間等內容去解
決。該是誰日勺責任就由誰來承當。一般來說,紡織品的I檢查是貨到目的I港或目的地或顧客所在
地檢查,其實買方收貨就是等于對貨品進行了檢查,如果對方沒有提出異議,只能闡明買方喪
失了索賠權,我方可以不予理睬。固然為了此后繼續貿易合伙,也可以予以補救。
18、某貨輪船艙起火,并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艙內灌水。大火
被撲滅。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船長雇用拖輪把船舶拖往就近港口修理,修好后繼續
駛往目的港這次損失共有:(1)1000箱貨品被燒毀;(2)600箱貨品被澆濕;(3)主機和部分
甲板被燒壞;(4)拖輪費用;(5)額外增長的燃料及船員工資。試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損,哪
些是單獨海損?投保何種險別,保險公司應付所有責任?
分析:共同海損:(2)(4)(5)
單獨海損:(1)(3)
投保水漬險或一切險即可獲得所有補償
19、貨輪不慎擱淺,事后船長下令開倒車,強行起浮。貨船輪機受損并劃破船底,海水滲
入船艙,船貨部分受損。在就近港口修理時卸下大部分貨品,共占用就一周時間,增長了涉及
船員工資在內的各項費用開支。船舶修復后裝上臨時卸載的貨品重新啟航。啟航歐不久,A艙
起火,船長下令灌水滅火。滅火后發現一部分小朋友玩具被燒毀,另一部分小朋友玩具和所有
茶葉被浸濕。試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損?哪些是單獨海損?應投保何種險別可以獲得保險公司
的所有補償?
分析:屬于共同海損的是:修理費用、裝卸費用、船員工資等開支;被浸濕的部分小朋友
玩具及所有茶葉。
屬于單獨海損的是:被燒毀的小朋友玩具。
只要投保水漬險或一切險即可獲得保險公司的J所有補償。
20、某公司出口貨品一批。信用證規定的數量為400公噸。其中A級120公噸,B級120
公噸,C級160公噸。數量和金額均容許有5%的機動。向銀行交單的發票數量為420公噸,其
中,A級126.2公噸,B級126公噸,C級167.8公噸。銀行回絕儀付。試分析拒付的因素。
答題要點:
(1)信用證規定單證嚴格相符;
(2)分別計算容許有5%的I機動幅度的I交貨數量;則A級的交貨數量范疇是(114公噸,
126公噸),C級的交貨數量范疇是(152公噸,168公噸)。
(3)由題可知,賣方交貨時,A級多交0.2公噸,C級少交0.2公噸,不符合信用證規定
21、我公司對外出口1000公噸大豆,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容許分批裝運,裝運港:天
津/新港。我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在大連、新港各裝500公噸于第195航次的J“東風”號
輪,提單也注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時裝船日期。在向銀行交單時遭拒付。問:銀行與否有
權拒付?
分析:銀行有權拒付。(5分)信用證是嚴格的單證業務,只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
行才付款。(3分)而我公司提交歐I提單中裝運港的名稱與信用證不符,因此有權拒付。(7分)
22、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車500輛,該批貨品裝于艙面。這500輛中有40輛
是賣給某國的IB公司的I,貨品運抵目的港后由承運人負責分發。航行途中遇到惡劣氣候,有50
輛卡車被沖入海中。事后A公司宣布發售給B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送途中所有損失,并且
由于貨品已經越過船舷,A公司不再承當責任,而B公司覺得,A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規定
補償損失。請鑒別孰是孰非?為什么哪些屬于單獨海損?為什么?
分析:A公司不承當責任。(6分)
CFR貿易術語中,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在之前由賣方承當,之后由
買方承當。(7分)賣方的交貨地點為裝運港船上,賣方不保證到貨。因此航行途中車輛被沖入
海中的責任由B公司自己承當。(7分)
23、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
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承當。為了以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規定。但時至裝運期
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批準變化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
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試問:我
方應如何解決。
分析:
(1)我方應回絕買方撤銷合同的無理規定。……3分
(2)按FOB條件成交時合同,按常規由買方負責租船定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
船定艙,但賣方不承當租不到船的責任。……5分
就本案例來講,因賣方代為租船沒有租到,買方又不批準變化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當因
自己為我租到船而延。……2分
24、某一貨輪,在航行中有一船艙發生火災,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經船長下令灌水滅
火后,原裝在該船艙內的I500包棉花,除燒毀部分外,剩余部分有嚴重水漬,只能作為紙漿發
售給造紙廠,獲得日勺價值為原貨價值日勺30%;原裝在該艙內的500包大米,經檢查后發現只有
水漬損失,而無燒毀或熱薰的I損失,經曬干后,作為次米發售,可得價值為原價的I50%0按照
上述狀況,棉花歐I損失價值占原價的J70%,大米的J損失價值占原價的150%。試分析:在保險業務
中,這兩種損失屬于何種損失。
分析:
(1)棉花的損失屬于實際全損。……2分
棉花本來可以作為紡織品的原料,目前不行,只能作為紙漿造紙,完全失去使用價值,屬于
實際全損狀況中的一種。……3分
(2)大米的損失屬于共同海損。……2分
大米雖遭水漬,解決之后仍作次米發售,本來的用途未變化,損失的價值也只為原價值的50%,
因此,只能作為部分損失。……3分
并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漬損失,而不是被火燒毀的,故屬于共同海損。……3分
25、我公司對外出口1000公噸大豆,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容許分批裝運,裝運港:
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規定日勺期限內分別在大連、新港各裝500公噸于第195航次的“東風”
號輪,提單也注明了不同的I裝運地和不同日勺裝船日期。在向銀行交單時遭拒付。問:銀行與否
有權拒付?
答:銀行有權拒付。(5分)
信用證是嚴格的單證業務,只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才付款。(3分)
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單中裝運港的名稱與信用證不符,因此有權拒付。(7分)
26、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
船貨時共同安全,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被撲滅,但由于主機受損,無
法繼續航行。于是船長決定雇傭拖輪將貨船拖回新港修理。檢修后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后
調查,這次事件導致的損失有:①1500箱貨品被火燒毀;②800箱貨品由于灌水滅火受損;③主
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長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試分析:以上損失中
哪些屬于共同海損?哪些屬于單獨海損?為什么?
(1)題中②、④、⑤屬共同海損,①、③屬單獨海損。……5分
(2)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
全,為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畢,由船方故意識地、合理地
采用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某些額外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
意外損失,即由承保范疇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品的部分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承
當。……10分
,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規定由賣方發售小麥公噸給買方。
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J,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準備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負責分撥公
噸給買方。但載貨船只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他2500公噸安
全抵港。賣方在船達到目的港后稱發售給買方的公噸小麥在運送途中已所有損失,并覺得根據
合同CFR合同,貨品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承當公噸小麥的損
失。買方則規定賣方執行合同,交付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于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祈求仲裁解決。
仲裁機構通過取證,最后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品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波及國際貨品買賣風險轉移日勺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合同。按照《國際貿易術
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合同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品是在運
送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當。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
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品海運途中,買方的公噸貨品并未從買方的其她貨品中劃撥出來(即貨
品未特定化),因此不具有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雖然貨品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險扔不
發生轉移,在運送途中日勺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當。
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品買賣中因貨品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
日勺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有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并沒有對合同項下
的貨品進行特定化(劃撥),因此沒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狀況下,賣
方引用CFR合同中有關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根據時。
案例8
我某公司按CIP條件進口10公噸化肥,先通過海洋運送,抵目的港后轉為鐵路運送,我方受
領貨品之后,賣方規定我方支付貨款和鐵路運費。問:賣方的規定與否合理?
評析:賣方的規定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條件成交,賣方要承當貨品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
險費,而不僅僅是海洋運送,應當是全程運送的費用。
案例9
我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服裝,公司按期將貨品交給貨品指定承運人,但運送途中由于天
氣因素延遲了一種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該公司提出索賠。問:此項瑣事由誰承當?
評析:
此項瑣事應由買方來承當。理由是以CPT條件成交時,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
方將貨品交給指定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案例10
甲公司以FAS條件向某國出口卡車500輛。這500輛中有40輛是賣給某國乙公司,貨品運抵
目的港后由承運人負責分發。在航行途中遇到惡劣氣候,有50輛卡車被沖入大海,事后,甲公
司宣布發售給乙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送中所有損失,并且由于這批損失是發生在運送途中,
甲公司不承當責任,而乙公司覺得甲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規定其補償損失。問:與否應由甲
公司來承當損失?
評析:
不應當由甲公司來承當損失。
理由:在FAS貿易條件下,風險日勺劃分是以裝運港船邊為界線的,這就是說賣方承當貨品在裝
運港交至買方指定船邊之前日勺費用與風險,而此后的風險由買方承當。賣方在交貨時貨品是可
以辨別開來的,并且承運人是由買方指派,裝船時貨品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貨品損失應由乙
方或乙方和另一買方共同承當。
案例15
靈活選用合適貿易術語日勺重要性
案情
國內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月向日本出口30噸干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1800美元,
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為2月25日之前,貨品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
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品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
料貨品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二天,倉庫半夜著火,急救不及,1200箱干草膏所有被焚。辦事處立
即告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規定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成果該出口公司貨源不濟,只
得規定日商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評析
國內某些進出口公司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送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常用FOB、CFR
和CIF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
市均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如果當時采用FCA對外成交,出
口公司在本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
方,并且本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本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
風險將貨品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并且推遲結匯。
隨著國內外集裝箱運送越來越發達、貨運量越來越大、內地省市的出口單位應盡量運用設在本
地歐I某些集裝箱網點提供的周到貨運服務,以改正去老式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辦事處,然后
再通過辦事處辦理貨品出口,這種做法不僅增長自身風險,并且耗費巨大,增長出口成本,減
少公司歐I效益。而充足運用貨運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約化經營日勺捷徑。
通過本案例不難看到,如果外銷員知識不更新,死抱著過去常用日勺三種貿易術語不放是會導致
損失的,足見學習和掌握《INCOTERMS》,特點是學會運用合用于任何運送方式的FCA、CPT、
CIP等貿易術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17
國內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一批小麥出口合同,合同商定:一級小麥100公噸,按FOB條件成交,
裝船時貨品經檢查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告知。但在船
舶的航行途中,由于遇到觸礁事件,小麥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嚴重影響。當貨品達到目的港
后,只能降價發售,因此,買方規定賣方補償其差價損失。問:賣方與否該補償?
評析:賣方不須對貨品的損失承當補償責任,在本案例中,買賣雙方按照FOB條件成交,風
險劃分是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線,運送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當。因此,賣方不須對損失補償,
而是由買方自己承當。
案例18
我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絲綢,合同簽訂后,買方發來電傳,稱合同規定日勺目的J港近來常
常發生暴動,規定我方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問:我方應如何解決?
評析:
我方可以在買方承當費用的狀況下代辦戰爭險。如果買方不承當費用,那賣方應予回絕。并且,
在無互相明確合同時,賣方只需按《協會貨品保險條款》或其她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的險別
投保。本案例中,在合同簽訂后,買方發來電傳規定我方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這闡明合同
中沒有規定要賣方投保戰爭險。因此賣方可在買方承當費用的狀況下代辦戰爭險。如果買方不
承當費用。那賣方應予以回絕。
案例19
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時間為4
月15日前。我方備妥貨品,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
時向買方發出裝船告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貨品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
被火燒毀。問:貨品損失責任由誰承當?為什么?
評析:
貨品損失的責任由賣方承當。理由:按CFR條件成交時,賣方有義務“予以買方貨品已裝船的
充足告知”,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告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引起
日勺損失由賣方承當。
定有出入時,應以信用證規定為準,或規定改證。
二、單據篇
案例3:
倒簽提單損害補償案
案情分析
本案從如下幾種方面進行分析:
1.B公司有無向A公司索賠的I權利
CIF合同下的I單據,特別是提單,其內容的I對的I性至關重要,它構成合同的I要件。如果提單內
記載歐I裝運日期與實際狀況不相符,也就構成了賣方對合同歐I違背。買方有權拒收單據和拒收
貨品。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懂得A公司所交單據內容錯誤的狀況下接受了單據并支付了
貨款,這并不等于說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賠的權利。如果案中的狀況是B公司預先
明確表達接受倒簽提單,這樣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違約和承當任何補償損失。由此可見,本案
中的B公司雖然在不知情的J狀況下接受了A公司的單據,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賠的權利。
2.如何獲得A公司的違約責任
本案例中的IB公司在接受單據并支付貨款后,并沒有承當由于貨品市場行情的I變化而產生的任
何實際經濟損失。而這種實際經濟損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賠肚)重要根據。因此,買方不能僅
憑賣方歐I違約而規定其支付損害補償金。那么,A公司的|違約責任應固然后擬定呢?由于B公
司是在接受單據和支付貨款之后才得知時,因此,仲裁庭只能將條件違約按保證違約來解決。
如按條件違約解決,買方可以宣布撤銷合同,而按保證違約解決,買方只能得到名義上的補償。
因此,A公司予以B公司4%的優惠折價的裁決是公平合理的。
綜上所述,出口公司在進行對外貿易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誠信互利的原則,遇到不能履行
的條款,要及時與對方商量解決,采用補救措施,切不可隱瞞事實,采用不正規的方式收回貨
款。進口公司在收取貨品、支付貨款前,也一定要嚴格審查單據,核查其與國際狀況與否相符,
以便及時對不符事實的單據提出異議和拒收。
案例6
案情
買方向臺灣日勺賣方購買一批貨品,以信用證為支付工具。信用證特別寫明規定提供“檢查證書”。
賣方提交了檢查人員出具的證明書,證明她們檢查了貨品歐J數量和內容,并監督了之后的裝箱。
銀行將該證明書作為符合信用證規定日勺單據接受下來。然而貨品經電器測試后,發既有缺陷。
但這些缺陷不是憑視覺可以察看出來的I。
買方憑合同或以銀行疏忽為由提出索賠。
案情分析:
本案的實質是銀行與否對單據所代表的貨品、勞務或其她履約行為負有責任。“UCP500”對此
有明確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只解決單據,不解決貨品/勞務/履約行為,盡管單據
也許與它們有關。”“銀行對單據所代表的)貨品在下述方面不負責任:貨名、數量、重量、狀況、
包裝、交貨、價值,存在與否。”因此,銀行只要接受歐I是符合信用證條款的I單據,就不是玩忽
職守。至于在本案中,貨品最后日勺檢查成果與否符合合同日勺規定,則是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日勺
事情,與銀行無關;檢查人員與否按規定和規定檢查了貨品,或者與否如實地填寫了檢查證明
書,這是該單據所代表日勺勞務,也與銀行無涉。
案例27
FOB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
案情簡介
買賣雙方簽訂了一份FOB合同,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當貨品在從賣
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浮現意外事故并導致10%貨品受損(屬于承保范疇內的風險損失),
事后賣方以保險單含“倉至倉條款”,規定保險公司補償,但遭到保險公司時回絕。賣方于是請
買方出面以買方名義向保險公司索賠,同樣又遭回絕。
案情分析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送貨品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
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當時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品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
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品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運處所
或保險人用作分派、分派或非正常運送歐I其她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I貨品在最后達到卸貨港
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本例中貨品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J承包范疇內的I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
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補償,之因此遭到回絕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決定時。
在FOB合同下買賣雙方日勺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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