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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家庭沖突中的性別與性別

家庭是一個重要的社會群體,可以反映社會形勢。在清代,家庭向人們揭示清代社會的重要特點。家庭以婚姻為基礎,夫妻關系至為重要;血緣是家庭的紐帶,父子關系在家內諸種人際關系中占據主要地位。學術界對清代家庭的代表性作品有:郭松義的《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關系》與王躍生的《十八世紀婚姻沖突的研究》。前者通過對方志、文集、檔案、年譜等多種文獻的利用,很好地表現了童養媳、贅婿、妾、寡婦的家庭地位與家庭關系;后者通過對刑課題本中婚姻奸情類檔案的利用,對十八世紀清代普通家庭中的夫妻關系、男女交往、婚外性行為作了考察。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研究成果。(1)相比于靜態的家庭關系,家庭沖突是能夠反映動態的家庭關系與社會關系。清代的刑科題本有真實性和權威性,其中的案件反映了社會普通人群的行為與心理,能夠深刻反映清代社會。本文擬通過家庭沖突的典型案例并結合法律規則分析清代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社會與道德的關系。一、王吉、李氏被謀殺在清代,包辦婚姻和女方離婚自由的缺乏是很多婚姻家庭悲劇的更重要原因。包辦婚姻導致了婚姻生活的質量較低,很多人在低質量的婚姻中生活。這樣一來,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問題,雙方很容易發生沖突。如果夫妻感情不和,而婦女沒有主動婚姻的權利,婦女很可能向婚姻以外的人尋找感情和其他需要。這樣,沖突就不可避免。雖然法律對此作了嚴厲的規定,社會倫理也對此予以強烈的譴責,但偷情仍不在少數,以此引起的案件也很多。(2)在《清代[服制]命案》中,因瑣事而引起的沖突很多。此類現象不是個別的,而是相當普遍的。實際上,夫為妻綱使妻子處于丈夫的從屬地位,沒有自己權利。既然處于從屬的地位,其行動與思想就可以由夫來控制的。長久以來形成的儒家倫理道德給男性以強大的心理暗示,因此,當男性的權威受到女性的挑戰時,往往會失去理智。王吉娶妻李氏已經年余,素相和好。乾隆四年正月二十二夜,王吉與李氏閑談角口,李氏氣忿不睡,王吉拉令就寢,李氏欲往外走,王吉拉回,聲言毆打。李氏即用拳向毆,王吉拾取棒連毆李氏左右腳面并右趾等處。二月初一日,李氏揭洗傷處受風,身體麻木,醫治不效,延至十五日斃命。(3)乾隆二十九年十月間王三因住房坍倒,攜妻借住岳家,言明尋房搬移。至三十年四月十一日,王三往單縣覓得房屋回歸,令妻料理還家,王氏令王三赴井汲水洗衣,王三以在路辛苦不允,王氏復令看守幼女,自去取水,王三又不允從。王氏責其貪懶必無好日,欲將女孩弄死,致相口角。王三氣忿,即持鐵鋤,砍傷王氏頭部,延至十七日斃命。(1)田瑣兒系滿州鑲紅旗佐領下閑散,續娶王氏為妻已有兩年。王氏嫌田瑣兒家貧,時相吵鬧。田瑣兒向王氏索飯,王氏竟置之不理。田瑣兒用拳頭毆頭上一下。王氏即罵其并喊冤,經該旗章京令披甲押送回家。田瑣兒氣憤,即和衣睡臥。及至夜半醒轉,燈尚未熄,見王氏亦和衣睡熟,因思王氏平時悍潑,頓起殺機。起覓皮條將一頭系于枕上,一面結成活皮條套,潛將氏頭扶起入于皮條套內,盡力拉勒,見氏尚欲掙扎,復壓氏身。未幾,王氏斃命。(2)四川郫縣人劉潮俸外出回來叫妻子張氏做飯,張氏因他貧窮不理睬,劉就把張氏給打死了。四川總督勒保審案:“劉潮俸合依夫毆妻至地故殺亦絞律,應擬絞監候,秋后處決。”(3)陸鵬年以周氏送鹽惹事斥罵,因周氏頂撞,掌批其頰,周氏哭泣,聲稱將食鹽送人,并無不是,屠全發借端訛詐,因而被毆,心懷不甘,欲與拼命,抱忿莫釋,乘間自縊身死。(4)如道光六年說帖,“借鹽訛詐被詐之人毆妻自盡”一案中,法司對陸鵬年沒有處罰。乾隆四十五年十月間,王六仔與陳均璽之妻林氏調系成奸。四十七年五月初六日,王六仔在林氏房內走出,被陳均璽撞見,王六仔逃避。陳均璽當將林氏毆罵,并時加責打。林氏被毆難堪,起意謀害,商之王六仔,允從。至七月十七日,陳均璽令林氏于晚間同赴松山竊樹,林氏乘間告知王六仔,矚其攜刀至彼守候。三更時分,陳均璽同林氏走至豆田埂邊,王六仔即用刀在陳均璽左邊向戳,致傷陳均璽左胳臂,跌倒在田。王六仔又橫戳其咽喉,立時斃命。(5)對此,清代錢大昕說:“先王設為可去義,義合則留,不合則去,俾能執婦道者,可守從一之貞,否則寧割伉儷之愛,勿傷骨肉之恩,故嫁曰歸,出亦曰歸。去婦之義,非徒以全丈夫,亦所以保匹婦。后世里之婦失愛于舅姑,讒間于叔妹,抑郁而終者有之:或其夫淫蕩兇悍,寵溺凌迫而死者有之:準之古禮,固有可去之義,亦何必束縛之,禁固之,置之必死之地而快乎?故父母兄弟不可乖,而妻可去之,去而更嫁,不謂之失節。不必強而留之,使婦道苦也。”(6)錢大昕在當時是很有見地的。二、嚴厲處罰的行為在清代,強奸子婦未成案,成為立法、司法者關注的重點:拒奸時咬傷其翁屬于傷害尊長,子婦是否當為這種行為獲罪?家庭中卑幼殺、傷尊長要嚴懲,這是中國法制的傳統。但婦女在抗拒強奸時殺、傷男子當做何處理,法律中一直沒明文規定。法律處于尷尬的位置。一方面,公公是家庭中的家長,在家庭中有很高的地位。另一方面,公公強奸兒媳又是對人倫和家庭關系的破壞。于在家庭生活中,翁媳接觸機會較多的,強奸案例也占一定比例。這說明了盡管法律對強奸案件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但仍然不能夠根除這類案件。乾隆二十年,馬文學聘李正翠之女李女子與伊子馬保兒為婚,馬文學接李女子過門童養,尚未成婚。三十年五月十四日,馬文學誘令李女子上寐同睡,李女子不從,曾被馬文學毆打。李女子當日向伊姑王氏訴知,王氏斥責伊夫之非,馬文學復將王氏罵,三十日,王氏與保兒外出,馬文學又至李女子房內,強抱李女子上寐,一手按住,一手拉褲強奸。李女子掙扎不脫,遂被成奸。嗣后,馬文學外出,李女子逃回母家告知。伊父李正翠報縣訊詳,審認不否。查李女子系馬文學童養未婚之媳,翁媳名份已定,將馬文學斬立決。(7)嘉慶二十五年,順天周幗珍因調奸次媳小王氏不從,屢加折磨,并誣指與工人葛旺有奸,翁媳之義已絕,嗣復疑小王氏捏造伊與長媳大不從有奸之言,益加懷恨,遂起意賄囑小王氏之胞叔王兆興,并喝令伊子周瑣兒幫同將小王氏活埋致死,應以凡論,將周幗珍依謀殺人律擬斬監候。(8)在霍岳氏案件中,霍岳氏因伊翁霍登鰲于黃昏時乘伊在房和衣睡熟,拉褲圖奸,該氏驚醒,黑暗中不辨何人,當向喝問。霍登鰲慮恐該氏聲張,即用手按住該氏之口,該氏情急咬傷霍登鰲手指,霍登鰲喊痛,該氏聽聞伊翁聲音,松口坐起,霍登鰲又將該氏按到,撕褲強欲行奸,該氏掙拒喊救,霍登鰲當即逃逸,該氏未被奸污。(9)甚至,有強奸孫媳婦的未成致孫媳婦自盡。道光三年,張進太強奸孫媳未成,致婦自盡,張進太應比照強奸子婦未成,而婦自盡,照親屬強奸未成成例科斷律,照親屬強奸未成擬軍例,發邊遠充軍。(10)三、拒奸家庭暴力對翁與兒媳的沖突,清代法律規定: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奸者,斬,強奸子婦未成而婦自盡,照親屬強奸未成例科斷。義子誣執義父欺奸,依雇工人誣家長,嫂誣執夫弟及緦麻以上親誣執者,俱依誣告。嘉慶十七年,嘉慶發旨:吉綸前任山東巡撫任內,有安丘縣民人王錫,強奸子婦王孟氏未成,致被王孟氏咬落舌尖一案,與近日晉昌所奏邢杰強奸子媳邢吳氏未成被邢吳氏咬落唇皮案情相同。現在邢吳氏已照例勿論,伊前辦王孟氏一案,因格于妻毆夫之父母成例,擬以斬決,奉旨改為監候,秋審情實二次未經予勾,現在仍監禁,可否一起免其治罪?著交刑部查明王孟氏案情與邢吳氏相同即行釋放。并著該部檢查各直省有與此二案情節相仿者,均奏明劃一辦理。(1)會商的結果是:伏查翁媳名分綦重,與捉奸毆傷犯奸期親以下尊長、律得勿論者迥異,是以向來辦理兒媳拒奸毆傷伊翁之案,俱仍按律問擬斬決,將情有可原之處附疏,聲請改擬斬候。臣等公同酌議,應請嗣后子婦拒奸毆傷伊翁之案,審明實系猝遭強暴,情急勢危,倉猝拒捍,或伊翁到官供認不諱,或親串鄰佑指出素日淫惡實跡,或同室之人確有見聞證據,毫無疑義者,仍依毆夫之父母本律定擬,臣等于核覆時恭錄現奉諭旨,將應否免罪釋放之處奏請定奪。倘系有心干犯事后裝點捏飾,并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傷,仍照本律擬罪等因奏準。皇帝批準了這個決議,當年正式編纂為例。(2)因此,婦女確實因拒奸毆傷伊翁的,督撫須仍按毆傷夫之父母本律擬罪,刑部復核時抄錄邢吳氏案件的諭旨、提出是否免罪的參考意見,由皇帝最終裁決。清代婦女面臨其翁強奸時,其處境窘迫。抗拒行動造成其翁死、傷的,將被擬處絞監候,僅僅成傷的,有可能被圣旨寬免,這完全依賴于皇帝。如抗拒未果,則很難被認定為遭強奸,翁媳通奸兩人都要處斬。對于夫妻之間的關系,《大清律例》規定:凡妻子妾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就是說夫妻之間發生人身傷害的行為,夫犯妻是尊犯卑,而妻犯夫是卑犯尊。妻子對丈夫的一般犯罪行為,不能向官府告發。相反,丈夫如果以同樣的事告發妻子,則不受這些制約。這說明了夫妻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實際上,上述夫妻之間的沖突原因在于夫權。對此類案件,法律要做到公平正義,就應該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限制夫權減少對妻子的傷害,但清代法律沒有對夫權的限制。另一方面,在清代,夫妻之間的很多案件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如果有家庭暴力或者丈夫有錯在先,法律就應該減輕對妻子的處罰。實際上,清代法律在這方面也沒有規定。由此可知,清代的法律沒有做到情理兩平,這也反映了清代法律的特點。四、家庭沖突的本質有學者指出:我們在這些事關倫理的“服制”命案中,卻看到了許多令今人感到有違于常理的東西,弟弟見義勇為,侄兒合法自衛,但他們傷害致死的只要是作為其親尊長的兄長和叔伯,就一定要處以死刑,很難開脫,不管他們是多么值得同情,也不管那些死的兄長叔伯是多么的作惡多端。因為當時按照五服制度的情理,法理就是如此的。在這里,“禮”和“情”恰恰是最無情的,法律最基本的正義原則也被扭曲了。(3)中國傳統家社會的家庭關系長幼有別,夫婦有體。家庭成員要求安分守己,父慈子孝,夫婦友愛,兄友第悌,強調等級與秩序,追求整體與一致。這一制度安排著眼于整體的利益與穩定,而對個人的權利與情感則較少的考慮。要求各個成員要嚴守本分,按照自己的角色盡可能甚至無條件的做好自己的“分”內之事,而很少過問事情的是非曲直。同時對整體一致的追求是建立在等級秩序的基礎之上的,家庭成員之間的地位并不平等,因而也很難形成獨立的人格。實際上,家庭中各種問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此而產生的。(4)宋明時期,理學對民眾在道德上提出了更高要求。理學家以“存天理,滅人欲”作為道德原則,把“三從四德”和男尊女卑等教條提高到“天理”和“自然”的高度,要求女性“從一而終”。“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理學家鼓吹禁欲主義,用綱常名教壓抑人們正當的生活要求。“婦道唯節是尚,值變之窮,有溺與刃耳”已成為中國女性的信條。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就是通過引經決獄,引禮入律的方式,將儒家思想貫徹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訴訟的等各個領域的原則和規則,也就是說儒家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對家長權,清代法律予以確認:“子孫違反教令”,祖父母、父母有懲治卑幼之權,直至處死,父母亦可以“不孝”罪名將子女送官。“卑幼私擅用財”,受苔、仗刑。卑幼對尊長不得行使自衛權。肯定尊親屬管教子女權威的規定。子貧不能養贍父母,因致父母自縊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各加一等。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夫妻沖突實質上是家長權與婚姻自由之間的沖突。中國傳統社會為什么會出現如此眾多的夫妻相互謀殺和男女自殺案件?這與當時社會上大力倡導婦女從一而終有很大關系。在男女無婚姻自由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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