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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05天津地鐵1號線內燃調車機車及平板車采購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格式PAGE55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屏蔽門系統設備采購招標文件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屏蔽門系統設備采購招標文件招標編號:20XX408004招標人: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招標代理: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2月屏蔽門系統設備采購招標文件總目錄總目錄TOC\o"1-1"\h\z第一部分投標須知 2第二部分合同書 21第三部分投標文件格式 59第四部分用戶需求書 122第五部分評標辦法 197第一部分投標須知

目錄TOC\o"1-3"\h\z一、總則 61.適用范圍 62.定義 63.項目說明 64.資格要求 76.投標費用 9二、招標文件 97.招標文件構成 98.說明 99.招標文件的澄清 910.招標文件的修改 1011.招標語言及計量 10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1012.編制要求 1013.投標語言及計量單位 1014.投標文件的組成 1115.投標文件格式 1116.投標報價與投標響應中的報價方案 1117.投標貨幣 1218.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文件 1219.投標人的商務響應文件 1220.投標人的技術響應文件 1321.投標保證金 1322.投標有效期 1423.投標文件的份數及簽署 1424.知識產權和專利權 1425.保密 1526.投標人知悉 15四、投標文件的遞交 1527.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528.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1529.遲交的投標文件 1630.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銷 16五、開標 1631.開標 16六、評標 1732.評標委員會 1733.投標文件的澄清 1734.評標程序 1735.編寫評標報告 1936.評標原則及評標方法 19七、授予合同 1937.中標人的確定 1938.中標通知 1939.授予合同時變更數量的權力 2040.簽訂合同 2041.履約保證金 20

重要提示序號條款內容12招標人: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七大街99號聯系電話:***-65701322聯系人:張彩娜招標代理: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814號聯系電話:***-2822012028220123聯系人:鄭松23.1項目名稱: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33.2資金來源:自籌,已落實。43.3招標內容: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屏蔽門系統設備采購,包括屏蔽門系統設備的供貨、安裝、調試、驗收、保修等服務。53.5工期: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63.6質量標準:國家驗收合格標準74.1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后審84.4工程分包:本工程允許分包。97.3招標文件發售時間:20XX年12月2日~6日,招標文件售價每份3000元,售后不退。地點: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103室。(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814號)105.1現場考察:招標人不作統一安排。115.2投標預備會時間:20XX年12月地點: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七大街99號二樓會議室1221投標保證金:人民幣叁拾萬元整。1322投標有效期:投標截止后90天。1423投標文件份數:正本一份,副本六份,電子文件一份。1528投標文件遞交至地點: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天津市河東區順馳立交橋旁)1628投標截止時間:20XX年12月28日上午9:30(北京時間)1731開標時間:20XX年12月28日上午9:30(北京時間)開標地點: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天津市河東區順馳立交橋旁)1836評標辦法詳見第五部分

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受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對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屏蔽門系統設備的采購及相關服務進行國內競爭性招標。現邀請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投標人前來投標。一、總則1.適用范圍1.1本招標文件僅適用于本次招標活動中所述項目的貨物采購及相關服務。2.定義2.1“招標人”系指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2“招標代理機構”系指具備相應資格,受招標人委托,從事本次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即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2.3“投標人”系指報名參加該項目投標的設備生產商。2.4“貨物”系指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須向招標人提供的屏蔽門系統設備,包括投標設備、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測試設備等。2.5“服務”系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須承擔的屏蔽門系統的安裝、試驗、調試、質保期服務、培訓、技術資料保證及技術支持等。2.6“監理工程師”指招標人委托并具備法定資格簽訂合同的屏蔽門系統的監理單位或人員。2.7“日期”指公歷日。2.8“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9“評標委員會”系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等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組建的專門負責本次招標評標工作的臨時性機構。3.項目說明3.1工程概況: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以下簡稱“津濱輕軌西段工程”)是市重點建設項目。該工程起自輕軌中山門站,經東興路站、大直沽西路站、十一經路站、七經路站、至天津站。正線全長6.425km,其中地下段長5.524km,過渡段長296.5m,高架橋604.33m。本次工程共設置5座車站,其中天津站站正在設計中,其站臺型式暫定為一島雙側混合站臺,即天津站站按四側屏蔽門考慮,如有變化再以補充合同方式辦理。站臺有效長度120m,采用全高封閉屏蔽門系統。津濱輕軌中山門西段工程運營分初期2010年、近期2017年、遠期2032年。運營初期車輛編組為4輛編組,每節車廂每側設有3道乘客門,遠期運營車輛采用6輛編組,車型不再變化,即左右線站臺的屏蔽門系統中各有18對滑動門與6輛編組的車輛乘客門相對應,本次工程采用遠期運營車輛編組設置屏蔽門系統。屏蔽門的所有設備均應采用經驗成熟、性能先進、結構簡單、維修方便、質量穩定、運行可靠、外形美觀的產品。此外,系統的硬件和軟件應充分考慮其可靠性、可維修性和可擴展性,并具備故障診斷、在線修改等功能,同時遵循模塊化設計和冗余設計的原則。3.2資金來源:自籌。3.3招標范圍: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屏蔽門系統設備采購,投標人須就上述貨物的設計、制造、包裝、供貨、必須的附屬設備、隨機附件、專用工具、試驗儀器的供貨、安裝、調試、開通、驗收、保修等服務內容提交密封的投標文件。(技術規格詳見用戶需求書)。3.4交貨地點:招標人指定的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施工現場。3.5計劃工期: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具體工期應滿足用戶需求書的要求。3.6質量標準:國家驗收合格標準。4.資格要求4.1本招標工程項目采用資格后審的資格審查方式確定合格的投標人。4.2具體應符合下列條件:4.2.1投標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的設備生產商,其注冊資金應在1000萬元以上(含)。4.2.2投標人應具有健全穩定的組織機構。4.2.3投標人應具有從事屏蔽門系統工程或類似工程的成功實施經驗,投標人如不具備屏蔽門或類似工程業績,應提供有業績的制造商針對本工程的唯一專項授權,且制造商應承諾對本工程技術和質量負責(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4.2.4投標人應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銀行資信證明。4.2.5投標人應具有完成本項目工程的能力,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4.2.6投標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4.2.7投標人在過去三年內應無任何違約和違法行為。4.2.8投標人應具備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4.2.9投標人應具有為本工程提供長期的售后服務和備品備件的能力。4.2.10投標人提供的本項目的安裝商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如投標人不具備以上資質,投標人可將屏蔽門安裝分包,安裝分包人應具備以上資質,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分包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人員、設備等資料表以及擬分包的工作量。4.2.11投標人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務,在近三年內有不良記錄者,將取消投標資格。5、踏勘現場和投標預備會5.1現場考察5.1.1招標人將按本須知前附表第10項所述時間,組織投標人對工程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踏勘,以便投標人獲取有關編制投標文件和簽署合同所涉及現場的資料。投標人承擔踏勘現場所發生的自身費用。5.1.2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有關現場的數據和資料,是招標人現有的能被投標人利用的資料,招標人對投標人做出的任何推論、理解和結論均不負責任。5.1.3經招標人允許,投標人可為踏勘目的進入招標人的項目現場,但投標人不得因此使招標人承擔有關的責任和蒙受損失。投標人應承擔踏勘現場的責任和風險。5.2投標預備會議5.2.1投標人應按照前附表中第11項寫明的時間和地點,派代表出席招標人召開的投標預備會議。5.2.2投標預備會議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標人在查閱招標文件和現場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標和合同方面的任何問題。5.2.3投標人應在投標預備會議召開24小時以前,以書面的形式將要求答復的問題提交招標人,招標人將在會上就此作出澄清和解答。會后,招標人將其書面解答和澄清的內容以編號的補遺書形式發給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投標人在收到書面答復(補遺書)后,應在24小時以內(以發出時間為準)以傳真等書面形式向招標人確認收到。5.2.4投標人在收到《補遺書》后,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招標人。傳真:***-28220120聯系人:鄭松6.投標費用6.1投標人自行承擔所有與參加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不論投標結果如何,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和責任承擔這些費用。二、招標文件7.招標文件構成7.1招標文件由下述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投標須知第二部分合同條款第三部分投標文件格式第四部分用戶需求書第五部分評標辦法7.2一切有效的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書面文件均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7.3招標文件發售時間:20XX年12月2日~6日,每套售價3000元,售后不退。發售地點: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814號)103室。8.說明8.1招標文件中的標題或題名僅起引導作用,而不應視為對招標文件內容的理解和解釋。8.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標文件不單獨提供招標貨物使用地的自然環境、氣候條件、公用設施等情況,投標人被視為熟悉上述與履行合同有關的一切情況。8.3招標文件的解釋權歸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9.招標文件的澄清9.1投標人領取招標文件等資料后應進行核對,如有遺漏應立即提出,并向招標代理機構索取。9.2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如有疑點,可要求澄清,但應在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三個日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將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并發給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每一投標人,同時將澄清文件送招標監督部門備案。10.招標文件的修改10.1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主動地或依據投標人要求澄清的問題而修改招標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同時將修改文件送招標監督部門備案。10.2為使投標人在準備投標文件時有合理的時間考慮招標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招標人可酌情推遲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10.3投標人在收到招標代理機構發給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后,都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代理機構確認。11.招標語言及計量11.1招標文件所使用的語言為中文。11.2招標文件中的所有計量單位和規格說明都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國際單位制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表示。三、投標文件的編制12.編制要求12.1投標人應仔細閱讀招標文件的所有內容,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要求必備的條件和事項必須滿足,否則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并保證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復印件均應清晰可辯,同時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12.2投標人對本招標文件的規定不允許實質性偏離,否則,其投標可能被拒絕。12.3投標人不得將本次招標項下的內容拆開投標,否則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13.投標語言及計量單位13.1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就有關投標的所有往來函件,均應以中文書寫。投標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獻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相應內容應附有中文翻譯本,在解釋時以中文翻譯本為準。13.2除在招標文件的“用戶需求書”中另有規定外,投標文件的計量單位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國際單位制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14.投標文件的組成14.1投標人編寫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第一分冊資格審查文件第二分冊商務響應文件第三分冊技術響應文件圖紙(圖紙必須以書面形式和電子文件形式一起提交)三個分冊單獨編制、單獨裝訂成冊。14.2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14.3投標人還須提交與書面投標文件相一致的電子文件一份(圖紙以AUTOCAD2000編制,文件采用Word2000、EXCEL2000編制的優盤)。15.投標文件格式15.1投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第三部分的規定的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順序及編號應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15.2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未提出異議的條款,均被視為接受和同意,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有差異之處,應按“商務差異表”填寫說明。15.3投標文件必須采用國際標準A4紙型(297mm×210mm),外皮不能超過300mm×220mm,版式裝訂,必須編制總目錄及各章目錄,需編輯頁號,中間不得丟頁、少頁。15.4投標文件卷內不允許有任何金屬物質,不允許有鉛筆、圓珠筆、淺藍墨水跡,文件厚度不超過55mm,文件皮不能用塑料制品裝訂,不含熱敏物質。16.投標報價與投標響應中的報價方案16.1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第三部分的投標價格表格式填寫投標設備的單價、備品備件單價、專用工具單價、服務費用、運輸和保險報價和投標總價。A.投標價格表填寫時應注意下列報價事項:(1)所投設備報安裝現場或指定地點的交貨價。(2)全部的服務費用。B.投標報價應提供主要設備的成本分析和主要設備的部件價格分析。16.2投標人的投標總價必須是人民幣固定價,在投標有效期內固定不變。16.3投標人對每種貨物(指完全相同的同一種貨物)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招標人不接受有任何選擇的報價。17.投標貨幣17.1投標書、投標價格表及開標一覽表中的報價一律以人民幣填報,招標人將以人民幣與中標的投標人簽訂合同。18.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8.1投標人概況18.2組織機構框圖18.3擬分包項目情況表18.4.資格聲明、投標人如不具備屏蔽門或類似工程業績,應提供有業績的制造商針對本工程的唯一專項授權,且制造商應承諾對本工程技術和質量負責(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18.5生產場地、技術裝備和測試標準與手段18.6證明設計、調試等能力的資質文件18.7項目管理方案18.8財務狀況18.9投標人業績18.10質量保證體系及證書18.11提供投標人近三年的有關訴訟及索賠案件情況18.12其它情況(年表、證書等)19.投標人的商務響應文件19.1承諾書19.2投標書19.3開標一覽表19.4分項設備報價表(附:單價分析表)19.5備品備件投標明細報價表19.6專用工具和測試儀器投標明細報價表19.7安裝費明細表(附件材料費清單)19.8技術服務費投標明細價格表19.9供貨清單19.10.設備主要部件價格清單19.11保質期后年維保報價表19.12商務差異表19.13對合同條款的響應一覽表19.14履約保證金保函(格式)19.15賣方出具的預付款保函格式19.16保險證明20.投標人的技術響應文件20.1投標人須按照招標文件第三部分的規定的格式及招標文件中“用戶需求書”的要求提交證明其擬供貨物和服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響應性文件(可以是文字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描述、技術規范、技術參數、設備方案及圖紙等;投標人應按照技術規格書的格式和要求做出完整的答復。20.2投標人可按“用戶需求書”中所指出的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標準編制技術文件,也可以提出替代標準,但該替代應相當于或優于招標文件“用戶需求書”中的規定。20.3投標人應提交各種試驗報告、鑒定報告、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產品的樣本說明書等技術資料,獲獎產品的證明復印件,作為其技術響應文件的附件,凡附有外文的報告和證明均應附有中文譯文。21.投標保證金21.1投標保證金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之一。21.2投標人應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投標保證金,本次招標項下貨物的投標保證金金額為:叁拾萬元整。21.3投標保證金用于保護本次招標免遭因投標人的行為而蒙受的損失。21.4投標保證金可以是匯票、銀行本票、保兌支票。投標保證金若采用支票,則投標人應最遲在開標前3天將支票交至招標代理機構(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并取得收據。若采用銀行匯票,則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交納銀行匯票并取得收據。支票的收據或銀行匯票經復印后裝訂在投標文件中。21.5投標保證金按下列要求匯寄招標代理機構帳戶:單位名稱: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814號郵編:300200開戶銀行:工行東樓分理處賬號:602—0903909609121.6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將被視為無效投標。21.7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代理機構在定標后七日內予以無息退還。21.8中標的投標人在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后14天內,招標代理機構將無息退還其投標保證金。21.9發生以下情況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1)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的;(2)中標后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3)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22.投標有效期22.1投標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90天內有效。承諾投標文件的投標有效期小于90天的將被視為非實質性響應而予以拒絕。22.2特殊情況下,招標人可于投標有效期滿之前要求投標人同意延長有效期,要求與答復均應為書面形式。投標人可以拒絕上述要求而其投標保證金不被沒收。對于同意該要求的投標人,不允許其修改投標文件,但將要求其相應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有關退還和沒收投標保證金的規定在投標有效期的延長期內繼續有效。23.投標文件的份數及簽署23.1投標文件須分別編制正本一份和副本六份,在投標文件上要明確注明“投標文件正本”或“投標文件副本”字樣,副本應編號(副本1、副本2、……副本6),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異,以正本為準。投標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復印件。23.2投標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加蓋投標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簽字蓋章。23.3全套投標文件應無涂改和行間插字,對必須修改的錯誤,修改處應由被授權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24.知識產權和專利權24.1投標人應保證,招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投標人提供的貨物時招標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起訴。24.2投標價包括所有應支付的對專利權和版權、設計或其他知識產權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稅費。25.保密25.1由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招標文件、詳細資料和其他資料,均被視為保密資料,僅被用于它所規定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標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25.2開標完成后,應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應歸還招標人認為必要的從招標人處獲得的保密資料。26.投標人知悉26.1投標人將被視為已合理地盡可能地對所有影響工程的事項,包括任何與工地和用戶需求書所列明的有關的特殊困難充分了解。四、投標文件的遞交27.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27.1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別先用內層包封密封,再用外層包封密封在一起,在內、外層包封上標明招標編號及投標貨物名稱、招標人名稱、地址及“投標文件正本”或“投標文件副本”字樣;內層包封上還應注明投標人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外層包封上不能有投標人的任何標記。投標文件的電子文件與投標文件正本密封在一起。27.2投標文件的內包封的封口處應加蓋投標人公章。外包封的封口處應加密封章。27.3投標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規定進行密封和標記,招標人對投標文件的誤投或提前拆封不負責任。27.4內外包封上均須注明“20XX年12月28日9:30時開標之前不準啟封”的字樣。28.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28.1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投標保證金應派專人送交,并按規定在投標截止時間20XX年12月28日9:30時之前送至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二樓開標室(天津市河東區順馳立交橋旁)。28.2出現因招標文件的修改推遲投標截止日期時,則按招標代理機構修改通知規定的時間遞交。在此情況下,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受投標截止時間制約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相應延長至新的截止時間。29.遲交的投標文件29.1招標人將拒絕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文件。30.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銷30.1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后,可對其投標文件進行修改或撤銷,但修改或撤銷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招標代理機構。且該修改材料或撤銷通知須有投標人的授權代表簽字。30.2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修改的書面材料或撤銷的通知應按第27條規定進行密封、標記,并注明“修改投標文件”或“撤銷投標”字樣。30.3投標截止時間以后不得修改投標文件。30.4投標人不得在開標時間起至投標文件有效期期滿前撤銷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代理機構將按規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五、開標31.開標31.1招標代理機構將會同招標人于20XX年12月28日9:30時(北京時間)在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二樓開標室(天津市河東區順馳立交橋旁)舉行開標會議,并邀請招標人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招標監督部門和所有投標人參加。31.2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應出席開標會并簽到證明其出席。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的將被視為自動棄權。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攜帶營業執照副本、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身份證等證件原件,交招標人核驗,招標監督部門監督。31.3開標時,由監督機構和投標單位查驗投標文件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總價及招標人認為合適的其它內容并做記錄。31.4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31.4.1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標記的;31.4.2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公章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的;31.4.3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未參加開標會議的;31.4.4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31.4.5在開標時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證件的或提供的有效證件不完全或提供的證件中有無效證件的;31.4.6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31.5招標人將有效的投標文件送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比較。六、評標32.評標委員會32.1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評標委員會由7人組成,其中由天津市建設工程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相關專業專家評委為5人,建設單位評委2人。32.2開標結束后,開始評標,評標采用保密方式進行。33.投標文件的澄清33.1在評標期間,為方便對投標文件的審核、評估和對比,評標委員會將有權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澄清,投標人有責任按照招標代理機構通知的要求進行答疑和澄清。有關澄清的要求和答復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尋求、提供或允許對投標價格或實質性內容做任何更改。33.2從開標后至授予合同期間,未接到招標代理機構書面要求,任何投標人均不得就其投標文件有關問題與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聯系。34.評標程序34.1資格后審:根據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要求采取資格后審的,在評標前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條件有效地履行合同義務。如投標人未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能力和條件,其投標將被拒絕,不進行評審。具體審查內容詳見評標辦法。34.2符合性審查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所有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系統評審。評標委員會分別根據“商務符合性評審表”和“技術符合性評審表”對投標文件分別進行評審,只有實質性響應的投標文件才能視為通過。具體審查內容詳見評標辦法。34.3初步評審及報價復核34.3.1初步評審將對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文件進行,根據招標文件,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重大偏差。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1)投標文件載明的交貨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2)投標文件沒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要求簽字和加蓋公章;(3)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4)投標文件載明的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5)投標文件附有招標方不能接受的條件;(6)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如: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字跡模糊不清。投標文件有上述重大偏差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作廢標處理,不再進入以后的評標程序。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果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投標人的量化。34.3.2對投標文件的報價計算進行復核,審核其是否有計算錯誤。如果單價金額與總價金額不一致,以單價金額為準;若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則以大寫金額為準。34.3.3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的實質性內容。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作廢標處理。34.3.4評標委員會判斷投標文件的響應性僅基于投標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證據。34.3.5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它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將作廢標處理。34.3.6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或所有投標報價均過高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定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其投標將作廢標處理。34.3.7經過初步評審,如果由于有效投標不足三家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34.4詳細評審34.4.1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成員將采用綜合評估百分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商務和技術部分及報價部分進行進一步評審、比較。34.4.2評標委員會每位評委根據上述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商務、技術標分別進行評審打分,計算出每一投標的商務、技術合計分,簽字確認后,提交給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在綜合匯總表上匯總每位評委的得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取其他評委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分別計算出各投標人的技術、商務綜合得分,經核對無誤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再將技術、商務綜合得分與價格得分相加即為該投標人得總評分。35.編寫評標報告35.1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36.評標原則及評標方法36.1評標原則及評標方法詳見第五部分。七、授予合同37.中標人的確定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綜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前三名作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前三名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獲得最高分的投標單位為中標單位。當獲得最高分的投標單位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當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單位獲得同等最高得分時,由評標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38.中標通知38.1在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代理機構將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向招標代理機構確認。《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力。38.2中標服務費:中標人須向招標代理機構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交納中標服務費。38.3招標人在定標后七日內,向落標的投標人退還其投標保證金。38.4《中標通知書》是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39.授予合同時變更數量的權力39.1招標人在授予合同時有權對“用戶需求書”中規定的貨物數量和服務予以增加或減少,但投標人不得對其單價或其它條款和條件做任何改變。40.簽訂合同40.1中標人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派遣其授權代表與招標人簽訂合同。40.2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是合同的組成部分。41.履約保證金41.1中標人在合同簽定前須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41.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中標金額的10%。41.3履約保證金采用不可撤消的由招標人可以接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提交的銀行保函。41.4履約保證金在合同規定的服務質保期滿后30天內退還,但如果此時存在合同爭端并且未能得到解決,則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應延長到上述爭端最終解決,且所有理賠完畢。41.5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給買方造成損失,則履約保證金將作為對這一損失的補償而支付給買方。第二部分合同書

目錄TOC\o"1-3"\h\z第一章合同協議書 24第二章合同通用條款 26第一節 定義和解釋 26第二節 適用性 27第三節 原產地 27第四節 標準 27第五節 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27第六節 知識產權 27第七節 履約保證金 27第八節 檢驗和測試 28第九節 包裝 28第十節 交貨和單據 28第十一節 保險 28第十二節 運輸 29第十三節 備品備件 29第十四節 質量保證 29第十五節 付款 29第十六節 價格 30第十七節 變更指令 30第十八節 合同修改 30第十九節 轉讓 30第二十節 分包 30第二十一節索賠 31第二十二節雙方合同義務履行完成終止合同 31第二十三節雙方同意終止合同 31第二十四節違約終止合同 31第二十五節因破產而終止合同 32第二十六節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32第二十七節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 33第二十八節工程暫停 33第二十九節不可抗力 33第三十節 爭端的解決 33第三十一節主導語言 34第三十二節適用法律 34第三十三節簽約地 34第三十四節合同生效 34第三十五節通知 34第三十六節稅和關稅 34第三章合同專用條款 35第一節 總則 35第二節 定義(補充通用條款第一節條款) 35第三節 技術文件(補充通用條款第五節條款) 35第四節 履約保證金(補充通用條款第七節條款) 36第五節 產品制造及質量控制和檢驗(新增條款) 36第六節 試驗和驗收(補充通用條款第八節條款) 37第七節 包裝(補充通用條款第九節條款) 39第八節 保險(補充通用條款第十一節條款) 40第九節 運輸(補充通用條款第十二節條款) 41第十節 備品備件(補充通用條款第十三節條款) 41第十一節 質量保證(補充通用條款第十四節條款) 41第十二節 付款(補充通用條款第15節條款) 42第十三節 價格(補充通用條款第16節條款) 45第十四節 轉讓(補充通用條款第十九節條款) 46第十五節 分包商(補充通用條款第二十節條款) 46第十六節 索賠(補充通用條款第二十一節條款) 46第十七節 違約終止合同(補充通用條款第二十四節條款) 49第十八節 合同標的(新增專用條款) 49第十九節 合同執行進度計劃(新增專用條款) 50第二十節 設計聯絡(新增專用條款) 51第二十一節裝運條件(新增專用條款) 51第二十二節延期交貨與核定損失額(新增專用條款) 51第二十三節安裝(新增專用條款) 52第二十四節培訓(新增專用條款) 52第二十五節產權與風險的轉移(新增專用條款) 52第二十六節變更與疏漏(新增專用條款) 52第二十七節設計方案調整(新增專用條款) 54第二十八節項目管理(新增專用條款) 54第四章廉政協議書(格式) 55第五章設備(工具)采購合同安全協議書 57

第一章合同協議書本協議由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與(以下簡稱“賣方”)于年月日商定并簽署。鑒于買方為采購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及相關服務,己接受了賣方提供上述設備和服務的投標書,經友好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本協議書中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下文提到合同條款中相應術語的含義相同。2.下述文件是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應一并閱讀和理解。(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錄、投標澄清文件及其它補充資料(如果有);(4)合同通用條款;(5)合同專用條款;(6)技術規格書;(7)設備材料價格明細表;(8)圖紙、手冊和技術文件;(9)合同其他附件(如果有)3.上述文件應認為是互為補充和解釋的,若有不明確及不一致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及時間在后者為準。4.根據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元(RMB:元)。工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5.由于買方將按本協議第4條所述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賣方在此立約,保證全部按照本合同規定向買方提供設備和伴隨服務,并修補缺陷。6.作為對所提供設備和伴隨服務以及修補缺陷的報酬,買方在此立約,保證按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7.本合同項目實施監理制度,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屏蔽門項目由監理由鐵道科學研究院津濱快軌工程監理部承擔(以下稱“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負責對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運輸、安裝、調試的全過程實施監理。8.本合同協議書正本一式貳份,買方和賣方各執壹份,副本一式份,買方執份,賣方執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處,以正本為準。9.本協議書在賣方提供履約保證金后,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正式生效。買方: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賣方:地址:地址:郵編:300457郵編:傳真:傳真:電話:電話:法人(或授權)代表:法人(或授權)代表:(印刷全名和簽字)(印刷全名和簽字)

第二章合同通用條款定義和解釋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A.合同合同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達成的協議,由招標文件中的附件、以及買方根據中標方對投標文件的澄清與承諾所整理的“招投標澄清與確認文件”等所有構成合同的文件組成。B.合同價根據合同規定中標人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支付給中標人的價款。C.貨物投標人根據合同規定需向買方提供的設備、材料、以及相關服務,除非合同另有規定。D.服務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服務,比如運輸、保險服務;其他伴隨服務,比如安裝指導、調試、培訓及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E.變更指令“通用條款”(第3.17.1條款)所述,買方向賣方頒發的任何書面命令或被認為是書面的命令。F.分包商買方同意后已經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理人。G.買方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購買設備的單位,即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H.賣方合同條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項下設備和服務的公司或實體。I.監理單位指鐵科院津濱快軌工程監理部。J.監理工程師--指受監理單位指派履行本工程監理合同的人員。K.天日歷天數。L.供貨周期指賣方自簽定合同開始生產設備之日起至設備運輸到指定供貨地點的時間周期。本合同中的標題和題名僅作提示參考,并無作合同解釋之特殊用意。本合同中引用某個條款時,除非特別說明,應解釋為包含該條款項下所有子條款的內容。凡指當事人或各方的措辭應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凡合同中規定通訊是“書面的”或“用書面形式”,這是指任何手寫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報和傳真發送等。適用性2.2.1本合同“通用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2.2.2一旦“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抵觸,則以“專用條款”為準。原產地2.3.1本合同項下的設備可來自于國內。2.3.2若投標人提供的設備的主要部件來自于國外,則投標人自行解決進口批文、外匯及關稅等所有相關手續及問題。標準2.4.1貨物和服務均應符合“專用條款”中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2.4.2賣方應按招標人要求向買方提供有關標準的中、英文文本。2.4.3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應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2.5.1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計劃、圖紙、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2.5.2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通用條款”(第2.5.1條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2.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條款”(第2.5.1條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包括全部拷貝)還給買方。知識產權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工業設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的起訴。履約保證金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三十天(30)內,向買方提交規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金額為合同價的10%,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種形式:買方認可的銀行保函;銀行匯票,支票或現金。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規定幣種人民幣。除非另有規定,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約保證金退還賣方。檢驗和測試買方或其代表對貨物和安裝進行檢驗和測試,以確保貨物能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檢驗和測試在賣方或其分包商的駐地、交貨地點和/或貨物的安裝現場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商的駐地進行,檢驗人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定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買方在貨物到達交貨地點和/或安裝現場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或必要時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利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啟運前通過了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本節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檢驗與驗收過程詳見“專用條款”(第六節全部條款)。包裝賣方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物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多次轉運和裝卸,暴露于惡劣氣候,鹽分大和降雨環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包裝、標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應嚴格符合合同的各種專用要求,包括“專用條款”規定的要求以及買方后來發出的指示。交貨和單據2.10.1賣方應按照本合同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和/或其他單據在“專用條款”中有具體規定。2.10.2賣方應提交的單據在“專用條款”中有具體規定。保險賣方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以合同規定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保險受益人為買方,設備進場以后的所有保險由買方負責承擔。運輸賣方應將貨物運至本合同的交貨地點,并負責辦理貨物運至前述交貨地點全過程中的所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中轉、儲存和裝卸。有關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中。交貨地點見“專用合同條款”。備品備件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由賣方制造或外購或外協的與備品備件有關的文件、通知和資料:A.買方從賣方選購的備品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質保期內所承擔的義務;B.在備品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在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應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蘭圖、圖紙和規格。質量保證賣方應對設備、材料的設計、制造、測試檢驗、發運包裝、到貨檢查、開箱檢驗、安裝現場檢查、安裝指導、現場測試調試、試運行、質保期服務及培訓等以ISO9001系列為標準制定系統的質量保證,并堅持實施,確保工程之質量。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且是用質量優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工藝設計和制造,所有有關的技術規格須與用戶需求書的規定一致。賣方保證在安裝現場和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工程現有條件下,合同項下的設備在正常操作維護情況下不會因賣方或分包商在設計和制造過程中的缺陷、錯誤或原材料選用及制造工藝的采用上的缺陷而產生故障。賣方應保證設備符合合同規定的壽命要求,對明顯不符合壽命要求的部件賣方應隨時更換和負進一步責任,同時賣方保證設備在正常的壽命周期內,在正常使用維護條件下,不會因為任何潛在缺陷發生安全事故。若由于設備的潛在缺陷而導致安全事故,所有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進一步的責任應由賣方負責。賣方保證給予買方人員/監理人員在賣方工廠檢查其質保體系和生產流程的任一環節提供方便。付款2.15.1本合同付款的方法和條件在“專用條款”中規定。2.15.2賣方應書面向買方提出支付請求,并附上“專用條款”中規定的發票和單證,以及其他義務已經履行的證明。2.15.3買方應及時進行支付,不晚于賣方提交合格發票和支付單據后六十五天內。價格2.16.1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和材料的制造前準備、制造、包裝、運輸、裝卸、保險、安裝指導、合同設備材料的相關服務等全過程產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以及一切稅費。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的貨物和履行的相關服務應該是賣方在投標書中所報的價格。2.16.2應當認為賣方已經徹底查清,并在合同價格上充分考慮了以下幾項:影響合同價格的全部條件和情況;完成合同所述工程的所有可能性;現場的綜合情況;現場總的勞務情況;變更指令2.17.1買方或代表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出指令,在本合同的通用范圍內對不限于下述內容進行變更:A.圖紙、設計或規格;B.運輸或包裝的方法;C.工期計劃;D.交貨地點;E.賣方提供的服務。合同修改2.18.1除了“通用條款”(第3.17.1條款)外,對本合同條件所作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根據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以規定的標準修改書形式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來完成,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合同本身同等的效力。轉讓2.19.1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分包2.20.12.20.2買方有權與賣方的分包商進行商議,檢查其工作或因其它原因與分包商接觸。2.20.3賣方與分包商合同必須符合本合同條款的規定。2.20.4分包必須經招標人審查同意.索賠2.21.1賣方應按合同要求提供貨物和服務。相關索賠見“專用條款”(第十六節條款)。雙方合同義務履行完成終止合同2.22.1當合同雙方完成了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終止。雙方同意終止合同2.23.1若雙方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條件下終止。2.23.2在“通用條款”2.23.1的情況下,合同雙方則將無例外的免去對方所有的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違約終止合同2.24.1因賣方違約終止合同A.如果買方發現以下違約情形之一后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賣方無能力進行設備的設計或不能按時提供合同規定的技術文件供買方認可;(2)賣方未能通過產品技術檢查或設備試驗;(3)賣方不具備合同要求的生產條件或設備的投產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生產方式進行;(4)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或買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部分或全部貨物;(5)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義務;(6)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腐敗和欺詐行為:a.招標人要求參與招投標各方及相關人員在合同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以確保本招標采購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招標人的利益。b.為此目的,定義下述條件:(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招標人及其代表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招標人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或之后),人為地使投標喪失競爭性,剝奪招標人從自由公開競爭所能獲得的權益。欺詐行為還包括賣方改變產品型號,降低產品原設計水平,改變重要部件原產地等。c.如果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或招標人確認中標人在本合同的競爭中有腐敗或欺詐行為,則取消該中標人的中標資格。d.如果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或招標人確認某公司在本工程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或欺詐行為,則該公司將被拒絕參與本工程所有項目的合同競爭。B.買方根據“通用條款”(第2.24.1A2.24.2因買方違約終止合同A.如果買方嚴重違背了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而且這種違約沒有任何條款允許時,則賣方有權終止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條件是賣方應在終止合同前二個月書面通知買方,而買方未能在這個期限內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彌補其違約。B.在“通用條款”(第2.24.2.A條款)的情況下,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補償其因違約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損失。但是,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因破產而終止合同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賣方有責任而且必須支付買方超過合同金額的合理的必須的費用。該費用是買方為了執行完成被終止了的該部分而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包括搬運費及所需的額外資料費。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該終止合同是出于買方的便利,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對賣方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受,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A.讓任何一部分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來完成和交貨;B.取消該剩下的貨物,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以及買方以前已采購的原材料和部件的費用。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如因不可抗力提出終止合同,則雙方應協商解決合同終止日以前雙方應得的利益問題。工程暫停買方可以在任何時間由于任何原因暫停工程,并以書面通知賣方暫停部分和暫停起始日以及重新恢復的大約日期,賣方必須在暫停起始日盡快暫停上述工程,但未暫停部分必須繼續執行。若要恢復,買方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說明恢復部分以及恢復的生效日,以便恢復前述暫停部分。在買方提出工程暫停持續較長時間的情況下,買方應按通用條款(第2.17.1條款)發出變更指令,并對合同執行時間表或開通運行時間表作出相應調整。如果工程暫停是因為賣方違約造成的則本條款不適用。不可抗力盡管有“通用條款”第二十三節全部條款、第二十四節全部條款和第二十五節全部條款的規定,如果賣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義務的話,賣方的履約保證金不能被沒收,也不應該承擔延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賣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賣方違約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戰爭或動亂、火災、洪水、防疫限制和禁運。在不可抗力發生時,賣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買方。除買方書面另有要求,賣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爭端的解決合同雙方應通過直接的非正式協商,友好解決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從該非正式協商開始后六十(60)天內買方和賣方仍不能友好解決合同爭端,合同雙方的任一方應向買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除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主導語言本合同應用中文書寫,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也應用中文書寫。適用法律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簽約地本合同簽約地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合同生效2.34.1合同生效條件:A.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合同簽訂日期以最后一個簽字日為準:B.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履約保函。2.34.2“通用條款”(第2.34.1條款)所述的二個條件較遲成立的日期視為合同生效日。通知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電報或傳真送到合同協議書中規定的對方的地址。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準。凡合同規定任何人發出通知、同意或確認時,該同意或確認不得被無故扣押。稅和關稅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買方負擔。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賣方負擔。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本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第三章合同專用條款總則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和修正。如果兩者之間有抵觸,應以專用條款為準。下述規定將取代、補充和修正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相應的合同通用條款和新增合同專用條款的編號在括號中說明定義(補充通用條款第一節條款)在通用條款(第2.1.1條款)中增加下列定義:L.監理工程師為津濱快軌工程監理部指派的監理人員。M.質保期通用條款(第十四節全部條款)和專用條款(第十一節全部條款)規定的質量保證期。N.現場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中山門西段工程的車站以及相關系統安裝場地,即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交通中山門西段工程工地。S.初步驗收證書買方根據專用條款第六節向賣方頒發的證書。T.最終驗收證書根據專用條款第六節由買方頒發給賣方的證書。U.進度計劃賣方根據“用戶需求書”提交的進度計劃以及任何確認的對進度計劃的修訂。W.三方買方、賣方和監理單位。技術文件(補充通用條款第五節條款)通用條款第五節條款增加下述內容:賣方應按“用戶需求書”的要求,向買方提交與合同設備有關的技術文件,其中合同設備操作和維修手冊等技術文件應詳細到能使買方人員正常操作,能進行日常維護和一般維修。賣方應按有關規定向買方提交完整的設備隨機資料一式八份。賣方所有技術文件應由買方認可,若買方發現收到的技術文件有遺漏、損壞或內容有異,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后立即更正和替換。賣方應在提交的所有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若賣方按買方提交的技術文件指引進行的任何操作、檢查、維修、保養、試驗、調整、重裝和服務等,使整機或部件出現誤動或損壞,或人員傷害等,則賣方應承但責任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合同中規定賣方提供給買方的所有技術文件的最終文件除提供書面文件外,均需提供電子文件(光盤)。履約保證金(補充通用條款第七節條款)在通用條款第七節條款中增加下列內容:賣方向買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至按專用條款(第2.8.7.E條款)頒發的最終驗收證書時止。產品制造及質量控制和檢驗(新增條款)3.5.1質保體系A.賣方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全過程(包括原材料選用和外購件選用)均應納入質量保證體系。投標方應提供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賣方應對合同設備設計、制造、驗收及出廠全過程,制定詳細的質量保證計劃)。B.在合同執行時期,買方或代表可隨時檢查質保體系中的任一環節。3.5.2重要部件/原材料檢驗A.賣方應向買方和監理工程師提交重要部件/原材料檢驗報告,以保證所使用的主要部件/原材料符合設計要求。B.檢驗應包括電氣性能和機械性能,應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提交技術報告時應同時提交檢驗標準。C.買方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12天內,以書面形式對檢驗結果提出意見。賣方應對檢驗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在生產中使用合格材料。D.如發現檢驗不符合要求,賣方應重新選材,重新檢驗,直到所有材料被證明符合要求,才能開始生產,但不能影響項目進度的執行。3.5.3主要外協和外購件制造單位的調查A.如有需要買方及監理工程師對賣方的主要外協和外購件制造單位進行調查。B.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買方及監理工程師將對外協及外購件制造廠家進行調查,其主要內容是工廠的生產能力、技術水平、管理情況、產品執行標準和質量情況。在調查開始前20天,賣方應向買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這些工廠的情況介紹,以及相關產品的技術標準等。C.如買方有理由認為某單位不宜參與本項目,賣方應另物色合適單位,并仍需要接受調查。D.由國外原裝進口的外協件、外購件,如買方和監理工程師同意,可免調查,但必須提交制造廠情況介紹、產地證明和質量證書等。3.5.4生產過程控制A.賣方應提供合同設備各部件的材質、規格、產地、制造廠、設計、制造、安裝及檢驗標準。B.賣方應提供完整詳細的項目實施方案、步驟和質量保證手段及改正措施等。C.所有合同設備必須在工廠生產完成,并按規定進行出廠試驗等。3.5.5倉儲A.因快速軌道交通工程浩大復雜,生產和供貨時間安排不可能很準確,原則上要求投標人有倉儲和保管的能力和義務。B.進入指定地點的貨物及部件的清點(不開箱檢查)須在買方、監理工程師及賣方代表的見證下進行并要求買賣及監理三方簽字確認。若賣方代表在接到開箱檢驗通知后未能赴約,則表示賣方同意本次清點結果。試驗和驗收(補充通用條款第八節條款)通用條款第八節條款中第2.8.2條替換為:買方或其監理工程師應有權在設備或系統正式移交給買方之前的任何時間,對設備進行檢驗和/或測試,以確認是否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至于何時何地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或其監理工程師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參加檢驗和/或測試的代表的身份等情況通知賣方。通用條款第八節條款中增加下列規定:檢驗和驗收見“用戶需求書”的要求。A.在制造期間的測試和檢驗(1)賣方應在合同生效日后六十(60)天內,提供外購主要設備供應商清單(名錄、地址、聯系人及電話、E-mail地址等)。(2)在設備制造期間至出廠前,監理工程師和/或買方將赴賣方進行工廠試驗和出廠檢驗,檢查、試驗及檢驗材料和加工工藝,檢查按合同提供的所有設備的制造過程和所有設備的測試、檢驗、試驗。這項工作應在工作時間內于賣方的材料場地和加工車間內進行。如果設備在其他的地方制造,賣方應為監理工程師和/或買方的檢查、試驗和檢驗獲得許可。檢驗測試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廠區、交貨地點進行,監理工程師和/或買方應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如辦公場地、通信、交通、勞務和測試設備等),監理工程師和/或買方不應承擔費用。B.出廠檢驗由賣方組織,出廠檢驗前4個星期內賣方向監理工程師和買方提供測試檢驗規范書。設備的出廠檢驗在賣方工廠進行且須有買方和監理到場參加。出廠檢驗通過后由三方簽署出廠測試檢驗報告。C.在出廠后檢驗(1)合同項下設備、材料和技術文件運抵規定的交貨地點后,賣方、監理工程師和/或買方人員共同對其進行檢查,并認真做好交接記錄,各方簽字。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滿足合同對包裝的要求;·外觀良好,運輸途中未受損;·名稱數量和與發(到)貨單一致。所進行的檢查己滿足合同中買方的要求時即辦理入庫交接手續,同時出具入庫單。入庫單應由三方代表簽字。(2)設備的開箱檢驗由賣方組織,買方、監理工程師、安裝承包商參加,按到貨清單在安裝現場或買方的倉庫內進行,核實數量和規格是否與到貨清單一致。一致時共同簽署檢驗報告。D.試驗與初步驗收(1)在設備的安裝、調試過程中,賣方應做好安裝、調試記錄,這部分內容將是初步驗收中檢查驗收的內容之一。(2)在設備的安裝、調試后,按用戶需求書和國家有關的設備竣工驗收規范和標準進行全面試驗,并將所有的試驗記錄整理成試驗報告書;(3)如果試驗結果不符合用戶需求書的要求,賣方將無條件更換不合格設備。除買方及監理工程師的特別許可,更換工作應于試驗結果出來后一周內完成。具體細節參見索賠和賠償的有關章節;(4)與相關系統的接口全部完成后,在買方、監理的主持下完成系統間的聯調,并將聯調記錄整理成聯調報告;(5)初步驗收完成后,雙方在7天內簽署初驗報告;E.最終驗收最終驗收在保質期結束時由買方主持,賣方參加,確認合同設備能否最終被買方接受。實際時間將由買方確定并提前通知賣方;買方將在最終驗收前兩周通知賣方派代表參加;最終驗收的內容詳見用戶需求書的要求。買方和監理工程師根據需要有權要求賣方在現場進行某些項目的試驗;最終驗收成功完成后,雙方在七天內簽署最終驗收報告;F.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檢驗、測試和驗收的結果均不免除賣方的合同責任。包裝(補充通用條款第九節條款)在通用條款第九節條款中增加以下內容:包裝所用的材料及包裝物結構必須具有較強的可復原性,以保證貨物在現場開箱后能方便地按原包裝復原。賣方在包裝貨物時,按貨物類別進行裝箱,各種設備的松散零部件應采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合同項下的備品備件單獨包裝。合同項下的專用工具和測試設備也應單獨包裝,不能與安裝設備和(或)材料混裝。包裝應適用于長途海運和空運和內陸運輸,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等保護措施,以確保貨物安全運抵現場。賣方應承擔由于包裝或其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貨物銹蝕、損壞和丟失的任何損失的責任和費用。大件貨物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賣方在包裝貨物時應考慮買方現場的情況,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采取防潮、防銹、防腐蝕等保護措施并具有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卸安裝現場。每件應附有詳細的裝箱單兩套,一套在包裝箱里,一套在包裝箱外。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臨近的四各側面用不退色的油墨以醒目的中文或英文印刷字體標明以下各項:A.收貨人B.合同號C.設備編號D.目的地E.貨物名稱、品目名和箱號F.毛重/凈重G.尺寸(長×寬×高,以厘米計算)H.所有貨物應按運輸裝卸的不同要求及貨物本身的特性,分別刷上小心輕放、勿倒置、防潮以及相應的運輸標識。凡單箱重達兩噸或兩噸以上的,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側用中文,以國內貿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明“重心”和“吊裝點”,并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以清晰的字樣在包裝箱注明“小心輕放”、“勿倒置”、“防雨”等適當的國際貿易標志,以便裝卸和搬運。對裸裝貨物賣方應采取合適措施進行保護并方便搬運。賣方對捆內或箱內散件,均應系上標簽,注明合同號、設備名稱、本件名稱,若為備品備件及工具還應注明“備品備件”或“工具”。凡因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或標記不當導致貨物損失、損壞或丟失,或因此引起事故,其一切責任由賣方承擔。保險(補充通用條款第十一節條款)通用條款(第2.11.1條款)替換為:買方要求采用天津交貨合同時,賣方應以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一切險。投保期限為從賣方制造廠或倉庫發運開始至交貨地點。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收益人。通用條款第十一節增加如下條款:賣方應對現場為系統或設備和材料進行安裝、測試和試運行等提供服務的賣方人員投保人身險及其他有關的險別。在(第2.11.1條款)和(第2.11.2條款)中規定的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險費用均由賣方支付。買方人員參加設計會議、監造、出廠檢驗和培訓的人身保險及其它險由買方負責。買方有權檢查賣方是否執行本條款所述賣方的保險義務。如買方認為賣方未盡其保險義務,將責成賣方采取改正措施。若發生專用條款(第2.11.1條款)中所述保險索賠時,保險索賠由賣方負責辦理,保證索賠事件發生后在短時間內予以妥善解決,并使買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運輸(補充通用條款第十二節條款)2.12.2交貨地點為天津市區至濱海新區快速軌道中山門西段工程施工現場/工地。2.12.3裝運前通知預計貨到指定地點前的20天,賣方以傳真的形式將合同號、設備名稱、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要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設備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設備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以及設備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通知買方。如果有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0米、寬3米、高備品備件(補充通用條款第十三節條款)通用條款第十三節條款中增加賣方應按照專用條款第十一節條款中規定的質量保障體系下提供所需的備品備件,提出三年質保期內所需備品備件和正常運行損耗品清單和單價以及更換這些備品備件和正常運行損耗品所需的費用。并在供貨時提供這些備品備件及服務。按表格要求列出明細報價。在專用條款第十一節條款中所列質保期屆滿后,賣方應按買方的要求隨時以當時的價格優惠20%向買方提供設備和材料所需的備用件、更換件或替代件等備品備件。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供由賣方制造或采購的備品備件與之有關的信息:A.在備品備件停止生產前,應提前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品備件;B.在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賣方免費向買方提供備品備件的藍圖、圖紙和標準及換代產品的規格、型號和價格等信息。賣方應責令其合同分包商和供應商受制于本條款之規定。質量保證(補充通用條款第十四節條款)在通用條款第十四節條款中增加以下條款2.14.6賣方提供貨物的正常質量質保期,為專用條款第十七節條款中規定的頒發初步驗收證書后開始,為期36個月。2.14.7在2.14.6條規定的時間內出現任何缺陷或損壞,賣方應對之承擔責任。除非該缺陷和損壞是買方人員不正常操作引起的。2.14.8若設備或部件在質保期內需要更換、重新設計、修改或更新,從雙方認可的修復完成日開始,質保期按2.14.6條規定重新算起。2.14.9若在質保期內發現缺陷或工程上的損壞,買方應向賣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說明其缺陷或損害的程序以及要求彌補缺陷或損壞的方法。賣方應根據買方的要求盡快修復、更換、修改或重新設計,更新設備中有缺陷的部分。2.14.10除另有規定,賣方需在監理和/或買方提出索賠20天內完成補救,以使設備和材料中的相應部分恢復到合同規定的狀態和規格。2.14.11賣方需承擔因修補設備中的缺陷而發生的所有費用以及往返安裝現場的運輸、保險費用和其他雜費。2.14.12如果缺損部分不能在2.14.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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