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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PAGE2—2022年廣西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戰略部署,引導綠色電力消費,加快綠色能源發展,根據《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規則(試行)》,特制定本方案。一、范圍和條件(一)發電企業1.現階段為廣西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廣西中調”)及地市級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地調”)調管的的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待市場成熟后,逐步放寬至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內的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企業。2.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并取得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新投產的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可暫不提供電力業務許可證,但應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超過規定時限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參與交易。3.獲得市場準入并在廣西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完成注冊。4.后續根據市場建設發展需求,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水電企業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二)電力用戶1.獲得市場準入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冊的電力用戶。2.暫放開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電力用戶(兩部制用電)、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生產性服務業用戶參與交易。3.電力用戶可選擇自行參與交易,也可由售電公司代理交易,年度內只能選擇一種參與方式。同一時期只能選擇一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已參加常規電能量交易的市場主體,零售代理關系需常規電能量交易保持一致。(三)售電公司1.獲得市場準入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冊的售電公司。2.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須按《廣西綠色電力交易零售服務合同(范本)》簽訂零售服務合同,約定綠色電力交易相關信息,完成綠色電力交易零售服務合同備案,方可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結算。二、交易方式及時間綠色電力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協商、掛牌、撮合等,可按年度及月度組織開展。2022年暫采用雙邊協商方式并按月組織開展。三、交易標的綠色電力交易的標的為附帶綠證的風電、光伏等綠色電力發電企業的次年、次月上網電量。主要包括:(一)未享受國家政策性補貼的風電、光伏等電量,自愿承諾退出國家政策性補貼的電量可視同為未享受國家政策性補貼。(二)已享受國家政策性補貼,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之外的風電、光伏等電量。其中,在未達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前參與交易的風電、光伏等電量,不計入項目合理利用小時數,暫不領取補貼。三、交易組織(一)交易上限原則上參與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發電企業年度、月度上限按以下方式確定:1.發電企業年度可交易電量上限=近三年中調調管該類型發電企業平均利用小時數×裝機容量2.發電企業月度可交易電量上限=近三年中調調管該類型發電企業平均利用小時數×裝機容量/12注:風電發電企業近三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光伏發電企業近三年平均利用小時數由廣西中調提供。其中,風電發電企業2019-2021年平均利用小時數為2325.7小時,光伏發電企業2019-2021年平均利用小時數為1118小時。(二)交易流程1.交易公告發布交易中心提前發布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時間安排、交易組織流程、交易要求、準入發電企業明細及其可交易電量等。2.需求電量申報批發交易用戶(包括參與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下同)可在交易系統申報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需求電量等信息,其中電量應分月明確。批發交易用戶交易上限為自身申報的需求電量,未與零售用戶建立代理關系的售電公司不允許參與需求電量申報。3.交易申報發電企業、批發交易用戶自主協商、達成一致后,由發電企業在交易時段內登錄交易系統填報交易電量和價格,批發交易用戶確認后達成交易意向。五、價格機制(一)綠色電力交易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方式形成,交易價格即為結算價格。(二)綠色電力交易價格為包含市場主體綠色電力電能量價格和環境溢價的整體價格。以內陸燃煤發電企業核定上網電價(0.4227元/千瓦時)上浮20%作為交易上限價格(0.50724元/千瓦時),以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核定的上網電價(0.4207元/千瓦時)作為交易下限價格。綠色電力交易價格不參與各類市場交易價格統計計算。(三)綠色電力電能量價格原則上為核定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用戶側執行峰谷浮動價格機制。(四)環境溢價為綠色電力交易價格減去綠色電力電能量價格后的差值。環境溢價形成的收益同步傳至發電企業,不執行峰谷電價政策。零售用戶的環境溢價應與售電公司批發結算的環境溢價保持一致。(五)綠色電力交易價格不允許進行變更。六、結算與考核(一)綠色電力交易電量進入市場,按照“月結月清”原則開展市場化結算。(二)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優先結算。批發交易用戶月度結算時,優先結算綠色電力交易月度分解電量,其次結算常規電能量交易月度分解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結算時按以下順序開展: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發電權轉讓交易電量、電力外送交易電量、常規電能量交易電量、電網代理購電電量。(三)綠色電力交易保持電網企業結算模式:根據廣西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電力用戶向電網企業繳納綠色電力的電費和環境溢價費用;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支付相關費用;售電公司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四)發電側、用電側考核規則與當前中長期交易考核規則保持一致。七、綠證管理(一)廣西電力交易中心以綠色電力發電企業為單位、按發電項目匯總,提交到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進行登記,申請辦理綠證的核發、劃轉手續。(二)綠證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發。現階段,根據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需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通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將綠證批量核發至有關發電企業。經相關市場主體確認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綠色電力交易結算結果將綠證劃轉至對應的電力用戶,具體管理按照《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規則(試行)》相關規定執行。(三)綠證原則上只允許交易一次。交易過程中,綠證原則上按照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的總體流向進行交易,不允許逆向交易。綠色電力交易成交電量不參與用電權轉讓交易和發電權轉讓交易。八、其他(一)2021年(含)以前已投產并列入準入名單的風電發電企業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后,需同時執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明確2022年廣西風電及燃氣發電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工信運行〔2022〕132號)文件有關規定。其他事宜按《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規則(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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