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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制度主要內容一、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二、食品產生監管有關法律法規三、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制度簡介四、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簡介

一、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2009—2012年監管模式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種植養殖環節(含林業、水產)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生產環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管食品流通環節負責食品市場銷售企業監管餐飲服務環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監管衛生食安辦負責綜合協調

廣東省食品安全監管架構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內設機構(四品一械)綜合協調處(應急管理處)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食品市場安全監管處食品餐飲安全監管處藥品注冊處藥品生產安全監管處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保健食品處醫療器械注冊處醫療器械安全監管處化妝品監管處辦公室規劃財務處人事處科技和標準處稽查局與食品有關的內設機構的職能(一)綜合協調處(應急管理處)。

承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狀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根據該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地方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

(二)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

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承擔食品強制檢驗工作。

(三)食品市場安全監管處。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承擔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餐飲安全監管處。

掌握分析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餐飲服務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監測、監督管理工作;優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指導協調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稽查局。

負責組織查處跨區域或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市縣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施和監督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工作;擬訂、組織實施全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抽驗計劃,并發布質量公告;組織開展互聯網違法食品藥品信息的監測和查處工作。

其他事項(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加掛廣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二)與省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農業廳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除外)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省林業廳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省海洋漁業局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藥、漁業飼料、漁業飼料添加劑等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省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局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發現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立案查處。

與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

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與省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監部門,質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與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與省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工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與省公安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與省公安廳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二、食品產生監管有關法律法規(一)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2009年6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二)主要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557號令,2009年7月20日起實施)《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536號令,2008年10月9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440號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503號令,2007年7月26日起實施)(三)主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07年11月30日省人大通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1999年省人大通過實施,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修訂,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公布。)(四)主要行政規章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129號令,2010年6月1日起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總局127號令,2010年6月1日起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局79號令,2005年9月1日起實施)《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總局102號令,2008年9月1日起實施,總局2009年123號令修改)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總局123號令)《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7號《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3號)(五)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改委等部門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的通知(國辦發【2008】1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總局2009年119號公告,2010年3月1日起執行)

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國質監食監函【2009】437號)關于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公告(總局2010第39號公告)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若干意見(國質檢法〔2009〕365號)衛生部關于印發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49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2013年第44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2013年第43號)

2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三、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制度簡介六項制度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抽樣檢驗;食品企業監督檢查;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信息交流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生產加工環節食品企業的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1年3月28日以粵質監〔2011〕32號發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一)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129號令,2010年6月1日起實施)《關于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的公告》(總局公告2010年第88號)《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發放工作規定》(質檢食監函〔2006〕28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2012年第149號)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07號)明確: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原來由質監部門負責的食品生產許可、工商部門負責的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統一調整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自地方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審核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地方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沒有到位的地方,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由目前承擔許可證審查發放的機關繼續履行許可管理工作。

為保持食品安全許可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機構改革到位后,繼續按照質檢和工商部門發布執行的許可證審查發放程序和條件,辦理相關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同時,繼續沿用現行版本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但許可證上的發證機關,相應調整為行政區域所在地負責發放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管局。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經營許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規定外,同時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發布的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一并執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按照法律規定,對食品安全許可管理工作作出統一規定。許可職責范圍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省級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局有關規定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實施許可的品種范圍許可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在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后依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小作坊等其他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五)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提交的材料(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三)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五)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六)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七)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八)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九)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許可程序新發證生產許可程序受理——現場核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組織試生產——按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申請生產許可檢驗——抽取和封存樣品——檢驗——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品種已經設立的企業生產許可程序受理——現場核查——抽取和封存樣品——發證檢驗——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現場核查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對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核查。審查組長負責制;核查組由取得國家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一般為審查機構、技術機構的人員,公務員不參與現場核查工作);觀察員制度(公務員在現場核查中僅能做觀察員,不得決定與影響審查結論)現場核查的內容審核申請資料1.審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審核崗位責任制度;現場核查(核查申請人生產現場實際具備的條件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以及與申請生產的食品相關的衛生規范、條件及審查細則規定要求的合規性)核查廠區環境;生產車間;原輔料及成品庫房;生產設備設施;檢驗條件;工藝流程;相關技術人員等內容審批決定(一)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準予生產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設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書。(二)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確定品種范圍擬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手續后,根據生產許可檢驗的需要組織試產食品。試生產后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生產許可檢驗。接到生產許可檢驗申請后,及時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申請企業在封樣后七日內將樣品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結論合格的,許可機關根據檢驗報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在未經許可機關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復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復檢結論為部分食品品種不合格的,不予確定該類食品的生產許可范圍,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不予載明;禁止出廠銷售該類食品。復檢結論為全部食品品種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禁止出廠銷售全部品種的食品。期滿換證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變更(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二)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三)生產場所遷址的;(四)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的;(五)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六)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組織核查和檢驗。變更提交材料(一)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原許可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注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注銷手續:(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二)企業申請注銷的或者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三)企業依法終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企業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三)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證書與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及其副頁式樣由總局統一規定。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企業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媒體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企業應當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禁止偽造、變造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證后監管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超出許可的品種范圍生產食品。企業應當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并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企業食品生產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委托加工備案。(二)食品抽樣檢驗制度

各級食品監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企業生產的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樣品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市、縣(市、區)食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計劃組織檢驗機構實施抽樣檢驗,并依法向同級財政申請抽檢經費(包括檢驗費和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抽樣檢驗項目可以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全項目檢驗,也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質量安全實際情況,實施重點項目檢驗。抽檢程序1.制定抽檢計劃。每年年初制定食品抽檢計劃(內容包括抽檢周期、抽檢產品類別及檢驗項目等。2.組織實施抽檢計劃。組織有關檢驗機構實施本轄區食品抽檢計劃。各承驗機構在抽取樣品時,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向食品生產企業支付購樣費,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3.抽檢不合格異議處理。食品企業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檢。

4.抽檢不合格企業后處理。對抽樣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5.抽檢結果信息公布。6.抽檢結果報送。(三)食品企業監督檢查制度各級食品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總局的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市、縣(市、區)食品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企業實施分級管理。根據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食品企業劃分為四個監督管理等級:

(一)A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備條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食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二)B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備條件,基本具備持續生產合格食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三)C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基本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備條件,不完全具備持續生產合格食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四)D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未能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備條件,不具備持續生產合格食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檢查頻次對不同等級的食品企業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對A級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B級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其中現場檢查至少1次),對C級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其中現場檢查至少2次),對D級企業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根據年度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違法行為查處等日常監管情況,動態調整企業的監督管理等級和對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一)食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下調企業監督管理等級,等級下調無須逐級進行:1.年度抽樣檢驗出現2次以上不合格或者1次嚴重不合格的;2.年度監督檢查多個項目不符合規定,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3.拒絕檢查和抽樣檢驗的;4.有其他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B、C級食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上調企業監督管理等級,等級上調必須逐級進行:1.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達到上一級監督管理等級要求的;2.年度抽樣檢驗無不合格記錄,年度監督檢查各項目符合規定的。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報上一級部門備案。各級監管部門可以根據上級監管部門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監管工作需要等,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調整。監督檢查的重點產品主要是本行政區域風險較高、問題較多的產品以及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監督檢查的重點企業是產品質量不穩定、有嚴重違法記錄以及多次被舉報投訴存在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企業。監督檢查的重點區域是上述重點產品、重點企業集中的區域。對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實施的監督檢查分為常規監督檢查和特別監督檢查(119號公告)。對食品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重點是企業依法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監督檢查可采取聽取企業匯報,查閱企業記錄,詢問企業員工,核查生產現場,檢驗企業產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調查企業利益相關方等方式。對食品企業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保持資質一致性的情況;(二)建立和執行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標識標注、銷售臺賬、不安全食品召回、消費者投訴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三)標準執行的情況;(四)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的情況;(五)接受委托加工食品的情況;(六)對與其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的收集和處理的情況;(七)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情況。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實記錄食品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結論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被檢查企業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就監督檢查結論向本單位匯報。被檢查企業拒絕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書面記錄后存檔。監督檢查結果應當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監督檢查工作中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應當通報同級相關監管部門的,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通報(四)違法行為查處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舉報投訴等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稽查機構依法查處;稽查機構在查處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以便食品監管機構更新食品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食品企業比較集中、食品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重點村鎮和城鄉結合部等區域進行重點整頓,并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和匯報,推動政府組織協調治理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五)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為督促食品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應當建立食品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當如實填寫并及時更新《食品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記錄食品生產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建立食品企業安全信用檔案信息。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食品企業實施分級動態監管。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中記錄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企業,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的范圍,增加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的頻次。(六)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信息交流1.開展風險監測(目前在綜合協調處)2.實施食品安全接待日工作,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增強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的主動性和有效性。食品安全接待日的方式包括定點咨詢、網上交流、行業走訪、企業座談、社區宣傳等。3.加強食品企業轄區政府回訪,促進雙向互動和溝通,形成協調聯動。回訪形式包括上門協商、會議探討、網上或書面信息通報等;回訪對象包括轄區政府或基層組織(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回訪內容包括通報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行業質量安全基本情況、當地食品企業的動態變化信息等。4.開展食品企業負責人約談工作。對本部門職權范圍內所監管的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等相關負責人進行面談,要求企業認真處理出現的問題,指導企業制定有效整改措施,督促企業確保食品質量安全:(一)產品抽樣檢驗結果嚴重不合格的;(二)產品存在嚴重安全風險的;(三)消費者多次投訴的;(四)輕微違法違規,要求企業進行限期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五)輕微違法違規,經立案查處后認為可不予行政處罰的。5.開展食品安全專家定期咨詢和突發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即時咨詢工作,為日常食品安全問題研究和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6.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具體包括:(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四、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簡介(一)食品添加劑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食品添加劑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之間的法律關系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127號令)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81號公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衛生部指定標準(二)食品添加劑定義食品添加劑定義: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我國食品添加劑共23大類2455種)。我國食品添加劑公布方式

GB2760-2007《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199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衛生部公告以上的規定的其他物質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實施生產許可。(三)食品添加劑監管體制總局:主管全國范圍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市、縣級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四)生產許可制度受理申請環節實地核查環節產品檢驗環節許可審批環節許可變更管理許可證書管理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

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生產工藝文本生產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廠房設施、設備布局平面圖復印件生產設備設施、檢驗設備合法使用權證明資料及清單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本專業技術人員名單標準文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許可機關審核處理不需取得生產許可---即時告知不受理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范圍--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條等規定情形—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或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和要求,并發出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視為受理;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受理申請,發出申請受理決定書;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書面憑證實地核查核查組:核查人員(有資質、2-4名)組長負責制制定核查計劃:核查5日前發出核查通知書實施實地核查:2日、接受監督、延期處理實地核查記錄:組長記、組員簽字、申請人確認實地核查期限:30天實地核查結論:合格、不合格發出實地核查結論告知書,不合格說明理由。發證檢驗(1)發證檢驗檢驗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時間:規定的時間(2)檢驗結果處理檢驗機構:具備法定資質、總局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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