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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丘中有麻,彼留子嗟。彼留子嗟,將其來施施。丘中有麥,彼留子國。彼留子國,將其來食。丘中有李,彼留之子。彼留之子,貽我佩玖。《詩經·王風·丘中有麻》這首詩只有三章,章四句,表面上看起來并不復雜,但是對于詩的內容以及詩中人物的姓名,卻仍有爭議,迄無定論。《小序》云:“《丘中有麻》,思賢也。莊王不明,賢人放逐,國人思之而作是詩也。”毛認為是“思賢”詩,《箋》、《疏》并無異議。[1]《傳》的故訓由于最接近于《詩經》時代,大體上是可信的。但是,對于“國風”中某些詩篇的詩旨,尤其是那些反映男歡女悅的情愛詩篇,囿于思想的保守性,《小序》往往牽扯到帝王后妃的身上,其說多半不可考之于史。自然亦有少數可考者,如《鄘風·君子偕老》、《邶風·新臺》、《齊風·南山》、《齊風·載驅》、《陳風·株林》,但大多數情愛詩篇,往往是詩人即事即景抒情之作,并不反映什么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何可考耶?竊以為《丘中有麻》就屬于此類民歌。對于這些詩歌,只能就詩論詩,味之以文情,審之以辭氣,衡之以語法,核之以訓詁,來探索其主題。朱喜作為一個理學家,思想也是保守的,但他的《詩集傳》尚能遵循就詩論詩的原則,如《丘中有麻》,朱子就認為是一首愛情詩,其說一出,后人多有信之者,但朱說亦有瑕疵。朱子云:“子嗟,男子之字也。”“子國亦男子之字也。”“之子,并指前二人也。”在首章之后評點曰:“婦人望其所與私者而來,故疑丘中有麻之處,復有與之私而留之者,今安得其施施而來乎?”[2]果如朱子所言,婦人私會二人且二人均贈其佩玖,揆之以情理,今天雖然有如此荒唐之事,但在古代確是夠大膽的了,縱有,當事人也不會形之于詩,即使作詩人未必詩中人,亦不會如此津津樂道地賦之于詩。程俊英、蔣見元《詩經注析》引崔述《讀書偶識》駁那些認為《齊風·東方之日》是諷刺詩者,曰:“夫天下之刺人者,必以其人為不肖人,乃反以其事加于己身,曰我如是,我如是,天下有如此之自污者乎?”[3]其理亦可用于此。《詩經》中確有刺淫刺穢之詩,如《新臺》、《南山》、《載驅》、《株林》,但決非當事人自作或以當事人口吻所做。《株林》刺陳靈公,作為一國之君,竟然偕大夫孔寧、儀行父通于夏姬,君臣宣淫,終為夏姬之子夏征舒所弒。朱子評曰:“靈公淫于夏征舒之母,朝夕而往夏氏之邑,故其民相與語曰:君胡為乎株林乎?曰:從夏南耳。然則非適株林也,特以從夏南故耳。蓋淫乎夏姬,不可言也,故從其子言之,詩人之忠厚如此”[2]。真正有傷風化、有悖人倫之事,旁觀者亦羞以道之,正如《鄘風·墻有茨》所云:“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由此觀之,《丘中有麻》至少不是婦人歌詠與兩個情人茍且之事。《詩經注析》認為《丘中有麻》“也不像朱熹所說的這位女子和子國、子嗟父子有私情,而這二人在丘中有麻處又為新歡所留。”《詩經注析》認為朱子和方玉潤都將“留”解釋為挽留之留,致有此誤。竊以為誤則誤矣,因為倘若“留”解釋為挽留之留,第三章“彼留之子,貽我佩玖”語句不順,但朱子并沒有說子國、子嗟是父子,齊襄公淫乎其妹,實有其事,而這首民歌,查無史據,父子聚麀,有悖天倫,以朱子之智慧及其人生哲學,斷不會作如此主觀臆測。方玉潤《詩經原始》亦誤解了朱子,他說:“子嗟、子國既為父子,《集傳》且從其名矣,則一婦人何以私其父子二人耳,此真逆理悖言,不圖先賢亦為是論,能無慨然?惟是《序》、《傳》亦有所疑,子嗟、子國既為人名,則‘之子’又何指?”方氏又駁姚際恒“嗟”、“國”皆為助辭說,曰:“嗟為助辭可也,國亦為助辭乎?”方氏主張嗟為助辭,國即“彼國”之“國”,猶言彼留子于其國,其國不可久留也,何不就我?方氏主張此詩為招賢偕隱之詩,云:“《丘中有麻》招賢偕隱也,周衰,賢人放廢,或越在他邦,或互相招集,退處丘園以自樂。”[4]竊以為詩中看不出招賢偕隱的痕跡,更何況“彼留子嗟”、“彼留子國”、“彼留之子”明顯為同一種句型,而按方氏說,獨獨“彼留子國”要在“國”前加“于”才能解通。高亨的《詩經今注》認為《丘中有麻》是“一個沒落貴族因生活貧困,向有親友關系的貴族劉氏求救,得到一點小惠,因此作詩以述其事。”[5]《傳》以為子國為子嗟父,而高亨以為子國是劉氏家族的另一個人的名字,把“彼留之子”解釋為“那劉氏的人們”。竊以為這種解釋值得商榷,因為《詩經》時代人稱代詞固然無單復數之分,但是“子”是名詞,無論是用來替代第二人稱代詞還是作為偏正結構的中心語,“子”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樣的用法恐怕沒有,此種情況,先民是用加數詞的方式來表示的,如《邶風·二子乘舟》。其次,既然是沒落貴族救助于劉氏,劉氏施與一點小惠,恐怕還不至于“貽我佩玖”。竊以為贈玉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或是主恩浩蕩,或是朋友之間因有深情厚誼而分手脫相贈,寄予平生一片心,或是戀人或夫妻之間情到深處感情的流露和表示。筆者認為此詩按第三種情況來理解更顯得貼切、自然,把詩理解為女子的口氣更為吻合。正因為“貽我佩玖”是愛情成熟的標志,故女主人公反復詠嘆之,此所謂“情動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嘆之。嗟嘆之不足,故永歌之”(永,詠也。引文見《大序》)。程俊英、蔣見元《詩經注析》的說法令人耳目一新,他們認為:“這是一位女子敘述她和情人定情過程的詩。首先敘述他們二人的關系,是由請子嗟來幫忙種麻認識的。后來又請他的父親子國來吃飯。到明年(應說‘第二年’)夏天李子熟的時候,他們才定情,子嗟送她佩玉,作為定情的禮物。”[3]這種說法,筆者大體贊成,但仍有疑問。首先,這種說法固然解釋了詩中何以出現兩個男人的名字,但仍不能令人信服,因為,子國既為子嗟父,女主人公直呼戀人父,就顯得不恭。據我所知,《詩經》中沒有直呼戀人名字的詩篇(一般用代稱),更何況連姓帶字,更何況稱戀人之父連姓帶字?其次,筆者認為此詩作為敘事詩欣賞還不如作為抒情詩欣賞,因為作為抒情詩欣賞不須那么多猜測,我主張,“丘中有麻”、“丘中有麥”、“丘中有李”首先應作為起興手法來理解,這是國風多數詩篇常用的表現手法,其次《詩經》的起興雖說是先言他物以引起所詠之辭也,但并非與所詠之事毫無關聯,恰恰相反的是往往是有所關聯,如這首詩的起興,就反映了季節的變換,“丘中有李”寓意愛情的成熟,“貽我佩玖”是愛情成熟的標志,正如《衛風·木瓜》所寫:“投我以木李,報之以瓊玖。非報也,永以為好也。”《丘中有麻》是一首愛情詩,聞一多先生信之不疑。他認為“將其來食”之“食”是性欲的廋語,古謂性的行為曰“食”,如《株林》“朝食于株”,而“將其來施施”,《顏氏家書·書證》:“江南舊本單為施”,聞氏認為施指天施地生之施,亦是性欲的廋語(見《風詩類鈔》)[6]。果真如此,施與食對文同義,全詩皆為四字詩句。這是極有可能的,從風格上來說,《詩經》里不乏大膽、潑辣的愛情詩篇,從結構上來,全詩唯一的五言詩句“將其來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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