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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第第頁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平安事故管理平安生產獎懲罰法
第一條為調動員工搞好平安生產的主動性,維護本項目生產施工的正常秩序,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平安,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仔細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看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本項目平安管理實際,特制訂本方法。
其次條平安生產必需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需管平安的原則,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行目標管理,項目經理是平安第一責任人,對平安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平安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保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三條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平安掌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考核。對在平安生產中做出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方法規定賜予表彰和嘉獎;對平安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峻,違章違紀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情節嚴峻,觸犯刑律的,除按照本方法規定實行經濟懲罰外,還要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本方法適用于本項目所屬各單位。
其次章傷亡事故責任劃分
第五條平安協調部負責制定、修訂本規定,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對口上報,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監督,主管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他各類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幫助公安交警部門對與本項目有關的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負責執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工區的事故檔案。
第七條凡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因以下緣由造成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均屬責任事故:
1、平安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平安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2、平安防護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3、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沒有平安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勞動組織不合理;
8、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9、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10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平安操作學問;
11、沒有或不仔細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2、違背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等。
第八條事故分類
1、按事故的類別分類
根據事故的類別分類可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類。
(1)火災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緣由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緣由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查修理、管理等緣由,造成機械、動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它緣由造成停工、停產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環境污染事故:指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各種緣由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并造成物資財產損失、人身損害或影響企業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違背交通規章,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嚴峻程度分類
按事故的嚴峻程度分類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業傷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至3人(包含3人);或重傷1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人以上;或重傷2至5人;或死亡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至10萬元(不含10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
(2)火災、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傷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含50戶);直接財產損失100萬以上(含100萬)。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含30戶);直接財產損失30萬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火災、爆炸事故。
(3)環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不含2萬元)以下;或人員發生一般中毒癥狀,不會導致殘疾后果;或企業形象和集體安定受到肯定影響;或對周邊環境(人、物)造成肯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至10萬元;或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可能導致殘疾后果;或企業形象和集體乃至社會安定受影響;或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峻影響。
(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2人以下(含2人),無人員重傷或死亡,經濟損失缺乏1萬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人以上(含3人);或重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3至10人;或死亡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第九條發生傷亡事故必需根據“三不放過”原則,分析緣由、明確責任,嚴厲?處理。
第十條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覺人應馬上直接或逐級報告項目部領導或平安協調部門,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
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負責人或平安領導小組成員在1小時內用電話等方式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以書面材料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馬上向項目部領導報告。
3、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造成的后果緣由初步分析、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已實行的措施及掌握狀況等。
4、發生傷亡事故或中毒事故,應愛護好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環境污染事故時,應以公司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理,防止事故擴散擴大。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平安領導小組應按事故大小,組織成立調查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分管副經理、專職平安員任副組長,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為成員,進行事故調查、取證。
2、事故調查小組組長還可以依據事故發生的詳細狀況增加相關部門和負責人參加事故調查。
3、事故調查小組職責
(1)應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狀況;
(2)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狀況、防范措施和建議;
4、本項目內發生的各類事故都必需進行調查,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狀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或干預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
事故發生后,要依據事故的性質和所負責任大小,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緣由,明確責任,依據懲罰條例,對事故責任人和單位進行嚴厲?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匯報、結案、材料歸檔
1、發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向項目部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匯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需向項目部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匯報,并報公司平安監察部。
2、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后要按如下要求,準時把材料整理好,交平安協調部備案。
(1)事故單位報告;
(2)事故證明人(2人以上)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自述或詢問筆錄;
(4)事故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5)診斷證明書;
(6)調查組對事故的處理確定;
(7)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計算材料;
(8)事故責任者的檢查等。
3、事故的統計
為加強平安事故的掌握力度,對于平安事故的高發點有一個明晰的了解,平安協調部應將每起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性質、緣由等內容進行檔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終將半年和全年事故進行統計分析,針對高發的事故、危急源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進行嚴格管理和掌握,以降低平安事故的發生率。
第十四條事故的結果處置
由事故調查組會同公司相關部門商量提出處理看法,經平安領導小組商量通過,需要罰款的由項目部綜合辦公室出示罰款通知,財務科執行,罰款金額列入平安嘉獎基金。
第三章獎勵
第十五條對本項目所屬各單位的平安生產考核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本項目所屬各單位的平安生產年度考核獲獎的基本條件:全年無責任員工因平安事故死亡;員工重傷率低于0.1%,無責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險性事故;無責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交通大事故;無責任機械重大、特大事故;無爆炸或火災事故。
第十七條獲年度平安獎的單位需完成相應的生產打算任務。
第十八條凡到達平安獲獎條件的部室、工區,必需在考核期滿五日內將總結報項目部平安協調部(附單位在冊人數),凡逾期不報者視為棄權。
第十九條經項目經理辦公會評審后,符合條件的單位,由項目部通報表彰,并嘉獎。
(一)獲年度獎的單位按在冊人數人均嘉獎500元,獲獎單位所得平安獎用于嘉獎在平安生產中做出成果的個人,不得平均安排,必需根據責任大小,拉開檔次進行安排。
(二)對獲獎單位領導的嘉獎:平安領導小組組長嘉獎2000元;小組成員按組長的80%進行嘉獎,安檢人員按組長的60%進行嘉獎。
其次十條對本項目平安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的嘉獎條件:
(1)、全年無責任員工因平安事故死亡;
(2)、全年員工重傷率低于0.5‰,無責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險性事故;
(3)、全年無責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無責任機械重大、特大事故;
(5)、全年無爆炸或火災事故。
對本項目全年平安管理工作全部到達以上條件,則賜予全額嘉獎,即對組長賜予4000元的嘉獎,對副組長按組長的80%進行嘉獎,對成員按組長的60%進行嘉獎;到達以上四條,按全額嘉獎的80%進行嘉獎;到達以上三條,按全額嘉獎的60%進行嘉獎;到達以上兩條,按全額嘉獎的40%進行嘉獎;;到達以上一條,按全額嘉獎的20%進行嘉獎。
其次十一條對平安生產做出突出奉獻的班組或個人,由單位推舉并寫出單項資料報公司,經公司審核后,授予“平安生產紅旗班組”和“平安生產標兵”榮譽稱號,對獲得“平安生產紅旗班組”的班組賜予5000元的嘉獎,對獲得“平安生產標兵”的個人賜予1000元的嘉獎,并頒發錦旗或證書。
第四章處罰
其次十二條凡發生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賠償
(1)、視其是否竄崗或嚴峻違規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竄崗或嚴峻違規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損失金額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從事本職工作造成事故,負全部責任、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6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間的,超過1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間的,超過3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元的,超過5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殊巨大,超過50000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3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間的,超過1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間的,超過3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元的,超過5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殊巨大,超過50000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3)、在事故中負肯定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1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間的,超過1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8%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間的,超過3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元的,超過5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3%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殊巨大,超過50000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2、罰款
(1)、發生事故造成輕傷1~2人,賜予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罰款500元和行政警告處分;次要責任者罰款300元;肯定責任者罰款200元。
(2)、發生事故造成重傷1人或輕傷3~6人,賜予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和行政記過處分;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和行政警告處分;肯定責任者罰款500元和通報批判。
(3)、發生事故造成重傷3人以上(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含1人),賜予直接責任者開除;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和留用察看處分;次要責任者記大過或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元;肯定責任者罰款1000元,并賜予行政記過或警告處分,嚴峻的賜予撤職處分。
(4)、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罰款300元,并賜予行政警告處分;負肯定責任者罰款200無,并賜予通報批判。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并賜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或行政記過處分;負次要責任罰款800元,并賜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警告處分;負肯定責任者罰款500元,并賜予行政警告處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負直接責任者賜予開除或留用察看處分;負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并賜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負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并賜予行政記過處分;負肯定責任者罰款800元,并賜予地政記過或行政警告處分。
其次十三條凡發生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賠償
(1)、對酒后駕駛車輛、無證駕駛車輛、未按規定私自出車、未經過相關部門領導指派駕駛他人車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和私自駕駛公車辦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除進行經濟懲罰外,所發生的事故經濟損失由責任者全部自負。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6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間的,超過1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間的,超過3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元的,超過5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殊巨大,超過50000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3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間的,超過1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間的,超過3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元的,超過5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殊巨大,超過50000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4)、在事故中負肯定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1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間的,超過1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8%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間的,超過3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元的,超過5000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3%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殊巨大,超過50000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5)、對事故損失有保險公司參加賠償的,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的50%加上總損失金額中保險公司未賠償部分做為損失金額,套以上(1)~(4)項標準進行賠償。
2、罰款
(1)、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賜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者罰款500元;負次要責任者罰款300元。
(2)、發生大交通事故,賜予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者罰款1000元;負次要責任者罰款500元。
(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賜予負全部責任者罰款3000元;賜予負主要或同責任者罰款2000元;賜予負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
(4)、發生特大交通事故,賜予負全部責任者罰款5000元;賜予負主要或同責任者罰款3000元;賜予負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
(5)、對酒后駕駛車輛、無證駕駛車輛、未按規定私自出車、未經過相關部門領導指派駕駛他人車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和私自駕駛公車辦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發覺或者檢舉核實,對責任人處以500元的罰款;對造成事故者,在處以500元的罰款的基礎上,按以上(1)~(4)項對比懲罰。
其次十四條本項目所轄單位發生責任員工傷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事故,按以下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領導實行經濟懲罰及行政處分。
1、凡發生一次輕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單位,每負傷1人懲罰10000元。
2、凡發生一次員工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責任單位,每重傷1人懲罰20000元;凡發生一次員工死亡1至2人事故的責任單位,每死亡1人懲罰50000元。對第一負責人扣罰當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專職平安員扣罰當月崗位工資70%和計件工資;對主要負責人扣罰當月崗位工資50%和計件工資。
3、凡發生一次員工死亡3人(含3人)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每死亡1人罰款70000元。對第一負責人扣罰三個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專職平安員扣罰兩個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主要負責人扣罰一個半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
4、凡發生作業人員責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懲罰30000元;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每死亡1人懲罰50000元,對負領導和管理責任者參照上述2、3款辦理。
5、對機動車輛損壞大路設施、撞壞輸電、通訊線路和施工挖電纜、光纜,履帶拖拉機壓壞大路以及造成其它嚴峻經濟損失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扣罰。
其次十五條發生多人負傷或死亡事故,必需按規定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逐級上報項目部,并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按期結案。無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和結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罰10000元。
其次十六條對竄崗、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等違背平安生產管理方法的,一旦發覺或經檢舉核實,每發生一次對責任單位懲罰500至5000元。對責任人懲罰50元至500元。
其次十七條對隱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隱患危及的輕重程度,對比整改條款對責任單位每一項處以500~10000元的罰款。
其次十八條對漏報、謊報、隱瞞事故不報,而被上級主管部門查出的或經舉辦查證屬實的。除追回單位和個人事故期間所得平安獎外,并再以嘉獎等額懲罰;同時,在按其次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賠償和懲罰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責任的基礎上,每件事故另加罰10000元,通報公司。
第五章附則
其次十九條平安生產嘉獎經費歸入項目部當年支出,由項目部依據考評結果直接嘉獎。
第三十條項目部的平安質量嘉獎指標由財務部管理,項目部平安領導小組負責支配使用。平安方面經濟懲罰繳項目部財務部,按財務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責任員工的賠償和罰款由財務部直接收取或從其工資和獎金里扣除,詳細處理按財務部規定執行。
預防煤礦重大平安生產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仔細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突出重點,切實預防煤礦重大事故的發生,實現公司平安進展,結合煤炭平安生產有關平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能公司所屬煤炭生產承運單位、袁大灘礦業公司。
其次章強化預防重大事故的基礎管理
第三章建立預防重大事故責任體系。袁大灘礦業公司、各煤炭生產承運單位必需建立橫向到邊、縱向究竟的平安生產責任體系。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平安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平安負總責。分管領導在平安第一責任者的領導下,根據“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平安工作負平安管理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相關業務部門對業務職責范圍內的平安管理工作負責,平安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平安生產負全面監督管理責任。袁大灘礦業公司要成立以平安生產第一責任人為主任的平安生產委員會,定期召開安辦會,討論解決平安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完善預防重大事故技術管理體系。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平安生產技術管理體系,按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完善平安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定期召開技術例會,討論解決重大平安技術問題。
第五條合理優化生產布局。袁大灘礦井開拓、采區預備、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需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規定。礦井開拓系統形成后,方可進行采區預備巷道施工;預備采區必需按采區設計要求形成通風、供電、排水等系統及其它災難治理系統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礦井、采區、采面的通風、防滅火、供電運輸、排水、平安監控、防塵供水等系統必需滿意災難治理需要,采區和采面接續時間滿意災難治理的時間要求。
第六條嚴格礦井設計管理。袁大灘礦要制定設計管理方法,明確規定設計編制、審批、變更等程序。新采區、采面設計時,礦總工程師必需組織有關部門探測查明設計區域及影響范圍的開采技術條件,分析預報開采過程中的隱藏致災因素,制定災難治理和風險防范特地措施。采區、采面設計必需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災難治理工程與采掘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提前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礦要組織進行自檢,并經公司組織驗收和評估,確保災難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組織生產。
第七條強化作業規程管理。各單位要制定《作業規程管理方法》,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需有經批準的包含平安措施的作業規程。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過斷層、過破裂帶、閉采以及巷道貫穿、大型設備安裝、探放水、巷道修理等特別作業都必需編制特地平安技術措施。
第八條加強重大事故的平安管控。袁大灘礦要按規定制定《重大隱患辨識標準》,礦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平安生產系統和重大災難超前治理狀況的平安生產隱患排查。建立重大危急源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對重大危急源進行定期檢查、檢測、檢驗。每年針對性的開展事故應急演練,提升礦井應急力量。
第三章預防通風瓦斯事故
第九條礦井必需有完好牢靠地通風系統,巷道貫穿應制定平安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師審批。
第十條采區必需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必需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主要進、回風巷及采區進回風巷之間開掘聯絡巷必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不再使用的聯巷必需用防爆密閉墻封閉。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之間嚴禁布置聯絡巷。
第十一條必需建立測風制度,準時對風量進行監測、調整,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風地點的配風量滿意生產要求,風速、溫度等符合《煤礦平安規程》規定。主要進回風巷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過規定,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二條通風系統中嚴禁消失不符合《煤礦平安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大通風、采空區通風和不穩定的角聯通風。
第十三條必需建立通風設施構筑標準和檢查制度,井下通風設施必需按設計施工。全部閉墻、風門必需用不然性材料構筑,廢棄巷道、盲巷和與采空區聯通巷道必需準時封閉,風門必需安裝連鎖裝置,主要風門安裝開關傳感器。井下嚴禁使用臨時通風設施。
第十四條井下臨時停風地點應馬上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示標志,長期停風地點應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巷道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必需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平安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煤礦平安規程》141條規定。
第十五條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規定檢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他地點瓦斯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煤礦平安規程》規定。瓦斯超限必需馬上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根據事故處理,追查瓦斯超限緣由,制定和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供風距離大于500m的掘進工作面,必需使用對旋式雙風機進行通風,工作和備用風機的電源必需取自采區變電所不同母線段電源,符合“三專兩閉鎖”供電要求,局部通風機安裝使用符合規定,嚴禁消失循環風。
第十七條嚴禁使用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地點供風。局部通風機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無打算停風一律按事故追查處理。
第十八條工作或備用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另一臺必需在15s內自行啟動通風。因停電同時停止運轉后,恢復電源時,工作和備用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恢復通風前,必需首先檢查瓦斯,只有當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規定且符合《煤礦平安規程》129條時,方可人工啟動風機。當局部通風機有一臺發生故障時,工作面必需停止生產,經檢修到達一用一備時,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九條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裝co傳感器,機電硐室和采面回風巷安設溫度傳感器,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回風巷、總回風巷設置co傳感器,進風井口以內溫度必需在2℃以上,否則嚴禁提升運輸及行人。
第四章預防火災事故
其次十條袁大灘礦井進入煤層后,要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必需建立完善礦井防滅火系統。屬易自燃煤層時必需實行以黃泥灌漿為主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措施,屬自燃煤層時必需實行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屬不易自然煤層時必需配備一套適用于礦井的應急滅火裝備。
其次十一條開采自燃、易自燃煤層時,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布置在煤層內時,必需砌碹或錨噴,砌碹后空隙和冒落處必需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實。
其次十二條開采易自燃煤層的全部回采工作面按規定設置防火門,超過1000m的順槽每條巷道應安設兩道防火門,確保其中一道設置在停采線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其次十三條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需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密閉。防火密閉墻同時構筑兩道,每道墻厚度均不小于1m,間距不小于3m,兩墻間用不燃性材料填實,墻體及四周頂、幫進行噴漿或其他措施封堵。與采空區連接的聯絡巷必需構筑防火墻封閉。
其次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防止外因火災的管理制度,明確井下火工品、油脂、機電設備、電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責任。井下和井口房不得進行電火焊。假如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大巷和井口房進行電火焊作業,嚴格執行《煤礦平安規程》第223條規定,并制定特地平安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采掘面及回風系統嚴禁電火焊。
其次十五條井上下必需建立消防材料庫,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井下材料庫、機電硐室、帶式輸送機、采掘工作面四周的巷道及其它機電設備集中地點,必需按規定配備滅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預防煤塵事故
其次十六條礦井要對全部開采煤層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建立健全防塵供水系統,設置容量不小于200m的地面消防水池。主要運輸巷、采區運輸及回風大巷、采掘巷道必需安設供水管路,每隔100m設置專用支管和閥門。帶式輸送機巷道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并正常使用。
其次十七條全部運煤轉載點和卸載點應有完善的噴霧裝置,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及掘進工作面回風流應按規定至少設置兩道凈化水幕,采煤機、掘進機必需安設內外噴霧裝置,破裂機必需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噴霧設施使用正常。
其次十八條礦井按規定安設隔爆設施,制定綜合防塵管理制度,定期測定粉塵濃度,定期沖刷巷道積塵。井下巷道不得有連續長5m,厚度超過2mm的煤塵積累。
第六章預防水災事故
其次十九條礦井按規定劃分水文地質類型,按要求配備專業人員、專職隊伍和專用探放水設備。
第三十條防治水工作必需堅持預報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區、采面在掘進施工前要采納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明水害狀況,實行針對性措施進行治理。在水害未查明及未治理前,嚴禁進行一切采掘活動。
第三十一條嚴格根據《防治水規定》第51、52條的要求留設防隔水煤柱,嚴禁在防隔水煤柱內進行采掘活動。
第三十二條井下作業地點發覺有透水征兆時,應當馬上停止作業,撤出受水害威逼區域的作業人員到平安地點,分析查找緣由,實行有效地平安措施進行治理。在水害未徹底治理前,嚴禁進入工作場所施工作業。
第三十三條井下應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排水力量符合《防治水規定》要求。依據水文地質類型,按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或建立強排系統。建立水文動態觀測系統和水害檢查預警系統。
第七章預防頂板事故
第三十四條依據地質構造、頂底板巖性,科學合理地確定采掘工程支護方案和支護參數,掘進巷道錨桿(索)必需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半煤巖巷道必需進行頂板離層觀測。掘進工作面控頂距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空頂作業。
第三十五條采煤工作面支護的初撐力、工作面控頂距、兩巷超前支護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采空區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需停止采煤,實行人工強制放頂進行處理。采面遇地板松軟或破裂帶、過斷層以及處理壓架時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第八章預防機電運輸事故
第三十六條礦井有牢靠的雙回路電源,供電系統及設備的相關愛護應齊全、靈敏、牢靠。地面供電系統必需加裝牢靠的防雷電裝置;井下供電必需加裝牢靠的防止越級跳閘裝置。無人值守的開關、按鈕、閉鎖等應實行加鎖管理。
第三十七條架線終端和進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需在工作面入口處進行接地,埋入采空區的管路必需按規定接地并加裝絕緣段,進入采空區的金屬網必需按規定斷開。
第三十八條煤礦使用的各種提升運輸設備必需全部完好,愛護裝置齊全、靈敏、牢靠。主要提升裝置必需按《煤礦平安規程》第427、435條的規定裝備各類愛護裝置,嚴格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取得合格的檢測報告或運行答應證。
第三十九條副立井、主斜井的提升鋼絲繩及斜巷主要提升、運輸系統上的鋼絲繩芯膠帶輸送機必需安裝探傷透視裝置和在線監測系統,運輸人員的無軌膠輪車必需裝置車輛定位系統。
第四十條煤礦要制定強制檢修、強制報廢制度,按規定進行設備技術升級和更新改造,嚴禁機電設備帶病運轉或超期服役。
第四十一條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符合要求,嚴禁電氣失爆。機電設備入井前,應嚴格檢驗設備的平安性能,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嚴禁國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非阻燃材料、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礦每月、公司每季度必需根據本規定開展一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凡上級部門或公司檢查中,發覺不符合本規定的隱患未列入隱患排查治理報表進行督辦的,根據責任追究方法進行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袁大灘礦業公司要依據本規定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預防重大事故責任追究方法。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歸陜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平安生產事故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平安生產事故管理,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提高全體員工的平安意識和責任感,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發生事故后,事故項目部應依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主動救援,努力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平安事故,包括生產平安事故、行車平安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危化品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影響的其它平安事故。
第四條平安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只有重傷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殊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2、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特殊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其次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馬上報告,平安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馬上照實報告指揮部負責人,并照實報告當地政府平安生產監管部門。指揮部接到報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報告事故的簡要狀況。項目部負責人按規定準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第六條指揮部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準時報告局有限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七條平安事故報告規定
一、輕、重傷事故:
事故發生項目部,輕傷應在10日內,重傷5日內報指揮部平安監管部門。
二、死亡事故
1、一般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馬上報告指揮部,指揮部應向地方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10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司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2、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后,指揮部馬上向地方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5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領導。公司公司領導、公司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3、特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發生后,馬上向地方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4小時內報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規定上報。第八條書面快報和統計報表
1、發生死亡事故的,應將事故的基本狀況,盡快以書面的形式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2、平安生產統計報表分月報表和年報表(見附表2、3)。月報表各項目部在次月2日前報出;年報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月報和年報應附加平安生產狀況分析和說明。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馬上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愛護事故現場,實行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緣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當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十條平安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開展事故調查,為根據'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供應有力的保證。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工作職責:
1、幫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項目部和主要責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處理看法;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吸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條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權限和處理確定,由各項目部明確規定調查權限和處理程序。但對于重傷事故的緣由、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確定、執行及落實等狀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指揮部平安監管部門。一般傷亡事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由項目部分管平安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幫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必要時,指揮部分管平安的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項目部安委會依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看法不全都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指揮部平安部門的看法后,做出事故處理確定。指揮部并就事故的緣由、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確定、執行及落實等狀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
對于影響重大的一般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介入調查處理或直接幫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平安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平安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幫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指揮部平安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平安的負責人必需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必要時,局有限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平安的副總經理(或委派安監部門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委會依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看法不全都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緣由、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狀況、事故處理看法等,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會做出事故處理的確定,經局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時,有權向事故有關項目部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狀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五條各項目部在開展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要注意與當地安監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自覺接受當地安監部門和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的平安監督。
第十六條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項目部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報送指揮部平安監管部門和平安生產委員會。經同意,調查工作結束。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當盡快寫出具體的事故處理報告,報告指揮部。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嚴峻社會影響的事故,事故責任項目部平安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需向指揮部就事故過程、緣由、善后處理、整改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看法、對項目部平安生產形勢的分析和管理現狀的熟悉、下一步平安工作思路和準備等詳細事項'說清晰'。
第十九條'說清晰'以會議形式進行,會議由指揮部指揮長或托付主管平安工作的副指揮長主持,視狀況在指揮部領導、安委會委員,平安、監察、人事等部門負責人范圍內,確定參與會議的人員,指揮部平安監管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四章事故懲罰程序
其次十條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設備、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項目部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應事先征求指揮部平安監管部門的看法,做出確定后,指揮部抄報局有限公司。
其次十一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設備、財產損失事故),事故項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懲罰外,應由事故項目部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的看法,由指揮部做出對事故項目部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懲罰的確定。
平安事故管理及平安生產獎懲罰法
第一條為調動員工搞好平安生產的主動性,維護本項目生產施工的正常秩序,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平安,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仔細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看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本項目平安管理實際,特制訂本方法。
其次條平安生產必需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需管平安的原則,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行目標管理,項目經理是平安第一責任人,對平安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平安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保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三條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平安掌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考核。對在平安生產中做出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方法規定賜予表彰和嘉獎;對平安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峻,違章違紀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情節嚴峻,觸犯刑律的,除按照本方法規定實行經濟懲罰外,還要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本方法適用于本項目所屬各單位。
其次章傷亡事故責任劃分
第五條平安協調部負責制定、修訂本規定,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對口上報,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監督,主管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他各類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幫助公安交警部門對與本項目有關的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負責執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工區的事故檔案。
第七條凡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因以下緣由造成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均屬責任事故:
1、平安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平安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2、平安防護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3、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沒有平安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勞動組織不合理;
8、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9、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10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平安操作學問;
11、沒有或不仔細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2、違背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等。
第八條事故分類
1、按事故的類別分類
根據事故的類別分類可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類。
(1)火災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緣由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緣由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查修理、管理等緣由,造成機械、動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它緣由造成停工、停產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環境污染事故:指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各種緣由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并造成物資財產損失、人身損害或影響企業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違背交通規章,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嚴峻程度分類
按事故的嚴峻程度分類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業傷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至3人(包含3人);或重傷1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人以上;或重傷2至5人;或死亡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至10萬元(不含10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
(2)火災、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傷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含50戶);直接財產損失100萬以上(含100萬)。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含30戶);直接財產損失30萬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火災、爆炸事故。
自然?氣場站平安生產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平安生產事故報告程序和時限,避開平安生產事故事態造成失控,杜絕事故謊報、瞞報、遲報、漏報現象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
第三條:平安生產事故:是指到達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的相應經濟損失額度和人身損害程度的大事。
平安生產的分類:根據事故的性質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根據事故的嚴峻程度、造成財產損失的大小、社會的影響程度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緣由引起的著火,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緣由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三)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修理、管理等緣由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由于物體打擊、車輛損害、機械損害、起重損害、觸電、淹溺、高空墜落、窒息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人為失誤,違背交通規章,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員指揮錯誤或者違背生產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工、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損害的程度劃分為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職工肢體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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