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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49越南標準TCVN 2622 : 1995建筑物防火消防設計標準1.應用范圍本標準應強制適用。當技術和安全性等級高于本標準的規定時,可以采用其他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物設計、新建或改造以及設計評估和決定將建筑物投入使用時的基本防火要求。除了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建筑物的設計必須符合其它現有標準的相關規定。對防火具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專業建筑物,如易燃物、易爆物和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應使用特殊的防火規定上述建筑物僅適用本標準的適當規定。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的臨時建筑物僅適用當前部分,同時應參考本標準的其它部分。2.總則2.1 建筑物、建筑群,包括由外國人設計和/或投資的建筑物必須使用該
2、防火標準,且這些要求應經過消防部門的批準。2.2 建筑物分為5個防火等級,I、II、III、IV和V。建筑物的防火等級將按照其主要建筑部件的耐火極限進行確定。2.3 工業生產建筑物將根據建筑物中的生產技術和材料性質分為六個火災、爆炸風險等級,如表1所示。 表1生產類別生產過程中的物質和材料的性質A火災和爆炸風險燃燒和爆炸濃度下限不超過空氣體積10%的氣體以及閃點溫度低于280C的液體,如果這些液體和氣體可以形成一種體積超過室內空氣體積的5%時易爆的混合物;相互接觸或與水或空氣中的氧氣接觸時會爆炸和著火的物質。B火災和爆炸風險燃燒和爆炸濃度下限超過空氣體積10%的氣體,閃點溫度為280C到610
3、C的液體,在生產條件下被加熱到閃點溫度以上的液體,爆炸下限不超過65g/m3的易燃粉塵或纖維,如果這些氣體和粉塵或纖維可以形成一種體積超過室內空氣體積的5%時易爆的混合物。C 火災風險閃點溫度超過610C的液體;爆炸下限超過65g/m3的易燃粉塵或纖維;易燃固體物質和材料。只有當與水、空氣或相互接觸時才能著火的物質。D未顯示出任何危險生產性質處于熱、紅熱和融化狀態的不易燃物質和材料,會發生散熱、火花和火焰的工作過程;作為燃料燃燒或使用的固體、液體和氣體。E未顯示出任何危險生產性質處于冷態的不易燃物質和材料。F 爆炸風險不通過液化就會易燃的氣體,與爆炸風險相關的氣體的量可以形成一種體積超過室內空
4、氣體積5%時易爆的混合物,且只有在工藝過程的條件下,才會發生爆炸(與火無關)。相互接觸或與水、氧氣和空氣接觸時易爆的物質(與火無關)。備注:各生產等級的生產結構參見附件B;根據倉庫內儲存的貨物和材料的火災和爆炸風險性質,按照表1的規定確定生產等級;使用不屬于生產等級A、B、C的液體、氣體和蒸汽或明火作為燃料的生產技術。2.4. 根據燃燒水平,建筑材料和部件被分為三組:不燃物、不易燃和易燃。參見附件A。3. 術語定義(根據TCVN 5303 1990。消防安全。術語定義)術語定義121. 易燃物質在火或高溫的影響下燃燒、悶燒或碳化,且在與火源隔離后仍然繼續悶燒或碳化的物質。2. 不易燃物質在火或
5、高溫的影響下燃燒、悶燒或碳化,且在有火源的情況下繼續燃燒、悶燒或碳化的物質。但是,在與火源隔離后,該物質將停止燃燒或悶燒。3. 不燃物質在火或高溫的影響下不會燃燒或悶燒和碳化的物質。4. 耐火性構造部件和建筑物保持其耐火能力以及防止氣體形成和防止氣溫升高到臨界溫度和火焰蔓延的能力的特性。5. 耐火等級樣本開始標準耐火試驗到出現建筑物和部件的極限狀態的時間(小時或分)6. 建筑物耐火構造類型根據主要構造部件的耐火等級確定的建筑物標準耐火性的具體類型7. 燃燒溫度易燃物質受到火源影響會發生燃燒且在切斷火源后繼續燃燒的最低溫度。8. 燃燒的極限濃度易燃物質(易燃蒸汽、氣體和粉塵)在與氧化物之的混合物
6、中受到火源影響會發生燃燒的下限或上限。9. 燃燒的極限溫度與燃燒濃度的下限和上限相對應的易燃物質的下限或上限。10. 火勢蔓延速度火焰在單位時間內在水平或垂直方向上的蔓延距離。11. 火源/燃燒源由物質燃燒帶來的能源。12. 燃燒與熱輻射和光發生之間的氧化反應13. 火焰顯示氣體或塵云燃燒狀態的外部形狀。14.火花飛濺出來的物質的熾熱元素或在空氣中放電。15. 熾熱固體物質的熾熱狀態、熱輻射和光發生16.悶燒有機固體物質的無火焰燃燒,通常發生在氧氣不足的情況下發生,且會冒煙17. 碳化由于有機物質的部分熱解或燃燒造成的炭和灰的行程18. 燃燒有準備、可控制的燃燒19.火災不可控制的燃燒,可能造
7、成人員傷害和/或財產損失。20. 起火原因直接導致火災的條件和/或狀態21. 火災威脅能夠直接引起火災的典型情況和形勢22. 火災危險在特定的環境條件和過程中造成物質固有火災的能力。23. 消防安全產品和狀態或性質、方法、生產方式和消除潛在火災發生的可能性的區域,以及采取有組織的措施和技術解決方案減少已發生的火災的后果。24. 疏散通過出口將人員從發生火災的地方轉移到一個安全的地方。25. 疏散計劃出口的書面指示以及各人的行為規范,負責人在執行火災疏散時的責任。26. 防火系統要求、措施、方式和方法的結合,以消除潛在火災。27. 消防系統要求、措施、方式和方法的結合,以預防火災,防止火災的蔓延
8、,確保撲滅火災,消除人們的危險和傷害系數,以及使財產損失最小化。28. 滅火活動人們和消防人員用特定的方法防止火勢蔓延和撲滅火災的活動。29. 滅火劑具有可以引發滅火條件的物理和化學性質的物質。30. 消防供水措施和設備的結合,為滅火活動儲存和運輸水。31. 滅火方法用滅火劑和必要的設備和其它方式阻止火勢蔓延和滅火的方法。32. 火災清理人們和消防人員用特定的方法徹底撲滅火災和消除火災的潛在復燃的活動。4.引用文件1.TCVN 2622:1978 建筑物防火設計標準TCVN 5303:1990 消防安全術語和定義TCVN 4513:1988 內部供水TCVN 5760:1993 消防系統設計、
9、安裝和應用的一般要求5.TCVN 5738:1993 火災報警系統設計標準5.建筑材料和建筑物部件的耐火性5.1.與建筑物耐火構造類型相對應的主要構造部件的最低耐火性和燃燒等級如表2之規定。表2建筑物耐火構造類型耐火等級(分)柱子、承重墻、電梯室、樓梯樓梯平臺、階梯和其它樓梯部件外部非承重墻內部非承重墻(隔墻)鋪面磚以及水泥板其它承重部件鋪面磚以及屋頂的其它承重部件(1)(2)(3)(4)(5)(6)(7)I1506030303060II1206015154515III12060151560無規定IV3015151515無規定V無規定備注:耐火等級為III級的建筑物,一樓和二樓的地板必須由不易
10、燃物質構成,地下室或墻腳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且耐火等級不低于60分鐘;耐火等級為IV和V級的建筑物,地下室或墻腳地板必須由不易燃物質構成,且耐火等級不低于45分鐘;在易燃液體的生產、應用或儲存室內,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對于帶屋頂地下室且屋頂的承重結構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建筑,屋頂可以用易燃物質構成,不依賴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對于距離蒸氣發動機列車軌道30m以內的建筑物,屋頂不得由易燃物質構成;5.2 某些構造部件耐火等級的增加或降低不得視為建筑物耐火等級的提升。5.3 如果耐火等級為I和II級,則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不遵守表2規定的耐火等級:a) 在單層生產建筑物中使用無防護的鋼結構,且不考慮
11、該建筑物內生產的物品的火災風險;生產項目D和E時,在多層生產建筑物中使用無防護的鋼結構;使用A、B和C級技術時在多層生產建筑物中使用鋼結構,但所有樓層的鋼結構必須由耐火等級不低于45分鐘的不燃物質保護,頂層除外;用鋼結構覆蓋耐火等級為I、II級的公共建筑物的屋頂、地下室和地板,且鋼結構由易燃物質或防火涂料保護,耐火等級不低于45分鐘。對于十層以上的公共建筑物,鋼結構必須由耐火等級不低于60分鐘的防火材料保護。耐火構造類型為II類的工業工程、公共工程、生產建筑的倉庫的單層建筑物的主要木結構的耐火等級(分鐘)如表3之規定。表3建筑物耐火構造類型主要木結構柱子由掛屏構成的外墻屋頂內部承重墻(隔墻)I
12、I12030304515備注:對于生產建筑、公共建筑物、倉庫和生產項目B的建筑物,表3所述的部件必須經過防火處理;帶生產項目A和B的生產建筑、倉庫不得使用上述部件。5.5. 防火塊部分或五種耐火構造類型的建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級(分鐘)如下所示:防火塊部分最低耐火等級(分鐘)1.防火墻1502.防火墻中的門、窗和門703.防火隔墻454.門、窗和防火隔墻、A、B和C級生產建筑緩沖室的防火門、屋頂地下室入口、防火屋頂入口。405. 耐火構造類型為I類的建筑物的防火地板(各層之間的地板、屋頂地下室的地板、夾層地板)606. 耐火構造類型為II、III、IV類的建筑物的防火地板(各層之間的地板、屋頂地下
13、室的地板、夾層地板)45防火塊部分必須由不燃材料構成。5.6 各種防火類型建筑物的門、窗、天窗、地板表面、夾層隔墻、屋頂和墻面裝飾可以由易燃材料構成,第5.5段所述的部件和建筑物除外。5.7 防火類型為I、II和III類的建筑物的消防樓梯部分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的不然材料構成。在兩層公寓式建筑物中,樓梯階梯和樓梯平臺可以由木頭構成。5.8 所有防火類型的建筑物的電梯室和升力發動機部分的墻、隔墻和地板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如果電梯位于室外,這些耐火等級不得低于30分鐘。5.9 在防火類型為I、II類的建筑物的屋頂上,可以使用易燃物質作為混凝土砌塊、混凝土梁和石棉水泥
14、塊表面的隔熱層。波紋鐵或金屬屋頂的隔熱層必須有不易燃或不燃物質構成。在防火類型為I和II類的單層或兩層生產建筑以及具有無保護層的鋼構造部件的防火類型為II類的單層倉庫,鋼板、石棉水泥塊和空心板表面的隔熱層可以有易燃物質構成。對于生產等級為A、B、C級的生產建筑、殘局,可以采用自動水冷系統。這些建筑物的隔熱層不得由易燃的合成物質構成。5.10 如果防火類型為II、III類的單層、兩層建筑物的外墻由鋼板或石棉水泥板構成,則隔熱層必須有不易燃物質構成。5.11 三層以上的公寓式居民樓中,各單元之間的隔墻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各公寓之間的隔墻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40分鐘的不燃物質
15、構成。在樓層少于6層的防火類型為II、III類的居民樓中,建筑物一樓各房間之間的隔墻可以由耐火等級為15分鐘以上的不易燃物質構成。5.12. 保護防火類型為I類的建筑物的中央走廊的隔墻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3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而防火類型為II、III、IV類的建筑物的這類隔墻則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15分鐘的不燃或不易燃物質構成。對于生產等級為D、E級的II類防火建筑物,可以用玻璃墻保護。5.13 對于I、II、III類防火建筑物,其地下室和墻腳樓層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須有耐火等級至少為9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5.14 對于三層以上的I、II、III類防火建筑物,電梯室以及從電梯通向外門的等候室的
16、地板的耐火等級至少應為60分鐘。備注:如果有直接出口的話,三層的III類防火建筑的地板、電梯室和等候室的門的耐火等級可以為45分鐘;對于防火類型為II類的電影院、俱樂部、文藝建筑物、會議室,會見室和等候室的地板必須由耐火等級為60分鐘以上的不燃物質構成;舞臺設備倉庫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6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對于醫院、醫療檢查和治療室、婦產科醫院、電影院、俱樂部、文藝建筑物、具有放置鍋爐和易燃物質的內置隔間的商店,這些隔間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且II、III類防火建筑的耐火等級至少應為90分鐘,IV、V類防火建筑的耐火等級必須至少為60分鐘;對于具有內置地下室和墻腳層的
17、IV、V類防火建筑物,這些地下室和樓層的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如果會議室、會見室、會議室具有內置屋頂地下室,則屋頂地下室的地板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的不易燃物質構成。5.15. 吊頂的框架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吊頂的襯砌可以由易燃物質構成,I類到IV類防火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室、大廳、休息室、等候室的吊頂襯砌除外。不要在吊頂和屋頂之間的空間放置氣體、粉塵混合物、液體和易燃物質通道和管道。5.16 造成室內地板傾斜的建筑物必須與表2規定的防火板、鋪面表面和地板部件的耐火等級相對應。5.17 在使用或保存易燃液體的生產車間內,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各種防火類
18、型的建筑物中,V類除外,不得用易燃物質改良承重墻表面、走廊門、電梯室、等候室和會客室。對于I到III類防火建筑物,不得用易燃和不易燃物質改良外墻表面。用于安裝消防喉管的吊柜門可以由易燃物質構成。5.18. 在工業區域,開始生產后,任何生產等級的建筑物均不得使用各種由易燃物質構成的臨時建筑物。6. 防火塊部分6.1 建筑物的防火塊部分包括墻、防火隔墻、防火地板、防火區域;防火把手;防火門孔和門、防火隔墻。6.2 防火塊部分必須有不燃物質構成。位于防火塊部分的門、窗、門孔和結構物必須由具有規定的耐火等級的不燃或不易燃物質構成。6.3 防火墻必須從地基或地基梁開始施工,高度與整個建筑的高度相等,穿過
19、所有結構物和樓層。如果與防火墻相鄰的框架部分的耐火等級不低于防火墻的耐火等級,可以將防火墻直接置入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建筑物的結構框架中。6.4 如果屋頂或屋頂部分或屋頂地下室是由易燃物質構成的,防火墻必須高出屋頂表面60cm,如果是由不易燃物質構成的,防火墻也應高出屋頂表面30cm以上。如果屋頂的所有部分和屋頂地下室是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則防火墻可以不高于屋頂。備注:對于有吊頂的房間內的防火墻或隔墻,模擬天花板必須保護天花板上方的整個空間。6.5. 對于外墻由不易燃或易燃物質構成的建筑物,防火墻必須穿越所有外墻,并至少高出外墻30cm。如果外墻是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則防火墻可以不高出外墻表面。6.6
20、 與防火墻相鄰的墻表面的門孔與這兩堵墻的交叉點的水平距離至少應為4m,且門的耐火等級必須至少為45分鐘。6.7 可以在防火墻中鋪設煙霧和排氣管道;墻和管道之間的相鄰部分必須用砂漿緊密填充,墻以及安裝管道的位置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150分鐘。6.8 必須計算防火墻的設計,確保在由于一側受到底板、屋頂或其它結構燃燒時受到損壞時防火墻的強度。6.9 與外墻緊密相連的防火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如果建筑物的外墻可以讓火災蔓延或安裝了玻璃,則防火地板必須穿過這些墻以及安裝了玻璃的部分。6.10 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厚度為12m以上的防火區域替代防火墻。防火區域是一個緩沖空間,沿著該區域的總寬度(長度)和高
21、度將建筑物隔開。防火區域空間內不得使用或保存氣體、易燃液體或物質,以及不允許使用可以產生易燃粉塵的工藝。防火區域建筑物的部件和各部分的耐火等級必須按照以下規定:防火區域和其它區域之間的隔離墻的耐火等級必須達到45分鐘;隔墻的耐火等級必須達到15分鐘;柱子的耐火等級必須達到150分鐘;地板、屋頂和外墻的耐火等級必須達到45分鐘。備注:對于不使用和保存氣體、易燃液體和不具有可以產生易燃粉塵的工藝的III、IV、V類單層建筑物,可以用厚度為6m以上的防火區域替代防火墻。6.11 防火區域和其它區域之間的邊界必須具有耐火等級為45分鐘以上的防火墻,且垂直隔離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高度不超過承重屋頂結構
22、的高度,但不得低于1.5m。6.1.2 設計建筑物內的防火區域的設計解決方案必須可以確保當與該區域相連的建筑物被火災部分損壞時該防火區域的功能。6.13 如果防火部分具有防火區域或防火緩沖區域,則可以安裝門、床、大門、門孔。防火部分的各類開孔的總面積不得超過該部分面積的25%,防火門和大門必須為自動關閉型,防火窗必須為手動關閉型。6.14 緩沖區的墻、地板、門必須為防火型。緩沖區可以安裝厚度為4cm以上的易燃物質構成的玻璃開孔,如果這些開孔是開向不使用、保存易燃材料和物質且不具有可以產生易燃粉塵的工藝的空間的話。6.15 不得在防火墻、防火地板和防火區域安裝輸送易燃氣體、液體、固體和粉塵以及易
23、燃物質的管道、通道和水井。6.16 穿過防火墻、防火地板和防火區域的用于輸送第6.15段所述的物質以外的材料和物質的管道、通道和水井(水管和蒸汽管道除外)必須安裝自動設備,用于在火災發生時阻止易燃物質在通道、水井和管道內的蔓延。6.17 電梯井、發動機安裝室、通道、水井以及安裝管道的凹穴周圍的結構物必須確保防火墻、防火隔墻和防火地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60分鐘。備注:如果電梯井四周的墻面無法安裝防火門,則必須布置具有耐火等級達到45分鐘的防火隔墻的緩沖區。7. 緊急出口7.1 緊急出口必須確保建筑物室內的每一個人在發生火災時都可以在必要的疏散時間內安全逃離,不被煙塵覆蓋。如果出口滿足以下一個條件,
24、則視為緊急出口:從一樓的房間直接通向外面或穿過走廊、等候室、電梯室的出口;除一樓以外的所有樓層的從房間通向通往電梯室的走廊,包括穿過緩沖室。電梯室必須具有直接通向外面的出口或穿過被帶門隔墻與走廊隔離的等候室的出口。通向同一樓層相鄰的具有a)和b)項所述的出口的房間。在安排兩個電梯室到公共等候室的緊急出口時,兩個電梯室中的一個除了進入等候室的入口外,必須有一個直接出口。出口可以穿過緩沖室;墻腳層地下室的出口必須直接通向室外。7.3 出口可以是通往街道或屋頂或安全區域的門、走廊或通往外面的通道或通向獨立房間的室內樓梯。出口還包括通向同一高度的相鄰建筑物的水平通道。電梯和其它人工運送方式不屬于緊急出
25、口。7.5 出口必須易于尋找,且通向這些出口的通道必須用導向標志清晰指示。7.6 出口附近不得安裝鏡子。7.7 一棟建筑物的緊急出口數量不得少于兩個;緊急出口必須分散設置。從人員聚集區域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如表4和表5之規定。 表4 生產建筑內從工作場所到最近出口的最大距離生產等級防火構造類型建筑物內的最大允許距離(m)單層建筑多層建筑兩層兩層以上AI和II類504040BI 和II類1007575CIII806060IV5030-V50-DI和II類-NANAIII1006060IV5040-V50-EI和II類NANA-III1007575IV605075V504075F建筑物的主要
26、構造部件(墻、柱子、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1008075備注:該表中規定的距離可以適用于多層建筑的第一層,如單層建筑一樣。如果最擁擠的輪班的工作場所平均面積超過75m2的話,該表中規定的距離可以增加5%;如果車間可以進入不能直通的走廊,從車間門到直接出口以及到等候室或電梯室的最近距離不得超過25m;該表中規定的距離包括中央走廊的長度,如果中央走廊被視為緊急出口的話;對于生產等級為C級的I類和II類單層防火建筑物,如果無法適用表5的規定,則必須按照建筑物周邊情況安排緊急出口,且距離不得超過75m。表5 民用建筑物內從人員聚集區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最大允許距離(m)防火構造類型有兩個出口的
27、房間具有通向中央走廊或側面不直通走廊的入口的房間工業建筑物的附屬建筑物托兒所醫院公共建筑物寓所第2、3、4、5列所述的結構物公寓式寓所(1)(2)(3)(4)(5)(6)(7)(8)I50203040402525II50203040402525III30152530301520IV25122025251215V20101520201010備注:對于具有會見室的建筑物,表5規定的距離必須按最遠的座位到最近的出口的距離計算;從生產建筑的輔助間到最近的出口或電梯室的距離不得超過最遠的工作場所到單層建筑物的出口的距離,防火類型與表4規定的類型相同。7.8.對于地下室或墻腳樓層中面積達300m2以上的房
28、間,如果經常呆在該房間內的人員不超過5個的話,允許自由一個出口。如果數量為6-15個,則可以通過尺寸為0.6x0.8m的開口設置第二個出口,具有垂直樓梯,或穿過開口尺寸為0.75x1.5m的門。7.9. 以下建筑物的屋頂必須設置欄桿或護墻:屋頂坡度,(%)地面到外墻或頂蓋的高度1210127欄桿必須沿著平面屋頂(如果使用的話)、陽臺、外部走廊、室外樓梯和樓梯平臺的前面安裝。7.10. 對于從第一層到突出的屋頂或外墻頂部(屋頂護墻)的高度超過10m的建筑物,必須設置從電梯室通向屋頂的通道(直接通向屋頂或穿過屋頂地下室、室外消防梯)。對于具有屋頂地下室的居民建筑物、公共建筑物和行政建筑物,必須沿著
29、建筑物的長度,每隔100m應設置一個通向屋頂的通道,如果沒有屋頂地下室的話,則每1000m2面積必須設置一個出口。對于生產建筑和倉庫,建筑物周圍每200m的距離必須設置一個消防梯。如果建筑物的寬度不超過150m且具有消防供水管道的話,不得在建筑物主側設置消防梯。在確定通向屋頂的通道數量時,可以包括可以通向屋頂的外部爬梯。在建筑物的屋頂地下室中,必須提供通向屋頂的通道,爬梯固定在門、門孔或窗戶上,尺寸不得小于0.6x0.8m。可以提供通向屋頂面積小于100m2的單層建筑物的屋頂的通道。7.11. 從電梯室通向屋頂或屋頂地下室的通道前方的樓梯必須設置平臺。對于高達五層的公共建筑物、行政建筑物和服務
30、建筑物,可以設置從電梯室穿過防火門孔通向屋頂地下室或屋頂的通道,耐火等級為36分鐘,尺寸為0.6x0.8m,有固定的鋼制臺階。7.12 在建筑物的屋頂上,不管其高度如何,如何高度差超過1m(包括通向屋頂的區域),則必須設置一個室外消防梯。7.13 防火樓層必須布置在易于看到且易于到達的位置,最低的樓梯臺階距離地面2m以上,從地基開始計算。如果高度達到20m,垂直放置的鋼梯寬度必須為0.7m,從10m開始,必須具有半徑為0.35m的安全弧度,其中心距離爬梯0.45m,相互間隔0.7m,屋頂入口處有樓梯平臺,平臺周圍有至少0.6m高的欄桿。如果高度超過20m,則使用傾斜的鋼爬梯,傾角不超過800,
31、寬度為0.7m,各樓梯平臺相隔距離不超過8m,且具有配套欄桿。7.14 如果室外消防梯作為第二個緊急出口,則消防梯必須為0.7m寬,傾角不超過600,并具有配套欄桿。7.15 對于生產建筑和公共工程建筑(包括工業工程的附屬建筑物),爬梯路徑的緊急出口或緊急出口的通道總寬度必須按照最擁擠的樓層(不包括消防樓層)的數量來計算,應滿足以下最小寬度標準:對于單層或兩層建筑物:100人最小寬度應為0.8m對于三層或三層以上建筑物:100人最小寬度應為1m對于會見室(劇院、電影院、馬戲團、會議廳):100人的最小寬度為0.55m備注:對于防火類型為III、IV、V類的會見室,緊急出口的門、樓梯路徑或通道的
32、總寬度必須設置為100人0.8m的標準。7.16.如果房門開向公共走廊,緊急出口的寬度應如下規定:如果門是開向走廊的一側:走廊的寬度減去門的寬度。如果門是開向走廊的兩側:走廊的寬度減去門寬度的兩倍。緊急出口的最小允許水流寬度如下之規定:緊急出口最小允許寬度(m)通道1走廊1.4門0.8樓梯側1.05備注:1) 通常獨立的工作場所的通道寬度可以減少到0.7m。通向地下室、屋頂地下室的樓梯路徑和平臺的寬度以及供60人以下的人員使用緊急樓梯可以減少到0.90m。2)如果走廊的直線長度不超過40m,則居民建筑走廊的寬度可以減少到1.20m;對于賓館和學校,中央走廊的寬度至少應為1.6m。3)樓梯平臺的
33、寬度不得小于樓梯側面的寬度。具有水平開口的電梯入口前的平臺寬度不得小于1.60m。醫療預防和治療工程、托兒所的樓梯平臺的寬度不得小于1.90m。兩個樓梯路徑之間的間隔至少應為50mm。7.18 緊急出口的門的水流高度不得小于2m。通向很少使用的房間以及地下室、墻腳樓層和技術樓層的門或開口的高度可以減少到1.90m。通向與屋頂相鄰的樓層或屋頂(在沒有與屋頂相鄰的樓層的情況下)的門的高度可以減少到1.50m。7.19 不得在公共走廊內安裝吊柜,放置消防喉管的技術吊柜和箱子除外。不得在緊急出口處設置螺旋梯、扇形樓梯臺階;折疊門、推拉門、上開門、旋轉門。7.20 不得在作為緊急出口的電梯室內設置功能間
34、。不得在墻面上放置任何高出樓梯臺階和平臺表面2.2m的構件。7.21 對于I、II類防火建筑物,如果等候室與防火隔墻耐火等級為45分鐘的房間相鄰的走廊相互分開的話,從等候室通向二樓的室內樓梯可以為開放型(電梯室不設置欄桿)。7.22 擬作為備用緊急出口的室外開放型樓梯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且通過與出口高度相等的平臺或陽臺與房間連接。上述樓梯的坡度不得超過450,寬度不得小于0.7m。通向樓梯的門、出口不得有從外面上鎖的鎖或固定螺栓。7.23 不得在電梯室的內場上設置入口(門孔除外)。安裝了玻璃板或玻璃塊的電梯室的光導開孔中,各樓層必須安裝一個面積不小于1.2m2的可開框架。7.24 緊急出口處的
35、門必須開向建筑物外面。通向陽臺、庭院的門、緊急出口的室外樓梯平臺;通常有15個人以下的房間的出口、面積小于200m2的倉庫;醫療站、休息室的門可以設計為內開。7.25 對于十層以上的建筑物,電梯室的設計必須確保發生火災時不會聚集煙霧第一層的電梯室必須有一個直接出口。7.26 對于超過十層的高層建筑,通道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15分鐘的防火隔墻分為若干部分,各部分的長度不超過60m。走廊、緩沖室、等候室必須配置通風系統以及發生火災時會自動打開的閥門。8. 交通和防火消防距離的要求8.1 建筑物和防火消防交通通道之間的防火消防要求應按照放置建筑物的面積計劃要求來確定。8.2 建筑物之間的防火消防距離
36、應為這些建筑物的外墻或結構物之間的水流距離。如果建筑物具有突出墻表面1m且由易燃物質構成的結構物,防火消防距離應為這些結構物的邊緣之間的距離。8.3.對于居民建筑和民用建筑,建筑物之間的防火消防如表6之規定。表6第一棟建筑物的防火構造類型與以下防火類型的第二棟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最小)I和IIIIIIVVI和 II681010III881010IV10101215V10101515備注:如果最高的建筑物的三角墻不是防火墻的話,則不適用于建筑物的三角墻之間的防火距離;對于兩層建筑物的防火類型為V類的框架和板式框架,上表中規定的距離必須增加20%;對于受到熱風和干燥風(設計標準TCXD 49:197
37、2中建筑氣候亞區IIB的西南大風)影響的山區,任意防火類型的建筑物與IV和V類防火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必須增加25%;4) 如果兩棟建筑物相對立的外墻都沒有門孔,表6規定的防火距離可以減少20%。8.4主要公路和地方公路與公共建筑的墻面以及在側面具有進入建筑物的入口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8.5穿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內部的這些區域的距離不得小于180m。8.6不能直通的單車道公路長度不得超過150m;道路盡頭必須有一個U型轉彎地面,面積如下所述:- 等邊三角形,邊長不得小于7m- 正方形,邊長不得小于12x12m- 圓形,直徑不得小于10m8.7.穿過建筑物、大門或走廊的地方交通公路必須確保
38、:- 水流寬度不小于3.5m- 水流高度不小于4.25m。8.8.對于工業建筑物,建筑物之間的防火消防距離如表7之規定。表7 建筑物防火構造類型建筑物之間的距離(m)相鄰建筑物的防火構造類型I + IIIIIIV + V-1-2-3-4I+II- 不適用于生產等級為D和E級的建筑物9-(適用于生產等級為A、B和C級的建筑物)912III91215IV+V121518備注:對于表7所述的生產等級為A、B和C級防火類型為I和II類的建筑物,如果滿足以下一個條件的話,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可以從9m減少到6m:安裝自動火災報警系統;建筑物內經常存在的易燃物質的量小于10kg/m2。8.9 對于工業建筑物,
39、通向各建筑物的交通道路的布置必須與工業要求以及外部消防車通道相結合。8.10 外部消防車通道必須確保:當建筑物寬度小于18m時,在建筑物一側行駛;當建筑物寬度大于18m時沿著建筑物兩側行駛。8.11 供消防車使用的交通道路必須確保:- 寬度不小于3.5m。- 經加固的表面必須確保排水能力。8.12. 建筑物墻面和消防車通道邊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5m。備注:如果道路盡頭有滿足第8.6段的要求的U型轉彎地面的話,可以布置不能直通的消防車通道;必須設置一條通向消防供水(湖、池塘、河、水池)的通道。消防供水的地方必須有滿足第8.6段的要求的U型轉彎。8.13. 從儲存易燃物質的室外倉庫到建筑物之間的
40、最小距離如表8之規定。表8倉庫倉庫和建筑物之間的距離(m)防火類型I+IIIIIIV(1)(2)(3)(4)煤炭體積:-1000噸以下-1000噸以上100,000噸以下NA 66 66 6泥煤粉-1000噸以上100,000噸以下-1000噸以下24 1830 2436 30泥炭塊-1000噸以上100,000噸以下-1000噸以下18 1218 1524 18木柴(圓材、鋸材)- 1000m3以上10,000m3以下152430切屑、鋸屑:-1000m3以上5,000m3以下- 1000 m3以下18 13301336 24易燃液體:- 1000m3以上2,000m3以下303036- 6
41、00m3以上1,000m3以下242430- 600m3以下181824可能燃燒的液體物質:- 5,000m3以上10,000m3以下303036- 3,000m3以上5,000m3以下242430- 3,000m3以下181824- 1,000m3以下121518備注:1)建筑物和以下倉庫之間的距離沒有規定:- 少于100噸的煤炭倉庫- 儲存體積為100m3以下的易燃液體和可能燃燒的液體物質的倉庫,或儲存1,000噸以下的煤炭、泥煤粉、泥炭塊的倉庫,且與這些倉庫的側面相鄰的建筑物墻面為防火墻;對于木柴和煤炭倉庫,當儲存高度超過2.5m時,表8所示的IV和V類防火建筑物的最小距離必須增加28%
42、;表8所示的泥煤粉、泥炭塊、木柴、易燃液體和可能燃燒的液體倉庫和生產等級為A和B級的建筑物以及居民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必須增加25%;燃料分配站到相鄰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如表中第6點所述。9 結構、技術和設備解決方案9.1. 表9規定了與各防火類型的民用建筑物相應的建筑物樓層數量、限制長度、最大建筑物面積。 表9建筑物的最大限制長度(m)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防火類型樓層數量有防火墻無防火墻有防火墻無防火墻I+IINANA110NA2,200III1-5NA90NA1,800IV1140702,8001,400IV2100502,0001,000V1100502,0001,000V280
43、401,600800備注:防火類型為I和II類的具有防火屋頂承重結構的單元型居民建筑可以不建防火墻。9.2. 托兒所、醫院、婦產科醫院、學校、商店、會議廳、文藝建筑物、俱樂部、電影院的規定防火類型和樓層限制數量應取決于建筑物的大小,如表10之規定。表10建筑物和大小建筑物防火類型樓層限制數量托兒所a) 50人以下V-IV一層b) 50人以上III-II兩層醫院、婦產科醫院:a) 50個以下床位V-IV一層b) 50個以上床位III兩層c)不取決于床位數量IINA教學樓:a) 360個以下座位V-IV一層b) 860到720個座位III兩層c) 720個以上座位II四層文藝建筑物(電影院、劇院)
44、a) 800個以下座位b) 800個以上座位III兩層IINA會議廳、俱樂部、文藝建筑物:a) 300個以下座位V-IV一層b) 300到800個座位III三層c) 800個以上座位IINA商業建筑物(雜貨店、食品店),不取決于建筑物大小V一層IV兩層III三層IINA9.3 在提供共用房間(商店、共用活動室、托兒所)的居民建筑內,必須用不燃墻面和地板將這些房間與起居室隔開,耐火等級小于45分鐘。9.4 建筑物的最大允許樓層數量以及所需防火類型和各生產等級的防火墻之間的最大允許樓層面積必須遵守表11的規定。表11生產等級最大允許樓層數量建筑物的防火類型防火墻之間的最大允許樓層面積1. A和B6
45、NA2. A和B(不生產化學物品或加工油料和氣體)6II3. A(包括化學物品的生產以及油料和氣體加工)6IINA5,2003,5004. B(包括化學物品的生產以及油料和氣體加工)6II10,4007,8005.CNAI IIINA3III5,2003,5002,6001IV2,6001V1,2006.DNAI IIINA3III6,5002,5008,5001IV3,5001V1,5007.ENAI IIINA3III7,8006,5003,5001IV8,5001V2,6008. FNA參見表4NA備注:在安裝了自動消防設備(水簾式或水沖式)的生產車間內,與表11規定的標準相比,防火墻之
46、間的地板面積可以增加100%。如果生產車間安裝了自動火災報警裝置,與表11規定的標準相比,防火墻之間的樓層面積可以增加250%;如果第一層的耐火等級為150分鐘,多層建筑物的防火墻之間的第一層樓層面積應為單層建筑的標準; 對于生產和加工木頭的II類防火建筑,防火墻之間的樓層面積不適用于單層建筑。對于兩層建筑,防火墻之間的最大樓層面積應為7,800m2,對于多層建筑物,防火墻之間的最大面積為5,200m2;對于防火類型為I類和II類的單層生產建筑,可以不設置防火墻。該規定不適用于生產化學物品、加工油料和氣體或儲存易燃材料和物質的建筑物;用于生產和加工木制產品的建筑物;對于由于技術要求允許用防火區
47、域代替防火墻的防火類型為II、IV和V類的單層建筑物,防火區域之間的樓層面積可以遵守表11規定的防火墻之間的標準。9.5. 如果同一棟建筑物內安排了幾種生產等級,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被兩個防火墻限制,該建筑的防火類型和允許樓層數必須按照該建筑物的最高火災和爆炸危險等級的生產等級來決定。備注:如果最高火災和爆炸危險等級的房間的面積和體積不超過整個建筑物或被防火墻限制的建筑物的一部分的5%,則不適用該規定。必須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局部通風,防止這些房間發生火災以及防止火災從這些房間蔓延到整棟建筑物)。9.6 不得在地下室安排任何生產等級或纖維素或軟的合成易燃物質倉庫。在特殊情況下,由于生產線和技術的要
48、求,可以在地下室和墻腳樓層安排C、D、E級生產,但是必須遵守本標準第9.13條的規定。9.7 如果滿足技術要求的話,如果建筑物為單層建筑物,生產等級為A和B級的車間應靠近外墻。或如果建筑物為多層建筑物的話,應位于頂層。9.8 對于生產等級為A和B級的車間,必須設計易破碎的外部部分。通過計算確定易破碎的部分的面積。如果沒有計算數據,生產等級為A級的車間每立方米的易破碎面積不得小于0.05m2,而生產等級為B級的車間的易破碎面積不得小于0.03m2。備注:如果帶通風孔的玻璃窗的厚度為3、4或5mm,面積分別為0.8、1和1.5m2的話,則該玻璃窗應視為易破碎的部件。帶鋼條的玻璃窗不屬于易破碎的部件
49、;易破碎的屋頂部件必須分為面積不超過180m2的若干部分;算得的易破碎部件的負荷不得超過700N/m2。9.9. 放置使用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機械和設備的樓層面積必須用不燃物質構成的隔墻隔離或用回收盤覆蓋。隔墻高度以及隔墻之間的面積或回收盤的面積必須在技術設計中明確規定。9.10. 如果同一個車間內安排了具有各種火災和爆炸危險等級的生產等級,則必須設計局部爆炸和火災蔓延的預防措施(設備遮蓋、局部滅火、保護設備)。如果生產等級A、B和C位于I類和II類建筑物的獨立車間內,必須用耐火等級至少為45分鐘的防火隔墻將這些車間與相鄰的車間隔開;防火隔墻的門耐火等級必須至少為40分鐘。9.11 如果無法在
50、生產等級為C、D和E級的車間之間的防火墻和防火隔墻的入口安裝防火門,則這些入口比如有長度為4m以上的內置緩沖間,并配置自動消防設備,水流為每平方米緩沖間地板為11 lt./s。緩沖間的隔墻的耐火等級不得小于45分鐘。9.12 對于防火類型為IV類的單層建筑物,可以安排總面積不超過300m2的生產等級為A和B級的車間。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車間必須用防火隔板隔離。這些車間的圍墻必須由不燃或不易燃的物質構成。9.13 安排了生產等級為C、D和E級的車間、易燃物質倉庫以及用易燃物質包裝的不燃物質的倉庫的地下室必須安裝自動消防設備,并用防火隔墻隔成若干部分,各部分面積不得超過3000m2,且各部分包括圍墻
51、在內的寬度不得超過30m。在這些車間內,應設計寬度不小于0.7m,高度不小于1.2m的窗子。所有窗子的總面積不得超過樓層面積的2%。對于面積超過1000m2的車間,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窗子。地下室的天花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45分鐘。走廊寬度必須為2m以上,具有直接出口或穿過電梯室的出口用于隔開走廊的隔墻必須為防火隔墻。9.14. 生產過程會生成可能發生火災和爆炸的氣體、粉塵和煙氣的室外建筑物、結構物以及設備,以及油料、氣體和石油產品倉庫、易燃物質倉庫以及有毒物質倉庫不得位于其它建筑物的當風位置。9.15 不得在通常有50人以上的車間下方的房間內安排使用或儲存氣態或液態易燃物質且其工藝會生成易燃粉塵
52、的車間。9.16 不得在居民建筑、公眾建筑和結構物內設置水溫超過115時壓力超過0.7的鍋爐。不得將氣動鍋爐設置在通常有50人以上的公寓下方。如果建筑物需要安裝鍋爐,則鍋爐必須位于獨立的公寓內,確保滿足防火防爆要求。9.17 不得將易燃液化氣管道安裝在建筑物或結構物下方。9.18 對于幾乎沒有行人的隧道,如果隧道內安裝了通風和照明設備,則可以沿著其它管道和通信電纜安裝壓力小于6.105 N/m2 (6 kg/cm2)的氣體管道。9.19 以下設備不能一起安裝在同一隧道內:- 氣體管道和電力和照明電纜;- 熱導管道、易燃和不易燃液體物質管道以及冷導管道;- 消防供水管道、易燃和不易燃液體物質管道
53、以及易燃氣體管道或電力電纜;- 易燃和不易燃液體物質管道、電力電纜和供水和排水系統;- 氧氣管道、易燃氣體管道或有毒物質管道和電力電纜。9.20 不得將氣體管道以及傳導具有火災、爆炸和環境污染風險的物質的管道安置在地面上。9.21 如果易燃或不燃液體物質管道位于地下,則必須距離地基30cm以上,并分為長度不超過60m的若干段,各段之間應用防火邊緣隔開,防火邊緣應覆蓋管道,且由不易燃物質構成。備注:壓力高于1atm的有毒物質管道和氣體管道不得穿過有人行道的隧道。9.22.位于高處的易燃和不易燃液體物質管道必須距離有開口的建筑物墻體3m以上,具有無開口的建筑物墻體0.5m以上。在以下情況下不得將管
54、道安裝在高處:a) 位于由易燃物質構成的高架橋、塔架和柱子上或位于建筑物易燃墻體和屋頂的易燃和不易燃液體和氣體物質管道。在側面走廊內沿著易燃液體和氣體產品管道安裝的輸送易燃易爆混合物的管道。易燃氣體管道- 安置在儲存危險、易燃物質的建筑物的屋頂和墻體上;- 穿過獨立的建筑物,對氣體供應無要求;- 位于易燃物質倉庫內;- 位于輸電線上。9.23. 用于安裝技術管道的陸橋,包括輸送易燃或不易燃液體的管道。備注:當液體和氣體物質的混合物會導致爆炸、火災或中毒時,不得將輸送液體和氣體物質的管道安置在同一陸橋或供應線路上。安裝輸送易燃或不易燃液體和氣體的技術管道的陸橋和供應線路可以設置輔助這些陸橋和供應
55、線路的通道。9.24.安裝了用于輸送凝塊形式(煤炭、泥炭、柴火、切屑)的不燃和不易燃物質的設備或不燃液體管道的陸橋和供應線路,以及緊急出口以外的用于行走的運輸機或陸橋可以由易燃物質構成。如果陸橋和運輸機位于建筑物上方,則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9.25. 由不易燃或易燃物質構成的陸橋和運輸機必須應確保以下條件:陸橋和運輸機應分為若干段,各段長度不超過100m,各段之間應用長度為5m以上的防火空間隔開;如果陸橋和運輸機在同一高度或不同高度相互交叉,則交叉點必須為長度5m以上的防火空間。由易燃物質構成的走廊和陸橋必須確保:- 距離III類防火建筑物至少8m - 距離IV類和V類防火建筑至少18md)如
56、果走廊、陸橋無法確保上述規定距離,則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如果走廊、陸橋與防火墻或無門的密閉隔墻相鄰,則不適用上述距離。9.26.在以下情況下允許陸橋、供應線路和道路的結合:被運輸的物體必須由不燃、不爆炸的物質構成運輸方式對行人來說是安全的。9.27 在具有氣體、適用或尺寸燃氣、易燃易爆液體或粉塵的車間內,必須采取通風措施,消除這些車間的火災、爆炸風險。熱導管道不得穿過這些車間。如果熱導管道必須穿過這些車間,則應用不燃物質將這些管道與周圍環境隔離。如果不存在火災和爆炸風險,可以用不易燃物質將熱導管道隔開。9.28 用于輸送溫度高于30的燃氣、氣體、易燃或易爆液化氣和粉塵以及易燃碎屑(鋸屑、切屑、
57、羊毛、棉絮)的通風系統的氣體管道、氣體儲存間、空氣過濾元件和其它社保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對于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車間,所有氣體管道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在其它情況下,通風系統的元件可以由不易燃物質構成。備注:1)對于加熱空氣低于80的通風系統,以下元件可以由易燃物質構成:a)空氣過濾元件、具有由不易燃物質構成的防火隔墻的過濾室;b)在特殊技術條件下,氣體管道可以由不燃或不易燃或生銹的物質構成(如果這些管道不穿過鑲嵌地板的話);2)由易燃和不易燃物質構成的結構物、輸送空氣以及溫度不超過80的氣體的管道以及易燃碎屑管道之間必須用不燃和絕緣物質隔開。9.29. 管道必須垂直放置,各生產等級為A、B和C
58、級的車間必須設置獨立的空氣管道;除了鑲嵌地板孔用于技術用途的多層建筑物。如果空氣管道有防火元件,可以通過水平管道將空氣輸送到A、B和C級生產間。生產等級為D、E和F級的各樓層的垂直管道(排氣管和供氣管)可以與主空氣管道連接;如果設備由不燃物質構成的話。輸送由于物理或化學原因會生成有毒、易燃或易爆混合物的可冷凝氣體、粉塵和其它物質的管道不得與共用排放設備連接。9.30.在生產等級為A、B和C級的沒有通風天窗的車間內,必須提供火災發生時可以手動或自動控制的排氣管道和煙囪。排氣管道橫截面至少應為車間面積的0.2%(如果車間沒有屋頂地下室的話)和0.15%(如果車間有屋頂地下室的話)。排氣管道必須水平
59、發放置,且由不燃或不易燃物質構成;各管道的橫截面不得超過2m2。備注:1)這些規定不適用于寬度小于30m的靠近具有開口的外墻的車間。2)用煙囪替代空氣管道。9.31. 對于五層以上的居民建筑和公共建筑物,如果穿過兩層樓的各樓層的垂直管道必須與主管道連接的話,則可以設置垂直的共用排氣管道。可以將這些管道一起放置到一個主要的集合管道中,以連接四到五層樓的排氣管道。如果有獨立的車間,且這些車間儲存易燃物質的,這些車間必須安裝各自的排氣管道,以將煙氣排出。9.32. 要求在防火墻和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地板(包括其它防火部件)上開孔,用于安裝氣體管道。如果氣體管道必須穿過防火部件,必須在管道內部安裝擋火(和
60、防火)設備,且這些地方的管道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備注:如果居民建筑物、公共建筑及其它們的附屬建筑物的防火墻的最小厚度(減去管道的橫截面)超過25cm,則可以在這些建筑物的防火墻內安裝通風管道和煙囪,且煙囪和通風管道之間的厚度至少應為12cm。安裝水管的地方必須用灰漿緊密地抹平。9.33. 可以為燃氣、液體和粉塵安裝一個共用排氣管道,如果它們的化學混合物不易燃或易爆的話。9.34. 對于生成可以在空氣中彌漫的易燃、易爆物質的車間,通風部件和通風管道的控制設備的設計必須不能制造火花。對于粉塵、易燃物質、易爆物質排氣系統的過濾元件,必須提供自動、連續的除塵方法,以避免生成火花。對于具有爆炸危險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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