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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經濟糾紛的概念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的概念仲裁的特性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含有約束力。仲裁的合用范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能夠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解決的行政爭議。下列仲裁不合用《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疇,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節。勞動爭議的仲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仲裁的基本原則自愿原則。根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仲裁機構。重要指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仲裁合同的概念。仲裁合同的內容。請求仲裁合同的意思表達。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即含有法律約束力。仲裁裁決仲裁不實施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總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合同選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合用范疇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節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因經濟法、勞動法調節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合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合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布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訴案件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布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審判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訴訟管轄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普通地區管轄。特殊地區管轄。專屬管轄合同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擬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根據其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懂得或者應當懂得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根據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出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狀況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斷。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后未擬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別人控制;其它造成權力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斷時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止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推行請求的;義務人同意推行義務的。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含有同等效力的其它情形。不合用訴訟時效的情形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依法不合用訴訟時效的其它請求權。判決和執行調解判決執行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范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疇的,能夠申請行政復議。1、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對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方法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斷、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全部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正當的經營主權的;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正當權益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規定推行其它義務的;認為符正當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申請行政機關推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推行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的。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別人事解決決定,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它解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的,能夠自懂得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超出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當理由耽擱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能夠書面申請,也能夠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統計申請人的基本狀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重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規定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行政復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能夠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能夠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施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能夠像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后裁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形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規定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能夠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狀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書面方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書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面審理特點,是排除當事人的言辭辯論,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請意見和答辯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和運用證據。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當。行政復議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狀況復雜,不能再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能夠適宜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久限最多不得超出30日。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合用根據對的,程序正當,內容適宜的,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不推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時限內推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重要事實不清、證據局限性的。②合用根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能夠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時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回復,提交當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根據和其它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根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似或者基本相似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合用范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分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方法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回絕或者在法定時限內不予回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它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全部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賠償決定不服的;(6)申請行政機關推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正當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回絕推行或者不予回復的;(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規定推行其它義務的;(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推行、未按照商定推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土地房屋征收賠償合同等合同的;(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別人身權、財產權等正當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提起訴訟的其它行政案件。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公布的含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后裁決的行政行為。訴訟管轄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解決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它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疇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地區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能夠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級人民法院能夠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狀況,擬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方法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能夠選擇其中一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備案的人民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疇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能夠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能夠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能夠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懂得或者應當懂得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出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出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申請行政機關推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正當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推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推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在緊急狀況下請求行政機關推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正當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推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時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不屬于其本身的因素耽擱起訴期限的,被耽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狀況耽擱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能夠申請延長久限,與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能夠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備案。對當場不能鑒定與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受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與否備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備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備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能夠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它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受起訴狀。對于不接受起訴狀、接受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能夠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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