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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的復制》看克隆人的法律地位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作家羅維科的科幻小說引起了世界的動蕩。今天,克隆羊的誕生說明克隆高級動物的技術障礙已被突破,克隆人已不再是一種幻想。這不僅沖擊了現有道德觀念、倫理觀念,而且還沖擊了現行法律制度。人類遭克隆后受沖擊的法律首推親屬制度。屆時的家庭均系單親家庭,嬰兒的誕生并非男女結合的產物,而是如同工業化產品的生產被復制而成。現時的家庭觀念和家庭制度將被動搖,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重新調整。首先,現行法律無法回答誰是克隆人的母親以及克隆人的歸屬問題??寺『蟠哪阁w可以有三位:一是提供遺傳物質細胞的母親,二是提供卵子又不遺留提供者任何遺傳物質的母親,三是生育母親(代理母親)。甚至可以有第四位,即用A的遺傳物質細胞植入被抽去遺傳物質的B的卵子中,讓C來懷胎生育,產出后由B來養育。此時,嬰兒的母親是誰呢?可否通過三者,乃至四者協商的辦法來解決嬰兒的歸屬問題呢?若協商不成,法律將持何種態度?現行法律不能回答這個問題。如果從現時的血親觀念來確定母子關系,克隆人的母親應是遺傳母親,供卵母親、生育母親、養育母親均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母親。如此,母親的概念將發生質的變化。因為,母親是父親的對應概念,無父即無母。克隆技術的誕生使得子女的產生不以男女結合為前提,僅依一方便能遺傳后代。母親因缺乏對應面而失去其原有意義。再則,提供遺傳源的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這樣男性也成了克隆人的母親。屆時,現在意義上母親的法律地位及相關權利義務關系將不再適應克隆帶來的社會現象。另一方面,倘若遺傳母親提供遺傳物質細胞的行為不是想為自己獲得子女,而是基于捐贈、贈與抑或出售,那么受贈或購入該細胞的供卵母親、生育母親或養育母親,有無法律意義上的母親地位呢?若有,屬于生母還是養母?這些問題,現在的法律都將無法回答。養育母親似乎可理解為養母,但她與養母截然不同。養母因子女的收養而確立。收養須以收養協議為前提,在嬰兒產出前收養協議不能簽訂。因為收養關系的建立必須有明確的收養對象的存在。而養育母親的地位則在胎兒娩出前已經確立。僅就外觀形態將養育母親簡單地理解為養母是不妥當的。其次,世代的概念、輩份的觀念受到了劇烈沖擊。就克隆技術而言,提供遺供物質細胞的遺傳源體不以成年為限,任何年齡段的生命體都可被取出遺傳物質細胞用于復制新的生命。這樣,“母”與“子”之間的年齡距離將會被縮小到懷胎期。具體地說,新生兒一產出就可以其為母體復制一個、數個后代。年齡是區分世代與輩份的外觀形態。年齡差異近乎消除,使得世代、輩份的概念被“遺傳源體和遺傳體”的概念所替代。在一個家庭中,無父母概念、無夫妻概念、無輩份和世代概念,有的只是復制與被復制概念,那么現今家庭的觀念將蕩然無存。這又必將演繹出親屬間的扶養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問題。一些“優秀”的遺傳源體面臨著數以十計、百計的“自我”,已難盡現行法律意義上的撫養義務和監護之責;本身需要他人監護、撫養的未成年人卻又是他人的父母、他人的監護人;一方面家庭正在不斷的瓦解、消滅,另一方面社會生產力尚未發展到家庭的扶養、教育、監護職能由社會來替代的程度……這一切的一切,法律將如何面對?再次,家庭關系的變遷或消滅必然影響現時的遺產繼承制度。繼承制度確立的依據是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原則和家庭成員間的彼此扶養之責??寺∪祟愒斐杉彝サ淖冞w將使繼承制度連帶地受到沖擊??傊?克隆人類將使現有的親屬關系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家庭這一社會的細胞將發生根本性裂變?,F時的親屬制度、親權制度、監護制度、繼承制度、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不能適應屆時的需要。以婚姻為紐帶、以血緣為聯系的家庭關系和家庭制度經歷了數千年,一旦被打破,其后果不堪設想。接踵而來受沖擊的是自然人人身權制度。利用克隆技術而產生的人的胚胎是否具有生命權?時下,不少國家的法律雖未賦予胚胎生命權,但這決不意味著胚胎僅僅是生物學上的生命。各國民事立法中對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足以佐證。因而,對胚胎不得任意處置。依據現行法律,因兩性結合而懷胎的,有權處置胎兒的人是雙親(非婚姻而懷胎的為母親)。人類被克隆后,已無婚生和非婚生之概念了,那么誰有權處置胚胎并決定其生死呢?是遺傳母親?供卵母親?生育母親?抑或社會、政府呢?法律必須給予回答。社會實施人的克隆基于優生或其它有利于社會利益、人類進步的考慮,個人要求克隆自我則并非總是如此。這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基因有嚴重缺陷者克隆出同樣有缺陷基因的子女,帶有遺傳疾病的人克隆出遺傳病人。在基因尚不能先期(在出生前)探明的情形下,產下的基因有缺陷的子女沒有理由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對其父母)。因為子女生理上先天缺陷的造成,任何人都無過錯。當基因之嚴重缺陷能先期明確時,子女便可以不該復制而復制以致任其出生受苦為理由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對其母)。另外,無性繁殖賴于醫學技術,在技術操作過程中造成胚胎的傷害,或者在供腹懷胎過程中因供腹者的過錯造成胎兒的傷害,胎兒產出后是否有權向加害人索賠便成了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克隆人類還會提出信息的保密問題。復制出來的克隆人對自己的生母是否有權保密?遺傳物質細胞的提供者、卵細胞的提供者請求就提供源進行保密的,該項信息是否應納入個人隱私的范圍?倘若如此,那么復制出來的克隆人有無權利知道自己的生母呢?根據現在社會的一般理念,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事情,法律應確認和保障公民知悉個人信息(諸如親生父母、出身方式等)的權利。另一方面,供卵母親、生育母親也應知道為誰供卵、為誰育兒。如此,信息保密的法律將重新調整,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沖突需要再次協調。人身權制度如此,財產權制度亦如此。依現有的克隆技術,“多利”羊的誕生須借助三個母體。首先從一個母體中取出帶有遺傳物質的細胞,而后將該細胞植入另一個被抽出遺傳物質的卵細胞中,經技術處理使之形成胚胎再植入第三母體的子宮使之發育成長,等待一朝分娩。人類若亦如此炮制,另兩個“母親”的法律地位便自然地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她們是否也享有母親的權利?若不具有母親的地位,供卵、供腹的性質如何?是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捐獻?供方與被供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調節?誠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復制人將在一個母體上完成,但這并不排除用他人的卵子胚胎,用他人之腹育兒,供求關系依然存在。另一個問題是,在上述供求關系中,供求的對象——遺傳細胞、卵細胞、子宮,在供求法律關系中屬于何種性質的客體?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都不能回避。問題的焦點還在于:與母體分離后的遺傳物質細胞、受孕卵的胚胎、存在于他人腹中的胎兒是否屬于財產。精子庫技術的產生,導致了一場對所存精子能否繼承的爭論。男子死亡后就所留精子庫的精子其配偶可否繼承?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精子是人體的一部分,不能作為遺產。持肯定觀點的學者則認為,精子與人體自然分離后便與人體有區別,再者,配偶繼承丈夫的精子用于生育與丈夫的意愿相吻合。當這場爭論尚未結束時,克隆人的科學技術已經為期不遠了。屆時,被庫存的人的遺傳物質細胞、卵子、胚胎等能否被繼承,是否屬于財產仍是一道難解的題。胚胎與精子具有質的區別。如果說精子、遺傳物質細胞可被視為財產,當作遺產來繼承,那么胚胎呢?繼承人繼承的究竟是財產還是生命?無論將來科技如何發展,觀念如何變化,將胚胎僅僅視為生物學意義的生命,并簡單地將其列入遺產范圍是不行的??寺〖夹g可使人象翻錄磁帶或印刷文件一樣產出大量的完全相同的生命體,它對我們現今運用遺傳物質、運用指紋、毛發、基因、肖像等技術進行偵破、取證、認證及與此相關的司法活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寺∪祟悓ΜF行法律制度的沖擊難以枚舉,其沖擊程度不能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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