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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科生畢業論文題目:******************************學生姓名:************指導老師:***********學院:***********專業班級:*************完畢時間:*************××大學畢業論文(設計)任務書畢業論文(設計)題目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探析題目類型理論研究題目來源生產實際題網址:.cn畢業論文(設計)時間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一、畢業論文(設計)內容規定1、寫作本文應當掌握如下基礎知識:我國刑法理論中的罪過及其類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現實狀況及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重要問題,我國刑法學界有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的主流觀點及重要分歧。2、本論文應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認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存在的問題如故意實行污染環境的行為、能否合用嚴格責任的問題、舉證責任的分派問題等等,對目前刑法學界有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的多種觀點如“過錯論”、“混合罪過論”、“故意論”等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對司法實踐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認定有指導、參照價值的觀點。3、本文的寫作應當對我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的立法沿革進行考察,對外國有關該罪主觀方面的立法例進行分析比較,搜集刑法學界有關該罪主觀方面的有關文獻并進行全面充足的分析研究,圍繞該罪的主觀方面組織論文內容,合理安排論文構造,做到重點突出、觀點鮮明、論證充足、語言通順。4、論文應當符合《中南大學法學院畢業論文工作手冊》有關論文格式的規定,不少于10000字。[1]題目類型:(1)理論研究(2)試驗研究(3)工程設計(4)工程技術研究(5)軟件開發[2]題目來源:(1)教師科研題(2)生產實際題(3)模擬或虛構題(4)學生自選題二、重要參照資料[1]付立忠.環境刑法學[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楊春洗等.危害環境罪的理論與實務[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蔣蘭香.環境刑法[M]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4]陳仁,樸光誅.環境執法基礎[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孟慶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要件問題探討[J].湖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3)[6]覃志軍,徐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構成特性[J].湘潭師范學院學報,(2)[7]杜澎.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8]李景城,李居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采納嚴格責任[J].大慶師范學院學報,(4)[9]鄧文莉.我國環境刑法中不適宜合用嚴格責任原則[J].法商研究,(2)[10]曹子丹,顏九紅.有關環境犯罪若干問題的探討[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4)[11]陳君.論我國環境刑法中嚴格責任的合用[J].北京工業大學學報,(1)三、畢業論文(設計)進度安排階段階段內容起止時間1選題.3.1-.4.12確定大綱、開題匯報3.21-4.13畢業實習4.1-5.134草稿5.13-5.225二稿5.22-5.316論文定稿6.1-6.87論文答辯6.9-6.10指導教師(簽名)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__系(所)主任(簽名)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_主管院長(簽名)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_××大學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評估表(一)指導教師評語提議成績指導教師______年___月___日××大學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評估表(二)論文(設計)評閱人評語論文(設計)提議成績:__________________評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大學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評估表(三)答辯記錄及意見答辯成績:______________答辯委員會(小組)負責人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學院領導小組審查意見:成績評估:____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目錄摘要引言…………………1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觀點述評……2(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觀點概述…2(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諸觀點評析………………2二、本罪主觀方面:排除故意……3(一)本罪主觀方面案例…………3(二)本罪主觀方面案例評析……3三、本罪主觀方面:過錯和推定過錯……………4(一)過錯:本罪的主觀方面……5(二)推定過錯……………………5四、嚴格責任于本罪之合用………6(一)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之辨析………………6(二)本罪合用嚴格責任之爭議…………………6五、嚴格責任合用本罪之限制……9(一)辯護理由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二)證明原則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三)刑罰合用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四)罪刑法定對嚴格責任的限制………………10結語…………………10參照文獻……………11附錄…………………12附件一………………12附件二………………17道謝…………………21摘要: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應排除故意,而包括過錯和推定過錯。英美法系的嚴格責任和我國民法的過錯推定實質是一致的,它沒有違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沒有否認罪過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構成要素,它仍是過錯責任的一部分。環境污染具有眾多特殊性,為了應對這種特殊性,更好地打擊環境犯罪,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中應引進嚴格責任。故本罪的主觀方面應當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嚴格責任為輔助。作為客觀歸罪的絕對責任應排除在本罪主觀方面之外。完善現行刑法對本罪之規定,應就合用嚴格責任作出明文規定,并對嚴格責任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容許辯護理由的存在。司法實踐中,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和嚴重后果持故意的行為,不構成本罪而應根據其行為的主客觀要件等犯罪事實,根據刑法的其他規定如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懲罰。關鍵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嚴格責任絕對責任推定過錯Abstract:Thesubjectiveaspectsofthecrimeofgrea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shouldremoveintent,butincludingfaultandconstructivefault.Thestrictliabilityinthecommonlawisconsistentwiththeessenceoffaultdeduceinourcivillaw,whichdoesnotgoagainsttheprincipleofsubjectiveaspectaccordingtoobjectiveaspect,doesnotdenysubjectivefaultasanecessaryelementcomposingacrime,isstillapartofthefaultliability.Environmentalpollutionhasalotofparticularity,fordealingwiththiskindofparticularity,betterstrikingenvironmentcrime,safeguardingthepublicinterestsand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itizens,itisnecessaryforustointroducethestrictresponsibilitytothecrimeofgrea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Soreferringtothesubjectaspectofthiscrime,faultliabilityshouldbeappliedfirstly,auxiliarythestrictliability.Absoluteliabilityshouldbeexcludedfromthecriminallawforitsnatureofobjectiveculpability.weshouldmakeitclearinthecriminalLawthatthiscrimecanapplytostrictliabilityandthelimittoitsuchasallowingthepresenceofdefense.Injudicialpractice,forthecasethatthedefendantholdsintentnotonlytothebehaviorviolatingcountryregulationbutalsototheseriousconsequences,itdoesnotcomposethiscrime,weshouldconvicttherightcrimeaswhatitshouldbeaccordingtosubjectiveandobjectiveaspects,suchasthecrimeofputtinghazardoussubstances.Keywords:crimeofgrea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subjectiveaspect/strictliability/absoluteliability/constructivefault引言伴隨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工業生產水平也得到極大提高。人們在享有工業生產給社會匯集的巨大財富,給生活帶來的便利和舒適的同步,人們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卻在遭受著空前的污染和破壞。為了打擊環境犯罪,保護廣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財產的安全,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節專設了破壞環境資源罪,規定了一系列污染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其中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條。不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有關它的主觀方面的認定就存在諸多爭議。不一樣的學者有不一樣的主張,重要觀點有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錯;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錯;本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過錯和無過錯。筆者對這些觀點均不敢茍同,本文的對應部分將對其進行研究和評析。另一方面,有關不僅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且對嚴重后果都持故意心態的行為,有學者主張仍應當按照本罪來定罪懲罰。而另有學者主張應根據其行為的主客觀要件,根據刑法的其他規定定罪懲罰。對此本篇也予以探析。再次,由于環境污染有其特殊性,即其具有專業性、技術性、長期性、隱蔽性、后果嚴重性和難恢復性的特點,假如忽視這種特殊性,仍按照老式的過錯責任原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勢必讓一部分重大環境污染者逃脫刑責。為應對這種特殊性,有學者提出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引進嚴格責任,而另有學者由于嚴格責任有違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不利于經濟建設且有失公平等原因從而反對本罪合用嚴格責任。本文認為嚴格責任合用于本罪,但應當進行限制。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觀點述評(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觀點概述在刑法學界,有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的爭議很大,但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1、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是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的行為,仍然實行,過錯不構成本罪。參見周道鸞著:《刑法的修改和合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91頁。參見周道鸞著:《刑法的修改和合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91頁。2、本罪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錯不過這種主張又可以分為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重要是過錯但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多數狀況下體現為過錯,個別或少數狀況下體現為故意,且多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廢物行為會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而放任這種成果的發生)。第二種認為重要是故意(多是間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過錯。3、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錯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本應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可以防止的心理狀態。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國家的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廢物這一行為自身則一般是故意的。4、本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過錯和無過錯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是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的行為,仍然實行。但也不排除過錯和無過錯。參見陳興良著:《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頁。參見陳興良著:《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頁。(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諸觀點評析上述這些觀點中,第一種認為只能由故意構成,第二、第四種均認為包括故意(重要是間接故意),對此筆者均不敢茍同。針對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首先它沒有辨別對行為的主觀心態和對成果的主觀心態。從刑法第338條對本罪的描述來看本罪屬于依法定成果為構成要件的成果犯,刑法第338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懲罰金;后果尤其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那么要看對成果的主觀心態,至于對行為自身是故意還是過錯并不影響本罪的性質。實際上,現實生活中以明知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為之是常態。另一方面,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成果并但愿其發生的心理狀態。其認識原因有兩種狀況:一是明知其行為必然會發生某種后果;二是明知其行為也許會發生某種后果。其意志原因是但愿,即犯罪人對于危害成果抱著積極追求的態度。換言之,這個成果的發生,就是犯罪人通過一系列犯罪活動所需到達的目的[5]。而現實生活中我們可想而知,環境和人類息息有關,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人類無法回避環境污染給自身所導致的危害,因此行為主體不也許追求或但愿污染環境危害后果的發生,因此排除了直接故意的也許。針對第二種、第四種觀點認為包括間接故意,筆者認為假如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直接故意那么就不應包括間接故意,由于同屬故意僅由于體現形式不盡相似就要將它們區別開來,分別定罪量刑,如間接故意得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直接故意得定投放危險物質罪,實在不能讓人信服。此外,筆者不完全贊同第三種觀點即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錯構成。刑法第338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懲罰金;后果尤其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二、本罪主觀方面:排除故意上面筆者已經論述過了本罪的主觀方面排除故意,但現實生活中不乏不僅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且對嚴重后果都持故意(重要是間接故意)心態的例子。如下面這一案例。參見陳仁、樸光誅著:《環境執法基礎》,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4頁。參見陳仁、樸光誅著:《環境執法基礎》,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4頁。(一)本罪主觀方面案例江蘇省張家港市港口鄉泗安村向陽化工廠系一家村辦小廠,連廠長共5名職工。該廠只有一間平房、兩只鐵鍋和幾口大缸,瀕臨倒閉。1988年,曹保章承包了向陽化工廠。在明知本廠無能力處理含氰化鈉、氰化鉀的有毒工業廢渣的狀況下,于1989年1月4日與上海鋸條總廠簽訂了處理鋼鋸熱處理產生的含氰廢渣的協議。協議規定:自1989年1月起,上海鋸條總廠將每月約10噸的含氰廢渣委托向陽化工廠處理;向陽化工廠必須按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規定處理含氰廢渣,堅決杜絕二次污染,不能寄存在露天場所等等。簽約后的當月,曹保章即派職工兩人雇本村李正華的一條渡船到寶山區劉行鄉上海鋸條廠熱處理車間裝運含氰廢渣。臨行前,曹保章對3人說:“下腳料有毒,不要帶回來,偷偷扔到河里,千萬不要被人看見。”于是,三人遵囑行事,含氰廢渣所有被拋入沿途河中。事后,曹將此“妙法”告訴陸垣福,陸夸獎說“這措施好!”此后,每月均有10噸含氰廢渣被拋入寶山區、嘉定縣及江蘇太倉縣的水域中。自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保章指使陸垣福、陳祥興等人先后25次將294噸含氰廢渣拋入水中,折合成純氰化物20多噸,致使大面積水域遭到嚴重污染,大量魚及水生生物死亡,當地自來水廠停止供水,部分企業停產,導致直接經濟損失210多萬元,并給環境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導致巨大潛在危害,也在群眾心理上投下了恐驚的陰影。與此相對的是曹保章等人從處理費、運送費等方面牟利7.3萬多元。(二)本罪主觀方面案例評析大家懂得,過錯犯罪,或者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疏忽大意的過錯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防止的過于自信的過錯,行為人對危害成果的發生既不但愿也不放任,從主線上說危害成果的發生是完全是違反行為人的主觀愿望的。而本案例中,曹保章為牟取暴利,明知本廠無處理含氰廢渣的能力卻簽訂協議,而故意向水域投放含氰廢渣,導致水生生物死亡,自來水廠停止供水,部分企業停產等重大公私財產損失。這種主觀心理狀態已超過了過錯的范圍,至少屬于放任危害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的內容[7]。那么針對這樣的案例司法實踐中我們該怎樣適使用方法律怎樣定罪量刑呢?重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仍應當按照本罪來定罪懲罰。這也重要是主張本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至少是間接故意的學者所持的觀點。此外一種認為,假如明知而故意為之,則不構成本罪而應根據其行為的主客觀要件等犯罪事實,是什么最就按什么罪論處[8]。筆者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排除括故意,因此不贊同第一種觀點。且假如一定要按本罪定罪懲罰,則故意犯罪與過錯犯罪法定刑相似,也有悖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當然也不能不懲罰,否則將導致過錯犯罪受懲罰,而主觀惡性更大的故意犯罪反而不受懲罰的更不合理的局面。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客觀要件事實按有關的故意犯罪論處,它是處理本罪適使用方法律尷尬局面的對的做法。實踐中,如行為人明知自己非法處置危險物質的行為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而仍但愿或者放任這種危害成果的發生,則應以投放危險物質論處。深入說實際上諸多狀況下刑法中有關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規定都可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險犯和故意犯的懲罰問題。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措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導致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如下有期徒刑。第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措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錯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14條規定了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危險犯狀況,第115條規定了它的故意犯和過錯犯。首先,從條文可以看出投放危險物質罪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行為對象有相似性,前者為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后者為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行為對象的相似性讓它們有了競合的也許性。另一方面,筆者是承認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客體持廣義客體說的觀點的。即認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國家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并且包括生態環境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既然本罪的侵犯客體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且由于環境污染的廣泛性和普遍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對公共安全的侵犯。由于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筆者認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侵犯客體也有相似之處。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們可以運用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完善規定即它有關懲罰危險犯由于危險犯不是本文的討論重點,因此對本罪懲罰危險犯的狀況不予討論。的規定和它明確懲罰故意犯罪的規定來彌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局限性,當然這是在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的前提下進行的。詳細說來是當主體、客體、客觀方面都相似的狀況下,僅因主觀方面的不一樣可分別定罪量刑,即當主觀方面是過錯時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當主觀方面超過過錯的范圍如是間接故意時定投放危險物質罪。兩個法條互相補充、相得益彰、根據詳細狀況詳細合用。這樣可以有效處理司法實踐中法律合用時碰到的尷尬問題,即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故意,但現實生活中又不乏主觀為故意的案例,這時我們該怎樣定罪量刑的問題。如此合用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可以有效懲辦環境犯罪,遏制環境污染的強勁勢頭。由于危險犯不是本文的討論重點,因此對本罪懲罰危險犯的狀況不予討論。三、本罪主觀方面:過錯和推定過錯筆者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理應包括過錯和推定過錯。這里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行為也許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而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可以防止的心理態度。至于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行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自身,則也許出于過錯,也也許出于故意,但均不影響本罪的過錯犯罪性質。這里的推定過錯是指當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出現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控訴方不能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即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還是過錯,而行為人又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或者雖有過錯但已盡能力防止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辯護理由時,就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至少是過錯)而要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狀況。這是由于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某些行為、狀態或成果出現的自身在絕大多數狀況下就能闡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意,除非被告有能力證明自己的清白。至于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行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自身,則也許出于過錯,也也許出于故意,但均不影響本罪的過錯犯罪性質。這是由于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某些行為、狀態或成果出現的自身在絕大多數狀況下就能闡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意,除非被告有能力證明自己的清白。(一)過錯:本罪的主觀方面筆者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過錯的理由如下:1、本罪的懲罰條件本罪的懲罰以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為條件,否則不作為犯罪懲罰。這是過錯犯罪的基本特性,根據過錯成果無價值理論,我國刑法中過錯犯罪都以發生某種嚴重后果為前提。2、本罪的量刑幅度本罪有兩個量刑幅度,導致嚴重后果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懲罰金;后果尤其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由此看出本罪的法定刑與其他過錯犯罪的法定刑完全一致。如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233條過錯致人死亡罪。刑法第134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尤其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3條,過錯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根據規定。本罪如包括故意犯罪,顯然法定刑偏輕,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此,從法定刑方面也可以推論本罪屬于過錯犯罪。刑法第134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尤其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3條,過錯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根據規定。3、本罪的原始根據事故一詞是本罪被定為過錯犯罪的原始根據,事故意味著突發的意外的變故或災禍,這與過錯犯罪的心理特性相吻合,也符合立法者懲罰環境犯罪的立法原意。(二)推定過錯筆者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還包括推定過錯的理由是筆者贊同本罪合用嚴格責任。由于其實當我們把嚴格責任的內涵和外延弄清晰之后,我們會發現,就其實質內容而言,嚴格責任和我國民法的過錯推定相一致,如《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致人損害。民法通則第126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導致他人損害的,它的所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而絕對責任則對應于我國民法的無過錯責任(一般我們也叫做嚴格責任),如《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的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概括說來,嚴格責任的實質內涵就是推定過錯,合用嚴格責任就意味著該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推定過錯。民法通則第126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導致他人損害的,它的所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不過有關本罪能否合用嚴格責任的紛爭歷來不停,其癥結點在于對嚴格責任的涵義不明、不統一,且與無過錯責任、絕對責任等相近概念在使用上存在混亂。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的概念本來自英美法系,當被引進我國時由于種種原因,我們對它們的涵義產生了曲解。博登海默說過:“概念是處理法律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晰和理性地思索法律問題”。參見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參見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措施》,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頁。四、嚴格責任于本罪之合用(一)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之辨析嚴格責任經歷了一種漸進的和緩慢的演變過程,但我們目前討論的嚴格責任是這樣一種狀況:對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為決定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規定檢察官加以證明,只要被告實行了一定的為法律所嚴禁的行為,而被告又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包括已盡自己的能力去注意和防止,則被告也許被判有罪。而絕對責任是指對于某些特殊的案件,犯意并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與否,不僅檢察官無需證明,并且被告也不能據此作為辯護的理由;雖然被告不存在值得訓斥的過錯,雖然被告的行為是基于合理的錯誤認識,雖然被告認為自己具有犯罪定義所規定的某個特殊的辯護理由,只要檢察官證明被告實行了某種犯罪行為,被告就能被定罪。駱梅芬:《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之比辨析》,載《中山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第116~117頁。駱梅芬:《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之比辨析》,載《中山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第116~117頁。在這里我們尤其需要尤其強調的是嚴格責任并沒有違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它并沒有否認罪過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構成要素,它只是將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過錯罪過體現的證明責任合適轉移給被告承擔。在被告的行為經控方證明是存在的狀況下,假如被告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實行該行為時不存在過錯,或者在過錯的情形下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的責任,則會被判無罪,反之則會被定罪。但在絕對責任的情形下,被告有無犯意并不需要檢察官證明,被告也不能以此作為辯護的理由,只要被告實行了為法律所嚴禁的行為,即被定罪。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絕對責任由于其不問主觀過錯有客觀歸罪之嫌,因此絕對責任的合用受到了及其嚴格的限制。而嚴格責任由于現實社會的需要還會有比較大的合用空間。(二)本罪合用嚴格責任之爭議1、否認說某些學者反對在本罪中合用嚴格責任,重要基于如下理由:(1)嚴格責任違反了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有悖于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按照老式刑法理論,司法機關在追究犯罪時,不僅要證明行為人有犯罪行為,并且要證明這種犯罪行為是在其故意或者過錯的心理狀態支配下進行的。而嚴格責任的出現,使得司法機關無需證明行為人的罪過,這不符合犯罪構成理論主觀方面要件的規定,有客觀歸罪之嫌。(2)經濟上的消極影響。它使企業將工作重心從革新與發展經濟轉移到采用更多的防止措施,以免受犯罪指控,這樣使企業謹小慎微,瞻前顧后,不敢放開手腳,喪失應有的開拓進取精神,克制經濟發展,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規定不相適應。(3)嚴格責任導致刑法打擊面過寬,合用嚴格責任的犯罪英美國家合用嚴格責任的犯罪往往是刑法中規定的微罪、違警罪等犯罪種類。本質上不需要通過刑罰手段來調整,這樣不僅有刑法濫用的嫌疑并且打亂了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為主的體系。(4)嚴格責任過度追求效率而有失公平。效率和公平是刑事訴訟法的兩大價值目的,和效率相比,公平永遠都是第一位的,追求效率應當在保證公平的基礎上進行,否則,這種效率沒有任何意義可言,以犧牲公平為代價的效率自身就是一種非平義[16]。換句話說就是訴訟的主線價值在于追求公平,假如以強調訴訟效率為名,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實際上是一種本末倒置。(5)嚴格責任違反人性,并不會產生預期的效果。選擇理論認為人是自由人和理性人,支配犯罪行為的犯罪意志的產生是人理性選擇的成果,那么我們通過對其施加不小于其犯罪所得利益的痛苦和懲罰就可以變化或克制其犯罪意志,變化與社會對立的態度,從而到達防止犯罪的目的。而在合用嚴格責任的狀況下,由于犯罪人主觀上不存在罪過,那么無論對其施加多大的刑罰都不也許到達防止犯罪的目的。黃廣進:《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在辨正》,載《江南大學學報》第5期,第49頁。英美國家合用嚴格責任的犯罪往往是刑法中規定的微罪、違警罪等犯罪種類。黃廣進:《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在辨正》,載《江南大學學報》第5期,第49頁。2、肯定說另有許多學者贊同在本罪中引進嚴格責任,針對否認說提出了有力的批駁。筆者也持肯定說,針對上述的否認觀點,提出辯解理由如下:(1)正如我們前面所述,嚴格責任并沒有違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它沒有否認罪過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素。在合用嚴格責任時,仍然規定行為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即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只不過免除了起訴時控訴方對被告主觀方面的證明責任,而將該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過錯罪過體現的責任合適轉移給被告承擔。假如被告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實行該行為時不存在過錯或者在過錯的情形下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的責任,那么被告則不必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嚴格責任的合用并不違反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理論,它自身仍然是個主客觀相統一的概念,它本質上未脫離過錯責任的軌道,只不過是罪過原則的靈活變通,體現了刑法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等價值。(2)對經濟建設產生負面影響對與否引進嚴格責任的探討有重要的啟發意義,但我們也不能犯“唯經濟主義”的錯誤,經濟效果尤其是具有臨時性的經濟效果不應當成為判斷一切的原則。實際上,放任對環境的污染和破環恰恰會對經濟發展構成巨大的威脅,讓整個社會包括企業為之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陳君:《論我國環境刑法中嚴格責任的合用》,載《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第1期,第65~67頁。良好的環境是經濟良性發展的基礎,資本主義國家所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的嚴重后果,我們今天也看的清清晰楚,我們不應再走這樣的老路。我們必須堅持“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方針,經濟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為此我們應引進嚴格責任由于這樣會迫使行為人自警督促行為人在活動中對自己的行為予以更多的注意,盡量的為大眾利益著想,加強行為人的責任心,從而到達防止環境污染的發生,遏制環境犯罪出現的目的。陳君:《論我國環境刑法中嚴格責任的合用》,載《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第1期,第65~67頁。(3)意大利刑法學家帕多瓦尼說過:“人們為一種民事或行政規范規定刑事制裁,并將其改造為刑法規范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某種違反該規范的行為不也許用民事或行政措施加以制裁,或者采用民事或行政措施局限性以制裁該行為,假如出現這種狀況,人們就只能轉而求援于刑事制裁,以保障該規范的執行[20]?!笨梢哉f我國環境污染的嚴峻形勢已經到達了這樣一種程度即讓我們不得不啟動刑事制裁來制止環境犯罪了。現實生活中,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對人民大眾的威信力和威懾力都不夠,這導致它們的效力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們的懲罰力度也不夠且還存在難于執行的問題。這樣企業在比較效益(即預期受罰成本或預期事故成本不不小于防止成本)的驅使下,也許對民事和行政制裁措施視而不見,仍舊我行我素,為謀取巨大利潤而置人民安危、公私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利益于不顧。因此民事和行政法律對環境污染行為是局限性以有效遏制的,而環境刑法卻可以根據刑罰的嚴厲性來協調和規范人們在環境資源運用中的利益沖突。日本著名的刑法學家藤木英雄也曾指出:“公害并非只是違章問題,也不是無可奈何的劫難,而是一種人禍。雖然說它不是那么直接,也不是那么明顯,假如按照健全的社會共同觀念來考慮,就應當把公害看作同殺人和傷害同樣重大的犯罪行為?!币虼斯P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在環境刑法中引進嚴格責任來有效制止環境犯罪,以彌補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在保護環境利益方面的局限性。(4)嚴格責任在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意義已得到普遍認同,但它的公平性卻一直受到質疑。筆者覺得這樣的誤解很大部分還是在于混淆了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的含義。現代的嚴格責任是以舉證責任的重新分派和舉證責任的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基于推定而實行的一種證明責任分派方式,所謂推定,是一種法律擬制,即在缺乏證據直接證明某一狀況時,根據某些合理的原因和狀況,鑒定某一事實存在的一種機制。既然是擬制,那么只要有可以反駁的事實和證據就可以推翻擬制事實。為特性的。正如我國臺灣學者所主張的“公害犯罪其行為的故意或過錯甚難確定,蓋其行為和成果間尚存一段時間,故待成果發生時若非其行為一直持續,則其行為已無客觀之存在,則怎樣認定其先前行為具有故意或過錯,則應由法律或以推定方式,或以舉證反置的方式,予以法律認定”。參見劉仁文著:《嚴格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20頁。故嚴格責任只懲罰推定有過錯的行為和容許被告提出抗辯理由體現了它的公平性。它的最大的價值在于免除了控方的證明責任,但它并非不規定犯意,其實它規定的至少是一種推定犯意。從邏輯上說,被告人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則沒有,不能證明則推定有,這是不嚴密的,但這也恰好就是嚴格責任的“嚴格”之所在。且我認為由于人們對周圍客觀世界的認知能力存在局限性,因此在某些狀況下迫于現實狀況的需要而采用這種推定的措施也是合理且公平的。舉證責任倒置是基于推定而實行的一種證明責任分派方式,所謂推定,是一種法律擬制,即在缺乏證據直接證明某一狀況時,根據某些合理的原因和狀況,鑒定某一事實存在的一種機制。既然是擬制,那么只要有可以反駁的事實和證據就可以推翻擬制事實。參見劉仁文著:《嚴格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20頁。(5)環境犯罪不一樣于殺人、搶劫、盜竊等一般犯罪同樣主觀罪過那么明顯和直接。環境犯罪主觀方面一般排除直接故意,更多的體現為間接故意、過錯甚或是推定過錯。對主觀罪過明顯的犯罪刑罰懲罰的痛苦性可以迫使其克制或變化主觀犯意,而對主觀罪過不明顯的犯罪刑罰懲罰的痛苦性也可以使其愈加自警爭取不觸雷池一步,因此不能說嚴格責任對沒有犯意的犯罪一點防止作用都沒有。簡而概之就是一句話: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但我想這種誤解的最主線原因還在于沒搞明白嚴格責任它并不是懲罰無罪過的行為,它是以過錯推定為前提的,它懲罰的至少是有推定過錯的行為。在絕對責任的場所,當事人懂得自己不管怎樣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一旦出現成果,他沒有任何申辯理由和免責機會,則很也許放棄采用某種保護措施。而在嚴格責任的場所,容許被告提出合理的辯護理由而免責,因此被告會愈加謹慎地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從而防止和防止危害成果的發生。此外,我還想強調的一點是犯罪防止的有效程度取決于懲罰確實定性和嚴厲性。而兩相比較,前者效果更好。貝卡利亞曾說過:于犯罪的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然性。雷也曾指出:決定刑罰效果的最重要原因不在于其嚴厲程度,而在于懲罰確實定性。我們懂得環境污染自有其專業性、技術性、長期性、隱蔽性的特點,控訴方要證明被告的主觀罪過有很大的難度,若按老式過錯責任的規定,當控訴方沒有確切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四個構成要件時,就不得不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來釋放被告。這樣勢必放縱污染環境的行為,使重大環境污染者逃脫刑事追究,得不到刑事制裁,并最終導致污染環境的行為愈加肆無忌憚,環境狀況更為嚴峻和惡劣,同步不利于及時救濟和保護廣大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而嚴格責任的合用恰好滿足了環境犯罪懲罰確定性的規定也彌補了過錯責任在此方面的局限性。這樣提高了環境犯罪懲罰的概率即增長了懲罰確實定性,顯然是有助于克制潛在犯罪人犯罪的,這也正是嚴格責任防止作用和價值的體現。五、對嚴格責任的限制規定嚴格責任我們就不得不規定對嚴格責任的限制,這是由于嚴格責任自有其“嚴格”性,即由于過錯的推定也也許將無過錯的行為也納入犯罪中來。為了盡量防止這種嚴格性,各國都對嚴格責任作了不一樣限制。筆者將其歸納如下,認為司法實踐提供參照:(一)辯護理由對嚴格責任的限制1、法定辯護理由第一種是一般的辯護理由,包括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病、不自愿(被迫的行為)、無意識的行為、合法防衛、緊急避險等。第二種是在嚴格責任犯罪中,專門規定可以用來辯護的理由,如英國的“無過錯辯護理由”和“第三者辯護理由”。前者指假如被告可以證明其觸犯刑法的行為是由于認識錯誤、意外事件或其他不能控制的原因,并且他曾作出了合適努力來防止該項成果的發生,那么他可以以此作為免責事由。后者指規定被告人不僅要證明自己方面沒有過錯,并且還要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由于第三者的行為或過錯引起的。2、善意辯護理由即指控方在以嚴格責任起訴某一犯罪時,被告誠實而合理地認為存在某種事實,假如確實存在這樣的事實證明被告沒有主觀過錯,就使被告的行為免罪,當然證明這一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仍由被告承擔。實際上,善意辯護只是前面提及的無過錯辯護理由愈加廣泛的運用[24]。(二)減少證明原則對嚴格責任的限制在過錯責任下,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控訴方對被告人罪行的證明原則是“證據確實充足”,即到達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原則。當他不能充足舉證證明犯罪事實,對被告人與否構成犯罪有懷疑時,根據疑罪從無、疑罪有助于被告的原則,應認定被告無罪,它體現的是對被告利益的保護。而在嚴格責任下,被告對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證明原則有所減少,他只要能排除法官的合理懷疑,提出“清晰而使人確信的證據”就可以了。我國也有學者認為被告人的證明規定能到達使法官確信他所稱得無過錯“很有也許”的程度,而控方又不能深入提出不容置疑的反駁,就應當宣判他無罪[25]。(三)刑罰合用對嚴格責任的限制由于嚴格責任只問因果不問過錯的嚴格性,在英美國家,它只合用于輕罪和違警罪,且懲罰較輕多為罰金刑或短期監禁。筆者認為,在我國對一般環境污染行為的行政懲罰也多為罰款或拘留,且不管行政懲罰與否合用嚴格責任,就其形式和實質而言都符合英美國家有關輕罪和懲罰輕的考慮。但針對我國的實際狀況,其效果大家均有目共睹,違法企業輕則稍做收斂但仍舊或公開或偷偷的排放污水,重則會為了彌補繳納罰款的損失而變本加厲從而給環境導致更大的污染和破壞,更別說有些行政部門為了創收而故意放任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了。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和人類生活聯絡最親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引進嚴格責任,當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難以證明而其他主客觀要件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行為已違反行政法規,并已導致尤其嚴重的污染環境的后果時就能按照本罪定罪懲罰,而不必陷于英美國家都是輕罪和輕懲罰的漩渦中。由于在我國,只有社會危害性大的行為才規定為犯罪。既然符合構成要件就是罪有所當,而不會有重刑化的嫌疑,由于這不過是順應了環境犯罪愈演愈烈的趨勢,是刑罰與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的需要。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傾向于多懲罰金刑,而對罰金刑以外的刑罰如自由性考慮有所限制。(四)罪刑法定對嚴格責任的限制在英國,除了很少一般法上的犯罪合用嚴格責任外,絕大部分的嚴格責任都來源于制定法,由法院對法律的解釋而產生。罪行法定原則已成為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我們必須明文規定哪些罪可以合用嚴格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解釋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導致嚴格責任的濫用。結語環境和人類生活息息有關,經濟發展不可防止的給環境帶來污染和破壞的問題,經濟發展保障人類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環境污染和破壞又給人類生活帶來了劫難和隱患。尤其自20世紀以來,氣候變暖、臭氧層破壞、酸雨蔓延、大氣、水體、固體廢物污染、森林被破壞、自然資源被揮霍等等問題已是家喻戶曉,它們已經嚴重威脅到了人們的生存環境。為了人類的長遠利益,法律在必要的時候伸出了它的調整之手,對經濟發展和環境破壞這一矛盾進行了調整,刑法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們相信,伴隨大家對環境問題的關懷和重視程度的提高,伴隨環境立法的不停完善,伴隨對環境犯罪懲辦確實定性的提高,我們一定可以迎來人類和環境友好相處的美好明天。參考文獻:[1]周道鸞著:《刑法的修改和合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2]付立忠著:《環境刑法學》,中國方正出版社。[3]楊春洗等編著:《危害環境罪的理論與實務》,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4]蔣蘭香著:《環境刑法》,中國林業出版社。[5]陳興良著:《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6]陳仁、樸光誅編著:《環境執法基礎》,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陳興良著:《刑法合用總論(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措施》,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9]杜澎:《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10]覃志軍、徐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構成特性》,載《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第2期。[11]李光祿、牛忠志:《論刑事嚴格責任原則的合理性》,載《山東公安??茖W校學報》第1期。[12]駱梅芬:《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之比辨析》,載《中山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13]李景城、李居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采納嚴格責任》,載《大慶師范學院學報》第4期。[14]鄧文莉:《我國環境刑法中不適宜合用嚴格責任原則》,載《法商研究》第2期。[15]曹子丹、顏九紅:《有關環境犯罪若干問題的探討》,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4期。[16]隋秋敏、郭云峰:《刑法中嚴格責任之定義》,載《昭通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第1期。[17]孟慶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要件問題探討》,載《湖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第3期。[18]黃廣進:《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在辨正》,載《江南大學學報》第5期。[19]陳君:《論我國環境刑法中嚴格責任的合用》,載《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第1期。[21]黃隆豐:《論公害犯罪》,載《刑事法雜志(臺灣)》1979年第2期。[22]郭亞:《刑法中的嚴格責任若干問題研究..htm,-12-12[23]Campbell&PeterNygh.TransnationalTortLitigation:JurisdictionalPrinciples.ClarendonPress.1996,p.75.附錄附件一:英文文獻INTRODUCTIONOffencesofstrictliabilityarethosecrimeswhichdonotrequiremensreawithregardtoatleastoneormoreelementsoftheactusreus.Thedefendantneednothaveintendedorknownaboutthatcircumstanceorconsequence.Liabilityissaidtobestrictwithregardtothatelement.Foragoodexamplesee:RvPrince[1875]:Thedefendantranoffwithanunder-agegirl.Hewaschargedwithanoffenceoftakingagirlundertheageof16outofthepossessionofherparentscontrarytos55oftheOffencesAgainstthePersonAct1861.Thedefendantknewthatthegirlwasinthecustodyherfatherbuthebelievedonreasonablegroundsthatthegirlwasaged18.Itwasheldthatknowledgethatthegirlwasundertheageof16wasnotrequiredinordertoestablishtheoffence.Itwassufficienttoshowthatthedefendantintendedtotakethegirloutofthepossessionofherfather.Itisonlyinextremeandrarecaseswherenomensreaisrequiredforliability,therebymakingtheparticularoffence"absolute".GENERALPRINCIPLESThevastmajorityofstrictliabilitycrimesarestatutoryoffences.However,statutesdonotstateexplicitlythataparticularoffenceisoneofstrictliability.Whereastatuteusestermssuchas"knowingly"or"recklessly"thentheoffencebeingcreatedisonethatrequiresmensrea.Alternatively,itmaymakeitclearthatanoffenceofstrictliabilityisbeingcreated.Inmanycasesitwillbeamatterforthecourtstointerpretthestatuteanddecidewhethermensreaisrequiredornot.Whatfactorsaretakenintoaccountbythecourtswhenassessingwhetherornotanoffencefallsintothecategoryofstrictliabilityoffences?THEMODERNCRITERIAInGammon(HongKong)LtdvAttorney-GeneralforHongKong[1984],thePrivyCouncilconsideredthescopeandroleofstrictliabilityoffencesinthemoderncriminallawandtheireffectuponthe"presumptionofmensrea".LordScarmanlaiddownthecriteriauponwhichacourtshoulddecidewhetherornotitisappropriatetoimposestrictliability:"IntheirLordships'opinion,thelaw…maybestatedinthefollowingpropositions…:(1)thereisapresumptionoflawthatmensreaisrequiredbeforeapersoncanbeheldguiltyofacriminaloffence;(2)thepresumptionisparticularlystrongwheretheoffenceis"trulycriminal"incharacter;(3)thepresumptionappliestostatutoryoffences,andcanbedisplacedonlyifthisisclearlyorbynecessaryimplicationtheeffectofthestatute;(4)theonlysituationinwhichthepresumptioncanbedisplacediswherethestatuteisconcernedwithanissueofsocialconcern,andpublicsafetyissuchanissue;(5)evenwhereastatuteisconcernedwithsuchanissue,thepresumptionofmensreastandsunlessitcanbeshownthatthecreationofstrictliabilitywillbeeffectivetopromotetheobjectsofthestatutebyencouraginggreatervigilancetopreventthecommissionoftheprohibitedact."(1)PRESUMPTIONOFMENSREACourtsusuallybeginwiththepresumptioninfavorofmensrea,seeingthewell-knownstatementbyWrightJinSherrasvDeRutzen:Thereisapresumptionthatmensrea,orevilintention,orknowledgeofthewrongfulnessoftheact,isanessentialingredientineveryoffence;butthatpresumptionisliabletobedisplacedeitherbythewordsofthestatutecreatingtheoffenceorbythesubject-matterwithwhichitdeals,andbothmustbeconsidered(2)GRAVITYOFPUNISHMENT

Asageneralrule,themoreseriousthecriminaloffencecreatedbystatute,thelesslikelythecourtsistoviewitasanoffenceofstrictliability.See:SweetvParsley[1970]:Thedefendantwasalandladyofahouselettotenants.Sheretainedoneroominthehouseforherselfandvisitedoccasionallytocollecttherentandletters.Whileshewasabsentthepolicesearchedthehouseandfoundcannabis.Thedefendantwasconvictedunders5oftheDangerousDrugsAct1965,of"beingconcernedinthemanagementofpremisesusedforthesmokingofcannabis".Sheappealedallegingthatshehadnoknowledgeofthecircumstancesandindeedcouldnotexpectreasonablytohavehadsuchknowledge.TheHouseofLords,quashingherconviction,heldthatithadtobeprovedthatthedefendanthadintendedthehousetobeusedfordrug-taking,sincethestatuteinquestioncreatedaserious,or"trulycriminal"offence,convictionforwhichwouldhavegraveconsequencesforthedefendant.LordReidstatedthat"astigmastillattachestoanypersonconvictedofatrulycriminaloffence,andthemoreseriousormoredisgracefultheoffencethegreaterthestigma".Andequallyimportant,"thepressinthiscountryarevigilanttoexposeinjustice,andeverymanifestlyunjustconvictionmadeknowntothepublictendstoinjurethebodypolitic[peopleofanation]byunderminingpublicconfidenceinthejusticeofthelawandofitsadministration."LordReidwentontopointoutthatinanyeventitwasimpracticaltoimposeabsoluteliabilityforanoffenceofthisnature,asthosewhowereresponsibleforlettingpropertiescouldnotpossiblybeexpectedtoknoweverythingthattheirtenantsweredoing.(3)WORDINGOFTHESTATUTE

Indeterminingwhetherthepresumptioninfavorofmensreaistobedisplaced,thecourtsarerequiredtohavereferencetothewholestatuteinwhichtheoffenceappears.See:CundyvLeCocq(1884):Thedefendantwasconvictedofunlawfullysellingalcoholtoanintoxicatedperson,contrarytos13oftheLicensingAct1872.Onappeal,thedefendantcontendedthathehadbeenunawareofthecustomer'sdrunkennessandthusshouldbeacquitted.TheDivisionalCourtinterpreteds13ascreatinganoffenceofstrictliabilitysinceitwasitselfsilent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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