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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某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匯編全套危險作業審批制度1目的為了對危險作業重點管理與控制,避免在危險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能力不匹配,監護不力,操作不當,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引發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危險作業的管控3定義危險作業:指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災害事故的作業,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4職責各部門在策劃、實施維修作業、改造作業、安裝作業時要進行先期的危險識別,確定危險作業,并對危險作業提前向安全精益部告知。安全精益部負責確認危險作業種類并負責審批危險作業。安全精益部、使用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4.1安全部4.1.1負責確認危險作業種類及范圍。4.1.2負責制定并完善危險作業分級、審批管理制度。4.1.3負責一、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的審批(不含5米)、限制性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一級動火作業、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不含5米)、限制性空間作業現場、臨時用電作業的監督。4.1.4負責對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4.1.5負責對臨時用電作業的審批。4.2現場職能部門4.2.1負責二級動火的審核、一級高處作業的審批(2米-5米,含5米),一級動火作業、一級以上高處作業、限制性空間作業的審核。4.2.2負責整理二級動火許可證第二聯,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第二聯,限制性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第二聯、一級高處作業并存檔。4.2.3負責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安排專人監護,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根據制度要求需要安全精益部審批的作業,到安全精益部審批,并通知保安現場監督。4.3動力室負責臨時用電作業的審核。5程序5.1流程圖:無5.2危險作業的分類及危險程度化分類1、高空作業高空墜落2、帶電作業觸電3、禁區內的明火作業(變電所、空壓機站、氧氣站、噴漆房、燃氣計量間、氣瓶庫、各類倉庫、壓力管道、燃氣管道等)火災4、進入密閉容器作業窒息5、地坑清淤作業中毒6、大型設備的吊裝作業重物接觸傷害7、其他危險作業5.3危險作業審批5.3.1各部門在策劃實施維修作業、或改造、安裝作業時,要進行先期的危險預知分析,確定是否存在5.2作業內容,確認有的必須到安全部提出申請,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待批準后方能進行作業。5.2.2生產項目部在接到危險作業申請后,要對作業內容、現場進行調查確認,對危險性進行評估,對作業部門及使用部門提出安全對策要求后進行審批。5.2.3非臨時性決定的危險作業必須在一周前將作業內容通知生產項目部。5.4危險作業通用管理要求5.4.1從事危險作業人員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特長,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帶病作業。5.4.2危險作業前生產項目部與作業部門現場施工負責人對危險作業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可進行施工。5.4.3作業部門安排專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5.4.4生產項目部對危險作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如違反規定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其作業,責令其整改。對沒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的立即停止其作業。5.4.5危險作業結束后,部門現場施工負責人要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撤離。5.5動火作業管理程序5.5.1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安全措施落實人負責辦理。5.5.2一級動火許可證由持有批準動火許可證資質并由生產項目部授權的本車間、部門經理或工程師、安全員受理,審核并簽字;一級動火是指在噴砂房、噴漆房、液氧站、油漆存放點、氣瓶存放點、變電所、綜合庫等禁火區域進行的明火作業。5.5.3二級動火許可證由安全部授權的安全員、工程師、調度及以上級別的管理人員審核并簽字,報安全部審批。二級動火是指在探傷室操作間、空壓機房、熱處理爐、理化實驗室、食堂(正常使用火源除外)、焊材庫等危險性不大的禁火場所進行的明火作業。5.5.4三級動火由部門確定,并監督安全作業,可以不開具動火作業許可證。5.5.5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地點、動火內容(詳細位置及工作內容),動火有效時間、動火執行人(電、氣焊工姓名)、動火監護人、動火安全措施落實人、以及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等。5.5.6一張動火證只能對一個所申請的動火區域有效。區域外需要動火時,必須另行辦理動火證。5.5.7動火現場監督(1)凡在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除一段連接管道;凡是能預制的焊件一律移到安全區域預制。(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車間整體停產動火(包括項目整體動火)必須制定動火檢修方案和清洗方案并保留到動火結束。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限制性空間作業許可證”。(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火災。(4)動火前必須清除周圍的可燃物。當有固定裝置等無法清除時,應采用“接火盤”、擋火板等防止火星亂濺的措施。(5)必須使用性能良好的工具和設備。(6)5級以上(含5級)大風時,(以當天氣預報為準)停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7)設施和設備未經處理合格或沒有辦理交接手續,不得進行動火作業。(8)現場的乙炔氣瓶,氧氣瓶距明火水平距離應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的距離應在5米以上。(9)在動火中使用的臨時電源線,必須按照正規線路敷設,每天在動火完后必須撤掉電源,不準與電源連接。(10)動火使用的各種器具,必須在動火前進行檢查認可,符合安全要求。電焊機要接地良好,焊把線、二次線完整無損。(11)凡是經過評估認為在動火過程可能發生意外火災爆炸事故的生產場所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動火作業條件的一律停產處理。否則不能批準動火。(12)凡是在本車間崗位、部位動火,涉及周圍其他崗位無論是停產還是在產都必須得到相鄰崗位主要人員(班長或項目工程師等相關人員)的確認(簽字)并告知相關崗位的操作人員。(13)凡是動火地點及部位涉及到公共系統及區域,需動火部門的有關人員必須得到相鄰車間部門的工程師以上管理人員的確認。相鄰車間和部門簽字確認的人員必須告知本車間、本部門相關人員并做好防范工作。(14)各車間和部門在轉送含有可燃液體及其蒸汽的廢水時,必須到廢水管路的沿線及水池進行確認是否有動火作業,否則不能進行開泵作業。(15)動火作業涉及跨樓層或多層作業時(有樓板隔層)應有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上一層的作業產生的火花不應濺落到下一層的作業空間。并不準交叉作業。高處動火作業包括高處臨邊動火作業時必須一并辦理登高作業證。進入設備容器動火時必須辦理進容器設備許可證。(16)動火現場必須配備兩具以上有效的干粉滅火器。必要時應準備消防水.(17)動火現場必須按照要求配備一人以上的動火監護人,較大型動火必須按照審批人員的要求配備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按照動火點位進行配備,一個動火監護人不得同時對兩個以上動火點進行監護。(18)安全措施落實人必須是對動火地點的有關情況熟悉的本崗位班長以上管理級別的人員。(19)動火前動火部門的安全措施落實人必須向動火執行人出示經過批準的動火許可證,并將動火許可證交于有資質的(電氣焊證)動火執行人。動火執行人在確認動火證所規定的所有事項無誤的情況下,方可按照動火證上規定的動火級別進行動火。(20)動火結束時必須由該動火崗位的班長和動火監護人到現場確認,并在動火作業證上簽字并標明動火結束時間,如崗位班長不在時由值班工程師負責此項工作在動火作業證上確認并簽字。(21)凡是已經被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涂改無效),凡是需要改寫的動火許可證必須由改寫人簽字確認。(22)進入設備動火時,還必須測定特異的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23)必須在動火許可證批準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動火工作,若延期動火或原地補充其他動火內容需要審批人員重新確認。如動火證所填寫的人員發生變化必須重新辦理。(24)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執行人隨身攜帶,多名動火執行人在一處動火時,由動火負責人指定動火執行人攜帶。5.5.8動火時間的確定和動火證的管理(1)一級動火從動火日期的零點起至24時止,最長不得超過當日的24時。(2)二級動火的動火時限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20小時。(3)一級動火許可證一聯由生產項目部保管,二聯由動火部門保管;二級動火許可證一聯由生產項目部保管,二聯由動火執行人持有,動火結束后由車間、部門存檔,存檔時間為60天。5.6高處作業管理程序5.6.5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求(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2)《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各級審批人員應赴現場認真檢查確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并驗收合格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3)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驗《高處作業許可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或停止作業。(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涼鞋、高跟鞋、塑料底鞋或帶釘鞋等易滑鞋進行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護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5)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以及酒后人員、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行動不便、女工懷孕等不適宜登高的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6)高處作業必須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5.6.2高處作業安全防護(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制定高處作業施工方案及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并詳細填寫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安全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各種部件不得故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安全帶拴掛要在垂直的上方無尖銳、鋒利棱角的構件上,要高掛低用,掛在牢固可靠的地方,防止掛鉤滑脫。安全帽使用時必須戴穩,系好下頜帶。安全網安裝后,必須經專人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時應避免火星落入網里。(3)高處作業所用腳手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4)在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防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班長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同時設置防護用具,以防止發生意外。(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并加緊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6)坑、井、溝、池、吊裝孔等臨邊、洞口都必須有欄桿防護、安全網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開蓋板時,必須及時加設欄桿,因工作需要移開欄桿時,必須加設蓋板或其它防護措施。(7)凡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同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多層交叉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禁止上下垂直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時,要設專用防護棚或其它隔離措施。(8)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要平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70度為宜,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監護。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使用梯子登高作業必須戴安全帶并應有專人監護。(9)在吊籃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籃拉繩進行檢查,吊籃所承受的負荷應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要掛在主繩的扣件上,并有專人監護。吊架所用鋼絲繩的粗細應根據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滑車,應該符合于吊架的計算負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制動閘必須靈敏可靠。(10)嚴禁吊車、升降機等載人進行高處作業。(11)靠近電源(低壓)線路作業時,應行聯系停電,確認停電后方可作業,并應設置絕緣擋板,否則作業者最少離開電線(低壓)2米以外。禁止在高壓線下作業,并要防止遞送導體材料觸碰電源線。(12)懸空高處作業應有牢固的立足點,并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等安全設施。(13)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和下雪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冬季高處作業前,應清除工作現場和走梯及走臺冰雪,以防滑倒造成事故。5.6.3《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1)《高處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a.《高處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指定高處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高處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各級人員必須本人簽字,然后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審批手續。b.高處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好《高處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業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將《高處作業許可證》交給監護人。c.一份《高處作業許可證》只準在一個作業點使用,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一份交監護人員,一份交總辦安全組留存。d.《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a.一般高處作業中的一級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第一、第二條由部門經理、部門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負責審批。作業完成后一聯、二聯由部門存查。b.二級以上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第三、第四、第五條由部門經理、部門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審核后,報總辦安全組審批。作業人現場攜帶第二聯備查,作業完成后交部門存查,一聯總辦安全組存查。c.《高處作業許可證》的保存期為1年。5.7限制性空間作業管理程序5.7.1作業票的申請與審批進入限制性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限制性空間作業許可證》。5.7.2《限制性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1)限制性空間作業許可證項目負責人向需作業的設備容器所屬車間、部門提出申請,限制性空間所屬車間、部門經理核實后,由車間、部門安全員、班長或專責工程師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或預約審批。(2)限制性空間所屬車間、部門經理或專責工程師應與限制性空間作業項目負責人共同對作業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對限制性空間內的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的濃度進行分析。(3)限制性空間所屬車間、部門專責工程師組織安全員、班長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安排好監護人。(4)作業前,限制性空間所屬車間、部門專責工程師負責向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教育。(5)氣體檢測合格和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后,限制性空間所屬車間、部門經理審核,在《限制性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署意見和姓名后,報總辦安全組審批后方可作業。(6)限制性空間內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7)進入限制性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空間相關的交叉作業。(8)h.《限制性空間作業許可證》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詳細的作業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限制性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分析化驗的時間間隔。(9)作業票共二聯,第二聯由監護人執持、作業結束后交車間存查,第一聯由安全管理部存查。作業票應保留1年以上。5.7.3進入限制性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1)限制性空間所屬車間、部門經理指定專人對作業執行人和監護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所從事作業的限制性空間內部結構和相關介質,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急救方法等。(2)進入限制性空間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加袊乐馗哐獕?、心臟病、過敏性氣管炎及患有相應禁忌癥的人員、孕期、哺乳期的婦女不準進入限制性空間作業。(3)對所進入限制性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限制性空間相連接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清洗、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警示。(4)進入帶有傳動部件的限制性空間內作業,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上鎖或設專人監護。(5)作業前30分鐘,必須對限制性空間內氣體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作業要求,限制性空間所屬車間必須指定采樣點,并提供相應采樣條件,以保證采樣具有代表性。(6)在清除盛裝可燃液體空間內的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金屬敲打、碰撞。(7)進入限制性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限制性空間作業票不能代替上述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票按有關規定執行。(8)限制性空間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打開所有孔洞,必要時采取機械通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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