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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每個行業都有每個行業的游戲規則,同時也有各種規章制度。對于金融保險行業,如何制定一些規定的財務制度呢?以下是完整的的資料,可供參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金融保險企業的財務行為,促進各類金融保險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依法登記注冊,持有經營業務許可證,具有法人地位的銀行、保險企業和其他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一)銀行。包括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他綜合性銀行。(二)保險企業。包括全國性保險企業、區域性保險企業、股份制保險企業、外資保險企業、中外合資保險企業及其他專業性保險企業。(三)其他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包括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各類財務公司以及其他從事信托投資、租賃、證券交易等業務的專業性和綜合性的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上述企業附屬的獨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險企業,分別按有關行業財務制度執行。第三條企業應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企業發生遷移、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制件。第四條企業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應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處理。第五條企業要認真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做到原始記錄的準確、完整,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加強內部各級單位的經濟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第六條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增收節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和監督。第二章資本金和負債第七條企業應當按規定籌集資本金。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等。國家資本金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法人資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個人資本金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其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外商資本金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其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此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第八條企業可以采取吸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采取吸收實物、無形資產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采取發行股票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計價。第九條企業的投資各方必須按合同、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付資本金。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協議的約定,分享企業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資者未按投資合同、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及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十一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資產重估確認價值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第十二條在企業的資本金中,銀行固定資產凈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30%,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企業固定資產凈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包括吸收的各項存款、各項借入資金、金融機構往來資金、各種應付(包括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和預收款項以及其他負債。第十四條企業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費標準,并應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努力降低籌資成本。第十五條企業的負債均按實際發生額計價。發行債券按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企業發行債券發生的各種費用,應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攤入成本。第十六條企業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分檔次計提應付利息,計入企業成本,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沖減應付利息。第三章固定資產第十七條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應當分類管理。第十八條企業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企業用借款和發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計價。(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五)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七)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第十九條企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企業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清理、報廢和盤盈、盤虧、毀損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第二十條企業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或者發生固定資產產權轉移、兼并、清算事宜時,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第二十一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第二十二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的凈損失,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在投入使用以后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第二十三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規定計提折舊??⒐Q算辦理完畢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第二十四條企業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采用分類折舊辦法計提折舊,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不得沖減資本金。第二十五條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提取折舊:(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各類設備。(三)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第二十六條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三)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五)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六)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七)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八)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第二十七條企業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按季(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或規定的總工作臺時)計算確定。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個別企業某些固定資產凈殘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基礎上,確定具體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術進步較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固定資產,經財政部批準,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具體計算方法如下:(一)平均年限法的計算公式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又100%季折舊額=原值又年折舊率/4月折舊額=原值又年折舊率/12(二)工作量法的計算公式.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又(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行駛里程.每臺班折舊額=原值又(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工作臺時數(三)雙倍余額遞減法的計算公式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又100%季折舊額=凈值又年折舊率/4月折舊額=凈值又年折舊率/12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企業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2年內,將凈值平均攤銷。(四)年數總和法的計算公式年折舊率=2義(折舊年限一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義(折舊年限+1)〕X100%季折舊額=原值又(1—預計凈殘值率)義年折舊率/4月折舊額=原值又(1—預計凈殘值率)義年折舊率/12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第三十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第四章現金資產第三十一條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庫存金銀、存入中央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存放中央銀行與同業的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第三十二條庫存現金必須做到賬面余額與庫存金額相符,企業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企業發生的出納長短款、結算業務的差錯款等,按照規定程序,分別計入企業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金銀、外匯買賣時,因價格、匯率變動與賬面原值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第三十四條企業應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因遲交或少交準備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支付。第五章放款第三十五條企業放款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發放、項目管理和監督的控制制度,并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時接受金融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第三十六條企業放款本金按實際發生額計價并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第三十七條貼現放款按貼現票據的面值計價利息和手續費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第三十八條企業發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理后取得的凈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從提取的呆賬準備金中核銷,應收利息與實收利息的差額從壞賬準備金中沖減。第三十九條企業辦理租賃業務按下列規定處理:辦理融資租賃的租賃資產以總成本計價,包括租賃資產的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等。企業收取的租賃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辦理經營租賃的租賃資產按原值計價,企業在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第四十條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的放款,企業要認真查明原因。有擔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對因本企業工作人員過失或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損失,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四十一條企業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3年以上的放款,作為催收放款管理,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第四十二條企業發生的呆賬放款要按規定的核銷條件、核銷辦法和審批權限從呆賬準備金中核銷,呆賬準備金僅限于核銷放款本金,其應收利息已計入損益的沖減壞賬準備金。第六章證券及投資第四十三條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財政、金融政策和法規,可以采用購買有價證券或者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企業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企業不得以國家授予的經營特許權對外投資,也不得在成本或者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對外投資款,企業對外投資不得擠占應上交國家的稅金和利潤。第四十四條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出時實際支付或者經評估確認的金額計價。企業購買有價證券,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宣告發放股利或應計利息的,應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應計利息計價。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須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出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計價。第四十五條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按經營目的不同,分為投資性證券和經營性證券。投資性證券是指企業以長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獲取利息或股利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經營性證券是指企業通過市場買賣以賺取差價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第四十六條企業出售經營性證券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出售經營性有價證券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賬面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第四十七條企業購入投資性證券按有價證券面值和規定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企業中途出售投資性證券的實收款項與賬面成本和應收利息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第四十八條企業購入折價或溢價發行的債券,實際支付的款項與票面價值的差額,應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增加債券利息收入。第四十九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股利或利潤,計入投資收益,并按規定交納或補交所得稅。企業依據合同、協議規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資企業清算而收回投資額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如為凈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如為凈損失,沖減投資風險準備金。第五十條企業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購買股票方式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企業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對外投資。企業收到分來的投資收益時,相應減少對外投資。第七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第五十二條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一)投資者作為資本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四)自行開發并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成本計價。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第五十三條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成本。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一)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二)法律無規定有效使用期限,企業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三)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四)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攤銷。第五十四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計入企業的其他營業收入。第五十五條企業的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開辦費是指企業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凈損失等支出。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計入企業的開辦費。開辦費自企業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攤銷期不得短于5年。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銷。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其他資產包括凍結存款、凍結物資以及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第八章成本第五十七條企業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各項利息支出(含貼息)、賠款支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各種準備金以及有關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第五十八條企業的成本包括以下內容:(一)利息支出。指企業以負債形式籌集的各類資金(不包括金融機構往來資金),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分檔次提取的應付利息。(二)賠款支出。指保險企業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按保險合同規定支付給投保人的賠款。(三)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指企業聯行、企業與中央銀行及同業之間資金往來發生的利息支出。(四)固定資產折舊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五)手續費支出。指企業在辦理金融、保險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支出。其中企業支付給代辦儲蓄、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手續費按下列規定掌握:.代辦儲蓄手續費按代辦儲蓄存款年平均余額的%之內控制使用。應付代辦手續費一律以代辦單位(或人員)吸收儲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額為基數,劃分檔次,分檔計付,控制比例隨余額的增加相應遞減。代辦儲蓄平均余額應扣除銀行職工在代辦儲蓄業務中從事吸儲、復核和管理工作應分攤的儲蓄存款余額。.代辦保險業務手續費按代辦保費收入的規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國內險種業務為5%(不含農業種植、養殖兩業險),人身險種業務為%,涉外險種業務為4%,農村種植、養殖業險種業務為7%.具體險種比例由企業根據代理業務范圍和不同險種,按照專職代辦高于兼職代辦、農村代辦高于城市代辦、分散險種代辦高于集中險種代辦的原則統籌核定。(六)業務宣傳費。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業務宣傳費在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的規定比例內掌握使用。其中,銀行為2%。,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企業為5%。。(七)防災費。指保險企業為加強參加保險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抵御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專項費用。保險企業支付防災費的標準,財產險按其保費收入的%控制使用,人身險按其保費收入的1%控制使用。(八)業務招待費。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業務交際費用。業務招待費在下列限額內掌握使用:全年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萬元以內的,不超過5%。;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九)外匯、金銀和證券買賣損失。(十)各種準備金。企業的各種準備金包括呆賬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保險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自1993年起按企業年初放款余額的6%。全額提取,從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歷年結轉的呆賬準備金余額達到年初放款余額的1%為止。從達到1%的年度起,呆賬準備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資余額的3%。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年末余額達到上年末投資余額的1%時,實行差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企業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過已發生未決賠款額的100%提取,下年初沖減企業成本,已決賠款列入賠款支出。.壞賬準備金。企業可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3%。提取壞賬準備金,用于核銷企業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企業的壞賬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企業當年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部分,計入當期成本;收回已確認核銷的壞賬損失,增加壞賬準備金。不計提壞賬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計入企業成本。企業的應收賬款包括應收利息、應收保費、應收租賃收入等。(十一)業務管理費。包括:電子設備運轉費、鈔幣運送費、安全防衛費、保險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理賠勘查費、職工工資、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稅金、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無形資產攤銷(不包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其他資產攤銷、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取暖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綠化費、董事會費等。職工工資是指在職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勞動保險費是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葬喪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稅金是指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應在成本中列支的稅金。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咨詢費是指企業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企業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攤銷。綠化費是指企業內部綠化發生的零星支出。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開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工會經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交工會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計提,用于職工教育方面的開支。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第五十九條企業的業務宣傳費、委托代辦手續費、防災費、業務招待費一律據實列支,不得預提。第六十條企業需要待攤和預提的費用,由企業根據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待攤費用的攤銷期一般不超過1年。預提費用當年能結清的,年終財務決算不留余額;預提期長,需跨年度使用的,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第六十一條企業的下列開支不得計入成本:(一)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二)對外投資支出及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支付的優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三)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五)國家規定不得在成本中開支的其他支出。第六十二條企業的成本核算,要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第六十三條企業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為成本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的成本與營業收入核算的起訖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須一致。第九章營業收入、利潤及分配第六十四條營業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費收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利息收入是企業各項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等。保費收入是企業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收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企業聯行以及企業與中央銀行和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補貼收入等。其他營業收入包括追償款收入、分保費收入、租賃收入、房地產開發收入、咨詢收入、擔保收入、外匯買賣收入、金銀買賣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發行及買賣收入、無形資產轉讓凈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六十五條企業應在各項業務合同簽訂以后,在規定的計算期內按應計收入的數額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或者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利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第六十六條企業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一營業外支出營業利潤=營業收入一營業稅及附加一成本一提轉責任準備金差額投資收益包括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等。營業外收入是指與本企業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出售固定資產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沒收入、罰款收入、出納長款收入、證券交易差錯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營業外支出是指與本企業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報廢的凈損失、出納短款、證券交易差錯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校經費支出、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提轉責任準備金差額是指保險企業當期提取的責任準備金與同時轉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責任準備金之間的差額責任準備金分別按下列規定提轉:.損益核算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類非人身保險業務,企業可按當期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下一年度同期轉回。.損益核算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類非人身保險業務,在業務未到結算損益年度時,企業在年終可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余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同時轉回上年度提取的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業務由企業根據承擔保險期內的責任和業務部門精算的結果,提取人身保險責任準備金,下一年度轉回。第六十七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所得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彌補。第六十八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第六十九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如下順序分配:(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中央銀行對企業因少交或遲交準備金的加息。(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稅后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四)提取公益金。(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順序分配:.支付優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的決議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取稅后利潤5%的法定公益金。第七十條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第七十一條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時,以轉增后留存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為限。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第十章外幣業務第七十二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用記賬本位幣—一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存款、放款、外匯買賣及往來結算等業務。外幣業務量較大的企業應實行外幣分賬制,平時以外幣記賬,每期終了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不實行外幣分賬制的企業,應隨外幣業務的發生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第七十三條企業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發生的外匯買賣差價計入當期損益。第七十四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外幣投資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與投入時的外匯牌價折合記賬本位幣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第七十五條企業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交付使用前或辦理竣工決算前,計入資產的價值;在資產交付使用或辦理竣工決算后計入當期損益。第七十六條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與匯兌收益相抵后,如為凈損失,計入企業的開辦費。如為凈收益,自營業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也可留待彌補以后年度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損益。第七十七條企業各種外幣項目的期末余額,按照期末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實行外幣分賬制的企業,按外匯買賣多缺余額計算,計入當期損益;不實行外幣分賬制的企業,按照期末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第十一章企業清算第七十八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第七十九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第八十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賬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變現收入等為依據。第八十一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企業清算損益。第八十二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四)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五)放棄自己的債權。第八十三條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第八十四條企業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及其他款項。(三)尚未償付的債務。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比例清償。第八十五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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