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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業務操作流程

1非居民股權轉讓業務操作流程境外股權轉讓境外股權的操作流程2股權轉讓流程外轉外:外轉內3股權轉讓流程稅源監控:青國稅函〔2010〕11號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管理青島市國家稅務局(2013)1號公告關于企業辦理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相關事宜的公告【所得稅處起草的文件沒有跟國際處會簽,內部掌握適用于內資企業,非居民企業參考使用】4稅源監控流程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城陽分局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工作流程5股權轉讓流程內資企業:稅源監控(國稅、地稅)---工商---稅務登記---海關(包括電子口岸信息)6股權轉讓的形式外轉外:外轉內:內轉外:內轉內:7案例1交易主體:美國A公司與韓國B公司交易標的:青島C公司51%股權交易地點:美國適用稅收政策分析:國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8案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91、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9案例1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10案例1股權轉讓價格:協議價格:韓幣壹百壹拾億伍仟柒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11,057,489,549)元,按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匯率(人民幣匯率為1:173.51,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為1:6.8183)折算為美元9,346,648.74元(雙方按評估值確定)賬面凈資產:

7,057,323.27美元股權轉讓成本:

肆百零捌萬美元(USD4,080,000)

股權轉讓所得:

9,346,648.74-4,080,000=5,266,648.74美元應扣繳預提所得稅:5,266,648.74*10%*6.8183=3,590,959.11元(人民幣)

11案例1中美稅收協定規定:第十二條財產收益一、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六條所述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二、轉讓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或者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動產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者隨同整個企業)或者該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三、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或者轉讓屬于經營上述船舶、飛機的動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四、轉讓一個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五、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該項股票又相當于參與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權的25%,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六、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取得的收益,發生于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12案例1如果該股權轉讓協議尚未簽訂,是否有稅收籌劃空間?財稅[2008]0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13案例1股權轉讓方改為:美國XX先生納稅義務如何確定?個人所得稅:14案例1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五條規定,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15案例1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包括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C公司在境內,C公司股權屬于在境內的財產。盡管股權支付地在境外,外籍人員轉讓該外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境內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6案例1股權轉讓方改為:韓國A公司納稅義務如何確定?國內法:中韓稅收協定:17案例1第十三條財產收益一、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六條所述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二、轉讓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或者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動產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常設機構(單獨或者隨同整個企業)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三、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或者轉讓屬于經營上述船舶、飛機的動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該企業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締約國征稅。四、轉讓一個公司財產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五、轉讓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轉讓者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征稅。18案例1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國稅發[2009]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3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19案例1如果股權轉讓方為韓國個人呢?中韓稅收協定:第一條人的范圍本協定適用于締約國一方或者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20案例1第二條稅種范圍一、本協定適用于由締約國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征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征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征收的稅收。21案例1三、本協定適用的現行稅種是:(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21.個人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3.地方所得稅。(以下簡稱“中國稅收”)(二)在大韓民國:1.所得稅;2.公司稅;3.居民稅。(以下簡稱“韓國稅收”)22案例1四、本協定也適用于本協定簽訂之日后征收的屬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所作出的實質變動,在其變動后的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23案例2股權轉讓方:韓國A公司股權受讓方:中國B公司轉讓標的:A公司擁有的青島C公司100%股權轉讓價格:合同協議價格:人民幣3338萬元資產評估價格:人民幣3338萬元股權轉讓日報表:

24案例2中國是否擁有征稅權?25案例2國稅發[2010]75號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第十三條第四款26案例2四、第四款與第五款均是對股份轉讓征稅問題的規定,根據這兩款的規定,新加坡居民轉讓其在中國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時,中國稅務機關有權征稅:(一)被轉讓公司股份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位于中國的不動產組成;(二)新加坡居民在轉讓其中國公司股份行為發生前十二個月內曾直接或間接參與該中國公司至少25%資本。27案例2按第四款規定,如締約國一方居民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不論該公司是締約一方的公司還是締約對方的公司,只要該公司的股份價值的50%以上(不含50%)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締約對方的不動產所構成,則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該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無論其持股比例是多少,不動產所在國對股份轉讓收益都有權征稅。28案例2公司股份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位于中國的不動產所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轉讓之前的一段時間(目前該協定對具體時間未作規定,執行中可暫按三年處理)內任一時間,被轉讓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位于中國的不動產價值占公司全部財產價值的比率在50%以上。

29案例2股權轉讓成本:注冊資本:500萬美元賬面實收資本:人民幣:37,045,864.61股權轉讓所得:33,380,000-37,045,864.61?30案例2

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股權轉讓收入:33,380,000/6.1709=5,409,259.59美元股權轉讓成本:5,000,000美元股權轉讓所得:

5,409,259.59-5,000,000=409,259.59美元31案例2應繳預提所得稅:409,259.59*6.1709*10%=252,550.人民幣如何申報繳納稅款?國稅發[2009]3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32案例2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33案例2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國稅函【2009】698號34案例2股權轉讓方為韓國個人?應繳納或扣繳個人所得稅:409,259.59*6.1709*20%=505,100.人民幣35案例3大連國稅運用估值手段調整關聯交易:2011年1月24日的《中國稅務報》:A集團公司是一家知名境外企業,在大連市開發區投資設立有6家下屬企業。2010年初,A集團公司被美國某集團公司收購,并對其內部的生產結構進行了整合,導致A集團公司在大連下屬的6家企業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股權轉讓。36案例3有轉讓就有轉讓所得,企業就應該就轉讓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A集團公司包括其下屬企業一直未主動到稅務部門申報納稅。大連市開發區國稅局向該公司進行了政策宣傳和講解后,A集團公司主動向稅務部門提供了其下屬6家公司2002年至2009年間發生的所有股權轉讓情況和相關資料,并表示將以董事會決議中確認的股權轉讓價格為基礎來確認收益和計算繳納所得稅。37案例3但是,A集團公司董事會決議確認的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如果稅務部門按照企業提供的賬面價值來計算股權轉讓收益的話,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將低至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也就是說,A集團公司下屬企業之間存在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嫌疑,不符合中國稅法所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大連市開發區國稅局決定依據稅法賦予的權力,對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按照公允價值予以調整。38案例3為了準確評估企業價值,大連市開發區國稅局決定試著采取國際上通行的收益法來計算企業的股權轉讓收益。即通過估算評估企業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A集團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大連市開發區國稅局采用如下數據來源考慮收益法必需的3個基本要素。一是預期收益率,選擇各企業一段時間的凈利潤的中位數來測算;二是折現率,根據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照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的計算方法求得;三是預期收益的持續時間,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確定。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數據的選擇和計算都得到了A集團的充分認可。39案例3經過近1年的努力,大連市開發區國稅局在取得詳細的企業資料基礎上,運用評估模型,合理確定了A集團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允價格,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對其下屬企業2008年以后的股權轉讓價格進行了特別納稅調整。2010年11月2日,A集團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稅1100萬元終于成功繳入國庫。40案例4非居民股權轉讓可否適用特殊重組?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41案例4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是控股20%以上的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2案例4六、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43案例4(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0%,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44案例4七、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45案例4八、本通知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系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的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46案例42011年1月12日<中國稅務報>南京某化工公司于2003年9月注冊成立,投資方為英屬維爾京群島某集團控股公司。2008年投產,當年獲利。2008年11月,英屬維爾京群島某集團控股公司將其持有的100%股份平價轉讓給關聯方香港某化工公司。2010年,香港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按照《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規定,享受股息5%的優惠。

47案例4稅務部門通過對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的分析和深入調查,對股權平價轉讓提出疑問。雖然企業以“分類管理,規范經營,強化主業,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并在條件成熟時將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在香港實現上市融資”作為其股權平價轉讓的理由,但稅務部門根據有關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必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規定,認為其所謂的合理的商業目的與優惠申請之間存在相互矛盾,并且企業不能提供與分類管理和上市融資有關內部管理文件以及工作記錄等證明材料,對其合理的商業目的予以否定。最終,企業承認股權轉讓主要還是為了享受協定股息稅率的優惠。對此,雙方就此次股權轉讓的定價展開新一輪溝通。最終,企業申報評估后的股權轉讓收益23,102萬元,并據此申報入庫企業所得稅2,310.2萬元。48案例5揚州間接股權轉讓調整案例。2010年5月18日,某著名跨國投資集團在江蘇省江都市國稅局申報入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73億元。這是迄今為止國內征收的最大一筆境外企業間接轉讓國內企業股權的所得稅。揚州某公司是由江都一民營企業與香港一家企業合資成立,香港企業占有股權49%,香港企業又由海外某投資集團持有100%股權。2010年1月14日,江都市國稅局得到信息,揚州公司外方股權轉讓在境外交易完畢,間接轉讓形式證實了江都市國稅局最初的分析推測。交易發生后,江都市國稅局由分管局長帶隊與該跨國投資集團代表及其稅務代理人進行首次談判。該集團表示該股權轉讓購買方、交易均在境外,在中國不負有納稅義務。49案例5

此后,聯合專家小組進行了熱烈的討論,認為應依法爭取國家稅收權益,并決定下一步重點是采集交易相關信息。在這一思路指導下,2月1日、9日,3月2日,江都市國稅局先后向間接轉讓交易的股權購買方公司、轉讓方投資公司發出稅務文書,在幾經周折后,取得了該筆股權轉讓的協議和交易相關資料。

50案例52010年2月16日,江都市國稅局收到投資集團提交的3份文件。江都市國稅局立即啟動應急程序,聯合專家小組投入運轉,一方面核對英語翻譯過來的購買協議,另一方面對購買協議及相關資料研讀和分析,了解交易實情,查找判定依據。為進一步擴大信息來源,克服信息來源單純依賴投資集團的不利影響,江都市國稅局還從交易購買方公司的美國母公司網站上查悉,2010年1月14日,該公司正式宣布收購揚州某公司49%股份交易已經完成。新聞稿件詳盡介紹了揚州某公司的相關情況,卻未提及香港公司,間接證明該公司購買香港公司僅僅是形式,而交易的實質是為了購買揚州公司49%的股份。聯合專家小組通過對購買協議及相關資料的深入分析、相互印證,逐漸理清了香港公司“無雇員;無其他資產、負債;無其他投資;無其他經營業務”的經濟實質。51案例5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五、第六條52案例52010年3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管理司有關領導專程到江都市國稅局,與江蘇省局大企業和國際稅收管理處、揚州市局、江都市局共同就上述股權轉讓事項進行了審核,一致認定,這次股權轉讓盡管形式上是轉讓香港公司股權,但實質是轉讓揚州某公司的外方股權,應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予以征稅。根據稅務總局的審核結果,4月2日、21日,江都市國稅局向揚州某公司先后發出相關文書,通知其股權轉讓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應申報納稅。經過數次艱難談判、交涉后,4月29日,江都市國稅局收到了揚州某公司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5月18日上午,1.73億元稅款順利繳入國庫。53非居民股權轉讓總結:

一、首先判定是否擁有征稅權:稅收協定、國稅發(2010)75號文件二、確定股權轉讓所得:國稅函(2009)698三、計算繳納預提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54案例6股權轉讓價格:賬面凈資產:27,995,839.76公允價值:33,380,000協議價格:33,380,000股權轉讓成本:37,000,000股權轉讓所得:33,380,000-37,000,00055案例6投資損失如何處理?1.2008年以前的稅收政策①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只能在投資收益的范圍內扣除。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56案例6②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重申了這一規定,但是將無限期遞延改為5年遞延,在第6年仍無法扣除的,可以一次性扣除。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57案例62008年以后,一時間264號文件的效力問題爭議四起,而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又專門設計了5年遞延的附報表格,更加加重了不允許一次扣除的爭議,且國稅發【2009】88號文件也沒有明確提出股權轉讓損失問題,因此各省在2008、2009年的匯繳中政策不一致。58案例62.2008年以后的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6號公告,明確股權轉讓損失可以一次性扣除。59案例6至此,股權損失是否可以扣除問題的爭議塵埃落定,股權投資損失可以一次性扣除了。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自行計算扣除,而一般的股權轉讓損失沒有納入自行計算扣除的范圍,因此股權轉讓損失雖然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需要報經稅務機關批準方可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需清單申報,一般股權轉讓損失需專項備案。60案例6若公允價值為人民幣6000萬元如何處理?61案例6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該條款由來于2009年肇事的大小非解禁全國檢查,在大小非解禁全國檢查中發現很多大小非法人股東在股票解禁之前,已經多次轉讓,如何確定納稅人就成為一個各省反映尖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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