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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保險業業務之監理CHAPTER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2 保險商品行銷作業之監理12-3 保險業核保作業之監理12-4保險業理賠作業之監理12-5再保險作業之監理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保險商品銷售前所應完成之程序:(1)保險商品設計程序(商品研發至送審前之程序)。(2)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商品完成設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3)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商品完成審查程序至開始銷售前之程序)。2、保險商品設計流程:(1)商品研發。(2)商品正式開發。(3)送審準備。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3、保險商品研發應注意事項:(1)評估商品妥適性及合法性。(2)評估保費準水與市場競爭力。(3)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4、保險商品研擬條款應注意事項:(1)依據商品設計內容擬訂。(2)檢視保單條後文義之明確性。(3)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125、保險商品研發擬計算說明書應注意事項:(1)財產保險商品:1、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2、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3、確定費率計算之方法4、再保險評估(2)人身保險商品:1、設計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2、設定投保年齡限制、投保金額限制及繳費型態。3、進行保費試算。4、計算準備金與契約變更。5、進行檢測定價及風檢評估。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時,應注意事項:A、檢測假設之合理性。B、檢測各項利潤指標(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或損益兩平分析)。C、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含各項精算數據之檢測及敏感度分析)。D、檢視保單條款及計算說明之一致性。6、保險商品送審準備應注意事項:(1)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2)合格簽署人員之簽署。(3)備齊商品送審資料。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7、合格簽署人員:(1)財產保險業:◎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A、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B、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C、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D、曾任教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教授保險法之教師。E、投資人員:投資部份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7、合格簽署人員:(2)人身保險業:◎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保全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之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12◎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A、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B、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C、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D、曾任教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教授保險法之教師。E、投資人員:投資部份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F、投資人員:投資部分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8、保險商品名稱:(1)財產保險商品:財產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並於各名稱之前冠以公司(社)名稱,若為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名稱後加冠附加險名稱。(2)人身保險商品: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並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前冠以送審單位名稱,若為附約或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冠以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之前(後)酌加冠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稱。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9、保險商品審查方式:(1)核準方式。(2)核備方式。(3)備查方式。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10、採核準方式審查之商品:(1)財產保險商品:(A)個人保險。但不包括採核備方式及採備查方式所訂之個人商品。(B)採核備方式審查之責任保險、保證保險或信用保險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基於財務安全或經營技術考量,改採核準方式審查。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2)人身保險商品:(A)承保範圍係提供二種以上保險種類之人身保險商品(綜合型或組合型保險商品)。但承保範圍為下列項目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A.人壽保險加傷害身故給付。B.人壽保險加殘廢給付。C.人壽保險加豁免保險費。D.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準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項目。(B)投資型保險商品。但人身保險業如依據其已核準保險商品設計,其投資標的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規定,且非屬消極管理帳戶(如保本保息帳戶及資金停泊帳戶等)及穩定收益帳戶(Stablevaluefund)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C)健康保險商品。但下列健康保險得採核備方式辦理:A.依據「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ㄧ年期健康保險B.一年期非保證費率之健康保險。C.重大疾病保險。D.保障內容為豁免保險費之健康保險。E.依照該人身保險業以核準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僅減少給付項目,餘均未變動者。(D)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但人身保險業依據其已核準分紅保險商品所採用之紅利分配等三種辦法(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及紅利分配辦法)設計之保險商品,得採核備方式辦理。(E)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新型態保險商品。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1、採核備方式審查之商品:(1)財產保險業:(A)商業保險。但不包括採備查方式之保險商品。(B)送審條文係參照「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之傷害保險。(C)經由合格之簽署人員簽署,並由與保險商相關之外部專家簽署之個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或信用保險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基於財務安全或經營技術考量,改採核準方式審查。12(2)人身保險業:(A)送審條文係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B)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如重大燒傷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老年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生命末期保險給付、豁免保費、殘廢保險金給付等),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準備金,且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者。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12、採備查方式之商品:(1)財產保險業:送審條文係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之傷害保險。財產保險業以其經核準或核備後一年內之保險商品,調整其附加費用率且其他內容均未變動之新送審商品。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採購)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傷害保險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險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一年期員工團體傷害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險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僅商品名稱不同,餘均與已核準或核備之商品相同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下列商品應於銷售後十五日內,檢附保單(英文單附中文摘要)及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之光碟或磁片,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且不適用核準方式及核備方式規定者:A.海上保險。B.航空保險。C.工程保險。D.核能保險。E.產險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準、核備或備查之保險。F.巨大保額或在臺跨國外貿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G.其他經主關機關認定之保險。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2)人身保險業:送審條文係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下,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責任準備金者。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或採購)一年期以下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一年期員工團體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人身保險業以其經核準或核備後一年內之保險商品,除下列項目之調整外,其他內容未變動之新送審商品:A.變更保險商品之名稱。B.調整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C.被保險人職業及資格限制變更。D.保險給付內容增設計畫別,但僅限給付倍數增加以利於保護選擇之增加。E.附加費用率調整。F.預定危險發生率調整。G.繳別係數之變更。H.因配合法令修正所作之變更。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12-2 保險商品行銷作業之監理1、保險商品銷售前召開新商品會議應查核事項:(1)商品資訊之公布。(2)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3)再保險安排。(4)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5)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等文件之印製。(6)教育訓練。(7)檢送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至指定單位或保險商品資料庫。2、保險業之行銷制度:(1)直接行銷制度(業務員、電話行銷、otc、郵購等)(2)間接行銷制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123、保險行銷人員執業之監理:(1)資格取得。(2)執業證書之取得。(3)兼業禁止(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僅得擇一執業:代理人產壽險僅得擇一執業,不得兼營)。(4)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5)文宣廣告應經所屬公司核可。(6)負業務過失責任(所代理之保險公司負連帶責任)。(7)行為之禁止(如挪用或侵占保費或保險金)。4、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之內容:(1)代理人、經紀人、業務員與保險業之關係。(2)招攬作業之處理準則及程序。(3)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4)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招攬則制度及程序,對於招攬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12-2 保險商品行銷作業之監理1212-3保險業核保作業之監理5、核保部門之功能:(1)訂定核保政策。(2)制定核保準則。(3)執行核保工作。(4)協助保險商品開發。(5)評估核保績效。(6)培育核保人員。6、核保人員之工作:(1)選擇危險。(2)決定承保條件。(3)決定費率。(4)決定承保比例或金額。(5)損害防阻服務之提供。127、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之內容:(1)聘用核保人員之資格、職責、訓練及獎懲。(2)核保作業之處理準則及程序。(3)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4)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核保制度及程序,對於核保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12-3保險業核保作業之監理121、保險公證人之分類:(1)一般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以證明之人。(2)海事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以證明之人。2、保險公證人之職業限制:(1)具備保險公證人之資格。(2)取得執業證書。(3)兼業禁止(兼有公證人、代理人、經紀人資格者僅能擇一執業)。(4)文件之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5)獨立公正執行業務。(6)不得為其本身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7)不得有向保險契約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等行為。12-4保險業理賠作業之監理123、訂定內部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內容:(1)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責、訓練及獎懲。(2)理賠作業之處理準則及程序。(3)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守之事項。(4)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核保制度及程序,對於核保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12-4保險業理賠作業之監理121、再保險之功能:(1)分散危險。(2)擴大承保能量。(3)穩定損失經驗。(4)增加利潤。(5)減輕提存準備金之壓力。(6)便利業務移轉。(7)獲取技術服務。2、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額之限制: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基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ㄧ。12-5再保險作業之監理123、適格之分出對象(1)主管機關核準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2)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在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3)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再)保險組織。(4)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得經營再保險業務之(再)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5)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準之(再)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
4、未適格分出業務之處理: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其對象未符合上述規定者,應就該未適格分出再保險業務所致之影響,依照年度檢查報表所規定之方式,調整其相關之負債及股東權益。12-5再保險作業之監理125、財務再保險之定義:指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之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6、顯著危險之定義:所稱顯著危險係指保險人所轉一之危險發生損失機率大於百分之十其應收受再保險人款項現值與應交付再保險人款項現值比率絕對值大於百分之十。7、財務再保險契約所移轉之危險:於財產保險包括承保危險與時間危險;於人身保險視業務種類與契約期間不同,包括死亡率、生存率、殘疾率、解約率、投資報酬率或費用危險等一個或多個危險。12-5再保險作業之監理1212-5再保險作業之監理8、財務再保險契約之內容:財務再保險契約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條款:(1)再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2)財務再保險契約得終止之條件。(3)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4)再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5)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帳務處理。(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9、辦理財務再保險處理程序: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1)交易目的原則與方針(含交易動機、認定依據、權責劃分、績效評估等)。(2)作業程序。(3)會計處理程序。(4)部控制及稽核制度。(5)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1212-5再保險作業之監理10、辦理財務再保險應揭露事項: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於財務報表上或其附註內揭露下列事項:(1)辦理財務再保險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效益。(2)再保險費支出應攤回再保險賠款與給付及傭金(包含經驗帳戶項下之任何額外應計費用及應收再保險業款項。)(3)當期辦理再保險所產生之淨損益。(4)契約變更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其對損益之影響。(5)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11、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時再保險業應符合之條件:(1)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公司。(2)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twAA等級以上之外國專業再保險公司。12年度工作總結匯報ANNUALWORKREPORTSUMMARY信托業務發展與創新研究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王信舉目錄信托業務發展現狀研究01信托業務創新研究——兩項導致信托業務突破性發展的重大革新02信托業務創新案例分析03信托業務發展現狀研究一般理解政策與法律環境發展現狀一般特點發展桎梏信托的一般理解以信為本以誠治業誠即真誠、誠實,信即守承諾、講信用,講誠信就是要守諾、踐約、無欺。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獨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托理念…這不是因為信托體現了基本的道德原則,而是因為它的靈活性,它是一種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的制度。——英國法學家梅特蘭信托的應用范圍可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美國信托法權威斯科特信托的一般理解貫通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投資的獨特優勢最好的非IPO投資銀行業務平臺信托制度框架下突出的財產管理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政策與法律環境法律框架逐步完善《信托法》(2001.10)——信托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6)——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2.7)——信托主體業務的規范分類監管辦法即將出臺,諸多單項條例即將出臺——信托證券專用帳戶、信托公司及業務信息披露、房地產信托、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內控指引和信托核算等政策與法律環境監管思路逐步明晰信托公司分類監管原則、屬地監管原則協調規劃,統一監管尚需加強發展現狀目前重新登記后的信托公司共59家,截至6月底,信托從業人員4600人近三年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053個,大部分獲得了成功,信托公司接受管理的信托財產總額已近2000億元人民幣。84%的信托財產為資金信托,財產信托業務開始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銀監會非銀部主任高傳捷,中國長沙信托論壇(2004.10)一般特點由單一信托到集合信托由資金信托向財產信托過渡運用范圍由單一領域到多領域運用工具由單一向多種工具相結合發展桎梏信托登記信托稅收信托會計信托業務創新研究兩項導致信托業務突破性發展的重大革新信托內部信用增級信托制度框架下的所有權解析內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提供者包括政府、專業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的財務公司等,增級工具主要有:政府承諾函、保險、企業擔保、現金抵押帳戶和信用證等。信托內部信用增級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可避免利用外部信用增級工具較容易受信用增級提供者信用等級下降風險的影響的風險。增級工具主要有:構建優先/次級結構、利差帳戶和超額抵押等。優先/次級結構就是根據一定的原則和需求,將信托或資產支撐的證券產品的收益權分為不同信用品質的檔級,不同檔級的受益權承擔風險、享有利益及利益分配或退出的順序有區別。內部信用增級——構建優先/次級結構遵照風險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則,通過組合策略,向選擇不同風險-收益結構特征的投資者分配不同現金流的結構化設計,能保證不同層次受益權對應的現金流匯總能夠復原為項目整體的現金流,擺脫了項目本身性質以及外部信用擔保的制約,而僅僅依賴于項目自身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就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優先收益的實現。可保障那些偏好于穩定收益的投資者能夠在總體收益狀況不是太好的情況下也能獲得較穩定收益,同時使風險偏好型投資者在總體收益情況較差時自愿讓渡財產以補貼保本型投資者,而在總體收益較好時獲得獨享較高收益的權利。信托制度框架下的所有權解析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所有權制度的基本涵義中國信托法律框架下的所有權概念簡析信托業務創新案例研究某國企國有股權退出信托解決方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某酒店式公寓收購項目信托解決方案某國企改革信托解決方案項目情況根據有關部門對某大型國有企業進行資產重組的指示,經方案慎重比選,該企業欲將其下屬某子公司通過信托方式轉讓,轉讓資金作為重組基金,從而實現國有資產在該公司的退出。經研究,決定發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用于受讓該企業持有的下屬公司的股權。信托計劃分別向優先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募集,并重組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聘經營者,同時在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特別委員會(由部分普通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根據投資規模的大小派員參加的投資人代表大會組織)以應對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以外問題。
某國企改革信托解決方案簡要分析本項目的最大特點是創造性地運用了信托法律框架下的所有權的可分拆性和內部信用增級來探索國有企業改革之路。同時,該項目通過改組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聘經營者(職業經理人),對經營者進行業績考核,并在信托計劃項下設計特別委員會,以應對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及重大事項的決策,創造性地將信托框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予以完善,同時滿足了市場上各類投資者的收益及風險預期。華融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項目情況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涉及全國22個省市256戶企業的132.5億元人民幣債權資產組成一個資產包,委托給中信信托設立財產信托,期限為3年,優先級受益權的預計收益率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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