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財稅法規中稅信息網幫助企業創造價值_第1頁
新版財稅法規中稅信息網幫助企業創造價值_第2頁
新版財稅法規中稅信息網幫助企業創造價值_第3頁
新版財稅法規中稅信息網幫助企業創造價值_第4頁
新版財稅法規中稅信息網幫助企業創造價值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精品文檔目錄最新財稅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5)政策解讀解讀財稅[2008]92號:嵌入式軟件銷售額計算方式重新確定……(6)稅收籌劃農產品經營模式的稅收籌劃………(8)案例選編取得進項發票不抵扣加油站連年虧損有隱情……(11)納稅輔導土地出讓金是否計入房屋原值繳稅?…………(13)預繳期內會計利潤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5)

財稅答疑※增值稅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19)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如何進行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19)貨物期貨交易的納稅人和納稅環節是如何規定的?……………(20)※營業稅什么是干租和濕租,稅收方面有沒有區別?……(21)經營汽車租賃如何繳納營業稅?…………………(21)房地產開發企業包銷房產應如何征收營業稅?…………………(23)內部單位間提供勞務如何納稅?

…………………(24)境內接受境外勞務支付時應繳納哪些稅種?……(24)計算營業稅時應注意哪些“扣除項目”?………(25)我公司承攬的是國外工程,勞務發生地在境外,雖然甲乙方是國內公司,支付地在境內,是否不應該繳營業稅?…………………(28)納稅人(商業銀行)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金融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營業稅?政策依據?……………………(28)含不動產的整體資產轉讓如何納稅?……………(30)※企業所得稅新法實施后老企業從事的產業依然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的產業目錄,政策是否仍舊有效?……………(30)公司承攬公共設施建設的操作模式,財政全部撥款,怎么作帳,科目設置怎樣?……………(31)我公司原是國有企業,在去年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原內部退養人員的生活費、離退休人員費用等已作精算預留,請問:在以后年度中,這部份費用能否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準予扣除?………(32)我是中型工業企業生產大型設備,由于采購的原材料因質量原因導致我公司產品出現了問題后而要求供應方賠償,而收取的款項是否交納營業稅?…………(33)我公司進行資產轉讓,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如何能免繳或少交企業所得稅?…………(33)新稅法實施后,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第一年所得稅可否減免?…(35)※個人所得稅如何確定“津貼、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35)財政部、國稅總局“有關‘三險一金’個人所得稅政策”有哪些規定?………(38)企業為員工支付的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嗎?……(41)個人從非任職單位取得的獎金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41)以勞務費名義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收入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41)我沒拿到租金為何要交個人所得稅?……………(41)我單位從2006年起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提取了企業年金,沒有進行運作,也沒有分配到個人賬戶,今年制定了具體運作方案,擬分配到個人賬戶,請問我們應該如何進行個稅的代扣代繳?………(42)※契稅哪些情況可申請退還契稅?………(43)※印花稅我公司取得了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貼現后,是否按貼現金額適用借款合同的規定交納印花稅?………………………(44)我公司通過電子郵件與客商簽訂銷售合同,對于這種電子合同是否也要交納印花稅?………………………(45)※發票請問:贊助、宣傳、廣告、會議支出、軟件開發和軟件購買應開具什么發票?離退休人員經常舉行一些活動,沒有發票,怎樣報銷?……………(45)※征管法擔保逾期稅務機關有權查封擔保財產嗎?………(46)※綜合股指期貨有哪些稅收政策規定?…………………(48)

※財務會計視同銷售貨物如何賬務處理?……………………(50)專家專欄房地產企業開辦費新政策下的財稅處理…………(52)最新財稅法規最新財稅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9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適應金融業發展和深化金融改革,促進地方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財政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5號),現將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原由稅務部門負責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監督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財政部門負責。各級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做好銜接,確保各項相關工作順利進行。

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統一遵照執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國稅發[2000]101號)與《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號)廢止。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督促各金融機構認真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其他相關金融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防范財務風險,實最新財稅法規現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8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支持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整體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其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在整體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42,612.36萬元,直接轉計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的資本公積,作為國有資本,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中國國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最新財稅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閩地稅發[2008]1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財稅[2008]1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安最新財稅法規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財稅[2008]7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支持地方商品儲備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一、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二、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三、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財稅法規本通知所稱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承擔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財政撥付儲備經費的糧、油、棉、糖、肉等5種儲備商品的地方商品儲備企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發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請遵照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現將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鑒于國家已經出臺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國家稅務總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政策解讀政策解讀嵌入式軟件是指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件,如我們常見的移動電話、掌上電腦、數碼相機、機頂盒、MP3等都是用嵌入式軟件技術對傳統產品進行智能化改造的結果。《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該規定,嵌入式軟件可以享受到即征即退的政策。但2005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發布的《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嵌入式軟件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企業不能享受退稅政策,軟件增值稅由3%飆升至17%。由此,引起全國各地涉及高科技器件產品研發的中小企業的恐慌。經過各方面的努力,2006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用于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嵌入的軟件產品,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有關規定,凡是分別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總成本的比例,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時明確該文件“自財稅[2005]l65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嵌入式軟件的增值稅退稅政策放寬。政策解讀但是由于財稅[2006]174號所規定的“嵌入式軟件生產企業在分別核算成本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軟件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在實際操作中的局限性,企業在享受退稅政策時遇到了一些問題。2008年7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對嵌入式軟件銷售增值稅退稅政策再次予以明確。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予退稅。”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是指,銷售自產(或外購)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產(或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稅務機關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件的即征即退稅額,并辦理退稅:即征即退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根據財稅[2008]92號規定,嵌入式軟件生產企業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軟件、硬件收入分別核算: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軟件退稅政策。(二)嚴格按照公式計算確定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應根據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來確定,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稅收籌劃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由于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按上述公式計算確定,因此,原財稅[2006]174號規定的“按照軟件成本占軟、硬件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即征即退軟件收入,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停止執行。(三)硬件生產(采購)成本如實核算,不得低報:企業硬件生產(采購)成本有(票)據可查,應如實核算硬件的生產(采購)實際成本,不得低報成本。由此造成軟件銷售額偏高、成本或利潤計算明顯不合理的,一律按偷稅處理。(四)該文件自2005年11月28日起執行。如果企業符合該文件規定的條件,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理嵌入式軟件增值稅退稅手續。 稅收籌劃農產品經營模式的稅收籌劃以農產品深加工為主要生產原料的經營企業,通過對初級農產品的加工、優化、挑選再到成品出售,終始過程的目標是創造高于原始產品的利潤價值,以精品效益占據經營市場,以實力生存贏得競爭主動,以質量優劣換取最大利潤。那么,相對而言,他們不再滿足由過去簡單的初級加工、種植和養殖經營方式所帶來的微利,更大的吸引是不斷擴充與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產業升值空間而產生的價值利潤,提高初級產品的再造價值,實現物有所值的最高境界。但是,作為農產品加工企業在改變創利經營模式的同時,準確運用稅收籌劃千萬不可忽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也就是講,對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初級產品免征增值稅。可是,考慮一般納稅稅收籌劃人在購進以上農產品時無法抵扣的實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以下例分析:例:某以農產品為原料的生產企業從事肉牛的養殖、屠宰、熟牛肉制品加工銷售。

1、一種經營模式:牛場養殖肉牛并屠宰分割,除直接對外銷售外,還將部分生牛肉轉交熟肉加工車間加工各種熟牛肉后銷售。由于大部分熟牛肉銷售對象為各大超市,必須開具所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該企業申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生產銷售生牛肉100萬元,熟牛肉銷售收入200萬元(加工熟牛肉的生肉成本120萬元)。企業外購扣除項目有電力、修理用備件、燃料等,合計允許低扣稅額10萬元。計算企業應納增值稅額及稅負率。

(1)銷售生牛肉收入100萬元免交增值稅;

(2)銷售熟牛肉收入200萬元應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3)允許低扣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

(4)應交納增值稅為34-10=24萬元;

(5)增值稅稅負率:24/200=12%稅收籌劃2、另一種經營模式:以上例,還是該企業將養殖場、熟牛肉加工車間獨立單獨核算,由養殖場分別向市場和向熟牛肉車間提供生肉,在由熟牛肉車間將產品銷往各大超市。這樣,企業分為養殖場和熟肉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兩個獨立核算單位,養殖場和熟肉廠形成購銷關系。但所要注意的是:養殖場無論是否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有銷售自產農產品才可免征增值稅,而銷售免稅產品只能開具普通發票。根據上述政策,養殖場出售生牛肉屬免稅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熟肉廠購進養殖場的生牛肉,可以憑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3%計提增值稅進項稅額。2006年該企業養殖場生產銷售生牛肉220萬元(其中銷售給熟肉廠生牛肉120萬元已開具普通發票),熟肉廠用120萬元購進的生牛肉加工熟牛肉后全部銷售,取得收入200萬元。熟肉廠外購扣除項目有電力、修理用備件、燃料等,合計允許低扣額稅10萬元。分別計算企業應納增值稅額及稅負率。

養殖場:銷售生牛肉220萬元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熟肉廠:

(1)銷售熟牛肉200萬元應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允許低扣的進項稅額為120×13%+10=25.6萬元;

(3)應交納增值稅為34-25.6=8.4萬元;

(4)增值稅稅負率:8.4/200=4.2%

兩種經營模式相比,后者較前者改變了統一核算的管理設置,將兩個生產單位獨立,既充分享受了銷售初級農產品免繳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又使購進免稅農產品的生產者享受了計提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好處,其稅負率也由12%降低到4.2%。因此,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如果能夠充分用足、用好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一種理想的稅收籌劃。但是,企業在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籌劃突破口時,應把握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納稅人不能曲解稅收優惠政策,濫用稅收優惠,或以欺騙的手段騙取稅收優惠;案例選編二是納稅人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放棄了應有的權益。

三是深加工企業無論向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盡可能索要普通發票。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論是自己開具的收購發票還是取得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按13%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和收購專用發票應是按含稅價的13%直接計算抵扣進項稅的,而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是按含稅價除以(1+13%)后的價格,以不含稅價抵扣進項稅額。二者進項抵扣稅存有差異。所以,適當選擇農業生產者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普通發票,盡量避開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選編取得進項發票不抵扣加油站連年虧損有隱情“本以為進項不抵扣、收入不入賬,進銷兩頭在外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還是被稅務機關查出來了。”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平安加油站老板林某因偷稅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現在,他每每想起這事都備感懊惱。

宣城市平安加油站是林某經營的一家個人獨資企業,主要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前不久,宣城市國稅局稅源管理部門在對其近3年來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后發現,該企業的應稅銷售收入由2004年的190萬元逐年增長至2006年的230萬元。然而,企業的年納稅額卻由2004年的9388元減少至2006年的5357元,稅收負擔率也逐年降低,2006年增值稅稅負率僅為0.23%。稅務人員對其財務情況進行測算后發現,企業開業以來一直虧損。個人辦企業不賺錢為了什么?林某對此不案例選編能自圓其說,可納稅評估后難以發現充分的證據。宣城市國稅局稽查局根據管理部門建議對該戶實施稽查。稽查人員在對該加油站的資金流、物流情況進行核查后未發現疑點,外圍調查也未發現新的線索。正當稽查陷入僵局的時候,市國稅局稅源管理互動平臺傳來了征管部門發布的金稅工程滯留發票信息。滯留發票信息顯示,該加油站有111份進項發票沒有申請認證和申報抵扣稅款。

正常取得的進項發票不抵扣,其中必有“貓膩”。稽查人員抓住“滯留票”這條線索展開了調查。調查發現,該加油站于2004年1月~2006年7月期間先后從宣城石油分公司購進成品油3682992.2元,并取得了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33份,金額3682992.2元,稅額626108.8元,均未在規定時間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也未申報抵扣。掌握上述情況后,稽查人員隨即找林某約談。事實面前,林某不得不交代了賬外經營偷逃稅款的事實。原來,林某的加油站在為過往車輛提供正常加油業務的同時,還從當地石油公司購進成品油直接銷售給附近的建筑工地,為了少繳稅款林某隱瞞了這部分銷售收入,同時又怕稅務機關從進貨數量上發現問題,就自作聰明將所取得的進項發票未按規定認證抵扣。

宣城市國稅局確定,對該加油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626108.84元不予抵扣。同時根據林某的違法事實,決定追繳該加油站隱瞞收入所偷增值稅626108.82元,查補稅款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鑒于該企業已涉嫌偷稅罪,決定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納稅輔導

納稅輔導土地出讓金是否計入房屋原值繳稅?2002年所購土地50年使用權共支付出讓金4000萬元,我公司在該土地上修建了一幢廠房。我公司按土地使用權50年期限攤銷。2004年1月我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1億元,受讓10萬平方米土地。2005年初,公司利用其中的5萬平方米修建了一幢辦公樓,2005年底完工。對這部分土地出讓金,我公司亦是按50年期限攤銷。我公司是2003年1月1日開始改行業會計制度為企業會計制度的。2006年8月,我公司受到地稅局稽查局的檢查。稽查局的人員認為,他們說我公司按企業會計制度應該把土地出讓金并入房屋原值中去。我公司的房產稅稅基少了土地出讓金的金額,責令我公司作賬務調整,并且補繳相應的房產稅。請問,地稅局稽查局的說法于法有據嗎?另外,如果我公司將土地出讓金并入房產原值中去,房地產的折舊年限是否可按20年折舊攤銷,其所提的折舊額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答:一、在房產稅方面,地稅局稽查局人員的結論是不完全正確的。1.貴公司2002年所購的土地使用權,在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時,土地使用權可按土地出讓年限50年分攤;2003年1月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仍可按原攤銷方法進行攤銷而不作調整。依據《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043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土地使用權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未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調整,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納稅輔導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據此貴公司對2002年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是完全合法的,該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不必計入房屋價值中去繳納房產稅。2.對貴公司2004年所購的土地,在所購的當月應先計入土地使用權按50年土地出讓年限進行攤銷。在修建房屋時,與房屋有關的土地部分對應的價值4900萬元[10000×(1-1÷50)×50000÷100000]應計入“在建工程”,房屋達到可使用狀態后和房屋價值一并計入房產價值中。依據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0]025號)附件: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使用規定,企業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規定進行攤銷;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008號)十五條規定:“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可見這部分土地出讓金并入房產原值后應繳納的房產稅。二、貴公司計入房地產價值中的土地出讓金如何攤銷呢。在會計處理方面,應按財會[2001]043號文件規定:“公司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賬面價值構成房屋、建筑物實際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在預計該項房屋、建筑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項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納稅輔導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時,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即按4900萬元中的2858萬元=4900÷48×28作為凈殘值預留,余下的2042萬元計入房地產原值和房屋一起按20年攤銷。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時,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在稅務處理方面,對于房屋的折舊額,應按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對房屋的折舊,按20年折舊計入費用。對于土地使用權,應按《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4]003號第三十三條“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因此,對土地使用權,應按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50年的攤銷計入費用。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繳中進行調整。預繳期內會計利潤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順利實施,國稅總局于2008年納稅輔導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通知下發后,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關于(月)季度預繳能否彌補虧損的問題上。

44號文件未出臺前,老申報表規定是可以在彌補虧損后再行申報繳納稅款。但是國稅函[2008]44號文件所列新申報表取消了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這一欄,那么是否意味著新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是不允許彌補虧損的呢?為此,各地稅務機關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一些稅務機關認為由于新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取消了虧損彌補這一欄,因此,新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是不允許彌補虧損的。而一些稅務機關卻認為如果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不允許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會計角度說,利潤總額具有連續性,上年虧損今年就會通過賬延續下來,也就是間接彌補虧損了,至于稅法調整的是否應補繳稅款,可以通過匯算清繳解決,新法季報表樣中雖沒有設彌補虧損這欄,但并不說明企業的虧損就不能彌補,若規定不允許企業彌補虧損就是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相矛盾,同時(月)季度申報表不彌補虧損,等到年底匯算時再彌補,那就會占用企業的大量資金,因此,有些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是可以彌補的,通過用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若扣除虧損后有利潤的,再按25%繳稅。同時還存在著另一種觀點,那就是既然沒有規定是否能夠彌補虧損,就直接按照其他預繳方法來直接預繳,就回避了是否能夠彌補這個問題。

為了明確上述執行爭議,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中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輔導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執行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填報口徑問題給予明確。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分析認為,該文件修改了44號文件中關于“新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不允許彌補虧損”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從第二季度開始,企業預繳的所得稅可以在彌補虧損后再進行申報納稅。

預繳期內利潤總額可減除不征稅收入。

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中明確,“實際利潤額”為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新所得稅法體系下,引入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值得關注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已經納入會計利潤核算,僅調減不征稅收入,而對相應支出不調增。企業年終匯算時應關注這部分差異,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預繳期內利潤總額可減除免稅收入。

截至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001號)規定的免稅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國債利息收入

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納稅輔導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

4.證券投資基金(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5.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

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此次修訂,允許將免稅收入從會計利潤中剔除,從而在預繳期內就真正體現“免稅”的概念。

值得企業注意的時,首先免稅收入的概念僅限于以上內容,企業不得自行拓展,其次上述免稅收入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行扣除。財稅答疑財稅答疑※增值稅問題: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作為期貨同樣是貨物銷售的一種方式,只不過是到期進行交割,同樣是一種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

期貨交易過程中,期貨市場收取的期貨交易手續費按照服務業5%繳納營業稅。問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如何進行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規定。

本辦法適用于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條所稱為主,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采掘業、電力業、高新技術產業年銷售額占其同期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的納稅人。適用的具體行業范圍見附件。

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財稅答疑勞;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實際發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于本辦法的扣除范圍。

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行按季退稅,年底清算的辦法。

問題:貨物期貨交易的納稅人和納稅環節是如何規定的?答:具體文件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一、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

二、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

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

三、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一)交割時采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二)交割時采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財稅答疑※營業稅問題:什么是干租和濕租,稅收方面有沒有區別?答:干租又稱光機租賃,它與濕租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干租僅涉及飛機的租賃,不包括機組和備件。承租人必須自己提供機組、燃油,甚至自己提供維修服務。

干租和濕租這兩個術語,最初起源于航空工業,其它租賃業務也是由這兩種業務擴展而來的。干租和濕租的最大區別之處,在于干租只提供飛機的資金融通;濕租則不僅提供飛機的資金融通,而且提供所需的燃油、機組、維修等方面的支援。租時只租應租之物為干租時連附帶物、人一起租則為濕,稅收方面對租賃收入統一規定為按5%交納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租憑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問題:經營汽車租賃如何繳納營業稅?我是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的會計,公司應當按什么稅目及稅率繳納營業稅?答:目前,汽車租賃經營的形式漸趨多樣,主要經營形式有三種:一是汽車租賃公司提供車輛出租業務,同時為承租人配備駕駛人員,包括商務租車、婚慶用車及旅游包車等長期或短期的汽車租賃;二是汽車租賃公司僅提供車輛出租,不配備駕駛人員,車輛交給承租人自己使用,如時下非常流行的自駕出游租車;三是“以租代購”,即汽車租賃公司根據租車人需要,為租車人量身定購其喜愛的車型,租車人向租賃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以后每月交一定的租車費用取得車輛的使用權,待合同到期后,即可取得該車的所有權。財稅答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25號)對交通運輸企業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雖然該文件是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租賃業務進行規定的,且主要是對遠洋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的租賃業務進行明確的,沒有直接提及陸路運輸,但是該文件的界定稅種稅目的原則和方法有助于找到汽車租賃公司的準確申報方法。第一種經營形式最為常見,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規定的“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的交通運輸業務納稅人要求,與國稅發[2002]25號文中遠洋運輸的期租業務、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有很多的相同之處,出租人都為承租人提供了駕駛人員(機組人員或者操作人員),且負擔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所以第一種經營形式應當按“交通運輸業”稅目中的“陸路運輸(公路運輸)”項目,依3%的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第二種經營形式也比較常見,對其經營行為認真分析可以發現,該行為與國稅發[2002]25號文中的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類似,都是將運輸工具作為一種固定物品出租給他人使用,固定收取費用,這時的汽車(車輛)對出租方來說更側重于是一種物品、設備,而不強調其運送客人、貨物的功能和目的,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服務業的有關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第二種經營形式應當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依5%的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第三種經營形式比較特殊,不屬于按揭消費,而屬于融資租賃。《營業稅稅目注釋》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財稅答疑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均繳納營業稅,經中國人民銀行、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中的“金融(融資租賃)”項目,依5%的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且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如果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則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依5%的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果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繳納增值稅。應當對不同租賃形式取得的收入分別核算,按不同稅目的營業額分別申報繳納,如果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稅務部門將從高適用稅率征收稅款。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包銷房產應如何征收營業稅?答:房產開發企業與包銷商簽訂合同,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根據市場情況自訂價格進行銷售,由房產開發企業向客戶開具房產銷售發票,包銷商收取價差或手續費,在合同期滿未售出的房產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及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財稅答疑問題:內部單位間提供勞務如何納稅?

我公司是大型施工企業,下設許多分公司。各分公司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請問:各分公司間提供勞務,提供機具設備,運輸機械。分公司給總公司提供勞務等收入如何納稅?

答:就建筑業而言,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修繕、安裝和其他工程作業并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的納稅人。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分包或轉包人為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因此就你公司各分公司之間提供勞務,提供機具設備,運輸機械,分公司給總公司提供勞務等而言,如果各分公司只是核算而未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則分公司不是營業稅的納稅人;反之,則是營業稅納稅人。問題:境內接受境外勞務支付時應繳納哪些稅種?勞務發生在境內,勞務費在境外支付?境內接受服務的單位是否涉稅?涉及哪些稅種?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6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二十九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其他扣繳義務人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如果貴公司的勞務提供者為境外機構且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則接受勞務單位應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財稅答疑問題:計算營業稅時應注意哪些“扣除項目”?答:稅法規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還規定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颽為營業額。

除以上條例中列舉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時扣除計稅額的項目外,按照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還有以下情形可在計稅收入中進行扣除:

(一)金融保險業

1.外匯轉貸

(1)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后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后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財稅答疑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非中國銀行金融單位從事外匯貸款業務其計稅依據是實際利息收入減除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轉讓

(1)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2)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3)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4)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轉讓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二)建筑安裝

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不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財稅答疑營業額中不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三)交通運輸

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以實際取得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也就是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付給其他運輸工具的運費。

(四)文化體育

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服務業

1.代理廣告

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2.旅游服務

旅游企業組團到境外或境內旅游,無論在境外或境內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應以全程旅費扣除接團費用和替旅游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餐費、住宿費、門票等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部門向業主收取服務費用,其中包含替有關單位代收代繳水費、電費、燃(煤)氣費以及房租等公眾代辦性質的費用,如果是統一收取,統一支付給收費單位的,應以當期向業主收取的實際費用扣除實際支付給收費單位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代理服務業計稅。

(六)郵電通信

郵政企業舉辦的郵政儲蓄業務,其計稅依據為利差收入,即從人民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去付給儲戶的利息支出。

(七)銷售不動產

財稅答疑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為計稅依據。問題:我公司承攬的是國外工程,勞務發生地在境外,雖然甲乙方是國內公司,支付地在境內,是否不應該繳營業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文件的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分包國外電站建設安裝發生地在境外勞務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問題:納稅人(商業銀行)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金融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營業稅?政策依據?答:金融企業取得的債券利息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征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規定:“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山東省地稅局2001年出臺的文件,《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金融機構購買債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1]81號):“各市地方稅務局:近期,部分市稅務機關詢問金融機構購買債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根據營業稅現行政策的有關規定,購入金融商品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銀行等金融單位購買債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答疑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第二個是安徽省地稅局2004年出臺的文件,《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金融機構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皖地稅函[2004]539號):“巢湖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金融機構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巢地稅[2004]17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省地稅局《關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1998]269號)中“國家發行的各種債券”,是指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債券,不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對金融機構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金融機構購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征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規定,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財稅[2003]16號文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根據這一規定,金融企業賣出企業債券時營業稅的計稅營額=債券賣出價-債券購入價+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從這個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只有在對金融企業賣出債券取得的轉讓收入征收營業稅時,才會把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問題考慮到計稅營額中去,但在持有債券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不征營業稅的。財稅答疑問題:含不動產的整體資產轉讓如何納稅?我公司整體轉讓(包括轉讓資產、負責、人員等),其中不動產轉讓是否交納營業稅?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文件明確,企業轉讓全部產權,是指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海省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504號)中明確: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屬的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給聯合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并非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不屬于企業的整體產權交易行為。因此,在青海省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過程中,其發生的銷售貨物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所以,如果貴公司是轉讓全部產權,則其中的不動產轉讓不繳營業稅。如果貴公司是整體資產轉讓,則其轉讓不動產的行為要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問題:新稅法實施前成立的外資企業(即老企業)按原來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可以享受優惠稅率,新法實施后老企業從事的產業依然符合國財稅答疑家支持和鼓勵的產業目錄,政策是否仍舊有效?答:新稅法規定,稅法公布前成立的外資企業,按照原來稅法規定享受優惠稅率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實行5年過渡政策,即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新法實施后老企業從事的產業依然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的產業目錄的,如果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則可以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問題:公司承攬公共設施建設的操作模式,財政全部撥款,怎么作帳,科目設置怎樣?答:承攬公共設施建設財政全部撥款屬于專項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屬于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不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公司通過其他方式得到款項,如果屬于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也屬于不征稅收入。如果屬于取得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其他收入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資金,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的規定有效,“企業取得國家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取得補貼收入,必須首先明確該項收入的性質,并提供相關的免稅證明文件及資料,否則一律視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舉例:某企業收到財政撥款100萬元,專項用于某技術研究項目。企業實際支用撥款情況為:40萬元用于購置固定資產,20萬元用于支付研究人員工資,25萬元用于試驗、差旅、辦公等費用,實際共使用15萬元。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財稅答疑一、收到撥款借:銀行存款100萬元貸:專項應付款100萬元二、形成資產部分借:固定資產40萬元貸:銀行存款40萬元借:專項應付款40萬元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40萬元三、未形成資產部分借:專項應付款45萬元貸:應付工資20萬元貸:銀行存款等科目25萬元四、上交撥款結余借:專項應付款15萬元貸:銀行存款15萬元問題:我公司原是國有企業,在去年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原內部退養人員的生活費、離退休人員費用等已作精算預留,報經國資委批復,核減了資本公積金。這樣,在以后發生的退養人員的生活費、離退休人員費用直接在長期預計付債中列支,不再列入管理費。請問:在以后年度中,這部份費用能否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準予扣除?答:

報經國資委批復,核減了資本公積金。增加預計負債,根據《會計科目》規定;2801“預計負債”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等預計負債。實際清償或沖減的預計負債,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財稅答疑因此,實際發生的退養人員的生活費、離退休人員費用可以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這部份費用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準予扣除。但沒有實際支付《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沒有真實、合法憑據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問題:我是中型工業企業生產大型設備,由于采購的原材料因質量原因導致我公司產品出現了問題后而要求供應方賠償,而收取的款項是否交納營業稅?答:工業企業如屬違約責任所收到的賠款可以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不交納營業稅。如屬供應商折價銷售的,可以憑由你單位向主管務機關申請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重新開具發票。問題:我公司進行資產轉讓,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如何能免繳或少交企業所得稅?答:當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和改組活動中,其非股權交易額不高于一定比例時,可以依法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不計征企業所得稅。這種規定為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和改組活動中,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中規定,當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和改組活動中,其非股權交易額不高于一定比例時,可以依法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不計征企業所得稅。例如:現有一家公司A,欲將一個資產價值200萬元的分公司轉讓出去。轉讓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整體資產轉讓,第二種是整體資產互換,第三種是公司財稅答疑分立。以上三種方式都涉及確認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問題,在此,我們只要按照相關文件中的規定,將非股權交易額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就可以得到優厚的節稅受益。1、在整體資產轉讓方式下,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照上述規定,A公司在轉讓方式下,只要非股權交易額控制在其所取得股權交易面值的20%以下,就可以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假設A公司所取得現金為X,股票面值為Y(股票交易價為3.8),那么X=Y×20%;3.8Y+X=200得出X=10萬元,Y=50萬元,A公司應爭取取得50萬元以上的股票,10萬元以下的現金,這樣A公司就能夠避免繳納企業所得稅。2、在整體資產置換方式下,(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中規定: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也就是說,置換方所支付給A公司的補價的貨幣性資產不高于換入總資產的25%,置換雙方均可以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在這里,假設置換方應支付給A公司的補價為60萬元,如果全額支付,那么置換雙方都應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如果這60萬元支付一部分庫存,支付一部分現金,將現金設為X,將庫存設為Y,那么X+Y=60;25%×(200+Y)=X得出X=52萬元,Y=8萬元。置換方只有支付給A公司8萬元以上的庫存,52萬元以下的現金,才能使得置換雙方均免繳企業所得稅。3、在分立方式下,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財稅答疑讓所得或損失。也就是說,分立后的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面額的20%,A公司就可以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將分立后的公司支付給A公司現金設為X,股票設為Y。那么X+Y=200;X=20%×Y得出X=33.3萬元,Y=166.7萬元。A公司只有爭取取得不低于166.7萬元的股票,不高于33.3萬元的現金,才能夠避免繳納所得稅。4、以上所說的是資產轉讓、置換和分立,假如企業合并怎么辦?文件規定: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問題:新稅法實施后,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第一年所得稅可否減免?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