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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土木工程合同英語的語言特征國際土木工程合同除了具有國際通用性和結合具體國情的特殊性外,與其他經濟合同一樣,用語同樣具有嚴謹性,保守性和嚴肅性的共同點,具體表現為合同中大量使用復雜句式,帶有不同情態動詞的句式等。本文以實例分析為基礎,從英漢語言差異的比較出發,從以上兩個角度闡述國際工程英文合同的句式特征及其翻譯特點一、句式1句子特點和分析英文合同中使用的長句大致分為三類:簡單長句、復合長句和并列長句。總體上講,英語句子長,動詞較少,詞序靈活,講究平衡;而漢語句子短,動詞多,語序較固定,講究對稱。在翻譯英文商務合同中的簡單長句時,首先要正確理解各種相關成分的邏輯關系;然后再恰當切分,理出句子的主干成分,翻譯時以句子的主干為主導;最后再按漢語表達習慣,變動語序,重新組合。這樣才能連貫、準確、清晰地予以表達,且看下面一個例子:“IftheSubcontractorfailstocommenceandsatisfactorilycontinuethecorrectionofadefaultwithinthree(3)workingdaysafterreceiptbytheSubcontractorofthenoticeissuedunderArticle10.11,thentheContractormay,inlieuoforinadditiontoArticle10.11,issueasecondwrittennotice,bycertifiedmail,totheSubcontractoranditssurety,ifany”.譯文:“如果按照第10.11條款發出的通知被分包商收到后三天之內分包商未能開始并繼續進行改正,那么承包商可以用掛號郵寄的方式向分包商或分包商的擔保人(如果有擔保人的話)再寄一份書面通知,以替代或者補充條款10.11”。在這個例句中,狀語bytheSubcontractor被插到了分詞短語receiptof的中間,而情態動詞may與動詞不定式issue也被狀語inlieuoforinadditiontoArticle10.11分開了,方式狀語bycertifiedmail本應放在賓語theSubcontractoranditssurety的后面,按照正常語序,這句話應該變成:“IftheSubcontractorfailstocommenceandsatisfactorilycontinuecorrectionofadefaultwithinthree(3)workingdaysafterreceiptofthenoticeissuedunderArticle10.11bytheSubcontractor,thentheContractormayissueasecondwrittennoticetotheSubcontractoranditssurety,ifany,bycertifiedmail,inlieuoforinadditiontoArticle10.11.”但是,這樣一改動,歧義就產生了。人們很容易誤認為通知是由Subcontractor發出的,而事實上他是通知的接受者。另外,把兩個狀語bycertifiedmail與inlieuoforinadditiontoArticle10.11放在一起也使句子令人費解,分開則使句子的意思更明確清晰。由此可見,合同英語中語序的排列原則是修飾成分要盡量接近所修飾的詞,如上例中的receipt與bytheSubcontractor,如果有幾個較長的狀語,則應盡量分開。總之,句子成分的排列是為了使句子更嚴謹,而不是更通順。圓周句在合同文本中的大量使用也體現了這一思想。英語一般認為主句較為重要,因而放在句子前面;從句不太重要,所以放在句子后面。圓周句的特征是從句提前而主句置后。在工程合同中大量使用圓周句一方面使語言顯得更正式,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使語言更嚴謹。這是因為,合同英語中主句往往很長,很復雜,含有大量修飾成分,如果像其他文體一樣,把從句置于句末,就很容易產生歧義。以下面一個句子為例:“IftheSubcontractor'sWorkhasbeenstoppedforthirtydaysbecausetheSubcontractorhasnotreceivedprogresspaymentsasrequiredhereunder,theSubcontractormayterminatethisagreementupongivingtheContractoranadditionalseven(7)dayswrittennotice”.譯文:如果分包商由于未收到下面規定的工程進度而停工達三十天以上,那么分包商可以再給承包商一次為期七日的書面通知后終止合同.假如上文的條件從句被放到主句之后,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原因從句是說明全句呢,還是只說明條件從句?如果是前者,那么句子就可以被濃縮為:TheSubcontractormayterminatethisAgreementbecausetheSubcontractorhasnotreceivedprogresspayments,顯然與原句意不符。因此,為了避免產生歧義,必須采用圓周句。合同英語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是使用大量條件句。這也是合同嚴謹性要求所決定的。這些條件從句一般用if,unless,providedthat,intheeventof等詞或詞組引導。例如:1)IftheContractisterminatedundertheprovisionsofsub-clause65.6,theContractorshall...2)Unlessprohibitedbylaw,theContractorshall,ifsoinstructedbytheEngineerwithin14daysofsuchentryandterminationreferredtoinsub-clause63.1,assigntotheEmployer...3)Intheeventof(a)theamountornatureofextraoradditionalwork,or(b)anycauseofdelayreferredtointheseconditions,or(c)exceptionallyadverseclimaticconditions,or(d)otherspecialcircumstanceswhichmayoccur,otherthanthroughadefaultoforbreachofcontractbythecontractororforwhichheisresponsiblebeingsuchasfairlytoentitlethecontractortoanextensionofthetimeforcompletionoftheworks,oranysectionpartthereof,theengineershall...以上三例中的條件狀語從句在合同英語中都屢見不鮮。每一個條件從句都假設了一種可能出現的情景。有些條款(如3)-(b),(c))中,有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相嵌套的條件從句,仿佛門上了雙保險鎖,只有兩個鎖都被打開,才能發生主句中規定的行為,而例3)又與前面幾例不同,這里“intheeventof’引導幾個條件,這幾個條件的關系是平行的。這是合同英語文本中的典型條件從句,能夠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情況,充分體現合同的全面和嚴肅性特點。因此,撰寫合同時為了不遺漏任何可能情況,所以合同英語中往往又有大量的并列成分的搭配。這些并列成分包括并列的從句,如上例3)中體現的;短語的并列和詞的并列(這將在詞法中加以詳細說明)。二、詞和短語的應用2.1定冠詞的使用:定冠詞在合同語體的運用體現在每一個詞的意義都非常明確,限定清楚上,決不含歧義。合同撰寫者往往選擇詞義范圍較小,語義較為清晰的詞。在其他文體中常見到的表示程度或頻率的詞如“often”,"always",“very”在合同英語中幾乎不用,因為這些詞表示的程度或頻率不確切。以“the”為例,通常被限定范圍較小的“such”所代替。如:“TheEngineermaydelegateinspectionandtestifyingofmaterialsorplanttoanindependentinspector.Anysuchdelegationshallbeeffectedinaccordancewithsub-clause2.4andforthispurposesuchindependentinspectorshallbeconsideredasanassistantoftheEngineer.Noticeofsuchappointment(notbeinglaterthan14days)shallbegivenbytheEngineertotheContractor.”(FIDIC37.5-1988)譯文:工程師可以將檢驗和試驗材料或設備的權力委托給一個獨立的檢驗人。這種委托應按第2.4分項條款辦理,此檢驗員應作為工程師的一個助手。這種任命通知書由工程師至少于14天前發給承包商。上例中,suchdelegation指代最近提到的任命,而suchindependentinspector指代最近提到的獨立檢驗人,suchappointment也指最近提到的任命。如果改用“the”,則語義就沒有這么明確。因為such只指“這種”,而the既可以指“這”又可以指“那”。2.2常見詞語的意思轉化:如漢語一樣,英文中一個詞也往往有多重含義,包括所指意義與聯想意義。普通文體中,一個詞的意義一般要通過考查上下文語境來得出;文學作品中,作者甚至有意使詞義模糊不清。但在工程合同中,詞義是確定的,?只有所指意義,沒有聯想意義,并且幾乎獨立于上下文。如Owner—詞,本來的意思是“所有者”,plant—詞作名詞時本來有“植物,機器設備,工廠”等含義,但是,在工程合同中,它們都只有一個意思,分別是“業主”與“機器設備”。還有諸如單詞“party”,普通詞義“晚會”,合同詞義“簽訂合同的一方”,如“Thepartyaunderthecontract”是指“合同中的甲方”;“hand”,普通詞義“手”,合同詞義“簽字”,如“Tosethandontotheendofthecontract”是指“在合同書結束后簽字”;英文單詞“provisions”,普通詞義“供應品”,合同詞義“合同條款”,如“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contract”是指“根據合同條款”另外,在合同中,常常會見到句中的詞第一個字母大寫,如“Owner”(業主),“Contractor”(承包商),“Works”(工程)等。眾所周知,英語里面除了句首字母大寫之外,只有專有名詞的首字母需要大寫。工程合同中把某些關鍵詞的首字母大寫,使這些詞具有了專有名詞的特征——獨一無二性,即確定性。因而,首字母大寫使詞義更加明確,合同語言更加嚴謹。為了更加嚴謹起見,甚至在合同一開始就規定了一些重要詞的含義。如FIDIC就規定文中的day指calendarday,以便與workingday(工作日,指周一到周五或周六)區別開來。2.3情態動詞的特殊含義和使用:合同和法律一樣,同樣具有三種功能,即授權,強制(承擔義務)以及禁止。通常情態動詞在工程合同中表示責任和義務,其否定形式則表示禁止的行為。情態動詞shall、shallnot、will、willnot、may、maynot在合同中大量使用。情態動詞“shall”在合同中,大量使用一般現在時態,很少使用其它時態,因為,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在合同中的任何時候都是有效的,不能更改。“shall”在合同中從不表示將來的含義,而是表示合同規定的義務,即一方根據合同,應該履行的義務,相當漢語的“應該,必須”的含義,合同起草者使用“shall”是為了強制賦予義務,從修辭上起到指示和施為性作用并且適用于任何人稱主語和單、復數。例如:“TheEmployershallgivetheContractorrightofaccessto,andpossessionof,allpartsoftheSitewithinthetime(ortimes)statedintheAppendixtoTender.”譯文:“雇主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或幾個時間)內給予承包商進入現場,占用現場各部分的權利。”在條款中,“shall“表示根據合同規定,業主必須履行的義務。在下文中,“shall”則表示根據合同應該享有的權利。根據“shall”的特殊用法及含義,其否定形式即“shallnot”則表示根據合同規定,不應該或禁止的行為,表示強制性限制,相當于英語的“mustnot”的含義。翻譯成漢語意思是“不應該,不得作”某事。在一般文體中,“will”用于構成一般將來時,且主語為第二人稱和第三人稱,當表示決心,或主觀意愿時,可以用第一人稱。但在合同中,“will”只表示“將來”和期待,確定和必然要發生的行為,適用于所有人稱和單、復數。“may”在一般問題中表示可能發生的行為,或允許做的行為。但在合同中,“may”從不表示可能性,只表示一方被允許可以做某事或可以不做某事而不違反合同,“may”賦予合同的一方一定的決策自由度。翻譯成漢語是“可以,允許做某事”。,但是它不能用“can”代替。如以下幾例:1)“TheEngineermaybyanyinterimcertificatemakeanycorrectionormodificationinanypreviouscertificatewhichshallhavebeenissuedbyhimandhaveauthority...”(FIDIC.60.4-1988)譯文:工程師可以發出中間性證明(書),對以前由他發出的證明(書)進行校正或修改…2)“TheContractorshall,ifrequiredbytheEngineer,delivertotheEngineerareturnindetail,insuchformandintervalsastheEngineermayprescribe,...”譯文: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應交給工程師一份詳細的回函;如果工程師對回函的形式和時間間隔做出了規定,則應按這一規定進行。例1)中的“may”表示“可以”,例2)中的“may”表示“可能”。這兩個意思在日常用語中都可用"can”來表達,但是在工程合同中幾乎只用“may”而不用“can”,因為前者比后者語氣更正式,其中更有一種選擇的權利和余地。由以上分析可見,工程合同中,各情態動詞的意義界限非常明確,每一個情態動詞都不能與其他情態動詞互換。如果用錯,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糾紛,給合同一方造成重大損失。結合傳統用語習慣和對合同各主體權利義務有清晰認識,便可做到正確理解原文語氣。2.4介詞的使用工程合同在英語介詞的使用上,大量使用短語介詞,而不使用相同含義的單個介詞,以顯示合同的莊嚴和正式文體的嚴謹﹑古樸和典雅的風格。短語介詞是由兩個以上單詞集合而成。例如,以下介詞對比:用“priorto”代替before(在?之前);用becauseof、dueto、owningto(由于,因為)代替because;用inaccordancewith(根據)代替accordingto,用inrelationwith,inconnectionwith,inrespectof(關于)代替concerning;用pursuantto,inthelightof,under,incompliancewith(根據,依照)代替accordingto。工程合同中用得最多的,也最有特色的古詞也許是地點副詞+類似介詞的后綴組成的復合詞如:hereto,hereon,hereby,therein,thereto,hereof,hereinbefore,thereof,therefore等等。這些詞在現代生活中幾乎已經被淘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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