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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二級建立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學問》重點講義一合同法原則及合同分類
主要內容
1.合同法原則
2.合同的調整范圍
3.合同的分類
4.合同的訂立
5.合同的效力
6.合同的履行
7.合同的變更、轉讓與權利義務終止
8.違約責任
9.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的原則
(一)同等原則
(二)自愿原則
(三)公允原則
(四)誠懇信用原則
(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一)同等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同等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3.合同當事人必需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一樣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吩咐,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二)自愿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
2.與誰訂立合同自愿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狀況下自愿約定
4.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內容
5.雙方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約定違約責任
(三)公允原則
1.依據公允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依據公允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安排
3.依據公允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懇信用原則
1.訂立合同時
2.履行合同時
3.合同終止后
(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遵遵守法律律、敬重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調整范圍
(一)廣義合同-多種關系合同
(二)狹義合同-債權合同(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三)不受合同法調整的主要關系類型
1.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3.勞動合同
4.政府間協議(適用國際法)
三、合同的分類
(一)出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出名合同
也稱典型合同,法律上賜予特地名稱,設定特地規范的合同
2.無名合同
也稱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規定特地名稱和特地規則的合同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1.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相互擔當義務
(1)可以履行抗辯權
(2)風險各方共擔
2.單務合同-一方擔當義務,另一方只享有權利
(1)不適用于履行抗辯權
(2)風險全部由擔當義務一方負擔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有償合同
(1)一方享有權益須向另一方支付代價
(2)對當事人行為實力要求高
2.無償合同
(1)一方享有權益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代價
(2)對當事人行為實力要求低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
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樣即告成立的合同
2.實踐合同(要物合同)
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樣后,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必需實行法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六)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交易而預先擬定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變更的合同
(七)主合同與從合同
1.主合同
不須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2.從合同
以其他合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3.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
4.從合同無效一般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訂立
主要內容
一、合同訂立的條件
二、要約
三、承諾
四、合同的一般條款
五、合同的形式
六、締約過失責任
一、合同訂立的條件
(一)訂約主體須要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
(二)經過要約與承諾
(三)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樣
二、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三)要約的形式與生效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五)要約的失效
(六)要約邀請
(一)要約的概念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需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3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的目的向相對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要約的形式與生效
1.形式
(1)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2)口頭形式:(當面或通過電話)
(3)行為
2.生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3)書面形式的要求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4)數據電子文件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統:數據進入該系統的時間
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統:數據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撤回(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應先于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銷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不得撤銷要約的狀況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約不行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行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
(五)要約的失效(要約的殲滅)
1.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六)要約邀請
1.內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對雙方無約束力。
3.種類: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說明書、商業廣告(特殊狀況下,屬于要約)。
例題
36.招標人于2006年4月1日發布招標公告,2006年4月20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2006年5月10日發售招標文件,投標人于投標截止日2006年6月10日剛好遞交了投標文件,2006年7月20日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生效的時間是()。A.2006年4月1日
B.2006年5月l0日
C.2006年6月l0日
D.2006年7月20日
【答疑編號1120210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
三、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三)承諾生效
(四)承諾超期與延誤
(五)承諾的撤回
(一)承諾的概念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發出承諾要約的通知
(2)作出行為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需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起先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起先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先計算。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到達的承諾者有效的。超過期限到達的承諾,其有效與否要依據不同的情形具體分析。
3.承諾的內容必需與要約的內容一樣
如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視為新要約。
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等的變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上述內容作變更,則不是承諾,而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新要約。
4.承諾的方式必需符合要約要求
所謂以行為承諾,假如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舊是表示的一種方法
(2)緘默是沒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無事先的約定或習慣做法
(三)承諾生效
1.有承諾通知的,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2.無通知的,依據交易習慣或對應的行為生效
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數據電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統:數據進入該系統的時間
(2)收件人未指定系統:數據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5.對話要約:即時作出承諾,約定的除外
6.非對話方式要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四)承諾超期與延誤
1.超期(受要約人主觀緣由)
(1)受要約人主觀緣由導致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致使承諾拖延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剛好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延誤(客觀緣由)
(1)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緣由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剛好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外,一般狀況下承諾有效。
(五)承諾的撤回
1.在承諾發出后,承諾人阻擋其發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諾通知應先于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行以撤銷。
例題
1.若采納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且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則(),視為到達時間。A.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B.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C.收件人在該特定系統首次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
D.收件人在該特定系統或其他系統首次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
【答疑編號11202102: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
2.承諾人發出承諾后,被外界緣由而延誤到達,稱為()。
A.承諾延誤
B.承諾超期
C.新要約
D.再要約
【答疑編號11202103: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
3.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其含義是()。
A.主體合格和內容合法
B.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C.內容合法和目的合法
D.目的合法和形式合法
【答疑編號11202104: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
35.建設單位依據與施工單位訂立的施工合同,負責電梯設備的選購 。于是建設單位向電梯生產廠家發函要求購買兩部電梯。電梯廠回函表示“其中一部可以按要求期限交付,另一部則需延期十日方能交付”。電梯廠的回函屬于()。
A.要約邀請
B.要約撤銷
C.承諾
D.新要約
【答疑編號11202105: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D
87.下列市場行為中,不屬于承諾的有()。
A.發布招標公告(要約邀請)
B.發布拍賣公告(要約邀請)
C.發售招標文件(要約邀請)D.發出中標通知書(承諾)E.遞交投標文件(要約)答案:ABCE關鍵:一經承諾合同成立,看這個事務是否必定導致合同的成立,四、合同的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居處
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戶口所在地為居處地,若其常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樣的,以其常常居住地作為居處地。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酬金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權利的一方要求義務相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范圍。
履行地點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
(七)違約責任
是指違反合同義務應當擔當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五、合同的形式
(一)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建設工程應當采納書面合同形式,但當事人未采納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六、締約過失責任
(一)內涵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反誠懇信用原則而致使另一方依靠利益遭遇損失,依法應擔當的民事責任
(二)構成要件
1.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與違約責任的區分)。
2.當事人違反了誠懇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依靠利益遭遇損失
依靠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依靠,并為此發生了費用,但前者違反誠懇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三)主要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愿狀況下,以訂閱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
2.有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供應虛假狀況
3.其他違反誠懇信用原則的行為
(1)違反有效要約或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愛護、照看、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2)當事人在訂閱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隱私,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值地運用。泄露或者不正值地運用該商業隱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擔當損害賠償責任。
例題
1.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
A.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B.以書面形式作出
C.由承諾人向受要約人作出
D.對要約完全同意
E.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
【答疑編號11202107: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DE
例題
2.在下列狀況中下,當事人應當擔當締約過失責任:()。
A.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B.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C.供應虛假狀況
D.不正值運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隱私
E.有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答案:BCDE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一)內涵
1.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商一樣,體現了當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認可的效力。合同成立體現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體現國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樣;
3.經驗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三)合同成立時間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若不在同一時間,則是后一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3.采納信件、數據電文形式的,在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點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2.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地,無主營業地的,以常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據其約定。
3.書面形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內涵
指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受法律愛護,合同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需具有相應民事權利實力和民事行為實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特征
1.內涵
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產生合同法律效力(從起先即無效力)。
2.特征
(1)合同自始無效;
(2)合同肯定無效;
(3)合同當然無效;
(4)合同無效,可能全部無效,也可能是部分無效;
(5)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導致合同無效的緣由
1.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1)欺詐
①欺詐的概念
是指一方當事人有意告知對方虛假狀況,或者有意隱瞞真實狀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②欺詐的構成要件:
第一,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有意
其次,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第三,被欺詐方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相識
第四,由于錯誤相識而作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
③國家利益與國有企業利益不是一個概念
在法律上,欺詐國有企業與欺詐其他合同當事人的性質是一樣的。
(2)脅迫
①脅迫的概念
指以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②脅迫的構成要件
第一,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有意
其次,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第三,脅迫行為是非法或不正值的
第四,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合同以及脅迫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惡意串通概念
是指當事人同謀、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
(2)構成要件
①主觀因素:主觀上有意,表現為事先達成合謀,也可表現為一方明確表示意思,另一方默契協作
②客觀因素:客觀上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1)概念: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內容或目的上是非法的。
(2)留意:并不要求造成損害后果,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構成。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的免責條款
1.免責條款
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將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2.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有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四)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4.收歸國庫全部。
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內涵
1.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殲滅或使合同內容變更。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分
(1)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即從訂立起就無效,不取決于當事人是否主見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見行使撤銷權以及是否被支持。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緣由
(1)因重大誤會訂立的合同
①表意人因為誤會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的誤會是重大的;
③誤會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④誤會不應是表意人有意發生的。
(2)顯失公允的合同
①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允;
②合同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峻失衡;
③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有意。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①一類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作無效合同對待;
②另一類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但未損害國家利益,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體現了充分敬重被欺詐人、被脅迫人的意愿。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體現對受害人意愿的敬重)
①不法行為人乘對方危難或者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②受害人因為自身危難或者急迫而訂立合同;
③不法行為人通過利用對方危難或者急迫,獲得了在正常狀況下不行能獲得的重大利益。
(三)撤銷權
1.撤銷權主體:撤銷權由重大誤會的誤會人、顯失公允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2.裁定合同效力的機構:法院和仲裁機構。
3.撤銷權的內容
①可申請撤銷合同;
②可申請變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銷權接著認可該合同。
4.合同被撤銷的后果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銷之后,該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將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當事人不受該合同約束,不得基于該合同主見認可權利或擔當任何義務。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后果相同。
5.撤銷權的殲滅
①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②當事人知道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分
比較項目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涉及范圍危害當事人、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主要涉及當事人利益
緣由非法,惡意的不公正與不合法違法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誤會
緣由與結果關系由于緣由的存在必定導致合同無效緣由與結果之間無必定關系,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例題
1.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施工合同可能是無效合同,也可能是可撤銷合同。認定其為無效合同的必要條件是()。
A.違反當事人的意志
B.乘人之危
C.顯失公允
D.損害國家利益
【答疑編號1120320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D
2.甲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又借貸無門,乙表示情愿借給甲2000元,但半年后須加倍償還,否則以甲的房子代償,甲表同意。依據《合同法》規定,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因()。
A.顯失公允而無效
B.欺詐而可撤銷
C.乘人之危而無效
D.乘人之危而可撤銷
【答疑編號11203202: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D
3.甲在受到欺詐的狀況下與乙訂立了合同,后經甲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了該合同,則該合同自()起不發生法律效力。
A.人民法院決策撤銷之日
B.合同訂立時
C.人民法院受理懇求之日
D.權利人知道可撤銷事由之日
【答疑編號11203203: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
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內涵
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還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方可確定效力
(二)類型及處理方式
類型效力待定緣由是否有效的確定因素處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主體限制民事行為代理人追認否相對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
①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②
行為人超越代理權③
代理人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追認否
表見代理除外相對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經被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越權訂立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權力范圍而進行民事行為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超越權限相對人明知其超越權限依舊訂立合同,合同無效,如相對人不知道其越權,則合同有效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的財產是否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如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則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分
1.合同性質不同
①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約束力;
②效力待定合同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轉化要看事后的確認。
2.合同的效力不同
①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合同自始為無效,未撤銷始終具有效力;
②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在權利人確認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的緣由不同
①可撤銷合同的法定緣由是重大誤會、顯失公允、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②效力待定合同的緣由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例題
小張今年17周歲,到城里打工1年掙得工資2萬元,現小張回到家鄉承包一小型磚廠。則關于該承包協議效力的說法,正確的是()。
A.因小張是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該協議效力待定
B.因小張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實力,該協議無效
C.因小張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實力,該協議有效
D.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實力,該協議可撤銷
【答疑編號11203204: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
要點:16周歲以上,18周數以下,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實力人。六、附條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規定了肯定的條件,并且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效力消逝的依據
(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三)所附條件應滿意的條件
1.將來發生而非已經發生;
2.不確定發生而非必定發生;
3.是約定條件而非法定條件;
4.條件應合法并不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沖突。
(四)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擋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值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七、附期限合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肯定的期限,并把將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殲滅的依據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分
(三)期限是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可知而且確定
(四)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具有不確定性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二)遵循誠懇信用的原則
(三)公允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四)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主體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債務人
2.債務人的代理人
3.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責任由債務人擔當
(二)履行受領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債權人
2.約定受償的第三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應向債權人擔當違約責任
三、合同條款空缺
(一)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依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二)解決一般商品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2.價款或酬勞不明確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執行政府定價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確
(1)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打算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依據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的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1.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就新原則)
2.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按原價格執行(就低原則)
3.逾期交付,價格下降,按新價格執行(就低原則)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價格上漲,按新價格執行(就高原則)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價格下降,按原價格執行(就高原則)四、抗辯權
(一)含義
1.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短暫拒肯定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是重要的債權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辯權是正值權利而非違約,應受法律愛護,行使抗辯權人不擔當違約責任應;
3.只能短暫拒肯定方的履行懇求,而不能殲滅對方的履行懇求權,一旦抗辯事由消逝,仍應履行債務。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1.概念:沒有規定履行依次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依次;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無履行可能應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辯權
1.概念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依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懇求。
2.條件
(1)雙方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且互負債務;
(2)履行債務有先后依次;
(3)有義務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四)擔心抗辯權
1.概念
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削減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依次,且由履行依次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3)履行依次在后的一方履行實力明顯下降,有丟失或可能丟失履行債務實力的情形;
(4)履行依次在后的當事人未供應適當擔保;3.對方有下列狀況,可以行使擔心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峻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躲躲債務;
(3)丟失商業信譽;
(4)有丟失或者可能丟失履行債務實力的其它狀況;
4.當事人沒有準確證據中止履行的,擔當違約責任。
(五)擔心抗辯權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應剛好通知對方;
2.對方供應適當擔保時,應復原履行;
3.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未復原履行實力并且未供應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權
(一)代位權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特征
(1)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行為,即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消極行為;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身名義干脆向次債務人提出懇求;
(3)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必需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二)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存在并確定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1)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見到期債權
(2)兩種債權不能清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帶有人身性質)
(三)代位權的行使
1.行使主體: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
2.行使方式:通過訴訟程序。
3.行使范圍
(1)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不應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為基礎;
(2)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數額應當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額為上限。
(四)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則債權人有權代債務人受領;
2.受領之后將財產交給債務人,不能干脆占有;
3.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4.如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權人可懇求強制履行受償。
例題
開發商拖欠承包商工程款700萬元,承包商認為可以用開發的商品房抵賬,因此并不急于追索。同時承包商拖欠勞務分包商酬勞150萬元已達6個月,則此勞務分包商有權()。
A.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懇求開發商付款
B.以承包商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懇求開發商付款
C.以自己的名義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懇求付款
D.以承包商的名義向開發商懇求付款
【答疑編號1120410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
代位權
六、撤銷權
(一)概念
債權人對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為,有懇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二)規定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構成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人
債權成立之后;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效力;
4.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債權人的債權。
(四)行使主體:債權人。
(五)行使方式:通過向法院起訴。
(六)行使期限
1.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有行使的,該撤銷權殲滅。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處理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條件問題
1.發包人懇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狀況之一,發包人可懇求行使解除權:
(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懇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狀況之一,承包人可懇求行使解除權: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供應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幫助義務的;
(4)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擔當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依據履行狀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復原原狀、實行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以及糾紛解決條款的效力。
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依據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以下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懇求承包人擔當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懇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擔當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經過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擔當違約責任。
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的,發包人可削減支付工程價款。
承包商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的處理:
(1)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情節嚴峻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造成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發包人狀況: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隨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示意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
(5)必需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監理的。
(6)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示意施工單位運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準許運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處理方法:
(1)責令改正。
(2)處20萬~50萬元的罰款。
3.發包人擅自運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運用后,又以運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見權利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應當在工程合理運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擔當民事責任。
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運用,或對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的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
(3)造成損失的,擔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運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三、竣工日期的爭議
竣工日期的確定:
(1)合同約定竣工日期。
(2)實際竣工日期。
照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約定竣工日期,承包人應擔當違約責任。
照實際竣工日期先于約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依據約定獲得嘉獎。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1.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產生爭議而導致對竣工日期的爭議
質量有爭議的需權威部門來鑒定。
鑒定結果是合格的,應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由于發包人拖延驗收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賜予認可或提出修改看法。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由于發包人擅自運用工程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驗收日期的爭議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運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四、對計價方法的爭議解決
1.工程量變更導致價格糾紛
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產量增加時,單位產量上攤銷的固定成本會削減,單位可變成本不變,總成本削減。
工程量增加,建設單位會要求削減單價,工程量削減,施工單位會要求增加單價。
2.工程質量標準變更導致價格糾紛
工程質量標準的多樣性,導致可能產生糾紛。
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的,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款。
3.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如下:
(1)修復后的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懇求承包人擔當修復費用的,應予以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懇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擔當相應民事責任。
4.因利息而產生的糾紛
(1)建設單位不剛好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設單位接著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設單位為此支付利息。
(2)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沒有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4)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付,應付款時間沒有約定的,下列時間為應付款時間:
1)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沒有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5.因合同計價方式產生的糾紛
(1)合同計價方式
1)固定價
2)可調價
3)成本加酬金
(2)外部條件變更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處理
1)固定價,建設單位不必支付
2)可調價,建設單位應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設單位應支付
五、工程量的爭議解決
1.工程結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發包方應在收到文件的約定期限內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認可文件。
(3)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約定期限內協商。
(4)發包方在協商期未與承包商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應當托付工程造價詢問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包方應在協商期滿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詢問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看法。
(6)雙方對工程造價詢問單位的看法仍有異議的,在接到審核看法后一個月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7)調解不成,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2.未經簽證但事實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確認
(1)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2)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供應簽證文件的,可按當事人供應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工程量。3.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糾紛
(1)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2)此時承包人懇求依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應予以支持。
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1.建設單位與金融機構之間簽訂抵押合同(擔保)。
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發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兩個條件都存在的條件下,銀行和施工單位都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拍賣或折價受償。
4.優先受償權問題: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例題:
1.由于供貨商未能按期交貨,買方要求解除材料選購 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仍舊有效。
A.質量B.結算C.仲裁D.清理E.擔保
【答疑編號1120610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CD
解析: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轉讓與權利義務終止主要內容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二、合同變更的類型
三、合同變更的條件
四、合同變更的效力
五、施工合同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1.狹義變更
(1)客體與內容的變更
(1)主體變更就是合同的轉讓
2.廣義變更
合同主體、客體、內容至少一項要求發生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類型
1.約定變更
當事人協商一樣
2.法定變更
滿意特定條件下,當事人不經過協商而變更
(三)合同變更的條件
1.合同關系已經存在
2.合同內容須要變更
3.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樣,或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或者援引法律干脆規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方式
(四)合同變更的效力
1.已發生變更的部分以變更后為準
2.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
3.未變更部分接著原有的效力
4.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五)施工合同變更
1.工作數量的變更
2.工作質量或特性須要變更
3.約定的工程技術規格變更
4.合同項下任何工作的刪減
5.工期變更
6.工作依次或施工方法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概述
1.合同轉讓的概念
2.合同轉讓的類型
3.合同轉讓的特征
4.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事由
(二)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概述
2.債權轉讓的條件3.債權轉讓的效力
(三)債務轉移
1.債務轉移概述
2.債務轉移的條件
3.債務轉移的效力
(四)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1.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概念
2.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條件
3.企業的合并與分立涉及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一)合同轉讓概述
1.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也稱為合同主體的變更
2.合同轉讓的類型
(1)合同權利轉讓
(2)合同義務轉讓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概括轉移)
3.合同轉讓的特征
(1)合同轉讓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變更
(2)合同轉讓的核心在于處理好各方當事人的關系
4.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事由
(1)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權利轉讓
(2)依法律行為而發生轉讓
(二)債權轉讓
1.債權轉移概述
是指在不變更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享有合同權利的當事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2.債權轉移的條件
(1)兩個條件
①須存在有效債權,無效合同或已被終止的合同不產生債權轉讓
②被轉讓的債權應具有可轉讓性
(2)以下三種債權不得轉讓
①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②依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具有可轉讓性
3.債權轉讓的效力
受讓人成為合同新債權人
(2)從權利隨之轉移
①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和獨立發生效力的合同
②從合同:稱附屬合同,指不具備獨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成立并發生效力的合同
③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
1)主合同和從合同并存時,兩者發生互補作用
2)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
3)從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般不影響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3)抗辯權隨之轉移
(4)抵銷權隨之轉移
(三)債務轉移
1.債務轉移概述
指在不變更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擔當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擔當
2.債務轉移的條件
(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2)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①與債務人人身有親密聯系的債務不行轉移
②當事人特殊約定不得轉移的債不行轉移
③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不得轉讓的債務不行轉移(如轉包)
(3)須經債權人同意
3.債務轉移的效力
(1)擔當人成為合同新債務人
(2)抗辯權隨之轉移
(3)從債務隨之轉移
(四)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1.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概念
(1)全部轉移: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
(2)部分轉移: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權利義務的一部分轉移給第三人,轉讓人和承受人如沒有約定債務份額和性質,視為連帶之債2.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條件
(1)轉讓人與承受人達成合同轉讓協議
(2)原合同必需有效
(3)原合同為雙務合同符合法定程序
3.企業的合并與分立涉及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
(1)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
(2)企業分立
一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
(3)法律后果
①企業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擔當
②企業分立的,除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擔當連帶債務
③屬于法定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不須要取得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6種緣由)
因履行而終止(清償)
因解除而終止(協議或行使解除權)
因抵銷而終止(互負債務,對等殲滅)
因提存而終止(債權人不明,標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債務而終止(債權人依法放棄債權)
因混同而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2.合同解除的分類:
(1)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就殲滅有效合同達成意思表示一樣。
(2)單方解除
一方可以在行使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的狀況下,單方解除。
3.協議解除
(1)條件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樣即可
(2)程序
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產生新合同,以新合同來解除原合同,按合同訂立程序進行。
法律法規規定要辦理批準登記的,依照規定。4.單方解除
(1)條件
約定解除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設定。
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行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2)當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程序
1)法律規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殲滅。
2)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殲滅。
3)當事人一方主見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4)對方有異議的,可以懇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債務,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依據履行狀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復原原狀、實行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例題
1.《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應遵守的規定有()。
A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依據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B.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依據原價格執行
C.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下降時,依據原價格執行
D.逾期提取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依據新價格執行
E.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
【答疑編號1120520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BD
2.《合同法》規定,有()情形的,合同無效。
A.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狀況下訂立的合同
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答疑編號11205202: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CDE
3.《合同法》規定,要約邀請包括()。
A.拍賣公告
B.招標公告
C.遞交投標文件
D.招股說明書
E.寄送價目表
【答疑編號11205203: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BDE
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情形,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擔當損害賠償責任。
A.不履行合同意向
B.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C.因經營狀況嚴峻惡化而不簽訂合同
D.有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供應虛假狀況
E.有其他違反誠懇信用原則的行為
【答疑編號11205204: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DE
5.《合同法》規定,合同效力表述正確的有()。
A.不得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B.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
C.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
D.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答案:BCDE
6.《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表述正確的有()。
A.當事人必需全部履行各自義務后才能解除合同
B.當事人協商一樣可以解除合同
C.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D.一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按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處理
E.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均不再要求對方擔當任何責任
【答疑編號11205206: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CD
7.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建筑材料選購 合同,合同履行期間因兩公司合并致使該合同終止。該合同終止的方式是()。
A.免除
B.抵銷
C.混同
D.提存
【答疑編號11205207: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
因履行而終止(清償)
因解除而終止(協議或行使解除權)
因抵銷而終止(互負債務,對等殲滅)
因提存而終止(債權人不明,標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債務而終止(債權人依法拋棄債權)
因混同而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
8.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殲滅。
A.1年,5年
B.2年,5年
C.1年,10年
D.2年,20年
【答疑編號11205208: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
9.當事人一方違約時,該合同是否接著履行,取決于()。
A.違約方是否已經擔當違約金
B.違約方是否已經賠償損失
C.對方是否要求接著履行
D.違約方是否情愿接著履行
【答疑編號11205209: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
10.違約金的根本屬性是()。
A.補償性
B.制裁性
C.對等性
D.合理性
【答疑編號11205210: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
1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這兩種違約責任()。
A.只能選擇其一
B.可合并運用
C.適用數值較大者
D.適用數值較小者
【答疑編號1120521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
12.用電子郵件訂立的合同是合同的()
A.口頭形式
B.書面形式
C.其他形式
D.特殊形式
【答疑編號11205212: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
13.當事人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的放棄,()
A.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
B.只能以默示方式作出
C.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D.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
【答疑編號11205213: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
14.在下列狀況中下,當事人應當擔當締約過失責任:()。
A.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B.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C.供應虛假狀況
D.不正值運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隱私
E.有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答疑編號11205214: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CDE15.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準確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中的(),可以中止履行。
A.經營狀況嚴峻惡化
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躲躲債務
C.丟失商業信譽
D.出現表見代理狀況
E.打算行使擔心抗辯權
【答疑編號11205215: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BC
16.合同是否無效的確認權歸()。
A.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B.人民法院
C.當事人主管部門
D.仲裁機構
E.未違約的當事人一方
【答疑編號11205216: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D
17.在下列合同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無民事行為實力人訂立的合同
B.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訂立的合同
C.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訂立的合同
D.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E.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答疑編號11205217: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CDE
18.在下列關于合同變更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合同變更()。
A.須經當事人協商一樣
B.可由當事人任何一方作出
C.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
D.是對合同當事人的變更
E.內容約定不明的,推定為未變更
【答疑編號11205218: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CE
違約責任
一、違約行為
1.概念
違約行為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2.違約行為的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2)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二、違約責任
1.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擔當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的性質
是財產責任,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本質不在于對違約方的制裁,而在于對被違約方的補償。
3.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應擔當責任。
客觀要件: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
4.原則
(1)嚴格責任原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方可免除。
(2)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對方應實行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非違約方沒有實行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擔當。
三、擔當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
1.接著履行(強制實際履行)
(1)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照合同約定接著履行合同,除非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2)標的物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實行補救措施
非違約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擔當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削減價款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數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預見的可能損失。四、擔當違約責任的特殊情形1.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時間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將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2.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1)應當各自獨立地擔當相應的責任。
(2)因第三人緣由違約的情形,當事人應當向合同相對方擔當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糾紛另行解決。
3.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
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擔當違約責任或要求其擔當侵權責任。受損害方不能即要求對方擔當違約責任,又要求其擔當侵權責任,只能二者選其一。
五、違約金
1.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數額的金錢。
2.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3.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4.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削減。
5.當事人就拖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后,還應履行債務。
六、定金(擔保的一種)
1.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定金存在于從合同之中。
2.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
3.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采納哪一個。
6.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20%。
7.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分
比較項目違約金定金
時間發生違約時才支付訂立合同時支付
性質違約時作為對受損失方的補償作為對自身履行合同的擔保
支付標準無違約時不發生
發生違約才支付無違約,定金可以抵作價款或收回
支付定金方違約,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例題
1.甲與乙訂立了一份水泥購銷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200噸水泥,貨款6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l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1.5萬元。甲因將水泥賣給丙而無法向乙交付,給乙造成損失2萬元。乙提出的如下訴訟懇求中,不能獲得法院支持的是()。
A.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
B.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同時支付違約金l.5萬元
C.要求甲支付違約金2萬元
D.要求甲支付違約金1.5萬元
【答疑編號1120710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
2.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采納哪一個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施工企業與材料供應商訂立的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須擔當違約金3萬元,發生爭端由某仲裁機構解決”。現供應商延期交貨給施工企業造成的損失4.5萬元,則施工企業為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應()A.向某仲裁機構懇求供應商支付4.5萬元
B.向某仲裁機構懇求供應商支付3萬元
C.干脆要求供應商支付7.5萬元
D.干脆要求供應商支付3萬元
【答疑編號11207102: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
3.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除另有規定外,實行()原則。
A.過錯責任B.嚴格責任
C.損害賠償D.公允合理
【答疑編號11207103: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
七、不行抗力
1.不行抗力的條件
(1)不能預見
(2)不能避開
(3)不能克服
2.不行抗力的分類
自然事務:地震、洪水等
社會事務:斗爭、暴亂等
3.不行抗力發生后的處理
(1)當事人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應剛好通知對方,削減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內供應證明。
(2)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據不行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3)當事人拖延履行后發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八、違約責任的免除
1.
違約責任的免除指在履行合同中因出現法定的免責條件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債務人將被免除責任。
2.約定免責
免責條款無效的狀況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法定免責
(1)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據不行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拖延履行后發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A.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B.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C.因有意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D.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免除或限制其將來責任的
【答疑編號11207104: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DE
5.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擔當原則,發包人可以不賠償承包人損失的狀況是()。
A.建設資金未能按安排到位的施工暫停
B.發包人變更項目建設方案的工程停建
C.傳染病流行導致施工暫停
D.征地拆遷工作不順當導致施工現場移交延誤
【答疑編號11207105: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不行抗力)
6.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實行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這是非違約方的()。
A.延長義務
B.連帶義務
C.減損義務
D.連帶責任
【答疑編號11207106: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
合同的擔保
一、擔保的涵義
合同的擔保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確保合同能夠切實履行為目的,應另一方要求而實行的保證措施
二、擔保的種類
1.保證
2.抵押
3.質押
4.留置
5.定金
三、保證
1.保證的概念
(1)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擔當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債務人。
(3)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對保證的范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擔當責任。
3.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實力的法人、其它組織或公民
(2)下列單位不行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運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的除外;
2)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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