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紋傳墨輥具體知識詳解(完整版)實用資料_第1頁
網紋傳墨輥具體知識詳解(完整版)實用資料_第2頁
網紋傳墨輥具體知識詳解(完整版)實用資料_第3頁
網紋傳墨輥具體知識詳解(完整版)實用資料_第4頁
網紋傳墨輥具體知識詳解(完整版)實用資料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9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網紋傳墨輥具體知識詳解(完整版)實用資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編輯完整版實用資料,歡迎下載)

網紋傳墨輥具體知識詳解網紋傳墨輥具體知識詳解(完整版)實用資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編輯完整版實用資料,歡迎下載)一、概述墨路短是柔性版印刷機的顯著特點之一,而網紋傳墨輥是保證短墨路傳墨、勻墨質量的關鍵部件。網紋傳墨餛的作用是向印版上圖文部分定量、均勻傳遞其所需要的油墨?,F代柔性版印刷所采用的網紋傳墨輥發明于1939年,當時采用的機械雕刻的方法至今仍被沿用。近些年來,電子雕刻、激光雕刻、超細順粒陶瓷材料及噴徐工藝的研究與應用不斷取得進展,高線數和多種異型網孔網紋傳墨輥的加工取得成功,使網紋傳墨輥的工作性能迅速提高,為精細印品及彩色印品的柔性版印刷創造了條件。最常用的網紋傳墨輥是金屬材料的,在其表面雕刻有形狀一致、分布均勻的微小凹孔。正是這些凹孔起著勻墨和定量傳墨的作用,這些凹孔稱之為著墨孔。著墨孔的結構和線數(在網紋傳墨輥表面單位長度方向上的著墨孔數,單位為線/cm)決定了網紋傳墨輥的傳墨性能和使用范圍,著墨孔的均勻一致程度又決定了勻墨的質量。著墨孔表面的鍍層對網紋傳墨輥的傳墨性能也有影響,并直接關系到使用壽命。二、網紋傳墨輥著墨孔的結構采用雕刻方法加工制作的網紋傳墨輥,其表面著墨孔的幾何形狀和尺寸是相同的。圖2-28所示為幾種常見的著墨孔示意圖。1.四棱錐形著墨孔柔性版印刷機上最普遍使用的是四棱錐形著墨孔。加工這種著墨孔時,雕刻刀具有鋒利的刀尖,所需雕刻壓力小,易于保證著墨孔的幾何精度。實際上四棱錐形著墨孔也有一小的底面,這是雕刻刀刀尖圓角所決定的。四棱錐形著墨孔網紋傳墨輥有13---118線/cm的多種規格,一般是配合橡膠墨斗輥使用的。2.四棱臺形著墨孔四棱臺形著墨孔與四棱錐形著墨孔的差別在于,其底部是平截棱錐而形成的平面。另外,棱臺形著墨孔的側面一般較棱錐形的更趨垂直,著墨孔之間的隔墻在網紋傳墨輥表面處的尺寸比四棱錐形著墨孔的寬。四棱臺形著墨孔網紋傳墨輥的釋墨性能較好,具有通用性,可配合橡膠墨斗輥也可配合刮墨刀使用。四棱臺形著墨孔網紋傳墨輥有4---217線/cm多種規格。3.六梭臺形著墨孔六棱臺形著墨孔的開口角度較大,因而著墨、釋墨性能較前述兩種著墨孔要好;其著墨孔間的隔墻具有更高的強度,可減緩刮墨刀造成的磨損。4.梯形截面斜線形著墨槽斜線形著墨槽的法向截面為等腰梯形,是與網紋傳墨輥線成45度螺旋雕刻斜槽而形成的。這種著墨槽可保證油墨(或涂布液體)的流動性,具有良好的傳墨性能。采用斜線形著墨槽的網紋傳墨輥有4---80線/cm多種規格。5.附加通道的著墨孔這種結構的著墨孔是對梭臺形著墨孔的改進,如圖2-25(e)即為對普通四棱臺形的改進。沿垂直網紋傳墨輥軸線方向,在相鄰著墨孔之間雕刻出通道。通道的作用是增加油墨在著墨孔內的流動性,提高網紋傳墨輥的傳墨性能。這種著墨孔特別適用子半色調和彩色印刷的高線數網紋傳墨棍。除了以上幾種常用的著墨孔結構外,國外還利用激光雕刻等先進加工方法,加工出了半球形著墨孔及其他異形著呈孔網紋傳墨輥。這些研究試驗都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著墨孔的傳墨性能和使用性能。三、網紋傳墨輥的傳墨性能網紋傳墨輥的傳墨能力是指其受墨能力、釋墨能力和受墨、釋墨的均勻性。網紋傳墨輥的傳墨性能與著墨孔的結構、線數及著墨孔表面涂層材料情況有關。1.著墨孔對傳墨性能的影晌在介紹著墨孔結構時,已簡單提到了不同結構的著墨孔傳墨性能的差別,對于一種形狀的著墨孔,其結構尺寸也對傳墨性能有著影響。圖2---29為一個四棱錐形著墨孔的剖面示意,圖中所標出的幾個參數將確定著墨孔的幾何形狀和尺寸。圖2---29所示著墨孔的容積可按下式計算:即著墨孔的容積與著墨孔開口面積、深度成正比,而著墨孔的容積又與傳墨量有關。著墨孔的開口面積決定了網紋傳墨輥向印版表面的傳墨單元的大小。著墨孔開口邊長a與著墨孔間隔強寬度b的比值決定了網紋傳墨輥傳墨的均勻性。著墨孔的開口尺寸a和深度b(錐角a)也影響著著墨孔的釋墨性能,開口大,深度淺(錐角大),則容易釋墨,開口過小、深度大(錐角小)時,著墨孔的釋墨性能對油墨的粘度比較敏感。另外,著墨孔的邊角對傳墨有組礙作用,這種現象可稱為“邊角效應”。四梭錐形著墨孔底部的邊角效應最為強烈,約占著墨孔1/3高度的底部不能釋墨。這也是改進采用四梭臺、六棱臺及半球形著墨孔的一個原因。網紋傳墨輥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由于墨斗輥或刮墨刀的作用將出現磨損。磨損使著墨孔的開口變小,深度變淺,造成網紋傳墨輥傳墨單元面積減小,總傳墨量也相應減少。對于四棱錐形著墨孔,其容積也可由下式計算,即著墨孔的容積與其深度的三次方成正比,因此,磨損后深度減小對容積的影響是劇烈的。圖2-30中曲線是根據計算繪制的,其中曲線1說明了四棱錐形著墨孔體積隨其深度變化而減少的關系。例如,當深度減少20%(△h/h0=20%,△h---深度變化量;h0---原始深度)時,體積將減少49%(△V/V0=49.25%,△V---體積變化量;V。---原始體積)。同樣,還可以作出深度變化與四梭臺形著墨孔體積變化的關系曲線,如圖2---30中的曲線2和3。比較曲線1、2可以看出,四棱臺形著墨孔深度變化對體積的影響較??;比較曲線2、3可以看出,對于四梭臺形著墨孔,錐角較大時,深度變小引起的體積減少較為明顯。例如當△h/ho=20%時,錐度a=110度,則△V/V0=30.61%;錐角a=90度,則△V/V0=24.55%。四棱錐形著墨孔的容積變化率與錐角無關。2.著墨孔線數對傳墨性能的影響網紋傳墨輥表面直線方向上單位長度內著墨孔的多少,即著墨孔的線數,決定了網紋傳墨棍傳墨的均勻性。著墨孔的線數越高,網紋傳墨輥上的墨層就越接近“連續”狀態。在進行半色調或彩色印刷時,需要采用高線數著墨孔的網紋傳墨輥。這是因為,在印版的高光區,網點的尺寸很小,如果采了用低線數著墨孔的網紋傳墨輥,每個著墨孔的面積會大于印版上某些網點的面積,這樣在印刷時,某些網點會正好與網紋傳墨輥的著墨孔相對,由于沒有隔墻的支撐,網點浸入著墨孔中,不僅網點表面被著墨,網點的側壁也著了墨。這樣的網點在承印材料上著墨所產生的色調值比周圍網點增大,另外,由于柔性版油墨稀薄,粘度低,這種網點有時會與相鄰網點粘連。為了避免這種現象,調整網紋傳墨輥與印版滾筒的壓力時,需要使印版表面剛好接觸到網紋傳墨輥著墨孔的油墨表面。自然,在一般的生產條件下,這種壓力精度是不可靠、不經濟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印版、滾(輥)簡總存在著誤差,誤差已超過了所要求的限度。所以在進行半色調或彩色印刷時,網紋傳墨輥的網線數一般較高,保證著墨孔的開口面積小于印版上最小的網點的面積。網紋傳墨輥的網線數對傳墨量有影響。從保證著墨孔雕刻加工質量和網紋傳墨輥耐磨損考慮,著墨孔之間的隔墻要有一定的厚度,由于雕刻刀需要有一定的角度,即著墨孔存在錐角,則當網線數增加時,著墨孔開口面積減小,深度也減小,故容積變小。也就是說,網紋傳墨輥的線數越高,傳墨量越小。所以,網紋傳墨輥的網線數不是越高越好,要綜合考慮印版網點情況和印刷密度要求決定。另外,如果很高線數的網紋傳墨輥采角前述普通結構的著墨孔,極小的著墨孔內的空氣會阻礙油墨充滿著墨孔;而著墨孔著墨后又會不易向印版釋墨。因此,采用電子雕刻的方法,對普通四棱臺形著墨孔結構進行了改進,如在著墨孔之間加工出通道,以提高油墨在著墨孔內的流動性。3.著墨孔表面涂層對傳墨性能的影響網紋傳墨輥經雕刻加工后,需再進行表面鍍鉻或噴涂陶瓷等材料,以形成耐腐蝕抗磨損的保護層。表面保護層的組織結構對著墨孔的傳墨性能有著重要的影響。以鍍鉻為例,如果鍍層超過一定厚度,則會生成由粗大枝狀和球粒晶體組成的表面。這種粗糙的表面會破壞著墨孔的幾何形狀,造成著墨孔之間容積的差別;更重要的是表面的微孔結構會使著墨孔親墨性增強,影響釋墨性能。陶瓷材料涂層的情況與此類似。另外,當采用刮墨刀時,刮刀將壓在粗糙表面的小凸點上,這會引起傳墨量增大。注:本文來自廣州愛堡官方網站,轉載請注明!

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及其選擇

具體人格權概念是我國人格權理論中廣為使用的概念。學者們在與一般人格權相對的意義上將其界定為以具體人格利益為保護客體的人格權。但是,何謂具體人格利益卻鮮有界定,與此相應,學者們關于具體人格權類型的說明往往只能通過列舉的方式完成,而不同學者盡管對具體人格權類型及個別具體人格權的內容存在一些共識,但其認識上的差異也是非常明顯的。因此,在我國,什么是具體人格權依然是一個理論上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由于幾乎所有國家都以人格保護為法律的重要追求,因此,具體人格權制度設計的差異首先不是價值層面的差異,而是法律技術層面的差異,是一個特定法律制度背景下如何合目的、合體系地建構具體人格權制度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將從對不同國家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的分析出發,研究其差異之所在及其形成背景,并最終結合我國既有的法律前提,提出我國具體人格權界定的基本模式。

一、具體人格權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

(一)不承認具體人格權的立法模式

以瑞士為代表的國家在立法上基本不承認具體人格權的存在。瑞士學者認為,《瑞士民法典》“有意識地放棄了對人格利益的列舉”。該法典僅明文規定了一種具體人格權——姓名權,其他人格利益的保護都通過該法典第28條一般人格利益保護的規定來完成。在1982年《瑞士民法典》人格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聯邦司法和警察部起草的草案第28條第2款曾加入了具體人格權的規定——“特別是身體、生命、私人和秘密領域、自由和名譽屬于人格關系”。但是,“參議院放棄了這種模式。其理由是,這樣的列舉永遠不可能是完全的,其僅僅具有示例功能并且會妨礙人格權的進一步發展。此外,它也會導致法律條文難以組織”。

從形式上看,《瑞士民法典》中也規定了一種具體人格權——姓名權,但姓名權作為獨立權利存在并不是人格權理論發展的結果,而是姓名權理論自身發展的結果。在歷史上,當人格權還在為自己能否得到承認而斗爭時,姓名權已先于人格權被作為維護家族身份和等級的制度在家庭法和公法領域得到長足的、獨立的發展。例如,在《德國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姓名權最初僅規定在家庭法的一些條文中(第1274、1455、1497、1569、1622條),而這一點“可以回溯到100年之前的《普魯士一般邦法》,姓名的獲得或者喪失僅僅被作為獲得或者喪失與一個家庭關聯的結果”。在歷史上,姓名只不過是確定身份、職業等的工具。在《瑞士民法典》起草的過程中,姓名權雖然被規定在人法中,民法典起草人胡貝爾(Huber)在立法理由中也明確將其列于人格保護之下,但這只不過是將既有的姓名權制度納入到民法典中而已。不論在德國、瑞士、奧地利還是列支登士頓,姓名權在立法中都是作為獨立條文出現的,姓名權的制定法化并不能成為認定具體人格權制度立法模式的標準。

(二)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

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采取了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所謂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是一種以構建內容具體確定的具體人格權益類型為目的的立法模式。在這種立法模式中,對侵害具體人格權行為的違法性采取推定主義,只要當事人證明有關具體人格權益受到該行為侵害,就可以直接推定該行為違法,不需要法官進行利益權衡。為了實現違法推定的目標,這種立法模式采取具體人格權類型列舉、內容列舉、法律救濟手段列舉的方式,在具體人格權的類型、內容和救濟手段三個緯度上均選擇了法定主義立場。

1.具體人格權類型法定

具體人格權類型法定是指除制定法明確規定的具體人格權外,不存在具體人格權。目前在德國,盡管理論和實務承認了非常廣泛的人格利益保護范圍,但一般認為,所謂的具體人格權益僅包括《德國民法典》第12條規定的姓名權以及特別法中規定的對肖像的權利、著作人格權、數據保護權等類型,此外,有學者將《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的生命、身體、健康、身體自由等四種人格法益也納入到具體人格權的范疇;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人格利益的保護都是通過一般人格權來實現的。盡管在適用過程中,司法實踐和理論對其內容進行了一定的類型化,但并不等同于具體人格權;司法機關并沒有從一般人格權或者其他一般條款中引申出具體人格權。

2.具體人格權內容法定

為了確定權利,尤其是絕對權的內容,傳統法學采取了“客體加權能”的構建模式,特別是將客體作為認識權利的基本起點。具體人格權內容法定也因此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具體人格權益所要保護的對象確定。就德國法所承認的具體人格權益而言,生命、身體、健康這三種對象自然確定;自由看似抽象而不確定,但目前德國理論和實踐上的通說認為,此處的自由應當做限縮解釋,僅僅包括身體活動的自由,從而實現了自由這一人格權益保護對象的確定;姓名權和肖像權在這一模式之下,被限定為對已存在的姓名和肖像本身的權利,而不像我國那樣被界定為有關姓名或肖像的權利。因此,在德國上述幾種有限的具體人格權首先都具有確定的保護對象,如果不存在具體的保護對象則不存在具體人格權。例如,由于“名譽”難以規范界定,因此,《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拒絕承認名譽權為具體人格權。其二,權能列舉、確定,有關權利賦予權利人的法律上的力是封閉的,而不是開放的。以肖像權為例,在德國,肖像權就是《關于肖像藝術和攝影作品著作權的法律》(KUG)第22條規定的以“未經被拍照人許可不得傳播和公開展覽他人肖像”為內容的權利,其他和肖像有關的人格利益保護,如未經許可拍攝他人照片等,只能通過一般人格權來完成?!兜聡穹ǖ洹返?23條第1款規定的具體人格權益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全面的對生命、身體、自由和健康的權利,但是由于這些利益被放置在侵權法中,其權能也僅有一項——排除侵害,因此,其權能實際上也是列舉規定的。

3.法律救濟手段法定

在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中,具體人格權的救濟手段也表現出封閉性,其對救濟方法的規定采取了列舉的方式。這一點首先表現在不存在針對所有具體人格權的統一救濟規則。例如《德國民法典》原來的第847條,現在的第253條僅規定了對身體、健康、自由和性自主的精神損害賠償;第12條僅規定了對姓名權的救濟。其次,針對特定具體人格權的救濟手段具有法定性,只有當法律明確規定了針對特定權利的救濟手段時,當事人才可以據此規則提起救濟請求。從表面上看,目前德國的司法實踐在法律沒有規定侵害姓名和肖像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則的情況下,給予了上述人格利益損害以精神損害賠償,從而突破了人格權救濟手段的法定性,但是,德國司法機關對姓名和肖像精神損害賠償理由的論證卻恰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德國的理論和實踐堅持了上述法律救濟手段法定的立場。為了解決具體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聯邦最高法院曾試圖依據憲法的價值判斷直接賦予上述人格利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后來法院改變了立場,其通過論證具體人格權僅僅是一般人格權的一個片斷,侵害具體人格權就是侵害一般人格權,使得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的損害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上述兩種論證方法的差別在于,前者是通過法官造法,擴大了針對姓名權和肖像權的救濟手段,而后者則堅持了具體人格權權能的法定性——從根本上講,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的損害之所以能夠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并不是法律關于姓名權、肖像權的規定,而是一般人格權。

(三)概括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

和上述立法模式相對的是概括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具體人格權的種類、內容等都是不確定的,或者說是相對開放的。對所有具體人格權而言,侵害行為是否違法都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利益權衡,“具體人格權是絕對權,但它們的保護范圍受到與其沖突的他人人格權或者共同利益的限制,以至于具體的保護范圍只有通過利益權衡才可以確定”。這種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以奧地利、列支登士頓等國家為代表。其概括性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具體人格權類型開放

在奧地利,盡管《奧地利普通民法典》(ABGB)第43條規定了姓名保護,第1325條以下分別規定了身體、生命、性自主、私人領域、人身自由、名譽等的保護,但是,該法典第16條“允許從民法典的其他規范和其他法律中推衍出具體人格權”。因此,學者們一般認為,“《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條一般條款般的表述使得不依賴于基本法,而是通過擴張解釋大量以人格保護為目的的規范或者通過漏洞填補承認不同的(具體)人格權成為可能”。在列支登士敦,雖然其《人與公司法》第39條規定了精神和身體不可侵害,規定了有關名譽、信用、居室安寧、自由、姓名、徽章、家族標記及其他標記、肖像、通信、商業、其他類似關系、要求尊重人格的權利等非常繁多的具體人格權類型,但是,該條所列舉的受保護的人格利益僅僅具有示范性,它們是不完整的。可見,在上述立法體例中,法律所列舉的具體人格權的類型是開放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實踐的需要不斷發展出新的具體人格權,例如在奧地利,司法機關所做的就是“限于發展具體人格權”。

2.具體人格權內容開放

概括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最大的特點在于其權利內容的開放性。在這種立法模式下,各種具體人格權所保護的人格利益只有一個“大致”的范圍,而沒有準確的界限。形成這一特點的主要原因在于這種立法模式中具體人格權所保護的對象往往具有不確定性。私人領域、名譽、自由等等對象首先是一種觀念上的存在,法律難以也沒有對其作出任何規范性的界定,其概念都是開放的。在這些開放性概念基礎上建立起的具體人格權其內容當然也是開放的。在權利內容這一問題上,兩種立法模式之不同的一個代表性例子是關于自由權的理解。在德國法中,自由被限制性地解釋為身體自由;而在奧地利法中,學者們認為,“作為《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條規定的天生權利的自由權保護的客體既包括身體自由也包括意志自由(行為自由)”。值得一提的是,從法律條文來看,《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第43條關于姓名保護的規定中,姓名權的對象和權能似乎都是封閉的,構成了上述具體人格權內容開放的反證。但是,該法“規定姓名保護的第43條是1916年對《奧地利普通民法典》進行第3次修訂時才加入的,而當時的《德國民法典》第12條是它的榜樣”。它并不是奧地利具體人格權內容開放模式的產物。

3.具體人格權救濟手段開放

在這種立法模式中,侵害具體人格權的法律效果具有開放性,而不是像德國法那樣,針對不同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的救濟方式。這一點比較突出的表現在《列支登士頓人與公司法》第39條中。該條規定,“任何人的人格關系未經許可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特別是身體和精神的完整、名譽、信用……等受到侵害,則可以要求確認人格關系、排除妨礙、通過收回或者類似的行為恢復原狀、停止侵害……”,而沒有針對不同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的救濟方式。由此,對具體的人格權而言,其救濟方式具有開放性,法官可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應當采取怎樣的救濟方式。

二、不同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存在的根源

從以上論述中可以看出,在具體人格權制度上,存在著三種不同的立法模式:不承認具體人格權的立法模式、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概括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這三種模式在各自特有的法律文化和制定法背景下都較好地實現了人格利益保護這一目標。這種特有的法律文化和制定法背景就是不同立法模式得以存在的根源。具體而言,這種法律文化和制度背景差異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具體人格權立法目標的差異

選擇怎樣的立法體例和立法者所要實現的立法目標是緊密相關的,不同的立法目標會導致不同的模式選擇。在德國,法官的主導地位“在《民事程序條例》咨詢的過程中經過深思熟慮被認為是可疑的并因此而被拒絕”?!啊兜聡穹ǖ洹肥桥c毫無漏洞以及法官嚴格受法律約束的實證主義理念相適應的法典化?!币虼?,德國的立法者選擇了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所有具體人格權的內容、救濟方式必須具體確定,從而為規范調整的主體建立具體的行為規則,并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維護交易的安全。一個反證就是名譽權保護的立法。名譽保護是在任何時代和國家都非常重要的問題,但是《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卻拒絕承認名譽權為一種具體人格權,因為“打算使名譽針對任何過失侵害得到保護的動議走的太遠了,從而迷失于不確定中,而對本條(指現在的第823條第1款——作者注)來講,重要的是保護某些可以進一步描繪的人格利益免受侵害”。

與德國不同,瑞士、奧地利等國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廣泛承認。就《瑞士民法典》而言,它“著意于法官的添補”,這一特點“可以從瑞士司法時至今日依然保持的獨特特征得到解釋……判決的權威源自于法官個人的素質”。《奧地利普通民法典》作為一部自然法法典,在其第7條明確規定,“……如果案件依然有疑問,則該案必須在考慮審慎搜集的情況并深入權衡的基礎上根據自然法律原則進行裁決”。《列支登士頓普通民法典》基本上是《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的全盤抄襲,具有和《奧地利普通民法典》一樣的第7條規定。對這些立法來說,具體人格權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并不是那么重要。

(二)不同的侵權行為法結構

盡管目前存在著一些爭議,但至少上述國家立法進行之時的主流觀點以及當前的主流觀點認為,人格權更多的是一種防衛權,它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侵權法中,因此,不同的侵權行為法結構影響著具體人格權的立法模式選擇。上述四個國家的侵權法規則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瑞士、奧地利和列支登士頓民法典中的侵權法規則采取了一般條款式的立法模式?!度鹗總鶆辗ā返?1條規定,“任何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法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都有義務賠償他人的損失”?!秺W地利普通民法典》和《列支登士頓普通民法典》第1295條均規定,“任何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因其過錯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害”。對這種一般條款式的侵權法規則而言,受到侵害的是什么利益,侵害的是不是絕對權等問題并不重要,因此也無需去苦苦建構內容具體確定的具體人格權。與上述國家不同,德國侵權法采取了三個小的一般條款的模式。其中第823條第1款規定了侵害絕對權益型的侵權行為。對這種侵權行為而言,被侵害的對象是絕對權益不僅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之一,更重要的是侵害這種權益的行為被直接推定違法,侵害對象在這種侵權行為法結構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如果具體人格權要融入到這種侵權法體例中,就必須建構成如同所有權一樣的絕對權益,從而要求實現種類、內容和救濟方式的確定。

(三)對一般人格權的不同態度

決定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選擇的第三個因素是對一般人格權的不同態度。上述四國對一般人格權的態度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德國、瑞士和列支登士頓通過立法和實踐承認了一般人格權制度。在德國,“一般人格權作為一個通過司法判決而完成的,超越制定法的法律續造已成為了當今德國私法的確定構成部分”。;在瑞士,一般認為《瑞士民法典》第28條(“任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則……”)就是關于一般人格權的規定;而《列支登士頓人與公司法》則通過其第39條的規定(“任何人的人格關系未經許可受到侵害或者威脅……”)承認了一般人格權。與此相對,在奧地利,盡管理論上存在爭議,但是主流意見認為,“存在著一整束不同的人格(保護)權[BündelverschiedenerPersnlichkeits(schutz)rechte],與此相反,并不存在一個‘一般’人格權”。司法機關也認為,“……(奧地利)司法實踐不承認一般人格權而只承認具體人格權”。

從法律邏輯上講,承認一般人格權會導致或者不承認具體人格權,或者承認具體的具體人格權;而不會同時承認一般人格權和概括的具體人格權。這是因為一般人格權本身就是一個邊界不清、內容不確定的權利,是一個需要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時進行特別程度上的利益權衡的概念;而概括的具體人格權也是一個內容不確定的概念,采取此種立法模式的奧地利學者認為“(具體人格權的)具體保護需要只有通過利益權衡才可以確定”。但是,以人格利益保護為使命的兩種內容不確定的制度如果相遇,產生的后果將使得法律適用、請求權基礎的尋找變得非常困難。這也是盡管《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條已經規定了人的天生的權利,奧地利司法實踐和理論界也不斷依據第16條發展出新的具體人格權,但其主流意見仍認為不應當承認一般人格權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不承認一般人格權,則必須建立概括式具體人格權制度。在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中,人格權類型列舉、內容列舉、救濟方式列舉,但是人本身的發展需求以及人格利益保護需求卻是非常多樣化的,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必然導致人格利益保護的漏洞,這種漏洞需要通過一般人格權制度來填補。而在不承認一般人格權的法律體例中,則必須通過具體人格權本身的類型擴張、內容擴張來防止人格保護的漏洞,因此必須建立概括式具體人格權制度。

基于以上論述,我認為,《列支登士頓人與公司法》一方面承認一般人格權,另一方面又采取了概括式的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是不妥當的。這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和困難。對此,有關學者也提出:“有疑問的是,在一般性的規范之外(如此這般的)列舉單個的法益是不是有意義并合目的的?”

三、具體人格權制度立法模式選擇

從功能比較的角度看,上述三種立法模式在各自國家都較好地實現了人格利益保護的目標,因此很難單純地評價哪種模式更優秀,但是這并不影響我們從中國既有的立法和司法前提出發提出最適合中國的具體人格權界定模式。

(一)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選擇的制度前提

1.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選擇的侵權法前提

人格權制度最根本的內容在于實現人格保護,侵權法和人格權制度選擇緊密相關。從形式上看,202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構建的中國侵權法體系既不同于德國所采取的用三個小的一般條款將侵權行為分為侵害權利型侵權行為(第823條第1款)、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型侵權行為(第823條第2款)、違反善良風俗型侵權行為(第826條)的模式,也不同于奧地利、瑞士等國所采取的一般條款方式,而是采取了“依據多元規則原則建構侵權責任法的內容和體系”的模式,但是“《侵權責任法》第2條采取了全面列舉侵權法保障的對象、保護的權益范圍的方式規定侵權法的調整對象”。因此中國侵權法對基本侵權行為類型的規定實際上與《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相類似,以特定權利的存在作為侵權行為構成的基本前提。在這種以權利存在為侵權行為構成前提的模式中,所謂的權利應當是絕對權,應當具有內容確定、具體等基本的屬性。因此,從我國侵權法的模式出發,我們應當選擇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

2.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選擇的人格權規則前提

人格權制度的總體框架也影響著具體人格權的立法模式選擇,只有在存在一般人格權條款的情況下才可以并應當采取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目前,我國的立法和實務似乎并沒有承認一般人格權。但是一方面,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并沒有完成,且主流意見認為我國應當承認一般人格權,因此將來可能出現的人法或者民法典總則中完全可能規定一般人格權條款,從而為采取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提供前提;另一方面,概括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盡管強調具體人格權類型的開放性,法官可以不斷發展出具體人格權,但是法官發展具體人格權并非空穴來風,而是必須找到規范依據。例如,《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條關于“與生俱來的權利”的規定就為法官發展具體人格權提供了依據。而從我國現有的立法狀況來看,似乎并不存在這樣一個可供發展具體人格權的規則,因此,我國缺乏采取概況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的前提條件。

(二)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選擇的立法目標、司法前提

從上述比較法的經驗來看,如果承認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則不會采取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而會采取拒絕具體人格權的一般人格權立法模式或者概括的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從法典化的目標和我國司法機關的現狀來看,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在我國具有更多的合理性。

1.法典化的目標

盡管任何時代的立法都必須承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承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本身并不是法典化的目標。法典化的目標是形成體系化的法律規則,承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僅僅是制定法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而不得不向法官作出的讓步,“司法自由裁量的不可避免性并不是說自由裁量權越多越好”。如果制定法能夠形成具體的、排除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則,則最理想的當然是制定出規則而不是任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在人格權立法的問題上,如果立法能夠形成具體的人格權規則,則當然應當建構這樣的規則,形成具體的具體人格權而不是概括的具體人格權。

2.我國司法機關裁判的現狀

對中國來說,另外一個令人擔心的問題是司法機關裁判的現狀。在概括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下,所有具體人格權的法律適用在個案中基本上都需要法官在特定程度上進行利益權衡,需要法官在判決中的充分說理和論證。而對中國的司法實踐來說,一個理論和實踐界的共識是,法官的裁判缺乏說理的過程。從現有的人格權司法實踐來看,同樣的案件基于不同的具體人格權進行處理的情況并不鮮見;各個具體人格權的范圍被無限擴大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在此前提之下,我國還是應當采取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以便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實現人格權領域法律的可預見性,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人格權制度科學化的理論訴求

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科學領域可以劃分為價值科學領域、規范科學領域和經驗科學領域。不同人格權制度模式在價值科學領域和經驗科學領域并沒有根本性差異,但是在規范科學領域卻相去甚遠。否認具體人格權的立法模式以及概括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都沒有完成規范構建的任務,其所謂的規范都表現出極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很難在此基礎上構建概念嚴謹、邏輯清晰和體系完整、可推理、證偽的法學理論,也很難實現人格權制度的科學化??梢哉J為,構建具體的具體人格權具有更多的法學理論上的合理性。

四、結論

具體人格權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著三種不同模式,不存在超越國家邊界、放之四海皆準的具體人格權理論。不同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差異的根源不在法律價值層面,而在于不同國家特有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文化傳統。從中國特有的法律制度前提、立法目的、司法實踐以及法律科學化的訴求出發,我們應當選擇具體式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有關具體人格權應當是類型列舉、內容列舉、法律救濟手段列舉的絕對權。

注釋:

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等:《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83頁;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

對此可以比較參見如下文獻:王利明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0頁及以下: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信用權、隱私權、自由權,共計9種;楊立新主編:《類型侵權行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頁及以下: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形象權、聲音權、名譽權、信用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性自主權,共計14種;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等:《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08頁及以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信用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性自主權,共計12種;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2頁及以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婚姻自主權、貞操權、信用權、隱私權,共計12種;馬駿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頁及以下: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共計8種。

[瑞]海茨?豪斯爾、E?艾比-米勒:《瑞士民法典中的人法》(HeizHauscheer/ReginaE.Aebi-Müller,DasPer-sonenrechtdesSchweizersichenZivilgesetzbuches,2Auflag,2021,S118);[瑞]馬里奧?M?佩德拉奇尼、尼古拉斯?奧伯霍爾茨:《人法概要》(MarioM.Pedrazzini/NiklausOberholzer,GrundrissdesPersonenrechts,2.Au-flage,VerlagStmpfliundCieAG,1985,S127S232);《巴塞爾瑞士民法典評注》(BaslerKommentarzumschwei-zerischenPrivatrecht,SchweizerischesZivilgesetzbuchⅠ,HelbingundLichtenhahn,1996,S253)。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瑞士學者在論述《瑞士民法典》第28條一般人格權的內容時,也經常將其區分為不同的保護范疇,但是這種保護范疇并不同于具體人格權,而是理論上對一般人格權內容的說明,更多的是具有理論和教學的意義,而不是實證法中的制度。

[瑞]《修訂民法中人格保護制度的草案》(GesetzesentwurfüberdieRevisiondeszivilrechtlichenPersnlichkeitsschutzes,in:SchweizerischeJuristen-Zeitung,1975,S251)。

[奧]瑪麗-特雷西?弗里克:《人法》(Marie-TheresFrick,Persnlichkeitsrechte,VerlagdersterreichischenStaats-druckerei,1991,S254)。

關于姓名發展的歷史,參見[德]迪特海姆?克里佩爾:《民法中的姓名保護》(DiethelmKlippel,DerZivilrechtli-cheschutzdesNamens,FerdinandSchningh,1985,S37ff);[奧]貝恩哈德?拉紹爾,《姓名權》(BernhardRaschau-er,Namensrecht,SpringerVerlag,1978,S4ff)。

[德]奧托?奧佩兒:《民法典中的姓名權》(OttoOpet,DasNamenrechtdesBürgerlichenGesetzbuchs,In:AcP.Band87,1897,S317ff)。

現在,從西方人的姓名中依然可以找到區分身份和職業這一功能的殘余。例如姓名中的“Von”是以前貴族的標志;又如Zimmerman(木匠)、Müller(磨坊主)等姓都是以前職業的稱謂。在中國文化中,姓名的這種功能表現得不是特別突出,因此,我們容易理所當然地認為姓名權是人格權。

[瑞]歐根?胡貝爾:《瑞士民法典——對聯邦司法和警察局草案的說明》(EugenHuber,SchweizerischeCivilge-setzbuch,ErluterungenzumVorentwurfderEidgenssischenjustiz-undPolizeidepartements,BuchdruckereiBüchlerundCo.,1902,S68)。

[德]梅迪庫斯:《民法總論》(Medicus,AllgemeinerTeildesBGB,9.Auflage,C.F.Müller,S420ff);[德]布克哈特?伯姆克、貝恩哈德?烏爾里奇:《民法總論》(BurkhardBoemke/BernhardUlrici,BGBAllgemeinerTeil,Spring-er,2021,S409);[德]海因茨?許布納:《民法總論》(HeinzHübner,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Gesetzbuch,2.Auflage,1996,WalterdeGruyter,S102ff)。

[德]漢斯?布勞克斯、沃爾夫-迪特里希?瓦爾克:《民法總論》(HansBrox/Wolf-DietrichWalker,AllgemeinerTeildesBGB,32.Auflage,CarlHeymannsverlag,2021,S247)。

[德]約恩???颂?《侵權法中的自由概念》(JrnEckert,DerBegriffFreiheitimRechtderunerlaubtenhandlun-gen,in:Jus,1994,S630)。

[德]黑勒:《私法中的特別人格權》[Helle,BesonderepersoenlichkeitsrchteimPrivatrecht,J.C.B.Mohr(PaulSie-beck),Tübingen,S48]。

例如,在著名的“騎士案”(Herrreiter)中法院的邏輯是,未經許可傳播他人照片,侵害了他人的自決和自由,由于《憲法》第1條和第2條將人的尊嚴和自由規定為基本的價值,因此,(原)民法典第847條意義上的自由也應當包括身體自由之外的決定自由,從而未經許可傳播他人照片就屬于第847條的保護范圍,應當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例如,在1965年的“侵害他人肖像權時的損害賠償金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過錯侵害最高法院在基本法生效后所承認的一般人格權時對非物質損害也應當給予金錢賠償的理由也適用于侵害他人肖像權的情形。因為這個權利僅僅是通過明確的規范置于特別保護之下的一般人格權的片段,該權利致力于保護根據基本法第1條和第2條的價值判斷具有特別意義的人格領域?!盉GH,NJW1965,1375.

《施維曼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實踐評注》(Schwimann,ABGBPraxiskommentar,2.Auflage,Band1,OracVerlag,1997,S71);[奧]科齊奧爾-維爾澤:《民法》(Koziol-Welser,BürgerlichesRecht,Band1,13.Auflage,ManzscheVer-lags-undUniversittsbuchhandlung,2006,S84)。

從作者收集的資料來看,法國的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也屬于這一種。但是由于語言限制,作者并沒有根據第一手資料進行考察,因此在此不作為論述。

《施維曼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實踐評注》(Schwimann,ABGBPraxiskommentar,2.Auflage,Band1,OracVerlag,1997,S70);[奧]科齊奧爾-維爾澤:《民法》(Koziol-Welser,BürgerlichesRecht,Band1,13.Auflage,ManzscheVer-lags-undUniversittsbuchhandlung,2006,S83.);《魯梅爾奧地利普通民法典評注》(Rummel,ABGBkommentarBand1,3.Auflage,ManzscheVerlags-undUniversittsbuchhandlung,2000,S54)。

同注6引書,S257.

[[德]克勞澤-威廉?卡納里斯:《私法中人格保護的基本問題》(Claus-WilhelmCanaris,Grundproblemedespri-vatrechtlichenPersnlichkeitsschutzes,in:JuristischeBltter,1991,S206)。

同注7引書,S94;《魯梅爾奧地利普通民法典評注》(Rummel,ABGBkommentarBand1,3.Auflage,ManzscheVerlags-undUniversittsbuchhandlung,2000,S56)。

同注引書,S64..

《德國民法典草案說明》[MotivezudemEntwurfeeinesBürgerlichenGesetzbuchesfürdasDeutscheReich,BandII(1888),S.22]。

[德]弗里茨?維亞科爾:《近代私法史》(FranzWieacker,PrivatrechtsgeschichtederNeuzeit,VandenheockundRu-precht,1996,S475)。

[德]穆格丹:《民法典立法資料匯編》(Mugdan,DieGesammtenMaterialienzumBürgerlichenGesetzbuchfürdasDeutscheReich,Band2,R.D.Decker'sVerlag,1899,S1118)。

[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米健等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頁。

BverfGE,34,269,亦可參見民事法院的判決:BGH,Leserbrief,BGHZ13,334ff.;BGH,BGHZ24,200ff.

[瑞]約爾格?保羅?米勒:《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和民法中的人格保護》(JrgPaulMüller,DiegrundrechtederVer-fassungundderPersnlichkeitsschutzdesPrivatrechts,VerlagStmpfliundCie,1964,S36);[德]馬普所:《民法中的人格和名譽保護》(Max-Planck-Instituts,DerZivilrechtlichePersnlichkeits-undEhrenschutz,J.C.B.Mohr,1960,S1)一般人格權盡管沒有出現在瑞士立法中,但是其司法文件經常使用該術語。參見BGE115Ia234-St.Gallerorpflanzungsbeschluss;BGE95II481-ClubMéditerranée等判決。

同注引書,S256.

反對意見參見《魯梅爾奧地利普通民法典評注》(Rummel,ABGBkommentarBand1,3.Auflage,ManzscheVer-lags-undUniversittsbuchhandlung,2000,S54.);同注7引書,S26ff.

彼得?彼德林斯基:《民法總論》(PeterBydlinski,BürgerlichesrechtBand1AllgemeinerTeil,Springer,2007,S65.)。

OGH14.03.2000Geschftszahl4Ob64/00s.但偶爾奧地利的司法機關也會用到一般人格權一詞,例如奧地利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一個判決中指出:“稱呼他人的名字并不涉及到《普通民法典》第43條關于姓名權的規定,而是涉及到第16條關于一般人格權的規定?!眳⒁奜GH,Geschftszahl:7Ob329/97a,17,12,1997.奧地利司法機關所謂的一般人格權和德國的一般人格權有著根本性差異。奧地利司法機關所謂的一般人格權針對的是可以作為法院發展具體人格權基礎的《民法典》第16條,由該條而來的一般人格權本身并不可以直接成為法院保護的對象,而是必須首先具體化為具體人格權,然后司法機關再去保護該具體人格權;而德國的一般人格權本身就是一個權利,可以直接作為侵權法保護的對象,無須先由其中發現具體人格權然后再去保護該具體人格權??梢?,兩國司法機關所謂的一般人格權含義并不相同,因此,奧地利主流意見認為奧地利不承認一般人格權,也就是不承認德國法意義上的作為權利的一般人格權。

同注引書。

同注引書,S254..

王利明:“我國《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體系的特色”,載《法學論壇》2021年第2期。

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的中國特色解讀”,載《法學雜志》2021年第2期。

江必新:“論司法自由裁量權”,載《法律適用》2006年第11期。

奧地利學者的意見參見[奧]科齊奧爾-維爾澤:《民法》(Koziol-Welser,BürgerlichesRecht,Band1,13.Au-flage,ManzscheVerlags-undUniversittsbuchhandlung,2006,S84);奧地利司法機關的意見參見OGH,Entschei-dungsdatum,01,08,1983,Geschftszahl1Ob658/83.

雷鑫、黃文德:“當前法院裁判文書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載《法律適用》2021年第1期;胡云騰:“論裁判文書的說理”,載《法律適用》2021年第3期。

參見“張玉麗訴張秀蘭、林黎文冒用其姓名辦理結婚登記侵犯姓名權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1992-1999年合訂本——民事卷》(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90-692頁;“楊振秀訴馬建華盜用其姓名考學、上學侵犯姓名權糾紛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1992-1999年合訂本——民事卷》(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7-690頁等;亦可參見沈建峰:“論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般人格權制度”,載《法律適用》2021年第8期。

[瑞]曼弗里德?雷賓德:《法社會學》(MannfredRehbinder,Rechtssoziologie,5.Auflage,C.H.Beck,S1)。

出處:比較法研究2021年第5期

人格權立法模式的發展變化摘要:人格與主體資格及主體身份密切相關,人格權乃重要的主體權利。羅馬法雖然沒有人格權之說,但有人格權之內容,且對后來的民法典產生很大影響,尤其對《法國民法典》影響巨大?!斗▏穹ǖ洹吩诶硇灾髁x和自由主義的影響下采取了整體的人格權觀點,法典在立法技術上采取概括的人格權保護方式;隨社會的發展,新的人格權能不斷被吸納進去,故未產生一般人格權制度。而《德國民法典》受實證主義和康德倫理人格主義哲學的影響,堅信法定人格權觀點,法典采取列舉式人格權保護,在后來的發展中顯現出明顯的不足。其后,在法理學的發展下,借助判例確立了一般人格權制度,且對德國族民法典產生了一定影響。其他一些國家的民法典也對一般人格權制度的形成起了一定作用。人格權立法模式的發展變化將為我國民商立法帶來一些啟示,不僅可以增強我國確立該制度的主動性,而且從立法技巧上,可以將傳統人格權置于人身權之中,在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權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格權制度。關鍵詞: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人身權;人格權;我國民商法典人格權的立法是一個漸變的過程,人格權的概念是一個逐漸發展、逐步豐滿的民法范疇。古代人格權的成文立法散見于法的各個部分,缺乏系統性,更不具概括性。至民法法典化以后,具體人格權保護的種類大為增多;同時,對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出現了典型的概括性條文,其中以《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務法》的規定為最典范[1]。而對人格的認識也由最初“權利主體、主體資格、個人利益”的三位一體,精確到僅與主體資格相對應,而其中的人格利益部分也漸次披上了權利的外衣,紛紛蛻變成了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在我國學者們主持起草的民法典中都有一般人格權制度[2]和多個具體的人格權,對于未來我國民商法典中確立這些制度,學者們基本都能認同。然而,有關人格權立法模式的發展、變化及其運用的立法技巧、哲學基礎和現實依據學者們談及的較少,這將影響我國未來民商法典對人格權制度確立的主動性。本文將依據人格權的核心內涵和表現形式,對自然人人格權的立法模式發展變化過程作以回顧、梳理、分析,以期對我國民商法典的制定有所促進①。一、羅馬法對人格權內涵的認識肇始于羅馬法的人格理論,最初反映在概念上僅表現為三個關于人的概念,即homo、caput、perso2na或status?!癏omo,是指生物學意義上的人,不一定是權利義務的主體。例如,奴隸也屬于自然人(homo),但是,他們原則上不能作為權利義務主體,而只能作為自由人的權利的客體。caput,原意是指頭顱或書籍的一章,當時只有家長才有權利能力,所以caput就被轉借以指權利義務主體,表示法律上的人格。persona則表示某種身份,是從演員扮演的角色所戴的面具引申而來,也用來指權利義務主體的各種身份,如一個人可以具有家長、官吏、監護人等不同的身份?!盵3](一)古羅馬的家族或家庭主體在古羅馬時,只有貴族家長是權利義務主體,市民中的家屬以及平民則都不是。要作為完全的權利義務主體需要具有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羅馬人在貫徹其家族主體觀念時,在技術上使用了以家父代表的技術處理:以家父作為家族代表,在法律形式上承受這種主體身份。在家族主體結構下。家子(包括家庭內的婦女、卑親屬、奴隸)對外沒有主體身份或法律人格?!凹腋浮迸c“家子”之間存在著一種“人格統一”。當時,還不曾用現代的“權利能力”一詞來概括這種資格,而是用人格或人格權(caput)來總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這三種權利?!傲_馬法上人格的含義也不完全等同于現化法中的權利能力,后者因一人的死亡而終止,但在羅馬法上被繼承人的人格原本是可以由繼承人繼承的?!盵3](二)羅馬中后期的個人主體趨勢羅馬中后期,羅馬法的家族主體制度逐漸消退,個人活動日益突出。“一方面主體制度趨向個人化,另一方面形成了羅馬特色的主體能力等級制度和主體等級制度?!盵4]這種主體資格等級化的理由,在于羅馬法的家族觀念還沒有完全退出立法思維,同時羅馬人還堅持了個人應予區別對待的思維,因此,在法律演進中,羅馬法的主體能力概念呈現具體多元的特點,發展為具有等級內涵的概念,這種多元化的背后,蘊涵不平等思想--不同的人享有的主體人格是有差別的,設置等級相當程度取決于一些不合理因素,如出身、性別、家族、血緣等。羅馬個人主體觀念的成因主要是由于當時市民社會條件下一定的市民參與了決定法律。這樣,很自然地發展出了“個體”基礎性的觀念,將尊重個體的價值作為法律的出發點。(三)羅馬法對倫理人格利益的特殊處理及其影響羅馬法上,外在于人的事物被標志以財產價值的屬性,并與“物”(權利)聯系起來。在這種觀念之下,倫理上的人格利益雖然沒有被羅馬法看作是內在于人的固有要素---在羅馬法上,“人格”之取得,依據在于身份,而不在于倫理--但是羅馬法系將其排除于“物”的范圍之外,卻是確定無疑的。因此,羅馬法上的人格保護,并不是基于“物”或者說應受保護的外在于人的東西,而是基于社會價值觀念甚至是社會利益[5]。這些觀念對于后世大陸法系民法有著深遠的影響。如后來的法國民法典強調人的倫理性,認為人格是人固有的且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強調物質利益的保護,而精神利益的保護涉及的極少。在羅馬人的頭腦中并沒有形成后世的主體資格和權利能力的概念,其人格僅在于確立一定的等級特權和身份。羅馬法中更不可有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它只是在一定的程度側面的隱現出其某些內涵,其中的“自由、市民權和名譽這三個概念,包含了現代一般人格權內涵的一些基本元素,是一般人格權概念的萌芽。”[6]但他們也都是從屬并服務于等級特權和身份。因為當時的社會發展還很低級,人們更多的關注是生命和健康,不可能有現代意義上的人格、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羅馬法時代,個人很難普遍享有獨立人格權,但是隨著法律對個人主體性承認,人格權制度逐漸發展起來,這種發展呈現了逐個地法定承認具體人格的特點。羅馬法通過訴權制度和具體侵權類型的發展,確立的法定人格權具體有身體、生命、名譽、貞操等人格權利,對部分人格內容,如自由,則納入主體條件而加以規定。后世國家,多在民法上繼受了這種人格權法定以及具體人格權列舉模式,即使英美國家也不例外。后來的《德國民法典》承受了法律發展的歷史特點,奉行權利法定,成為人格權法定和具體化體例的典型代表,并正式創造使用了人格權概念。二、《法國民法典》對人格權的認知及立法保護(一)理性的整體的個人主體制度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理性主義與近代自然法的影響之下,《法國民法典》開始將自然法的思想看成是實定法的直接淵源,使以之為基礎的法律以個人為出發點,并由此確立個人主義主體制度?!盎诖?在人格制度上《法國民法典》將自然法所倡導的無差別的‘人類理性’作為實定法上人格的取得依據,從而使得‘生而平等’的倫理價值觀念在法典上得以落實?!斗▏穹ǖ洹穼ⅰ祟惱硇浴J作是實定法上人格的依據,意味著基于理性而派生的人的自由與尊嚴等范疇,只能是人獲得法律人格的前提,即人的‘內在’屬性,而不能是取得法律人格之后的結果,即不能是‘外在于人’的人可得擁有的東西。因此,在法國人看來,人的自由與尊嚴的依據,只能在自然法中去尋找,即在‘天賦的’人的屬性當中去尋找,實定法無權對其加以規定。由此就導致了在《法國民法典》中不可能存在人的倫理價值權利化,即實定法上的‘人格權’的概念?!盵5]其中已找不到關于“人格”的直接表達,只是在其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同時代之以公民,類同于憲法的規定。宣示了個人主義的主體原則,明確了個人是法律上的真正主休。一切法國人均具有主體能力,皆為權利主休,適用法國民法。較之羅馬法的主要發展是放棄了人格等級制度,采取了人格平等原則--這種平等是以國籍為條件的。而當時的法國論著中仍有“人格”一詞,法學家們用“人格”有無來描述自然人是否適用法國民法,甚至用來直接代替民法典上對此采用的有無法國國籍之區分的標準??梢?“此時學者所用的‘人格’僅強調唯法國人享有的私權,與羅馬法上確立等級特權的‘人格’(persona)已大不相同,其含義類同于自然人和公民,顯然為后來的‘權利能力’的出場作了很好的準備?!盵7](二)自然權利觀點下的概括性人格保護從《法國民法典》的條文中,人們不能發現任何有關人格的措辭,也不能發現任何有關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規定,《法國民法典》文字條文上更多的是注重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的保護。強調“財產即人格,無財產便無人格,維護好財產就是保障人格”。[8]實際上,《法國民法典》并不是忽略保護自然人人格,而是否定了從法定權利的角度規定人格權而已。在對近代法國立法有影響且持自然人法觀點的學者中,相當多的人就已經承認自然人對自身有高于法律權利的支配權?!斗▏穹ǖ洹冯m不是以權利的觀念來看待人格,不能在法定權利的意義上規定人格權,但從更高的自然地位看待人格,且法律要比保護法定權利還更高地維護人格,對人格權保持自然權利的立法態度,即人格被承認和受尊重.民法上承認了自然人的主體地位意味著同時就承認了保護自然人人格?!斗▏穹ǖ洹芬虺钟凶匀粰嗬挠^念,對人格權不僅不作法定,還采取了一種整體的不可分割的態度:人格權和人格標的統一不可分,承認自然人人格權就意味著承認了一個不可分割人格之權[4]。任何對人格權利的規定都是對人格的傷害。因此,法國民法典在“實定法”中對“自然法”的人的價值的保護時,為了強調這種完整性,僅通過其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人受到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損害發生的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這一概括性開放性條款來實現對人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包括人格利益)的救濟?!斗▏穹ǖ洹穼崿F了從“人為非人”到“(自然意義上的)人為(法律意義上的)人”的偉大轉變,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歷史性轉變,第一次從“人”的角度看人。但“很大程度上,仍立足在保守主義和傳統法律制度的基礎之上”[9]。且更多的是從個人與國家關系上個人所擁有的自然權利角度而言,意在推翻封建統治,所以不可能具有與今天的以人格尊嚴為核心的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同質的精神。再者,由于特定的歷史時期和相對落后的生產力,對人格的認識還僅僅停留在物質性人格權階段,對人格權的保護也還局限在物質性損害保護階段--盡管《法國民法典》并不排除精神損害賠償,人格權本質上還被認為是一種變相的財產權[10]?!胺▏穹ǖ涫欠▏蟾锩漠a物??開創了一個時代,??雖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這方面,法典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卻在經濟方面較為徹底地做到了這一點。”[11](三)開放性條款的廣泛適用性由于持有整體不可分的人格權觀點,《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的規定有意使用了寬泛的語言,沒有將法律保護或侵權賠償限于對法定權利的侵害,凡是法律保護的利益都在考慮之內.這里所謂使人受損害,既包括具體權利受損,也包括財產利益受損、人格利益受損。而且,《法國民法典》還拋棄了列舉具體行為類型(如羅馬法上的盜竊、毆打等類型規定)的侵權行為制度,“采取了一般概括性的侵權行為制度,對任何過失致損情形均予救濟,不受不法行為類型限制,更體現了保護的廣延性?!盵4]對于人格的認識是一個發展的、具體的、歷史的觀念范疇。二戰后,隨“人權運動”的發展,人們普遍要求擴大和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將私法重心由財產的保護轉向人的保護,從而奪回人的尊嚴。法國自進入20世紀,國民對這一訴求的呼聲也愈來愈高。原有的民法典雖在自然權利觀下對人格有整體的保護,但由于歷史的局限性,當時對人格的認識普遍不具有今天這樣的寬度和深度,人格的保護也只限于自然人的物質范疇和某些重要的精神范疇,還遠沒有涉及到自然人的信用、隱私和個人生活等范疇。而在《法國民法典》產生的時代,立法者受理想主義的影響認為人的認識能力是至上的、絕對的,立法者能預料未來一切可能發生的社會關系并加以規定,制定法律不可能存在漏洞。再者,《法國民法典》由于奉行嚴格的三權分立理論,不許可司法者僭越立法權,因而設計了一元的法律淵源體制--只承認制定法為民法的淵源,其第5條明文禁止法官立法。這樣作為最重要、最經常適用的補充淵源即法官立法的產物判例就不可能出現[12]。1970年基于實務與學界的呼聲,《法國民法典》得到修正,以特別條款規定保護“個人生活”即廣義上的隱私,以更正過去觀念或實踐對隱私保護的忽略。也就是《法國民法典》第9條的規定:“任何人有權使其個人生活不受侵犯。”同時,為了保持民法典的自身邏輯,仍然堅持著自然權利觀的體例,只是作了細節性的完善修補,法國實務一向以保護人格利益的態度,執行著《法國民法典》的體系。憑借著第1382條的概括性規定和增補的“個人生活”內容,《法國民法典》自誕生以來隨時代的發展變化不斷對其注入新的內涵,擴大加深對人格的保護。《法國民法典》由于本身體例的特點和性質,使其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產生一般人格權制度。三、《德國民法典》的人格權立法及一般人格權制度(一)《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的人格權狀況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受康德創立的倫理人格主義哲學的深刻影響。因借助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的體系》中所倡導的潘德克吞(Paedectae)法學體系,以法律關系這一概念為基礎進行編排,雖然構造出權利能力的概念,而人格則淹沒于自由意志和自然人的概念之中,其人格等同于主體資格--二者沒能很好分離,是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本身就成為所有民事權利的整體和法學概念的最高抽象。所言的人格其實是自然人主體性要素的總稱,是指在法律上自然人處于獨立狀態下應有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內容,是被認識的人之為人的那些屬性和性質[13]。顯然,人格權中的人格,指向的是具有倫理意義上的人的本體。其背后的依據則仍然是人的倫理價值。康德認為,沒有理性的東西只具有一種相對的價值,只能作手段,因此叫做物;而有理性的生靈叫做“人”,因為人依其本質即為目的本身,而不能僅僅作為手段來使用。你的行為舉止應該是這樣:無論是在你自己還是在任何其他一個人,你都應該將人類看做是目的,而永遠不要看做是手段。在康德看來,道德要求的本質就是理性本身。人類的絕對價值,即人的“尊嚴”,就是以人所用的這種能力為基礎的[14]。秉承這一理念,《德國民法典》中雖然有第12條的姓名權、第823條第1款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等具體人格權的規定,但立法者卻出于法律安全性的考慮拒絕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中制定一條普遍適用的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性條款,以保護“精神人格”。其理由有三;第一,不可能承認一項“對自身的原始權利”,否則會得出一項“自殺權”的結論;第二,債的產生以財產價值受到侵害為前提;第三,人格權的內容和范圍無法予以充分明確的確定[15]。也就是說,人格權實質上是一種受尊重的權利,一種人身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利,不是一種支配權,人格權不能成為交易的對象。從中可以看出,《德國民法典》堅信權利法定論且在體例上采取了具體人格權列舉模式,從技術上將人格分割成一個個單元,擇其主要者予以維護,制定多個具體的人格權,沒能夠確立系統的人格權制度,這是因為以古斯塔夫·胡果為代表的主流學者認為,對人就自身擁有的權利進行保護是公法的任務,民法是私法只保護有財產價值的利益?!兜聡穹ǖ洹凡捎昧舜苏f[12]。由此構成今天看來比較狹窄的所謂具體或特殊人格權制度。而正是這種立法體例及學說使其后來一般人格權制度的產生成為必然。當時的《德國民法典》主要還是局限于對人“生存性要素”的關注,在主體、內容、理念等方面根本與近現代民法不可同日而語,單純的列舉式規定即為已足。沒有對人的“內視”,此時的系統的人格權概念也無從產生。作為對人格權進行整體精神把握和彌補具體人格權規定不足的一般人格權制度沒有產生的可能。當時條件下之所以有如此情況,除了哲理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康德的倫理人格主義哲學的影響外--“康德的法律說學深受自然法學派的影響,他和盧梭一樣,假設人類社會曾存在過一段自然狀態”[16]。主要還有以下原因:一方面,在精神實質上,“德國民法典深刻地吸收了自然法的理論和規則”[17],顯現出保守、甚至是守舊。另一方面,因為以溫德莎德為代表的法典起草人在當時由自然法學派走向歷史法學派,又由歷史法學派而成了“潘德克頓法學”,“這一學派不把法律視作從根本上不能更改的理性產物,而把它當作復雜的經驗環境的結果,??主張必須為法律提供實在的依據。”[18]再者,《德國民法典》“其目的是重在實現德國私法的統一”[11]。而這一目的正和歷史法學派的主張相互呼應。這樣,《德國民法典》深受羅馬法的影響,尤為《學說匯纂》(Paedectae)的影響,使其成為“自然法與羅馬法相融合的產物;從某種意義上講,它實際上是自然法思想對羅馬法內容的柔合”[18]。(二)二戰后《德國民法典》中一般人格權制度產生的必然性及其突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們普遍認為,通過上述的具體人格(包括保護名譽的刑法條款)仍不足以保護所有各方面的人格。憑著對獨裁統治的經驗,人們對任何不尊重人的尊嚴和人格的行為都變得敏感起來,這種不尊重行為不僅有來自國家方面的,也有來自團休或私人方面的。隨著現代技術的發展,這種行為也愈加多樣化。其次,此前“包括自然法理論在內的‘資產階級用來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現在卻對準資產階級自己了’,在這樣的社會政治環境中,新的法學理論--實證主義法學也應運而生?!盵19]為了使這些行為的受害人在民法上得到廣泛的保護,司法實踐不是坐等立法,法學家們的關注轉移于實證主義法學①,“援引《基本法》第1條和第2條,強調人的尊嚴和人性的發展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把所謂‘一般的人格權’作為被現行法合理承認了的,并將之等同于第823條第1款所指的‘其他權利’,從而填補了重大的空白?!盵14]德國實務界借助法律適用中的解釋方法,在原有的法律體系中,采取了拓展的邏輯發展思路,創制了“一般人格權”概念,從而概括新時期人格擴張保護的需要?!耙话闳烁駲唷钡慕忉寗撝?是通過一系列判例完成的。這種解釋實質上是一種擴張解釋,它已超越了私法的范圍且涉及到憲法,一時引起了不少的爭議。同時,受德國法定權利觀下的人格權列舉體例影響的國家也面臨一般人格權制度產生的問題。德國的這套做法在實踐中對其他國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首先,日本立法上也采取了具體人格權模式,20世紀50年代開始也逐漸以個別增加的方式發展人格權制度,一些學者主張承認“一般人格權”概念,但是實務采取了擴張解釋民法第709條“權利的侵害”的態度,認為它與《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同樣包含了廣泛的各種“法律上應受保護的利益的侵害”,因此不存在為認定損害賠償的前提而僅限于具體人格權之必要的問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