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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8專題五:執行程序執行的原則執行管轄執行異議執行的一般規定執行和解執行承擔執行回轉執行開始執行開始移送執行執行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對股票與知識產權的執行對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等行為的執行執行措施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特殊執行措施參與分配執行競合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措施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一、執行概述(一)執行的原則注意: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原則以及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即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為和財產,而不得針對被執行人的人身。(二)執行的一般規定1、執行管轄(1)執行管轄的規定201條: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2)共同管轄的處理根據《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的規定,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3)執行管轄權異議根據《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2、執行異議(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202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6條至第10條進一步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處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且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204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5條至第24條做了如下詳細規定:第一、案外人執行異議的界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第二、案外人異議的處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第三、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當事人與管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7條與第18條的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四、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之訴的處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9條與第20條的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案外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第五、申請人異議之訴及處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第21條至第24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申請執行人提起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對于申請執行人提起的該異議訴訟,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例如:甲與乙爭議一輛價值80萬元的轎車,經法院審理判決該轎車歸甲所有,并責令乙將該轎車交付于乙。判決生效后,乙拒絕交付。1、甲申請執行該轎車,丙提出異議,認為該轎車是自己的。成立:裁定中止執行結果當事人申請再審轎車異議丙審查不成立:裁定駁回結果案外人申請再審2、因轎車無法執行,甲申請執行乙的房屋,丙提出異議,認為房屋是自己的。成立:裁定中止執行結果申請人異議之訴房屋異議丙審查不成立:裁定駁回結果案外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為被告成立:根據請求判決申請人異議之訴審理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不成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申請人為被告成立:根據請求判決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不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不成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停止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要求停止的,可以停止執行原執行程序申請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要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3、執行監督203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規定》第11條至第14條對執行監督的具體程序問題又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具體如下:1、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的法定情形。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2、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具體程序要求。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至第13條的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并通知有關人民法院。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此外,該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4、執行和解第一、不同于調解第二、和解的內容與形式(執行規定86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三、法律效力:自覺履行完畢產生終結執行程序的效力。如果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應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4、執行承擔(1)執行規定76條: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2)執行規定77條:合伙組織或者合伙性聯營企業(3)執行規定78條:企業法人分立(4)執行規定79條:分支機構(5)執行規定80條:開辦單位問題(6)執行規定81條:法人撤銷、注銷或者歇業二、執行開始申請執行為原則,移送執行為例外。申請執行期限:215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三、執行措施(一)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217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二)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執行:執行規定34條(三)對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等行為的執行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6項的規定,視為妨害民事訴訟。(四)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對于金錢債務,如果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應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于非金錢債務,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五)特殊執行措施1、對股票的執行2、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1)申請;即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是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2)異議及法院的處理;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如果對履行通知有異議,其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丙公司簽字或者蓋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丙公司強制執行,對丙公司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3)部分異議的處理。第三人對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的義務的一部分提出異議的,對于未提出異議的部分,可以執行;對其提出異議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審查并不得執行。(4)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甲公司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第三人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3、參與分配已經取得執行根據的金錢債權(執行規定第90條)執行競合執行規定第88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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