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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自考經濟法概論(財經類)歷年考試重點企業法一,企業的概念與特征:企業是依法成立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特征是:1.企業是一種經濟組織;2.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3.企業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4.企業是能夠享有經濟權利和擔當經濟義務的法人。二,全民全部制企業的性質和地位:1.企業財產為全民全部,它是全民全部制經濟組織;2.經濟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是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經營權,并獨立擔當民事責任。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據同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特征是:1.合營企業的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不包括個人;2.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3.位于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4.為有限責任公司;5.合營各方遵照同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注冊資本比例共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總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愛護,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中國政府依法愛護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四,合營企來終止的緣由:合營企業的終止是指合營企業因肯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解散,狀況如下:1.合營期限屆滿;2.企業發生嚴峻虧損,無力接著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接著經營;4.因自然災難,戰爭等不可抗力遭遇嚴峻損失,無法接著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且無發展前途;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緣由出現;7.除第一種外,其他狀況發生時,均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五,企業設立的實體條件:1.獨立的組織形式和名稱;2.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3.有與其預定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必需的財產,資金和生產經營條件;4.必要的內部機構和人員;5.有明確的經營范圍;6.能獨立地擔當財產責任。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1.審議建議權;2.審議通過權;3.審議確定權;4.評議,監督權;5.舉薦,選舉權;6.集體合同簽訂權。七.破產法制度的主動意義:1.破產制度是能在債務人已經破產這一現實條件下,盡最大可能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際的愛護和肯定的實現。破產可以使各種不同的債權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償,也使同一性質的債權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允清償;2.破產可使債務人借此擺脫自已無力擺脫的沉重負擔,重新起步;3.任何一個國有企業的破產法都會造成國有財產的損失和社會的動蕩,但若依法正確處理,破產對國家對社會也會有主動的作用,這表現了破產法的調整和調整功能。八,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情形和條件,《破產法》規定有三條:1.符合《破產法》第3條規定的,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峻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2.整頓期間,債務人有違反和解協議,侵犯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3.整頓期滿,不能依據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九,破產違法責任行力的內容:1.破產企業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供應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已的債權6.對上述無效行為涉及的有關財產,清算組有權通過法院予以追回。破產程序終結后一年內如查到破產企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公司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出資,嚴格依法組成的,實行有限責任的股權式的企業法人公司的特征是:1.公司是股權制企業;2.公司實行有限責任;3.嚴格的法定性。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體現著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的結合;2.公司法體現著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3.公司法體現著強制性規范和隨意性規范的結合;4.公司法體現著國家意志與公司股東意志的結合;5.公司體現著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三,發行債券必需具備的條件:1.股份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產值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安排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四,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的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須要解散;4.公司因違法被責令關閉的,亦應解散。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人以下;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總額;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六,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有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擔當責任的企業法人。特征是:1.人合資合兼具;2.股東數額限制;3.募股集資封閉4.股分不須等額;5.轉讓嚴格限制;6.組織結構簡單。七,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資格限制:1.無民事行為實力或限制民事行為實力;2.因犯有財產罪或破壞經濟秩序被判刑,執行期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5年;3.擔當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長,經理,并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當因違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末清償的;6.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監事,經理。八,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與競業禁止: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一,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泄露公司隱私;2.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號存儲;不得以公司財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供應擔保;3.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歸公司全部。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4.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擔當賠償責任。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地位:1.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關;2.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3.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4.董事會是公司的對外代表機關。十,股份的概念與特征:股份是由肯定數額的股東所組成,其注冊資本由等額股分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擔當責任的企業法人。特征是:1.募股集資公開;2.股東數額低限;3.全部股份等額;4.股份自由轉讓;5.典型資合公司;6.設立要求嚴格。十一,股份設立的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而且要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居處;2.發起人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責任;4.發起人的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十二,股票及其特征:股票是由股份簽發給股東的,證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權利和擔當義務的書面憑證。特征是:1.它是權利證券;2.它是有價證券;3.它是政權證券;4.它是要式證券;5.它是風險證券十三,新股發行的條件: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交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十四,股份轉讓限制: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十五,上市公司的概念與特點: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力院或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特點是:1.上市交易的股票只能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2.上市交易的地點只能是國家法定的交易場所;3.上市交易要經過國家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和證券交易的上市委員會確定上市才可進行。十六,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達100元人民幣以上的股東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25%以上,公司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且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十七,股票上市交易的暫停的情形: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合同法一,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2.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一個債的關系;3.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4.債權合同是同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5.債權合同是關于財產關系的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同等原則;2.合同自由原則;3.公允原則;4.誠懇信用原則;5.遵遵守法律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三,要約失效的緣由: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四,不可撤消要約: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不可撤銷,因為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即表示要約人默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五,承諾生效的時間,主要有如下規定:1.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2.承諾不須要通知的,依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3.當事人以實際履行作為要約,相對人以受領行為作為承諾,受領時為承諾生效時間;4.承諾生效的意義在于: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六,導致會同無效的事由: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七,導致合同變更,撤銷的事由:1.重大誤會;2.顯失公允;3.欺詐;4.脅迫;5.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八,締約責任及其構成締約責任的條件:締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有意或者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效力而應當擔當的民事責任。構成締約責任的條件有:1.締約合同的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2.當事人有過錯;3.相對人有損失。九,締約責任的適用范圍: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2.有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供應虛假狀況;3.侵犯對方的商業隱私;4.有其他違反誠懇信用的行為。十,代位權成立的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到期;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5.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都是金錢之債。十一,可行使撤銷權的狀況: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十二,合同終止的緣由:1.債務已經按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十三,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法定解除的條件:法定解除又稱單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須要具備的條件是: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拖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十四,提存的緣由:1.債權人無正值理由拒絕受領;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丟失民事行為實力未確定監護人;2.債權人下落不明;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工業產權法一,簡述獨創和好用新型的區分:獨創是人類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過程中所創建出的具有主動意義并表現為技術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好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態,構成或者形態和構造的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好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兩者存在較大的差異,表現在:1.好用新型專利與獨創專利的愛護范圍不同。申請好用新型專利的主體只能是產品,而申請獨創專利的主體既可以是產品,也可以是方法;2.申請好用新型專利的產品必需有確定的形態,固定的三維構造。對于氣態,液態,粉末狀的物質或材料等,由于沒有確定的形態,故而不能被授予好用新型專利;3.好用新型專利的創建性要求也較之獨創專利低,由于授權條件較低,必定致使愛護水平也相應地降低,如愛護期比獨創專利要短;4.我國的好用新型專利的審查程序也比獨創專利簡單,快捷。二,簡述外觀設計的特點:外觀設計是指關于產品形態,圖案,色調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特點是:1.外觀設計必需以產品依托,離開了詳細產品也就無所謂外觀設計了;2.外觀設計以產品的形態,圖案和色調等為要素,以追求美感為目的,而不追求好用功能;3.外觀設計必需適合于工業應用。三,不被授予專利的條件:1.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獨創創建不授予專利;2.科學發覺不能被授予專利;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4.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5.動物和植物品種不能被授予專利;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資不能被授予專利。四,我國規定不丟失新奇性的特例: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所謂規定的學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五,簡述專利權人的權利:1.專利權人享有自已實施其專利技術的權利;2.專利權人有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的權利;3.專利權人有處分其專利的權利;4.在產品或包裝上注明專利標記的權利。六,簡述專利法對專利權的限制:1.當專利權人自已制造或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上市經過首次銷售之后,專利權人對這些特定產品不再享有任何意義上的支配權,即購買者對這些產品的再轉讓或者運用都與專利權人無關;2.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銷售或者運用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可不擔當侵權責任;3.假如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或者運用與專利和同的技術,或者已經作好制造,運用的打算,則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圍內接著制造,運用該項技術;4.交通工具臨時通過一國領域,為交通工具自身須要而在其設備或者裝置中運用關專利技術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七,商標局的主要職能:1.受理國內外商標注冊申請和依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國際注冊申請;2.審查有關商標注冊申請,對核準注冊的商標發經商標注冊證;3.辦理商標續展,變更,注銷,撤銷,轉讓等注冊事務;4.受理商標運用許可合同的備案登記;5.負責全國有關商標管理工作,如指導查處假冒商標或商標侵權案件,組織評審馳名商標等。八,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能:1.對不服商標局有關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確定的案件進行復審;2.對商標局關于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案件進行復審;3.對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確定的案件進行復審;4.對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撤銷的案件作出裁定;5.對商標爭議案件作出裁定。九,簡述商標顯著性的內容:1.作為商標的圖案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本身;2.不得運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圖案或者造型;3.以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可能會因顯著性不足而被禁止。十,商標顯著性被淡化的緣由:1.商標運用頻度下降或不再運用;3.在其他商品上運用相同商標圖案。2.過分強調商標與特定商品的聯系,以至于消費將商標當作該種或該類商品通用名稱運用;十一,關于商標在風俗習慣方面的要求:1.各國商標法均規定了不得以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等代表國家的標記以及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近似圖案作商標;2.不得以民族卑視性的文字,圖形或三維造型作為商標;3.商標圖案或者造型不得有悖道德;4.商標在構成和含義方面都必需無欺瞞性。十二,商標權的內容:1.商標權人擁有運用其商標的專有權利;2.商標權人有許可或禁止他人運用其商標的權利;3.商標權人有權處分其商標權。十三,商標侵權的行為表現: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擅自由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運用與受法律愛護的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2.偽造,擅自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愛護的商標標識;3.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稅法一,稅法關系的內容:1.稅收體制關系,即國家權利機關及授權的行政機關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因稅收方面的管理權限劃分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如稅收立法權,稅收開征確定權,稅率調整的確定權等,這實質上是一種權利安排關系;2.稅收征納關系,這是指稅收征管理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因為征稅,納稅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稅收征納關系可分為稅收征納實體關系和稅收征納程序關系。二,稅法的構成要素:1.稅法主體;2.征稅客體;3.稅目和計稅依據;4.稅率;5.稅收特殊措施;6.納稅環節;7.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8.違法處理。三,增值稅的優點:1.它以商品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可以有效避開重復征稅,保證稅負安排相對公允,促進企業公允競爭;2.增值稅實行道道課稅的課征方式,可以使經濟鏈條上各環節的相關企業在納稅上相互監督,削減乃至杜絕偷稅漏稅,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和牢靠;3.增值稅的課征與商品流轉環節相適應,但稅額的大小又不受流轉環節多少的影響,稅負在各環節的合理安排有利于促進生產的專業化和基數協作,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須要。四,納稅人權利愛護:1.稅務機關實行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2.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實行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實行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遇損失的,應依法擔當賠償責任;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需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供應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懲罰確定,強制執行措行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金融法一,中央銀行作為調控的銀行,可以運用的貨幣政策有:1.規定和集中存款打算金;2.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3.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供應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和其他政策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二,商業銀行可經營的業務:1.汲取公眾人存款;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3.辦理國內外結算;4.辦理票據貼現;5.發行金融債券;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7.買賣政府債券;8.從事同業拆借;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10.供應信用證服務有擔保;11.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12.供應保管箱服務;1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三,我國設立的商業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有具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閱歷的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平安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四,禁止的交易行為:1.禁止內幕交易;2.禁止操縱證券價格;3.禁止欺詐客戶;4.其他禁止行為。五,商業銀行對存款人的愛護:1.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2.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3.商業銀行應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上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4.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本金和利息;5.商銀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打算金,留足備付金。六,操縱證券價格行為的表現: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政權,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3.以自已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全部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價格。七,禁止欺詐行為的表現:1.違反客戶的托付為其買賣證券;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供應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3.挪用客戶所托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4.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6.其他違反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八,保險人的義務:1.及時簽發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2.投保人依據約定支付保險費后,保險人應按約定的時間開始擔當保險責任;3.除法律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4.說明條款內容;5.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6.保密義務。九,投保人的義務:1.照實告知的義務;2.交納保險費的義務;3.通知保險事故的發生;4.供應有關證明和資料的義務。十,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權:1.批準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2.核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3.核準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4.監督保險打算金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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